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若干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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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若干政策的通

【法规类别】对外开放与鼓励外商投资
【发文字号】云政发[1996]176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6.09.13
【实施日期】1996.09.1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4月4日实施日期:2002年4月4日)废止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
扩大对外开放若干政策的通知
(云政发〔1996〕176号一九九六年九月十三日)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若干政策
为加快云南经济的发展,充分发挥云南的地缘优势,我们要抓住中央加快中西部发展的机遇,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强领导,深化改革,改善投资环境,形成多元化、多层
次、多渠道、全方位对外开放的格式,把我省对外开放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全面实施“九五”和2010年的对外开放目标。

为此,决定采取以下政策措施:
第一条“九五”期间,省财政建立出口发展专项基金,逐年安排,到2000年达到2亿元,主要用于扶持出口生产基地建设。

第二条“九五”期间,省财政建立引进技术风险基金,每年安排2000万元,到2000年达到1亿元,主要用于扶持企业引进先进技术,支持老企业嫁接改造。

第三条“九五”期间,由省财政对省级外经贸公司以1995年缴纳所得税实绩为基数,实行超基数新增所得税返还的办法,以补充企业自有资金。

各地、州、市所属外经贸公司参照此办法办理。

第四条“九五”期间,由省人行协调每年安排贷款1亿元,用于支持效益好、对外影响大、启动资金不足的省内企业对国外的工程承包项目。

第五条“九五”期间,为开拓国际市场,合理设置海外窗口公司,由省财政视情况,给予到国外设置窗口公司的企业适当补助。

第六条外商在本省“老、少、边、穷”地区的县投资新办的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前两年免征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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