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市海淀区科级领导职务公务员竞争上岗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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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2.29•【文号】中组发[2008]7号•【施行日期】2008.02.29•【效力等级】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组织建设正文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的通知(中组发〔200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现将《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在实施中有何问题何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央组织部、人事部。

人事部1995年3月31日印发的《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37号)、1996年1月29日印发的《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人发〔1996〕13号)同时废止。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2008年2月29日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公务员职务管理,合理任用公务员,规范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员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必须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原则;(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委任制公务员。

选任制公务员以及法官、检察官职务的任免、升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执行。

聘任制公务员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另行规定。

第四条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五条领导成员职务应当按照规定实行任期制。

第二章任职第六条公务员任职,按照公务员职务序列,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七条公务员任职,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条件和资格。

公务员科级干部空缺岗位竞争上岗实施方案

公务员科级干部空缺岗位竞争上岗实施方案

公务员科级干部空缺岗位竞争上岗实施方案一、背景与必要性公务员是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机关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其中,科级干部是公务员中的一类,他们不仅承担地方和基层部门的重要职责,还直接参与国家决策和实施,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关键一环。

此外,科级干部具备较高的学历和专业背景,拥有较强的管理和领导能力,对其能力和素质要求也更高。

然而,在实践中,公务员中的科级干部竞争上岗的情况时有发生,部分优秀人才由于各种原因没有能得到应有的机会。

这不利于优秀人才的培养和物色,也降低了公务员队伍的素质。

因此,科级干部空缺岗位竞争上岗实施方案的制定对于解决上述问题具有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二、基本内容1. 目标:该方案旨在促进科级干部的竞争上岗,发掘和选拔优秀人才,提高公务员队伍的素质和能力。

2. 原则:(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竞争上岗是公务员的一项重要制度,应注重公开性、公平性和公正性,让所有符合条件的人公平竞争。

(2)择优原则:竞争上岗的目的是为了选拔最优秀的人才,因此在招聘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条件和能力确定选拔对象。

(3)遵从规定原则:所有选拔工作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公务员法规中有关的聘任条件和程序。

3. 实施步骤:(1)岗位空缺公示:公务员作为公共服务机构的一员,所有岗位空缺应在工作场所内公示,公示具体内容包括空缺岗位名称、职责和条件等。

(2)申请和初审:符合岗位要求的科级干部可向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提出申请。

人事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进行初步审查,将符合条件的人员进入下一步竞争选拔。

(3)招聘方案制定:为满足不同工作岗位的选拔需求,根据不同的招聘需求推出不同的方案。

方案内容应包含下面几个方面:①岗位职责要求:包括对于该岗位应聘者的必要条件、岗位职责等详细要求。

②竞争对象范围:对于各个岗位需要不同的能力和素质,因此招聘方案应该针对不同的岗位提出明确的选拔对象范围,选出最适合该岗位的人员。

③竞争方式和时间:竞争方案应包含各个岗位选择的竞聘方式和时间,如笔试、面试等。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1996]13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1996]13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1996)1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办法》已经1995年12月28日第40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996年2月28日北京市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国家公务员的合法权利,优化国家公务员队伍,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的辞职,是指国家公务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经法定程序,申请终止其与国家行政机关的任用关系。

第三条辞退国家公务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经法定程序,解除其与国家公务员的任用关系。

第二章辞职第四条辞职是国家公务员的一项权利。

国家公务员要求离开国家行政机关,不再担任国家公务员职务,可以向任免机关申请辞职。

第五条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辞职:(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以及调离上述职位不满解密期的;(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三)正在接受审查的;(四)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

第六条国家公务员辞职的程序:(一)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辞职申请,并填写《国家公务员辞职申请表》;(二)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按照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三)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四)任免机关审批,并将审批决定书面通知呈报单位本人。

第七条国家公务员辞职,任免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表的3个月内予以审批。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区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报告的通知(2010)-海政发[2010]8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区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报告的通知(2010)-海政发[2010]8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区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报告的通知(2010)正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区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报告的通知(海政发〔2010〕8号)各镇(乡)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海淀区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报告》已经2010年2月8日第133次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学习,贯彻落实。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二O一O年二月十一日海淀区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报告2009年工作回顾2009年,区政府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及市政府开展依法行政工作的要求,紧扣服务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主题,围绕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完善工作制度,创新管理方式,优化工作机制,强化监督检查和考核,积极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全面稳步推进依法行政各项工作。

