【表格对照】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异议之诉、申请再审程序的区别与联系
三大诉讼法比较图表(民诉,行诉,刑诉)

期间
回 避 决 定
行政诉讼法 勘验人
民事诉讼法 审判人员、“书翻鉴”、 检侦人员
刑事诉讼法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其近亲属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是本案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 该法官所任职法院案件的诉 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在收到决定后 5 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不是向上级)
回避的 复议
回避效 果
被决定回避的人员,可以在恢复庭审前申请复议一次。 对于不属于法定情形,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应当在 3 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除需要采取紧急措施
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近亲属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可以做的人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和正在被执行刑罚的人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司法机关的现职人员本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其他法院的可以与本案的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法官检察官离任两年后离任后不得在原单位担任配偶子女不得在本单位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或其所在单位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不能作的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代表人诉讼中的代表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可以委托的人注意
讼人、第三人
第三人、诉讼代表人
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申请再审的选择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申请再审的选择在民事诉讼中,当当事人对判决或裁定提出异议时,有两种常见的诉讼方式可供选择:第三人撤销之诉和申请再审。
这两种诉讼方式在程序、适用范围和效果上存在一定的差异。
本文将分析这两种诉讼方式的优缺点,并探讨在什么情况下选择哪种诉讼方式更合适。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第三人通过诉讼途径,撤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第三人需证明原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存在错误,如程序瑕疵、证据不足或适用法律错误等,才能获得法院支持。
与此相比,申请再审是当事人对已生效判决或裁定提出异议的另一种诉讼方式。
当事人认为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可向原审法院或其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法院在审查申请再审事由后,认为符合再审条件的,将裁定再审,并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
程序简便性:申请再审比第三人撤销之诉更为简便。
当事人只需向原审法院或其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请,无需另行起诉。
而第三人撤销之诉需要第三人另行起诉,程序相对繁琐。
诉讼成本: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讼成本较高,因为需要另行起诉并聘请律师,同时需要承担败诉的风险。
而申请再审则不存在这些问题,因为只是针对已生效判决或裁定的异议进行审查,无需承担额外的诉讼成本。
适用范围:第三人撤销之诉主要适用于有损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如恶意串通、虚假诉讼等。
而申请再审的适用范围则更广。
当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当事人均可提出申请。
基于以上分析,在选择第三人撤销之诉和申请再审时,当事人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如果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程序无明显瑕疵,建议当事人选择申请再审。
这种方式程序简便、成本低廉,有助于尽快纠正错误判决或裁定。
如果案件存在较大争议或无法确定原判决、裁定的真实性,当事人可选择第三人撤销之诉,以避免原判决、裁定对自身权益造成损害。
在面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和申请再审的选择时,当事人应全面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最适合自己的诉讼方式。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区别与联系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区别与联系2015-10-30 北京高院陶志蓉北京审判2012年修订的民诉法在总则部分规定了第三人撤销之诉规定,同时又保留了原民事诉讼法204条的内容,条文序号改为227条。
而227条则规定了案外人申请再审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这三个制度有区别又有交叉,容易混淆。
北京高级法院法官陶志蓉在近期举办的全市法院审判监督业务培训班上,结合实际案例,就三个制度的联系与区别进行了全面细致、深入浅出的讲解,受到学员们的好评,现将讲座的主要内容予以刊发。
一、基本概念首先简单了解一下各项制度的基本内涵。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1、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之所以单独规定,主要是前几年,有的当事人恶意串通,虚假诉讼比较严重,比如,夫妻离婚诉讼中,夫或妻为了不给对方分财产或少分财产,与自己的亲戚朋友像父母兄弟姐妹等串通,提起一个确认之诉,或者以房抵债之诉等等,将本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通过诉讼方式给亲戚朋友。
以前这类诉讼最高法院是通过案外人申请再审来解决,后来,人大常委会在审议的时候,单独把这条提到总则部分,成了一般程序了。
主要目的是保护受错误生效裁判损害的未参加原诉的第三人的权益。
2、基本概念所谓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从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的人。
一般讲,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两种。
2023年民事诉讼法客观题59个考点

