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制度

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和提高公司的投资决策质量,保障公司投资项目的合理性和风险控制,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投资项目的评审管理工作。
三、投资项目评审流程1. 项目申报阶段(1)项目提出:由各部门或项目管理者提出项目申请书,并提交至投资部门。
(2)初审:投资部门进行初步审查,审核项目提出的合理性、可行性和必要性。
(3)项目评审会议召开:投资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项目评审会议,对项目进行全面评估,并提出建议意见。
2. 项目立项阶段(1)项目立项决策:根据评审会议意见,公司领导层进行最终决策,决定项目是否立项。
(2)项目立项公告:对立项项目进行公示,征求相关意见。
3. 项目执行阶段(1)项目实施计划编制:项目执行部门根据立项决定,编制详细的实施计划,并报领导审批。
(2)项目实施监控:项目执行部门定期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控,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4. 项目评估阶段(1)项目评估报告编制:项目执行完成后,编制项目评估报告,对项目进行全面评估。
(2)项目评估会议召开:投资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项目评估会议,对项目的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评审。
(3)项目结案决策:根据评估结果,公司领导层决定项目是否结案,并对项目进行总结和风险分析。
四、评审标准1. 投资回报率:投资项目应符合公司的投资回报率标准,保证项目的经济效益。
2. 投资风险:投资项目应对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减少风险对公司的影响。
3. 综合效益:投资项目应考虑社会效益、环境保护等综合因素,保证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五、管理制度1. 信息共享:各部门应及时向投资部门提供项目相关信息,保证决策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2. 决策透明:投资决策应公开透明,对项目的立项和评审过程进行公示和公开。
3. 保密管理:对涉及商业秘密等信息应严格保密,防止信息泄露。
4. 沟通协调:各部门之间应加强沟通和协调,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
六、评估机制1. 绩效考核:对项目评审和执行过程进行绩效考核,激励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呼政发[2008]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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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呼政发〔2008〕57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现将《呼和浩特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二日呼和浩特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合理使用政府资金,建立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宏观调控和监管,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内蒙古自治区投资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内政发〔2005〕100号)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和市各旗县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
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遵其规定。
第三条市和旗县区发展和改革部门是政府的投资主管部门,分级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和监督,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内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专业管理和监督。
旗县区政府财政投资的总投资1000万以下建设《呼和浩特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范围以外的项目由旗县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管理和监督。
旗县区其它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内对旗县区政府投资项目进行专业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市本级和各旗县区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市本级和各旗县区政府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五)转让、出售、拍卖或置换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2018修正)

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2009年4月21 日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09〕第 1 号公布根据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11〕第2 号《关于修改〈兰州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等9 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17 年8 月3 日市政府第18 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评审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项目投资,保证公共资金规范、高效、安全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政府投资项目的评审和后评价,以及市政府决定进行评审的其他事项,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预算资金、国债资金、政府专项资金、政府性基金、政府融资、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贷款或援助资金,以及企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是指市政府项目投资评审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部门项目支出预算、工程预算控制价(含招标标底)、合同、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审或评估,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后评价,以及对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进行审查的行为。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应当遵循“独立、科学、公正”的原则,按照“先评审、后决策”的工作程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标准进行。
第五条市政府项目投资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负责和组织实施本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
评审机构应当对其所出具的评审报告(意见)向市政府负责。
监察、审计、法制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进行监督。
第六条发展改革、财政、建设、招投标等部门应当依据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意见),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立项批复、招标以及监督管理。
第七条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在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及时提供评审所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二)对评审机构需要核实或取证的事项,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三)施工发承包合同正式签订前,及时提交评审;(四)对评审机构出具的初步评审结论,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提出意见并予回执;(五)对评审机构作出的评审结论以及提出的评审建议,应当予以采纳和落实。
