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存在的问题及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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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保险合同纠纷案件94个法律适用疑难问题解析》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保险合同纠纷案件94个法律适用疑难问题解析》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保险合同纠纷案件94个法律适用疑难问题解析》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7.24•【字号】•【施行日期】2018.07.24•【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合同,保险正文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保险合同纠纷案件94个法律适用疑难问题解析》为进一步规范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统一裁判尺度,济南中院民二庭结合审判实践,对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的有关问题进行解答,供全市法院在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参考。

第一部分综合性问题一、保险合同成立、生效的问题1.未附条件的保险合同成立、生效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除双方对合同生效条件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内容与投保人达成一致,保险合同即告成立并生效。

保险人尚未出具保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但已接受投保单并收取保险费的,被保险人主张保险合同成立,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未按约定交纳保险费,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不能以投保人拖欠保险费为由免除其应承担的保险责任,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保险合同约定按已交纳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的,依照其约定。

2.附生效条件的保险合同成立、生效问题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保险合同约定以投保人交付保险费作为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投保人已交付部分保险费但未交足的,被保险人主张保险人按已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保险合同生效时间与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不一致的问题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与保险合同生效时间不一致的,保险责任开始时间早于合同生效时间的,以合同生效时间为准,保险责任结束时间相应顺延。

保险公司存在的主要问题及难点

保险公司存在的主要问题及难点

保险公司存在的主要问题及难点一、引言保险是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经济活动之一。

作为对个人、企业和国家财产进行风险管理的工具,保险在提供安全感和稳定性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保险行业本身也面临着一系列问题及难点。

二、市场竞争激烈导致利润下滑保险行业由于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使得许多公司出现了利润下滑的情况。

这主要是由于过度投资和高额费用所导致。

随着更多新进入者加入市场,并与传统巨头竞争,为了吸引客户和提高销售数量,许多公司被迫将价格压低以取胜。

但这种策略通常会导致较低的利润率,并影响到整个行业。

三、合规风险增加受法律法规监管程度不断加大影响,合规风险越来越成为保险公司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

从产品设计到销售环节,包括反洗钱措施等方面都需要严格遵守法规要求。

然而,由于监管部门的频繁变更和更新,保险公司需要不断调整自身合规制度,并确保及时跟进任何新政策或法律修改,以避免面临罚款和声誉损失。

四、科技发展加剧挑战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保险行业也面临着来自数字化转型的巨大压力。

新技术如区块链、人工智能和大数据分析已经开始改变传统保险商业模式。

然而,许多传统保险公司在采用这些新技术方面存在困难和障碍。

他们需要投资大量资金和资源以实现数字化转型,并提高客户体验与操作效率来适应市场需求。

五、对灾害风险管理的困扰灾害风险管理是保险行业面临的另一个重要问题。

天气极端事件、自然灾害频发以及全球气候变化等因素使得理赔支付额度升高,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许多公司的运营成本并可能引发巨额赔偿支付。

此外,在灾后重建过程中,如何为受影响群众提供有效的保险服务,以满足其需求而不影响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也是一个挑战。

六、承保风险和盈利可持续性问题在选择承保项目时,保险公司需要仔细评估风险,并确保所承担的风险能够被后期获得合理回报。

然而,在一些高风险领域如环境责任、医疗赔偿等方面,投资回报可能相对较低或困难计算。

这会对公司的盈利能力和长期可持续性造成负面影响,同时增加了公司内部审查流程以减少潜在亏损。

保险理赔案件的调解与仲裁

保险理赔案件的调解与仲裁

保险理赔案件的调解与仲裁保险是一种经济风险分散的重要方式,为人们提供了保护和安全感。

然而,保险理赔时可能出现一些纠纷,这时调解与仲裁就成了解决纠纷的有效途径。

本文将探讨保险理赔案件的调解与仲裁,并分析其在解决纠纷中的作用和应用。

调解是指通过第三方的协助,帮助争议双方达成一致,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

在保险理赔案件中,调解是一种非诉讼解决纠纷的手段,其优势在于高效、灵活和保护各方利益的特点。

调解的中心思想是协商和谐,通过争议双方的沟通和妥协来解决问题,避免了长时间的诉讼过程。

调解过程中,调解员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调解员应该具备专业知识和公正的立场,以保证调解结果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律师或专业仲裁机构来选择调解员,确保调解过程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调解员应当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条款,可以为当事人提供合理的解释和建议。

