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司管理系统变更登记档案
公司证照管理的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证照管理,确保公司证照的合法、合规使用,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证照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等。
第三条公司证照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证照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真实性原则:证照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伪造、变造。
(三)完整性原则:证照应当齐全,不得遗漏。
(四)保密性原则:对涉及商业秘密的证照,应当加强保密管理。
(五)归档原则:证照应当及时归档,便于查询和利用。
第二章证照的领取与保管第四条公司证照的领取与保管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设立证照管理部门,明确职责分工。
第五条证照管理部门应当负责以下工作:(一)根据公司经营范围和业务需求,及时办理相关证照的领取、变更、注销手续。
(二)建立证照登记台账,详细记录证照的名称、编号、有效期、领取日期、变更日期、保管人等信息。
(三)对证照进行分类存放,确保证照的安全、完整。
(四)定期对证照进行盘点,确保证照的数量与台账相符。
第六条证照领取后,应当及时进行登记,并按照规定分类存放。
证照管理部门应当妥善保管证照,防止遗失、损坏或被盗。
第七条证照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证照进行维护,包括但不限于:(一)对证照进行整理、归档,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二)对证照进行保养,延长证照的使用寿命。
(三)对过期或失效的证照进行及时更换或注销。
第三章证照的使用与变更第八条公司证照的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使用原则:证照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合理使用原则:证照使用应当合理、节约,不得滥用。
(三)责任追究原则:证照使用过程中,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证照使用过程中,如需变更证照内容,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1.25•【字号】津市场监管规〔2019〕7号•【施行日期】2019.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津市场监管规〔2019〕7号各区市场监管局:《天津市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工作操作规程》已经我委2019年11月18日第11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9年11月25日天津市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工作操作规程第一条为保障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中被冒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登记管理秩序,根据《行政许可法》、《公司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相关文件,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是指未经他人事先同意或事后追认,在公司登记申请材料中使用其身份证件、身份证件信息或者伪造其签字,取得公司登记或备案的行为(以下简称冒名登记)。
第三条撤销冒名登记工作应积极稳妥,公正公开,保护当事人权利和被冒用人权益,惩戒冒名登记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推动、指导全市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撤销冒名登记工作。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本辖区登记公司撤销冒名登记工作。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企业住所所在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其依法登记或委托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公司的撤销冒名登记工作。
公司登记机关发生变更的,由现登记机关负责办理撤销冒名登记工作。
公司已经注销的,由注销登记机关负责办理撤销冒名登记工作。
第五条申请人申请撤销公司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中涉及下列登记事项被冒用的,适用本规程。
天津市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若干规定

天津市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1.07•【字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九十四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九十四号《天津市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若干规定》已由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2年1月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1月7日天津市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若干规定(2022年1月7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行为,推进法治化市场建设,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场主体登记及其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市和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市场主体的登记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加强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按照国家市场主体登记数据和系统建设规范,建设完善市场主体登记相关业务系统。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市场主体登记相关信息推送至市信息资源统一共享交换平台,相关部门从市信息资源统一共享交换平台获取并使用共享信息。
第五条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北京市、河北省等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登记管理业务协作,提升登记服务效能,推动市场主体更多登记事项无差别办理。
第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市场主体登记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清单和文书格式样本在登记场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网站和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公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能够通过市信息资源统一共享交换平台获取的市场主体登记相关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
第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推行市场主体全程电子化登记,逐步实现网上登记系统自动比对、自动核验、智能登记。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经营范围自主申报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经营范围自主申报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2.05•【字号】津市场监管规〔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经营范围自主申报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市场监管规〔2020〕2号市药监局、市知识产权局,各区市场监管局,委相关处室:《天津市企业经营范围自主申报登记管理办法》已经我委2020年1月31日第2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0年2月5日天津市企业经营范围自主申报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便利企业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根据《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类企业经营范围的自主申报和规范化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经营范围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业务范围,分为一般项目和许可项目,应当依法申报登记,记载于营业执照并对外公示。
第四条本市企业申请经营范围登记实行自主申报。
申请人应当根据章程或协议约定,选择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范围登记规范表述目录》(下称“规范目录”)明确的规范表述条目,向本市市场监管部门申报登记。
第五条市市场监管委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范目录,结合本市实际,依据相关管理要求,确定经营范围与涉企经营本地许可事项的对应关系,明确一般项目和许可项目,实现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的本地化管理。
第六条经营范围规范表述条目(下称“规范条目”)以归类概括的方式表述经营行为,对于与规范条目指代的经营行为一致的具体经营活动内容、经营方式或相关服务和产品,申请人应当以规范目录对应的规范条目进行申报。
第七条企业申报的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的,相关经营范围登记条目前统一标记“一般项目:”,条目后统一标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申报的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的,相关经营范围登记条目前统一标记“许可项目:”,条目后统一标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天津注册的公司经营范围变更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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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记的管理制度

