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安全管理规定讨论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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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爆无轨胶轮车安全运行管理制度(2篇)

防爆无轨胶轮车安全运行管理制度(2篇)

防爆无轨胶轮车安全运行管理制度为切实加强我矿防爆无轨胶轮车的安全运行管理工作,根据我矿实际,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一、一般规定1、凡入井的无轨胶轮车辆必须防爆,入井前必须进行车况及性能检查,确保车况完好,严禁车辆带病入井。

2、车辆每次出、入井前都必须到井口检身房登记。

3、驾驶防爆无轨胶轮车的司机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上岗。

4、防爆无轨胶轮车必须按规定配备一具4kg以上灭火器。

二、运行管理规定1、机运队负责防爆无轨胶轮的管理与维修工作。

车辆制动、转向系统和安全装置必须完好应定期检验其可靠性保持车辆完好、清洁。

2、运人胶轮车必须按规定时间进出车保证乘车人员的正常上下班特殊情况必须向调度室汇报。

3、胶轮车运行范围全部执行“封闭式”管理人员进入胶轮车运行巷道施工必须提前编制施工安全措施并审批、学习签字进出封闭巷道必须到井下运输调度站进行签字严格执行封闭巷道管理制度。

4、运行道路每班至少一次洒水降尘定期做好保养维护。

5、运人作业时设专门交通指挥人员采用正规交通指挥手势。

车辆井下运行必须遵守道路交通法。

所有人员及车辆必须服从交通指挥人员的指挥。

三、车辆行驶规定1、机车司机在启动车辆时必须确认驻车制动有效档位手柄置于空档位置所有水位和油位都在正常位置关上驾驶室门。

车辆正常行驶中严禁将头及身体任何部位探出驾驶室窗外。

2、巷道内应装设限速标志。

车辆在行近巷道口、硐室口、弯道、坡度较大或危险地段要减速运行速度不能超过15KM/h,并按响喇叭发出警号。

3、多辆无轨胶轮车同向行驶时前、后车距不得小于50m行驶时不准急刹车、急转弯或超车。

4、车辆行驶速度运人时不得超过20km/h运料时不得超过30km/h严禁中途停车车辆行驶过程中严禁调节和维修车辆。

5、严禁在无错车车场地点车辆逆向错车行驶。

6、特殊情况在上、下坡停车时必须要在轮胎后加楔垫楔住加楔垫时人员必须在车辆一侧严禁在车辆后方。

7、无轨胶轮车严禁空档滑行。

山西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安全管理规定讨论稿

山西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安全管理规定讨论稿

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车辆准入与技术要求 (1)第一节基本要求 (1)第二节防爆柴油机 (2)第三节制动系统 (3)第四节驾驶室及车厢 (4)第五节电气系统 (4)第六节照明及信号装置 (5)第七节安全保护装置 (5)第八节消防装置 (6)第三章运输线路、硐室及设施 (6)第一节运输线路 (6)第二节硐室设置 (7)第三节标识、信号及安全设施 (11)第四章车辆运行与运输 (12)第一节车辆运行 (12)第二节车辆停放 (13)第三节井下柴油运输 (14)第四节井下车辆加油 (14)第五节“三超”设备运输 (15)第六节制定专项安全措施的运输 (15)第五章车辆维修与保养 (16)第六章车辆检查与检验 (17)第七章驾驶人员管理 (18)第一节准入培训 (18)第二节持证上岗 (18)第八章附则 (19)山西省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以下简称胶轮车)的准入、选型、使用、维护和监督管理,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结合山西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山西省境内煤矿胶轮车的使用和监管。

第三条本规定主要引用文件包括:《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GB 50533《煤矿井下辅助运输设计规范》、AQ 1064-2008《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安全使用规范》、MT/T 989-2006《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通用技术条件》、MT 990-2006《矿用防爆柴油机通用技术条件》等有关规程、规范和标准,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执行国家及行业现行规定。

第二章车辆准入与技术要求第一节基本要求第四条胶轮车必须具有“两证一标志”:产品出厂合格证、检验合格证或检验报告、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

