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经典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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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案例解析

劳动合同法案例解析

劳动合同法案例解析1. 引言劳动合同法是我国劳动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解决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权益、维护劳动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劳动合同法,本文将通过解析一些劳动合同案例,探讨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及其适用。

2. 劳动合同解除案例分析Case 1: 无指定工作岗位某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员工的工作岗位。

随后,公司要求员工在合同期间更换工作岗位。

员工不同意更换岗位,公司解除合同。

该案例中,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是什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明确的工作岗位。

如果合同未明确约定工作岗位,劳动者有权要求按照其所能胜任的岗位工作。

因此,在该案例中,公司解除员工合同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劳动者有权要求公司履行合同并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工作。

Case 2: 未支付工资一家餐馆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5000元。

然而,在合同履行期间,餐馆拖欠员工工资超过3个月。

员工要求解除合同并索要赔偿。

在这种情况下,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是什么?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支付劳动者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未按时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要求支付劳动报酬。

因此,在该案例中,员工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餐馆支付拖欠工资。

3. 劳动合同变更案例分析Case 1: 变更工作时间一家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每周工作时间为40小时,公司突然要求员工每周工作时间增加到50小时。

员工不同意变更,公司威胁解除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是什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如果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违反协商一致原则,劳动者有权不予接受,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恢复原状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在该案例中,员工有权不接受工作时间的变更,并且可以要求公司恢复原状或解除合同。

Case 2: 调配工作地点某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员工在公司总部上班。

劳动合同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劳动合同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关系的复杂性和矛盾日益突出。

劳动合同作为规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本案例选取一起典型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旨在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加深对劳动合同法律规定的理解,提高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

二、案例简介甲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生产。

乙(男,30岁)于2010年6月1日入职公司,担任生产部组长一职。

双方于同年8月1日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乙的月工资为6000元,试用期2个月,试用期工资为5500元。

合同中还约定,乙方在试用期内如发生重大失误,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2010年9月,乙在车间管理过程中,因操作失误导致一批产品损坏,给公司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

公司认为乙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遂于同年10月10日书面通知乙解除劳动合同。

乙不服,认为自己在试用期内,且系初犯,公司无权解除劳动合同。

乙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乙是否属于试用期内?2. 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劳动合同?3. 乙的赔偿金额如何确定?四、案例分析1. 乙是否属于试用期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本案中,乙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乙于2010年6月1日入职,至2010年10月10日被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已满2个月,因此乙不属于试用期内。

2. 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法中关于法律案例(3篇)

劳动法中关于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对于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通过对劳动法中一些典型案例的分析,旨在揭示劳动法在实践中的应用和存在的问题,为我国劳动法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案例分析1. 案例一: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案情简介:某公司员工李某因怀孕,公司以李某无法胜任工作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李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公司违法解除李某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

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李某的仲裁请求,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2. 案例二:拖欠工资案件案情简介:某公司拖欠员工王某工资,王某多次向公司催讨无果,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

本案中,公司拖欠王某工资,违反了法律规定。

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王某的仲裁请求,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

3. 案例三:加班费争议案情简介:某公司员工张某因工作需要,每周加班10小时,但公司未支付加班费。

张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

本案中,公司未支付张某加班费,违反了法律规定。

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张某的仲裁请求,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

4. 案例四:工伤认定争议案情简介:某公司员工魏某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公司未对其进行工伤认定。

魏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工伤职工申报工伤。

本案中,公司未对魏某进行工伤认定,违反了法律规定。

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魏某的仲裁请求,要求公司为其申报工伤。

三、劳动法中存在的问题1. 法律规定与实际操作存在差异:在实际操作中,部分用人单位对劳动法的规定理解偏差,导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拖欠工资等问题的发生。

劳动合同法案例解读

劳动合同法案例解读

劳动合同法案例解读
案例一:劳动合同解除争议
公司在用工过程中发现一名员工多次迟到,且工作态度消极,直接影响了工作效率。

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先以口头警告的方式进行了纠正,但员工仍没有改正。

在多次警告后,公司决定解除该员工的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但是,根据同法第4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需要提前通知,可直接解除合同。

