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外聘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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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大学返聘、外聘教师管理暂行办法

Xx大学返聘、外聘教师管理暂行办法

Xx大学返聘、外聘教师管理暂行办法
为更好地运用校外专家学者等人力资源提升师资队伍层次,扩大对外学术交流与合作范围,进一步提高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水平,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外聘教师类别
外聘教师分为特聘教授、客座教授、技能名师、兼职教师四类。

第二条聘任条件
外聘教师须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为人师表,爱岗敬业,身体健康,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在所从事学科领域或专业领域中业绩突出,在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中能够发挥重要作用。

一、特聘教授聘任条件
聘任对象一般应是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国内外著名专家学者:
1.具有二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2.国务院特殊津贴获得者;
3.主持并完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重点)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重点)项目或科技部、教育部重大攻关项目;
4.在相关领域取得国际公认的研究成果。

二、客座教授聘任条件。

渤海大学外聘人员聘用与管理暂行办法

渤海大学外聘人员聘用与管理暂行办法

渤海大学外聘人员聘用与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深化学校人员聘用制度改革,规范外聘人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因学校教案、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需要而聘用的未纳入事业单位编制管理的人员(集体职工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二、聘用原则1、按需设岗、择优聘用的原则。

2、平等自愿、合同约定的原则。

3、动态管理、能进能出的原则。

4、以岗定薪、岗变薪变的原则。

三、岗位设置及聘用条件在学校编制内人员不足的情况下,单位(部门)如工作需要,经学校批准,可在学校核定的岗位限额内聘用编制外人员;因工作职责变化或增加临时性工作,经学校批准,可在已核定的编制外增设临时岗位,工作任务结束后,临时岗位同时撤销,劳动关系或雇用关系自行解除。

聘用人员须具备如下条件:1、自觉遵纪守法,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团队合作意识和奉献精神,热爱应聘岗位的工作。

2、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胜任岗位工作,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

3、应聘者应满足相应的学历、年龄及其它岗位任职条件要求。

教师岗位须具备研究生学历或高级职称,有相应的教育教案能力和科学研究能力,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能够承担相应职务的课程和规定课时的教案任务;管理岗位(含辅导员岗位)须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首次聘用年龄在30周岁以下,具有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和计算机操作水平,财务、审计等岗位专业性较强的岗位须提供职业(执业)资格证书;教案辅助岗位须具备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首次聘用年龄在35周岁以下,专业性较强的岗位其所学专业应与所聘岗位专业一致,有职业(执业)资格要求的需提供相应的证书;工勤岗位须具备工勤技术岗位所需的工人技术等级证书(普通工岗位除外),年龄能够满足岗位工作需要。

4、身体健康,能够保证正常工作需要。

四、聘期聘期一般不超过5年(以劳动合同书为准),为完成一定工作任务而聘用的人员,按实际需要确定聘期。

北京化工大学关于本科教学外聘任课教师的暂行规定

北京化工大学关于本科教学外聘任课教师的暂行规定

河北科技大学外聘教师管理办法为了提高我校办学水平,保证本科教学质量,规范外聘教师管理工作,现将我校聘请编外教师工作做如下规定:一、聘请编外教师的条件与原则1.学院教师编制不足,教学工作确实需要,可外聘教师。

2.外聘教师应优先从本校退休教师中选聘。

3.有新上专业的学院,在该专业未定编、定岗前,根据新开专业课的需要,可以外聘教师。

4.为加强高校之间合作和相互学习,可聘请到我校进修、学术交流的外校教师任教。

5.超编单位原则上不得外聘教师。

二、受聘教师的条件和要求1.受聘教师原则上应具备申请高等学校教师任职资格要求的认定条件。

2.身体健康,责任心强,业务基础扎实,能胜任正常教学工作。

3.受聘教师原则上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4.受聘教师要授课认真,工作敬业,保证教学质量。

