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旅游资源开发管理办法
某县促进全域旅游发展实施方案

某县促进全域旅游发展实施方案一、总体目标我们要明确一个目标:将某县打造成为国内外知名的旅游目的地,实现旅游业的全面发展。
这个目标就像一座灯塔,指引我们前行。
二、发展思路1.发挥资源优势。
某县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人文景观和民俗文化,我们要充分发挥这些优势,让游客在这里找到归属感和惊喜。
2.创新旅游产品。
紧跟市场需求,开发一批具有特色和创意的旅游产品,满足游客的多元化需求。
3.提升服务质量。
从细节入手,提高旅游服务水平,让游客感受到温馨和舒适。
4.加强宣传推广。
运用线上线下多种渠道,广泛宣传某县的旅游资源和优惠政策,提高知名度和影响力。
三、具体措施1.打造特色旅游小镇。
以某个村落或景区为核心,打造一批具有地域特色的旅游小镇,让游客在这里体验地道的民俗风情。
2.开发主题公园。
结合某县的自然资源和人文景观,开发一批主题公园,如温泉度假村、水上乐园、亲子游乐园等,满足游客的不同需求。
3.举办旅游节庆活动。
以节日为契机,举办各类旅游节庆活动,如美食节、民俗文化节、摄影大赛等,吸引游客参与。
4.推进乡村旅游。
充分利用农村资源,发展乡村旅游,让游客体验田园生活,品尝地道美食。
5.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完善交通、住宿、餐饮、购物等旅游基础设施,提高游客出行体验。
6.培育旅游人才。
加大对旅游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整体素质,提升服务水平。
7.实施优惠政策。
对旅行社、酒店、景区等旅游企业给予税收优惠、资金支持等政策,鼓励其发展壮大。
8.加强区域合作。
与周边地区建立旅游联盟,实现资源共享、市场共享,共同发展。
四、时间安排1.2023年-2025年:完成旅游发展规划编制,明确发展目标、思路和措施。
2.2026年-2030年:全面实施旅游发展计划,打造特色旅游小镇、主题公园、乡村旅游等拳头产品。
3.2031年-2035年:巩固提升旅游业发展成果,将某县打造成国内外知名的旅游目的地。
五、预期效果1.提升某县旅游品牌形象,提高知名度和美誉度。
山阳县旅游业发展建议及对策

山阳县旅游业发展建议及对策1 完善旅游管理体制1.1 建立区域旅游协作组织山阳县政府主动发起、积极联动周边县域,与环贡嘎山两小时经济圈、攀西旅游环线、中国香格里拉生态旅游区内的各主要区县合作,成立环贡嘎山旅游经济圈、四川西环线、攀西旅游球线、中国香格里拉生态旅游区旅游开发协作组织、与西昌、冕宁、石棉、木里等合作成立相关旅游开发协作组织,通过各大跨区域、政府间产业发展组织的建立,搭建四大跨区域旅游合作平台:制度一体化平台,旅游企业、产业合作平台,区域文化融合平台,基础设施供给平台,建立科学、有效、互惠的跨区域旅游开发合作机制,真正的实现资源共享,市场共拓,品牌共建”,构建优越的跨区域旅游发展环境,促进区域旅游大品牌的形成。
1.2完善旅游政策法规体系建议山阳县委、县政府参考其他地区的做法,加大对旅游业政策扶持力度,制定出适合本县旅游业发展的有关投融资、吸引人才的优惠政策,以推动全县旅游业的大发展。
同时尽快制定完善《山阳县旅游资源开发管理条例》、《山阳县旅游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山阳县旅游可持续性发展管理办法》、《山阳县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标准》、《山阳县旅游景点单位管理制度》以及其他行业性的法规和条例。
为使山阳县旅游发展走上法治化轨道,各项旅游工作要有地方旅游法规为支持,旅游规划确定的发展方向和步骤也应当以地方性法规的方式固定下来,保证旅游发展的协调-致性。
在山阳县的旅游业从业人员中,广泛开展法制教育,在全行业普及法律知识。
2强化旅游业人才队伍建设2.1完善旅游人才制度体系加快完善旅游人才开发制度体系,建立健全人才培养开发、配置使用、激励报偿、流动更新等制度框架,形成主管部门牵头、其他相关部门全力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人才工作新格局。
山阳县相关部门要重视引进生态环境方面的应用型复合人才,创新旅游人才的引进机制,制定优惠政策,营造吸引优秀人才的良好工作和生活环境。
可通过现场招聘,网上招聘,与周边城市的旅游教育机构合作建立人才引进基地等形式引进优秀人才,壮大人才队伍。
《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

《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旅游度假区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旅游资源,加快旅游设施建设,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游度假区,是指经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地域界限明确,符合旅游度假要求,能够为国内外旅游者提供高质量的度假、休闲、观光、娱乐等综合性服务的旅游经济区域。
第三条旅游度假区按其旅游资源价值和环境质量、规模大小等因素,分为省级和国家级旅游度假区。
省级旅游度假区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度假区开发建设的领导,做好组织协调工作,为旅游度假区开发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五条旅游度假区的开发建设,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开发、注重特色、科学管理、严格保护的原则,保障旅游资源可持续利用,实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旅游度假区开发区建设、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旅游度假区开发建设、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设立旅游度假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旅游发展总体规划或者发展计划,所在地区自然景观、人文景观等旅游度假资源丰富并有特色;(二)地域界限明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三)有明显的区位优势或其他特殊优势,具备交通、通讯、能源、供水等公用设施;(四)无泥石流、崩塌等可预测地质灾害威胁;(五)符合国家有关自然资源、历史文化遗产等保护规定,环境质量较好;(六)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申请设立旅游度假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旅游度假区设立申请书;(二)旅游度假区可行性研究报告;(三)基础设施建设概况和已批准的项目情况;(四)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审批文件;(五)其他依法应当提交的有关条件、资料。
