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章程详细版
民办学校章程优秀4篇

民办学校章程优秀4篇民办学校章程篇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本单位名称: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三条学校的地址:,邮政编码:,电话:。
第四条学校的性质是自愿从事非营利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五条学校的办学宗旨是严格遵守《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为目标,努力培养合格技能人才为方向,立足创建一流学校。
第六条学校业务主管机关是人力资源和教育局,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局。
第七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他业务范围第八条学校的举办者是。
〔如多方联合出资,应附经公证机关公正的联合出资协议书。
确定出资比例最多者为举办者,等额出资的,由出资者协商确定举办者,并在协议书中载明。
〕举办者享有以下权利:(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三)决定出资办学的数额、方式及办学费用支出的项目和资金数量;(四)决定独立办学或联合办学;(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举办者应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二)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正常运行的所需资金,不得抽逃办学资金,不得挪用办学经费;(三)按规定的程序推选首届董事会成员;(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学校开办资金万元,出资者:。
〔开办资金不能少于30万元。
如为多个出资人,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金额〕出资人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学校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
〔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本款内容应列为:本学校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十条学校的办学规模为年培训人;办学层次为(选填非学历职业技能培训或职业资格培训);办学形式为(选填全日制短期培训或业余时间培训)第十一条学校的培训范围:(一)(二)(三)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第十二条学校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人。
民办学校章程范本

民办学校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学校的管理,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民办学校是依法设立的教育机构,遵循教育教学规律,秉承教育教学宗旨,服务社会,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民办学校的法人代表是学校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学校的最高管理权。
第四条民办学校的章程是学校的基本管理制度,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章学校性质第五条民办学校是依法设立的非营利性教育机构,为社会提供优质教育资源,服务社会教育事业。
第六条民办学校的办学宗旨是以服务社会、培养人才为宗旨,坚持德育为先,全面发展人才。
第七条民办学校的办学理念是以人为本,注重个性发展,尊重学生的差异性,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章学校管理第八条民办学校实行民主管理,依法设立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学校的最高管理工作。
第九条民办学校设立学校领导班子,由校长、副校长等组成,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氰酸学校设立教务处、学生处、后勤处等职能部门,负责学校的教学、学生管理和后勤服务工作。
第四章学校教育教学第十一条民办学校实行素质教育,注重学生的全面发展,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十二条民办学校实行科学教学,注重教育教学的质量,提高学生的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
第十三条民办学校实行课程改革,注重课程的科学性和实用性,满足学生的个性需求。
第五章学校发展规划第十四条民办学校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明确学校的发展目标和发展方向,提高学校的办学水平。
第十五条民办学校制定教育教学改革方案,促进学校教育教学的改革和发展。
第六章学校财务管理第十六条民办学校实行财务公开,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依法合规开展财务活动。
第十七条民办学校依法合规收支,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教育教学的顺利进行。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经学校法人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九条本章程解释权归学校法人代表会议所有。
第二十条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学校法人代表会议所有。
民办学校章程范本