5.受聘教师要接受有关单位和教学管理人员的管理,自觉遵守我校的教学管理规定,服从教学安排。

三、外聘教师的聘请程序和管理1.学院需要外聘教师,首先要对拟聘教师进行全面考察,并填写“外聘教师审批表”,经教务处主管处长签字批准后实施。

2.受聘教师开课前,学院教学院长应责成系主任或有关教师向其讲明我校本课程选用的教材、教学大纲、教学要求以及教学管理规定等。

3.受聘教师任课后,教学院长应安排系主任或其他有关教师随机听课,以了解教学情况。

4. 受聘教师所在学院要全面负责外聘教师的教学质量,学期末或结课时对其进行教学质量测评和检查,教学质量测评不合格者不再续聘。

5. 受聘教师的酬金由聘任学院支付。

其酬金标准可参照社会通行标准,依据本人职称、学术水平、社会知名度、课程性质、授课学生数等情况确定。

河北科技大学外聘教师登记表注:1.系部意见应说明外聘教师原因,及所聘教师适合该课程教学的情况。

2.此表一式两份, 一份教务处备案, 一份学院留存。

2024年学校外聘人员管理办法

2024年学校外聘人员管理办法

2024年学校外聘人员管理办法
学校外聘人员管理办法通常是学校为了有效管理和监督外聘人员而制定的规章制度。

这些规定可以涉及以下内容:
1. 外聘人员的招聘条件和程序:学校会规定外聘人员的资格要求,如学历、工作经验等,并明确外聘人员的招聘程序,包括招聘方式、面试、评估等。

2. 外聘人员的合同:学校会制定外聘人员的合同条款,包括合同期限、薪资福利、工作职责和权益等,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3. 外聘人员的工作安排和管理:学校会规定外聘人员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任务和责任,同时还会制定外聘人员的管理措施,如考勤管理、绩效评估等。

4. 外聘人员的培训和发展:学校可能会制定外聘人员的培训计划,以提升他们的专业能力和素质,同时也会提供发展机会和晋升途径。

5. 外聘人员的离职和解雇:学校会规定外聘人员的离职程序和解雇条件,以管理外聘人员的流动和衔接。

需要注意的是,每个学校的外聘人员管理办法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内容可以参考学校的文件或政策。

如果你需要详细的信息,建议你查阅相关学校的官方文件或咨询学校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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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外聘教师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外聘教师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外聘教师管理暂行办法聘任校外优秀专家学者从事学校教学工作,对于缓解师资不足、优化师资队伍结构,提高教学质量都具有积极的作用。

为进一步规范外聘教师的聘用与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聘用单位的范围与条件㈠聘用外聘教师的单位应是教学单位。

㈡聘用单位的现有师资不能满足实际教学工作需要。

二、外聘教师任职条件㈠遵纪守法,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㈡从事教学工作的外聘教师应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书;㈢外聘教师应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且具有相关专业学科的教学经验和能力;㈣身体健康,能从事正常的教学工作。

三、聘用程序㈠各聘用单位聘用外聘教师担任研究生和本、专科生教学工作,按以下程序办理:1、由各聘用单位根据学科建设与发展以及教学工作的需要,每学期期末编制下学期外聘教师聘用计划,并填写《大学外聘教师聘用计划表》、《大学外聘教师登记表》(一式三份);2、聘用单位对外聘教师的教学能力进行考核认定,学校教务处或研究生处进行审核;3、分管校长批准;4、各教学单位将《大学外聘教师登记表》并附《高校教师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分别由人事处、教务处(研究生处)和聘用单位备案;5、教务处或研究生处下达授课任务书;6、各聘用单位按照批准计划和授课任务书实施聘用工作,签订聘用协议。

㈡各聘用单位聘请国内外专家学者面向全校举办每年一次的学术报告、讲座,按以下程序办理:1、各聘用单位每年初将学术报告的学科领域、主要内容、主讲人及学术简介报科技处或社科处进行学术审查;2、科技(社科)处会同教务处安排报告顺序及时间;3、报告(讲座)举办完毕后,由报告(讲座)举办单位到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

