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规定
规范户口进京人员管理制度

一、背景近年来,随着北京市经济的快速发展,人口规模不断扩大,人口流动日益频繁。
为了更好地管理人口,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有必要对户口进京人员管理制度进行规范。
二、目的1. 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2. 优化人口结构,促进北京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3. 规范户口迁移程序,提高户口迁移工作效率。
4. 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三、主要内容1.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北京市公安局户口迁移进京许可工作,包括亲属投靠、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等。
2. 受理条件(1)申请人具备以下条件之一:① 外省农业户口或无业人员投靠入北京非农业户口;② 离休、退休人员夫妻投靠入北京非农业户口;③ 子女投靠父母落户北京;④ 子女投靠继父/继母落户北京。
(2)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材料:① 身份证明;② 户口簿;③ 亲属关系证明;④ 相关证明材料。
3. 审批程序(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2)公安机关进行审查;(3)公安机关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4)申请人收到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4. 审批时限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5. 监督检查(1)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户口迁移进京许可工作监督检查制度;(2)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6. 违规行为处理(1)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户口迁移许可的,公安机关予以撤销,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2)户口迁移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
四、实施与保障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宣传,提高公民对户口迁移进京许可工作的知晓率。
3.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户口迁移进京许可工作的监督,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4.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共同维护户口迁移进京许可工作的正常秩序。
通过以上措施,规范户口进京人员管理制度,有利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北京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北京市流动人口管理办法

北京市流动人口管理办法北京市流动人口管理办法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旨在规范和管理城市流动人口的身份认定、居住登记、社会保障以及教育医疗等相关事务。
该办法为流动人口提供了更加便捷和合法的居住环境,并加强了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和服务。
一、流动人口的身份认定根据北京市流动人口管理办法,流动人口包括但不限于本市户籍人口外的居民、境外人员以及港澳台胞。
对于流动人口的身份认定,主要依据居住证、房屋租赁合同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居住证是流动人口在北京市居住的重要证明文件,需要持有者进行有效登记和维护,同时享有与本市户籍人口相同的权益和福利。
二、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根据北京市流动人口管理办法,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是确保城市管理的重要环节。
所有流动人口必须在居住地址办理登记手续,并获得居住证。
居住登记主要包括基本信息登记、居住证申办等环节,要求流动人口按规定时间内完成登记手续,以便享受相应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
三、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根据北京市流动人口管理办法,流动人口享受与本市户籍人口相同的社会保障待遇。
这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各项福利。
流动人口必须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相应的保险费用,并享受相应的保险待遇。
此外,流动人口还可以申请社会救助、低保等特殊救助措施,对于生活困难的流动人口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四、流动人口的教育医疗根据北京市流动人口管理办法,流动人口的子女享有与本市户籍儿童相同的义务教育权利。
流动人口必须按规定向当地学校提交相应的材料,办理子女入学手续。
同时,流动人口也可以享受本市公共医疗服务,可以参加医疗保险以及享受定点医院的诊疗服务。
五、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北京市流动人口管理办法强调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和服务,提高流动人口的融入程度和生活质量。
各级政府部门要建立健全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协同工作,确保流动人口的权益得到保障。
同时,要加强流动人口的法律宣传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北京市公安局户籍管理规定