具体工作情况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提高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完善依法行政组织领导机构,统筹开展依法行政工作。

坚持发挥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作用,将开展依法行政工作落到实处,加强依法行政工作中的指导、监督、考评和协调。

及时调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与职责分工,形成符合海淀区工作要求的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组织机构。

区长任领导小组组长、主管法制工作副区长任副组长,区政府办、法制办负责日常协调工作,编办、人事、财政、审计、监察、司法、发改等多个部门专项参与,形成了总体部署、全面协调、联合推进的新机制,保障了依法行政工作顺利开展。

年初在领导小组工作部署下,研究制定依法行政工作年度要点,各成员单位严格执行年初部署工作、全年监督指导、年终考核评价的阶段安排。

2023年公务员科级干部空缺岗位竞争上岗实施方案

2023年公务员科级干部空缺岗位竞争上岗实施方案

2023年公务员科级干部空缺岗位竞争上岗实施方案公务员科级干部是国家机关中层管理人员的重要岗位,承担着领导管理、决策研究、协调推动等重要职责。

为了保证公务员科级干部队伍的素质和能力,促进岗位竞争上岗实施,制定以下方案。

一、加强岗位空缺信息公开1.组织相关机构和部门对2023年科级干部空缺岗位进行梳理,明确各职级空缺数量和具体职责要求。

2.通过官方媒体、互联网等渠道,对科级干部岗位空缺进行广泛宣传,介绍各岗位职责和任职要求,提高公务员人才的了解度和选择性。

二、优化选拔机制1.建立科级干部岗位竞争选拔考试制度,考试内容包括综合素质、业务知识和应用能力三个方面。

2.选拔考试由专业的考试机构组织实施,确保公平公正,提高选拔质量。

3.突出综合素质评价,除了考试成绩外,还加入面试、组织考察等环节,全面了解考生的综合能力和潜力。

三、加强能力培养1.根据岗位职责和发展需求,制定科级干部能力培养方案,明确培训内容和方式。

2.开展针对不同职级和专业方向的培训班,提升岗位技能和管理能力。

3.加强岗位轮岗和跨单位交流,提升科级干部的全局观念和协同能力。

四、完善考核评价机制1.建立科级干部绩效考核制度,明确考核指标和权重,及时反馈考核结果。

2.严格执行绩效考核结果与职务评先评优、职称晋升等挂钩的政策,激励科级干部提高绩效。

3.进行定期的能力鉴定和评估,及时发现并解决科级干部在业务知识、管理能力等方面的不足。

五、加强监督和问责1.建立监督机制,定期对科级干部的工作履职情况进行评估和巡查,及时纠正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

2.加大问责力度,对履职不力、失职渎职等情况进行严肃处理,确保公务员科级干部的廉洁从政和敬业奉献。

六、建立激励机制1.建立科级干部岗位竞争上岗奖励机制和薪酬激励政策,适当提高竞争上岗者的待遇水平。

2.对科级干部在岗位上表现出色、取得突出成绩的,给予荣誉称号和事业发展机会的优先考虑。

通过以上方案的实施,可以增强公务员科级干部竞争上岗意识,提升组织对公务员科级干部的选拔质量和培养力度,从而优化公务员科级干部队伍结构,提高工作效能和服务水平,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提供有力支撑。

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党政机关推行竞争上岗的意见》的通知

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党政机关推行竞争上岗的意见》的通知

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党政机关推行竞争上岗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8.07.23•【文号】组通字[1998]33号•【施行日期】1998.07.23•【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党政机关推行竞争上岗的意见》的通知(组通字〔1998〕33号)现将《关于党政机关推行竞争上岗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各部门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党政机关推行竞争上岗,是在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指导下,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对机关干部人事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有利于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推动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克服选人用人方面的不正之风,提高机关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

各地、各部门要在总结近年来推行竞争上岗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竞争上岗的力度,特别是在机构改革过程中,要积极运用竞争上岗的方式,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选配定岗工作,推动机构改革顺利进行。