该案例中,员工已经在公司工作了一段时间,虽然存在迟到和工作态度上的问题,但公司需要依照法律要求提前通知员工解除合同,因此应该采取书面通知的方式,并提前三十日通知员工。

案例二:劳动报酬支付争议
公司A与个体劳动者B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了B每日工作8小时,月薪为5000元。

然而实际工作情况是B每天工作超过8小时,且公司未按约定时间支付工资,拖欠数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7条和第10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而劳动者也有权按照约定的工作时间和质量获取劳动报酬。

根据该案例,公司未按照约定时间支付工资,超时工作也未给予相应的加班工资,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劳动者B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并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

同时,在解决劳动报酬支付争议时,劳动者可以通过申请仲裁或提起劳动争议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法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履行劳动合同的约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对于劳动合同解除争议和劳动报酬支付争议,应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处理,以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

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

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案例一:使用任用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甲公司在录用乙员工时,与其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

合同约定双方如若解除合同,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

乙员工因工作不称职,多次违反公司纪律,使公司遭受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公司决定解除与乙员工的劳动合同。

然而,公司只是口头告知乙员工并请其立即离职,未提前提供书面通知。

乙员工因此提起了劳动争议仲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通知对方,或者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赔偿。

在本案中,虽然公司有解除乙员工劳动合同的权利,但未提供书面通知或支付赔偿金。

因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

仲裁机构可以判决公司支付赔偿金给乙员工。

案例二:双倍工资赔偿违法解雇丙公司与丁员工签订了一份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合同约定任何一方解除合同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对方。

然而,丙公司在无故解雇丁员工时,只给了对方三天的书面通知。

丁员工因此要求丙公司支付双倍工资作为违法解雇的赔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除非发生合同法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解雇劳动者应提前三十日通知对方或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在本案中,丙公司只提供了三天的书面通知,因此公司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丁员工有权要求丙公司支付双倍工资作为违法解雇的赔偿金。

案例三:劳动者违约赔偿甲公司与乙员工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

合同明确规定,如果乙员工在合同期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甲公司三个月工资作为违约金。

然而,乙员工在合同期满前提前一个月提出辞职,未支付违约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

若未提前通知,劳动者应当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违约金。

在本案中,乙员工只提前一个月通知了甲公司,未支付违约金。

由于乙员工违反了劳动合同约定,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员工支付三个月的工资作为违约金。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表明,劳动合同法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律。

劳动合同法典型案例分析

劳动合同法典型案例分析

劳动合同法典型案例分析在当今的职场环境中,劳动合同法对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以下将通过几个典型案例,深入分析劳动合同法在实际应用中的关键要点。

案例一: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小李于 2020 年 3 月 1 日入职某公司,担任销售岗位。

公司一直未与小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小李每月工资为 8000 元。

2021 年 2 月 28 日,小李离职,并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在这个案例中,公司自小李入职超过一个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小李 2020 年 4 月 1 日至 2021 年 2 月 28 日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共计 88000 元(8000 元/月×11 个月)。

此案例提醒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否则,不仅要承担双倍工资的赔偿责任,还可能影响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企业的稳定性。

案例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小王是某公司的资深员工,在公司工作了五年。

2021 年 5 月,公司以小王工作业绩不佳为由,单方面解除了与小王的劳动合同。

小王认为公司的解除行为违法,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经调查,公司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小王工作业绩不佳,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

按照法律规定,公司应当按照小王的工作年限和月工资标准支付赔偿金。

小王工作了五年,赔偿金应为 10 个月的工资。

假设小王月工资为 10000 元,公司应支付赔偿金 100000 元。

劳动合同案例及法律分析(3篇)

劳动合同案例及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技术咨询等服务。

该公司于2015年招聘了李明(化名)担任软件工程师一职。

双方于2015年4月1日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李明的月薪为人民币10,000元,工作地点为北京市某科技园区。

合同中还规定了工作内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内容。

李明在科技公司工作期间,表现出色,多次获得公司领导的表扬。

然而,由于公司业务调整,2018年3月,科技公司决定将李明的工作地点从北京市迁至上海市,并提出与李明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但薪资待遇保持不变。