民办学校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校名称本学校的名称为XXX民办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二条学校性质本学校为一所依法设立、注册并获得民办学校资格的全日制学校。
学校依照国家相关教育法律法规进行办学,遵循教育为人民、服务人民的宗旨。
第三条学校办学宗旨本学校秉承“立德树人、育人为本”的办学宗旨,致力于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学校管理原则本学校以科学管理为基础,以规范管理为手段,以人本管理为核心,注重以德育为先导,以优质教育为目标,促进学校全体师生共同成长。
第二章学校组织机构第五条学校领导机构本学校设立校董事会、校长、副校长、教务处、学工处等组织机构,行使相应职权。
1. 校董事会校董事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学校股东代表和相关教育专家组成。
校董事会行使决策、监督、评价等职能,对学校的发展方向和重大决策进行决策并做出评价。
2. 校长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和运营工作,对教育教学工作和师生发展负责。
3. 副校长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分管学校的教务、学工等相关事务。
4. 教务处教务处负责学校的教学管理工作,包括课程设置、教师招聘与管理、教学质量评估等。
5. 学工处学工处负责学生管理和学校文化建设等工作,在校务中的学生发展和思想教育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六条学校教职工本学校遵循公开、平等、竞聘原则,聘请具有实践经验和专业素质的教职工担任教师和管理岗位。
第七条学校学生本学校招收合适年龄段的公民子女和具备入学条件的外籍华人子女。
学生须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接受学校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章教学与管理第八条课程设置本学校根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学生实际情况,合理设置课程,包括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
第九条教学质量管理本学校重视教学质量管理,建立健全的教育质量评估机制,定期开展教师教学质量评估、学生学习情况评估等工作,持续提升教育教学水平。
第十条学校行政管理本学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进行规范的行政管理,包括人事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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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办院校的办学行为,保障学校、教师、学生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教育秩序,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______学院(学校)第三条学校性质:民办非企业单位第四条学校宗旨: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学校住所:______省(市、自治区)______市(县、区)______街道(乡镇)______路______号第二章学校管理第六条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七条董事会负责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包括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投资、资产处置、重要人事任免等。
第八条校长主持学校行政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学校教育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工作全面负责。
第九条学校设立以下组织机构:(一)教务处:负责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二)学生处:负责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学生管理、学生资助等工作;(三)科研处:负责学校科研工作;(四)财务处:负责学校财务管理工作;(五)人事处:负责学校人事管理工作;(六)后勤处:负责学校后勤保障工作。
第十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负责学校教育教学、科研等方面的学术事务。
第三章教育教学第十一条学校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注重学生个性发展,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十二条学校开设的专业应与市场需求相结合,不断优化专业结构,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三条学校实行学分制,学生完成规定学分后,可获得相应学历证书。
第十四条学校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提高学校办学水平。
第四章学生第十五条学校实行学生自治,设立学生会、社团等组织,发挥学生在学校管理中的作用。
第十六条学校关心学生身心健康,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生活条件。
第十七条学校依法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生利益。
民办学校章程范本

民办学校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办学校的组织和管理,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民办学校是指依法办学、非营利性质的学校,以培养优秀人材为宗旨,为社会提供优质教育服务。
第三条民办学校的名称为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学校”),学校的地址为_____________。
第四条学校的办学宗旨是_____________,办学理念是_____________。
第五条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为_____________,他/她的职务是_____________。
第六条学校的机构设置包括校董会、理事会、校长办公室、教务处、行政处、财务处等部门。
第七条学校的章程是学校的基本管理制度,具有法律效力,是学校组织和管理的依据。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八条学校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校董会,由学校的发起人和相关利益相关方组成。
校董会负责制定学校的发展战略、重大决策和人事任免等事项。
第九条学校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负责监督学校的运营和管理工作。
理事会由校董会选举产生,任期为三年。
第十条学校设立校长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是学校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各项工作。
第十一条学校设立教务处,教务处负责学校的教学工作,包括课程设置、师资培养、教学质量监控等。
第十二条学校设立行政处,行政处负责学校的行政管理工作,包括人事管理、招生工作、后勤保障等。
第十三条学校设立财务处,财务处负责学校的财务管理工作,包括预算编制、资金管理、财务报表等。
第三章学校运营第十四条学校的招生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依法进行招生工作。
第十五条学校的教学工作应符合国家教育部门的相关规定,保证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
第十六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管理制度,保障学生的权益和安全。
第十七条学校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专业素质。
第十八条学校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的透明和合规。
民办学校章程示范文本

