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桥梁检测管理办法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渝建发[2009]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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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渝建发〔2009〕123号)各区县(自治县)建委,北部新区建设局,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并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同意登记,登记号为“渝文审[2009]19号”。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五日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及其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项目实施抽样检测,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实施见证取样检测,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检测鉴定,并出具检测报告的活动。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检测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检测资质证书,开展质量检测,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服务型中介机构。
本规定所称检测人员是指经考核合格,具备相应检测工作能力的检测从业人员。
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申请综合类资质或者资质增项的检测机构,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本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行为的, 市住
房城乡建委不予批准其申请。
取得资质的检测机构,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七条应当整改但尚未完成整改的,对其综合类资质或者资质增项申请 ,市住房城乡建委不予批准。
检测机构在建设工程抗震活动中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六条检测机构违反本规定,有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 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检测机构主要人员违反本规定,有第三十二条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进行处罚。
第二章检测机构的资质管理
第五条检测机构资质分为综合类资质、专项类资质,本市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和业务范围见附件。
市住房城乡建委根据我市工程建设的需要,适时对可选项目或可选参数进行调整。
第六条申请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并具 备相应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条件。
上述材料应按照本市申报程序要求提供。
第九条市住房城乡建委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材料审查和专家评审,在6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书面决定。 对符合资质标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颁发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并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 案。专家评审、现场核查和公示时间不计算在资质许可期限内。
市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建立和管理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专家库。
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及其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项目实施抽样检测,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实施见证取样检测,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检测鉴定,并出具检测报告的活动。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检测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检测资质证书,开展质量检测,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服务型中介机构。
本规定所称检测人员是指经考核合格,具备相应检测工作能力的检测从业人员。
第五条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检测机构、检测人员和检测行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审批全市检测机构资质,负责监督指导检测人员的培训,并对检测人员进行考核,负责建立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数据库,实施检测资质动态管理。
各区县(自治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和所监管工程的检测行为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资质申请的受理和初审。
第六条企业内设试验室是企业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的组成部分,不纳入检测机构的资质管理,不得对外承接检测业务。
第二章检测机构资质第七条检测机构资质按其检测能力和业务范围,分为见证取样检测资质和专项检测资质,检测机构可同时取得见证取样检测资质和专项检测资质。
重庆市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和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内容分别见附件一和附件二。
检测机构取得检测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资质许可范围内的检测工作。