市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市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管理,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进财政预算管理科学化、精细化,进一步规范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81号令)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评审(以下简称预算评审),是指市财政局委托其所属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市审计局、财政局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使用财政性资金并达到公开招标要求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修缮等项目)的工程造价预算可行性、真实性、合规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论证和评价,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通过招标方式进入嘉峪关市社会审计服务中介机构备选库,具备接受委托从事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四条预算评审应遵循依法评审、实事求是、应审尽审的原则。
第五条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的预算评审,预算评审费用计入项目成本,经财政部门审核,由项目建设单位优先支付给中介机构。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六条预算评审具体工作由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在项目招标前实施。
市审计局根据职能负责开展对预算评审工作的审计监督。
第七条市财政局在预算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预算评审管理规章制度,管理财政投资预算评审业务;(二)确定并下达委托评审任务,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出评审的具体要求。
(三)审核批复(批转)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第八条项目主管、建设部门在预算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一)积极配合预算评审工作,及时按要求向财政评审机构提供建设项目预算评审所需的立项批复、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预算等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二)积极配合解决预算评审工作涉及需要核实和取证的问题,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三)对项目预算评审意见及时书面反馈意见;(四)按照项目预算评审报告执行和整改。
【财政办法】重庆市江津区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管理办法

【财政办法】重庆市江津区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管理办法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支出管理,严控建设成本,节约财政资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对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预算、项目施工招标最高限价等进行评估与审查,以及对政府投资项目中使用各类财政性专项资金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江津区各级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上级安排的资金(包括国债)、YYY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以及政府性融资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所进行的投资建设项目。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坚持“依据YYY,规范建设程序;严控投资预算,提高资金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工作由区财政局负责管理,区政府投资评审中心组织实施。
第二章评审的范围和内容第六条评审范围(一)工程概算中建筑安装工程费2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含BT和BOT融资项目),评审项目预算、项目施工招标最高限价;审查施工合同。
(二)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一次变更增加投资额在3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
(三)工程投资总额在50万元至200万元之间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核工程结算。
(四)社会投资为主,财政补助为辅的项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在50万元以上的,进行结算审核。
(五)上述限额之外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将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初步设计审批文件、施工合同、工程变更手续等报区政府投资评审中心备案。
(六)BT和BOT融资方案审查。
(七)区委、区政府交办的项目工程概算、征地拆迁预算、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等其他评审事项。
第七条建筑安装工程预算评审。
项目建设单位在完成施工图设计、预算编制以及相关行政审批程序后,向区政府投资评审中心申报工程预算评审,并提供以下资料:(一)区发展改革委的立项(项目建议书)审批文件;(二)行业主管部门的初步设计审批文件;(三)具有相应资质单位出具的地质勘察报告;(四)具有相应资质单位设计的施工图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施工图审查报告;(五)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送审预算书及项目建设单位送审金额确认函;。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一、项目申报阶段(一)项目填报从计划阶段起,必须建立完善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制及技术及资金保障体制。
在编制项目时,要根据各部门工作需要及工作实际,综合考虑现有资源的利用,提高投资效益,尽可能降低工程造价,尽量减少对土地、水资源、环境的影响。
在做好前期工作的基础上,报请立项的项目,必须具备合规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二)项目评审根据项目的不同性质和规模,各部门应抽调业务骨干成员组成评审小组,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
评审结果必须具备客观、公正和严肃性,评估项目的真实性、可靠性和程序合法性,在编制项目评审报告时,评估报告中必须同时进行经济、技术、环境和法律等方面的综合评估,并就评估结果提出专业性建议和方案。
(三)项目立项根据项目评审报告中的评估结果,必须有关部门审批通过项目立项,并严格按照立项批文的要求,断言项目的总体要求、工程量、工期节点、工料排量等内容,建立投资管理体系和监督机制,确保合规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二、项目实施阶段(一)预算编制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必须根据立项批文要求,依据统一的预算编制规范,将工程量、工期、施工方法、工艺标准等方面的要求与相关材料统一结合,逐项制定实施计划并按计划逐步实施,严格按照预算进行投资,做到不花冤枉钱,不浪费资源。
(二)招标采购在项目实施阶段,必须依据国家招标采购法规及规范,选择公正、途径合法的招标采购方式,严把投标企业资格准入关,确保合同施工的专业性和竣工质量。
在招标前,必须进行公告,公示招标范围和招标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编制招标文件,选择合适的招标方式。
(三)合同签订在招标采购阶段顺利完成后,必须根据中标企业人员专业素质和合同签订程序等要求,对招标采购条件进行评估,并注明合同条款的规定及承包人义务,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文件。
三、项目验收阶段(一)工程检查在工程完工后,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技术、安全、质量验收标准进行检查,按照项目工程文件要求,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终验工程施工质量和竣工图纸、工程报告等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项目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项目投资评审管理办法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公司的投资行为,有效防范项目投资风险,建立健全的项目投资评审流程,本办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
第二章项目评审组织项目评审组织由投资发展部牵头,工程开发部、技术部、财务部和法律顾问组成。
其职能是负责对公司的《尽职调查报告》、《项目投资分析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论证与审查。
视项目情况,实行自评与委托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机构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开展项目投资评审工作。
在组织项目评审时,应组成评审组或专家组。
第三章项目投资评审程序、内容和要求投资发展部门负责对项目进行初评、调研,并撰写《项目尽职调查报告》及《投资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总经理办公会等进行审议。
通过总经理办公会等审议的项目,与业主签订项目合同。
专家会议评审应遵循一定的程序,如综合部拟定评审会议议程,随机抽取专家,向拟聘专家发出邀请函、会议通知等。
