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房地产管理)房地产青岛规范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楼宇经济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楼宇经济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6.30•【字号】青政办字〔2023〕39号•【施行日期】2023.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楼宇经济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青政办字〔2023〕39号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青岛市楼宇经济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6月30日青岛市楼宇经济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为提升楼宇经济发展质效,加速集聚现代服务业,培育壮大“四新”经济、都市工业等实体经济,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打造现代产业先行城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振兴发展实体经济,紧扣楼宇新建、改造、运营、服务、机制五大环节,实施提升新建楼宇开发品质、推动存量楼宇改造提质等十大行动,全过程提高楼宇经济功能品质和产出效益,打造一批纵向布局、垂直集聚的现代服务业和都市工业楼宇,使楼宇经济成为提升城市实力、完善城市功能、提增产业空间、丰富产业形态的重要抓手和强力支撑,构建区域集中、产业集聚、企业集群、功能集成的新型楼宇经济发展格局。
二、发展目标聚焦楼宇经济质效提升,到2025年,新建一批高品质高标准品牌楼宇,提升一批产权分散业态散乱存量楼宇,打造一批亿元以上高产出楼宇,培育一批现代服务业、都市工业高度集聚特色楼宇,引进培育一批招商能力强、管理水平高的专业楼宇运营主体,推动全市楼宇经济质效整体跃升,把青岛打造成为北方地区重要的楼宇经济高地。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布日期】2020.04.17•【字号】青自然资规(规)字〔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市)自然资源局,各派出分局,局直有关单位,局机关有关处室:现将《青岛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0年4月17日青岛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秩序,加强市场监管,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9〕3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管理适用本办法。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交易对象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重点针对土地交易以及土地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等整宗地一并交易的情况。
涉及到房地产交易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已依法入市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应遵循依法依规、诚实守信、公平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进行监督,并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青岛市城市房屋屋面管理规定-青政发[1999]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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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市房屋屋面管理规定正文:---------------------------------------------------------------------------------------------------------------------------------------------------- 青岛市城市房屋屋面管理规定(1999年7月14日青政发[1999]147号)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屋面管理,保证房屋的正常合理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房屋屋面包括可上人屋面和非上人屋面。
可上人屋面是指按房屋规划设计建造的可供人登临并从事相应活动的房屋屋盖。
非上人屋面是指按房屋规划设计建造的除专业维护作业外不得登临和从事各类活动的房屋屋盖。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区。
第四条青岛市房产管理部门是本市房屋屋面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区、市房产管理部门按权限分工负责房屋屋面管理的行政管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作好房屋屋面管理的有关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房产管理部门对辖区内房屋屋面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房屋产权人、出租人和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做好自有或受托管理的房屋屋面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保证其正常使用。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房屋屋面正常功能的义务,不得在屋面堆放物品、养殖动物、搭建建筑物或构筑物等,不得擅自在屋面从事花草种植及其他占用活动。
第七条利用房屋屋面安装太阳能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或设置户外广告等,应当经房产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并按规定办理其他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
按上款规定安装有关设施不得损坏房屋屋面。
必要时,应当按规定采取相应的特殊保护措施。
第八条房产管理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对房屋屋面管理情况的定期巡查制度和房屋屋面维护管理情况的统计上报制度,及时反映房屋屋面维护管理的有关情况。
第九条任何单位、个人对发现的侵占和损坏房屋屋面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制止和向有关部门举报。
青岛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规则

青岛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规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目的、宗旨和依据为规范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以下简称资金监管)工作,加强资金监管的有效性、规范性,实现“责权明晰、简政提效”的管理目标,以“监管到位、监控及时、精化程序、方便客户”为宗旨,以《青岛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依据,制订本操作规则。
