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临时人员工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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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人薪发[1994]3号

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人薪发[1994]3号

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正文:---------------------------------------------------------------------------------------------------------------------------------------------------- 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人薪发<199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下发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工作已进入全面实施阶段。

为贯彻落实好文件精神,妥善处理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在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政策,切实把增资水平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数额内。

当前特别要注意防止弄虚作假,想方设法高套职务工资和高定级别工资;要严格按国办发<1993>85号文件规定冲销64元物价、福利性补贴和自行建立的津贴,不能在冲销后再巧立名目另搞一块补贴、津贴。

根据国务院领导指示,春节后,人事部将会同有关部委组织人员对各地区、各部门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政策的要坚决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领导人的责任。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各地区、各部门要继续抓紧做好组织实施工作,争取在春节前大部分人员能兑现工资。

1994年1月29日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为积极稳妥地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工作,现对实施中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1.关于未确定技术等级的技术工人如何套改的问题为有利于合理解决机关、事业单位未确定技术等级技术工人特别是其中已临近退休的人员的工资套改问题,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中,对这部分技术工人可以根据其工作年限和现工资额确定套改办法。

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国发[1993]79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发布日期】1993.11.15【实施日期】1993.11.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1993年11月15日国发〔1993〕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从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对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现行工资制度进行改革。

现将《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当前,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就是要根据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一步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克服平均主义,建立起符合机关和事业单位各自特点的工资制度与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

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是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调动工作人员积极性、理顺工资关系、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区、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要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即将下发的实施办法执行,严格执行政策,严格组织纪律,防止高定级别、高套职务工资等现象发生。

同时,必须把增资额控制在国家下达的增资指标限额内,不得突破。

工资制度改革,政策性强,需要解决的矛盾很多,涉及每个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

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大家充分认识这次工资制度改革的目的和意义。

这次工资增长的幅度,同历次工资制度改革相比是比较大的,国家在财力比较紧张的情况下尽了最大努力。

由于工资问题十分复杂,历史上遗留问题较多,不可能通过这次工资制度改革都得到解决。

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管理

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管理

4、人事部门只下达升级指标,具体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落实到人。这里要重复一下,事业单位的3%越级晋升与机关公务员三年优秀晋升工资有制度上的不同。
四、机关工作人员增加工龄工资
机关工作人员的工龄工资逐年增加,工作年限每增加一年,从每年的元月1日增加1元,直到离退休为止。
五、定期调整工资标准
2、工作人员提升职务(含聘用专业技术职务)后,原职务工资低于新任职务最低档的,进入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原职务工资高于新任职务最低档的,就近就高靠入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提升(聘用)职务时所增加的职务工资在新任职务工资标准一个档次以内的,不重新计算考核年限,提升(聘用)职务时所增加的职务工资超过新任职务工资标准一个档差以上的,重新计算考核年限,从晋升职务满24个月(两年)的下月起正常晋升职务工资。
2、技师的岗位职务津贴、山区津贴等按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标准执行

第三节 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
一、从各类学校毕业分配或录用到机关的工作人员,均实行见习期,见习期为一年,其中,中专以下毕业生见习期间执行见习工资446、425),大专以上毕业生见习期间执行定级工资(见习期间不发放岗位津贴)。
第二节 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
为了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有计划地增长,保证新工资制度的正常运转,新的工资制度建立起了六种正常增长工资的办法:
一、正常晋升职务(专业技术职务)工资
1、根据国发[1993]79号文件及人薪发[1995]150号文,对工作人员在现任职务的任期内连续两年考核为优秀或称职的,可在本职务工资标准(专业技术等级工资标准)内提高一个工资档次,并从连续两年考核称职以后之10月起执行,截止目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已经于1995、1997、1999、2001、2003年分别五次进行了正常晋升。

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薪酬管理办法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临时聘用人员薪酬管理,切实保障临时聘用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县经济开发区管委、县直各单位、各事业单位中经县政府研究批准,由县级财政安排费用的临时聘用人员;县直机关单位符合公务用车配备规定聘用的驾驶员。