在保险理赔案件中,调解的最终目的是达成双赢的结果。

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来达成协议,确定理赔金额和责任分配等问题。

调解的结果是非强制性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是否接受调解的结果。

然而,大部分的调解结果都能被双方当事人接受,因为调解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能够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与调解相比,仲裁是一种更为正式和法律化的解决纠纷的方式。

仲裁是指当事人通过约定、协商或法律的规定,将争议提交给一个独立的、公正的第三人(仲裁员)做出裁决。

在保险理赔案件中,仲裁是指当事人将争议提交给保险公司或相关仲裁机构进行处理。

仲裁的好处在于高效、公正和专业。

仲裁员通常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准确判断案件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并作出公正的裁决。

仲裁的裁决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并执行。

仲裁的程序相对简化,不同于诉讼过程的繁琐和缓慢,能够更快速地解决纠纷,提高效率。

然而,仲裁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难点。

首先,仲裁结果是由一人或多人作出的,可能存在个别主观意见的影响。

此外,仲裁结果是最终和不可更改的,当事人必须接受裁决并履行义务,不具备上诉程序。

保险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难点建议

保险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难点建议

保险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难点建议一、保险公司存在的问题1.1 缺乏透明度保险公司在产品信息披露和理赔流程方面存在缺乏透明度的问题。

许多保险产品的条款复杂难懂,消费者往往无法清晰了解自身权益和责任。

此外,保险公司对理赔过程拖延处理、不正当拒赔等行为也给消费者带来了困扰。

1.2 高额佣金收入为了推动销售业绩,一些保险公司采用高额佣金制度来吸引代理人和销售员。

这导致代理人更加关注利益而非客户需求,并可能存在误导销售、强迫购买等不良行为。

同时,高额佣金也增加了保费支付负担,影响消费者的购买选择。

1.3 缺乏个性化定制服务传统的保险经营模式主要依赖于批量生产标准化产品,缺乏针对个体风险和需求的个性化定制服务。

这使得消费者往往感到被忽略,无法获得真正符合自身需求的保险产品。

二、保险公司面临的难点2.1 技术转型随着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的快速发展,保险公司需要加强技术投入并进行数字化转型。

这包括构建全面的信息系统、建立客户数据库、引入人工智能技术等,以提高运营效率和客户体验。

2.2 风险管理保险公司需要不断改进风险管理能力,有效评估和控制各类风险。

例如,在健康险领域,保险公司需要更加精确地定价,并采用健康管理手段来控制理赔风险。

2.3 产品创新传统的保险产品已经无法满足多层次、多样化的消费需求。

保险公司需要增加研发投入,创新设计各类贴合消费者需求的保险产品,如养老金产品、共享经济相关的保障产品等。

三、改善问题及应对难点的建议3.1 加强信息披露和理赔透明度为了提高消费者对于保险产品和服务的信任度,保险公司应当加强信息披露和理赔流程透明度。

建议采用简明扼要、易懂明了的语言编写条款,同时加强理赔流程的监管和审核,确保公正、合理的赔付。

3.2 降低佣金比例,提高服务质量保险公司应当调整佣金比例,并建立与代理人和销售员绩效挂钩的激励机制。

通过提升服务质量和实现长期稳定发展来获得更多收入,减少对于高额佣金的依赖。

3.3 引入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保险公司要积极引入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在数据分析、风险评估和客户定制化等方面进行创新。

江苏省高院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指南

江苏省高院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指南

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指南鉴于保险纠纷当事人之间的争执点几乎遍及保险各环节,为便于系统把握,现以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理念为先导,将突出影响当前保险案件审判的35个具体难题按内在逻辑分放在八类问题之下。