北京市公安局户籍管理规定为贯彻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精神,北京市公安局制定了外地来京人员的户籍管理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北京市公安局户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北京市公安局户籍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保障外地来京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首都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无本市常住户口,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京暂住的人员(以下简称外地来京人员)。
第三条本市各级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外地来京人员的户籍管理工作。
第四条居(村)民委员会和雇用、留宿外地来京人员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外地来京人员的户籍管理工作。
在外地来京人员较多的地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户籍协管员,协助公安机关对外地来京人员进行户籍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对外地来京人员实行暂住登记和《暂住证》制度。
《暂住证》是外地来京人员在本市临时居住的合法证明。
对未取得《暂住证》的外地来京人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其出租房屋或者提供经营场所;劳动行政机关不予核发《外来人员就业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办理营业执照。
《暂住证》由市公安局统一印制。
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通过户籍管理对外地来京人员规模进行控制。
对外地来京人员相对集中的地区,应当采取有效的疏导措施,使暂住在该地区的外地来京人员的数量,不超过外地来京人员所占当地常住人口的一定比例。
具体比例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外地来京人员到达本市后,必须在3日内按下列规定申报暂住登记。
其中,年满16周岁,在本市暂住时间拟超过1个月的或者拟在本市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的外地来京人员,应当在办理暂住登记的同时申领《暂住证》:(一)暂住在本市居民或者农民户内的人员,由户主带领或者由本人持户主的户口簿,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二)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建筑工地、工棚内的人员,由留住单位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三)暂住在出租房内的人员,由房主带领或者由本人持房主的户口簿和《房屋租赁许可证》、《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四)暂住在宾馆、饭店、招待所等旅馆业单位的人员,由店方进行住宿登记;对其中应当申领《暂住证》的人员,由店方或者本人向公安机关申领《暂住证》。
北京市公安局户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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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无本市常住户口,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京暂住的人员(以下简称外地来京人员)。
第三条本市各级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外地来京人员的户籍管理工作。
第四条居(村)民委员会和雇用、留宿外地来京人员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外地来京人员的户籍管理工作。
在外地来京人员较多的地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户籍协管员,协助公安机关对外地来京人员进行户籍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对外地来京人员实行暂住登记和《暂住证》制度。
《暂住证》是外地来京人员在本市临时居住的合法证明。
对未取得《暂住证》的外地来京人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其出租房屋或者提供经营场所;劳动行政机关不予核发《外来人员就业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办理营业执照。
《暂住证》由市公安局统一印制。
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通过户籍管理对外地来京人员规模进行控制。
对外地来京人员相对集中的地区,应当采取有效的疏导措施,使暂住在该地区的外地来京人员的数量,不超过外地来京人员所占当地常住人口的一定比例。
具体比例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外地来京人员到达本市后,必须在3日内按下列规定申报暂住登记。
其中,年满16周岁,在本市暂住时间拟超过1个月的或者拟在本市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的外地来京人员,应当在办理暂住登记的同时申领《暂住证》: (一)暂住在本市居民或者农民户内的人员,由户主带领或者由本人持户主的户口簿,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二)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建筑工地、工棚内的人员,由留住单位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三)暂住在出租房内的人员,由房主带领或者由本人持房主的户口簿和《房屋租赁许可证》、《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四)暂住在宾馆、饭店、招待所等旅馆业单位的人员,由店方进行住宿登记;对其中应当申领《暂住证》的人员,由店方或者本人向公安机关申领《暂住证》。
北京市户籍管理规定

北京市户籍管理规定北京市户籍管理规定,是指北京市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的户籍管理方面的规定。
该规定旨在加强对北京市居民的户籍管理,优化人口结构,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
下面将对该规定进行详细介绍。
一、户籍管理的范围和对象1. 户籍管理的范围包括北京市内各区县的户口登记、审批、签发和管理等工作。
2. 户籍管理的对象是具有北京市长期居住意愿和条件的居民。
二、户籍登记和迁移1. 居民在北京市居住满6个月以上,可申请在所居住地办理户籍登记。
2. 居民从大陆迁居来京的,需提供相应的迁移证明材料,再由相关部门审核后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3. 户籍迁移需符合相关规定,不得有蓄意逃避法律责任和滥用户籍等不良行为。
三、户籍变动和更正1. 居民的户籍发生变动(如结婚、离婚、死亡等),需要及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籍变动手续。
2. 出现户籍信息错误的,居民可向公安派出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申请户籍更正。
四、户籍证件的管理和使用1. 居民的户籍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应妥善保管,不得转借、私自买卖或损毁等行为。
2. 居民到公共场所(如银行、机关等)需要提供户籍证件,公共场所应严格按照规定核查并保护居民的个人隐私信息。
五、不同户籍人员的权益保障1. 本市户籍居民和非本市户籍居民均享受平等的基本公共服务,但本市户籍居民在教育、就业、医疗等方面有优先权。
2. 对于有特殊贡献和需要的人员,相关部门可给予适当的照顾和优惠待遇。
六、对不符合北京市户籍管理规定的处理措施1. 对于蓄意逃避法律责任和滥用户籍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2. 凡涉及虚假居住或伪造材料等违法行为的,将予以严惩,并取消其相关户籍。
以上是北京市户籍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该规定的制定旨在规范和管理北京市居民的户籍,促进人口结构的优化,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推动社会稳定发展。
希望在实施过程中,相关部门能够加强对规定的宣传和执行,确保规定的有效实施,为居民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和权益保障。
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规定