第五条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无轨胶轮车;严禁非防爆、失去防爆性能及不完好的车辆入井。

防爆无轨胶轮车安全运行管理制度与防爆柴油无轨胶轮车安全操作规程

防爆无轨胶轮车安全运行管理制度与防爆柴油无轨胶轮车安全操作规程

防爆无轨胶轮车安全运行管理制度与防爆柴油无轨胶轮车安全操作规程防爆无轨胶轮车安全运行管理制度为切实加强我矿防爆无轨胶轮车的安全运行管理工作,根据我矿实际,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一、一般规定1、凡入井的无轨胶轮车辆必须防爆,入井前必须进行车况及性能检查,确保车况完好,严禁车辆带病入井。

2、车辆每次出、入井前都必须到井口检身房登记。

3、驾驶防爆无轨胶轮车的司机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上岗。

4、防爆无轨胶轮车必须按规定配备一具4kg以上灭火器。

二、运行管理规定1、机运队负责防爆无轨胶轮的管理与维修工作。

车辆制动、转向系统和安全装置必须完好应定期检验其可靠性保持车辆完好、清洁。

2、运人胶轮车必须按规定时间进出车保证乘车人员的正常上下班特殊情况必须向调度室汇报。

3、胶轮车运行范围全部执行“封闭式”管理人员进入胶轮车运行巷道施工必须提前编制施工安全措施并审批、学习签字进出封闭巷道必须到井下运输调度站进行签字严格执行封闭巷道管理制度。

4、运行道路每班至少一次洒水降尘定期做好保养维护。

5、运人作业时设专门交通指挥人员采用正规交通指挥手势。

车辆井下运行必须遵守道路交通法。

所有人员及车辆必须服从交通指第1 页共7 页挥人员的指挥。

三、车辆行驶规定1、机车司机在启动车辆时必须确认驻车制动有效档位手柄置于空档位置所有水位和油位都在正常位置关上驾驶室门。

车辆正常行驶中严禁将头及身体任何部位探出驾驶室窗外。

2、巷道内应装设限速标志。

车辆在行近巷道口、硐室口、弯道、坡度较大或危险地段要减速运行速度不能超过___KM/h,并按响喇叭发出警号。

3、多辆无轨胶轮车同向行驶时前、后车距不得小于___m行驶时不准急刹车、急转弯或超车。

4、车辆行驶速度运人时不得超过___km/h运料时不得超过___km/h严禁中途停车车辆行驶过程中严禁调节和维修车辆。

5、严禁在无错车车场地点车辆逆向错车行驶。

6、特殊情况在上、下坡停车时必须要在轮胎后加楔垫楔住加楔垫时人员必须在车辆一侧严禁在车辆后方。

无轨胶轮车安全操作规定(3篇)

无轨胶轮车安全操作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煤矿井下无轨胶轮车(以下简称“胶轮车”)的安全运行,保障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煤矿井下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煤矿井下使用的胶轮车,包括但不限于运送人员、物料、设备的胶轮车。

第三条胶轮车的安全操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车辆运行安全可靠。

第二章车辆及设备管理第四条胶轮车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并取得相应的产品合格证。

第五条胶轮车在使用前,必须进行以下检查:1. 车辆外观是否完好,无损伤;2. 车辆制动系统、转向系统、照明系统等是否正常;3. 车辆轮胎气压是否符合要求;4. 车辆的电气系统是否安全可靠;5. 车辆的消防设施是否齐全有效。

第六条胶轮车应当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车辆始终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七条胶轮车驾驶员必须具备相应的驾驶资格,并持有有效的驾驶证。

第八条胶轮车必须配备以下安全设施:1. 防爆照明设备;2. 防爆消防器材;3. 车辆灭火器;4. 安全警示标志;5. 防爆轮胎。

第三章驾驶员操作规定第九条驾驶员在上岗前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培训,了解本规定的相关内容。

第十条驾驶员必须穿戴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品,包括安全帽、防尘口罩、工作服等。