李明对此表示异议,认为公司未提前30日通知其工作地点变动,且未与员工协商一致,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因此,李明拒绝签署新的劳动合同,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公司是否有权单方面变更李明的工作地点?2. 李明是否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3. 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是什么?三、法律分析1. 公司是否有权单方面变更李明的工作地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同时,根据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在本案中,科技公司单方面提出变更李明的工作地点,未与李明协商一致,也未提前30日通知,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因此,科技公司无权单方面变更李明的工作地点。

劳动合同法典型案例解析

劳动合同法典型案例解析

劳动合同法典型案例解析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约定的就业关系法律依据。

因此,掌握劳动合同法是每一位员工和用人单位必须具有的重要能力。

本文将通过解析劳动合同法的典型案例,深入了解劳动合同法的相关内容和应用。

案例一: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法补贴案例描述:A公司在2018年2月1日雇佣了B先生从事销售工作,但B先生并未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由于A公司对其补贴不纳入工资,导致B先生在2019年2月因追索补偿离职。

B先生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补偿,认为A公司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要求支付补偿金共计1.5万元。

案例分析:该案例中,用人单位A公司并未与劳动者B先生签订劳动合同,从而导致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

同时,A公司未将对B先生的补贴纳入工资中,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应当按照实际情况支付劳动报酬。

因此,B先生在追索补充正当权益时获得了法律支持,并请求用人单位A公司支付补偿金1.5万元。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并且按照违约方提供的证据,支付违约金。

该案例进一步表明了《劳动合同法》的重要性。

即便是在缺失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和补贴,以确保员工享有合理的权益。

案例二:离职员工要求返还培训费,用人单位拒绝返还案例描述:C公司在2017年聘请了D女士从事技术开发工作,劳动合同约定双方关系为未来签订的合同关系。

后来,双方于2019年1月1日签订了《劳动合同》,被聘用人承认在入职前已经完成了与岗位相关的培训,并与劳动合同约定了培训费用及赔偿方式。

2019年5月1日,D女士离开了C公司,要求返还之前支付的培训费7100元,但C公司以劳动合同约定且离职未达到约定期限的理由拒绝了其请求。

案例分析:前提条件是D女士在入职前已经完成了与岗位相关的培训,C公司应当在劳动合同中对其相关条款进行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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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经典案例解析
劳动合同法经典案例解析
劳动合同,又称劳动契约、劳动协议。

劳动合同是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形式,也是确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基本前提,在劳动法中占据核心的地位。

下面是店铺整理的劳动合同法经典案例解析,欢迎大家分享。

劳动合同法经典案例解析篇1
【典型案例】某公司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与部分员工解除合同,员工李某因经济补偿金计算问题与单位发生争议,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公司每月实发给李某的工资为1900元/月,李某工资由基本工资1300元+加班工资300元+岗位津贴200元+住房补贴100元+津贴100元组成,公司每月在发放工资时扣减伙食费100元,实际每月发放1900元。

李某要求按照2000元的标准计算补偿金,而公司开始要求按照1300元的标准计算补偿金,后公司作出让步,只同意按照1900元作为基数计算。

【律师评析】本案公司要求以李某的基本工资1300元计算经济补偿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同样,以1900元作为基数也是错误的,李某虽每月实际到手的工资为1900元,但这是公司扣减伙食费后的工资额,并非李某的应得工资,应以2000元作为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

【操作指引】工资是一个总额的概念,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应当以劳动者的应发工资作为计算基数。

【典型案例】李某于2004年8月入职某公司任市场部经理,公司与李某签订了一份《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协议约定李某应当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且劳动合同解除后的2年内不得到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任职,否则承担违约金20000元。

公司员工手册对工资构成做了如下规定:工资包括基本工资、保密工资、加班工资、绩效工资、各项津贴和补贴。

根据李某的工资表,李某的月工资为:基本工资1500元、保密工资500元、加班工资800元和绩效工资2000元。

2005年7月
份,李某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同月李某入职一家与某公司经营同类业务的公司,某公司申请劳动仲裁,认为公司每月支付了保密费500元,李某应当承担竞业限制义务,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20000元,并在二年内不得到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任职。

