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

二、 突出工作重点 , 明确政策措施
发展养老服务业要按照政 策引导 、 政府 扶持、
生 活照顾 和护 理服 务 , 满足 老年 人特 殊生 活需求 的 社 会兴 办 、 市场 推 动 的原 则 , 步建 立 和完 善 以居 逐
服务行业。为促进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 , 现提出以 家养老为基础、 区服务为依托 、 社 机构养老为补充
全 国老龄委 办公 室、 发展 改革委 、 育部、 教 民政部、 劳动保 障部、 财政部、 建设部、 卫生部、 口计生 人
委、 税务.局《 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 6 关 - 已经 国务院同意, 现转发给你们 , 请认真贯彻执行 。
关 于加 快 发 展 养 老 服 务 业 的意 见
全 国老龄 委办公 室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民政部 劳动保 障部 财 政部 建设部
际情况, 对开展老年护理 、 临终关怀服务的机构按 向规范化 、 标准化发展 。要鼓励建立养老服务行业
规定给予政策扶持。
中介组织 , 发挥 其 在 行 业 自律 、 沟通 企 业 与 政 府 联
( ) 进 老年 用品 市场 开发。制定鼓 励 措 系 等方 面 的积 极作 用 。各有 关 部 门要加 强 协调 , 五 促 密
( ) 四 支持 发展 老 年 护 理 、 临终 关 怀 服 务 业务 。 提高 亡 作效率。要组织或促进制定建筑设施 、 卫生
支持兴办老年护理 、 临终关怀性质 的医疗机构 , 鼓 条件 、 质蹙标 准、 服务规范等养老服 务行业标准 , 开 促进养老服务业 励 医疗机构开展老年护理 、 I 临终关怀服务 。根据实 展服务质量评估 和服务行为监督 ,
论农民工居住权保护

2009年2月第23卷第1期新乡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JO U R N A L O F X I N X I A N G U N I V E R Sr r YE出.2009V01.23N o.1论农民工居住权保护周彤(河南师范大学市场规制法研究中心,河南新乡453007)摘要:改革开放以来,已有大量农村劳动力流入城市,农民工在城市已经形成了一个新的独立社会群体,其居住方式也已经形成了一种独特的城市社会经济现象。
农民工与城市户籍人口相比,在居住现状上存在许多不足,主要表现为农民工居住条件简陋以及居住环境恶劣,这样的居住情况给社会造成了很多不稳定因素。
要彻底解决农民工的居住问题,必须从法律的层面上保护居住权,立法保护居住权并确立居住权的宪法地位,此外还要改革现行户籍制度,完善与居住权相配套的法律制度并加以保障。
关键词:农民工;居住现状;居住权;宪法权利;户籍制度中图分类号:D92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4—3334(2009)01—0054—032007年底,建设部、发改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印发了《关于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指导意见》。
该意见要求将长期在城市就业与生活的农民工居住问题,纳入城市住房建设规划,市、县人民政府要立足当地实际,指导和督促用工单位切实负起责任,妥善安排农民工居住,多渠道提供农民工居住场所,逐步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
可见,农民工居住问题已经引起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解决农民工居住问题已经迫在眉睫。
一、农民工的居住现状(一)农民工居住条件恶劣改革开放30年来,已有大量农村劳动力流人城市,农民工在城市已经形成了一个新的独立社会群体,其居住方式也已经形成了一种独特的城市社会经济现象,引起了社会的关注…。
农民工与城市户籍人口相比,在居住条件上存在许多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住房条件简陋据建设部统计,首先在人均占有面积上,2002年城镇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为22平方米左右,每户平均住宅建筑面积达到70平方米,农民工人均住房面积只有城市居民的I/3,拥挤是其最大特征。
劳动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关于适当提高城镇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劳字[1988]51号
![劳动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关于适当提高城镇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劳字[1988]51号](https://img.taocdn.com/s3/m/d6b87165a36925c52cc58bd63186bceb19e8ed71.png)
劳动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关于适当提高城镇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正文:---------------------------------------------------------------------------------------------------------------------------------------------------- 劳动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关于适当提高城镇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1988年6月1日劳字(1988)51号)为了保障城镇低收入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下同)家庭的基本生活,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可以适当提高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对家庭人均生活费收入低于困难补助标准的职工给予补助。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困难补助的标准,各地可以在现行困难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参考本地区职工家计调查和职工家庭生活必需品消费支出中的人均最低生活费用水平,加以确定。
鉴于当前财政困难,补助标准要从严掌握,不宜提高过多。
原则上提高后的困难补助标准,特大城市大体上人均生活费收入每月不超过50元者(不包括国发〔1988〕23号文件规定的四种副食品价格补贴,下同),大中城市大体上不超过45元者,小城市和县镇大体上不超过40元者可予以补助。
具体补助标准和补助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二、各地区提高困难补助标准的办法要在本地区四种副食品价格补贴实行以后,再公布实施。
三、提高困难补助标准所增加的经费,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的由福利费开支;离退休人员的由原渠道开支。
企业单位在职职工的由职工福利基金解决,福利基金不足由企业其它自有资金解决,自有资金确有困难的,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可由营业外列支;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由原渠道开支。
微利企业、政策性亏损企业自有资金负担确有困难的,同级财政部门可酌情予以补助。
企业不能因此调整承包基数。
四、因提高职工困难补助标准影响财政收支的,按现行财政体制负担。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3.30•【文号】建人函[2006]80号•【施行日期】2006.03.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建人函[2006]80号)部机关各单位;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今年1月,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以下简称《意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系统阐述了解决农民工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对开展农民工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明确了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任务目标。