民办学校章程示范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办学校的管理和运作,保障教育质量,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民办学校章程是学校的基本管理制度,是学校依法办学的基本依据,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条学校章程遵循“依法办学、独立办学、合理经营、公开办学”的原则,保障学校的独立性和办学自主权。
第四条学校章程适用于全体师生员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学校章程。
第二章学校性质第五条学校是一所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以营利为目的,所有经营所得必须用于学校的办学活动和发展建设。
第六条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必须遵循教育规律,积极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成长成才。
第七条学校坚持德育为先,注重学生的全面发展,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团队合作精神。
第三章学校管理第八条学校设立校长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校长由学校法人或其委托单位聘任。
第九条学校实行民主管理,设立教师代表大会和学生代表大会,听取师生意见,促进学校民主管理。
第十条学校设立各部门,明确部门职责和工作任务,建立健全的管理体制,提高管理效率。
第四章教育教学第十一条学校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标准,制定符合学校实际的课程方案,保证教学质量。
第十二条学校建立健全的教育教学评估体系,定期对教学质量进行评估,促进教师教学水平的提高。
第十三条学校鼓励教师开展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
第五章学校财务第十四条学校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收支的合法合规。
第十五条学校进行财务收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保证财务透明。
第十六条学校依法纳税,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学校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过学校法人或其委托单位的批准,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学校章程解释权归学校法人或其委托单位所有。
第十九条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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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章程范本

民办学校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民办学校的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本校的所有教职员工、学生及相关人员。
第三条本校是一所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其宗旨是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资源,培养他们全面发展的能力和品质。
第四条本校的名称为________(校名),简称________(简称)。
第五条本校的校训为________(校训)。
第六条本校的办学理念为________(办学理念)。
第七条本校的办学目标为________(办学目标)。
第八条本校的教育教学任务为________(教育教学任务)。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九条本校设立校董事会,负责对校务进行监督和决策。
第十条校董事会由校董事组成,校董事由学校的创办者、教职员工代表、家长代表及社会公众代表等组成。
第十一条校董事会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 审议和批准学校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2. 监督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和管理运行情况;3. 选聘和考核学校的领导班子成员;4. 确定学校的收费标准和使用财务的权限;5. 解决学校的重大事项和纠纷等。
第十二条本校设立校长,由校董事会聘任,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和教育教学工作。
第十三条校长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 组织实施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2. 组织和管理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3. 负责学校的师资队伍建设和教职员工的培训;4. 维护学校的声誉和形象;5. 履行校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本校设立教务处、行政处、财务处等职能部门,负责学校的教学、行政和财务工作。
第十五条学校的各级组织机构应当按照职责明确、权责分明的原则进行设置。
第三章教育教学第十六条本校实施全日制教育,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教育部门的要求,开展各类学科教育。
第十七条本校注重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民办学校章程范本

