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个人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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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个人家用汽车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家用汽车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xx银行个人家用汽车抵押贷款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家用汽车抵押贷款业务,防范信贷风险,根据《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个人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家用汽车抵押贷款是以家用汽车抵押为主要担保方式,以解决借款人消费或经营周转资金需求为目的的个人贷款业务。

本办法所指家用汽车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家用轿车和越野车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xx银行指定的、授权可以经营个人家用汽车抵押贷款业务的各分支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符合贷款人条件规定的,以自有家用汽车抵押申请借款的自然人。

第五条借贷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第六条家用汽车抵押贷款的对象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七条借款人申请贷款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有效身份证件,在xx区内有固定住所且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二)借款人年龄加借款期限,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三)借款人有合法稳定的职业和收入,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信用良好;(五)借款人必须为所抵押车辆的所有人;(六)贷款人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三章贷款的品种、利率、金额、期限及还款方式第八条家用汽车抵押贷款适用的贷款品种为个人流动资金贷款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

第九条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商业贷款基准利率和xx银行规定的各业务品种利率浮动区间执行,原则上就高不就低。

第十条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所抵押汽车评估价值的50%;同时,按照已使用年限,贷款金额不得超过以车辆重置价格计算的如下比例:已使用年限6个月1年2年3年贷款金额/重置价格50% 45% 40% 35%“评估价值”指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值或支行认定价值。

“已使用年限”指自购车发票日起至贷款申请日止。

“重置价格”指相同品牌、相同型号新车当前的售价(不同经销商的优惠幅度不同,重置价格的确定,应以优惠后的最低价格为准)。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关于下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中银零〔2005〕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市分行:为规范我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管理,适应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需要,提高核心竞争力,现下发《中国银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办法是现阶段我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管理的基本原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中国银行汽车消费贷款业务操作办法》中关于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管理的部分同时废止。

二、为进一步规范操作,实现个人消费类汽车信贷产品标准化,总行将在本办法基础上,制定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的操作规程,对相关流程进行细化。

三、各行要因地制宜,研究市场、区分客户,根据本办法要求,尽快定位本地区消费类汽车贷款的优质客户和一般客户,将对客户甄选和管理标准于今年年底前以正式文件报备总行,并下发辖内执行。

四、各行要注重提高消费类汽车贷款的综合服务能力,慎重使用利率浮动,控制利率浮动权限。

一级分行要按季度向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和个人金融部报送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利率浮动情况,便于总行对利率浮动情况进行后评价。

五、各行要积极开拓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市场,打造我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知名品牌,不断提高产品核心竞争力。

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特此通知附件:1.中国银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管理办法2.浮动利率汽车贷款统计表二○○五年十二月六日中国银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银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管理,适应发展需要,提高核心竞争力,促进汽车贷款业务健康快速发展,根据《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第2 号)等法律法规和本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仅适用中国银行国内各分支机构。

第三条中国银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对象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港、澳、台居民及外国人。

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是指借款人在购买消费类自用车(不含二手车)时已支付一定比例金额的首期款项、不足部分由我行向其发放并直接支付给汽车经销商的人民币贷款。

本办法所称汽车是指经公安部门(车管所)注册取得《机动车登记证书》的一手家用车。

贷款车型应选择国内主流厂商生产或进口的中、高档品牌家用轿车。

第三条以质押或房屋抵押担保方式申请贷款用于购车的,应按照我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不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二章合作机构的准入第四条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合作的经销商应优先选择满足以下条件的经销商:(一)已经取得厂家正式代理销售授权证书,且为当地区域的一级代理商,按照厂家标准建立了4S专营店并经厂家验收合格使用以及4S专营店认可的具有一定资质的二级经销商和综合品牌经销商;(二)管理层或股东有过汽车经销及售后服务的成功管理经验,有完善的销售渠道,能够比较专业化地经营与管理专营店,有长期经营专营店的经营计划;(三)销售业绩良好,具备较强的售后服务及维修能力;(四)既往履约记录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五条在办理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前,须由有权审批机构对合作机构进行准入审批,核定其担保额度。

第三章贷款对象第六条贷款对象为年龄18-55周岁(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港、澳、台居民以及外国人。

