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制度法律价值的考察
浅谈我国正当防卫制度的规定及运用

浅谈我国正当防卫制度的规定及运用我国正当防卫制度是我国刑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和社会秩序安定。
该制度在刑法中的规定较为详细,并得到不断完善和进一步加强。
本文主要从我国正当防卫制度的规定及应用方面进行探讨。
我国正当防卫制度的规定主要包括三部分:正当防卫的概念、适用原则和具体规定。
1.正当防卫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在危急情况下,为了防卫自己、他人或者国家的人民、公共财产等重大利益,超过了必要的限度而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这就是我国对正当防卫的规定。
可以看出,正当防卫是指在危急情况下,为了保护重大利益而采取防卫行为,并因此造成损害的一种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正当防卫的防卫行为必须符合必要性原则,即必须是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才不负刑事责任。
2.适用原则在判定正当防卫是否适用时,需要遵循以下原则:(1)情节认定原则。
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认定正当防卫所在的危急情况的存在,以及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
(2)利益优先原则。
应当优先考虑被保护的利益,即被正当防卫所保护的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3)严格限度原则。
正当防卫行为必须超过必要限度才能成立,否则就构成过当防卫。
3.具体规定我国对正当防卫的具体规定主要包括如下几条:(1)正当防卫必须在危急情况下发生,且防卫行为必须符合必要性原则。
(2)正当防卫的承担者可以是任何人,包括公民和非公民等。
(3)正当防卫行为造成的损害必须是由被防卫者造成的。
(4)正当防卫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应当存在合理性。
二、正当防卫的运用正当防卫的运用主要涉及到防卫的对象、防卫的时机、防卫的方式及其限度等方面。
正当防卫的防卫对象可以是自己、他人或国家的人民、公共财产等重大利益。
被保护的利益必须是重大利益,如生命、财产等,不能是不正当利益。
2.防卫的时机正当防卫应在危急时刻下产生,即当被侵害人遭遇危险和攻击时,可以采取正当防卫措施,而不能在事后采取行动。
论正当防卫

论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在遭受非法侵害时,为了保护自己合法权益而采取的合理防卫行为。
正当防卫是一种法律上的权利,旨在平衡人们的自由安全与相互尊重的价值。
在现代社会中,正当防卫的概念和适用范围已经被广泛认可,并成为维护公共秩序和个人安全的重要法律原则。
正当防卫的要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行为必须是针对非法侵害。
这意味着被保护人的自由、人身安全、财产等合法权益正在遭到非法侵害行为,如被盗、被抢等。
第二,防卫行为必须是合理的。
这意味着行为必须符合合理防卫的界限,不能超出必要限度,并且在实际情况下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解决。
第三,防卫行为必须是即时的。
这意味着防卫行为必须在实际侵害发生时或立即发现非法侵害行为后进行,而不能是预防性的。
在正当防卫中,要注意防卫行为与过度防卫之间的区分。
过度防卫是指在自卫过程中使用的手段或力度超出了合理防卫的范围,导致对侵害者的过度伤害或致死。
过度防卫行为也是无法被法律所允许和接受的,一旦过度防卫发生,防卫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另外,正当防卫的适用也需要考虑到紧急状态下的行为。
在遇到危及生命安全的情况下,人们往往难以冷静思考和判断,可能会采取一些激烈的行动来保护自己。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通常会对相关行为进行宽容和包容,以保护人们的生命安全,并为相应行为提供合理防卫的辩护。
正当防卫的适用范围涵盖了个人、家庭、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等多个层面。
个人和家庭在面对非法侵害时可以合理防卫,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方面,则可以涉及到公安机关、军队等组织的合法行动,例如,警察在执行职务时的正当防卫、军方在国家安全形势严峻时采取的正当防卫等。
总之,正当防卫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原则,旨在保护人们的自由权利和人身安全。
正当防卫的适用范围必须遵循合理防卫的限制,并在紧急情况下给予一定的宽容和包容。
只有在合理防卫的范围内,并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正当防卫才能被法律所允许和保护。
这将有助于维护社会安宁和公共秩序,确保每个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正当防卫限度司法法律认定问题研究

正当防卫限度司法法律认定问题研究本文以“防卫限度”为切入点,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中的典型案件来具体分析我国司法实践中认定防卫限度时容易出现的几个主要问题,进而从理论方面、实践方面探讨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最后结合原因提出完善建议。
本文的核心要义旨在通过对实践中防卫类案件的分析和总结,引起司法机关对防卫限度认定方面的重视。
正确理解防卫限度的实质性内涵,摒弃“唯结果论”的思考路径,首先落实法律效果再追求社会效果,对防卫行为进行整体全面的评价。
另外,在国家鼓励正当防卫的大环境下,法律工作者也应及时更新司法理念,避免对防卫限度的认定过于严苛,建立长效的正当防卫机制,从而更好地保护公民、社会和国家的合法权益。