第八条申报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向注册所在区县(自治县)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经区县(自治县)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0]第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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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正文:----------------------------------------------------------------------------------------------------------------------------------------------------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0〕第28号)《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已于2010年9月29日经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0年10月9日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10年9月29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政设施管理,维护公共安全,营造宜居环境,保障城市健康运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市(含建制镇)规划区内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公路、电力、通信、广播电视、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国防、防洪等其他城市公共设施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政设施管理标准的制定、规划编制、行业指导、监督检查以及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市政设施的直接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以外的市政设施行政管理工作。
建制镇的市政设施具体管理办法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城乡规划、建设、园林、水利、交通、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市政设施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政设施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科学配套、协调发展、高效便民的原则,努力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
第五条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充分听取和尊重公众意见。
《重庆城市桥梁荷载试验管理暂行办法》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重庆城市桥梁荷载试验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城市桥梁荷载试验管理暂行办法》(渝建发[2007]112号)第一条为测试城市桥梁结构的设计、施工质量和结构受力性能,确保城市桥梁工程的质量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设部有关规章、技术标准及规范,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桥梁,是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各类桥梁,包括跨越河流、沟谷、管线及其它构筑物并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常规桥梁、高架桥、轨道交通架空桥、立交桥、人行天桥和房屋建筑结构上设立车行通道的工程等构筑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荷载试验,是指在城市桥梁竣工验收前,通过对桥梁结构物直接加载并进行有关测试、记录与分析工作,以达到了解桥梁结构在试验荷载作用下的实际工作状态,进而评定桥梁结构施工质量和使用状况,为竣工验收提供科学依据的检验测试活动,包括试验准备、现场试验、对试验结果分析整理等一系列工作内容。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城市桥梁荷载试验。
第五条城市桥梁荷载试验管理除应执行本办法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六条城市桥梁完工后应进行桥梁荷载试验,荷载试验结论应反映桥梁是否符合设计及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荷载试验报告应作为城市桥梁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城市桥梁荷载试验按设计要求执行,设计无明确要求的,按下列规定执行:(一)以下城市桥梁应进行静力荷载试验:1、跨径≥40M的各类拱式桥;2、跨径≥30M或总长≥200M的各类梁式桥;3、跨径≥35M的钢筋混凝土和跨径≥30M的钢结构及悬索结构的人行天桥;4、跨径≥30M的连续梁高架桥、匝道桥或跨径≥35M且跨数≥3跨的简支梁高架桥、跨线桥;5、跨径≥20M的轨道交通架空桥;6、房屋建筑结构设立车行通道的部分。
建设部第令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4-01-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8号《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已于2003年7月1日经第11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三年十月十日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桥梁的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确保城市桥梁的完好、安全和通畅,充分发挥城市桥梁的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桥梁,是指城市范围内连接或者跨越城市道路的,供车辆、行人通行的桥梁以及高架道路(包括轻轨高架部分)。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检测和养护维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负责对其所有的或者受托管理的城市桥梁进行检测和养护维修。
第五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桥梁信息管理系统和技术档案。
第二章养护维修第六条城市桥梁竣工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以及未设置、施划有效交通标志的桥梁,不得交付使用。
第七条城市桥梁质量保修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政府投资(含贷款)建设的城市桥梁,其养护维修由城市人民政府委托的管理人负责。
