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执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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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中国税收政策与制度的重要调整

2008年中国税收政策与制度的重要调整

2008年中国税收政策与制度的重要调整发布日期:2009年01月07日来源 : 中国税务报字体:【大】【中】【小】2008年,为了继续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扩大对外开放,加强宏观调控,促进外贸进出口,发展经济、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各项事业,合理开发和保护资源,扩大就业,增加城乡居民收入,保持社会稳定,中国在税收政策和税收管理方面主要采取了以下重要措施:一、宏观政策和重大改革3月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公共财政体系建设。

全面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

改革资源税费制度,完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环境补偿机制。

继续推进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研究制定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方案。

会议批准了上述报告。

同日,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在上述会议上所作的关于国家财政预算的报告提出了积极推进税收制度改革等税收措施,并得到会议的批准。

3月13日,根据国务院2007年3月19日发布的《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意见中提出:要进一步扩大税收优惠政策。

支持服务企业产品研发,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照规定享受所得税抵扣优惠。

加快推进在苏州工业园区开展鼓励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展所得税、营业税政策试点,积极扩大软件开发、信息技术、知识产权服务、工程咨询、技术推广、服务外包、现代物流等鼓励类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试点。

对企业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开展农业生产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提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相关服务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实行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优惠政策。

加大对自主创新、节能减排、资源节约利用等方面服务业的税收优惠力度。

在服务业领域开展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试点。

对吸收就业多、资源消耗和污染排放低等服务类企业,按照其吸收就业人员数量给予补贴或者所得税优惠。

青地税函[2009]5 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

青地税函[2009]5 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

青地税函[2009] 5号关于印发《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的通知关于印发《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的通知青地税函[2009] 5号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在企业所得税日常征管工作中,市局收到了各基层局、部分企业的来电、来函,询问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为此,市局将具有代表性及对今后征管工作有启示的问题加以整理,并根据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进行了解答。

现印发给各单位,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附件:《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二日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1、农林牧渔业、小型微利企业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所称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如何把握?答:企业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中所称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中的限制类和淘汰类执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新版本后,则按新版本执行。

2、关联方之间的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需要符合什么条件?答:关联方之间的借款利息税前扣除要区分发生的时间,如其发生在2008年之前,则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执行,即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注册资本50%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自2008年开始,关联方之间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要遵循新税法的相关规定。

为防范资本弱化,规范关联方之间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中规定:“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2008所得税875号文件解读

2008所得税875号文件解读

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解读企业所得税是我国税收体系的主要税种之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但长期以来,企业所得税的重要概念的定义和原则几乎都是依赖会计制度的规定,这主要是原来财税合一的体制造成的。

随着我国会计改革的深入,逐步建企业所得税是我国税收体系的主要税种之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但长期以来,企业所得税的重要概念的定义和原则几乎都是依赖会计制度的规定,这主要是原来财税合一的体制造成的。

随着我国会计改革的深入,逐步建立了以企业为主体的会计制度,会计与税法的差异越来越大,企业所得税依赖会计制度的局面已经无法适应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需要了,尤其是在《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颁布后,尽快明确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原则已经成为紧迫的工作。

因此,08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以下简称“875号文件”),终于对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原则做出明确规定。

一、基本确认原则的理解875号文件规定“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确立了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的基本原则为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很容易理解,这也是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确认收入的基本原则之一。

例如某企业开具08年6月1日到09年5月31日的出租房屋租金发票一张,根据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企业在08年只能确认6月到12月这部分金额为所得税的收入,而09年1月到5月这部分的金额则不能确认为08年的收入。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理论上公认是强调以经济实质作为判断是否确认收入的标准,而不是以表面的法律形式为标准。

以此推论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也应该以经济实质为标准,而不能单纯以税务发票为标准。

例如某企业根据销售合同给批发商提供一批货物,到08年底尚未开具税务发票,根据所得税收入确认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该项业务虽然缺乏必要的税务发票作为法律形式,但是根据其经济实质,在符合其他收入确认原则的前提下,企业虽未开具税务发票也需要确认为企业所得税收入。

财税[200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2008年03月2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一)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七)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八)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本条规定。

(十)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财税-2008--151号文--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8--151号文--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8]151号文件《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一、财政性资金(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二、关于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一)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三)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