第七条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非本地户口的申请人在当地有稳定工作及固定住所,且居住时间满一年以上;(二)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三)有固定的职业或稳定的收入来源,具有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能力;(四)原则上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名下在当地有房产;(五)香港、澳门、台湾和外籍借款人须在中国大陆境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且在申请地有固定住所并需提供一名本地联系人;(六)在我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七)担保方式符合第七章关于担保的要求;(八)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全文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全文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全文中国人民银行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4〕第2号《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3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第5次行长办公会议和2004年8月9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主席:刘明康二??四年八月十六日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汽车贷款业务管理,防范汽车贷款风险,促进汽车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汽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含二手车)的贷款,包括个人汽车贷款、经销商汽车贷款和机构汽车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经营人民币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及获准经营汽车贷款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自用车是指借款人通过汽车贷款购买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商用车是指借款人通过汽车贷款购买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到规定报废年限一年之前进行所有权变更并依法办理过户手续的汽车。

第五条汽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规定执行,计、结息办法由借款人和贷款人协商确定。

第六条汽车贷款的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5年,其中,二手车贷款的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3年,经销商汽车贷款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七条借贷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二章个人汽车贷款第八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汽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个人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的贷款。

第九条借款人申请个人汽车贷款,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港、澳、台居民及外国人;(二)具有有效身份证明、固定和详细住址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具有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个人合法资产;(四)个人信用良好;(五)能够支付本办法规定的首期付款;(六)贷款人要求的其它条件。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

然而,许多人购买汽车时需要借款,而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就是为了规范汽车贷款行为,保障贷款人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二、汽车贷款的定义汽车贷款是指个人或企业向金融机构申请汽车购车贷款,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和期限向金融机构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行为。

三、汽车贷款的申请条件1. 申请人必须年满18周岁;2. 有稳定的收入来源;3. 有良好的信用记录;4. 提供足够的还款担保。

四、汽车贷款的流程1. 填写贷款申请表格;2. 提供相关资料,如联系、收入证明等;3. 银行进行信用评估;4. 银行审批通过后,签订贷款合同;5. 贷款放款。

五、汽车贷款的管理1. 银行要加强对贷款申请人的信用审核,确保借款人有还款能力;2. 建立健全的风险控制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逾期还款问题;3. 定期对贷款人的还款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管,提供及时帮助和支持。

六、汽车贷款的风险防范1. 加强对汽车抵押品的审查,确保汽车价值足够覆盖贷款金额;2. 提高借款人的风险意识,加强还款管理,防范逾期风险;3. 与汽车经销商建立合作关系,实施联合管理,共同做好贷款风险控制。

七、汽车贷款的监督和投诉处理1. 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汽车贷款市场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2. 设立贷款服务热线和投诉通道,及时处理借款人的投诉和问题;3. 加强对汽车贷款合同的法律监督,保障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八、结语汽车贷款对于促进汽车消费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也需要我们加强管理,确保贷款行为规范、风险可控。

希望通过本办法的规定,能够为汽车贷款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以上便是关于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的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感谢阅读!。

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商业银行法》、《担保法》、《物权法》、《贷款通则》、《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及银行银行贷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是指我行向借款人提供的用于购买个人自用汽车的贷款业务。

发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时,借款人须提供我行认可的有效担保,担保可采取质押、抵押、保证、信用等方式。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三条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的对象为我行经营区域内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借款人年龄加贷款期限最高不超过65周岁。

第四条申请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的客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我行经营区域内有稳定住所或长期居住证明,且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二)具有稳定、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个人合法财产,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个人信用良好,能提供我行认可的有效担保,愿意接受我行信贷、结算监督;(四)与汽车经销商签订汽车购买合同、协议或意向书;(五)借款人应自筹不低于规定比例的购车首付款;(六)借款申请人无影响偿还能力的债务或经济纠纷;(七)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期限、金额和利率第五条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

第六条发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70%,最高不超过80%。

发放贷款单笔最高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汽车价格是指汽车实际成交价格(不含各类附加税、费及保费等)与汽车生产商公布的价格的较低者。

第七条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利率参照国家基准利率及《银行银行人民币贷款利率浮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低于基准利率。

逾期执行的罚息利率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

第四章担保方式第八条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可采取质押、抵押、保证等担保方式或信用贷款方式。

第九条借款人以质押方式提供担保的,质押标的物包括政府债券、金融债券、银行银行定期存单和我行认可的其他合法有效权利。

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和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操作细则

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和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操作细则

**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广大消费者对汽车的需求,更好地为消费者提供金融服务,加强汽车消费贷款管理,规范汽车消费贷款的操作程序,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在特约经销商处购买汽车自用的借款人发放的人民币贷款,实行“部分自筹、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

借贷双方应根据此原则依法签订借款合同。

第三条贷款人指**银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借款人指在经办行所属城市辖区内有固定住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第四条个人消费类汽车消费贷款实行“因地制宜、风险可控、优质服务”的管理指导原则。