1998年7月23日关于党政机关推行竞争上岗的意见近年来,许多地方和部门围绕党中央提出的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目标,在运用竞争上岗的方式做好干部的选拔任用、职位轮换和人员分流等项工作方面,进行了大量探索和实践,取得了显著成效。

实践证明,实行竞争上岗是干部选拔任用方式的一项改革,是构建干部竞争激励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机关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和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克服选人用人方面的不正之风,提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具有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竞争上岗,并配合机构改革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选配定岗工作,现对党政机关推行竞争上岗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推行竞争上岗,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以《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为依据,认真贯彻执行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机关干部人事工作中引入竞争机制,进一步拓宽选人用人渠道,促进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群众拥护的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激励机关工作人员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开拓进取、奋发向上,努力建设高素质机关干部队伍。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协管员队伍管理的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协管员队伍管理的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协管员队伍管理的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1.25•【字号】海政办发〔2014〕65号•【施行日期】2014.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协管员队伍管理的办法(试行)》的通知海政办发〔2014〕65号各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相关单位: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协管员队伍管理的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1月25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协管员队伍管理的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协管员队伍管理,充分发挥协管员在网格化社会服务管理工作中的作用,夯实网格化工作基础,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指的协管员,是指按照市区有关政策要求招聘的、人员经费由区财政负担的、协助开展执法、管理、服务等工作的全日制的、由街镇负责管理工作人员。

包括但不限于:劳动保障协管员、工会协管员、居家养老助残员、残疾人协管员、残疾人专职委员、城管协管员、社区保安、公共设施维护员、城管监督员、流动人口协管员、社区治安巡逻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专职工作者。

第二条实行岗位管理。

本办法适用的协管员不再进行分类,统称为“海淀协管员”,实行统一编号、按岗位管理。

第三条街镇统一管理。

将协管员管理权从区属职能部门剥离出来,由各街镇统一负责。

第四条部门业务指导。

职能部门根据自身工作需要,会同街镇定期开展培训,加强对协管员的日常业务及专项工作的指导。

第五条实行一岗多责。

统一管理的协管员按照“一岗多责”的原则,实行统筹整合使用。

第六条严格总量控制。

建立协管员总额控制机制,对协管员队伍实行总量控制。

各街镇配备协管员数量由区编办统一核定。

除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再增加协管员数量。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16•【字号】海政发[2007]81号•【施行日期】2007.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海政发〔2007〕81号)各镇(乡)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本届区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7年11月8日召开的第1次区政府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十一月十六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2007年11月8日第1次区政府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一、海淀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制定本规则。

二、区政府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三、区政府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北京市的各项方针、政策和部署,在区委的领导下,紧紧围绕“建设富裕民主文明和谐新海淀”的战略目标,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进一步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责任型政府、法治型政府,努力使我区各项工作走在全市前列。

四、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依法履行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顾全大局,勤政廉政,团结奋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五、区政府各部门及派出机关要依法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加强政务公开,提高行政效能,做到分工明确,各司其职,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区政府的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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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海淀区委组织部文件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海人社发…2011‟26号中共北京市海淀区委组织部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海淀区科级领导职务公务员竞争上岗暂行办法》的通知区属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规范科级领导职务公务员竞争上岗工作,打造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平台,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有关要求,各单位内设机构出现领导职位空缺时,新提拔人选一般应通过竞争上岗产生,现将区委组织部、区人力社保局制定的《北京市海淀区科级领导职务公务员竞争上岗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北京市海淀区科级领导职务公务员竞争上岗暂行办法2.海淀区XXX(单位)竞争上岗方案(参考模板)3.海淀区XXX(单位)竞争上岗民主测评表(参考模板)4.海淀区跨部门竞争上岗推荐表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主题词:公务员竞争上岗△通知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11年3月30日印发附件1北京市海淀区科级领导职务公务员竞争上岗暂行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规范科级领导职务公务员竞争上岗工作,打造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平台,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淀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竞争上岗是以公开、公平、竞争、择优为主要特征的公务员任用方法,即在一定范围内公布空缺职位和任职资格条件,通过公开报名、笔试面试、民主测评、组织考察、产生拟任人选,并按照公务员管理权限和任免程序择优任用。