第十一条驾驶员操作胶轮车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 启动车辆前,检查车辆各系统是否正常;2. 在车辆启动过程中,注意观察车辆运行状态,确保车辆平稳起步;3. 驾驶过程中,保持注意力集中,遵守交通规则,注意行人安全;4. 禁止在车辆行驶过程中进行与驾驶无关的活动;5. 遇到紧急情况时,应立即采取措施,确保车辆和人员安全;6. 驾驶员不得酒后驾驶、疲劳驾驶;7. 驾驶员不得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吸烟、饮食。

第十二条驾驶员发现车辆存在安全隐患时,应立即停车检查,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四章车辆运输规定第十三条胶轮车运输物料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 物料装载必须符合安全要求,不得超载;2. 物料堆放平稳,不得倾斜;3. 物料包装必须牢固,防止在运输过程中损坏;4. 运输危险品时,必须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防爆无轨胶轮车安全运行管理制度范文

防爆无轨胶轮车安全运行管理制度范文

防爆无轨胶轮车安全运行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防爆无轨胶轮车的安全运行,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防爆无轨胶轮车的安全运行管理。

第三条基本原则: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第四条职责分工:1. 生产单位负责防爆无轨胶轮车的制造和产品质量。

2. 运营单位负责防爆无轨胶轮车的日常运营管理,包括安全检查、维护保养、事故处理等。

3. 使用单位负责对防爆无轨胶轮车的安全使用。

第五条管理措施:1. 建立健全防爆无轨胶轮车的产品质量管控体系,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要求。

2. 加强对防爆无轨胶轮车的日常运营管理,制定并执行相应的操作规程。

3. 加强对防爆无轨胶轮车的安全培训,提高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4.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5. 建立事故应急预案,确保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理事故。

第二章产品质量管控第六条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对防爆无轨胶轮车进行严格的质量管控。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1. 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包括从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产品经过检验到出厂的全过程管控。

2. 设立质量管理部门,配备专业的质量管理人员。

3. 定期开展内部质量检查和外部质量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整改。

4. 对产品进行可追溯管理,建立产品质量档案。

第三章日常运营管理第七条运营单位应当对防爆无轨胶轮车的日常运营管理进行全面控制。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1. 设立运营管理部门,配备专业的运营管理人员。

2. 制定并执行相应的操作规程,包括运营流程、安全操作规范等。

3. 对防爆无轨胶轮车进行定期的维护保养,包括检查车辆状况、清洁车辆、加注车辆润滑油等。

4. 定期对防爆无轨胶轮车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 加强对车辆驾驶员的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八条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爆无轨胶轮车的安全记录和档案。

防爆无轨胶轮车安全运行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防爆无轨胶轮车安全运行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防爆无轨胶轮车安全运行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防爆无轨胶轮车的安全运行,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防爆无轨胶轮车的安全运行管理。

第三条基本原则: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第四条职责分工:1. 生产单位负责防爆无轨胶轮车的制造和产品质量。

2. 运营单位负责防爆无轨胶轮车的日常运营管理,包括安全检查、维护保养、事故处理等。

3. 使用单位负责对防爆无轨胶轮车的安全使用。

第五条管理措施:1. 建立健全防爆无轨胶轮车的产品质量管控体系,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要求。

2. 加强对防爆无轨胶轮车的日常运营管理,制定并执行相应的操作规程。

3. 加强对防爆无轨胶轮车的安全培训,提高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4.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5. 建立事故应急预案,确保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理事故。

第二章产品质量管控第六条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对防爆无轨胶轮车进行严格的质量管控。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1. 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包括从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产品经过检验到出厂的全过程管控。

2. 设立质量管理部门,配备专业的质量管理人员。

3. 定期开展内部质量检查和外部质量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整改。

4. 对产品进行可追溯管理,建立产品质量档案。

第三章日常运营管理第七条运营单位应当对防爆无轨胶轮车的日常运营管理进行全面控制。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1. 设立运营管理部门,配备专业的运营管理人员。

2. 制定并执行相应的操作规程,包括运营流程、安全操作规范等。

3. 对防爆无轨胶轮车进行定期的维护保养,包括检查车辆状况、清洁车辆、加注车辆润滑油等。

4. 定期对防爆无轨胶轮车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 加强对车辆驾驶员的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八条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爆无轨胶轮车的安全记录和档案。