(一)因地制宜“因地制宜”是指分支行发展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应密切结合当地实际,做到科学地细分市场、细分客户,有针对性地主动挖掘优质客户,量身定制差异化的授信产品和相关服务。

(二)风险可控“风险可控”是指分支行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借款人信用风险和本行操作性风险的管理和控制,将良好的风险控制机制作为发展汽车贷款业务的前提条件。

(三)优质服务“优质服务”是指分支行应在成本约束下不断提高汽车贷款的服务质量和增加服务内容,并积极实现交叉销售金融组合产品,提升借款人服务体验满意度,增强产品竞争力。

第五条汽车消费贷款只能用于购买由贷款人确认的经销商销售的品牌汽车(不含二手车)。

第二章借款人条件第六条申请汽车消费贷款的个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在经办行所属城市辖区内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身份,有固定的住所;(三)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持有与贷款人指定经销商签订的签订品牌汽车的购买协议或合同;(五)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财产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保证,保证人应为贷款人认可的具有代偿能力,并承担连带责任;(六)购车人为夫妻双方或家庭共有成员,必须共同到场申请,一方因故不能到场,应提供经公证的委托授权书,并签字盖章;(七)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银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管理,适应发展需要,提高核心竞争力,促进汽车贷款业务健康快速发展,根据《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第 2 号)等法律法规和本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仅适用银行国内各分支机构。

第三条银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对象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港、澳、台居民及外国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是指银行向个人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消费类自用车(不含二手车)的贷款。

第二章管理原则第五条个人消费类汽车消费贷款实行“因地制宜、持续创新、风险可控、服务卓越、品牌经营”的管理指导原则。

(一)因地制宜“因地制宜”是指分行发展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业务应密切结合当地实际,做到科学地细分市场、细分客户,有针对性地主动挖掘优质客户,量身定制差异化的授信产品和相关服务。

(二)持续创新“持续创新”是指分行应对本行所提供的汽车贷款产品和服务的能力进行认真研究,积极开阔思路,加强产品研发,建立持续创新机制,不断创新既能满足客户需要又能产生较高附加值的汽车贷款相关产品。

(三)风险可控“风险可控”是指分行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借款人信用风险和本行操作性风险的管理和控制,将良好的风险控制机制作为发展汽车贷款业务的前提条件。

(四)服务卓越“服务卓越”是指分行应在成本约束下不断提高汽车贷款的服务质量和增加服务内容,并积极实现交叉销售金融组合产品,提升借款人服务体验满意度,增强产品竞争力。

(五)品牌经营“品牌经营”是指分行应树立汽车贷款品牌经营意识,从全局出发,积极打造银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知名品牌,最终提高产品核心竞争力,做到同业最佳。

第六条一级分行根据当地消费类汽车贷款客户群体状况,参考以下几项信息定位和区分消费类汽车贷款的优质客户与一般客户,并在报备总行个人金融部后下发辖内,指导汽车贷款业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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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个人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城镇居民的汽车贷款需求,规范个人汽车贷款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个人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及银行贷款管理基本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汽车贷款是指银行向自然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的贷款。

第三条个人汽车贷款所购车辆按用途可以划分为自用车和商用车。

自用车是指借款人申请汽车贷款购买、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商用车是指借款人申请汽车贷款购买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

第四条办理个人汽车贷款业务的各支行应遵循“先存后贷、贷款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期限、利率和限额第五条个人汽车贷款贷款期限按借款人性质由支行确定,但最长不超过2年(含2年)。

第六条个人汽车贷款利率执行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期限利率,不得下浮。

并应根据贷款风险及同业竞争情况在基准利率基础上适当上浮。

第七条(一)借款人以国库券、金融债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本支行出具个人存单质押的,或银行、保险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首期付款额不得少于购车款的20%,借款额不得超过购车款的80%。

(二)以借款人或第三方不动产抵押以所购车辆抵押申请贷款的,首期付款额不得少于购车款的30%,借款额不得超过购车款的70%。

(三)以第三方保证方式申请贷款的(银行、保险公司除外),首期付款额不得少于购车款的40%,借款额不得超过购车款的60% (四)采用车辆抵押+经销商【厂商】连带保证担保方式的,除须落实车辆低押外,还须由汽车生产厂商或经销商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贷款人、借款人与保证人应当签订保证合同,并明确以下事项:1、保证金。