第三条竞争上岗工作必须坚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党管干部、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民主集中制、依法办事的原则,坚持考试与考察相结合,坚持个人意愿与组织安排相结合。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区属各级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纳入规范管理单位科级领导职位的竞争上岗。

第五条竞争上岗包括机关内部竞争上岗和跨部门竞争上岗,但必须在核定的编制和领导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职位空缺。

第六条下列情况,可进行机关内部竞争上岗:(一)有职位空缺,需要选拔任用的;(二)内部机构变动,需要进行职位调整的;(三)因职位轮换或其他工作要求,需要通过竞争确定有关职位人选的。

第七条下列情况,可进行跨部门竞争上岗:(一)新建部门或部门重组需要在区内范围选拔确定职位人选的;(二)本部门空缺职位暂无合适人选,需要在区内有关部门选任的;(三)按照回避、职位轮换、人员结构优化或其他工作要求, 需要进行跨部门选任的。

第八条下列职位,不宜进行竞争上岗:(一)选举产生人选的职位;(二)涉及机密或工作性质特殊的职位;(三)按照法律、法规不宜公开竞争的职位;(四)其它不适合竞争上岗的职位。

第三章资格条件第九条参加竞争上岗人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一)坚定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 自觉服从本部门党委(党组)的领导;(二)具有拟竞争职位所需的文化程度、业务知识、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三)工作勤奋,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实绩突出;(四)公道正派,清正廉洁,遵纪守法,团结同志;(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六)符合拟竞争职位所需的公务员身份或调任条件;(七)符合《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有关规定 ;(八)具有拟竞争职位所需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条竞争上岗应逐级进行, 特别优秀的中青年干部,需要越级参加竞争上岗的根据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以下情况的人员不得参加竞争上岗:(一)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立案、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二)受党纪、政纪处分或告诫,尚未解除或在规定时效内的。

第四章基本程序第十二条竞争上岗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组成领导机构。

以本单位领导为主组成竞争上岗领导小组,成员还应包括本单位人事(组织)、纪检等部门负责人。

区内跨部门竞争上岗, 领导小组设在职位空缺部门,有关人员参加。

(二)制定方案。

根据本办法及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 制定竞争上岗实施方案。

一般应包括:竞争上岗工作的指导原则、组织领导、竞争职位、任职条件、选拔范围、方法程序、时间安排和纪律要求等。

区内跨部门竞争上岗,由职位空缺部门制定方案。

(三)发布公告。

竞争上岗方案确定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区委组织部或区人力社保局审核,通过后将主要内容在本单位公布。

(四)组织报名。

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组织推荐、群众举荐、个人自荐等方式, 在规定的时间内, 组织符合条件的人员报名。

区内跨部门竞争上岗, 申请人需通过所在部门领导签署推荐意见,并填写《海淀区跨部门竞争上岗推荐表》报名。

(五)资格审查。

根据有关规定和各职位任职资格条件要求,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并确定和公布参加各职位竞争人员。

个别职位报名人员不足1:2无法形成有效竞争的,该职位取消,报考该职位人员可改报其他职位。

跨部门竞争上岗由有关部门会同公务员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查。

(六)笔试面试。

竞争上岗应当进行笔试、面试并量化计分。

1.笔试由本单位组织实施。

笔试主要测试竞争者履行竞争职位职责所必备的基本知识以及调研综合、办文办事、文字表达等能力。

内容根据单位实际情况确定,一般包括政治理论、行政管理、市场经济理论、法律以及竞争职位所要求的业务等方面的知识。

2.面试由面试小组实施。

面试小组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组织(人事)部门、纪检部门和相关单位领导及专家组成,一般为5或7人,其中外单位人员应占一定比例。

面试主要测试竞争者履行竞争职位职责所必备的基本素质和能力,面试可采取结构化面试、竞任演讲答辩等形式。

面试应当组织本单位人员旁听,面试小组根据竞任人的面试表现确定面试成绩。

(七)民主测评。

对成绩合格者, 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一般由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对每位竞任者的德才表现及其对竞争职位的适应程度进行评价。