第九条新建省旅游度假区,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计划、建设、环保、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在6个月内审核完毕,符合条件的,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并作出书面说明。
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环太湖地区旅游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环太湖地区旅游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4.26•【字号】苏政发[1999]37号•【施行日期】1999.06.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导游管理正文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环太湖地区旅游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发〔1999〕37号1999年4月26日)苏州、无锡、常州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委、办、厅、局,省各有关直属单位:现将《江苏省环太湖地区旅游开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环太湖地区旅游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环太湖地区旅游资源的保护和旅游开发建设管理,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旅游需求,促进旅游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文物保护法》、《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环太湖地区所有与旅游业发展直接相关的开发建设项目,主要是指旅游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包括新建、扩建、复建、改造旅游景区(点)、人造景观、游乐园、索滑道、高尔夫球场和水上旅游等项目;饭店、培训中心、度假村、招待所、休疗养院等公共住宿设施项目;区域性旅游开发项目;别墅、公寓、写字楼等房地产项目;其他与旅游业发展直接相关的开发建设项目。
第三条环太湖地区包括以下范围:(一)太湖风景名胜区;(二)太湖沿岸1公里的沿湖地带;(三)旅游度假区;(四)太湖水体及其岛屿、半岛。
第四条在环太湖地区开发建设旅游项目,要以保护资源、环境、景观为前提,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开发、协调发展的原则。
严禁毁林、开山、建墓、围湖造田、损毁文物古迹以及砍伐古树名木和过度开发等各种不利于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活动。
第五条各级旅游主管部门是环太湖地区的旅游业务主管部门。
各级计划(经济)、外经、财政、建设、土地、环保、文化、交通、对外开放等政府主管部门和省太湖风景名胜区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环太湖地区旅游资源保护、旅游环境整治、旅游规划制订以及旅游项目开发建设等的监督、管理工作。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州市旅游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州市旅游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13•【字号】台政发[2006]61号•【施行日期】2006.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州市旅游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台政发〔2006〕6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台州市旅游业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台州市人民政府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台州市旅游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旅游业的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旅游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旅游资源,进行旅游活动,从事旅游经营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旅游设施,为旅游者提供餐饮、住宿、交通、游览、购物、文化娱乐等综合性服务的行业。
本办法所称旅游经营者是指专门或者主要经营旅游业务,取得合法资格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发展旅游业应当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突出地方特色,营造文明、有序、整洁、优美的旅游环境。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加大对旅游业的投入,鼓励和支持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依法从事旅游资源开发建设和旅游经营活动,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六条市旅游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旅游业进行统筹规划、宏观调控、综合协调,依法对旅游业进行监督管理。
县(市、区)旅游管理部门在市旅游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业管理工作。
发改、财税、公安、建设、工商、物价、技术监督、文化、宗教、交通、海事、港航、环保、口岸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旅游业的管理工作。