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规定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越来越多的人涌入北京市,希望在这座繁华的都市谋求发展。
然而,由于户籍管理的限制,外地人员在北京的落户和居住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
为了更好地管理外地来京人员的户籍,北京市制定了一系列管理规定,以保障外地人员的合法权益。
一、落户条件1. 法定年满18周岁且有居住意愿的外地人员可以申请在北京市落户。
2. 外地人员须具备合法稳定的就业、学习、居住等法律依据,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3. 外地人员须在北京连续居住满一年,并在此期间无不良行为记录。
二、申请程序1. 外地人员需亲自前往所在地的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2. 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居住证明、学历证明等相关材料,以及近期的居住照片。
3. 缴纳相应的落户管理费用,并按规定填写《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申请表》。
三、审批流程1. 户籍管理部门对外地来京人员的申请进行核实,并进行资格审核。
2.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照先到先审、合格即受理的原则进行审批。
3. 审批通过的申请人将领取北京市居民身份证,并正式落户北京。
四、户籍管理1. 户籍管理部门负责定期对外地来京人员的户籍信息进行核对和更新,并及时更新相关数据库。
2. 外地来京人员需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居住证、暂住证等相关申请手续,并按时办理证件更新。
3. 对于违反户籍管理规定的外地人员,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有可能被取消居住资格。
五、权益保障1. 外地来京人员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待遇,不得因户籍差异而被歧视。
2. 外地来京人员享有与本地居民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包括教育、医疗、社保等。
3. 外地来京人员在合法居住期限内,享有同等的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保障。
六、违规处理1.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申请人,相关责任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理。
2. 对于超过居住期限未办理相关证件更新的外地人员,相关责任部门将予以警告、罚款等处理。
3. 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外地人员,将依法移交给公安机关处理。
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规定

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规定一、管理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的户籍管理工作。
二、申请条件1. 持有有效居住证的外地来京人员;2. 在北京市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3. 符合北京市户籍管理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流程1. 来京人员携带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前往当地派出所进行申请;2. 提交申请时需填写户籍登记申请表,并附上以下材料:- 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户口迁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医保缴费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相关居住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3. 提交完整材料后,派出所将进行初步审核并出具预审通知书;4. 来京人员按照通知书上的要求,携带必要材料到指定地点进行终审;5. 经终审通过后,派出所将出具户口迁移证明,并将相关信息报送至户籍管理部门。
四、办理时间1. 来京人员户籍管理申请及审批时间为每年的3月1日至5月31日;2. 户籍管理部门将在申请截止后的三个月内完成审批手续。
五、注意事项1. 来京人员需确保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如发现提供虚假证明,将取消申请资格;2. 来京人员需按时完成申请流程,逾期将视为自动放弃申请;3. 户籍管理部门将保护来京人员的个人信息,不得泄露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六、违规处理1. 未经批准擅自迁移户口的,将予以警告并责令迁回原户籍地;2. 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将被取消申请资格并追究相应责任;3. 未按时完成申请流程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七、附则1. 外地来京人员的户籍管理工作由各区县属派出所负责;2.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过期后需重新颁布。
以上为《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规定》的内容,旨在规范外地来京人员的户籍管理工作,保障其合法权益,并促进社会稳定与发展。
来京人员在办理户籍管理时,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流程办理,确保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
户籍管理部门将积极履行职责,严格审查申请材料,确保户籍管理工作的公正和透明。
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规定