保证人须在我行开立保证金账户,并按约定存入保证金。

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当地平均水平,且最低不得低于担保贷款余额的5%。

如保证人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保证金比例可适当降低。

但应按该企业担报余额20%,低减其综合授信额度。

工程机械汽车生产厂商或经销商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

保证金账户余额不得低于担保贷款余额10%,且不得低于100万元。

2、全额归还贷款本息。

一旦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次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保证人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及时全额归还借款人所欠贷款本息。

3、垫资续保。

如借款人贷款期间未能如期续保,同意垫付借款人续保费用。

第三章贷款程序第八条贷款支行与汽车经销商签订个人汽车贷款合作协议。

贷款支行应在汽车生产厂家推荐基础上,根据汽车经销商的资金实力、市场占有率和信誉进行初选后指定特约汽车经销商(以下称经销商),与经销商签订开展个人汽车贷款的银企合作协议。

选择经销商的条件包括:(一)有合法经营资格;(二)在支行开立结算帐户;(三)有一定的汽车市场销售网络;(四)能提供支行认可的抵押、质押和保证担保。

第九条贷款申请。

申请个人汽车贷款的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个人。

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个人贷款对象为年满18周岁且一般不超过55周岁(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的中国公民;2、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能保证按期偿还贷款本息;3、在贷款支行开立储蓄存款户,并存入不少于规定数额的购车首期款;4、能为购车贷款提供贷款支行认可的担保措施;5、愿意接受贷款支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6、借款人单户(含配偶)在我行的个人汽车贷款不超过2笔(已结清贷款除外);借款人必须向贷款支行提供以下资料:1、借款人如实填写的,《银行个人汽车贷款申请表》;2、与汽车经销商签订购车协议;3、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证明,已婚者应当提供配偶的上述材料;4、个人收入证明【如个人纳税证明、工资薪金证明、其他营运收入证明、在我行或他行近6个月内的平均金额资产证明;含存款】;5、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

抵押物还须提交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估价保险文件,质物还须提供权力证明文件,保证人同意保证的文件。

已向保险公司投保形式进行还款担保的,应提交保险公司同意为其办理分期偿还购车贷款保证保险书面承诺;6、已在贷款支行存入不少于规定数额的首期购车款存款凭证;7、委托贷款支行划款授权书,其内容应当规定贷款支行与借款人签订的贷款合同生效后,贷款支行可直接从借款人存款帐户划转资金给指定收款人。

8、除城市出租车外,购买其他客运及货运汽车的借款人,须有符合条件的挂靠运输公司,并提供经运输公司全体股东或董事会签名盖章的承诺书,承诺书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同意借款人挂靠本企业,并明确该挂靠车辆的所有权为借款人所有。

(2)同意挂靠车辆办理抵押手续,抵押权利人为贷款人。

(3)在贷款存续期内,借款人及运输公司应确保贷款车辆的保险充足有效并按时续保,且指定贷款人为第一顺序受偿人。

9、具有所购车辆的购车合同、车辆保险合同【放款前提供】以及借款人经营运输资格证明材料。

(二)法人。

借款人必须具备的条件为:1、具有偿还贷款能力;2、能为购车贷款提供贷款支行认可的担保措施;3、在贷款支行开立结算帐户,并存入不低于规定数额的购车首期款;4、愿意接受贷款支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借款人还须提供以下材料:1、有效的事业法人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2、经审计的企业的资信文件,包括验资报告、年度信用等级报告、上一个年度的财务报告及上一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3、提供与个人借款中的1、2、5、6、7相同的材料。

第十条贷款调查受理借款人申请后,贷款支行应及时组织人员对借款申请人资信情况、材料的真实性、还款能力及还款方式等进行调查。

调查人在《银行个人汽车贷款项目审查表》上签署意见,然后将全部材料交支行贷款审查人。

(一)对个人的调查:1、核实借款人递交的所有资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是否吻合。

2、借款人还款来源是否稳定、是否有持续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申请贷款数额是否准确。

3、系统查询贷款经办行调查人要查询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了解借款人(含配偶、共同借款申请人)信用状况,并打印查询记录。

4、核实抵押物、质物或保证人情况,评估抵押物、质物的价值、变现能力或保证人的偿还能力。

(二)贷款经办行调查人要查询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了解借款人(含配偶、共同借款申请人)信用状况,并打印查询记录。

(三)贷款经办行调查人要审阅贷款资料。

审阅要点包括个人汽车合作机构与借款人及申请贷款情况两个方面:(1)个人汽车贷款合作机构的基本情况调查要点:①已建立合作关系的,重点调查合作机构推荐的借款人在我行贷款质量情况;新建立合作关系的,重点调查其资质情况。