二、岗位绩效薪酬的组成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绩效薪酬制度。

岗位绩效薪酬由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岗位绩效奖金和特殊岗位津贴四部分组成。

(一)基本工资基本工资主要体现临时聘用人员所聘辅助性岗位的基本职责。

岗位分一般性岗位和技术性岗位。

一般性岗位临时聘用人员基本工资执行标准为每月600元,技术性岗位临时聘用人员基本工资执行标准为每月1000元。

(二)工龄工资工龄工资主要体现临时聘用人员的工作年限积累。

每月工龄工资按照临时聘用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发,工龄工资标准为每年20元。

(三)岗位绩效奖金岗位绩效奖金主要体现临时聘用人员的岗位实绩和贡献。

绩效奖金分月绩效奖金和年终绩效奖金。

月绩效奖金标准为一般性岗位人均300元,技术性岗位人均500元。

年终绩效奖金标准为一般性岗位人均2000元,技术性岗位3000元。

各单位要根据临时聘用人员的岗位责任、工作表现等情况,制订绩效考核办法,奖金适当拉开档次发放。

(四)特殊岗位津贴为体现对特殊岗位的政策倾斜,对从事特殊性辅助岗位工作的临时聘用人员,实行特殊岗位津贴。

特殊岗位津贴种类及标准,由县政府研究确定。

三、建立正常薪酬增长机制(一)调整基本工资基本工资标准根据本地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调整,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二)正常增加工龄工资临时聘用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增加一年,每人每月增发20元工龄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三)调整岗位绩效奖金和特殊岗位津贴根据工作要求,并随社会经济发展变化等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岗位绩效奖金和特殊岗位津贴。

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临时聘用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临时聘用人员薪酬管理,统一临时聘用人员的薪酬标准,切实保障临时聘用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正式签定劳动合同的临时聘用人员。

第二章工资构成体系
第三条临时聘用人员薪酬管理实行岗位绩效考核制度。

岗位绩效工资由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岗位绩效奖金等三部分组成。

第四条基本工资执行标准为每人每月1750元。

第五条工龄工资按照临时聘用人员工作年限计发,工龄工资按照每年每月30元标准递增。

第六条岗位绩效奖金按月计,年终一次性发放。

月绩效奖金标准为人均300元。

各单位要根据临时聘用人员的岗位责任、工作表现等情况,制订绩效考核办法,奖金适当拉开档次发放。

第三章工资增长机制
第七条基本工资标准根据本地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调整,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第八条临时聘用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增加一年,每人每月增发30元工龄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第九条根据工作要求,适时调整岗位绩效奖金。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各单位与临聘人员劳动合同的签订原则上实行一年一聘制,用工对象应当在法定劳动年龄内。

第十一条各单位要及时办理临时聘用人员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切实维护临时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各单位要建立临时聘用人员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工资支付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发放渠道与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相同。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政府临聘人员管理办法_政府临聘人员要怎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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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临聘人员管理办法_政府临聘人员要怎么管理政府临聘人员管理办法_政府临聘人员要怎么管理对于政府临聘回来非在编的人员要做好怎样的管理?对于政府临聘人员的薪酬待遇要如何去落实好呢?下面就不妨跟着店铺一起来了解下政府临聘人员管理的相关资料!政府临聘人员管理规定(一)、为加强对局聘用人员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统计局根据工作岗位需要,经区领导同意,通过公开招聘,经考试合格后录用,充实到相应的工作岗位。

(三)、新聘用的工作人员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正式聘用,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双方负有劳动合同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四)、统计局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不低于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享受规定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待遇。

(五)、聘用人员的工作情况实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是续聘、解聘、奖惩以及岗位调整的主要依据。

(六)、聘用人员年度考核处于末位的,由分管领导与其谈话,连续二年年度考核处于末位的,由主要领导与其谈话,并由本人提出工作整改措施;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将按照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七)、聘用人员在工作中造成差错和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由本人作出检查并扣发奖金;因工作失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依照劳动法相关规定处理。

(八)、聘用人员到法定退休年龄,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劳动合同自行终止。

(九)、对符合劳动法解聘条件的,必须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并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补偿。

(十)、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聘用人员需办理工作交接、移交所用公物等手续后,方可离开。

二00九年三月十日政府临聘人员管理办法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机关事业单位临聘人员管理,严肃人事编制纪律,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保障用人单位和临聘人员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及与其形成聘用关系的临聘人员。

第三条临聘人员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经批准聘用于临时性、补充性岗位的工作人员。

