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美国残疾人教育的保护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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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教育法的国际比较分析

残疾人教育法的国际比较分析

残疾人教育法的国际比较分析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摘要:残疾人教育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

如何更好地保障残疾人基本的受教育权,我国新修订实施的《残疾人教育条例》能否满足其需求?本文以《残疾人教育条例》为核心,将之与美国、英国和日本的特殊教育法律进行了比较。

通过研究发现,在教育理念上,各国法律都遵循着融合教育的思想,追求公平和正义,并从全纳到高质量进行转变;在对残疾人和特殊教育的认识上,都以特殊需要为核心要点,在具体实践层面各国和地区则有所不同。

英国从分类走向了不分类;美国的残疾类型则越来越多,与之伴随的是干预措施越来越精细;日本则对极重度儿童实施免去就学义务。

这些经验对我国未来制订特殊教育法有重要借鉴意义。

中国将以贯彻落实《残疾人教育条例》为核心,积极推动制订《残疾人教育法》,逐步构建未来的特殊教育法体系。

关键词:残疾儿童受教育权;《残疾人教育条例》;国际法;特殊需要2017年我国新修订实施了《残疾人教育条例》[1](以下简称“《条例》”),标志着我国残疾人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跨入了新的历史时期。

它以《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和《残疾人保障法》为依据,在1994年原《条例》的基础上,结合当前我国特殊教育改革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了全面修订[2]。

它的出台,对今后一个时期我国残疾人教育法律体系的形成,将起到关键的助推作用。

其一,条例进一步明确保障对象覆盖全口径残疾类型。

其二,条例进一步强化了政府责任,突出强调了对残疾人受教育权实施专项督导、残疾筛查和人口统计、建立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和资源教室、配备特殊教育仪器设备、组建残疾人教育专业委员会、拨付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标准等内容。

其三,条例进一步明确融合教育指导思想并在实践中优先实施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规定,这是第一次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将这一概念进行了界定。

美国特殊教育法律案例(3篇)

美国特殊教育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约翰·多伊(John Doe)是一名居住在美国某州的小学生,患有自闭症。

约翰的母亲认为,当地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教育委员会”)没有为其提供必要的特殊教育资源,违反了美国《残疾人教育法案》(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简称IDEA)。

于是,约翰的母亲将教育委员会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教育委员会为约翰提供符合其需要的特殊教育资源。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教育委员会是否为约翰提供了符合其需要的特殊教育资源,是否违反了IDEA的相关规定。

三、案件审理过程1. 初审法院判决初审法院认为,教育委员会为约翰提供了符合其需要的特殊教育资源,驳回了约翰母亲的诉讼请求。

2. 上诉法院判决约翰的母亲不服初审法院的判决,向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法院认为,初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存在错误,于是撤销了初审法院的判决,并将案件发回初审法院重新审理。

3. 重审法院判决重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约翰的实际情况,认为教育委员会并未为约翰提供符合其需要的特殊教育资源,违反了IDEA的相关规定。

因此,重审法院判决教育委员会败诉,要求其为约翰提供符合其需要的特殊教育资源。

四、案件结果重审法院的判决结果如下:1. 教育委员会败诉,需为约翰提供符合其需要的特殊教育资源。

2. 教育委员会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约翰母亲因诉讼而产生的合理费用。

五、案件意义本案具有以下意义:1. 提高了公众对IDEA的认识,使更多人了解该法案对特殊教育的重要性。

2. 强化了教育委员会对IDEA的执行力度,使其更加重视特殊教育工作。

3. 为特殊教育学生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确保其获得符合自身需要的教育资源。

4. 倡导了全社会关注和支持特殊教育,为特殊教育学生创造一个公平、和谐的成长环境。

六、案例分析本案中,约翰的母亲利用IDEA维护了儿子的合法权益,为特殊教育学生争取到了应有的教育资源。

孩子教育中的障碍儿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

孩子教育中的障碍儿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

孩子教育中的障碍儿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孩子教育是社会发展的关键环节之一,而障碍儿童的教育问题更是备受关注。

为了保护障碍儿童的权益,各国纷纷制定了法律法规来确保这一特殊群体能够享受到平等的教育权益。

本文将介绍一些与障碍儿童教育权益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探讨其实施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