建设文化旅游县实施方案

建设文化旅游县实施方案一、项目背景随着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文化旅游业逐渐成为地方经济增长的新引擎。
近年来,我国文化旅游市场呈现出旺盛的生命力,各地纷纷依托自身资源优势,打造文化旅游品牌。
本县地处风光秀丽、文化底蕴深厚的地区,拥有丰富的自然景观和人文资源,具备建设文化旅游县的先天条件。
二、总体目标1.构建全景式文化旅游格局,实现文化与旅游的深度融合,打造国内外知名的文化旅游目的地。
2.提升本县文化旅游品牌影响力,提高游客满意度,实现旅游总收入和接待游客数量逐年增长。
3.带动本县相关产业发展,增加就业岗位,提高居民收入,促进县域经济转型升级。
三、具体措施1.挖掘旅游资源(1)梳理本县旅游资源,对自然景观、人文古迹、民俗风情等进行分类整理,建立旅游资源数据库。
(2)加大对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力度,确保旅游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3)策划推出一系列具有地方特色的旅游产品,如农家乐、民俗体验、户外探险等。
2.打造文化旅游品牌(1)以本县历史文化为底蕴,打造一批文化旅游精品项目,如历史文化街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等。
(2)举办文化旅游节庆活动,如文化旅游节、美食节、民俗风情展示等,提升本县文化旅游知名度。
(3)加强文化旅游宣传推广,利用网络、电视、报纸等媒体,扩大本县文化旅游品牌影响力。
3.完善旅游基础设施(1)提升旅游交通便捷度,改善景区交通条件,提高游客出行体验。
(2)加强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如旅游咨询中心、停车场、卫生间等。
(3)提高旅游住宿、餐饮、购物等配套服务水平,满足游客多样化需求。
4.培育文化旅游产业人才(1)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的合作,培养一批文化旅游专业人才。
(2)开展文化旅游从业人员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综合素质。
(3)引进文化旅游产业高层次人才,推动本县文化旅游产业发展。
5.促进文化旅游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1)推动文化旅游与农业、林业、渔业等产业的融合发展,打造农旅、林旅、渔旅等特色旅游产品。
《璧山县旅游发展规划》(修编)文本

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旅游发展基础 4第三章旅游资源评价与开发导向 8第四章旅游发展目标与发展战略 11第五章旅游市场开发与形象定位 15第六章旅游空间布局与功能分区 18第七章旅游产品设计与项目策划 21第八章保障体系规划 26第九章投资与效益分析 35第十章附则 3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划修编目的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深入推进,成渝经济区建立,重庆市作为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确立,重庆市城市发展战略格局调整,璧山旅游发展的外部环境近年来已发生巨大变化。
以高速公路、国道、隧道为骨架的对外交通条件迅速改善,璧山发展所依托的交通及区位优势愈发明显,更使璧山旅游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
原《璧山县旅游业发展规划》(2001--2015)自2001年制定以来,在指导璧山旅游发展过程中产生了积极有效的推进作用。
但鉴于上述条件的快速变化,已难以适应新形势下璧山旅游发展的需要。
为抓住加入WTO、西部大开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城乡统筹试验区等战略机遇,贯彻璧山县委、县政府“融入重庆主城区、建设重要功能区”的战略部署,需要对璧山旅游发展的定位、重点、思路等作相应调整,重新确定新形势下璧山县旅游发展的总体思路、主题形象、功能分区、总体布局、市场定位、项目策划、市场营销等重大问题,以促进璧山旅游业全面、快速、持续发展。
基于上述情况,特修编《璧山县旅游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第二条规划性质规划属于璧山县旅游业发展的总体规划,是引导和调控未来璧山县旅游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经法定程序审批后,将成为指导璧山县旅游业发展的法规性文件。
第三条规划范围与期限第一款规划范围为璧山县的行政管辖区全域,总面积912km2。
第二款规划分三个阶段:近期2008年——2010年;中期2011年——2015年;远期2016年——2020年。
第四条规划依据第一款国家文件1.国家旅游局:《国家旅游业发展“十五”计划和2015年、2020年远景目标纲要》(征求意见稿)(2000)2.国家旅游局:《旅游规划通则》(GB/T18971-2003)3.国家旅游局:《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GB/T18972-2003)4.国家旅游局:《全国旅游“十一五”规划工作纲要》(2006)5.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2006)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01)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9)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第二款地方文件10.重庆市:《重庆市旅游业发展“十一五”规划》(2006)11.重庆市:《重庆市旅游业发展规划》(2001)12.重庆市:《重庆市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2001)13.璧山县:《璧山县城乡总体规划大纲(征求意见稿)》(2006-2020)14.璧山县:《璧山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01-2006)15.璧山县:《璧山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2006-2010)16.璧山县:《重庆璧山县经济社会发展咨询研究报告》(2007)17.璧山县:《璧山县农业产业发展规划》(2007-2020)18.璧山县:《璧山县“十一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2006-2010)19.璧山县:《璧山县“十一五”工业发展规划》(2006-2010)20.璧山县:《璧山县“十一五”环境保护规划》(2006-2010)21.璧山县:璧山县年鉴(2007)22.璧山县旅游业发展规划(2001-2015)第五条规划原则第一款区域协同、空间共生原则。
