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取消批复
原定项目取消通知函

原定项目取消通知函
尊敬的各位合作伙伴:
大家好!首先,感谢各位一直以来对我们公司的支持与合作。
在这个特殊的时刻,我们希望向各位通报一个重要的决定:原定的项目将被取消。
这个决定是经过我们公司领导层深思熟虑后做出的,我们深表遗憾地向各位传达这个消息。
我们深知这对于各位来说是一个意外,且可能会对各位的计划和预期造成一定的影响。
然而,在当前的环境下,我们认为这是一个不可避免的决定。
我们所面临的挑战主要是由于全球范围内的新冠疫情所导致的。
疫情的爆发对全球经济和社会造成了巨大的冲击和不确定性。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公司需要审慎评估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保护公司的利益和各位合作伙伴的利益。
经过综合考虑,我们决定取消原定的项目。
这个决定并不轻易,我们非常理解这可能对各位造成的困扰和不便。
我们深感抱歉,并希望能够得到各位的谅解和支持。
尽管项目被取消,但我们希望与各位保持沟通和合作。
我们愿意与各位一起探讨新的合作机会,并寻找其他方式来加强我们之间的合作关系。
我们相信,面对困难的时刻,合作伙伴之间的支持和理解将成为战胜困难的力量。
我们将尽快与各位进行个别沟通,以解决取消项目所带来的各种问题和可能的影响。
同时,我们也欢迎各位提出任何关于取消项目的疑问或建议,我们将竭尽所能提供协助和回应。
最后,我们再次向各位表示诚挚的歉意,并希望能够继续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
相信在共同努力下,我们将克服当前的困境,共同迎接更美好的未来。
祝各位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此致
敬礼
XXX公司。
项目取消请示模板

项目取消请示模板本文是关于项目取消请示模板,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项目取消请示一区现代农业园区建设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我街道浙江绿苑市政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仁和街道绿苑建设花卉苗木现代农业园区建设项目”于20XX年度被列入第一批区级现代农业园区建设项目(余农园办(20XX)1号)。
园区总面积993亩,项目区面积300亩,总投资415.31万元。
该项目原计划于今年年底前完成,但现因省广电集团第一发射台迁建项目需要,对该农业园区项目区块70多亩土地进行了征用。
鉴于此,该公司正常经营受到影响,无法继续实施该项目建设,特要求取消此次现代农业园区建设项目。
以上请求妥否,请批复。
项目取消请示二达拉特旗人民政府:20XX年以前,我旗行政事业单位自行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采取先采购后报审的方式,经旗采购办审批、财政局采购中心审核后报账。
交易中心成立后,财政局采购中心撤销,为解决当时单位不能报账问题,按会计核算中心要求,由交易中心代替采购中心在自行采购表上审核签字。
行政事业单位自行采购项目既不进入交易中心,也不涉及交易中心业务范围,只是增加了报账手续,现请求旗政府取消交易中心对自行采购项目的审核手续。
理由如下:一、按照采购法规定,自行采购由行政事业单位自行组织,其采购方式唯一合法的批准机关为采购办,采购方式正确与否,只能由行政监督部门予以纠正,其他部门无权审核。
二、按照旗人民政府文件规定的交易中心业务范围,并不包含自行采购,只涉及进入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的项目,对以外项目不予受理,审核自行采购项目更无依据。
三、从全市执行情况看,市交易中心和各旗区交易中心都无自行采购项目审核业务。
旗交易中心与市采购办咨询,也无此要求。
四、经请示市公管办,确认此手续超出交易中心业务范围。
按照今年市对旗公共资源交易考核细则要求,也不符合相关规定。
五、经与旗财政局咨询,在目前支付模式下,并无规定由采购办以外的其他部门进行审核。
国务院:环评不再是项目立项的前置条件,取消环保竣工验收等行政审批事项

国务院:环评不再是项目立项的前置条件,取消环保竣工验收等行政审批事项日前,在全国生态环境系统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视频会议上的讲话中,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提到: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环境系统在简政放权、尤其是大力清理行政审批事项方面力度很大,成效也比较明显。
取消“环保设施甲级资质认定”等4项、下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等2项本级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建设项目试生产”等13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
取消“环评机构资质”“环保竣工验收”等2项行政审批事项,已经国务院常务会审议通过,待相关法律修改后实施。
下放火电、油气田开发、钢铁、有色、船舶等57项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将13类项目由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降为编制报告表或填报登记表,对环境影响很小、依法只需填报登记表类项目,由审批改为告知性备案。
国家在生态环境系统简政放权,尤其是行政审批事项方面的大力清理,对新时代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更有利地保障了服务建设单位与需求群众的切身利益。
下面来回顾一下近年来国务院在项目环评与验收方面做了哪些简政放权的大动作!一、选址、环评、土地预审,都不再是项目立项的前置条件2016年12月14日,国务院发布《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下称《决定》))。
文件明确项目选址意见书、环评批文、土地预审意见、节能审查意见等都不再是项目立项核准或备案的前置条件,并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下面给大家具体分析新老规定的差异。
原规定:原《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第十二条规定: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四)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2.20•【字号】榕政综〔2021〕366号•【施行日期】2021.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榕政综〔2021〕36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福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2021年12月20日福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政府投资的信息化项目管理,保证项目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促进信息化建设全面统筹、共建共享、业务协同、相互制约、安全可靠,根据国家和省电子政务相关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部门及所属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以下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项目管理范畴详见附件1),包括建设类、服务类和运维类三种类型。
(一)投资估算超过50万元(含),且使用非城市信息化专项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城市信息化专项资金的项目。
第三条项目建设应强化项目管理主体责任,实行“谁职责、谁申报,谁建设、谁管理,谁运维、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项目建设应按照国家网络安全、密码及保密管理相关规定,建立管理制度,采取技术措施,加强信息系统与信息资源的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开展网络安全测评和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以下简称安全和密码测评),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五条项目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