一、国际法律法规1.《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是全球范围内保护残疾人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书。

其第24条明确规定,各国应确保残疾人在不歧视的情况下享有平等的教育权利,并要求各国采取必要的措施,提供包容性的教育环境。

然而,尽管大部分国家都已批准该公约,但在实际操作中,对障碍儿童教育的保障仍存在一定难度。

2.《儿童权利公约》《儿童权利公约》将保护儿童权益作为重要使命之一。

根据其第28条的规定,各国应确保残疾儿童获得教育,并应采取特殊措施确保他们能够参与到普通教育中。

然而,由于各国社会经济条件和教育资源的差异,实际上在落实这一原则的过程中存在较大的挑战。

二、国家法律法规1.中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国的《残疾人保障法》明确规定,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并要求教育部门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障碍儿童教育机构的设立和相应的扶助政策。

然而,现实中,一些地区的特殊教育资源短缺,导致部分障碍儿童无法得到足够的关注和帮助。

2.美国《残疾儿童教育法》美国的《残疾儿童教育法》是一部为保障残疾儿童接受教育而制定的重要法律。

该法规规定,残疾儿童应纳入通常教育环境,并提供他们所需的支持和辅助设施。

美国政府还会提供经济支持,确保残疾儿童能够获得适当的教育。

这一法律的实施效果相对较好,但仍然存在一些地区资源分配不均的问题。

三、实施情况与问题虽然各国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来保护障碍儿童的教育权益,但实际执行情况却存在一定的问题。

首先,教育资源的不均衡分配是主要问题之一。

一些地区的特殊教育资源匮乏,无法满足障碍儿童多样化的需求,导致他们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面临困难。

关于美国联邦政府保障特殊教育机会均等的教育政策研究

关于美国联邦政府保障特殊教育机会均等的教育政策研究
教育 的权 利 。具体 涉及 :O世 纪 6 代颁 布 了《 2 0年 特
殊教育法 (pc l d ctnA t》 Sei ua o c 等7部法律 , aE i ) 提供 了大量 资金培 养专 业 人 员 , 些 人 员 负责 培训 教 育 这 残疾 儿 童的教 师 。2 O世纪 7 0年代 , 的范 围内的个 人给予平等 的保护 , 没 有适当的程序和证据 , 不应剥夺个人的生命 、 自由和
财产。这就以国家最高权威保证了特殊儿童有接受 教育 的权利 , 教 育 权 是人 的基 本 权 利 之 一 。美 国 受 的联邦 制特点 决定 了除 联邦 宪法 外 , 国 的五 十 个 美 州都有 自己的州宪法 , 且州宪法往往 比联邦宪法更 为详尽。但州宪法要 以联邦宪法的精神来制定。联 邦宪法第十修正案规定 : 联邦宪法所未授予合众国 或未禁止各州行使 的权 利 , 皆由各 州和人 民保 留。 所以进行教育的责任一般都是 由州来进行 的, 那么
疾儿 童 教 育 法 ( dctnf lhniapdC i E uai o Al adc p e h . o r i l
间接的重要影响, 中对美 国特殊教育影 响最大 的 其 是美联邦宪法第十四修正案 , 它规定每个 州应该对
de c 》 6部法律 , r A )等 n 要求为所有 6至 2 岁的残 1 疾学生提供免费、 合适 的公 立教育。2 0世纪 8 O年 代, 颁布了( 96年残疾人教育法修正案( dctn 18 E uao i f ehn iapdA t m nm n f 96 》 7 0 t ad i e c A ed et o 18 ) 等 rh cp s
和现 实举措保 障其教 育机会 的平 等。
关键词 : 国联邦政府 ; 美 特殊教 育 ; 教育机会均等