参加民主测评人员范围为:公务员总数低于30的单位,全体人员参加;公务员总数高于30的单位,副科级及以上领导职务公务员参加。

参加民主测评的人数不得低于应参加民主测评人数的80%。

民主测评采取无记名方式填写测评意见,同意票数70%(含70%)以上的列为考察对象,同意票数低于70%(不含70%)的,一般不列为考察对象。

确因工作需要列为考察对象的,应经本单位领导班子研究决定,并在本单位一定范围内公开,备案或上报任职请示时时需附相关情况说明。

(八)组织考察。

领导小组或党委(党组)根据综合得分和民主测评结果,按照不低于1:2的比例研究确定各职位考察人选,并按照有关要求进行考察,形成详实的考察材料。

综合得分由笔试、面试构成,比例权重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在竞争上岗方案中明确。

考察要坚持德才兼备原则,内容包括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情况及其政治业务素质与竞争职位的适应程度,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

(九) 进行公示。

对拟任人员实行任前公示制度,在本部门内公示拟任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拟任职务,公示期为七天。

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公示期内群众反映问题比较严重,一时又难以查实的, 暂缓任用。

(十)任职。

党委(党组)根据竞争者笔试、面试、民主测评结果和考察情况,集体讨论综合研究决定拟任人选。

决定人选拟任职位,应当尊重本人所报志愿。

必要时,在听取本人意见的基础上,可由组织统一调剂。

对没有合适人选的职位,党委(党组)可决定暂时空缺。

通过竞争上岗任职的人员,应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起始时间以任免机关讨论通过之日为准。

试用期满应在一定范围内述职,并在原任职考察的范围内,采取测评、谈话等方式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应免去试任职务重新任用。

(十一)发布任免通知。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区委组织部、区人力社保局批准或备案,发布任免通知。

第十三条竞争上岗需按干部管理权限批准或备案后生效,生效时间以任免机关审批时间为准。

第五章管理协调第十四条区委组织部、区人力社保局是实施本办法的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各部门的竞争上岗工作。

第十五条竞争上岗任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批准或备案后, 应从任免机关批准的下月起调整工资待遇。

第十六条各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实施竞争上岗工作,对于违反规定的, 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纠正。

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鼓励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在科级领导岗位出现空缺时,通过竞争上岗选拔任用干部。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区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海淀区XXX(单位)竞争上岗方案(参考模板)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渠道,推进干部人事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发…2002‟7号)、《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中办发…2004‟13号)、《北京市海淀区科级领导职务公务员竞争上岗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经局党组研究,制定本方案。

一、竞争职位办公室主任、人事教育科长等职位。

二、组织领导竞争上岗工作在局党组领导下进行,成立竞争上岗考评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本次竞争上岗工作。

考评领导小组由X人组成,组长:,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科,主任由XXXX担任,负责具体事项,组成人员:(应包含普通干部,但参加竞争上岗人员不参与此项工作)三、资格条件(一)坚定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公道正派,清正廉洁,遵纪守法,团结同志。

(二)XXXX以上文化程度,具有竞争职位所要求的业务知识、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工作勤奋,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实绩突出;近X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具有一定的理论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

(三)任副主任科员、副科长满两年以上可竞争科长职位;现任副主任科员及任科员职务满三年以上可竞争副科长职位。

(四)在单位工作满X年以上。

(五)男55周岁以下,女50周岁以下。

(六)以上时间截止到XXXX年XX月XX日。

(七)其他条件。

四、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一)制定方案。

20XX年XX月XX日前制定竞争上岗实施方案并报区XXXX备案。

(二)宣传动员。

20XX年XX月XX日公布竞争上岗实施方案,全体干部参加。

(三)公开报名。

报名采取本人自荐和科室推荐的方式进行。

自荐人填写报名表,由所在科室填写推荐意见,报竞争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名参加竞争上岗的人员,自愿填报竞争职位,并填写是否服从职位调剂。

报名时间:XX月XX日00:00至XX月XX日18:00。

(四)资格审查。

报名后,由考评领导小组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者参加竞争上岗。

每个职位资格合格者不足三人时,由领导小组研究决定该竞争职位取消或采取任命方式决定任职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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