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规定随着中国经济发展的迅速和城市化的深入推进,北京市作为国家的政治、文化和经济中心,成为了众多外地人前来发展和生活的首选之地。
为了更好地管理外地来京人员的户籍,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秩序,北京市制定了一系列的户籍管理规定。
以下是对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规定的详细介绍。
一、登记与备案1. 外地来京人员在到达北京后,需按规定时间内到当地派出所办理登记手续。
登记时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工作单位证明、租房合同等必要材料。
2. 登记后,派出所将在人员的常住地址办理备案手续,并为其开具一份《居住证明》。
居住证明是外地来京人员在北京期间的重要身份证明文件。
二、居住要求1. 外地来京人员在北京租房居住时,需严格按照所在区划的规定,选择具备住房出租资格的房屋,并积极参加社区居民活动。
2. 外地来京人员不得将居住地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从事违规经营等违法行为。
3. 若外地来京人员因个人原因需要变更居住地,则需在办理居住变更手续后,及时向新的派出所办理备案。
三、社会保障1. 外地来京人员在北京期间,可按照相关政策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
具体参保和缴费事宜,可咨询所在辖区社保局。
2. 外地来京人员享受与北京市户籍居民相同的就业、教育、医疗等权益,但需符合相关规定和条件。
四、公共服务1. 外地来京人员可享受与北京市户籍居民相同的公共安全、交通、教育、卫生等公共服务。
同时,外地来京人员在办理相关业务时,需提供有效的居住证明等相关材料。
2. 外地来京人员可凭居住证明享受当地居民的就医和教育资源,但需根据规定缴纳相应的费用。
相关具体政策可根据所在辖区的规定进行咨询。
五、违规处理措施1. 对于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真实情况的外地来京人员,将取消其在北京的居住资格,并依法做出相应处理。
2. 对于屡次违反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规定的个人或单位,将按照相应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可能会限制其在北京的居住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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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5.06.13
•【字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95年第11号]
•【施行日期】1995.07.15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
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1995年第11号)
现发布《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规定》,自1995年7月15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
1995年6月13日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保障外地来京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首都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无本市常住户口,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京暂住的人员(以下简称外地来京人员)。
第三条本市各级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外地来京人员的户籍管理工作。
第四条居(村)民委员会和雇用、留宿外地来京人员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外地来京人员的户籍管理工作。
在外地来京人员较多的地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户籍协管员,协助公安机关对外地来京人员进行户籍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对外地来京人员实行暂住登记和《暂住证》制度。
《暂住证》是外地来京人员在本市临时居住的合法证明。
对未取得《暂住证》的外地来京人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其出租房屋或者提供经营场所;劳动行政机关不予核发《外来人员就业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办理营业执照。
《暂住证》由市公安局统一印制。
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通过户籍管理对外地来京人员规模进行控制。
对外地来京人员相对集中的地区,应当采取有效的疏导措施,使暂住在该地区的外地来京人员的数量,不超过外地来京人员所占当地常住人口的一定比例。
具体比例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外地来京人员到达本市后,必须在3日内按下列规定申报暂住登记。
其中,年满16周岁,在本市暂住时间拟超过1个月的或者拟在本市从事务
工、经商等活动的外地来京人员,应当在办理暂住登记的同时申领《暂住证》。
(一)暂住在本市居民或者农民户内的人员,由户主带领或者由本人持户主的户口簿,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二)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建筑工地、工棚内的人员,由留住单位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三)暂住在出租房内的人员,由房主带领或者由本人持房主的户口簿和《房屋租赁许可证》、《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四)暂住在宾馆、饭店、招待所等旅馆业单位的人员,由店方进行住宿登记;对其中应当申领《暂住证》的人员,由店方或者本人向公安机关申领《暂住证》。
第八条外地来京人员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应当提交以下证件或者证明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原籍乡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
(二)育龄妇女应当提交原籍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暂住证》:
(一)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或者无固定住所的人员;
(二)育龄妇女无原籍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的;
(三)乞讨、街头卖艺人员;
(四)从事相面、算卦等封建迷信活动的人员;
(五)无照行医人员;
(六)制作、贩卖假冒伪劣商品、倒卖各种票证、非法刻制印章的人员;
(七)其他从事危害社会秩序或者公共安全活动的人员。
已办理《暂住证》的人员中,有前款第(二)至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吊销其《暂住证》。
第十条对各项证件和证明材料齐备、符合条件的外地来京人员,暂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应当自受理申领之日起10日内核发《暂住证》。
对拟在本市从事务工经商活动的外地来京人员,应当在《暂住证》上注明系来京务工经商。
《暂住证》上未予注明的,劳动行政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和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暂住证》有效期最长为1年,逾期作废。
《暂住证》有效期满后仍需暂住本市的外地来京人员,应当在期满前10日内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重新办理《暂住证》。
第十二条外地来京人员在《暂住证》有效期内变更暂住地址的,应当持《暂住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迁出登记,并向新暂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迁入登记。
第十三条外地来京人员离开本市,应当向暂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登记;已领取《暂住证》的,应当将《暂住证》交回公安派出所。
第十四条外地来京人员遗失《暂住证》的,应当及时向暂住地公安机关报
告,按照规定重新补办。
第十五条《暂住证》由外地来京人员随身携带,以备查验。
第十六条外地来京人员办理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或者办理《暂住证》变更登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工本费和手续费。
第十七条雇用、留宿外地来京人员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与所在地公安机关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承担以下治安责任:
(一)对外地来京人员进行遵纪守法的宣传教育;
(二)带领或者督促外地来京人员及时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离京时注销暂住户口;
(三)不得留宿逾期未申报暂住登记、未申领《暂住证》的人员;
(四)不得雇用无《暂住证》的人员;
(五)按规定向公安派出所报告外地来京人员变动情况;
(六)发现外地来京人员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公安机关。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外地来京人员不按规定办理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或者变更登记的,责令补办,并处以50元以下罚款;
(二)外地来京人员拒绝、阻碍执行公务的公安人员查验《暂住证》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或者处以15日以下拘留;
(三)外地来京人员冒领、冒用、转借、转让、涂改《暂住证》的,处以50
元以下罚款;伪造、买卖《暂住证》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有非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向无《暂住证》的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责令改正,并按照每留住1人处以月租金3倍以下的罚款;有非法所得的,没收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
对容留无《暂住证》的外地来京人员居住的单位和个人,责令改正,并按每留住1人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五)对招用无《暂住证》的外地来京人员或者为其提供经营场所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每招用或者容留1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港、澳、台同胞和华侨来京暂住的户籍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1995年7月15日起施行。
1985年11月26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暂住人口户口管理的规定》和《市公安局实施<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暂住人口户口管理的规定>的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