一、防卫限度的概念、特征及立法沿革(一)防卫限度的概念我国《刑法》第20 条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①。
表观上,防卫是通过一种“暴力”的形式对不法侵害人进行攻击以达到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它符合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
但是实质上,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合法权利,在无法及时得到公权力救助时允许公民进行私立救济,虽然造成或可能造成不法侵害人的法益受损,但是正当防卫保护了更为优越的法益,是法定的违法阻却事由,因此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分为两种:一般正当防卫和特殊正当防卫,后者针对的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如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等)的暴力犯罪,若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仍然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
前者针对的是正在进行的其他不法侵害,需要满足五个构成条件。
第一,起因条件:必须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行为。
首先,这里的“不法”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具有攻击性、破坏性、持续性或紧迫性的一般违法行为。
其次,这里的“侵害”是指对法益产生了威胁,只有个人法益或公法益受到威胁时才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浅析正当防卫(论文)

浅析正当防卫【摘要】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法律赋予公民在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可采取的正当行为,其目的是鼓励公民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从而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及公民的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但是,法律赋予公民的这种权利和手段也必须正确行使,才能达到正当防卫的目的,如行使不当,反而会危害社会,转化成犯罪。
因此,必须对正当防卫的不法侵害作出严格界定,同时,为避免其滥用,对其适用规定了严格的条件,为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对暴力犯罪规定了特殊防卫的内容。
【关键词】正当防卫必要限度防卫过当特殊防卫不法侵害一、正当防卫的含义及意义根据刑法第20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的本质是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
刑法规定正当防卫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正当防卫制度不仅体现了专门机关与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司法路线,而且体现了对合法权益的保护精神;不仅有利于制止不法侵害,而且有利于预防不法侵害;不仅有利于鼓励和保护公民与不法侵害斗争的积极性与自觉性,而且有利于树立和培养社会主义道德情操。
法学界对正当防卫制度的研究也从没间断,正当防卫制度也不断得到完善和发展,并为更多的人们所了解,在社会生活中起到了其应有的作用,本文就正当防卫的若干方面谈谈自己的一些粗浅看法。
二.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为避免正当防卫被利用作为免除刑事责任的借口,对正当防卫的成立做了严格的限定条件其中包括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主观条件、及限度条件。
(一)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须有不法侵害行为,且不法侵害必须是实际存在的。
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应注意以下几点:(1)、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对合法行为不能实施防卫。
(2)、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真实存在的,而不是假想的。
浅析正当防卫制度

浅析正当防卫制度[摘要]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一种重要权利和手段,是为实现我国刑法的既定任务而服务的,其目的是保障公共利益及公民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但是,法律赋予公民的这种权利和手段也必须正确行使,才能达到正当防卫的目的,如行使不当,反而会危害社会,转化成犯罪。
[关键词] 正当防卫要件特殊防卫一、概念正当防卫属于正当行为中的一种,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是刑法理论中阻却犯罪的事由之一,(我国刑法学界将这类形式上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但实质上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刑事违法性的行为,称作“排除危害性行为”、“排除违法性行为”或者“排除犯罪性行为”。
)但是行为人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不得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二、构成要件(一)侵害方面的要件是1.必须存在不法侵害的行为。
即不是防卫人凭主观想象臆造和推测的。
2.侵害行为必须是正在进行的。