2023年民事诉讼法客观题59个考点考点 1 诉的种类(以诉讼请求之内容来辨析)1.确认之诉(一般的解除合同是确认之诉;合同僵局情况下的违约方解除合同是变更之诉)2.变更之诉(撤销合同是变更之诉)3.给付之诉(物+行为)考点 2 诉的合并1.反诉当事人条件:由本诉被告对本诉原告提起(当事人范围具有同一性)管辖条件:与本诉同一个法院,同一个程序时间条件:一审程序中,被告应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反诉【辨析】①法庭辩论终结前:处分诉讼请求的行为;②举证期限届满前:围绕证据的行为;③答辩期满前:被告的答辩行为。
牵连性条件:反诉本诉之牵连关系有三种情形:①相同法律关系②相同事实③有因果关系独立性条件:反诉独立于本诉,不同于反驳。
(本诉与反诉皆可独立撤诉)2.两种特殊合并(1)诉的预备合并:原告可提出预备性诉讼请求,法院应作依次审理,但应作出确定的判决。
(2)诉的选择性合并:诉讼请求相同而诉讼标的不同,可构成选择合并,法院应根据原告主张对诉讼标的全部或择一审理,例如基于买卖关系和票据关系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同一笔款项。
考点 3 民事诉讼基本原则辩论原则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是辩论权主体,法院与再审抗诉检察院不是。
2.双方的辩论范围(争点)对法院裁判具有约束力。
处分原则1.处分权的约束力:一审判决不得遗漏或超出原告诉讼请求;二审受上诉请求约束;再审受申请再审请求之约束。
(调解、和解可突破诉讼请求)2.底线:当事人行使处分权不得损害国、共、他利益。
在线诉讼原则在线诉讼需经当事人同意(可适用“同意方线上、不同意方线下”的方式);线上与线下的诉讼活动有同等效力。
考点 4 合议制度(一)独任制的适用案件一审简易程序:必须适用独任制一审普通程序:一般适用合议制,例外情况适用独任制的条件:(1)仅限基层法院;(2)仅限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案件。
二审程序:一般适用合议制,例外情况适用独任制的条件:(1)仅限中级法院。
【重要知识点】第三人撤销之诉-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

【重要知识点】第三人撤销之诉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概念为了规制恶意诉讼,保护自然人和法人的合法权利,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新增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赋予没有参加诉讼的第三人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撤销原生效法律文书。
根据立法原意,我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当第三人因不可归责于己的事由而未参加原案审理,但原案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使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可以请求法院撤销或改变原案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对其不利部分的诉讼程序。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特征我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有以下几个特征:1.属于一种事后救济机制。
第三人撤销之诉则不同于前述参加之诉,是在原案已经生成具备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之后,对非因自身原因而未能参加到原案诉讼程序中的第三人所提供的事后救济机制,以扭转其合法民事权益受损的局面。
2.属于一种特殊性、非通常的救济机制。
其特殊性主要在于对原裁判之既判力的冲击和挑战。
就我国目前的立法来看,在增设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前,对生效裁判的既判力产生冲击的程序制度只有审判监督程序。
鉴于此,在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过程中,须有效平衡保护第三人民事权益与维护司法权威和秩序之间的关系,通过适当的程序配置来避免该救济路径被滥用,并进而最大程度地发挥该制度的预设功能。
3.属于一种以保护第三人的民事实体权益为主要目的的诉讼程序。
第三人未能获得充分的事前程序保障并非启动撤销之诉的唯一或核心事由,若第三人的民事权益并未受到原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损害,则其无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4.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提起主体具有法定性与特定性。
法定性是指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主体由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而特定性则是指有权提起撤销之诉的只能是前诉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即原本应具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地位的民事主体),并且该当事人还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即非因可归责于本人的事由而未能参加诉讼、与本诉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司法文件】关于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研讨纪要

【司法文件】关于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研讨纪要按:今天推送两篇关于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的司法文件。
正文如下: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新增加的诉讼程序,近年来,全市法院已经审结了一批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初步积累了一定的审判经验,也发现了一些问题。
市高院民一庭对这些审判经验和问题进行了总结和提炼,多次召开研讨会,并征询专家学者意见,目前,部分问题取得了基本共识,部分问题分歧仍然比较大。
现将形成基本共识的部分汇总如下,供全市法院民庭在审判工作中参考。
一、案由在最高人民法院案由规定未作修订前,案由统一暂定为“第三人撤销之诉(争议基础法律关系案由/原生效裁判确定的案由)”,如第三人撤销之诉(所有权确认纠纷)。
二、管辖和审判组织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由作出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管辖。
原诉二审程序中,上诉人撤回上诉或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结的案件,由原一审法院管辖。
第三人撤销之诉一般由原审判庭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
三、第三人范围有权提起撤销之诉的第三人限于《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原审诉讼的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经审查,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第三人的,裁定驳回起诉。
四、归责于第三人未参加诉讼的处理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经审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解释》)第二百九十五条规定属于因可归责于第三人的事由未参加原审诉讼的,裁定驳回起诉。
五、起诉期间《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六个月”性质上属于法定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关于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第三人逾期提起撤销之诉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人在法定起诉期间内通过另行提起普通民事诉讼、申请再审等其他方式寻求救济的,起诉期间不因此而中止、中断或延长。
第三人撤销权之诉的审理运行程序

