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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费征收依据、缴纳程序、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排污费征收依据、缴纳程序、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排污费征收依据、缴纳程序、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一、缴纳排污费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七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水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登记;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缴纳排污费。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并提供防治大气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前款规定的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其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6、《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国家实行按照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征收排污费的制度,根据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的经济、技术条件合理制定排污费的征收标准。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规范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和使用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征收和支付排污费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三条原则排污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应当坚持“污者付费”、“责任在企业”、“节能减排”和“优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征收标准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应当根据排放类型、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总量、排放途径等因素确定。

第二章征收第五条征收范围排污费的征收范围应当包括污染物的排放和处理等环节,征收涵盖工业废气、工业废水、工业固体废物等污染物排放。

生活污水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另行规定。

第六条征收机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是排污费的征收机构,可以委托其他机构或者企事业单位进行征收。

第七条征收依据排污费的征收依据应当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监测、检验结果和排污费征收标准计算的结果。

第八条征收时限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征收对象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征收,并及时向征收对象公示。

第九条缴纳方式排污费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并建立相应的账户管理制度,确保缴纳的排污费用适时足额上缴。

第三章使用管理第十条使用范围排污费的使用范围应当包括污染物治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和管理等方面。

第十一条使用计划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排污费使用计划,确定排污费的使用对象和具体项目,并及时向社会公示。

第十二条使用程序排污费使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程序的要求进行,确保排污费使用的公开、公正、透明。

第十三条使用监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门机构对排污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结果。

第十四条排污费的管理排污费的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对排污费的征收、使用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和监督,确保排污费的及时足额征收和有效使用。

第四章监督与责任第十五条监督机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是排污费征收和使用的监督机构,可以委托法律、行政和环境监测机构等有关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2018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0.26【实施日期】2018.10.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第三章税收减免第四章征收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三条本法所称应税污染物,是指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一)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二)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第五条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六条环境保护税的税目、税额,依照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执行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政策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环办[2015]10号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执行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政策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环办[2015]10号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执行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政策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执行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政策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环办[2015]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2014年9月1日,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环境保护部发布了《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008号,以下简称《通知》)。

现就执行《通知》的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一、推动本地区按要求、按时限落实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工作各省级环保部门应当积极主动与当地发展改革(价格)、财政部门沟通协调,按照《通知》规定的政策框架,配合做好本地区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方案拟定、污染物治理成本测算、企业承受能力调查、征收标准调整后对经济的影响分析等基础性工作,推动本地区按照《通知》要求在2015年6月底前出台调整排污收费标准的正式文件,并不晚于2016年1月1日前执行。

请各省级环保部门于2015年2月底、2015年6月底将本地落实《通知》的工作进展、拟议的调整方案和政策出台与执行时间、意见建议报我部,我部将适时配合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组织对各地贯彻落实《通知》情况进行检查。

对不按规定落实政策的地区,将予以通报。

二、关于执行《通知》的具体问题(一)企业废水排放口排放的污染物,应按照《通知》所列五种重金属污染物和其他污染当量数排在前三位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分别计征排污费。

其中外排污染物的浓度值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或污染物排放量超过规定排放总量指标的,对该种污染物按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二)企业废气排放口排放的污染物,按污染当量数排在前三位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分别计征排污费。

排污收费制度文件模板

排污收费制度文件模板

排污收费制度文件模板一、前言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控制污染物排放,促进排污者加强经营管理,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治理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排污收费范围和对象1. 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2. 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缴纳排污费。

三、排污收费标准和计算方法1. 排污收费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物价部门制定,并根据环境保护需要适时调整。

2. 排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a)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根据规定计算排污费。

b)排放固体废物的,按照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根据规定计算排污费。

c)排放噪声污染的,按照超标声级计算排污费。

四、排污费的征收和管理1. 排污费由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征收,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

2. 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先收后用、量入为出、不能超支、不能挪用的原则。

3.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于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将征收的排污费上缴财政部门。

五、排污费的使用1. 排污费专项用于补助重点排污单位治理污染源以及环境污染的综合性治理措施。

2. 环境保护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使用排污费,确保资金的合理分配和使用效益。

六、排污者的权利和义务1. 排污者有权了解和查询自身排放污染物的情况和排污费的征收使用情况。

2. 排污者应当加强经营管理,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履行环境保护责任。

3. 排污者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缴纳排污费,逾期不缴纳的,应当按照规定加收滞纳金。

七、监督和法律责任1.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污费征收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的安全和使用效益。

2.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制度规定,擅自减免排污费,不得侵占、截留、挪用排污费。

3.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财政部门等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排污收费制度

排污收费制度

排污收费制度一、排污费的征收对象一、排污费的征收对象《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简称《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排污者,应当缴纳排污费。

而对于非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如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等费用的,不再缴纳污水排污费。

另外,排污者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并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其原有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经改造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缴纳排污费。

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缴纳排污费。

二、排污费的征收方法二、排污费的征收方法排放水、大气、固体污染物按照排污就收费的原则征收排污费;排放噪声污染按照超标声级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收超标准排污费。

排放废水和废气实行总量多因子叠加收费,即将排污口排放的各种污染物量折合成为当量值,再将各种污染物的当量值合计计算排污费。

再将各种污染物的当量值合计计算排污费。

对于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予以处罚,排污费仍然按照上述方法计算征收(《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限期治理的决定权限和违反限期治理要求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