对于预备的或想象的侵害行为,不能借口正当防卫,先发制人,而只能采取预防措施;对已经实施的侵害行为,如果没有实施到底而中止或已经实施完了,也不能适用正当防卫的规定。
(二)防卫方面的要件是1.防卫必须针对侵害人本人,而不能针对第三人。
如果实施了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方法,不能适用正当防卫的规定。
2.防卫不能过当。
即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必要限度不是指防卫者和侵害者的损害是否基本均衡,而是指是否超过了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的限度。
如果防卫行为不是当时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所必需,因而对侵害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就是防卫过当。
为避免正当防卫被利用作为免除刑事责任的借口,对正当防卫的成立做了严格的限定条件。
其中包括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主观条件,及限度条件。
在此只分析时间条件和限度条件。
毕业论文:论正当防卫

论正当防卫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正当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是鼓励和保障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手段,对于保障国家、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威慑犯罪分子、制止和预防犯罪,具有积极的意义和作用.但权利的行使必须符合——定的条刊:,否则就会造成新的不法侵害。
下面就对正当防卫的构成和注意问题及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井就我国立法中的正当防卫有关问题做出阐述和分析。
一、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和应注意的问题在我国刑法理论界,对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具有不同的观点.但概括起来主要是以下三种观点:,“五要件说”、“四要件说”、“二要件说”。
“五要件说”即认为正当防卫必须符合五个条件、即(1)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2)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正在进行:(3)防卫行为必须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4)。
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利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5).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的损害.“四要件说”即认为正当防卫应该具备四个条件:即(1)必须是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施正当防卫;(2)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害行为,才能实施正当防卫;(3)必须是针对实施不法侵害行为人的防卫:(4)。
防卫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四要件说”和“五要件说"的唯一区别在于“五要件说”将防卫的目的作为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之一,另外的四个条件与“四要件说”并不本质性的差别。
“二要件说"即首先将正当防卫的构成分为两个条件; 先决要件和合法性要件,然后在各个要件下分析出几个要素。
正当防卫制度法律研究

正当防卫制度法律研究⼀、正当防卫的历史渊源从习俗到法律、从观念到学说,正当防卫经历了⼀个漫长⽽⼜曲折的历史发展过程,它萌⽣于复仇,蜕变于私刑,历史渊源⼀直可追溯到原始社会。
正当防卫在⼈类社会的早期表现为充满恐怖的⾃然复仇,以⽛还⽛,以眼还眼”的古⽼格⾔在⼴为流传的同时,将复仇形态的正当性防卫凝化成⼀种习惯在漫长的原始社会予以保留。
随着奴⾪社会阶级统治的出现,稳定的统治秩序需要⾏为规范披上法律的外⾐被普遍的遵从,因此,复仇形态的正当防卫经过庄严的仪式以社会理性的形式得以肯定,正当防卫⾏为从原始社会的⾏为习惯到奴⾪社会以成⽂法的⾯⽬出现,历经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完成了从个⼈本位到社会本位的嬗变。
(⼀)中国古代正当防卫的法律制度。
正当防卫作为法律制度在我国⾃古有之,《周礼》中说:凡杀⼈⽽义者,不同国,勿令雠(仇),雠(仇)之则死。
”其中,杀⼈⽽义者,即今⽇之所谓正当防卫及(紧)救护紧急危难之⾏为也。
《后周律》规定:”盗贼群攻乡⾢及⼊⼈家者,杀之,⽆罪。
《汉律》规定:”⽆故⼊⼈室宅庐舍,上⼈车船,牵引欲犯法者,其时格杀之,⽆罪。
是指⽆故⼊⼈室宅舍,上⼈车船,索引⼈欲犯法者,其时杀之,⽆罪。
这是公然允许对有盗窃嫌疑者,可以⽴即杀死。
《唐律》中”诸夜⽆故⼊⼈家者,笞四⼗。
主⼈登时杀者,勿论的规定,《清律》有”妻妾与⼈通奸,⽽于奸处亲获奸夫,奸妇,登时杀者,勿论的规定。
可以说是正当防卫在中国封建法律确定时期的基本标志。
(⼆)西⽅古代正当防卫的法律制度。
在古代西⽅也有正当防卫法律制度规定。
如古罗马《⼗⼆铜表法》规定,如果于夜间⾏窃,就地被杀,则杀⼈者是合法的。
《汉穆拉⽐法典》规定:⾃由民侵犯他⼈之居者,应在此侵犯处处死并掩埋之。
雅典法也有这样的规定:”妻⼦与⼈通奸,丈夫有权当场杀死奸夫。
(三)现代意义的正当防卫的法律制度。
现代意义上的正当防卫制度,是⼗⼋世纪启蒙思想家所⿎吹的天赋⼈权论的产物。
特点有⼆:⼀是将正当防卫视为紧急情况下的⾃⼒救助;⼆是以个⼈为出发点阐述正当防卫性质,强调个⼈权利神圣不可侵犯。
对正当防卫制度的评析论文

中国地质大学()现代远程教育专科实习报告题目对正当防卫制度的评析2016年5月中文摘要我国1979年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这一规定表明,防卫行为在必要限度之内才该当于正当防卫。