第二条资金监管概念本规则所称资金监管是指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依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申请与银行和开发企业签订资金监管协议,开发企业依协议将预售资金存入资金监管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开发企业使用预售资金须经监管机构审核的行为。
第三条资金监管的基本单元资金监管应当按照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为基本单元进行监管。
第四条资金监管的期限资金监管期限自房地产开发项目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项目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后终止。
第五条资金监管程序一般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申请预售资金监管;二、签订资金监管协议,三、缴存预售资金,四、申报用款计划,五、申请拨付、使用预售资金,六、终止资金监管业务。
本规则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条监管银行的有关规定监管银行须符合以下条件:一、该银行在青岛地区的总行或分行已与监管机构签订《青岛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合作协议》并实现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信息系统与银行结算系统的网络对接二、该银行为其在青岛地区的总行或分行指定的从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银行,第七条监管账户开发企业以其名义在符合本规则条件的银行开立监管账户。
第二章监管程序第一节申请预售资金监管第八条开发企业申请资金监管一、开发企业在申请资金监管之前,应先到青岛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交易中心经审核符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条件的,向开发企业出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受理通知单》。
二、开发企业到监管机构申请资金监管。
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2020修订)

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2020修订)【发文字号】青岛市政府令〔2020〕278号【发布部门】青岛市政府【公布日期】2020.08.23【实施日期】2020.08.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2010年12月3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09号公布根据2018年2月7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费的实施办法>等2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0年8月23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保障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的发包与承包、合同与造价、质量与安全等管理及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工程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工程的统一管理。
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工程的监督管理。
市场监管、应急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建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经营活动应当依法进行,遵循诚实信用和平等竞争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资质与资格第五条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等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六条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等建筑经营活动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
第七条在本市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等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规定将基本信息抄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从事建筑经营活动单位的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并将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统一纳入行业信用考核。
2020年青岛市住房贷款利率政策

2020年青岛市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一、背景介绍随着青岛市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住房贷款规模逐年增长,为进一步规范和引导住房贷款市场秩序,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降低购房者借款成本,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青岛市地方银行协会与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共同制定了《青岛市住房贷款利率政策》。
二、政策内容1. 适用范围:本政策适用于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的居民。
2. 利率标准:根据借款人信用状况、贷款额度、购房类型等因素,将住房贷款分为不同类型,设定不同的利率标准。
3. 利率优惠政策:对于购买首套住房的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执行较低的利率;对于购买普通自住房的借款人,银行机构可提供一定的利率优惠。
4. 利率上浮标准:对于购买非普通自住房的借款人,银行机构可适当上浮利率;对于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借款人,利率上浮幅度将视借款人信用状况、贷款额度等因素确定。
5. 利率动态调整:根据房地产市场变化和政策调整需要,适时对住房贷款利率进行调整。
三、实施方式1. 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各类媒体渠道,广泛宣传住房贷款利率政策,提高市民对政策的认知度和理解度。
2. 规范操作流程:各银行机构应按照政策规定制定具体的操作流程,明确申请、审查、审批、放款等环节的责任和时限,确保政策落地生根。
3. 强化监督检查:青岛市地方银行协会与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联合开展专项检查和评估工作,对违反政策的机构进行严肃处理,维护市场秩序。