);而对于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当量值加一倍计算征收排污费。

而对于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当量值加一倍计算征收排污费。

三、排污收费基本原则三、排污收费基本原则1、排污即收费的原则:针对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自然人除外、排污即收费的原则:针对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自然人除外2、强制征收的原则、强制征收的原则3、属地分级征收的原则、属地分级征收的原则4、征收程序法定化的原则、征收程序法定化的原则排污申报登记——排污申报登记核定——排污费征收——排污费缴纳——不按照规定缴纳,经责令限期缴纳拒不履行的强制征收责令限期缴纳拒不履行的强制征收5、征收时限固定的原则:按月征收或按季征收、征收时限固定的原则:按月征收或按季征收6、政务公开的原则:通过电视、报纸、广播、互联网等向社会公告。

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排污费是指对排放污染物的单位排放量征收的费用,是一种环境保护税收。

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对于企业的环保意识和环保投入有着重要的影响。

本文将就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进行详细介绍。

一、排污费征收标准。

排污费的征收标准一般由国家环保部门或地方环保部门根据当地的环境保护政策和实际情况制定。

一般来说,排污费的征收标准会根据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排放量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不同的污染物种类和排放浓度会对排污费的征收标准产生影响,排放量越大、浓度越高的污染物,征收的排污费也会相应增加。

二、排污费的计算方法。

1. 排污费的计算公式。

排污费的计算一般采用以下公式,排污费 = 排放因子× 排放量× 污染物排放系数× 污染物排放系数调整系数。

其中,排放因子是指单位产品或产能的污染物排放量;排放量是指企业实际排放的污染物量;污染物排放系数是指污染物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程度;污染物排放系数调整系数是指根据企业的污染治理设施完善程度、技术水平等因素进行调整的系数。

2. 排污费的计算步骤。

(1)确定排放因子,根据企业的生产工艺和产品特点,确定相应的排放因子。

(2)监测排放量,对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获取实际的排放量数据。

(3)计算污染物排放系数,根据排放的污染物种类和浓度,计算相应的污染物排放系数。

(4)调整系数计算,根据企业的污染治理设施完善程度、技术水平等因素,确定污染物排放系数调整系数。

(5)计算排污费,根据上述公式,计算出企业应缴纳的排污费用。

三、排污费的缴纳方式。

排污费的缴纳方式一般由当地环保部门规定,一般包括银行转账、现金缴纳等方式。

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排污费缴纳到指定的账户,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四、排污费的意义。

排污费的征收可以有效地激励企业加强污染治理,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同时,排污费的征收也为环保部门提供了一定的经济资金,用于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环境监测等工作,从而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排污费征收标准的管理,规范排污费征收工作,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根据《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排污费征收标准是指根据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性质、浓度等因素,按照一定计量单元,以及与环境容量、环境功能损害成本等相关因素确定的收费金额。

第三条排污费征收标准适用于所有生产、经营、服务单位等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第二章征收标准的确定第四条征收标准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进行确定:污染物排放量、污染物的危害程度、环境容量、环境功能损害成本、排污单位的经济实力等。

第五条征收标准应当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性质、浓度等因素进行分类确定,并按照不同污染物类别分别制定。

第六条征收标准的调整应当根据环境容量变化、污染物危害程度变化以及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进行适时调整,并依法公开。

第三章征收标准的核定和公布第七条征收标准的核定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

核定征收标准应当依法进行听证,并根据听证结果进行公示。

第八条征收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包括向排污单位和社会公众提供相关信息。

第四章征收标准的执行第九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征收标准缴纳排污费。

缴纳排污费的资金应当用于环境保护和治理。

第十条征收标准的执行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

对于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的单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罚款、责令停产治理等措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的单位,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罚款,并可以责令限期缴纳。

第十二条对于恶意逃避缴纳排污费、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依法采取行政拘留、吊销许可证等措施。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之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文档涉及附件:1.相关法律法规列表2.排污费征收标准核定听证公示表3.相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系方式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环境保护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排污费:指对排放污染物的单位按规定缴纳的费用3.环境容量:指环境所能承载的污染物总量4.环境功能损害成本:指污染物对环境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的财务和非财务损失5.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负责环境保护工作的行政管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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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还在找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吗,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排污
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的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

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
纳排污费。

排污者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并符合环境保护
标准,或者其原有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经改造符合环境保护
标准的,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缴纳排污费。

国家积极推进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产业化。

城市污水和垃圾集中处理的收
费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环境保护执法所需经费列入本部门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五条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截留、挤占或者挪用排污费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
和投诉。

第二章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核定
第六条排污者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提供
有关资料。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核定权限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
核定。

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排放二氧化硫的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经核定后,由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排污者。

第八条排污者对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有异议的,自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可以向发出通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九条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时,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
监测方法进行核定;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物料衡算方法进行核定。

第十条排污者使用国家规定强制检定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对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的,其监测数据作为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依据。

排污者安装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应当依法定期进行校验。

第三章排污费的征收
第十一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根据污染治理产业化发展的需要、污染防治的要求和经济、技
术条件以及排污者的承受能力,制定国家排污费征收标准。

国家排污费征收标准中未作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可以
制定地方排污费征收标准,并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和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备案。

排污费征收标准的修订,实行预告制。

第十二条排污者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缴纳排污费:
(一)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向大气、海洋排放污
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

(二)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
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加倍缴纳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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