论美国残疾人教育工作者的权利问题

论美国残疾人教育工作者的权利问题

隔离 的设 计 。 比如 , 生 间 的设 计 可 以依 据 性 别 卫 进 行 区别设 置 , 在考 虑 残 疾人 士 的 特殊需 求 时 , 但
不 得单 独 设 置 残 疾 人 专 用 的独 立 卫 生 间。此 外 , 所 有 设 施 的 设 置 要 符 合 最 少 限 制 环 境 (h e s te L a t R sr t eE vrn n ) 则 ( 于 这 个 问 题 下 文 e t ci n i me t 原 i v o 对
tn 的实施 和发展 。虽然 目前有很 多关于在全纳教育 实施过程 中残 疾学生及其 家长权利 的研究 , i ) o 但是很 少人研 究过 在此过程 中学校和教师的权益 问题。美国拥有 着全世界 最好 的残疾人教 育制度 , 但这一 制度在 照顾残 疾学生 以及 保
护残疾人教 育工作者 的权益方 面也 面临挑战。美 国的《 残疾人教 育法案》 “n id M wt DsblyE ua o c” 主 ( Idd u i i it d ct nA t ) h a i i 要关注的是受教 育者的权利 , 其中也 包括对 于学校和教师权利的规 定。文章通过介绍 美国的残疾人教 育立法 , 讨残 探
疾人教 育工作者 的若干权利 问题。 关键词 : 残疾学生 ; 全纳教育 ; 权利
中 图分 类 号 :4 G 0—09 3 5 . 文献标志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9— 16 2 1 )8—10— 3 10 4 5 【0 2 0 9 0


美国残 疾人 教育概 述
( eo R jc rjc), 如 果 残 疾 学 生 符 合 《 疾 Z r ee tP e t 即 o 残
育 , 为 其 提 供 相 关 服 务 。 该 规 定 同 时 适 用 于 美 并

美国联邦政府与残疾人权益的保护与促进

美国联邦政府与残疾人权益的保护与促进

美国联邦政府与残疾人权益的保护与促进残疾人权益的保护与促进是一个各国政府普遍面临的挑战。

在美国,联邦政府一直在努力确保残疾人享有与其他人相等的权利和机会。

本文将探讨美国联邦政府在残疾人权益领域所采取的措施,以及这些举措对残疾人群体的积极影响。

为了确保残疾人的权益得到保护,美国联邦政府通过制定相关法律和法规来明确规定残疾人的权利和福利。

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一项法律是《美国残疾人权利法案》(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ADA),该法案于1990年通过并于1992年生效。

ADA禁止任何基于残疾人身份的歧视,并要求公共场所和雇主提供合理的无障碍设施,以确保残疾人能够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

此外,美国联邦政府还建立了国家残疾人委员会(National Council on Disability,NCD),该机构负责制定残疾人政策建议并监督政府部门的执行情况。

NCD的目标是确保残疾人参与制定政策的过程,并为政府提供有关残疾人需求的意见和建议。

另一个重要的举措是通过联邦政府的财政支持来促进残疾人的权益保护。

美国联邦政府每年拨款给各州,以支持残疾人的工作机会、教育和康复服务等。

这些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联邦政府的要求,并遵守相关法律和条例。

美国联邦政府也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促进残疾人权益的保护和促进。

美国是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with Disabilities)的签署国之一,该公约旨在推动残疾人在社会、经济、文化和政治领域的全面参与。

通过这些举措和政策,美国联邦政府在残疾人权益的保护与促进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首先,残疾人在就业领域获得了更多的机会。

根据美国劳工统计局的数据,自ADA生效以来,残疾人的就业率逐渐提高。

其次,公共场所的无障碍设施增加,使得残疾人能够更方便地进入和使用这些场所。

再者,通过对残疾人福利的保障,社会对残疾人的关注和支持也在提高。

美国残疾人权益保护法理念实践与挑战

美国残疾人权益保护法理念实践与挑战美国残疾人权益保护法:理念实践与挑战残疾人的权益保护是一个国际性的关注话题,而美国残疾人权益保护法则成为许多国家学习的范本。

本文将从历史背景、法律框架、实践成果和面临的挑战四个方面来探讨美国残疾人权益保护法的理念实践以及当前所面临的挑战。

一、历史背景美国残疾人权益保护法的出台经历了漫长的努力和斗争,起源可以追溯到19世纪。

当时,残疾人面临着严重的歧视和剥夺,被迫生活在社会的边缘。

直到20世纪60年代,残疾人权利运动逐渐兴起,美国政府和社会开始关注残疾人的权益保护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制定相关法律保障。

二、法律框架美国残疾人权益保护法包括了多部法律和法规,其中最著名的是1990年颁布的《美国残疾人权益保护法案》(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简称ADA)。