为全面贯彻《意见》,我部制定了《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并请将贯彻落实情况于今年11月20日前报我部人事教育司。
附件: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〇〇六年三月三十日附件: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一、抓紧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一)加大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力度,从源头上保证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研究确定2006年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重点,确保如期完成三年清欠工作目标。
集中力量清理政府拖欠项目,认真查找项目拖欠原因,提出清欠措施。
继续大力清理社会项目拖欠,督促债权债务双方限期结算,签订还款合同并按期还款,强化工程款支付日常监管。
严格执行施工许可制度,对资金不落实的建设单位,不发放施工许可证。
逐步将清欠工作重心由清理旧欠向预防新欠转变,研究建立防止拖欠的长效机制,加快建设市场信用体系。
继续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企业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建筑施工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企业资质。
建设部等五部委关于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指导意见(建住房[2007]276号)
![建设部等五部委关于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指导意见(建住房[2007]276号)](https://img.taocdn.com/s3/m/3cd0d91bb7360b4c2e3f642c.png)
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住房[2007]2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关于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指导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五日关于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指导意见为逐步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推动中国特色城镇化的健康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于意见》(国发[2006]5号)及《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把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作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明确责任,加强指导,强化监督,积极采取各种政策措施,力争到“十一五”期末,使农民工居住条件得到逐步改善。
(二)基本原则。
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一要因地制宜,满足基本居住需要;二要循序渐进,逐步解决;三要政策扶持,用工单位负责。
二、多渠道提供农民工居住场所(三)用工单位是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责任主体。
要积极主动,广开渠道,妥善安排,为招用的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并逐步改善其居住条件。
(四)用工单位可以采取无偿提供、廉价租赁等方式向农民工提供居住场所,具体方式可在劳动合同中予以约定。
农民工自行安排居住场所的,用工单位应当给予一定的住房租金补助,并可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
(五)招用农民工较多的企业,应充分利用自有职工宿舍或通过租赁、购置等方式筹集农民工住房房源。
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在依法取得的企业用地范围内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4.10.29•【文号】国办发[2004]78号•【施行日期】2004.10.29•【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00四年十月二十九日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意见(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司法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人民银行、审计署、民航总局、统计局、银监会、保监会2004年10月12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下发后,各地区、各部门做了大量工作,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取得了很大进展。
但是,由于拖欠工程款问题由来已久,原因复杂,涉及面广,实现清欠预定目标,任务仍然十分艰巨。
为进一步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现提出以下意见:一、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目标与标准(一)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目标。
1.对2003年年底以前已竣工项目的拖欠工程款,要在三年内完成清欠任务。
其中,中央本级预算拨款投资项目要在2004年年底前基本做到财务结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投资项目要在2005年年底前基本做到财务结清;房地产等社会投资项目要在2006年年底前达到清欠的标准。
2.对2003年年底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要在2005年春节前清偿。
3.要建立长效机制,防止在建项目和新开工项目发生新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国办函〔2006〕38号《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崛起若干意见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崛起若干意见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函〔2006〕38号2006.5.19国务院各有关单位并中央编办: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0号)提出的一系列政策措施,需要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研究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并认真组织实施。
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将有关部门职责分工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快建设全国重要粮食生产基地,扎实稳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一)加大对粮食生产的支持力度。
完善扶持粮食生产的各项政策。
完善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制度,继续安排资金支持良种补贴和农机具购置补贴。
中央财政加大对产粮大县奖励政策的实施力度。
(财政部牵头)(二)逐步解决中部地区粮食主产区粮食流通领域的历史遗留问题。
加快制定促进粮食产区与销区建立稳定购销协作机制的政策措施。
(发展改革委牵头)(三)把严格保护耕地放在突出地位,稳定粮食种植面积,提高粮食单产水平和商品率。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等部门负责)(四)加大对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中低产田改造、大型商品粮基地建设、旱作农业的投入。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农业部等部门负责)(五)继续实施优质粮食产业工程、畜禽良种工程、超级杂交水稻等种子工程和动植物保护工程。