由政府投资建设但已经出让经营权的城市桥梁,或者由企业投资建设的城市桥梁,在经营期限内,养护维修由获得经营权的企业负责养护维修。
经营期满后,按照设计荷载标准以及相关技术规范,经检测评估确认合格后,方可交还城市人民政府管理。
社会力量投资修建的公益性城市桥梁,其养护维修由城市人民政府委托的管理人负责。
第九条单位自建的用于专业用途的桥梁,由自建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渝交管养[2011]32号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渝交管养〔2011〕32号)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各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各相关单位:5天内,国内3座大桥相继发生垮塌:11日江苏328省道通榆河桥垮塌,14日福建武夷山公馆大桥倒塌,15日浙江杭州钱江三桥引桥桥面塌落。
上述连续发生的桥梁垮塌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巨大损失,社会影响恶劣,为吸取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我市桥梁的养护管理工作,确保公路桥梁使用安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落实。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养护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站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高度,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角度,充分重视桥梁的养护管理工作。
各单位要加强管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开展好辖区内公路桥梁的检查、评定和养护维修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做好桥梁的加固和改造升级工作,确保桥梁安全畅通。
二、落实制度,查漏补缺。
各公路管理养护单位要坚决贯彻交通运输部《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对桥梁管理制度体系开展深入自查,并比照部颁制度,查漏补缺。
特别是要抓好以下六个方面的工作:一是严格落实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各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养护单位,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公司应设置与管养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桥梁养护工程师(不少于1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二是切实重视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确保专职桥梁养护技术人员到位,确保养护经费到位,确保工作措施和监督管理到位;三是加强桥梁检查检测工作,严格按照部颁相关技术标准、规范所规定的频率对桥梁进行日常巡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切实了解和掌握桥梁技术状况,保障桥梁正常使用;四是科学计划,合理安排,加大资金投入,及时、及早地改造危桥、险桥;五是高度重视通航桥梁防撞工作,各有关单位应于近期对所管辖通航桥梁防撞设施进行排查,比照规范,消除隐患。
[重庆]城市大桥工程结构定期检测施工技术方案
XX市城投路桥管理有限公司2012年XX坝大桥结构定期检测技术方案XX桥都桥梁技术有限公司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目录一、工程概况 (01)二、适用规范 (01)三、结构定期检测内容及检测报告要求 (01)四、检测范围 (02)五、检测目的 (03)六、其他要求 (04)七、检测工作成果 (04)八、检测方法及措施 (04)九、检测仪器 (11)十、检查作业主要技术措施 (12)十一、人员投入及工期计划 (18)十二、确保检测质量措施及体系 (19)十三、检测作业安全措施及交通组织方案 (21)XX市城投路桥管理有限公司2012年XX坝大桥结构定期检测技术方案一、工程概况XXXX坝长江大桥于2007年9月竣工通车,结构形式为中承式无推力钢管混凝土系杆拱桥,桥梁全长1886米,其中主桥长800米,北引桥长906米,南引桥长180米。
根据《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CJJ99-2003)相关要求,同时为了掌握桥梁情况,为桥梁的日常性养护、维修工作提供确切的依据及建议,我司拟对XX坝长江大桥进行结构定期检测。
二、适用规范(一)《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CJJ99-2003);(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18号令》;(三)《公路桥梁伸缩装置》(JT/T327-2004);(四)《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GJ/H11-2004);(五)《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GJ/H10-2009);(六)《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程》(DB50/231-2006);(七)《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GB21431-2008);(八)《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04);(九)《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JGJ/T23-2011)。
三、结构定期检测内容及检测报告要求按照以上相关规范要求执行。
四、检查范围(一)钢箱拱的检查1、钢箱拱结构外观检查;2、钢箱拱节段焊缝检查(焊缝表面检查一般用肉眼观察为主,有局部涂层爆裂等异常情况应使用无损探伤焊缝内部);3、钢箱拱内部肋板及孔洞检查;4、桥铭牌检查;5、拱上检修通道检查;6、钢混接头检查;7、拱轴线检查;8、防雷设施检查;9、钢结构锈蚀情况检查。
(管理制度)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8号《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已于2003年7月1日经第11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三年十月十日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加强城市桥梁的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确保城市桥梁的完好、安全和通畅,充分发挥城市桥梁的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桥梁,是指城市范围内连接或者跨越城市道路的,供车辆、行人通行的桥梁以及高架道路(包括轻轨高架部分)。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县级之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负责对其所有的或者受托管理的城市桥梁进行检测和养护维修。