四、实施效果预测预计《青岛市住房贷款利率政策》的实施将带来以下几方面的影响:1. 降低购房成本:优惠利率政策的实施将直接降低购房者的借款成本,减轻其还款压力,有利于激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2. 稳定市场预期:通过设定合理的利率上浮标准,引导借款人理性购房,避免投机炒房行为,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
3. 促进市场健康发展:规范的住房贷款市场秩序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保障市场健康发展。
同时,稳定和透明的政策环境也将增强市民对市场的信心。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地产登记规则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地产登记规则目录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登记程序第一节申请第二节受理第三节审核第四节记载于登记簿第五节发证第六节房地产登记特殊程序第三章其他规定分则第四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第一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第二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第三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第五章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第一节集体土地所有权初始登记第二节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第三节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第六章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第一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第二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第三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第七章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第一节宅基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第二节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第三节宅基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第八章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权登记第一节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权初始登记第二节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权变更登记第三节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权转移登记第四节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权注销登记第九章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权登记第一节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权初始登记第二节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权变更登记第三节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权转移登记第四节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权注销登记第十章特殊性质房地产权的登记第十一章地役权登记第一节地役权登记第二节地役权变更登记第三节地役权转移登记第四节地役权注销登记第十二章抵押权登记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设立登记第三节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抵押权设立登记第四节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抵押权设立登记第五节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登记第六节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第七节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第八节抵押权变更登记第九节抵押权转移登记第十节抵押权注销登记第十三章预告登记第一节土地权利转让预告登记第二节预购房屋预告登记第三节预购房屋抵押预告登记第四节房屋所有权转让预告登记第五节房屋所有权抵押预告登记第六节预告变更登记第七节预告注销登记第十四章更正登记第一节依申请更正登记第二节依职权更正登记第十五章异议登记第一节申请、受理第二节效力、注销第十六章补、换发登记第一节补发登记第二节换发登记第十七章协助执行第一节协助事项第二节审查建议附则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2020年春季 《房地产法》离线考核.doc

离线考核《房地产法》满分100分一、名词解释(每题6分,共30分。
)1、房地产开发:房地产开发,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是指在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按照城市规划要求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2、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送。
3、预告登记:预告登记指当事人约定买卖期房或者转让其他不动产物权时,为了限制债务人处分该不动产,保障债权人将来取得物权而作的登记。
如在商品房预售中,购房者可以就尚未建成的住房进行预告登记,以制约开发商把已出售的住房再次出售或者进行抵押。
4、房地产税:房地产税是指直接或间接以房地产为对象而征收的税。
5、房地产法的渊源:房地产法的渊源是指房地产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40分。
)1、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特征?答: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以下特征:第一、划拨土地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者缴纳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如城市的存量土地和征用集体土地)和无偿取得(如国有的荒山、沙漠、滩涂等)两种形式。
不论是何种形式,土地使用者均无需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划拨土地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但未经许可不得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等经营活动。
