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金牌工人首席技师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金牌工人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人事调配【发文字号】宁政发[2010]77号【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0.05.11【实施日期】2010.05.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金牌工人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0]7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金牌工人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金牌工人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一、总则(一)为进一步深化“创优质产品、优质服务”(以下简称“创双优”)活动,加快我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推动职工技术培训、技能大赛、资格认证一体化,最大限度地激发和调动广大职工学习技术、钻研业务、岗位成才的热情和积极性,推进宁夏经济社会的跨越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6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宁党办发〔2007〕1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宁夏回族自治区金牌工人是指在全区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一线工人;首席技师是指工人队伍中具有高超技能水平、良好职业道德、丰富实践经验、贡献比较突出,在本行业、领域中影响带动作用大,得到业内广泛认可的高技能人才。
(三)宁夏回族自治区金牌工人、首席技师选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充分考虑技术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复合技能型高技能人才的不同特点和行业分布,重点从我区国民经济发展支柱产业和优势产业相关企业中选拔产生。
(四)宁夏回族自治区金牌工人每3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3至5人;首席技师每年选拔10至15人,管理期。
首席技师选拔与管理办法

学校名称首席技师选拔与管理办法一、评选原则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公开选拔、任期管理。
二、评选条件1、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队精神,在师生中声誉高。
2、个人职业技能水平突出,市内处于领先水平。
近四年内获得市级以上“技术能手”、“有突出贡献技师”、“青年岗位能手”等荣誉称号;或者在技能大赛中获得市级一等奖(二类第一名)、省级三等奖以上奖励(二类一等)。
3、刻苦钻研技术,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的。
4、同专业(工种)教师在3 人以下的,需参加市级技能大赛获得一等奖。
5、获得省级技能大赛二等奖以上的,可直接认定为学校首席技师。
三、首席技师职责1、承担教学及大赛常规训练队技能训练任务。
2、指导帮助其他教师技能成长、培养后继带头人。
3、承担或参与学校、系部安排的技术成果交流、转化和技术革新工作。
4、承担或参与一体化或技能培训教材、题库开发和实训基地建设工作。
5、承担或参与专业规划、专业教学实施方案和专业技能教学大纲建设工作。
四、申报与评审程序1、申报。
首席技师每两年评选一次,在评选对象范围内,教师首先向系部提出申请,填报相应申报表,由系部初审后报组织人事处。
2、审核。
组织人事处、教务处等部门根据本办法,审核教师申报材料,审核合格后报学校评审小组。
3、组织评审。
学校评审小组对申报人进行综合审核并讨论后,确定名单,由评审小组写出评审意见,报党政联席会研究。
4.公示确认。
学校在校内对初步认定为首席技师的人员资料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对无异议者颁发聘书。
五、待遇及管理办法1.以学校名义颁发相应证书。
2.对评选出的首席技师,在教师培训进修、职称评聘、年度考核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
首席技师在任期内享受每月200元津贴(津贴不重复享受)。
3、申报市级以上首席技师需先取得本校首席技师资格。
4.相关资料纳入人事档案进行管理。
5、对任期内不能完成相应职责和工作任务或有重大工作失误者,取消相应资格及相应待遇。
六、本办法由学校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东营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

东营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调动技能劳动者的积极性,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东营市首席技师,是指技能人才队伍中具有高超技能水平、良好职业道德、丰富实践经验、贡献比较突出,在全市本行业、领域中影响带动作用大,得到业内广泛认可的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东营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坚持公开、平等、择优和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东营市首席技师每年选拔不超过10名,管理期限为5年。
在管理期间继续做出突出贡献、符合选拔条件的,管理期满后可重新参加评选。
第五条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东营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的组织协调和审核备案工作。
市劳动保障部门具体负责东营市首席技师的选拔管理工作。
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东营市首席技师人选的推荐工作,市直部门、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及所属单位东营市首席技师人选的推荐工作。