第五条县级之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桥梁信息管理系统和技术档案。
第二章养护维修第六条城市桥梁竣工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以及未设置、施划有效交通标志的桥梁,不得交付使用。
第七条城市桥梁质量保修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政府投资(含贷款)建设的城市桥梁,其养护维修由城市人民政府委托的管理人负责。
由政府投资建设但已经出让运营权的城市桥梁,或者由企业投资建设的城市桥梁,于运营期限内,养护维修由获得运营权的企业负责养护维修。
运营期满后,按照设计荷载标准以及关联技术规范,经检测评估确认合格后,方可交仍城市人民政府管理。
社会力量投资修建的公益性城市桥梁,其养护维修由城市人民政府委托的管理人负责。
第九条单位自建的用于专业用途的桥梁,由自建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城市桥梁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通知-渝建发[2008]218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城市桥梁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的通知
正文:
----------------------------------------------------------------------------------------------------------------------------------------------------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城市桥梁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通知
(渝建发〔2008〕218号)
各区县(自治县)建委,有关单位:
现批准《重庆市城市桥梁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为我市工程建设标准,编号为:dbj50-086-2008,自2009年2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由重庆市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具体解释(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58号,邮编400014,电话:63670000)。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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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040P28备案号:DB50城市桥梁安全性评估规程(征求意见稿)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DB50 /272—2008目次前言 (Ⅱ)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符号、代号 (1)4城市桥梁安全性评估周期 (2)5城市桥梁评安全性估要求 (4)6城市桥梁评安全性估要求 (6)7城市桥梁安全性评估程序 (7)8城市桥梁安全性评估等级 (8)9桥梁影响性评估 (9)10城市桥梁安全性评估成果及管理 (9)11附表 (9)12 附件 (10)13 城市桥梁安全性评估档案管理 (10)DB50/272—2008前言根据建设部《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3年118号令)、《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CJJ99-2003 J281-2003),以及《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程》(DB 50/231—2006)等法令法规的原则规定,结合重庆市城市桥梁的具体特点,制定重庆市《城市桥梁安全性评估规程》。
(以下简称本规程)本标准所称城市桥梁安全性评估是指对使用中的城市桥梁按照规范规程要求,在进行经常检查、定期检查、特殊检查的基础上,由城市桥梁评估机构根据养护管理单位提供的检查资料及相关资料,对桥梁进行完好状态等级的客观评价,确定桥梁技术安全状态,为桥梁管理运行提供科学决策依据及养护建议。
2005年8月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发布了《重庆市城市桥梁评估规程》CQSZ 08 — 2005(试行),试行两年来,对促进重庆市城市桥梁的养护管理,保障城市桥梁的完好、安全、畅通,起到了重要作用。
为适应重庆市桥梁建设的发展,更好地规范城市桥梁的养护管理,有必要将该规程修编为地方标准。
本规程在《重庆市城市桥梁评估规程》(试行)的基础上,吸取了两年来我市在城市桥梁安全评估工作的经验和近年桥梁养护管理方面的新进步,以使我市城市桥梁安全评估工作更加标准化、规范化和更具实用性。
本标准按国家标准《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GB/T1.1-2000)的要求进行编制。
本标准第4.1、7、8.1为强制性条文,其余为推荐性条文。
本标准附录A、附录B、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提出及归口管理,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主编单位:重庆市桥梁协会。
本标准参编单位:林同棪国际(重庆)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重庆桥都桥梁技术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顾庭勇、杨其良、瞿光义、黄家湘、张万全、周鉴武、杨联章、蒋中贵、代彤、張京街、林文修、夏克勤。
本标准于2008年 ** 月首次发布。
城市桥梁安全性评估规程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市桥梁安全性评估规程的术语、符号、代号、安全性评估周期及评估分级、城市桥梁安全性评估周期、城市桥梁评安全性估要求、城市桥梁安全性评估程序、城市桥梁安全性评估等级、城市桥梁安全性评估等级、附表、附件、城市桥梁安全性评估档案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所辖各区、县(自治县)所在地及建制镇城市规划范围内已建成投入运行中的跨越江河桥梁,城市道路上的跨线桥、立交桥、高架桥(含轻轨高架桥)、人行桥。