加强动物疫病防治,推进农业科技推广、应用和服务体系建设。
(发展改革委、农业部、林业局等部门负责)(六)加大农业基础设施投入,改善生产生活条件。
进一步搞好大型灌区续建配套,抓紧实施中部粮食主产省大型排涝设施更新改造。
加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继续开展节水改造、干旱山区雨水集蓄利用项目建设。
逐步建立起保障农田水利建设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加大对农村安全饮水工程的支持力度。
积极发展农村沼气、秸秆发电、小水电等可再生能源,完善农村电网。
(发展改革委牵头)(七)扩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实施规模,提高补助标准,支持中部地区加大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增强农民转产转岗就业的能力。
关于贯彻建设部等五部委_关于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指导意见_的意见

""""""""""""""""$
""""""""""""""""$
""""""""""""""""""""""#
关于授权《四川劳动保障》杂志
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
[2000]8 号)
同时废止。
公开发布四川省劳动保障规范性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文件的公告
二 00 八年一月三日
则,集中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 由用工单位承租后向农民工提 训阳光工程项目实施细则(试行)》、《四川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
供,或由农民工直接承租乙但不得按商品住房出售或出租。
训阳光工程培训基地认定办法》、《四川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
(七)城中村改造时,要考虑农民工的居住需要,在符合城 阳光工程培训券管理办法(试行)》、《四川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
关于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指导意见
同时应适当配备必要的文化、体育活动等设施设备。
劳 动
为逐步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推动 中国特色城镇化的健康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
四、加强政策扶持,强化监督指导
保
障 (十二)各地要将长期在城市就业与生活的农民工居住问
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 号)及《国务院 题,纳入城市住房建设规划。市、县人民政府要立足当地实际,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
关于印发《关于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建住房〔2007〕276号
(2007年12月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关于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指导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五日
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
关于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指导意见
为逐步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推动中国特色城镇化的健康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于意见》(国发[2006]5号)及《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把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作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明确责任,加强指导,强化监督,积极采取各种政策措施,力争到"十一五"期末,使农民工居住条件得到逐步改善。
(二)基本原则。
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一要因地制宜,满足基本居住需要;二要循序渐进,逐步解决;三要政策扶持,用工单位负责。
二、多渠道提供农民工居住场所
(三)用工单位是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责任主体。
要积极主动,广开渠道,妥善安排,为招用的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并逐步改善其居住条件。
(四)用工单位可以采取无偿提供、廉价租赁等方式向农民工提供居住场所,具体方式可在劳动合同中予以约定。
农民工自行安排居住场所的,用工单位应当给予一定的住房租金补助,并可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
(五)招用农民工较多的企业,应充分利用自有职工宿舍或通过租赁、购置等方式筹集农民工住房房源。
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在依法取得的企业用地范围内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
(六)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应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集中建设农民工集体
宿舍,由用工单位承租后向农民工提供,或由农民工直接承租,但不得按商品住房出售或出租。
(七)城中村改造时,要考虑农民工的居住需要,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建设用地不得采取以租代征方式供应,建设项目不得变相搞房地产开发。
(八)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比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根据产业布局、农民工数量及分布状况,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建设符合农民工特点的住房,以农民工可承受的合理租金向农民工出租。
(九)积极引导和鼓励城乡结合部居民利用自有住房向农民工出租。
三、保证农民工居住场所安全、卫生
(十)向农民工提供的居住场所应符合住宅安全、消防标准和基本卫生要求,远离危险源和污染源。
工程施工类企业向施工现场农民工提供的宿舍,应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有关规定;其他行业用工单位向农民工提供的宿舍,应符合宿舍建筑设计规范有关规定。
(十一)集中建设的农民工集体宿舍和专供农民工租用的住房,要做好规划设计和建设管理,充分考虑农民工的居住需要和生活成本,坚持经济适用、合理布局、科学设计、确保质量,同时应适当配备必要的文化、体育活动等设施设备。
四、加强政策扶持,强化监督指导
(十二)各地要将长期在城市就业与生活的农民工居住问题,纳入城市住房建设规划。
市、县人民政府要立足当地实际,指导和督促用工单位切实负起责任,妥善安排农民工居住,多渠道提供农民工居住场所,逐步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
(十三)市、县人民政府对集中建设的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项目,要在选址、供地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等方面予以支持。
对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农民工集体宿舍和住房,擅自按商品房出售、出租或改作其他用途的,房地产管理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关手续,要依照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十四)对农民工聚居区域,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规划和管理,强化治安及环境卫生治理,加大公共交通等市政公用事业建设力度,提高公共基础设施保障能力,方便农民工生产生活,营造良好居住环境,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