这八类问题涉及免责条款的范围、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保险免责条款的效力、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利益、不利解释规则、保险代位求偿权、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等。

一、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理念1.坚持正确的价值取向,发挥保险审判对保险市场的规制和引导功能。

强化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加大对保险公司经营活动的规范力度,是新保险法确立的重要立法指导思想,是新保险法相关法律规范的价值取向所在。

案件审理中应当严格遵循这一指导思想,以确保保险纠纷案件审判正确的价值取向、应有的规制和引导功能。

2.均衡保护保险市场主体的权益,促进保险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辩证看待保险纠纷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既要坚持保险立法的基本精神和价值取向,注重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又要尊重保险业的固有属性,防止因对被保险人利益的过度保护而不当压缩保险人的市场空间,从而损害保险业的长远健康发展。

3.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逐步加大对保险公司的司法规范力度。

在具体的司法尺度把握上,应当坚持动态标准,即应当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和保险业的发展阶段相适应,总体上不断加大规范力度,促使保险公司的规范经营水平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同步提高。

二、关于免责条款范围及免责条款与保险责任范围的界定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在保险案件审理中具有特殊的地位。

保险人往往援引免责条款作为拒赔的依据,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往往以免责条款无效或者保险人未向投保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因而免责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为由,要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因此,免责条款范围的认定便成为决定案件最终处理结果的重要因素,成为保险纠纷当事人之间争执的焦点和影响司法尺度统一的难点。

此外,保险责任范围与免责条款的关系界定也是审判实践中的难点之一。

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存在的问题及难点

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存在的问题及难点

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存在的问题及难点保险合同是保险法中重要的合同形式之一,保险人与被保险人通过合同达成协议,共同分担风险,承诺在某种条件下给予必要的赔偿或者给付。

但由于保险合同涉及的金额较大,法律性质较为复杂,因此在具体实践中往往会遇到一些纠纷案件。

下面将从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存在问题、处理难点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存在问题1.信息不对称。

在签订保险合同之前,保险人享有充分的信息优势,能够访问更多的信息,而被保险人则处于相对弱势地位,难以充分了解合同条款和风险,从而导致风险分摊机制出现偏差。

同时,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后,也难以获得及时的信息和理赔服务。

2.理赔难度大。

对于保险公司来说,理赔是最核心的业务之一,保险公司的利润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理赔的情况。

然而,保险公司的理赔过程往往异常繁琐,需要收集大量的信息和证明材料,这不仅使得被保险人的投保意愿受到影响,也增加了保险公司的管理成本。

3.缺乏统一的监管标准。

目前,我国的保险市场仍处于起步阶段,从保险监管机构、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标准等方面来看,都还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

这可能导致保险公司在理赔、拒赔等方面存在短期利益考虑的情况,而无法真正保护被保险人的权益。

4.合同条款不透明。

保险合同是一份非常重要的合同,其中包含了各种区别于其他合同形式的条款和内容。

同时,合同条款也往往极为复杂,甚至存在对被保险人不利的条款。

因此,针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及宣传涉及到法律、监管等多方面的问题,也是保险纠纷中存在的一个较为严重的问题。

二、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处理的难点1.对法律法规的了解程度不同。

在处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法官需要对相关的保险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有一定的了解程度。

然而,由于各地的法律水平和法律经验不同,因此可能会在细节方面出现差异,影响到案件的处理结果。

2.对事故情况的了解不充分。

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往往涉及到事故的发生、过程及理赔过程等方面,需要对事故情况有一定的了解。

保险公司存在的主要问题及难点建议

保险公司存在的主要问题及难点建议

保险公司存在的主要问题及难点建议保险是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可以为个人和企业提供保障和风险分散的机制。

然而,在保险业务中,保险公司也面临着一些主要问题和难点。

本文将探讨保险公司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并提出一些建议以应对这些难点。

首先,保险公司面临的一个主要问题是信息不对称。

保险公司需要准确了解保险对象的风险情况,以便制定相应的保险条款和保费。

然而,个人和企业往往在申请保险时不愿意提供全部信息,或者故意隐瞒风险。

这导致了保险公司无法准确评估风险,可能导致保险公司赔付超过预期,或者保险商品无法满足客户的需求。

针对这个问题,保险公司可以采取一些措施。

首先,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程序,确保对保险对象进行全面的调查和评估,以减少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其次,加强信息共享,与其他相关机构建立联合数据库,确保及时获取全面的客户信息。