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

严禁按照行业或者企业规模大小,“一刀切”地搞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二、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应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企业的地理位置、经营规模、收入水平、利润水平等因素,分类逐户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或者应税所得率,保证同一区域内规模相当的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基本相当。

三、做好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服务工作。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工作部署与安排要考虑方便纳税人,符合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办结鉴定和认定工作。

四、推进纳税人建账建制工作。

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

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五、加强对核定征收方式纳税人的检查工作。

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纳税人,要加大检查力度,将汇算清缴的审核检查和日常征管检查结合起来,合理确定年度稽查面,防止纳税人有意通过核定征收方式降低税负。

六、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密切配合。

要联合开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共同确定分行业的应税所得率,共同协商确定分户的应纳所得税额,做到分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管辖,生产经营地点、经营规模、经营范围基本相同的纳税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和应税所得率基本一致。

《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更新时间:2009-7-3 来源:点击数:102文号沪财会[2009]6号发文单位上海市财政局颁布日期2009-1-9各区县财政局,市财税三、七分局:现将《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转发给你们,请同时结合以下几点要求一并按照执行。

一、各单位应与所属上市公司建立经常联系机制,要通过多种形式及时了解和掌握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披露情况和重大会计事项的处理,加强对上市公司会计核算的指导与监督。

二、各单位要掌握所属上市公司2008年年报的预约披露时间在整理汇总后于2009年2月27日前报市局会计处。

(格式见附件2)三、各单位要加强对所属上市公司2008年年报的跟踪分析,至少选择一家上市公司进行调研分析,特别要关注重大会计事项的会计处理是否恰当及其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并在2009年5月15日前将调研分析报告通过局域网报市局会计处。

调研分析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所属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2008年度净利润与净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构成及公允价值确定方法的说明;上市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的经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意见。

四、各单位要密切关注已执行新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的编报情况,重点关注已执行新会计准则的国有集团公司,监督其按新会计准则规范编报2008年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同时,各单位还要加强对国有企业执行新会计准则情况的调研分析,重点分析新旧准则转换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新会计准则对国有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绩效考核的影响等。

各单位应至少选择一家已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进行调研,并在2009年5月15日前将调研报告通过局域网报市局会计处,调研报告的主要内容与上市公司调研报告相同。

五、各单位在跟踪分析新会计准则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与市局会计处联系。

附件:1.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2.上市公司2008年年报预约披露时间表上海市财政局二OO九年一月九日(联系人:乔元芳;联系电话:54679568*69071)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会计审计准则自2007年1月1日实施以来,在相关各方的共同努力下,较好地实现了平稳过渡和有效实施。

国税发[2000]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一篇:国税发[2000]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为鼓励和促进有正常经营需要的企业合并、分立业务的健康发展,规范和加强合并、分立业务的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精神,现将企业合并、分立业务中当事各方涉及的所得税处理问题进一步补充规定如下:一、企业合并业务的所得税处理企业合并包括被合并企业(指一家或多家不需要经过法律清算程序而解散的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简称合并企业),为其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其他财产,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企业合并业务的所得税应根据合并的具体方式处理。

(一)企业合并,通常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

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不得结转到合并企业弥补。

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有关资产,计税时可以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

被合并企业的股东取得合并企业的股权视为清算分配。

合并企业和被合并企业为实现合并而向股东回购本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额,应作为股票转让所得或损失。

(此条款已失效或废止)(二)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以下简称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当事各方可选择按下列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1.被合并企业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税。

被合并企业合并以前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担,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果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由合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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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执行意见为了做好2008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认真落实新企业所得税法相关政策,处理好新旧税法的衔接,经过深入研究,并与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协调一致,现就当前涉及所得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在总局下发新规定前,暂按以下意见执行:一、税前扣除问题(一)提取的准备金是否允许在税前扣除的问题对于金融企业提取的准备金(如:呆账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等)的税前扣除暂按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其他企业提取的各类准备金不得税前扣除。

(二)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问题1、2008年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暂按•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和•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执行。

2、对于2008年企业财产损失报批,税务机关应在汇算清缴前完成审核审批手续。

(三)跨地区经营企业涉税事项审核审批问题1、•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第二条列举的不适用该分配办法的14家企业,在总局明确之前,所在地税务机关暂不受理企业年度纳税申报和所得税税前扣除申请。