山西文件关于胶轮车规定2004

山西文件关于胶轮车规定2004

山西省地方煤矿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使用管理暂行规定晋安监煤字[2004]29号第一条为了规范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以下简称防爆柴油机车)在我省地方煤矿井下的使用管理,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技术检验规范(暂行)》《煤矿矿用防爆柴油机技术检验规范(暂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井下使用防爆柴油机车运输的地方煤矿企业和生产矿用防爆柴油机车的生产厂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煤矿井下使用防爆柴油机车进行监督管理,严禁非防爆、失去防爆性能的防爆柴油机车入井,严禁无操作资格证驾驶机车。

下列矿井不得使用防爆柴油机车运输:(一)高瓦斯矿井和按高瓦斯矿井管理的矿井;(二)有煤与瓦斯喷出或突出的矿井;(三)年生产能力在9万吨及以上的矿井;(四)通风能力不能满足防爆柴油机车运行所需风量的矿井;(五)井下巷道不能满足防爆柴油机车安全运行要求的矿井。

第四条各驻矿安全监督员对所在矿使用的防爆柴油机车进行现场监督管理,对井下违规使用非防爆、失去防爆性能、无证驾驶等有权作出现场处理决定,并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条各煤矿所使用的防爆柴油机车。

必须由矿方统一采购。

煤矿企业购置防爆柴油机车,必须向生产厂家索取有效的产品出厂合格证、检验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和购货发票。

生产防爆柴油机车厂家必须向购买方提供有效的产品出厂合格证、检验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购货发票、安全使用说明书、安全注意事项和售后服务城诺第六条防爆柴油机车的驾驶员要按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驾驶员上岗必须经过专门培训,随身携带驾驶员操作证。

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针对井下使用防爆柴油机车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技术管理档案。

根踞实际情况要不断完善,并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煤矿井下使用防爆柴油机车运输的巷道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运输巷道的宽度应满足两辆车行驶,两车错车中间距宽度不得小于O.5m,距巷道侧的宽度不得小于0.3m,巷道高度不得低于2.3m,转弯处巷道半径大于 5.8m;坡道不大于8度(二)运输大巷路面必须硬化,定期清理落煤,清扫煤尘,并及时对路面进行平整、养护:(三)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主要运输巷及卸载点必须敷设防尘供水管路,并实行喷雾洒水;(四)运输大巷采用锚杆、锚喷支护形式,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44条的规定;(五)卸煤厂要求巷道高度大于4米,巷道宽度大于3米,并且支护稳定可靠;(六)倒车厂必须有充足的固定照明设备,并保持完好。

山西省地方煤矿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山西省地方煤矿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山西省地方煤矿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使用管理暂行规定晋安监煤字[2004]29号第一条为了规范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以下简称防爆柴油机车)在我省地方煤矿井下的使用管理,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技术检验规范(暂行)》《煤矿矿用防爆柴油机技术检验规范(暂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井下使用防爆柴油机车运输的地方煤矿企业和生产矿用防爆柴油机车的生产厂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煤矿井下使用防爆柴油机车进行监督管理,严禁非防爆、失去防爆性能的防爆柴油机车入井,严禁无操作资格证驾驶机车。

下列矿井不得使用防爆柴油机车运输:(一)高瓦斯矿井和按高瓦斯矿井管理的矿井;(二)有煤与瓦斯喷出或突出的矿井;(三)年生产能力在9万吨及以上的矿井;(四)通风能力不能满足防爆柴油机车运行所需风量的矿井;(五)井下巷道不能满足防爆柴油机车安全运行要求的矿井。

第四条各驻矿安全监督员对所在矿使用的防爆柴油机车进行现场监督管理,对井下违规使用非防爆、失去防爆性能、无证驾驶等有权作出现场处理决定,并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条各煤矿所使用的防爆柴油机车。

必须由矿方统一采购。

煤矿企业购置防爆柴油机车,必须向生产厂家索取有效的产品出厂合格证、检验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和购货发票。