最后,建立奖励机制,鼓励客户提供准确、完整的信息,以便降低保险公司的风险。

其次,保险公司面临的另一个主要问题是市场竞争与资金利用问题。

保险业是一个充满竞争的行业,各保险公司为争夺客户经常采取价格战等手段。

这导致了保险公司的利润率下降,并且可能出现资金利用不充分的问题。

为应对这个问题,保险公司可以采取一些策略。

首先,加强产品创新,提供个性化的保险产品,以满足客户的多样化需求。

其次,加强风险管理,确保保险公司的赔付能力和资金安全。

同时,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共同发展和利用资金。

第三,保险公司面临的另一个主要问题是市场监管和法律法规的不完善。

保险业是一个特殊的金融行业,需要严格的监管和合规。

然而,当前一些地区和国家的保险监管和法律法规尚不完善,监管力度不够,导致了一些保险公司不合规经营,欺诈行为时有发生。

为解决这个问题,保险公司可以与监管机构合作,共同加强市场监管和法律法规的建设。

保险公司应积极参与行业协会和监管机构的活动,加强自律和行业规范。

同时,保险公司还应加强内部合规机制建设,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合规经营。

保险公司存在的主要问题及难点建议

保险公司存在的主要问题及难点建议

保险公司存在的主要问题及难点建议一、引言保险行业是为了提供风险分担和赔付服务而存在的。

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公司承载着千家万户以及企业的风险管理需求。

然而,由于竞争激烈和市场变化快速等因素,保险公司面临着许多问题和难题。

本文旨在深入分析当前保险公司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应对这些问题的建议。

二、主要问题1. 信息不对称:在保险行业中,信息不对称往往是导致消费者困惑和误解的原因之一。

客户购买保单时通常无法全面了解自身需求以及产品细节,使得他们很难做出理性决策。

2. 风控能力:由于长期收集数据以评估风险并制定相应策略所需要时间较长,在面临新型风险时,一些传统型的保险公司可能会缺乏有效应对措施。

3. 投资运营效率:部分传统型保险公司尚未充分利用科技手段进行投资与运营管理方面流程优化,在数据处理、理赔等环节存在效率低下的问题。

4. 产品创新不足:保险产品多数仍停留在传统模式上,缺乏针对个性化需求的创新和灵活性。

三、难点1. 风险评估挑战:随着科技的发展,社会面临的风险也在不断变化。

保险公司需要及时应对这些新型风险,并具备应对能力,但由于信息获取困难以及技术手段限制,此项任务具有一定困难。

2. 市场竞争压力:近年来,市场逐渐向更加开放和竞争导向转变,在这种情况下,传统保险公司往往面临着来自保险科技公司等新兴竞争者的强大压力。

3. 法规和合规问题:与许多其他行业一样,在法规方面遵守以及确保合规成为了保险公司最重要也最具挑战性的工作之一。

相关法律法规持续变化并呈现复杂程度增加趋势。

四、解决方案建议1. 加强客户教育与信息披露:通过提供清晰明确的投资回报预期和风险提示,保险公司可以帮助客户更好地了解产品细节,减少信息不对称问题。

此外,可以利用科技手段提供在线平台以方便客户获得所需信息。

2. 推进科技应用:保险公司应加大对人工智能、大数据等前沿技术的投入和应用。

通过引入智能化系统来改善风控流程和效率管理,并及时研发适应新型风险的保障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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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存在的问题及难点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保险业在我国呈现出蓬勃发展的趋势,与之相适应,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也随之大量涌现,由于保险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许多法律规定比较概括,可操作性不强,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处理保险合同纠纷存在许多问题和难点:
一、人身侵权损害赔偿与保险合同纠纷竞合的处理
目前,在与保险有关的人身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审判实践中普遍存在这种情况:机动车主作为侵权人向保险人就第三者责任险投保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侵权人为了获得赔偿起诉要求追加保险人或者法院依职权通知保险人作为被告或第三人参加诉讼,从而直接判决保险人向被侵权人进行赔偿。