民办学校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学校的性质和任务第二条本民办学校为非赢利性学校,依法经营、独立办学,为学生提供优质教育服务。
第三条本民办学校的任务为:1.实施国家课程教育,提高学生的学习水平和综合素质;2.开展各类教育活动,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3.培养学生的良好品德和社会责任感;4.提供个性化的教育服务,满足学生的特殊需要。
第三章学校的组织机构第四条学校设校董会、校长办公会以及教育管理部门。
第五条校董会是本民办学校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决定重大事项,任命和解聘校长。
第六条校长办公会是学校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的学校管理工作。
第七条教育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执行学校的教育教学方案,组织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监督学生的学习情况。
第四章学校的管理第八条学校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门的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条学校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依法经营,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和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学校制定教师聘用、考核和奖惩制度,保证教师的权益和提高教学质量。
第五章学生的权益和义务第十二条学生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学校不因学生的性别、民族、宗教信仰等歧视学生。
第十三条学生有义务遵守学校章程和学校规定,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积极参加校园文化建设等。
第十五条学校的资金用于教育事业的发展,包括购置教学设备、提高教师待遇、改善办学条件等方面。
第七章法律责任和解决纠纷办法第十六条学校的办学活动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有违反,将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学校与学生、家长等之间的纠纷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诉诸法律途径解决。
第八章章程的修改和变更第十八条学校章程的修改和变更应经校董会审议通过,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章章程的解释权第十九条对于本章程中未尽事宜,由校董会解释。
第十章生效日期第二十条本章程自经校董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以上为本民办学校章程的主要内容,供参考。
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修改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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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民办学校章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市学校。
第三条学校性质:甲乙丙共同投资联合举办的学校。
第四条办学宗旨:。
第五条学校地址:市。
第六条本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担任。
第七条出资人要求从学校的办学结余中提取适当比例做为合理回报,其余结余主要用于教育的再投入和改善教职工工资福利。
(或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所有结余用于学校再投入)第八条学校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每年按要求报审批机关备案后发布。
第九条学校的审批机关是市教育局,登记机关是市民政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活动。
接受审批机关市教育局和登记机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办学范围第十条学校业务范围:(一)办学类别:(二)办学层次:(三)办学形式:招生对象。
实施普通全日制教育或非学历的短期培训。
(四)办学形式:(五)学制:(六)拟建办学规模:教学班个,办学规模人。
第三章管理体制第十一条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学校董事会是本学校的权力机构,首届董事会由举办者推选,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
第十二条第二届后的董事会由举办者推选与民主选举相结合方式产生。
董事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董事会对举办者(或出资人或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
(八)须由董事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董事会除了按民促法对董事人员组成要求外,应当注重在教职工中选拔推推荐有丰富教育教学经验的老师参加董事会,实现科学与民主决策。
第十五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若干名,以全体董事的2/3以上产生或决定罢免。
第十六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学校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学校利益的特别处理权,并在事后向学校董事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一名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由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八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董事长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或监事提议时。
(四)校长提议时。
第二十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三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如有本章第十五条第(二)、(三)、(四)规定的情形,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一名副董事长代其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决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董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董事长有权最后决定。
董事会作出的决议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同意后生效。
但在讨论下列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组成人员中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书面或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学校档案保存,保留期限为学校存续的时间。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所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及投票董事姓名)。
第二十七条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学校章程,致使学校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学校负赔偿责任。
但由会议记录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的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学校利益。
董事应承担以下义务:(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非经学校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批准,不得同学校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三)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与学校业务属同一或类似性质的商业行为,或从事损害学校利益的活动。
(四)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取得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学校财产。
(五)不得挪用学校资金,或擅自将学校资金拆借给其他机构。
(六)未经董事会批准,不得接受与学校交易有关的佣金。
(七)不得将学校资产以其个人或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八)不得以学校资产为学校的股东或其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九)未经董事会同意,不得泄露学校秘密。
第二十九条未经学校章程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学校或者董事会行事。
第三十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召开会议予以撤换。
第三十一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三十二条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学校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董事长应尽快召集余任董事召开临时董事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
在董事会未就董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董事以及余任董事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三十三条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学校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学校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学校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三十四条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给学校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学校不以任何形式为董事纳税。
董事兼任学校行政职务的,其所享受的学校工资待遇按学校人事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学校监事、校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七条学校设监事会。
监事会的组成方式及成员的产生由董事会另行通过决议。
第三十八条董事、校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九条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四十条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应由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四十一条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章程有关董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第四十二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四十三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学校的财务。
(二)对董事、校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学校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校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学校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董事会或教育主管机关报告。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五)列席董事会会议。
(六)章程规定或董事会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四条监事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学校承担。
第四十五条学校设校长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可受聘兼任校长、副校长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校长、副校长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学校董事会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四十六条校长每届任期三年,校长可连聘连任。
第四十七条校长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学校的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学校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学校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学校的基本管理制度。
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学校副校长及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学校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学校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学校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八条校长依法是董事会的当然董事。
第四十九条校长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学校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以及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
校长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五十条校长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五十一条校长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有关校长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校长与学校之间的聘用合同规定。
第五十二条学校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执行国家的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二)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合法权益,保证受教育者、教职工的人身安全。
(三)遵守法律法规,贯彻有关政策,接受上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督导评估,检查监督。
第五十三条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和罢免由学校董事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五十四条经费来源(一)举办者出资。
甲方出资万元人民币,乙方出资万元人民币,丙方出资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