仲裁庭认为:某公司与李某在《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没有公司需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约定,公司虽每月支付李某保密费500元,但该费用是保密费而非竞业限制补偿金,某公司未支付李某竞业限制期间的补偿金,双方的竞业限制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裁决驳回申诉人的仲裁请求。

【律师评析】从上述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的问题释解看,二者显然为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公司错误的把二者等同起来,从而导致其利益得不到法律保护。

案例:张某于2007年1月份入职深圳某电子厂,该厂未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但张某入职时填写的入职登记表下面有一行备注:新入职员工试用期为三个月。

另外电子厂的《员工手册》中也规定:凡是新入职的员工,试用期均为三个月。

张某工作二个多月后,公司以张某试用期不合格为由将张某辞退,张某不服,提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电子厂虽在入职登记表及员工手册中规定试用期,但并未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因此,该试用期不存在,双方为事实劳动关系,电子厂将张某辞退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解析: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用人单位如果还在入职登记表或员工手册中载明试用期,而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将面临很大的法律风险。

首先,在入职登记表或员工手册中载明的试用期无效,视为无试用期,其次,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超过一年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经典案例解析篇2
提问:
朱某是某公司的项目经理,在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如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2007年6月12日,朱某接到公司的辞职通知书,理由是朱某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至少3次对客户不礼貌,严重影响公司声誉;因酒醉撤离职守,致使在客户发生事故时不能及时到位,给公司造成重大的名誉损失;至少1次散布谣言损害同事名誉,以至于该同事要求辞职,给公司项目运营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

朱某认为,公司辞退他没有正当理由,双方发生争议,朱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公司支付他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因没有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而造成的损失等。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结合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劳动才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为什么?
(2)在本案中,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发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为什么?
解答:
1、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不需要支付补偿金,因为不是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的支付补偿金的情形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
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经典案例解析篇3
提问:
甲:用人单位乙:劳动者
乙已在甲工作8年,期间甲为乙交纳养老、失业等社保费用。

2007年8月,乙因违反工厂工作规程被甲方口头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之后甲一直未向乙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乙多次催讨无结果,无法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失业保险金。

(1)甲行使的是法定解除权还是约定解除权?甲的行使是否正确?为什么?
(2)甲未给乙办理退工手续应承担哪些责任?为什么?乙应如何进行维权?
解答:
1、根据<<劳动法>>第五十六条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甲是行使的是法定解除权。

是合法行为。

2、劳动者辞职,用人单位应在15日内办理社保转移手续。

已乙可到当地社保机构或劳动部门投诉。

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是进行失业登记的.必备条件,因此劳动合同法不仅将失业保险条例中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的义务,
上升为法律义务,而且还规定了法律责任。

在第八十八条中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经典案例解析篇4
2014年8月1日,大学毕业生田宇成功应聘到通天红酒有限公责任公司成为了一名红酒销售员,公司与田宇约定按月支付其2000元的基本工资,并按销售业绩决定提成,但公司未与他签订劳动合同。

入职三个月,田宇迟迟未得到工资。

2014年10月31日,销售业绩只能刚好达到公司最低标准的田宇想到了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他自入职至今拖欠的工资。

通天红酒有限责任公司以田宇销售业绩不佳为由拒绝支付拖欠的工资款。

田宇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了劳动仲裁。

【法律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一、通天红酒有限公司能否以田宇销售业绩不好为由拒付工资;二、未与田宇签订劳动合同的通天有限公司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首先,通天红酒有限公司以田宇的销售业绩不好为由拒付工资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

本案中,田宇的销售业绩虽然不能拔得翘楚,但是也达到了公司对销售人员销售业绩的最低标准,因此,通天红酒有限责任公司必须足额支付田宇入职以来拖欠的所有工资。

其次,未与田宇签订劳动合同,通天红酒有限责任公司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办案中,田宇入职三个月以来,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并未约定试用期。

因此,自2014年9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通天红酒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对田宇支付超过一月未满一年期的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未签订的情形下,即便约定了试用期,用人单位仍然要按照《劳动合同法》82条的规定自劳动关系建立之日起超过一月未满一年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

实践中,劳动者需要提供能够证明其与用人单位确实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计算,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未用工的,劳动关系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

【劳动合同法经典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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