追加保险人作为被告或者第三人来直接承担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存在法律冲突,原因在于:侵权损害的法律关系与保险合同的法律关系是不同的两种法律关系,它们的构成要件不同,适用的法律不同,认定责任的方式不同,保险人向侵权人给付保险金是依据的保险合同约定和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而不是按过错责任来确定,侵权损害赔偿则是按行为人的过错责任来确定的。

若追加保险人为被告或者第三人,保险人提出既然根据保险合同追加为被告或者第三人,要求在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一并审理和解决保险合同纠纷,这就偏离了追加保险人的本意,不审理又与追加保险人为当事人在法律适用上采取双重标准而相冲突,但是同意审理又脱离了本诉,且审理起来对于财产损害赔偿的,保险人又享有追偿权,要求向同为当事人的侵权人直接追偿,就应该予以支持,否则显失公正。

新修订的《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2款“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意味着所有的责任保险,只要是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经被保险人请求或者被保险人怠于行使索赔权的,第三者均有权请求保险公司直接向其支付保险金。

其规定的所有侵权案件和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均可合并审理,也将使民事诉讼法面临极大的挑战。

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制度设计上的缺陷
保险人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格式条款中,第三者范围是不包括被保险人本人和家庭成员在内的第三者(参见《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2000)》,其关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内容被各保险机构用于格式条款之中)。

换句话说,机动车行驶途中因事故致本人或其家庭成员伤亡,保险人是不予赔付保险金的,而撞伤亡的其他人却能得到保险人的赔付。

同一起事故、同样的生命,得到的却是不同的结果,违反了社会生产生活中基本的公平、公正原则。

实际上,保险条款这种设计存在逻辑错误,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普遍认识是针对机动车上的人而言的第三者,即在行驶车辆外的所有路人为第三者;而除本人和其家庭成员以外的第三者是针对签订合同双方当事人本人而言的第三者,保险合同格式条款在逻辑上偷换概念,错误的将本人和其家庭成员排除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第三者之外。

现行《保险法》未对该部分加以明确,致使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诉讼中不平等判决结果屡屡发生,面对类似制度设计和衔接上出现的困境,往往使受理案件的法院陷入两难局面。

三、关于投保人“如实告知”和保险人“明确说明”的认定
现行《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由此可知,告知是由保险人以询问的方式进行,保险人没有询问的,被保险人无需告知。

可见投保人既可以用书面的形式也可以用口头的形式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关键在于保险人如何要求、保险人是否得到所需的资料,方式如何不予以重视。

但在实践中,往往会发生这样的情况,保险人要求投保人以口头的形式履行告知义务,事后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则以投保人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而主张保险合同无效,并以此拒绝赔偿。

而投保人被要求对告知义务负举证责任,但这样的举证是非常困难的。

因此有必要通过刚性规定,要求投保人严格以书面形式来履行告知义务。

这样可以起到保护双方利益的作用,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现行《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那么,如何认定保险人是否已经尽到了“明确说明”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明确说明”应如何理解的问题的答复》:“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对于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白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

保险合同纠纷中,因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而败诉的比较多。

保险人如何证明已经尽到说明义务,是一件不易解决的事情。

比如合同条款中用黑体标明、投保单上被保险人签字能不能视为已经履行说明义务。

口头说明在只有利益关系相对的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很难举证证明和认定。

有的保险合同采取在合同上单独印刷一行字,即“保险人已将保险合同的内容,包括责任免除部分向我做了说明,我也充分了解,同意该保险合同的内容,同意按该保险合同的内容,订立合同。

”然后由投保人签字,是不是保险人尽到了说明义务。

我们认为,仅凭此种形式不能说明保险人已尽说明义务,条款本身的说明,不能说明保险公司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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