临时聘用人员薪酬制度实施办法

(三)调整绩效工资
根据遂宁市机关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调整作相应调整。
五、相关政策
(一)其它福利与本单位正式职工参照执行。
(二)临时聘用人员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的办理,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临时聘用人员的年休假,按照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执行。
本实施办法由遂宁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2013年月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四)加班工资
加班应以工作必需为前提,即必须是为了完成安排的指令性、突击性工作或专项工作而需在工作日八小时之外或国家法定休假日加班的才算加班工资。
1、法定加班时间及加班费计发标准
法定加班时间为: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
加班起止时间与折算:加班工作时间按正常工作日时间执行,自0.5小时开始起计,加班0.5—2小时,计加班半天;加班2小时以上,计加班1天。
2、加班费计发标准:法定节日每天加班费=岗位工资/30*3,双休日、深夜加班费=岗位工资/30。
(五)特殊岗位津贴
专职从事工地工程工作的临聘人员,每月到工地在20以上的每人每月发特殊岗位津贴180元;每月到工地在10天以上20以下的发特殊岗位津贴100元;每月到工地在10天以下的发特殊岗位津贴50元;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遂宁市政府投Hale Waihona Puke 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中心临时聘用人员。
二、岗位绩效薪酬的组成
本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绩效薪酬制度。岗位绩效薪酬由岗位工资、工龄工资、绩效工资、和加班工资和特殊岗位津贴五部分组成。
(一)岗位工资
岗位工资主要体现临时聘用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资历。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根据临聘人员相关证件与资质进行综合考评和评定,把专业技术岗位临聘人员分为三级,分别为:初级技术人员、中级技术人员、高级技术人员。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工资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十级职员执行。岗位的评定由遂宁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中心负责确立,报遂宁市住建局、遂宁市人社局批准执行。临时聘用人员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见附件1)。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奖金、津贴、补贴和保险福利问题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奖金、津贴、补贴和保险福利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已撤销),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5.08.19•【文号】劳人薪[1985]33号•【施行日期】1985.08.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奖金、津贴、补贴和保险福利问题的通知(1985年8月19日劳人薪(1985)33号)在工资制度改革后,必须有效地控制消费基金的增长。

经国务院原则同意,现就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金、津贴、补贴和保险福利问题通知如下:一、切实控制奖金的发放一九八五年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1985〕6号和财政部(85)财文字第100号文件,已作了规定。

今年,凡有经济收入的事业单位,应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收入分成比例、各项基金比例和奖金限额。

超过规定奖金限额的,要交纳奖金税。

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商劳动人事部尽快提出,报国务院批准。

有关职工奖励升级仍按《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升级奖励试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严格执行津贴、补贴办法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对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和财政部规定的地区工资补贴。

地区津贴、有毒有害保健津贴、中小学班主任津贴、取暖补贴等各项办法,都必须按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扩大范围,提高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各部门自行建立的各种津贴、补贴,除国务院明文授权地方制定的仍可继续执行以外,都要按照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劳人薪〔1985〕19号《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处理。

即国家一律不予承认,这次工资制度改革时,应进行清理和整顿。

凡是从行政、事业费开支的,应停止执行;从事业单位收入留成的奖励基金中开支的,不能列入工资基数。

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薪酬管理办法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临时聘用人员薪酬管理,切实保障临时聘用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县经济开发区管委、县直各单位、各事业单位中经县政府研究批准,由县级财政安排费用的临时聘用人员;县直机关单位符合公务用车配备规定聘用的驾驶员。

二、岗位绩效薪酬的组成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绩效薪酬制度。

岗位绩效薪酬由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岗位绩效奖金和特殊岗位津贴四部分组成。

(一)基本工资基本工资主要体现临时聘用人员所聘辅助性岗位的基本职责。

岗位分一般性岗位和技术性岗位。

一般性岗位临时聘用人员基本工资执行标准为每月600元,技术性岗位临时聘用人员基本工资执行标准为每月1000元。

(二)工龄工资工龄工资主要体现临时聘用人员的工作年限积累。

每月工龄工资按照临时聘用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发,工龄工资标准为每年20元。

(三)岗位绩效奖金岗位绩效奖金主要体现临时聘用人员的岗位实绩和贡献。

绩效奖金分月绩效奖金和年终绩效奖金。

月绩效奖金标准为一般性岗位人均300元,技术性岗位人均500元。

年终绩效奖金标准为一般性岗位人均2000元,技术性岗位3000元。

各单位要根据临时聘用人员的岗位责任、工作表现等情况,制订绩效考核办法,奖金适当拉开档次发放。

(四)特殊岗位津贴为体现对特殊岗位的政策倾斜,对从事特殊性辅助岗位工作的临时聘用人员,实行特殊岗位津贴。

特殊岗位津贴种类及标准,由县政府研究确定。

三、建立正常薪酬增长机制(一)调整基本工资基本工资标准根据本地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调整,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二)正常增加工龄工资临时聘用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增加一年,每人每月增发20元工龄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三)调整岗位绩效奖金和特殊岗位津贴根据工作要求,并随社会经济发展变化等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岗位绩效奖金和特殊岗位津贴。

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薪酬管理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薪酬管理规定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薪酬管理办法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临时聘用人员薪酬管理,切实保障临时聘用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县经济开发区管委、县直各单位、各事业单位中经县政府研究批准,由县级财政安排费用的临时聘用人员;县直机关单位符合公务用车配备规定聘用的驾驶员。

