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乡低保、临时救助对象清理核查的实施方案
农村低保联合核查方案

农村低保联合核查方案1. 背景近年来,我国农村贫困人口不断减少,但是农村低保人群仍然存在。
低保是指政府通过社会救助的形式帮助经济困难的人群,提供最低保障。
然而,在实际执行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和管理漏洞等原因,一些人员虚报、冒领低保,甚至存在低保双轨制等问题,导致低保资金无法真正惠及到需要帮助的人群中。
因此,为了更好地管理低保对象和保障低保资金的使用可持续性,实施低保联合核查方案是非常必要的。
2. 核查流程2.1 建立城乡联动的低保核查工作机制对于低保人员的核查,需要建立城乡联动的低保核查工作机制。
具体来说,是要建立涵盖城市和农村 Low-income household database 数据库,实现低保信息共享和联合核查,做到多部门、多方共同参与,加强低保管理的精细化和集中化。
2.2 核查方式核查方式分为主动核查和被动核查。
主动核查是指主动上门核查、定期抽查、特殊时期核查、突击核查等方式。
对于一些经济状况较好的低保人员,也可以定期复查,查证低保对象情况是否符合资格条件,保证低保资金的正常使用。
被动核查是指根据收集到的情况,根据一定的规则进行筛选,找出疑似虚报、冒领低保等情况的人员进行核查。
2.3 核查对象核查对象包括已建立低保制度的低保人员、低保家庭成员。
对于新申请的低保人员则进行初审之后,再进入正式的核查程序。
2.4 核查内容核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收入、工作、住房、财产、家庭成员和其他有关情况等。
通过比对核查对象所提供信息与实际情况的差异,认定其是否符合低保资格。
3. 核查要求3.1 保护低保对象合法权益在核查过程中,应当严格保护低保对象的合法权益,对于符合低保资格的人员,基本不得减少其基本生活保障水平,不得以任何理由取消其低保资格和低保待遇,同时,对于2年未经审核,但低保对象确实符合低保条件的,不得因低保政策变化和其他等原因取消其低保待遇,确保低保对象不被违法剥夺低保资格和低保待遇。
3.2 重视数据管理和网络安全在建立联合核查机制时,需要重视数据管理和网络安全问题,保证低保信息的安全可靠性。
低保核查工作计划方案

一、工作背景为贯彻落实国家及地方关于社会救助的政策要求,确保低保政策的公平、公正、公开,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本方案旨在制定一套科学、规范、高效的低保核查工作计划。
二、工作目标1. 全面排查低保对象,确保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2. 提高低保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3. 完善低保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三、工作内容1. 核查对象范围- 新申请低保的对象。
- 现有低保对象。
- 2022年以来退出低保的原保障对象(死亡、已转特困、户口迁出等除外)。
- 2022年以来申请低保未获确认的对象。
- 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
- 持一级、二级残疾证人员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证人员。
- 重病患者(家庭条件明显高于当地居民的除外)及自付医疗费用在1万元以上的监测户、脱贫户及一般农户。
- 长江流域禁捕退捕渔民、易地扶贫搬迁困难群众。
- 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
- 脱贫人口及已消除风险监测对象中2022年扣除转移性收入后人均纯收入在2倍低保标准以下的家庭。
- 未纳入保障范围且正在就读非义务教育阶段(研究生除外)的家庭和留守老人、困境儿童等。
2. 核查流程- 宣传动员阶段:通过多种渠道宣传低保政策,提高群众对低保工作的知晓率和参与度。
- 入户核查阶段:由专人负责,按照“入户核查、邻里访问、信息核对”的方式,对申请对象进行全面核查。
- 民主评议阶段:召开民主评议会,对申请对象进行评议,确保评议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
- 审核公示阶段:对评议通过的申请对象进行审核,并将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 审批发放阶段:对公示无异议的申请对象进行审批,并发放低保金。
3. 核查标准- 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低保政策规定的标准进行核查。
- 对家庭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转移性收入、财产性收入、生产费用支出、家庭刚性支出等要逐项核算。
- 认真落实国家和我省社会救助家庭刚性支出收入核算抵扣政策。
城乡低保对象清理核查工作实施方案