市人事、经贸、外经贸、国有资产管理、工会等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协助做好东营市首席技师的选拔管理工作。
第二章选拔条件第六条参加东营市首席技师评选,必须遵纪守法,有良好职业道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在一线岗位上直接从事技能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获得中华技能大奖或者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技师、技术能手称号,或者获得省级一类技能竞赛前6名、省级二类技能竞赛前3名、市级一类技能竞赛第1名;(二)创造市内同行业公认的先进操作法或者市内同行业最高生产、销售纪录;(三)有重大技术发明、技术革新,或者在企业技术改造、引进中,掌握关键技术,解决关键技术难题和安全隐患,对提升产品质量有突出贡献;(四)在编制国家级标准工艺、工作法方面有突出贡献;(五)在传技带徒方面成绩突出,所带徒弟多人成为单位技能骨干或者在市级以上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第七条选拔东营市首席技师,以近5年工作实绩和成果为主要依据,兼顾长期贡献。
第三章选拔程序第八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人员所在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专家和技能人员进行评议,广泛征求意见,确定推荐人选,向劳动保障部门推荐。
关于印发《郑州铁路局首席技师培养选拔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在本专业领域中技术技能水平高超或有绝招、绝技,有较强解决现场生产实际问题能力。组织处理过安全生产、生产工艺中较复杂的技术问题不少于两项。
(二)在技术创新、技术攻关、技术试验等方面,以及在开发、推广、应用先进科技成果并将其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方面发挥骨干作用。参与完成的新技术成果推广应用不少于两项,并取得实效,或对所从事的生产技术工作提出书面技术改进意见,被采纳后取得明显经济效益。
第二十九条 铁路局建立与全路首席技师、局首席技师定期联系制度。
铁路局通过发放《首席技师联系表》(附件4)、召开座谈会、电话联系等形式,征求和听取首席技师对全局安全运输生产、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待遇、权利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首席技师调离工作单位或调整工作岗位时,所在单位应事先征求铁路局劳动和卫生处意见,经同意后按工人管理权限办理手续。
第六章 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铁路局和首席技师所在单位负责首席技师的管理、考核和使用工作,并落实首席技师有关待遇。
第二十六条 首席技师纳入铁路局高层次人才库、“十百千”技术拔尖人才培育助推对象和培养导师队伍管理。优先参加外出学习、进修、业务培训、考察、咨询、疗养等活动。
第二十七条 铁路局在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建立“首席技师工作站”,各相关部门主管副处长为站长,负责工作站日常工作。
第二条 首席技师是生产一线政治素质好,技能水平高,安全质量优,实践经验丰富,业绩贡献突出,得到单位和业内广泛认可的优秀高技能人才,是本工种专项技能的领军人物。
第三条 铁路首席技师是铁路系统在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方面设置的荣誉称号。首席技师分为全路首席技师和铁路局首席技师。由铁道部命名的首席技师为全路首席技师,由郑州铁路局命名的首席技师为铁路局首席技师(以下简称局首席技师)。
首席技师评选工作方案

首席技师评选工作方案一、背景介绍。
技师是企业生产中不可或缺的一环,他们承担着设备维护、故障排除、生产改进等重要任务。
在现代企业中,技师的作用越来越受到重视,他们的技能水平和工作表现直接影响着企业的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
因此,对技师进行评选和激励,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
二、评选目的。
首席技师评选的目的在于激励技师队伍的工作积极性,提高技师的技能水平和工作质量,推动企业生产的持续改进和发展。
通过评选活动,可以发现和表彰优秀的技师,为他们树立榜样,同时也可以为其他技师提供学习和进步的机会。
三、评选标准。
1. 技能水平,技师的技能水平是评选的重要标准之一,包括技术熟练程度、故障排除能力、维修效率等方面。
2. 工作表现,技师在日常工作中的表现也是评选的重要依据,包括工作态度、责任心、团队合作等方面。
3. 创新能力,现代企业需要的不仅仅是技能娴熟的技师,还需要具备创新能力的技师,评选中也要重点考察技师的改进意识和创新能力。
4. 安全意识,技师在工作中要时刻关注安全问题,评选中也要考察技师的安全意识和安全工作表现。
四、评选流程。
1. 提名推荐,企业可以通过技术部门、生产部门等途径,向评选组织推荐优秀的技师候选人。
2. 资料审核,评选组织对提名的技师进行资料审核,确认其符合评选条件。
3. 现场考核,对通过资料审核的技师进行现场考核,包括技能操作、故障排除、团队合作等方面的考核。
4. 综合评定,评选组织将资料审核和现场考核的结果进行综合评定,确定最终的首席技师候选人。
5. 公示投票,对确定的首席技师候选人进行公示,让全体员工进行投票评选。
6. 颁奖表彰,评选组织根据投票结果确定最终的首席技师,并举行颁奖表彰活动,表彰优秀的技师。
五、奖励措施。
对评选出的首席技师给予一定的奖励,可以是物质奖励,也可以是荣誉奖励。
同时,企业也可以为其他优秀的技师提供晋升、培训等机会,激励他们不断进步。
六、评选效果。
通过首席技师评选活动,可以激发技师队伍的工作积极性,提高他们的技能水平和工作表现,促进企业生产的持续改进和发展。
义乌市首席技师评选办法(试行).doc