二、岗位绩效薪酬的组成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绩效薪酬制度。

岗位绩效薪酬由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岗位绩效奖金和特殊岗位津贴四部分组成。

(一)基本工资基本工资主要体现临时聘用人员所聘辅助性岗位的基本职责。

岗位分一般性岗位和技术性岗位。

一般性岗位临时聘用人员基本工资执行标准为每月600元,技术性岗位临时聘用人员基本工资执行标准为每月1000元。

(二)工龄工资工龄工资主要体现临时聘用人员的工作年限积累。

每月工龄工资按照临时聘用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发,工龄工资标准为每年20元。

(三)岗位绩效奖金岗位绩效奖金主要体现临时聘用人员的岗位实绩和贡献。

绩效奖金分月绩效奖金和年终绩效奖金。

月绩效奖金标准为一般性岗位人均300元,技术性岗位人均500元。

年终绩效奖金标准为一般性岗位人均2000元,技术性岗位3000元。

各单位要根据临时聘用人员的岗位责任、工作表现等情况,制订绩效考核办法,奖金适当拉开档次发放。

(四)特殊岗位津贴为体现对特殊岗位的政策倾斜,对从事特殊性辅助岗位工作的临时聘用人员,实行特殊岗位津贴。

特殊岗位津贴种类及标准,由县政府研究确定。

三、建立正常薪酬增长机制(一)调整基本工资基本工资标准根据本地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调整,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二)正常增加工龄工资临时聘用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增加一年,每人每月增发20元工龄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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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聘请人员工资制度(参考)
、总则
1、为体现公平、效率以及按劳分配的原则,根据《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2、本单位临时聘请人员工资标准的制定,主要依据本单位
实际情况及本地区的工资指导价位综合决定。

a)本单位通过各种渠道定期了解本地区同职位工资水平相
关信息,以此作为本单位制定临时聘请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主要依据;
b)薪资的外部均衡调查每年进行一次,根据本地区调查结
果,结合本单位员工的绩效工资考评情况,本单位对临时聘请人员工资实行动态管理。

3、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工资结构
临时聘请人员采用以岗位等级工资为主的结构工资制度,
系如下:
一)岗位工资;二)绩效工资;三)津贴;
(四)年终奖金。

三、岗位工资1、根据本单位对各岗位在工作能力、技能、责任、强度及
贡献度等方面的不同要求,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工资标准。

2、工资总额以岗位工资与绩效工资为主体,其中岗位工资
为固定部分,占主体工资的60%与绩效考核结果不直接挂钩,
绩效工资为相对灵活的部分,占40%与绩效考核结果直接挂钩。

3、各岗位实行聘用制,聘期均为一年,各岗位根据考核结
果,能上能下。

考核办法另定。

4、般工作人员工资确定应根据起薪标准,由人事部门提出
建议,由单位负责人最后签字确定。

业务管理岗位人员的薪金标准,由人事部门提议,报局务会研究,最后由单位负责人确定。

四、绩效工资1、绩效工资以个人岗位工资为基数,占岗位工资与绩效工
资之和的40%。

是工资构成中相对灵活的部分,并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

2、个人绩效工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实发绩效工资=应计绩效工资X计发系
数(绩效考评分数)其中:应计绩效工资为绩效工资上限绩效工资计发系数根据考核评分结果而定。

3、绩效考核按照单位相关规定执行。

五、津贴1、根据工作性质和工作量的差别在工资结构中设立津贴
项。

a)特殊岗位津贴师机:150 元/ 月,门卫:300 元/ 月
B)其他补贴: 1)工龄补贴:工作人员在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后,可享受
工龄补贴10 元/ 月。

2)误餐补贴:根据工作需要每月按150-250 元标准发放误六、年终奖金1、单位实行年底双薪的年终奖励制度,即发放两个月的薪
水作为鼓励。

具体发放额度根据个人在单位工作时间长短确定,不足一年者,按实际工作月数折算。

(按以下公式计算:年终奖金=2X月工资+ 12 X实际工作月数)
2、按照单位激励机制对于平时为单位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除以上年终奖之外,还给予特殊奖励。

七、薪资调整a)每年年初,单位根据薪资调整情况,结合实际需要,确
定是否需要调整工资标准;
b) 如经研究同意调整工资标准,则调薪日期一般定为每年
的6月 1 日;
c) 调薪的审定期间为一年,即从上年6 月1 日至当年5 月
31 日;
d) 具有调薪资格者为调薪当日在册工作人员,但符合以下
情况之一的人员除外:
※录用不满1 年者;※当年累计缺勤15天以上者;※审定期间受过处分
者;※其他不宜调薪者。

1 、奖励加薪:对于有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经单位讨论通过,可随时给予
定幅度的奖励加薪。

八、工资计算与发放1、工资计算以月为计算期。

若需计算日工资,可按以下

式计算:
日工资额=当月工资/21.75 2、单位新进人员工资均自报到上班之日起开始计算。

3、单位采用以下发薪的形式,即每月5 日前发放上月工资。

4、辞职(辞退、合同期满)人员,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后,
由财务部门一次性结清所有工资。

5、请假(事假、病假、工伤、婚丧、生育、休假)期间工资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单位考勤制度办理。

、附则
本办法由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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