管委会旅游景区管理办法

管委会旅游景区管理办法
xx旅游景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xx旅游事业的发展水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xxx遗址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各级政府有权利、每个公民有义务对其实施保护。
第三条 xx旅游景区的管理机构为xx县xxx遗址文物保护管理委员会暨xx县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管理委员会。
在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景区内具体事务由管委会办公室牵头负责,综合治理工作队负责日常管理,xx镇、文体、公安、市场监管、卫健、税务等单位按各自职责负责对景区内旅游及其他经营活动进行专项工作管理。
第四条 xx旅游景区范围包括文物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在内的整个xx村。
第五条在xx旅游景区内进行旅游资源开发和设施建设、从事旅游经营、参与旅游活动、实施旅游管理的组织和个人,以及在景区内工作生活的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在xx旅游景区内设立旅游经营场所(景点),要办理工商、税务、卫生等相关手续,并经过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各旅游经营场所要坚持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弘扬民族文化,开展的各项活动要文明健康。
禁止兴建宣传封建迷信、格调低下的旅游项目。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县旅游资源开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我县旅游业可持续发展,切实加强对全县旅游资源的开发与管理,充分发挥旅游资源的综合效益,根据国家、省有关法规及《关于加快建设生态旅游强县的若干意见》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旅游资源的开发和利用须遵循“统一规划、有序开发、体现特色、科学保护”的原则,以规划为龙头,以市场为导向,突出地方特色,达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
第三条鼓励国有、集体、个体、外资等多种经济成份参与旅游资源的开发和经营,多渠道、多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发展旅游业。
丰富旅游产业的文化内涵,促进“吃、住、行、游、购、娱”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旅游开发项目须符合以下规划(办法)的要求:
(一)《xx县县域总体规划》;
(二)《xx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xx县旅游发展总体规划(XX-2020)》;
(四)《xx县旅游资源开发管理规划(XX-2015)》;
(五)《xx县风景与旅游管理办法》;
(六)其他应符合的有关规划。
第五条旅游资源开发由县政府统一管理。
县发改委负责对全县旅游资源、旅游项目的开发建设管理;县旅游局负责全县旅游资源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开发建设和经营的监督检查工作,并对全县旅游业实行行业管理。
第六条严格旅游项目开发报批程序。
旅游项目报批按资金来源性质和规模实行备案制、核准制和审批制。
(一)内资旅游项目实行备案制。
项目经县发改委备案后,由业主到旅游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二)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的旅游项目实行核准制。
业主须先行办理规划选址意见、土地预审意见、旅游规划意见、环评批复等,并编制项目核准报告报县发改委核准。
涉及风景名胜区、文保单位、自然保护区的项目开发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形成项目核准报告后,报县发改委核准。
(三)政府资金投入的旅游开发项目实行审批制。
具体按《xx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四)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应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第七条强化旅游项目招商管理。
旅游对外招商项目必须符合《xx县旅游发展总体规划》、《xx县旅游资源开发管理规划》,并经县旅游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向外推出。
其他部门及乡镇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招商项目。
各部门、乡镇(开发区)签定旅游招商意向,须符合旅游开发的各项规划与办法,并征求县风景与旅游主管部门意见。
第八条加强旅游项目的建设管理。
由县发改委牵头组织旅游、建设、安全、消防等相关部门对竣工的旅游开发项目实施综合验收。
经验收,符合要求的,准予营业;对验收中存在问题的,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通过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营业。
第九条旅游景区(点)门票的申报或调整,报县物价部门审批,价格主管部门在确定或调整景区(点)门票价格时,应征求县风景与旅游主管部门意见。
未经综合验收合格的景区(点)不得发放《收费许可证》。
第十条旅游资源开发实行有偿使用。
风景名胜区实行“以景养景、以旅促旅”的办法,按照《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征收风景
名胜区维护管理费,收费标准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后确定,具体征收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县旅游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