②合作机构及其高管人员信誉状况。

高级管理人员是否相对稳定,是否存在重大纠纷或案件,以及即将到期的贷款或其他债务等情况;银行业协会、政府机关、新闻媒体等是否公布了相关合作机构受到处罚及大量投诉等信息;是否存在其他影响其正常经营的问题。

③经营状况。

汽车生产厂商或汽车经销商近期销售情况是否稳定,借款人所购车辆是否属于生产厂商减产或停产产品,销售价格是否高于当地同行业平均水平,或是否存在持续下降趋势,运输公司近期营运业务量是否充足,营运价格是否高于当地同行业水平。

④担保情况。

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方对外担保的章程的规定,同意担保的决决策程序及担保限额是否符合公司议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的规定;是否存在超能力担保情况;保证金是否按比例足额存入我行。

(2)借款人及申请贷款情况①通过面谈了解借款人申请是否自愿,贷款用途是否真实合理,是否符合规定。

②借款人的收入来源是否稳定,是否具备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收入还贷比是否符合规定;借款人所购车辆预计未来月均营运收入占借款人收入的比例是否超过50%.③通过查询人民银行个人信息基础数据库,判断借款申请人资信状况是否良好。

④核验借款人首付款的真实性。

⑤借款人以车辆进行抵押的。

须对车辆进行双人现场核实,审验车辆合格证是否真实、有效。

⑥借款人提供的挂靠协议、运输公司承诺书、担保协议等相关内容是否符合规定。

⑦贷款申请额度、期限、成数、利率与还款方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四)见客谈话贷款经办行调查人要约见借款申请人(含共同借款申请人),当面核验借款申请人身份,并进行双人见客谈话,要点包括:(1)贷款申请是否自愿属实;(2)贷款用途是否真实合理。

调查人要做好谈话记录,由借款申请人(含共同借款申请人)和调查人共同签字确认,并核对借款申请人签名笔迹是否清晰、与贷款申请表是否一致。

(五)上门核实调查人要对借款申请人拟提供的贷款担保进行双人现场核实,要点包括:(1)拟提供的抵(质)押物是否真实存在,抵(质)押物范围是否符合我行个人个人汽车贷款的相关规定。

(2)个人汽车贷款借款人以车辆进行抵押的,须对车辆进行双人现场核实,审验车辆合格证是否真实、有效。

借款人提供的挂靠协议、运输公司承诺书、担保协议等相关内容是否符合规定。

(3)资料审阅、见客谈话中认为需上门核实的其他问题。

(6)客户评级调查人要根据调查情况,利用个人信贷管理系统对借款申请人进行信用等级评定.(7)提出授信方案对首次在我行申请贷款的借款申请人,要提出授信意见;(8)签署调查意见调查人要根据调查情况,分别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调查意见(9)资料移交贷款经办行调查人同意的,整理贷款资料并移交贷款经办行审查.人员,调查人不同意的,将贷款资料退回借款申请人。

对调查环节中发现以下情况的,要终止调查,拒绝借款申请人的贷款申请,并向借款申请人说明情况,通知其取回贷款申请资料:(1)借款申请人有不良信用记录;(2)已查知借款申请人提供了虚假身份证件、虚假购买合同、虚假财产权属证明等;(3)已查知借款申请人的贷款用途虚假。

第十一条贷款审查及审批(一)贷款经办行信贷审查人员对信贷调查人员提供的资料进行审定,提出贷款数额、期限、利率、担保方式、还款方式等具体意见,在《银行个人汽车贷款项目审查表》中提出贷款审查意见,按规定权限报批。

(1)资料审阅。

贷款经办行审查人接收贷款资料后,对合作机构及借款人的情况及资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阅,审阅要点包括:①合作机构(a)合作机构是否已按规定进行准入;(b)合作机构所签协议和提供资料是否符合规定。

(c)保证金是否执行专户管理,保证金是否按比例足额存入。

②借款人(a)申请资料是否完整、齐全,资料信息是否合理、一致,有无虚假贷款嫌疑。

(b)借款人资信是否良好,贷款用途是否真实、合理。

(c)借款人营运收入的测算是否合理,营运价格、营运量是否为当地同行业平均水平。

(d)首付款是否符合规定比例。

(e)贷款金额、利率、期限、还款方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③电话核实。

贷款经办支行审查审批人要拨打借款申请人电话,对借款申请人借款行为和贷款用途进行核实,并记录拨打电话时间和内容。

④签署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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