城乡低保对象清理核查工作实施方案一、目标任务按照《中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规定,最低生活保障以户为单位,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保障金额应当按照核定的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低保标准的差额乘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计算。
对全镇在册城乡低保对象进行一次清理整顿,坚决杜绝在城乡低保对象认定工作中不履行法定程序、暗箱操作、优亲厚友等违纪违规行为,确保全县城乡低保的公正、公平、阳光、透明,切实保障城乡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
根据《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持续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严格按照“将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城乡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2倍,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的低收入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经本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
对享受政府兜底保障政策的救助对象进行一次拉网式排查,坚决杜绝重复享受政府托底保障政策现象。
稳定是第一要务,加强信访工作,做好相关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切实防范和化解清退工作中的矛盾,确保社会稳定。
二、对象和范畴清理核查的对象为我镇在册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人员、符合条件需新纳入低保的人员。
按属地管理原则,由低保家庭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三、实施步骤清理核查工作总体分三个阶段进行,具体如下:组织准备、宣传动员阶段 1.拟定清理核查方案,对清理核查的目标、任务及要求、组织分工、方法步骤做出具体安排。
2.召开动员会,组织好基层参与清理核查人员的政策理论、业务流程和工作技能培训,为开展清理核查做好准备,确保清理核查工作有序进行。
3.通过公告、媒体等形式,广泛宣传低保清理核查的目的意义,使广大人民群众知晓低保政策。
并向社会公开监督举报电话,让全社会共同参与到本次核查活动中来。
组织实施、入户调查阶段1.核查登记。
各村依据现有档案资料,按政策要求,对现有低保对象进行核查登记。
申请人应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程序,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城乡低保核查实施方案

城乡低保核查实施方案城乡低保核查实施方案一、背景和目的1·1 背景城乡低保是国家为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需求而实施的一项重要保障措施。
为确保低保资金的合理分配和使用,以及确保低保对象的真实情况,需要进行城乡低保核查工作。
1·2 目的本文档旨在规范城乡低保核查的实施步骤和方法,确保核查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
二、核查范围和对象2·1 核查范围城乡低保核查范围包括申请低保和已享受低保人员的资格核查、已享受低保人员的资金使用核查。
2·2 核查对象核查对象包括城乡低保的申请人、已享受低保的特困人员。
三、核查程序3·1 申请审核3·1·1 申请人提交低保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3·1·2 社会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材料的真实性。
3·1·3 审核结果如实填写低保审核表格,形成审核报告。
3·1·4 审核报告经审核组组长签字后,由核查组负责人审批。
3·2 风险评估3·2·1 核查组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和相关调查,对其家庭情况进行风险评估。
3·2·2 风险评估结果填写低保风险评估表格。
3·3 上报审核3·3·1 核查组将审核报告和风险评估结果上报给上级部门或上级审核组。
3·3·2 上级部门或上级审核组对核查结果进行复核。
3·4 审核结果公示3·4·1 核查组将审核结果公示在社区、乡镇等公开场所。
3·4·2 公示期为7天,居民有权对审核结果提出异议。
3·4·3 异议期结束后,核查结果正式生效。
四、核查措施和方法4·1 核查措施4·1·1 现场核查:核查组通过实地走访、家庭访谈、调查问卷等方式,了解申请人的真实情况。
低保核查年检实施方案