2、跨省市经营汇总纳税总分机构,由二级分支机构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或备案。

3、重庆市内跨区县经营汇总纳税总分机构,由总机构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或备案。

(四)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1、相关性。

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应是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相关的。

工资薪金的发放对象是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员工,因任职或雇佣关系支付的劳动报酬应与所付出的劳动相关。

企业与员工是否存在任职或雇佣关系,可以通过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和职工名册等相关资料来判定。

2、合理性。

“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应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所列举的五条原则进行判断,具体操作中应注意遵循合理裁量、审慎调整的原则。

(五)“三费”的税前扣除问题1、职工福利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的规定,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

企业2008年以前节余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2、工会经费扣除。

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工会经费的税前扣除,应当在实际向工会拨缴后,凭取得工会组织开具的专用收据进行扣除。

3、职工教育经费扣除。

为鼓励企业加强职工教育投入,实施条例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对于在2008年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新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从余额中冲减。

仍有余额的,留在以后年度继续使用。

(六)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税前扣除问题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1、补充养老保险费: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34号),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缴费总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费用)中列支。

2、补充医疗保险:根据•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8号),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企业可直接从成本中列支,不再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七)住房公积金的税前扣除问题•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渝府发…2006‟124号)第二条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7%,有条件的单位,缴存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5%.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超过7%的应报市管理中心审核后执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月工资基数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最高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根据•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统计局关于公布重庆市2007年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的通知‣(渝劳社发…2008‟19号),我市2007年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3098元。

(八)非金融企业向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该条款强调实际发生也即真实发生原则,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向个人借款,向其支付利息,如果仅取得收据是不能作为税前扣除的适当凭据的,因此,所发生的费用不能在税前扣除。

企业应要求个人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并缴纳相关税金,取得正规发票后,方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九)开(筹)办费的税前扣除问题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十)亏损企业公益性捐赠问题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亏损企业在2008年底以前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其他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亏损企业不能执行。

(十一)固定资产税前扣除问题1、企业将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作捐赠、投资,接受方可以在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内计提折旧。

2、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预计净残值的衔接问题。

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

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

新税法实施后,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的,也可以继续执行。

二、收入的确认问题(一)不征税收入问题税法中规定的“不征税收入”概念,不属于税收优惠的范畴,这些收入不属于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是专门从事特定目的的收入,这些收入从企业所得税原理上讲应永久不列为征税范围的收入范畴。

1、对财政补贴是否计征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凡不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及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如再就业重点企业贴息收入、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岗位补贴收入、区县排水公司进行污水处理不向排污单位直接收取费用而以由市排水公司下拨资金作收入(此收入由市财政拨付给市排水公司)、扶贫及涉农专项补助资金等,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2、对于安置残疾人单位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2008年的汇算清缴暂按财税[2007]92号文的有关规定继续执行。

3、对于三线搬迁企业先征后退增值税的收入,2008年的汇算清缴暂按财税[2006]166号文的有关规定继续执行。

(二)关于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确认新税法实施前已按其他方式计入当期收入的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在新税法实施后,凡与按合同约定支付时间确认的收入额发生变化的,应将该收入额减去以前年度已按照其它方式确认的收入额后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收入。

三、税收优惠问题(一)关于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关于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的贯彻实施意见,市局将与市地税局、市科委协调后发文。

1.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的范围(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第四条)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税额时按照规定加计扣除。

2.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第十三条)。

目前,市局正积极与市科委进行协调。

3.亏损企业技术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新税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财税文件未对亏损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进行限制。

因此,亏损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可按税法规定加计扣除。

(二)关于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减免1、税务机关对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减免实行备案管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一)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二)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报送的材料应真实、准确、齐全。

对于纳税人申请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提供资料有问题的,税务机关应该向纳税人进行宣传,加强纳税辅导,督促其建帐,使其逐步规范化。

2、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二条)。

因此,对由公司提供种子,肥料等,再定价收回产品统一外销的(即公司加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只要符合税法关于农、林、牧、渔税收优惠的规定,可以享受所得税减免优惠。

(三)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1、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的确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规定,“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关于“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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