第三、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必须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核准并按法定的工作程序办理手续。
第四、在国家没有法律规定之前,在城市范围内的土地和城市范围以外的国有土地,除出让土地以外的土地,均按划拨土地进行管理。
2、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有哪些?答: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如下:(1) 物业管理公司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小区管理办法,建立具体管理制度;(2) 依照《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管理合同对住宅小区实施管理;(3) 依照物业管理合同和有关规定收取物业服务报酬;(4) 有权制止违反业主公约及损害业主公共利益的行为;(5) 有权选骋专营公司,如保险公司、保安公司等承担专业管理业务;(6) 有权要求业主委会协助管理公共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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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管理)房地产青岛规范青岛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篇总则1.1 为加强和规范青岛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青岛市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定,按照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青岛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青岛市城市规划编制分为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三个阶段,其内容及深度要求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及《村镇规划编制办法》执行。
1.3 本规定是《青岛市城市规划条例》的配套文件,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必须执行本规定,本规定实施以前制定的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不一致,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篇城市用地规划管理第一章城市用地的适建与相容范围2.1.1 青岛市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采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2.1.2 城市建设用地的使用应当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对尚无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地区,应根据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确定建设适建性,并符合《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见附表一)的规定;未列入《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的,应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核定适建范围。
2.1.3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1.4 建设用地的相容性一般分为相容性和可相容性两种情况;相容性为用地性质用途可直接由规划编制与审批部门确定;可相容性是与原用地性质用途的相容,须经法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的。
2.1.5 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规定的,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
第二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2.2.1 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根据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做出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一般按表2.2-1 的规定执行。
注:表中所列数值以单块建设基地计算,混合用地按不同性质用地比例折算。
2.2.2 《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规定的指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设用地。
对混合类型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设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设用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2.2.3 对未列入《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的科研机构、教育设施、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除满足表中指标外,还应符合有关专业规定。
2.2.4 扩建工程一般不得超出规划已批准确定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2.2.5 建设工程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适当增加容积率,但不得超过原规定的5%。
第三章城市风貌保护区2.3.1 城市风貌保护范围分为风貌保护范围、保护区和保护点三个层次,详见附件6.2。
2.3.2 在风貌保护范围内,要保护和恢复原有风貌特色。
逐步完善保护区功能;不再新建高层建筑,建筑檐口高度原则上控制在12米以下;有计划地拆除与原有风貌不和谐的建筑;整理保护区环境,编制环境设施专业规划。
2.3.3 在保护区内,应当保持特有的风貌和建筑特色。
对保护建筑要加强养护维修,严禁拆除、改建、扩建。
除必需的公共设施外,不得插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
要注重街区的整体保护。
严禁减少现有的绿地面积。
要编制保护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对保护区功能进行更新完善,并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实施。
2.3.4 在保护点内的建筑物维修时,应当保持和恢复原有建筑形式。
保持原有景观特色,与其相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应的地形、地貌、植被等不得随意改变。
对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须拆除重建的倒危建筑物,必须按原状进行原貌翻建。
保护点的控制范围原则上确定为保护点所在街区及相临街区,并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周围环境的建筑物的性质、体量、高度、造型、色彩、质感等,应与保护点相协调,不得遮挡景观视廊。