某市首席技师评选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激励高技能人才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根据省人社厅、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和省总工会《关于开展浙江省首席技师评选活动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346 号)、《某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义政发〔2013〕3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某市首席技师,是指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高超的技能水平、丰富的实践经验、突出的技术创新能力,在全市本行业、领域中影响较大、得到广泛认可的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某市首席技师主要从我市支柱产业和优势行业从业人员中评选产生,其他行业、领域适当兼顾。
第二章评选条件第四条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在本市生产一线岗位上工作满2年以上且仍直接从事技能工作的,可推荐为某市首席技师候选人。
第五条某市首席技师必须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 在企业技术改造、引进高新技术设备使用中,掌握关键技术,解决关键技术难题或能够排除关键技术障碍、安全隐患,对提升产品质量做出显著贡献的。
2. 具有较高的技能水平,在全市相关行业领域中享有较高知名度,在技术岗位上有重要发明创造或技术革新,获得国家专利证书且专利在实际生产中具有应用价值。
3. 在全国各类竞赛中表现优异,获得全国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前八名,或全国二类、省一类技能竞赛前五名,或省二类技能竞赛前三名,或市一类技能竞赛中第一名。
4. 在带徒传艺和培养青年技能人才方面作出较大贡献,所带徒弟在全国一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名次,或全国二类、省一类技能竞赛前八名,或省二类技能竞赛前五名,或市一类技能竞赛前三名。
第三章评选程序第六条某市首席技师评选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1.申报推荐。
某市首席技师采取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组织推荐或专家举荐、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报名办法。
广铁(集团)公司首席技师培养选拔管理办法

广铁(集团)公司首席技师培养选拔管理办法(广劳卫发[2010]21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铁道部《铁路首席技师培养选拔管理办法》(铁劳卫〔2010〕83号),为建立集团公司高技能人才激励工作机制,加快集团公司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首席技师是集团公司生产一线政治素质好、技能水平高、安全质量优、实践经验丰富、业绩贡献突出,得到本单位和集团各单位以及集团外单位广泛认可的优秀高技能人才,是本工种专项技能的领先人物。
第三条首席技师分为全路、集团公司两类。
由铁道部命名的首席技师为全路首席技师;由集团公司命名的首席技师为集团公司首席技师。
各工种首席技师选拔由集团公司统一安排,分年度在运输生产站段产生。
第四条集团公司成立由主管领导负责,劳资、业务、职教、宣传等部门参加的集团公司首席技师培养选拔管理委员会,负责集团公司首席技师培养选拔管理工作。
第五条集团公司劳卫处负责集团公司首席技师的政策制定、宏观管理和队伍建设等工作,相关业务处室提供技术支持,站段负责评选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选拔条件第六条集团公司首席技师在高级技师或技师中产生,全路首席技师在集团公司首席技师中产生。
第七条集团公司首席技师应在综合考虑专业、工种技术技能特点及从业人数的基础上,结合铁路技术进步发展需求,突出运输生产关键岗位进行设置。
集团公司首席技师按工种岗位设置。
第八条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未设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等级的工种为具有技师职业资格),聘用满一年以上的优秀高技能人才,均可参加集团公司首席技师选拔。
第九条集团公司首席技师应政治素质好、工作业绩突出,在带徒授艺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受到单位和职工普遍认可,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在本专业领域中技术技能水平高超或有绝招、绝技,有较强解决现场生产实际问题能力。
(二)在技术创新、技术攻关、技术试验等方面,以及在开发、推广、应用先进科技成果并将其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方面发挥骨干作用。
(三)在提高设备质量、保障运输安全、提高运输效率效益方面发挥突出作用。
公司首席技师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首席技师的管理,充分发挥首席技师在技术创新、人才培养、技术传承等方面的引领作用,提升公司整体技术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首席技师及其相关工作。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三条首席技师的主要职责:1. 负责所在领域的专业技术指导、技术攻关和工艺改进;2. 参与公司重大技术决策,提出合理化建议;3. 指导、培养和传授技艺,带动团队整体技能水平提升;4. 参与公司技术培训,提升员工技术水平;5. 完成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条首席技师的权限:1. 对所在领域的技术问题有决策权;2. 对团队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3. 对公司技术培训和人才培养提出建议;4. 参与公司技术项目评审和评审结果执行;5. 参与公司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的实施。
第三章选拔与评定第五条首席技师的选拔与评定:1. 首席技师应具备较高的技术水平、丰富的实践经验、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团队协作能力;2. 首席技师选拔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组织,经所在部门推荐,公司领导批准;3. 首席技师评定标准包括:专业技术水平、实践经验、职业道德、团队协作能力、技术创新成果等方面;4. 首席技师任期一般为三年,可连续聘任。