第三⼈撤销权之诉的审理运⾏程序为防⽌债务⼈通过放弃第三⼈的债权,来侵害债权⼈的利益我国设⽴了撤销权。
我国对于第三⼈撤销权之诉是有⼀定的规定的。
那么,第三⼈撤销权之诉的审理运⾏程序是如何的呢?今天,店铺⼩编就来给⼤家说⼀说第三⼈撤销权之诉的审理运⾏程序,希望⼩编整理的知识可以为⼤家答疑解惑。
⼀、第三⼈撤销之诉的审理运⾏程序新民诉法未明确规定第三⼈撤销之诉的审理程序。
因第三⼈撤销之诉对于案外第三⼈⽽⾔是⼀项独⽴的新的诉讼,但对于原诉的当事⼈⽽⾔是针对其已经完成的诉讼结果的撤销之诉,是⼀种纠错程序,对于第三⼈撤销之诉既不能完全等同于再审程序,也不能完全等同于⼀般的民事诉讼。
考虑到第三⼈撤销之诉是对错误裁判的有限纠正,与再审制度存在诸多相同之处,为此可参照当事⼈申请再审案件的有关程序性规定来构建第三⼈撤销之诉的处理程序。
(⼀)起诉第三⼈撤销之诉起诉材料应当包括:1、当事⼈及代理⼈。
第三⼈为原告。
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为被告。
2、申请撤销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3、申请撤销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的内容。
4、证明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错误的事由及证据。
5、提请在法定六个⽉期间的证据。
此外第三⼈应当提交申请撤销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者复印件。
(⼆)审查1、审查形式。
应采取严格的形式审查第三⼈提起的撤销之诉,如有证据可初步判断判决损害第三⼈之利益,即可认为具备诉的利益。
2、审查⽅式。
参照关于再审审查的规定,可以分别或者综合采⽤以下四种⽅式:⼀是书⾯审查提起材料;⼆是调阅原审案卷;三是询问当事⼈;四是组织听证。
3、审查期限。
第三⼈撤销之诉不同普通民事案件,当事⼈主张在于撤销已经⽣效的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关系到⽣效裁判的既判⼒和社会关系的稳定性以及法院的审判权威,⼈民法院审查其申请时,要进⾏相应的实体审查,必要时可以进⾏相应的调查取证。
因此,审查的期限可以参照适⽤民事诉讼法第⼆百零四条第⼀款关于再审审查三个⽉期限的规定。
民事诉讼中案外人救济途径

民事诉讼中案外人救济途径展开全文法院作出生效裁判文书或实施强制执行,案外人认为权益受到损害的,案外人可以提出救济的途径有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人申请再审程序,这几个救济途径如何选择和适用,它们之间的区别和联系,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
不同的场景下,适用的条件不同,作出的选择程序不同可能也会对权益的维护有一定影响。
一、提出执行异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根据该条规定,可以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属于利害关系人的可以提出。
提出的理由是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当事人对法院针对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适用于向已经受理执行案件的法院提出。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外人或当事人如果是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法院裁定驳回后,案外人不服裁定可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标的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基于对执行标的物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而提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的全部或一部分主张权利,要求法院停止并变更执行的请求。
对执行标的物享有权利要证明的举证责任在于申请执行异议之诉的申请人。
异议的理由不同,异议被驳回后的救济途径也不同,前者是申请复议,后者是可以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也可见,提出执行异议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前提条件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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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第227条规定了执行异议之诉制度,为便于司法实践中适用该两种制度,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又单独编写了“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执行异议之诉”
区别七
二、三种程序的衔接
1、当事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均受理的,以前者吸收后者合并审理为原则,以分别审理为例外
虽然两种程序依法可分别启动,互不影响,但由于两诉的对象为同一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审理范围上有交叉重叠,若完全独立进行,很可能出现裁判矛盾的情况,同时亦会增加当事人的诉讼负担。
而通过再审一揽子解决三方争议,完全符合第三人权利保护以事前程序为主的原则,也符合纠纷解决彻底性的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再审审理吸收第三人撤销之诉,以两个案件均已经受理为前提,且应在再审裁判作出之前进行。
但有证据证明原诉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不得合并审理,应当先行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裁定中止再审诉讼。
2、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只能择其一
在执行程序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对法院驳回其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案外人享有申请再审的权利。
如果该案外人又符合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规定条件时,案外人是走第三人撤销之诉程序还是再审程序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03条的规定明确了按照启动程序的先后,当事人只能选择一种相应的救济程序,而不能同时启动两种程序,且一旦选定则不允许再变更:案外人对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的,先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申请再审的,不得再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先启动第三人撤销之诉程序的,第三人又在执行程序中提出执行异议的,法院应当予以审查,第三人撤销之诉继续进行。
但之后第三人不服驳回异议裁定的,不得再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
3、执行异议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根据与原生效法律文书是否有关来选择相应的救济途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当事人对法院的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的,若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则应该提起申请再审程序;若认为与原判决、裁定无关,仅对执行标的有异议的,则应当提出执行异议之诉,两种程序的适用前提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