生产防爆柴油机车厂家必须向购买方提供有效的产品出厂合格证、检验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购货发票、安全使用说明书、安全注意事项和售后服务城诺第六条防爆柴油机车的驾驶员要按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驾驶员上岗必须经过专门培训,随身携带驾驶员操作证。

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针对井下使用防爆柴油机车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技术管理档案。

根踞实际情况要不断完善,并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煤矿井下使用防爆柴油机车运输的巷道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运输巷道的宽度应满足两辆车行驶,两车错车中间距宽度不得小于O.5m,距巷道侧的宽度不得小于0.3m,巷道高度不得低于2.3m,转弯处巷道半径大于5.8m;坡道不大于8度(二)运输大巷路面必须硬化,定期清理落煤,清扫煤尘,并及时对路面进行平整、养护:(三)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主要运输巷及卸载点必须敷设防尘供水管路,并实行喷雾洒水;(四)运输大巷采用锚杆、锚喷支护形式,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44条的规定;(五)卸煤厂要求巷道高度大于4米,巷道宽度大于3米,并且支护稳定可靠;(六)倒车厂必须有充足的固定照明设备,并保持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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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车辆准入与技术要求 (1)第一节基本要求 (1)第二节防爆柴油机 (2)第三节制动系统 (3)第四节驾驶室及车厢 (4)第五节电气系统 (4)第六节照明及信号装置 (5)第七节安全保护装置 (5)第八节消防装置 (6)第三章运输线路、硐室及设施 (6)第一节运输线路 (6)第二节硐室设置 (7)第三节标识、信号及安全设施 (11)第四章车辆运行与运输 (12)第一节车辆运行 (12)第二节车辆停放 (13)第三节井下柴油运输 (14)第四节井下车辆加油 (14)第五节“三超”设备运输 (15)第六节制定专项安全措施的运输 (15)第五章车辆维修与保养 (16)第六章车辆检查与检验 (17)第七章驾驶人员管理 (18)第一节准入培训 (18)第二节持证上岗 (18)第八章附则 (19)山西省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以下简称胶轮车)的准入、选型、使用、维护和监督管理,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结合山西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山西省境内煤矿胶轮车的使用和监管。

第三条本规定主要引用文件包括:《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GB 50533《煤矿井下辅助运输设计规范》、AQ 1064-2008《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安全使用规范》、MT/T 989-2006《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通用技术条件》、MT 990-2006《矿用防爆柴油机通用技术条件》等有关规程、规范和标准,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执行国家及行业现行规定。

第二章车辆准入与技术要求第一节基本要求第四条胶轮车必须具有“两证一标志”:产品出厂合格证、检验合格证或检验报告、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

第五条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无轨胶轮车;严禁非防爆、失去防爆性能及不完好的车辆入井。

第六条禁止选用排气标准在国Ⅱ及以下的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在用的排气标准在国Ⅱ及以下的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在2020年12月28日后禁止使用。

第七条胶轮车的选型、数量及装备水平,应根据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开拓方式、巷道断面、巷道坡度、运输距离和运输量等,从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等诸多因素进行方案比较后确定。

第八条采用平硐或缓坡斜井开拓方式的矿井,优先选用无轨辅助运输方式。

第九条采用斜井开拓方式的矿井,使用胶轮车时,应依据巷道净断面尺寸、提升机最大提升能力及胶轮车最大不可拆卸件尺寸和重量等进行选型。

第十条采用立井开拓方式的矿井,使用胶轮车时,应依据罐笼的最大尺寸和最大提升能力及胶轮车的最大不可拆卸件尺寸和重量等进行选型。

第十一条胶轮车的外形尺寸、结构型式、转弯半径、驱动能力等参数应依据矿井巷道断面尺寸,坡度、路面等情况进行选择。

第二节防爆柴油机第十二条防爆柴油机应符合《MT 990-2006矿用防爆柴油机通用技术条件》的有关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