否则,就是防卫过当。
但是,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如何认定和把握必要限度。
于是,我国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部门展开了长时间的激烈争论。
在争论中产生了三种代表性学说即基本相适应说、必要说及基本相适应说与必要说的统一说。
在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对必要限度操之过严而不利于保障防卫人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
正当防卫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在我国刑法和民法中都有明确具体的规定。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同XX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一项重要法律权利和手段,从而起到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及公民人身、财产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之目的。
本文着重于评析我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制度。
通过对正当防卫的概念、特征、成立条件、防卫过当及特别防卫权等法律问题进行剖析,并阐述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具体内容,由此提出关于正当防卫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操作运用的相关问题,并结合我国刑法中关于正当防卫内容的规定,进一步对正当防卫制度的不足及其完善提出自己的看法和观点。
【关键词】: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不法侵害;特别防卫权;必要限度;目录引言 (1)1、正当防卫的目的和意义 (2)1.1、正当防卫的目的 (2)1.2、正当防卫的意义 (3)2、正当防卫的概念及构成条件 (4)2.1、正当防卫的概念 (4)2.2、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5)3、关于防卫过当 (6)4、特别防卫权 (6)5、正当防卫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7)6、刑法对正当防卫规定的不足之处及其完善的意见 (7)6.1、正当防卫适用对象的限定存在缺陷 (8)6.2、建议增加正当防卫的民事责任规定 (8)7、结论 (9)8、致谢 (10)9、参考文献 (11)引言为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遭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进行反击,致使侵害人受到某种损害的行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应用19.2012正当防卫制度法律价值的考察
文/冉飞
依据刑法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或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以损害其某种利益的方式所实施的必要的防卫行为。
相对于1979年刑法第十七条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1997年修订的刑法对正当防卫制度的规定更为具体、操作性更强。
正当防卫制度鼓励防卫权的行使,以弥补国家公权救济滞后的不足,更及时地保护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免受非法侵害。
笔者认为,从司法实践反映的情况来看,正当防卫制度的法律价值在整体构建上仍有待完善。
一、正当防卫制度法律价值探究
1.正当防卫制度以秩序作为价值基础。
秩序是人类社会生存发展的基础和保证,法既是秩序的保证也是秩序的化身,秩序是法的直接价值追求。
正当防卫制度所追求的秩序价值就是要实现由法所确认和保护的人与人相互之间有条不紊的状态,这一状态的实现首先要求平衡社会的各种利益,而为了实现利益的平衡,正当防卫制度的设计就要求对社会利益、防卫人利益和被防卫人利益进行合理划分、恰当分配和正确协调。
2.正当防卫制度与正义、自由密切相关。
秩序侧重的是社会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形式结构,而正义所关注的是法律规范和制度性安排的内容。
正如罗尔斯所说,“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
一种理论,无论多么精制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
”正当防卫的法律价值之一很大程度上是对人自身防卫行为自由的肯定,赋予公民在其合法利益受到非法侵犯时有防卫的自由权利。
另一方面,从侵犯人的角度看,其侵害行为受到的惩罚不能由防卫人自由发挥,而应主要由国家意志确定。
一旦防卫行为超出国家意志限定的范围就会变为不法侵害。
既然面临的都是不法侵害,那么被侵害人就应平等地享有行使防卫权利的自由。
因此,正当防卫和逆防卫都是正当防卫制度所追求的正义的应有之意,完善的正当防卫制度应包含对正当防卫的保护、对防卫过当的处罚及对逆防卫权的肯定等方面的内容。
3.正当防卫制度与人权。
人权的内涵丰富、外延广泛并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生命权、自由权与平等权等权利在任何时候都是人权的基本内容。
法律是保障人权的重要手段,在正当防卫制度中体现为对侵害人的人权保障和对防卫人及其他公民的人权保障。
就侵害人的人权保障而言,虽然防卫人被赋予对侵害人的防卫权利,但是被防卫人并不因此而丧失法律对其人权的公共保护,防卫人并不能以行使防卫权为由而无限打击被防卫人。
4.正当防卫制度与效益。
法律的效益价值就是指法能够使社会以较少或较小的投入获得较多或较大的产出,正当防卫制度也应为追求效益的法律价值进行设计。
一般而言,国家对于违法犯罪进行惩罚属于事后的权力资源投入,这种权力的运作是滞后的。
正当防卫制度的效益价值是为了提高效益而赋予公民防卫权以及时有效地避免和减少损失。