城市区域内住宅小区、企事业单位、公园、旅游景区等区域的桥梁安全评估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CJJ99-2003 《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CJJ36—2006 《城鎮道路养护技术规范》JTG H11-2004 《公路桥涵养护规范》CJJ 11—93 《城市桥梁设计准则》JTG D60—2004 《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 D62—2004 《公路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DB 50/231—2006《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程》建设部2003年118号令《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3 术语、符号、代号3.1 术语3.1.1 城市桥梁重庆市所辖各区、县(自治县)所在地及建制镇城市规划范围内跨越江河桥梁,城市道路上的跨线桥、立交桥、高架桥(含轻轨高架桥)、人行桥。
3.1.2 桥梁安全性评估使用中的城市桥梁按照有关规范规程进行经常检查、定期检查、特殊检查后,对桥梁进行安全性评价确定安全等级。
3.1.3 桥梁安全性评估周期Ⅰ~Ⅴ类养护桥梁需进行城市桥梁安全性评估的时限。
3.0.4 桥梁安全性评估分级根据桥梁在城市道路系统中地位的重要性和桥梁结构的完好状态程度,并结合桥梁养护管理情况,对评估工作內容和深度的等级划分。
3.1.5 桥梁安全等级城市桥梁安全性评估后所确定桥梁安全级别。
3.1.6“合格”等级桥梁结构完好,可安全运营。
3.1.7 “基本合格”等级桥梁结构完好,构件有损伤,但还不危及桥梁安全,可在正常运营情况下处理桥梁构件的损伤。
3.1.8“不合格”等级桥梁结构或构件有严重损伤,承载力下降,已危及桥梁结构安全,不治理就不能正常运营。
3.1.9 桥梁影响性评估针对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內从事建设或其它作业行为可能对桥梁安全带来或造成影响的分析和评价。
3.1.10特别重要桥梁指等Ⅰ养护桥梁中,单孔跨径,可能150m以上的桥梁,特殊结构的桥梁及市政委要求应特别加强养护的重点桥梁。
3.2 符号、代号BCI(Bridge Condition Index)Ⅱ、Ⅲ、Ⅳ、Ⅴ类城市桥梁状况指数,以表征桥梁结构的完好程度。
D r桥梁技术状况评分(0~100)。
4 城市桥梁安全性评估周期及评估分级4.1 城市桥梁安全性评估周期4.1.1 城市桥梁竣工验收后,Ⅰ类养护的城市桥梁应每年进行一次桥梁安全性评估;Ⅱ、Ⅲ类养护的城市桥梁应2年进行一次桥梁安全性评估;Ⅳ、Ⅴ类养护的城市桥梁应3年进行一次桥梁安全性评估。
4.1.2 凡桥梁结构中的主梁、主墩、主拱、主桁、主塔、主锚等主要受力结构经过大修加固后的桥梁,须在六个月内进行一次桥梁安全性评估。
4.1.3 有下列情况时,应进行城市桥梁安全性评估工作:1)由企业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的城市桥梁,经营期满后,在移交城市人民政府或其它养管单位前。
2)城市桥梁遭受特大洪水、地震、滑坡、船舶或漂浮物撞击、爆炸、火灾、车辆严重超载或车辆撞击等特殊原因造成桥梁主要结构损伤后。
3)其它原因,如桥梁产权或经营权转让等。
4.1.4 发现城市桥梁发生重大病害或主要结构损伤,不受安全性评估期限规定,应立即进行桥梁检测和安全评估。
4.1.5 特别重要桥梁每6年进行一次一级安全性评估。
4.2 城市桥梁安全性评估分级4.2.1 城市桥梁安全性评估工作分为三级:一级评估;二级评估;三级评估。
见表1。
表1 城市桥梁安全评估分级表4.2.2评估工作分级按照《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CJJ99-2003 J281-2003)的相关原则,以待评桥梁在城市道路系统中的重要性,和该在检测后初步评定的完好状况等级进行划分。
4.2.3 桥梁的重要性划分:根据《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CJJ99-2003J281-2003)中规定的各类桥梁在城市中的重要性的划分原则,本规程作如下规定:1)重要桥梁—Ⅰ、Ⅱ类养护的城市桥梁及对交通运输、行人安全影响重大的城市桥梁。
2 )较重要桥梁—Ⅲ、Ⅳ类养护的城市桥梁及对交通运输、行人安全影响较大的城市桥梁。
3 )一般桥梁—Ⅴ类养护的城市桥梁4.2.3 桥梁完好状况划分为:一般、中等、严重。
城市桥梁完好状况根据养护管理单位日常检查、定期检查及特殊检查的资料来划分。
可参照《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CJJ99-2003 J281-2003)中附录D评分等级、扣分表。
Ⅰ类养护桥梁完好状况等级划分:一般—合格级。
(桥梁结构完好,构件有规范允许范围内的一般性损伤)。
中等—合格级。
(桥梁结构完好,构件损伤,但不影响桥梁安全)。
严重—不合格级。
(桥梁结构构件损伤,影响桥梁安全)Ⅱ~Ⅴ类养护桥梁完好状况等级划分:一般 BCI(m,s,x)min ≥ 80分。
(A、B级)中等 80分> BCI(m,s,x)min ≥ 66分。
(C级)严重 BCI(m,s,x)min < 66分。
(D、E级)4.2.4 如本评估周期內桥梁出现病害缺损,但已进行维修、加固整治,病害缺损已消除,评估分级按整治后的状况分级。
5 城市桥梁评安全性估要求5.1 城市桥梁安全性评估委托单位5.1.1 城市桥梁安全性评估委托单位为城市桥梁产权人或授权管理人。
5.1.2 评估委托单位须向评估机构提供以下桥梁资料:1)桥梁的设计资料、竣工验收资料、健康监测资料及荷载试验资料。
2)桥梁重大维护、加固、改善或改扩建资料。
3)本评估周期内养护管理部门所作桥梁经常检查、定期检查资料及汇总;特殊检查及结构验算资料等。
4)本评估周期内养护管理部门对桥梁完好状态的自评报告。
5)城市桥梁资料卡。
6)上一评估周期的评估报告。
5.1.3未按城市桥梁有关规范规程进行检查的桥梁,应先按规范规程要求进行检测和自评后,再进行城市桥梁安全性评估。
5.1.4 无桥梁技术资料、档案的城市桥梁应先按《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程》(DB 50/231—2006)的要求进行检测、自评,建立桥梁资料卡和基础档案,再进行城市桥梁安全评估。
5.1.5 城市桥梁安全性评估委托单位应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5.2 城市桥梁安全性评估机构5.2.1 城市桥梁安全性评估机构应为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事业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桥梁评估资格。
5.2.2 城市桥梁安全性评估机构应对评估内容保密,未经委托单位同意,评估资料不得外传。
5.3 城市桥梁安全性评估工作要求:5.3.1 评估工作的基本要求1)查阅城市桥梁的设计及竣工资料,了解桥梁基本情况。
2)查阅上次评估资料,重要维养工程、文件和记录、各项检测和试验报告、计算书、自评报告等。
3)进行现场调查查勘。
根据不同桥型对重要结构,如墩台基础、主梁、主拱圈、桁架、横向联系、拱上建筑、索塔、主缆、拉索、吊杆、錨头、锚碇、支座、伸缩缝等,应予重点检查。
4)结合现场调查、勘测和分析,审定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及自平报告的准确性,通过对桥梁缺陷、病害的资料分析和现场勘察分析,纠正不确切的评分和定级。
必要时可提出重要检测或补充检测,以及荷载试验等。
5)提出该桥现状安全评估、予测评估和综合结论并最后确定桥梁安全等级6.提出养护建议。
5.3.2各级评估工作要求1)三级评估应满足“基本”要求。
对桥梁完好等级进行评估。
2)二级评估在三级评估的基础上,被评估的桥梁如有主要结构构件受损,应对受损构件进行结构构件安全验算。
3)一级评估在二级评估要求的基础上,按相关桥梁设计规范对桥梁承载力进行安全验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