四、外聘教师的管理㈠外聘教师日常管理由聘用单位负责。

㈡聘用单位对外聘教师依据聘用合同实施契约化管理。

㈢聘用单位应将外聘教师的管理纳入本单位统一的教学、科研管理工作中,外聘教师应接受学校组织的各类教学、科研等考核评价和检查。

2023理工大学外聘教师聘用管理暂行规定

2023理工大学外聘教师聘用管理暂行规定

2023理工大学外聘教师聘用管理暂行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理工大学外聘教师的聘用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理工大学聘用外聘教师事项的管理。

第二条:聘用条件1.具有博士学位或专业技术职务相当水平,并具备相关教学或研究经验;2.具备一定的中文沟通能力,能够辅助教学或研究工作;3. 熟悉教学或研究领域的最新发展动态。

第三条:聘用程序1.理工大学通过公开招聘、推荐或双向选择等方式,确定外聘教师的候选人;2.候选人需进行资格审核、面试和体检等程序;3.经过审核和评审,确定聘用外聘教师的人选;4.签订聘用合同,并明确教学或研究任务、聘用期限、薪酬待遇等事项。

第四条:聘用期限1.聘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2.根据教学或研究需要,可以重复聘用外聘教师,并按照聘用合同约定进行调整。

第五条:薪酬待遇1.外聘教师的薪酬待遇根据其聘用岗位、学历、工作经验和业绩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2.薪酬待遇应符合当地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权益保障1.外聘教师享有与内部教师相同的劳动权益,包括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职业发展等方面的权益;2.外聘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环境应与内部教师保持一致;3.外聘教师对其所从事的教学或研究工作享有知识产权。

第七条:绩效考核1.外聘教师按照理工大学的绩效考核制度进行评估;2.绩效考核结果将作为聘用外聘教师的重要参考。

第八条:其他约定其他与外聘教师聘用管理相关的事项,可由理工大学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约定。

第九条: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如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唐山师范学院外聘教师管理暂行办法

唐山师范学院外聘教师管理暂行办法

唐山师范学院外聘教师管理暂行办法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by JIEK MA on December 15th, 2012.院政字[2005] 74号唐山师范学院外聘教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充分利用院外人力资源,加强我院教学与科研工作,规范学院外聘教师管理,保障外聘教师权益,更好地发挥外聘教师在教学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聘教师是指不转移人事、户口等关系,经学院聘任在教学岗位兼职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院外人员。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教学单位可外聘教师:1、聘用单位的现有师资不能满足实际教学工作需要。

2、外聘的教师具有很高的学术造诣与教学水平,来学院讲课能够起到示范作用。

3、其他特殊情况。

第四条外聘教师的基本条件:1、遵纪守法,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

2、从事教学工作的外聘教师一般应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书。

3、外聘教师应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大学本科学历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要有相关专业的教学经验。

4、身体健康,能够在聘任期内履行教学职责,完成全部教学过程。

5、年龄在65周岁以下。

第五条外聘教师的权利和义务:1、认真进行教学工作。

外聘教师承担教学任务之后,必须按照教学计划进行教学,规范教学环节,完善教学资料。

在完成教学任务之后,经考核合格者,可享受学院发给的相应课时酬金。

2、积极开展科研活动。

外聘教师在聘期内以“唐山师范学院”为第一作者署名单位而申报获批的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公开出版的着作等,可享受在职人员的有关待遇。

3、外聘教师必须遵守学院和各教学单位的管理制度,服从管理。

第六条外聘教师的聘任程序:1、各系根据学科建设状况和教学工作需要,结合本单位教师队伍现状,按照高校教师条件,制定外聘教师计划,经教务处审核后,报人事处备案,经主管院领导审批后执行。