公司登记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登记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公司和各类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登记管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登记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分类指导、责权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公司登记管理工作由公司登记管理机构负责具体执行,全体工作人员必须服从公司登记管理机构的统一管理,服从公司登记管理机构的决定和安排。
第四条公司登记管理工作包括公司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清算登记等内容。
公司登记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面准确地履行公司登记管理职能。
第五条公司登记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保守企业登记管理秘密,不得泄露企业登记管理秘密。
第六条全体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全体工作人员亲历亲为,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公司登记管理工作的规范、高效开展。
第八条企业注册登记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受申请机关、申请人的现金、有价证券、物品或者其他利益。
不得泄露涉及申请人的隐私信息。
第九条企业注册登记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公开其工作联系方式和办事程序。
并向社会公布有关规定、流程、材料、收费标准以及监督电话。
必须提供规范、高效的服务。
第十条企业注册登记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证照齐全,带好员工工作证、工作证和执法证件。
不得挪用工作证、工作证或执法证件参与非本单位工作活动或者影响工作效果的活动。
第二章公司设立登记第十一条公司设立登记是指公司向有关注册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手续,取得法人资格。
第十二条公司设立登记应当依法提交以下材料:(一)《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二)《公司章程》;(三)有关社会信用信息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公司设立登记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已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审查合格后,应当在办理期限届满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公司设立登记证书》。
天津市有限公司变更登记档案表格

3、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4、其他有权更正的事项: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
2012年月日
(申请人盖章)
注:1、申请人为本企业。
2、申请人盖章由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1、申请变更登记事项只填申请变更的内容。
2、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使用A4纸。
3、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字。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申请人: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委托事项: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更正有关材料的权限:
1、同意□不同意□修改任何材料
出资方式
余额交付期
是否私营企业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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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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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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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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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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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备案事项
董事会成员
董事长
股东会或董事会选举产生
执行董事
经理
监事会成员
监事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通知
书文号
受 理 意 见
受理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核 准 意 见
核准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注册号
项 目
原登记事项
申请变更登记事项
名 称
天津市物业管理企业档案管理制度(参考)

附件3:天津市物业管理企业档案管理制度(参考)一、档案管理规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的档案管理方面的总制度,它应对本企业档案工作原则、管理体制、各项业务和工作人员职责等内容做出具体规定。
二、企业各类文件材料的归档制度是保证企业各种文件材料、准确、及时归档的一项重要制度。
主要包括各类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归档时间和归档要求,必要时须明确归档份数和归档手续。
三、企业档案利用制度是企业档案利用工作进行规范的制度。
一般应包括利用范围、利用手续、利用要求及注意事项等内容。
四、企业档案保密制度是为保证企业档案信息安全而制定的专门制度。
内容主要包括档案人员的保密职责、利用涉密档案的审批手续、涉密档案管理规定等。
—1—五、企业档案保管制度是有关档案保管条件和档案管理人员保管档案职责的规定。
具体内容应包括档案的接收、档案的排架、库房的管理以及特殊载体保管等要求。
六、企业档案鉴定销毁制度是规定档案保管期限鉴定方法、组织以及对保管期满档案进行鉴定销毁的程序、手续的制度。
内容应包括档案鉴定的依据、鉴定工作的组织、档案销毁的程序和手续等。
七、企业档案人员岗位责任制这是专门针对企业档案管理人员岗位职责而制定的制度,其内容主要包括主管档案工作领导、档案部门负责人、档案部门档案员、各部门(物业管理项目)负责人和兼职档案人员、形成或承办文件的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档案工作责任制。
—2—附:示范文本示范文本一、档案管理规定为了加强本企业档案业务建设,进一步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指的档案,是指本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企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文件材料。
(二)企业档案工作是企业各项管理的基础工作,是维护本企业经济利益、合法权益和历史面貌的一项工作。
(三)企业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四)企业成立综合档案室,指定专责的档案人员,负责统筹、协调、组织和管理本企业档案工作,开展综合档案室的日常管理工作和各项具体的档案工作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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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变更登记档案
企业名称
核准日期年月日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制
目录
公司变更登记审核表
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原登记事项、申请变更登记事项均只填写申请变更的栏目。
3、变更登记同时申请备案的无须提交《公司备案申请书》,请在“备案事项”栏的□中打√。
申请
变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同时申请董事、监事、经理、增设分公司备案的,应当分别提交《变更登记附表―法定代表人信息》、《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董事、监事、经理信息》。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申请人: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委托事项及权限:
1、办理(企业名称)的
□设立□变更□注销□备案□手续。
2、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3、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4、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5、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申请人盖章或签字)
年月日
注: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
手工填写表格和签字的,请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签署。
2、设立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为全体股东;国有独资公司申请人为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人为主管部门(出资人);分公司申请人为公司;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人为隶属单位(企业)。
变更、注销登记申请人为本企业;企业集团登记申请人为母公司。
3、委托事项及权限:第1项应当选择相应的项目并在□中打√,或者注明其它具体内容;第2、3、
4、5项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
4、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是其他组
织的,应当另行提交其他组织证书复印件及其指派具体经办人的文件、具体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5、自然人申请人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申请人加盖公章。
________________公司股东会决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公司于年月日召开了股东会,会议表决通过以下决议:
1、
2、
3、
4、
股东签字、盖章:
注:法人股东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字;本文书格式供参考。
章程修正案
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
原:
修正为: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注:本文书格式供参考。
企业登记颁证及归档记录表(市场监管部门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