该法案是一项综合性的法律,旨在禁止对残疾人进行任何形式的歧视,确保他们在教育、就业、住房、交通、公共设施和服务等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三、实践成果美国残疾人权益保护法的实施取得了显著的成果。

首先,在教育领域,法律的规定使得残疾学生能够获得与其他学生一样的教育权利,学校必须提供合适的辅助工具和服务。

其次,在就业方面,雇主不能以残疾为由拒绝雇佣合适的候选人,同时也要提供必要的合理调整措施。

此外,公共交通、建筑设施、公共场所以及政府服务的无障碍化建设也取得了很大的进展。

四、面临的挑战美国残疾人权益保护法实践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挑战。

首先,一些公共场所和建筑设施的无障碍化工作仍然不完善,造成残疾人的日常生活和出行困难。

其次,残疾人就业问题依然严峻,虽然法律规定雇主不得歧视残疾人,但许多残疾人仍然面临就业机会有限和薪酬不平等的问题。

此外,残疾人在医疗保障、社会保障等领域的权益保障也需要进一步完善。

总结起来,美国残疾人权益保护法在理念实践和取得成果方面都做出了令人瞩目的努力。

然而,仍然需要进一步解决无障碍化和就业平等的问题,以及提高残疾人在医疗保障和社会保障等领域的权益保障水平。

ADA–美国残疾人平等法案

ADA–美国残疾人平等法案ADA(美国残疾人平等法案)引言:ADA(美国残疾人平等法案)是一项历史性的立法,旨在保护残疾人的权利,确保其在各个领域都能够平等参与。

本文将深入探讨ADA的背景和意义,并介绍其在不同行业中的规范、规程和标准。

一、ADA的背景和意义ADA于1990年被美国国会通过,旨在禁止对残疾人进行歧视,并提供合理的适应措施,以确保他们在各领域享有平等权益。

该法案的通过标志着残疾人权益保护的重大进展,对于推动包容性社会具有深远的意义。

二、公共场所的无障碍要求1. 建筑物无障碍设计:根据ADA的要求,公众和商业场所应该进行无障碍设计,提供容易进入和使用的设施和服务,例如无障碍通道、轮椅坡道、残疾人停车位等。

2. 公共交通无障碍:公共交通运输部门应提供适应各种残疾人需要的交通工具和服务,如残疾人专用车辆或轮椅坡道。

3. 无障碍卫生间:公共场所应提供无障碍卫生间,方便残疾人使用,并配备必要的辅助设备,如扶手。

三、就业领域的合理适应1. 公司的招聘与录用:公司应在招聘过程中避免对残疾人的歧视,并提供合理的适应措施,以确保残疾人能够平等参与竞争。

2. 工作环境的适应:公司应提供无障碍工作环境,例如无障碍通道、调整工作台高度等,以满足残疾员工的需求。

3. 提供合理适应措施:根据ADA的规定,雇主应提供合理适应措施,以满足残疾员工的工作需求,例如提供辅助设备、调整工作时间等。

四、教育和培训机构的无障碍要求1. 教育机构的无障碍设施:学校和大学应提供无障碍的校舍和教室,方便残疾学生的学习和参与。

2. 适应残疾学生的教育方式:教育机构应采用适合残疾学生的教育方式,如提供辅助设备、特别辅导等。

3. 提供无障碍的教育材料:教育机构应提供无障碍的教育材料,以确保残疾学生的平等学习权益。

五、社会服务机构和医疗机构的合理适应1. 提供无障碍的社会服务:社会服务机构应提供无障碍的服务环境,例如无障碍设施、辅助设备等,确保残疾人能够平等获得相关服务。

美国残疾人权益法残疾人权益保护

美国残疾人权益法残疾人权益保护美国残疾人权益法:残疾人权益保护美国残疾人权益法(The 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 ADA)是1988年通过的一项法律,旨在保护残疾人的权益,确保他们能够在社会中享受平等的机会和福利。

该法律对公共场所、劳动力市场以及其他领域的歧视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并鼓励社会各界为残疾人提供适当的支持和合理的融入。

第一章:残疾人权益保护的背景与目的残疾人权益保护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一直是一个重要的社会议题。