第四章薪酬与待遇第六条首席技师薪酬:1. 首席技师薪酬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和奖金组成;2. 首席技师薪酬水平高于公司同等职级员工,具体标准由公司根据市场行情和首席技师个人能力、贡献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首席技师待遇:1. 首席技师享有公司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2. 首席技师优先参加公司组织的技术培训和国内外技术交流活动;3. 首席技师可享受公司提供的技术创新、技术攻关等方面的奖励。
第五章退出与续聘第八条首席技师退出:1. 首席技师因个人原因离职,需提前一个月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2. 首席技师因工作表现不佳、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等原因被公司解聘。
第九条首席技师续聘:1. 首席技师任期届满,经公司领导批准,可续聘;2. 续聘时,需对首席技师的工作表现、技术创新成果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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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培养技艺精湛、素质过硬、适应经济转型发展需要的高端技能人才,引领带动全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发展,进一步激发和调动广大技能劳动者学技术、比贡献的积极性,更好地为建设经济文化强省服务,根据《中共xxx省委xxx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共xxx省委xxx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x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鲁发和《中共xxx省委办公厅x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党管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首席技师,是指在生产一线从事技术技能工作,具有良好职业道德、高超技能水平、丰富实践经验、业绩贡献突出,在全省乃至全国本行业(领域)影响带动作用大、得到广泛认可,经选拔认定的优秀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首席技师选拔工作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统筹考虑技术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复合技能型等高技能人才的不同特点和行业(领域)分布。
第四条首席技师每年选拔一次,每次人数不超过150名,管理期限为4年。
第五条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部门组成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首席技师选拔范围:全省各类所有制经济、社会组织中,获得设区的市、省属行业、省管企业或中央驻鲁单位首席技师称号,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并在生产一线岗位直接从事技术技能工作的高技能人才,重点从我省国民经济发展支柱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企业中选拔。
第七条选拔人选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担当意识强,为所在单位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二)职业技能在全国或全省本行业(领域)处于领先水平,近4年内获得过“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省有突出贡献的技师”、“省技术能手”等称号;或者成为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人才;或者在全国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一等奖,在省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前两名,在省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第一名;
(三)在技术上有重要发明创造或革新成果,具有绝招绝技,创造了同行业公认的先进操作法,在编制国家级标准工艺、工作法方面具有突出贡献,取得较好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四)在传技带徒方面成绩突出,所带徒弟多人成为企业技能骨干、在各类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五)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同等条件下优先从45周岁以下的高技能人才中选拔。
第三章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首席技师选拔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专家评审、组织审定的方式进行。
各设区的市、省直有关部门、省行业协会、省管企业及中央驻鲁有关单位负责推荐本地、本单位、本行业系统候选人。
不受理个人申请。
第九条首席技师选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部署申报。
每年第一季度,根据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下发申报工作通知,明确时间进度和工作要求。
(二)组织推荐。
各设区的市、省直有关部门、省行业协会、省管企业及中央驻鲁有关单位受理申报后,组织专家进行初步评审,形成推荐人选。
推荐人选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报省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
推荐时需报送以下材料:
1.首席技师申报表;
2.1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
3.申报人职业资格证书、获奖情况、主要技术成果以及相关证书等证明材料。
(三)资格审查。