专家审查意见或评审报告应论据充分,数据准确,结论明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投资发展部门将评审资料及结果归档。
第四章专家库的选定专家库专业设置根据公司投资业务的发展需要,分为三个专业组:生活服务类、工矿企业类及环境类。
Article 16: XXX us departments。
wholly-owned and holding subsidiaries。
government agencies。
universities。
and research institutes of the company。
The XXX must meet the following basic requirements:1) XXX.2) For multi-disciplinary cross-cutting projects。
XXX.Article 17: For projects with large investment scale and risks。
third-party nal XXX。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

姓名:XXX 部门: XX部YOUR LOGO Your company name2 0 X X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和《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省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等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指对财政性资金5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进行评估与审查,以及对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行为。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坚持公平、公正、科学、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市财政局是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的主管部门。
市财政局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二)根据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的要求,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制定评审计划;(三)负责协调与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方面的关系,受理、处理评审争议和投诉;(四)负责建立评审供应商库,必要时选取中介机构协助评审,并对其执业质量进行监督;(五)加强对财政评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并对评审报告进行复核。
财政投资评审具体业务由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第 2 页共 9 页负责。
第五条财政投资项目的评审费用由市财政专项安排,不得向被评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项目建设单位也不得在建设资金中列支评审费用。
第六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属于评审的范围:(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各类建设项目;(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三)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四)上级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五)专业工程暂估价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六)市政府安排的其他建设项目。
不属评审的范围:(一)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二)工程类设备、货物;(三)工程服务类收费如设计费、监理费、审计费、可研报告费、预算费等;(四)工程征地拆迁发生的拆迁补偿费、占地青苗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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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投资行为,有效防范项目投资风险,建立健全项目投资评审流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节水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项目投资评审,是指公司投资发展部与技术部依据相关规定,组织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客观公正地对拟投资项目进行评审。
为公司项目投资的科学决策提供真实、客观的依据。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下属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投资项目的评审。
第四条项目评审应遵循客观、科学、高效、廉洁、独立和经济适用的原则。
第二章项目评审组织
第五条项目评审组织由投资发展部牵头,工程开发部、技术部、财务部和法律顾问组成。
第六条项目评审组织职能:负责组织对公司《尽职调查报告》、《项目投资分析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论证与审査。
第七条项目评审组织视项目情况,实行自评与委托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机构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开展项目投资评审工作。
第八条项目评审组织在组织项目评审时,应组成评审组或专家组。
第三章项目投资评审程序、内容和要求
第九条投资发展部门负责对项目进行初评、调研,并撰写《项目尽职调査报告》及《投资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总经理办公会等进行审议。
第十条通过总经理办公会等审议的项目,与业主签订项目合同。
第十一条专家会议评审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 综合部拟定评审会议议程;
(二) 综合部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
(三) 综合部向拟聘专家发出邀请函、会议通知;
(四) 项目评审组织召开专业评审会议形成评审专家组意见;
(五) 需要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时,必须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评估报告》,项目评审组织据此形成专业评估意见。
第十二条专家审査意见或评审报告应论据充分,数据准确,结论明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第十三条投资发展部门将评审资料及结果归档。
第十四条项目投资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 是否符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
(二) 是否符合节水公司总体发展规划;
(三) 投资项目的合规性文件是否齐全;
(四) 投融资、建设、风控及其他实施方案是否可行;
(五) 项目的经济效益指标是否达到节水公司规定的基准值要求;
(六) 其他需要评审的内容。
第四章专家库的选定
第十五条专家库专业设置根据公司投资业务的发展需要,分为三个专业组:生活服务类、工矿企业类及环境类。
第十六条专家来源于公司各部门、下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政府机关、高校和科研院所等。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 重点选聘本行业及相关行业知名度高、作风严谨的专家;
(二) 对于多领域交叉项目,应组织相应专家进行联合评审;
第十七条投资规模及风险较大的项目,原则上须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评审,并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 具备与所评估项目的业务相适应的资质条件;
(二) 有规范、健全的服务质量和内部管理制度;
(三) 在业内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3年没有违反职业道德和违法职业行为;
(四) 有较好的工作业绩,从业人员具有一定规模且综合素质较高。
第十八条参与评审工作人员行为要求
(一) 开展评审工作过程中,未经节水公司许可,不得向外界泄露一切与评审工作相关的信息;
(二) 不得就被评审项目发表相关的评价意见或施加倾向性影响;
(三) 不得违反保密规定,擅自泄露项目内容,评审专家名单、评审意见和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
第五章项目投资评审资料受理要求
第十九条推荐上报投资项目时,应按规定备齐相关资料,及时与项目投资评审机构进行联系。
落实评审要求和安排。
项目投资评审的申报材料及相关要求如下:
(一)项目投资(立项)的请示;
(二)项目尽职调查及投资可行性分析报告与项目投资相应尽职调查材料;
(三)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六章项目投资评审结果的应用
第二十条项目投资评审结果是判定项目投资立项、投资模式、融资方案、项目投资经济效益等因素的主要决策依据。
第二十一条项目投资评审结果是项目实施过程中跟踪与监控的主要参考依据,并将与项目后评价工作进行对比分析。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投资发展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