以往,残疾人常常面临排斥和歧视,缺乏平等的机会和对社会参与的权益承认。

美国残疾人权益法的出现,标志着这一社会态度的转变,旨在确保残疾人的人权和社会福利受到充分的保障。

第二章:美国残疾人权益法的基本原则美国残疾人权益法以三项基本原则为基础,分别是:反歧视原则、合理融入原则和补偿措施原则。

反歧视原则意味着任何机构或者个人都不能因为一个人的残疾状态而进行歧视。

这包括拒绝提供公共服务、就业歧视以及建筑物和交通设施的歧视等行为。

合理融入原则要求公共设施和服务提供者,在妥善安排的前提下,为残疾人提供合理的适应和融合措施。

这可以包括无障碍设施的建设、辅助工具的配备以及灵活的工作安排。

补偿措施原则要求政府和私营机构为残疾人提供特殊的福利和援助,以弥补他们在社会参与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不平等。

这可能包括提供工资补贴、教育支持、医疗保健等。

第三章:美国残疾人权益法的主要规定美国残疾人权益法具体规定了残疾人权益的保护措施。

其中,就业歧视是法律中重要的一部分。

根据这项法律,任何雇主都不得因为一个人的残疾状况而拒绝雇佣,且应提供合理的适应措施,将残疾员工纳入工作环境。

此外,美国残疾人权益法还要求公共场所和私人俱乐部提供无障碍的场所和服务。

无论是建筑物的设计,还是提供的服务,都必须考虑到残疾人的需要和融合。

第四章:美国残疾人权益法的执行与责任美国残疾人权益法的执行主要通过联邦政府、国家和地方机构以及民间组织来实施。

残疾儿童教育现状与展望

残疾儿童教育现状与展望残疾儿童教育是教育事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对于残疾儿童的成长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受社会观念、教育资源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残疾儿童教育现状仍存在诸多问题。

本文将分析残疾儿童教育的现状,并探讨未来的发展趋势和挑战,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教育方式目前,残疾儿童教育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学校设立特殊教育班、随班就读等。

其中,特殊教育学校是主要的教育形式,但这种方式存在资源不足、分布不均等问题。

而随班就读虽然有利于残疾儿童融入主流社会,但在实施过程中也面临着诸多困难,如教学质量难以保证等。

近年来,残疾儿童教育取得了显著的成果。

众多残疾儿童在国家的资助和社会各界的关爱下,得以接受正规的教育。

数据显示,2022年全国共有4万名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这一数字较2015年增长了近45%。

然而,尽管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残疾儿童教育的普及程度和质量仍有待提高。

发展趋势随着社会观念的转变和教育资源的不断投入,残疾儿童教育将逐渐走向个性化、精准化和全面化。

未来,将会有更多的普通学校开展特殊教育,特殊教育学校也将会朝着更加专业化的方向发展。

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也将为残疾儿童教育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

面对未来,残疾儿童教育仍将面临诸多挑战。

教育资源的均衡分配和教育质量的提高将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社会对残疾儿童的和理解程度也需要不断加强。

如何提高残疾儿童的心理健康和生活自理能力,也将成为未来残疾儿童教育的重要方向。

为了进一步改善残疾儿童教育的现状,展望未来的发展趋势和挑战,本文提出以下对策建议:政府应加大对残疾儿童教育的投入,提高特殊教育学校的建设水平,并制定相关政策,鼓励更多社会力量参与残疾儿童教育事业。

同时,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对残疾儿童教育的度和认同度。

普通学校应加强对特殊教育班级的管理,制定针对性的教学计划和评价体系,提高教学质量。

同时,加强教师培训,提高特殊教育教师的专业素养和教学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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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美国残疾人教育的保护分析从美国的残疾人教育法看美国对残疾人权利的保护姓名:罗敏丽院系班级:法学院1204班学号:2012101190从美国的残疾人教育法看美国对残疾人权利的保护【摘要】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表现,教育公平的基础应该是人的平等,社会对人的基本权利的尊重,对所有儿童受教育权利的尊重和保护,所有儿童包括任何民族和种族,任何地域,任何家庭背景,任何身体状况等等的所有儿童。

美国的宪法是基于《人权宣言》而制定的,而以宪法为基础,美国的《残疾人教育法案》也体现了以人为本,保护个人的权利,尤其是受教育的对象方面,注重对所有儿童的受教育的权利保障。