2.3.5保护好青岛市已有的“红瓦绿树黄墙”的老城区城市风貌特色。
2.3.5.1 保护好海洋、岛屿、沙滩、礁石、古树名木、山体、水体等自然特色。
2.3.5.2在保护范围内的建筑以点式坡屋顶形式为主,建筑色彩屋顶为红色调,墙为黄色调为主。
2.3.5.3保护因历史而形成的独具特色的道路环境,包括自由灵活的道路格局、茂密的行道树、宜人的道路尺度以及道路两侧灵活多样的围墙、挡墙等。
2.3.5.4环境设施在满足功能要求的同时,其形式还要满足风貌保护的要求。
第四章城市海岸带使用2.4.1 城市海岸带的范围:胶州湾及青岛市其它近岸海域和毗邻的相关陆域、岛屿。
其具体控制范围见附则。
2.4.2 严格保护海岸带自然风貌,禁止非法填海、挖沙、采石、占压礁石和砍伐风景林木与防护林等行为。
2.4.3 滨海地区分为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
严格按规划进行建设,严禁在非建设用地内开发建设。
海岸带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应作为公共绿地、国防设施、港口、修造船舶、海洋科研、旅游设施和必要的公共设施等用地,不得安排其它非用海单位。
非建设用地可作为农、渔业生产用地及生态保护用地。
2.4.4 海岸带范围内禁止新增工业项目,已建的非用海工业项目要限期迁出。
2.4.5 海岸带范围内的村庄建设要严格按照规划进行控制。
对风景区内规划保留的村庄应结合旅游进行规划改造,强化完善旅游功能,并体现地方特色。
其他村庄应近限远迁。
2.4.6 要保持滨海岸线视线的连续性与通透性,严禁遮挡观海通廊,并确保重要景观节点的可视性。
2.4.7 滨海岸线范围内新建建筑的体量、形式、色彩等要与滨海自然环境及周围建筑物相协调,并不应遮挡原有建筑物的景观。
其建筑物平面对角线长度一般不得大于35米。
2.4.8 滨海设施的设置应满足游人的亲水需求。
2.4.9 滨海旅游服务设施要配套齐全,完善步行通道、公共停车场、公厕、防护设施等,加强标识系统,提倡无障碍设计。
第五章城市停车场2.5.1 一般规定2.5.1.1 城市停车场的设置应同时满足机动车公共停车场与机动车配建停车场的建设指标要求。
2.5.1.2 城市停车场的规划应在城市综合交通系统规划指导下进行,并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规范要求。
2.5.1.3 城市停车场的设置应遵循节约用地、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原则,并符合城市环境和车辆出入口不妨碍道路畅通的要求。
2.5.1.4 城市停车场的面积应按当量小汽车停车位数计算:地面停车场每车位宜按25-30平方米计算;停车楼和地下停车库的建筑面积,每车位按30-35平方米计算。
2.5.2 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设置2.5.2.1 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分为路外公共停车场(库)和路内公共停车场两形式。
其控制比例为:路外公共停车场泊位按总停车需求的80%-90%控制;路内公共停车场泊位按总停车需求的10%--20% 控制。
2.5.2.2 路外公共停车场应采用地面、地上和地下相结合的停车场(库)或停车楼。
路内公共停车场应设置在交通量不大的城市支路上,城市主次干道一般不得设置路内公共停车场,在有辅道时可适当设置。
2.5.2.3 城市市级行政办公、金融、商业商务、文化娱乐等中心区,必须设置独立的机动车公共停车场,不同市级中心区相临或相近时,可合并设置,停车场规模以300个停车位为宜,具体规模以交通规划为准。
2.5.2.4 城市区级商业中心区,必须设置独立的机动车公共停车场,规模以200个停车位为宜。
2.5.2.5 滨海风景游览区,应沿交通游览线路每隔500米左右设置一处小型机动车公共停车场,规模一般为25个停车位,最小不应少于10个停车位。
在主要旅游景点应设置大型旅游车泊位,一般不小于总泊位的15%。
2.5.3 机动车配建停车场的设置2.5.3.1 居住区、商业购物中心、文化娱乐中心、宾馆、公园、办公楼、影剧院等公共设施,必须建设与之相配套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及供本单位职工的自用停车场,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标准应符合表2.5-1的规定。
2.5.3.2 居住区内配建停车场(库)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1、低层高档住宅区、别墅区,应结合住宅建筑单体配建停车库。
2、多层住宅区,应在小区交通出入口附近配建集中的机动车停车场(库),住宅和停车场(库)之间要用绿化防护带隔离,隔离带宽度不应小于10米。
3、高层住宅区,应结合建筑单体配建地下停车库,地下停车位数不得少于总数的70%,住宅窗户距车库出入口的距离应不小于15米。
2.5.3.3 各类公共建筑,应采用地面和地下相结合的方式配建停车场(库),地面停车位应控制在总停车位的50-70%。
地面停车场地宜结合绿化方式设置,如嵌草铺装等。
2.5.3.4 配建地下停车库在住宅和公共建筑下面时,应设置隔音、隔气、和防火防爆楼板,在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小区广场和道路下面时,应满足绿化种植和地下管线敷设的覆土深度(覆土深度不得少于1.5米)要求。
2.5.3.5 配建停车场(库)的建设应和住宅及公共建筑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其工程费用和用地计入所属单位工程之内。
2.5.3.6 配建停车场(库)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不得挪为它用。
2.5.3.7 配建停车场(库)要有完善的标识系统,便于导行。
城市主要的交通枢纽处应在显明处应设置电子泊位显示装置。
第六章名词解释2.6.1 建筑密度: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用地面积的比例。
2.6.2 容积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2.6.3 绿地率:城市一定地区内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例。
2.6.4 城市规划区: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2.6.5 城市总体规划:对一定时期内城市性质、发展目标、发展规模、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实施措施。
2.6.6 分区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对局部地区的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公共设施、城市基础设施的配置等方面所作的进一步安排。
2.6.7 城市详细规划: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对一定时期内城市局部地区的土地利用、空间环境和各项建设用地所作的具体安排。
2.6.8 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要求。
2.6.9 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制订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的规划设计。
2.6.10 居住用地:在城市中包括住宅及相当于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绿地等设施的建设用地。
2.6.11 公共设施用地:城市中为社会服务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及设计等机构或设施的建设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