省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根据评选条件和标准,对推荐人选的资格条件、申报材料等进行形式要件审查。
材料弄虚作假者,取消申报资格。
(四)评审遴选。
省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于每年第二季度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在充分讨论和记名投票表决基础上,提出首席技师建议人选名单。
(五)考察公示。
省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将建议人选名单在有关网站和申报单位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后,组织实地考察。
(六)颁发证书。
公示和考察均无异议的,提交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
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报省政府同意,由省政府办公厅发文公布名单,并颁发证书。
第四章待遇
第十条首席技师在管理期内,每人每月享受省政府津贴1000元。
津贴每年集中发放一次。
当年新评选的首席技师津贴于次年发放。
第十一条首席技师纳入xxx省高层次人才库,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每年组织部分首席技
师参加省情考察、咨询等活动。
强化教育培训,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于评选当年或下一年度对新评选产生的首席技师轮训一遍。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对首席技师可以参照企业经营者实行年薪制,其技术成果转化所得收益,应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个人。
第十三条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对首席技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设区的市每年组织高层次人才健康查体时,应当安排首席技师参加。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安排首席技师带薪休假。
第十四条首席技师在管理期内,在用人单位需要、本人自愿的前提下可暂不办理退休手续;管理期结束后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可以推迟退休,推迟的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
第五章管理
第十五条首席技师要在企业生产发展和管理、技术革新和项目攻关、高技能人才培养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一)用人单位要积极组织首席技师参与重点生产建设项目咨询和重大技术联合攻关,开展同行业技能交流、绝招绝技展示等活动,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
(二)在省内重点产业、骨干企业选择建立“首席技师工作站”,组织首席技师开展技艺传承、技能推广等活动,建立高技能人才技术技能创新成果和绝技绝活代际传承机制;(三)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地安排首席技师脱产学习、参观考察、参加同业技术技能交流;
(四)首席技师在申请科研项目、申报新技术推广应用时,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优先给予政策、经费等支持;
(五)加强联系服务,各级要建立党员领导干部联系首席技师制度,及时协调帮助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六)强化舆论宣传,依托各级新闻媒体大力宣传首席技师的先进事迹和突出贡献,形成全社会关注支持高技能人才工作的良好局面,为高技能人才队伍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第十六条首席技师在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安排下,承担以下职责和义务:
(一)做好所在职业(工种)领域技术技能传帮带工作,加快培养一批青年技术技能骨干;(二)发挥职业技能优势,积极参与技术攻关、技能革新、发明创造等活动,帮助企业解决生产操作、技术工艺等方面难题;
(三)积极参加行业性、区域性技术交流会议、技能演示活动,及时总结推广创新成果和具
有特色的生产操作法;
(四)配合做好高技能人才宣传工作。
第十七条省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建立首席技师档案,每年年底,对其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评估,结果作为发放津贴的重要依据;管理期满后,对其工作成效进行期满评估。
期满评估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期满评估“优秀”的,经用人单位和本人同意,且符合首席技师选拔条件,可直接纳入下一管理期支持,最多连续支持2个管理期。
期满评估“合格”的,可参加新一批首席技师选拔申报。
期满评估“不合格”的,取消首席技师资格;单位负有责任的,取消单位当年申报首席技师资格。
第十八条管理期内,首席技师在用人单位取得以下标志性成果之一的,可参评“优秀”等次,每批“优秀”等次数量不超过评估总数的十分之一。
(一)在管理期内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人才等国家级人才称号;
(二)在技术技能革新、项目攻关等方面取得新的重大突破性成果,产生重大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得到业内及社会公认;
(三)在技术技能推广、传技带徒等方面成效十分显著,所带徒弟有1人以上获得国家或省级人才称号。
第十九条首席技师在管理期内不再从事技术技能岗位工作或者调往省外的,可继续保留首席技师资格,但不再享受有关待遇。
第二十条首席技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取消其资格,收回证书并停止相应待遇:
(一)在管理期内有违法违纪行为或者重大过失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和义务的;
(三)采取弄虚作假、谎报成果等不正当手段骗取首席技师资格的;
(四)其他应当取消首席技师资格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