低保核查年检实施方案为了保障低保政策的公平性和有效性,对低保对象进行年度核查和年检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低保核查年检工作,制定了以下实施方案:一、核查范围。
低保核查年检的范围主要包括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供养对象以及其他相关救助对象。
对于已经享受低保救助的对象,需要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全面核查,以确定是否符合继续享受低保救助的条件。
二、核查内容。
1. 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对低保对象家庭的收入、财产、生活水平等情况进行详细核查,确保核查结果客观真实。
2. 身体状况核查,对低保对象的健康状况进行核查,包括患病情况、就医情况等,以确定是否需要继续享受低保救助。
3. 家庭成员情况核查,对低保对象的家庭成员情况进行核查,包括家庭人口状况、劳动就业情况等,以确定家庭整体的经济状况。
三、核查方法。
1. 上门核查,由专业核查人员上门对低保对象进行核查,详细了解家庭情况,确保核查结果真实可靠。
2. 信息比对核查,通过与相关部门的信息比对,核实低保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和身体状况,提高核查的准确性和效率。
四、年检流程。
1. 提前通知,提前通知低保对象进行年检,告知年检时间、地点和所需材料,确保低保对象能够按时参与年检工作。
2. 现场登记,低保对象到达年检现场后,进行登记和信息核对,确保年检工作的顺利进行。
3. 身体状况检查,安排专业医务人员对低保对象的身体状况进行检查,了解其健康情况。
4. 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对低保对象家庭的收入、财产等情况进行详细核查,确保年检结果客观真实。
五、年检结果处理。
1. 合理评定,根据核查和年检结果,对低保对象的救助标准进行合理评定,确保救助政策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2. 及时通知,对于符合继续享受低保救助条件的对象,及时通知其继续享受低保救助的相关事宜。
3. 救助调整,对于不符合继续享受低保救助条件的对象,及时调整其救助标准和政策,确保救助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六、年检工作监督。
1. 监督机制,建立健全低保核查年检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年检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年检工作的公平公正。
2023年社会救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2023年社会救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一、背景分析近年来,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完善,但一些欠发达地区和特殊群体在社会救助上仍存在困难和问题。
为有效落实中央确定的社会救助目标,提高社会救助专项整治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特制定2023年社会救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二、总体目标通过社会救助专项整治,实现以下目标:1.解决基本救助范围内的困难群体生活保障问题,确保其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2.加强特殊群体的社会救助工作,为其提供更多支持和帮助。
3.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提高救助标准和效率。
三、工作重点1.完善救助标准和范围根据不同地区和群体的具体情况,适度提高救助标准,确保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同时,扩大救助范围,将更多的特殊群体纳入救助范围,确保每一个有需要的人得到应有的关怀和帮助。
2.建立健全救助机制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专项整治机制,明确各级政府部门的职责和协作机制。
加强与非政府组织、社会力量的合作,共同为困难群体提供更好的救助服务。
3.加强对特殊群体的帮扶针对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等特殊群体,加强社会救助工作。
制定优惠政策,提高其生活保障水平。
加强福利院、敬老院等专业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提供更多的养老、康复和教育服务。
4.加强宣传和督导加大社会救助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群众的认知和参与度。
通过宣传活动,向社会传递温暖和正能量,促进社会的共同参与。
同时,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和督导,确保救助资源的公平分配和合理利用。
四、工作措施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社会救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社会救助工作。
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各级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的职责和协作机制。
2.完善制度建设制定社会救助专项整治的相关制度和政策,明确救助对象、标准和程序。
加强救助基金管理,确保救助资金的合理使用和透明运行。
3.加强宣传推广通过媒体宣传、社区活动等方式,广泛宣传社会救助政策和措施。
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和宣讲活动,提高社会救助工作的群众能力和素质。
特困人员供养和低保关于在全县开展农村低保暨特困供养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回头看”的实施方案

特困人员供养和低保关于在全县开展农村低保暨特困供养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回头看”的实施方案关于在全县开展农村低保暨特困供养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回头看”的实施方案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近期,根据农村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专项核查和县纪委、审计等部门的明察暗访以及群众反映的情况来看,农村低保和五保在基层管理运行方面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主要是乡镇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政策宣传不深入、对象认定不准确、审核程序不严格,甚至出现个别村组干部欺上瞒下、放任群众会议自定政策二次分配低保金的问题,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严重损害了低保制度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为切实加强和改进农村低保工作,确保低保制度公开、公平、公正实施,根据《甘肃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基层城乡低保管理与运行工作的通知》(甘民电[20XX]36号)和全市社会救助工作座谈会议精神,结合全县实际,县政府决定从20XX年3月15日开始,在全县开展农村低保、五保和社会救助为主要内容的专项清理和整治工作“回头看”活动。
一、指导思想以政策和问题为导向,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主题,以强化责任为主线,坚持保基本、托底线、助脱贫、促发展、重公正、求实效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制度,引导舆论,健全机制,规范程序,夯实基础,不断提高社会救助的科学性和执行力,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主要内容这次专项清理整治“回头看”活动主要是采取自查自纠、督促检查、查缺补漏、总结完善等方式,对农村低保工作问题突出的乡村要梳理归纳、逐条整改、压茬推进。
主要突出九方面工作:(一)看主体责任落的“实不实”。
社会救助工作实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制,乡镇政既是申请受理的责任主体,也是调查审核的责任主体;看低保五保入户调查,民主评议是否由乡镇包村领导、驻村干部、村干部及经办人员共同参与并在相关档案资料上签字确认,入户调查和民主评议是否严格执行“谁入户、谁签字、谁负责”和“谁召集、谁签字、谁负责”的工作要求;看是否将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纳入政府目标责任管理和绩效考核。
城乡低保金专项整顿方案