2、用人单位对外聘教师进行公开招聘、考核、择优录用。

外聘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外聘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七、聘后管理 外聘专家来院后的具体工作事宜及后续管理服务工作主要由聘用部门负责。需由其他 部门协助办理的事情,由教务处或人事处负责协调。 客座教授(研究员)由聘用部门每学年对其工作进行考核(见附件 4),考核结果报教 务处和人事处,并呈报主管院领导。
八、知识产权 外聘专家在我院工作期间,并以我院名义参与申报立项的教学教改项目、科研项目及 所获得的教学、科研成果均属职务成果,其知识产权应归学院所有(另有协议的除外),所 发表的论文、出版的专著、申报的专利及奖励等,第一作者单位必须是广东化工制药职业技 术学院。 外聘专家在原单位申报立项的教学教改项目和科研项目,并由外聘专家在我院利用学 院资源完成的成果,双方在签订《广东化工制药职业技术学院外聘专家聘用合同》后,需及 时签订项目合作协议,以决定知识产权的归属。
二、外聘专家类别 根据受聘人的条件及工作职责,外聘专家分为特聘教授、名誉客座教授和客座教授(研 究员)三类。
三、聘任条件 各类外聘专家聘任的基本条件是: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敬业精神;有良好的职业 道德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工作作风;有团结协作精神,愿意为我院教学、科研等方面的 发展作贡献;年龄一般不超过 70 岁(特聘教授、名誉客座教授不受年龄限制)。 各类聘用人员聘任的具体条件如下: (一)特聘教授
四、待遇:
1.在聘用期内甲方按每年 2. 聘用期内工资发放方式:
元付给乙方工资
五、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六、聘用合同的变更、中止、终止和解除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乙双方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5
1.甲方调整工作任务的; 2.乙方被调整工作岗位的; 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政策已经修改或废止的; 4.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而且不损害双方利益的; 5.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甲乙双方可以中止或部分中止履行本合同: 1.因各种客观原因的影响,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的; 2.遭遇不可抗力的; (三)聘用合同期满,本合同终止。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违反国家法律的; 2.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3.不履行聘用合同规定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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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外聘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改善学校人才队伍结构,多渠道、多层次建设师资队伍,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吸引校外高水平专业技术人员旨在促进学校学科发展,提高科学研究水平、人才培养质量,加快青年人才快速成长。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学院(研究院)专业技术岗位按非事业编制聘用校外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聘用校外专业技术人员应坚持按需设岗、公开(定向)聘用、学校审批、合同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聘用条件
第五条遵纪守法,热爱高等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综合素质和职业道德,能够坚持“立德树人”的人才培养原则。

第六条对本学科、本专业有深入的研究,在本专业领域取得过公认的成就,学术界有较大影响,能够准确把握本学科的前沿发展。

第七条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应获得“长江学者”、“杰青”等国家人才称号。

第八条身心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九条确定岗位。

各学院(研究院)根据工作需要提交岗位申请,学校人事工作小组审批确定岗位。

第十条个人申请及单位推荐。

应聘者按照招聘条件要求提交应聘材料,经学院(研究院)学术委员会推荐,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推荐人选。

第十一条审批聘用。

聘用事项须经学校人事工作小组审批,并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四章合同管理
第十二条聘用合同分为全职工作固定期限的聘期合同和以完成某项特定工作任务为目标的项目合同。

固定期限的聘期合同每年全职在岗工作不少于9个月,项目合同每年全职在岗工作不少于3个月。

聘期一般为1-3年,同一受聘人员一般不超过两个聘期,聘期满或合同终止后解聘。

第十三条聘用合同明确岗位职责、工作任务和目标、聘用期限、薪酬待遇、违约赔偿等事项。

第五章日常管理与考核
第十四条受聘人员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受聘人员日常管理由所在学院(研究院)负责。

第十六条受聘人员实行年度、聘期考核。

由所在学院(研究院)按照聘用合同确定的岗位职责、工作任务和目标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提出续聘或解聘的建议意见,报
学校研究决定续聘或解聘事宜。

第六章薪酬待遇
第十七条根据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承担工作任务情况确定薪酬待遇,原则上不超过校内事业编制同类人员工资及校内岗位业绩津贴标准。

所需经费由学校和所在单位共同承担,具体分担额度在研究确定聘任事项时予以约定。

其中,全职固定期限聘用的人员可以实行年薪制。

第十八条受聘人员原则上不享受校内事业编制职工的奖金、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

确因特殊需要购买商业保险的,应在聘用前报学校审批。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5年8月15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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