从美国的案例出发,探求作为案例的法律基础《残疾人教育法案》所体现的宪法精神及其价值。

【关键词】残疾人教育法美国宪法残疾人权利人权the Protection of the disabled people’s right in America[Abstract]The educational equality,which should be based on the equality among people,is the performance of social equality.The society should show respect to human beings,all human beings,for their basic rights.Here,all human beings include people of any nation,any place,any family background,any situation and so on as long as he is living in the society.The American Constitution is bases on Declaration of the Rights of Man and of the Citizen.And based on the American Constitution,the 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 takes people as the foremost,protects the individual rights,especially the one who needs education and the group of disabled children’s educational rights protection.In view of American cases,the paper is going to talk about the rights protection of the disabled is how to be set up in America from the legal protection for the disabled children’s education.To make it further,the paper is also going to search the constitutional spirit and value which is shown in the 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Key word] the American Constitution IDEA(the 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 human rights rights of the disabled一、美国残疾人教育权保护在美国残疾人权益保护中的历史价值 (4)(一)残疾人权利保护历史的概说 (4)(二)残疾人教育权利的发展演变 (5)二、《残疾人教育法》:残疾人权利保护司法判决的法律基础 (7)(一)《残疾人教育法》的简单介绍 (7)(二)杰佛逊县教育委员会诉菲利普夫妇案的分析 (7)(三)其他相关案例中《残疾人教育法》的体现 (9)三、《残疾人教育法》所体现的宪法精神 (10)(一)《残疾人教育法》对宪法的体现 (10)(二)《残疾人教育法》对残疾人保护方面的缺陷 (13)四、结语 (14)一、美国残疾人教育权保护在美国残疾人权益保护中的历史价值(一)残疾人权利保护历史的概说“人生而平等。

”这一宣言作为近代世界最重要的话之一,昭示了每个人天生拥有的自由与平等的权利。

可是在近代历史开始以前呢?奴隶社会、阶级社会、等级制……这一系列决定了人与人之间不公平的制度也同样存在了相当漫长的一段时间。

当一个社会存在不公平的时候,残疾人作为弱势群体又遭到了怎样的对待呢?在美国,对残疾的最早法律定义源于美国南北战争时期。

战争导致出现一大批伤残退伍军人1。

但并非所有的残疾人都能得到保护,一如旧中国,相当大的一部分残疾人是遭受整个社会的嫌弃与歧视的。

随着美国独立战争与南北战争的完成,人权的呼声开始越来越大,人权主义者也开始将目光投放在当时社会较大的弱势群体——残疾人群体身上。

残疾人应当获得更多的平等与自由权利开始提上法制日程。

从1990年颁布了《美国残疾人法》后,残疾人的权利开始有了法律保障,残疾人的生活与工作权利可以正常行使了以后,人们开始关注残疾儿童的教育问题。

关于残疾人教育的建设,我们并不能发现历史上对其重视的程度有多高,直到残疾人的基本权利被确立了以后,残疾人的教育建设才逐步开始。

本文将从美国的《残疾人教育法案》来分析美国对于残疾人教育权利的保护,并从这些对残疾儿童的教育保护当中分析美国对于残疾人保护的宪法精神。

1彼得·布兰克:《美国社会和法律保护残疾人权利》,在这里作者提到根据南北战争时的养恤金法,北方军的伤残退伍军人基于“无法从事体力劳动”而得到养恤金。

这一模式将残疾定为无法同等参与社会和独立谋生的病状。

然而,不是所有的残疾都得到一视同仁;一些受歧视的疾病、神经疾病和传染病等有时不被认为值得帮助,患有这类残疾的人受到歧视。

(二)残疾人教育权利的发展演变首先来看看世界上对于残疾人教育的发展历史。

教育作为一种培养人的社会活动,总是与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残疾人教育也不例外。

中世纪时期,残疾人教育处在盲目无序的发展状态,主要原因是受到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社会观念的双重制约,社会上连基本的人人平等的观念都尚未能接受,又何以去重视发展残疾人教育?直到了文艺复兴时期人文主义得到发展,在启蒙思想运动宣扬“自由、平等、博爱”后,残疾人才开始被社会接纳和关注。

自《权利法案》、《人权宣言》等一系列带有“人人生而平等”等宪法精神的文件诞生后,更多的人道主义者从人性的角度呼吁,残疾人的人格尊严和价值应该得到全社会尊重和承认,从而奠定了残疾人平等接受教育的思想基础。