第十三条防爆柴油机应采用四缸及以上多缸机,且应采用强制液体冷却方式。

第十四条防爆柴油机进气口和排气口应设置阻火器,阻止火焰传播。

阻火器要紧固可靠,安装到位,严禁擅自改装、拆除或使用不配套的阻火器。

第十五条防爆柴油机废气排出前,应通过冷却净化水箱,冷却净化水箱应设置水位标记,注水孔应采用螺纹隔爆结构,孔盖应有系紧装置,水箱水(液)量要充足,不得低于报警水位或无水运行。

第十六条胶轮车在设计的最大坡道上运行时,冷却水箱和冷却净化水箱水位应不低于设定的最低水位。

第十七条燃油箱应设置油位标记、加油孔和通气孔,孔盖应采用螺纹联结,并有系紧装置。

燃油箱最大容量不得超过8h 正常运行耗油量。

第三节制动系统第十八条胶轮车应设置工作制动、紧急制动和停车制动,工作制动必须采用湿式制动器。

第十九条停车制动装置和紧急制动装置应为失效安全型,当制动器解锁压力失效时,系统应处于制动状态。

第二十条在水平干硬路面上,无轨胶轮车以额定载荷、初速度20km/h时的制动距离应不大于8m。

第四节驾驶室及车厢第二十一条胶轮车驾驶室内座椅应符合人体舒适的要求,并设置安全带,工作空间内不应有尖锐物或角状物。

第二十二条在驾驶室内应设置警示牌,警示内容包括:行车时的警告事项、紧急情况下所采取的相应措施、必要的操作提示等。

第二十三条专用人车应设置封闭式乘人车厢。

车厢内座椅应符合人体舒适度要求,高度满足乘员配戴安全帽乘坐。

第二十四条胶轮车设置两个驾驶室(双向驾驶)时,两驾驶室的各控制单元应为互锁式,但紧急制动系、停车制动系及自动灭火系统不受互锁限制。

第二十五条乘人车厢的车门应具有闭锁功能,防止运行期间车门意外打开。

第五节电气系统第二十六条胶轮车所配套的电气设备,应符合GB 3836的规定,并取得防爆合格证和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

第二十七条胶轮车电气设备的线缆应符合《MT 818.1煤矿用阻燃电缆》的有关规定。

第六节照明及信号装置第二十八条胶轮车必须设置车前照明灯和尾部红色信号灯。

第二十九条设有两个驾驶室(双向驾驶)的无轨胶轮车,照明、信号系统应为复式。

第三十条胶轮车运行方向的照明灯应使车辆前方20m处至少有4Lx的照明度,尾部红色信号灯能见距离至少60m。

第七节安全保护装置第三十一条胶轮车应配备防爆柴油机自动保护装置,在监控参数出现异常情况时,能及时发出报警信号并能使车辆动力系统停止运转。

第三十二条胶轮车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自动保护装置应能及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其声光信号应使驾驶人员能够清晰辨别,并在报警后1min内使无轨胶轮车动力系统自动停止运转:(一)排气温度最高至77℃时。

(二)表面温度最高至150℃时。

(三)冷却水温度(强制冷却)最高至95℃或设计值时。

(四)冷却净化水箱水位低至设定最低水位时。

(五)机油压力低至设定最低压力时。

(六)瓦斯浓度达到0.5%时。

第三十三条胶轮车应装备车载式甲烷检测自动报警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并按期调校和检测。

第三十四条车载式甲烷断电仪故障时,可采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当瓦斯浓度≥0.5%时,驾驶人员应立即手动关闭车辆动力系统。

第八节消防装置第三十五条胶轮车的燃油箱、液压油箱、电池箱、电缆、胶管及其他易着火单元均应合理布置或增加相应的防护装置,避免车辆运行中产生热量而着火。

第三十六条胶轮车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或手提式灭火器等消防装置,手提式灭火器应能方便地从胶轮车上取出使用。

第三十七条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胶轮车,一旦车载灭火系统启动,胶轮车应能自动停机(防爆柴油机应能自动熄火)。