在项目报批阶段,要对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进行说明。
第六条项目的申报、立项审批、建设、运维、绩效评价、评审专家抽选、项目资金和进度确认审核等管理事项应依托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建设的项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项目管理系统)开展。
20130905四川省关于做好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取消后有关工作的通知

四、项目法人在提交书面报告时,需同时提交《四川省 水利工程开工备案信息表》(见附件 1)及附件 2 相关资料。
五、各级项目主管单位应加强检查和指导,对不满足开 工条件的建设项目,应责令其立即停工,对有关责任人给予 行政处分。项目法人应针对存在问题认真整改,整改完毕并 通过项目主管单位确认后,方实来源,施工准备和征 地移民工作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等。
三、项目法人应当自工程开工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将开工情况的书面报告报项目主管单位和上一级主管单位 备案,以便监督管理。其中:
(一)《通知》要求的需向水利部和流域管理机构备案 的项目须经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向水利部 和流域管理机构备案;
四川省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开
工审批取消后加强后续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水务局、扩权县水务局,厅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
的决定》(国发〔2013〕19 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取 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川府发〔2013〕24 号)和 水利部《关于取消三项水利部行政许可项目的公告》(2013 年第 35 号),现将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取消后加 强后续监管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3〕331 号)(以下简 称《通知》)转发你们。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实际,现就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六、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项目法人应向项目主管 单位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工程恢复 施工时,应向项目主管单位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 复施工前,应递交重新开工情况的书面报告备案。
七、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项目的前期审批把关, 在初步设计批文中应明确项目的阶段验收与竣工验收主持
工程项目销项管理办法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工程项目销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范工程项目投资风险,规范工程项目销项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项目销项是指已完成立项批复、但未完成交付验收(以项目中第一家电信企业签署《交付验收单》为标志)的项目因故需终止执行.项目销项的范围包括:(一)因电信企业变更或取消需求,导致工程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二)因市政迁改、施工受阻等原因导致工程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在建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第三条仅对项目建设方案和设计预算进行编辑修改、不涉及项目终止执行的,纳入项目变更管理,不属于工程项目销项范围.项目完成交付验收后,发生站址停止运营并拆除的,按照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要求(拟下发),履行站址拆除审批手续,不纳入工程项目销项范围。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塔各级分公司.第二章项目销项管理原则第五条销项管理的原则(一)专业审批和分级审批:销项涉及的各部门根据职责进行专业审批,总部、省分公司和地市根据实际损失的规模分级审批。
(二)单站核算:严格执行单站核算,严禁将销项项目的损失计列在其他项目中。
(三)收支两条线:即认定损失计入在建工程损失,从政府或其他单位获得的赔补款计入营业外收入。
第六条根据是否发生建设成本确认销项审批流程,建设成本包括工程物资采购成本、施工及设备安装成本、设计及监理等工程服务成本、外电报装费、选址费用、场地租金等。
第七条建设成本发生与否以合同/订单及对应经济事项是否发生为依据.提出项目销项申请时,若有工程物资或服务合同/订单已签订、建设成本已列账、建设资金已支付等任一情形的,均视同成本发生.第三章项目销项流程第八条区域经理填写《工程项目销项申请表》发起销项申请.《工程项目销项申请表》包括:项目销项原因、项目设计预算总金额和预估损失。
附件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合同/订单清单、物资服务采购明细及当前履行状态、建设成本列账明细和资金支付明细等.对电信企业取消需求导致需销项的,客户经理要及时通知区域经理暂时停工,待客户经理与电信企业签署《需求变更确认表》后,由区域经理负责提出销项申请。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取消行政权力项目和承接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取消行政权力项目和承接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5.09.23
•【字号】镇政办发〔2015〕167号
•【施行日期】2015.09.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取消行政权力项目和承接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
通知
镇政办发〔2015〕167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为贯彻执行《省政府关于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15〕88号)等文件,经研究,决定取消市级行政审批事项5项、市级其他行政权力事项6项(不含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市级职业资格许可事项1项,承接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事项68项,下放至县级行使的行政审批事项3项。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项目和下放管理层级项目的落实和承接工作,及
时更新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中的行政权力库平台数据。
对公布取消的项目要坚决及时停止审批;对下放管理层级的项目,要抓紧完成工作衔接,规范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
1.取消的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2.取消的市级其他行政权力事项目录(不含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3.取消的市级职业资格许可事项目录