同时,正当防卫制度也应该恰当的对司法资源进行分配,以减少法律资源的浪费,更好地实现司法个案中的公正。
立法的任务就是为司法提供一把正义而明确的标尺,司法的职责就是使用这把标尺对具体的行为进行裁量,二者的权责界限分明,才能充分发挥和正确使用有限的资源以达到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公正效益。
二、正当防卫制度在整体构建上的法律价值缺失问题
不法侵害界定中的法律价值的失衡。
刑法对正当防卫制度中的不法侵害没有明确规定,如何界定正当防卫所针对的不法侵害的范围在司法实践中颇有争议。
1.有观点认为不法侵害不仅指犯罪行为,而且包括违法行为,对一般违法行为也可以实施正当防卫。
笔者认为,如果对不法侵害仅限定为犯罪侵害难免失之过窄,但如果认为对一切一般违法均可进行正当防卫又未免失之过宽。
如,不问不法侵害的主体,对明知是无责任能力人的不法侵害仍然进行积极的防卫,对其造成一定的损害,从而成立正当防卫。
这种观点既不合情理也不090
应用19.2012
合法理。
如果对无责任能力人的不法侵害可以选择其他方法避免的情况下,仍然对其防卫造成损害,不符合保障侵害人人权的法律价值要求。
因此,对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或者限制刑事责任责任能力人实施的不法侵害,只有在被害人确实不知道其为无责任能力人或限制责任能力人的情况下,或者虽然知道,但被害人没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的情况下,才允许实行正当防卫。
2.如果明知防卫行为不能达到防卫效果仍然进行防卫行为,是没有实际意义的正当防卫,而且增加了对不法侵害人的损害,不符合正当防卫制度的效益价值。
如,对不作为的违法犯罪的正当防卫问题,有观点认为,只要此不法侵害同样造成了作为的不法侵害所造成的急迫情况,就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笔者认为,这不符合实践中的情况。
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即使达到犯罪的严重程度,对其侵害对象保护的紧迫程度,都远远大于对侵害人防卫的紧迫程度,如果允许对不作为违法行为进行防卫很有可能导致私权滥用的后果。
3.对不法侵害不作区分进行防卫会造成正当防卫意义的失衡。
通说认为,正当防卫的客观条件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但这并非是说,只要是具有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便可,而不管侵害行为的程度如何及针对的是何利益。
如,某甲抓起茶杯正要摔时,某乙强行从其手中夺下茶杯的行为是正当防卫。
笔者认为,首先对于此种针对财产利益轻微的不法侵害是没有必要进行正当防卫的,完全可以请求民事赔偿,在刑法上是没有法律意义的。
并且,即便可以进行正当防卫,那么,制止行为也不可能是防卫的形式。
因为,正当防卫是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而此时某乙的行为并没有对某甲造成损害,因此不是正当防卫。
绝对否定对防卫过当的逆防卫权造成正义价值的缺失。
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是应该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
根据正义的价值要求,对于此种特殊的不法侵害行为当然可以再次进行防卫。
但有观点认为,不允许对正当防卫人防卫过当的不法侵害行为进行正当防卫,主要理由是:其一,一般情况下,防卫人的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很难做出恰当的判断。
其二,防卫过当是一种有因行为,与一般不法侵害不同。
其三,对防卫过当允许正当防卫也不利于正当防卫人制止不法侵害,实现正当防卫的目的。
其四,防卫过当不存在侵害的急迫性。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背离正当防卫制度的正义价值。
正当防卫制度要考虑正当防卫者与不法侵害人之间利益的平衡。
如果不允许对任何防卫过当行为进行防卫,将会导致法律对双方利益保护的失衡。
另外,法律不但要保护守法公民的自由不受侵犯和限制,同时也要保护违法犯罪人的自由不受过分地剥夺和限制。
因此,对过当行为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如果防卫人采取的防卫手段与不法侵害人的侵害手段基本相同,无法从手段上辨别损害结果的,不允许不法侵害人或第三人对此进行防卫,否则构成假想防卫;如果防卫人所采取的防卫手段性质明显重于加害人的侵害手段,从防卫手段上可以判断其必然造成重大损害结果的,并且,没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不法侵害人或第三人可以对此进行防卫。
不能因为防卫过当是一种有因行为,与一般不法侵害是不同的,就否定侵害人的防卫权;也不能为了保护防卫人而侵犯侵害人的权利。
因此笔者认为,只有允许对于明显的防卫过当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进行逆防卫,才能真正体现正当防卫制度的法律价值。
无限防卫权导致法律价值的错位。
首先,对于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行为的法律性质完全可以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认定。
其次,无限防卫权容易矫枉过正,使得对防卫行为的认定由失之过严走向失之过宽,从对防卫人的不公平走向对侵害人的不公平。
笔者认为,所谓无限防卫权并不意味着防卫权的绝对无限性,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同样要受到正当防卫的条件限制,以免造成对侵害人正当权利的过分损害。
从而过分的扩张防卫人的权利而忽略对侵害人利益的保护,造成更多的司法错误。
综上,笔者建议从三个方面完善正当防卫制度:一是加强对不法侵害的司法解释。
二是完善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正当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的规定。
三是增加有条件的逆防卫的规定。
(作者单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