第三章运输线路、硐室及设施第一节运输线路第三十八条行驶胶轮车的巷道路面、坡度、质量应当满足车辆安全运行要求。

第三十九条胶轮车运输的井筒、巷道宜设计布置为双车道双向行驶方式或单车道单向行驶方式,实现来往车辆或上、下行车辆各行其道。

第四十条设计布置为单车道双向行驶方式时,应根据运距、运量、运速及运输车辆特性在巷道的合适位置设置车辆绕行道或错车(会让)硐室,并设置方向标识。

第四十一条胶轮车运输巷道(包括管、线、电缆)与车辆两侧最突出部分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0.5m,与车辆顶部最突出部分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0.5m。

双车道行驶的车辆会车时,两车最突出部分之间的间距不得小于0.5m。

曲线巷道按标准加宽后,应满足安全运输要求。

第四十二条新建矿井、生产矿井新掘胶轮车运输巷的一侧,从巷道路面起1.6m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m。

胶轮车运输矿井人行道宽度不足1m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胶轮车运输的井筒,应采用强度等级不低于C25混凝土铺设永久性路面,铺设厚度不小于150mm。

第四十四条胶轮车运输的主要道路应采用混凝土、铺钢板等方式硬化,硬化厚度不得小于150mm,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得小于C20。

第四十五条胶轮车运输巷道底板不应有底臌现象,路面应平整干净,无明显坑凹、淤泥、积水。

第二节硐室设置第四十六条硐室设置应符合GB 50533-2009《煤矿井下辅助运输设计规范》、GB 50416-2017《煤矿井底车场硐室设计规范》和AQ 1064—2008 《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安全使用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胶轮车不能直达地面的生产矿井,应在井下设置无轨胶轮车存放硐室、检修硐室、加油硐室和换装(转载)硐室,并宜设置在井底车场附近。

第四十八条躲避硐(一)胶轮车运输的缓坡斜井,兼做运输和人行通道时,在人行道一侧必须设躲避硐,躲避硐的间距不大于300m。

(二)躲避硐净宽不得小于1.2m,净高不得小于1.8m。

净深不得小于0.7m。

(三)在300m间距附近有可以利用的硐室或巷道符合躲避硐尺寸时,可不另设躲避硐。

第四十九条会让(错车)硐室(一)硐室的设置应根据车辆运行频次、运输量、车辆特征等情况综合考虑,宜每隔300m~600m设置一个,宜利用井筒、巷道平坡段布置。

(二)硐室采用尽头式硐室布置时,硐室断面、深度应根据井筒或巷道宽度和运行车辆的外形尺寸确定,确保会让硐室停车时,不得妨碍井筒或巷道正常通行车辆的通过,且两车会车间距不小于0.5m。

(三)硐室采用巷道加宽布置时,其加宽后的巷道总宽度应满足车辆双车道双向行驶方式,硐室长度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但至少大于会让车辆2倍的长度。

第五十条存放硐室(一)硐室的规格、空间、位置应根据运行系统和运输要求确定,应满足运输需要;应保持车辆进、出通道畅通,车辆存放、出入运行的最小间距必须符合规程要求。

(二)硐室应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地面宜采用混凝土硬化,平整干净,避免淋水和积水现象产生。

(三)硐室宜采用独立的通风系统,如不能实现时,必须设置在进风风流中,确保通风良好,干燥整洁。

第五十一条检修硐室(一)硐室的长度一般不小于30m,宽度不小于10m,高度不小于4m(天车以下高度),断面成矩形。

使用不燃性材料支护,不应有淋水,地面应采用混凝土硬化,平整无积水。

(二)硐室必须有独立通风系统。

应设置检修地沟,地沟中心应设集油坑或集油装置。

应配备静压水和压风管道。

(三)硐室应装设向外开启的铁门或栅栏门。

硐室入口处应悬挂明显的标志牌和“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警示牌。

(四)硐室应使用防爆照明系统,照明线路电压不得超过127V。

应设置足够数量用于扑灭燃油火灾的灭火器材。

(五)硐室内废旧油脂应存放在有盖的油桶内,用过的棉纱、布头和纸张等易燃废弃物应存放在有盖的铁桶内,当班运送至地面处理。

(六)硐室内待修、完好车辆应分区域停放并挂牌管理。

第五十二条加油硐室(一)硐室的长度一般不小于10m,高度不小于4m,使用不燃性材料支护,顶板不应有滴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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