18世纪开始,出现了人道主义者为残疾人举办的特殊教育学校,残疾人教育开始进人有序的发展状态。

进人20世纪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文化水平的提高和义务教育的普及,特别是二战后教育民主化运动的高涨,特殊人群的平等权利再次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国家更多地承担了残疾人教育办学主体的角色,残疾人教育有了迅猛的发展。

2由此可见,残疾人的教育事业发展离不开社会上对人的平等主体地位的重视。

也正是因为如此,无论是哪一个国家,在世界经济发展蒸蒸日上、普遍公民政治素养不断提高、人的主体意识不断加强的同时,宪法的建设也正在探索之时,残疾人的教育事业必须要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在提出残疾人教育进一步发展的同时,本文更要关注在美国宪法中教育权是如何得到体现,残疾人教育的发展又将为宪法精神提供一些什么值得思考的地方。

2杨柳(西南大学):《美国残疾人教育法探析》本文将从美国的残疾人教育的相关案例出发,谈谈美国的残疾人教育所体现的宪法精神。

在引入案件之前我们来看看美国的残疾人教育的发展。

美国的义务教育发展比较早,1840年,罗得岛州通过了义务教育法,至1918年,义务教育法开始在美国所有的州实行。

义务教育法规定,凡达到义务教育入学年龄的儿童必须强制入学。

可是,残疾儿童还是经常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被排斥在公立学校外,这一状况直到1954年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委员会案才得以发生根本转变。

在布朗案的裁决中,美国最高法院认定学校将黑人与白人相隔离教学时违背了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中人人都有平等地获得法律保护的权利,反对种族隔离。

虽然法院的判决原意是对种族隔离的反对与否定,但是残障儿童的家长却从中嗅出了残障儿童也应接受平等教育的气息,于是开始了一系列质疑与对学校的起诉。

基于“人人生而平等”的宪法精神,1975年《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正式通过,为残疾儿童的教育事业奠定下了一个大概的结构;1986年对该法案进行一次较大的修正,修正中进一步保障了残疾婴幼儿的学前教育,拓宽了残障儿童的保护面;1990年美国国会再次对《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进行修订,将名字正式修改为《残疾人教育法》(IDEA),主要是将适用对象的称谓进行了更改,将“儿童”改为“公民个人”,将“障碍”改为“有缺陷”,开始从更人性的角度看待残疾人,更加鲜明地体现了宪法上“公民”与“平等”的精神;后来1997年又进行了一次修正,2004年出台《残疾人教育促进法》,这些都是对残疾人教育事业的法律保障的进一步完善。

至今为止,美国法律上关于残疾人的教育权保护相对于世界各国而言已经迈进了一大步。

而这些法律在现实中是如何被适用,以及其与宪法的关系又是什么呢?下面首先是对具体相关案例的分析。

二、《残疾人教育法》:残疾人权利保护司法判决的法律基础(一)《残疾人教育法》的简单介绍有关残疾人的教育权利的保护的主要法律即是《残疾人教育法》,这是一部联邦法律,其最基本的规定就是所有残障儿童必须接受免费的恰当的公共教育。

免费的、恰当的公共教育的要求是针对所有残障儿童的,既包括其父母的决定选择权(包括其父母打算自己在家进行教育的残障儿童)。

《残疾人教育法》是一部关于儿童教育的基本权利的法律,它主要确立了六个基本要求,对于与本案有关的要求会在下文分析时做具体阐述,在这里就只简单罗列六项要求分别是什么:(1)必须无条件接受,即遭拒绝率为零;(2)为残疾儿童做出科学合理的评估并保护评估结果;(3)儿童必须获得利益,即为其提供免费的恰当的公立教育;(4)环境对其限制必须是最小的;(5)必须保证家长的参与;(6)法定程序权利,即必须遵照正当的程序3。

(二)杰佛逊县教育委员会诉菲利普夫妇案的分析第一个案例是“杰佛逊县教育委员会诉菲利普夫妇一案”,基本案情是菲利普夫妇的孩子A.C.是患有孤僻症与理解迟缓的残障儿童,在2005年至2006年被杰佛逊县的幼儿园录取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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