4.承接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5.下放至县级行使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23日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附件5。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调整下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的通知-苏环发【2013】7号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调整下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调整下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的通知苏环发【2013】7号各市、县(市)环保局、苏州工业园区环保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省政府关于做好国务院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承接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13〕95号)精神,按照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求,以“依法合规、规范管理、责权统一、提高效率”为目标,在《关于进一步扩大县(市)环境管理权限的通知》(苏环办〔2008〕3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项目环评审批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0〕217号)、《关于进一步明确环境影响报告表、登记表审批权限的通知》(苏环办〔2011〕325号)、《关于调整部分输变电类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权限的通知》(苏环办〔2013〕29号)、《关于印发我省环保系统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对接方案的通知》(苏环办〔2012〕313号)的基础上,参照《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发改投资发〔2013〕1278号),自发文之日起,再次调整下放一批原由省级环保部门行使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调整下放审批权限的重要意义。
今年以来,国务院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消和调整下放若干行政审批事项。
切实有效地推进环评审批权限调整下放工作,是贯彻国家、省政府工作部署,转变政府职能、激发市场活力、优化发展环境的重要举措;是改革环境管理体制、提升环境监管效能、促进地方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基层环保队伍建设、促进全省环保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的有力手段。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项目取消批复
XXX各监察分局(站),局机关有关处室,各有关煤矿企业:
为严格规范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批复工作,切实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建设
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07〕44号)中“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复后,1年未进行施工的,施工前建
设单位必须重新申请审查”的规定,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对2015
年5月1日前两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已批复煤矿建设项目安全专篇
及安全设施设计(以下简称安全设施设计),但未开工的煤矿建设项
目进行了清理。
经研究,决定对鄂托克旗巴音乌素煤矿等26处煤矿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批复予以撤销(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
如下:
一、此次被撤销安全设施设计批复的煤矿建设项目如开工建设,施工前必须向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重新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待批复后按有关规定向内蒙古煤矿安监局等部门履行开工备案手续
方可开工建设。
煤矿建设项目施工时,必须按重新批复的安全设施
设计组织施工,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内容。
如受资金短缺、煤炭市场
低迷以及遇到不可抗拒自然灾害等因素影响停止建设时,应书面告
知驻地监察分局(站)。
二、局机关相关业务处室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切实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批复工作,适时开展煤矿建
设项目专项监察。
督促已开工的煤矿建设项目对照法律法规标准和
批复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自查,当煤矿安全设施及条件不符合规定时,应及时对安全设施设计进行修改和变更,并提请内蒙古煤矿安
监局审查和批复。
安全设施设计未修改或变更,以及修改或变更但
未经内蒙古煤矿安监局审查批复的,不得在内蒙古煤矿安监局办理
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核查以及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内蒙古煤矿
安监局将通过网站及时发布煤矿建设项目相关情况。
三、各监察分局(站)在日常监察中,发现此类煤矿建设项目开工建设时,要责令其立即停止施工,按要求重新履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复手续。
未经重新履行审查批复手续,擅自施工建设的煤矿建设项目,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批复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或未经批复擅自变更设计内容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从严查处。
对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复后,1年内未开工的,要立即提请撤销已作出的批复。
请各监察分局(站)将本通知传达到各有关煤矿企业。
XXX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6年5月25日
XXX市国土资源局:
报来《关于撤销部分项目用地批准文件的请示》(郴国土资〔2009〕107号)收悉。
鉴于市房产局等八个单位共12个项目目前仍不具备发放《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建设用地批准书》的条件,经研究,市政府同意你局依法撤销市房产局等八个单位共12个项目用地批准文件。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XXX乡镇人民政府、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件》等有关文件要求,经局务会研究,现将《关于花垣县民乐矿区渗滤液处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花环评〔2015〕13号)等18个建设项目环评批复文件(具体见附件)予以撤销。
XXX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3月16日
猜您感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