城乡低保金专项整顿方案一、背景为了进一步落实中央政府的方针,坚决打击城乡低保金的滥发、乱发和违规发放等现象,充分发挥城乡低保金的保障作用,市政府制定了城乡低保金专项整顿方案。
二、目的整顿城乡低保金的专项行动是为了保障社会最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保证低保金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落实中央政府的方针,为全市实现经济社会的发展秩序奠定坚实的基础。
具体目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剔除城乡低保金的虚报、瞒报和乱报等现象,确保低保金的真实性。
2、加强对城乡低保金的监管力度,并对违规发放低保金的责任人进行严厉惩罚,以防止低保金的滥发、乱发和违规发放。
3、加强对贫困人口的服务和帮助力度,为城乡贫困地区的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整顿步骤整顿城乡低保金的专项行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低保金核查。
考虑到人力、物力、财力的限制,首先对低保金申请人的身份资料、家庭状况和经济收入进行全面、细致的调查,逐一查实申请人的家庭状况、经济收入等情况,确定申请人是否符合领取低保金的资格要求。
2、制定整顿方案。
在低保金核查的基础上,制定整顿方案,明确整顿的时间、范围、人员和具体的工作措施,并确定整顿工作的分工和责任。
3、加强宣传教育。
加强对城乡低保金的宣传教育,广泛发动社会力量和群众参与,以便更好的保障城乡低保金的发放和使用。
4、建立监管机制。
建立完善的城乡低保金监管机制,加强对城乡低保金的管理和监管,并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惩罚。
5、整顿工作总结。
对城乡低保金整顿工作进行总结,评估整顿成果,明确下一步工作计划,并逐步推进城乡低保金的工作。
四、重点工作1、建立低保金申请人身份资料库。
建立低保金申请人身份资料库,整合公安、税务等部门的数据,做到资料共享,实现低保金审核工作的快速、准确和规范。
2、完善低保金审核和发放制度。
完善低保金审核和发放制度,建立低保金审核和发放的统一流程,规范城乡低保金的发放,确保低保金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加大对市场化住房的补贴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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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乡低保、临时救助对象清理核查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低保、临时救助工作规范化管理,提高社会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效能,做好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工作,完善我区社会救助制度,确保城乡低保、临时救助兜底工作兜得准、兜得实、兜得住,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X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暂行)》、《关于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补差式救助的意见》、《X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办法》和X年我区社会救助重点工作要求,决定对全区城乡低保、临时救助对象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核查,特制订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区委、区政府对社会救助工作要求,坚持统一组织与户籍地管理相结合,全面覆盖与突出重点相结合,低保兜底与综合救助相结合,短期整治与长远发展相结合,全面清理与维护稳定相结合,切实把清理核查专项行动作为当前社会救助工作的重点任务,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确保清理核查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核查目的
l.通过核查,全面掌握我区城乡低保家庭生活变化情况,临时救助对象管理情况,为健全制度、规范管理、档案修正和“低保兜底脱贫”工作提供详实、准确的基础数据,为健全低保政策、临时救助政策与扶贫政策有效衔接打好基础。
2.加强低保对象、临时救助对象的动态管理。
通过信息核对、入
户调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临时救助对象坚决予以清退,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的救助对象对其享受标准进行调整,城乡低保实行补差式救助,临时救助对象做到适度救助,突出应急性、过渡性救助;对于低保家庭中重病、重残、一户多残、老残一体、未成年人、70岁以上老人要重点保障;对享受扶贫政策后暂时脱贫的低保家庭实行低保渐退机制。
3.规范基层经办服务。
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高群众政策知晓率;加强公开公示,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健全完善规章制度,进一步明确工作流程和工作职责,夯实社区、镇的审核责任和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办责任,实行“谁走访、谁签字、谁负责”,做到规范化操作、透明化管理、优质化服务。
三、核查对象
X年12月前在册的X区所有城乡低保和已享受临时救助对象。
四、核查内容
(一)城乡低保核查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低保待遇:
(1)救助对象死亡的;
(2)学生毕业参加工作或自谋职业的;
(3)户籍迁到外市区的;
(4)聘为公益岗位人员的;
(5)拥有两套以上(含两套)住房的低保对象;
(6)拥有工商营业执照且有经营活动的;
(7)名下拥有机动车辆等交通工具和大型农机的;
(8)对领取财政统发工资、社保养老金人员或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和个人所得税人员;
(9)家庭经济条件好转,月人均纯收入或年人均纯收入超过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城市低保严格按照月人均可支配收入是否超过510元的标准掌握,农村低保严格按照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是否超过3600元的标准掌握;
(10)家庭成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18周岁至55周岁、女18周岁至50周岁),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长期不自谋职业或长期不从事生产劳动的(在校就读学生除外);
(11)拒绝配合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或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和家庭人口等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虚假证明的,或采取其它弄虚作假手段骗取享受低保待遇的;
(12)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出国留学的;
(13)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14)在监狱或强戒所内服刑或强戒人员;
(15)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抚、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
(16)申请低保前一年内或享受低保待遇期间,非拆迁原因,兴建或购买非居住类房屋的;购买商品房或购买超过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人均保障面积住房的家庭;高标准装修房屋的家庭;
(17)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经核查小组认定不应继续享受最低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