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管理实施细则(201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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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正文】一、总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为了规范处方管理工作,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提高医疗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二、患者信息登记1.就诊患者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医疗机构进行挂号,并按医疗机构规定的流程进行患者信息登记。

2.患者信息登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联系电话等。

3.医疗机构应当确保患者信息的真实、准确,并妥善保管。

三、处方开具与审核1.医疗机构应当依法获得处方开具资质。

2.处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诊断名称、处方日期、药品名称、用法用量、用药期限、医生签名、医生执业证书号码等。

3.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审核制度,确保处方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四、处方处理与管理1.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处方处理与管理制度,确保处方的安全、完整和可追溯。

2.处方应当分类妥善保管,保持其原始状态,确保不被篡改或滥用。

3.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备案保存处方原始记录,并定期进行电子备份。

五、处方调剂与发药1.药房应当按照处方要求进行调剂和配药,确保用药准确无误。

2.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调剂与发药记录制度,记录调剂和发药过程中的关键信息。

六、信息化管理1.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行处方信息化管理,实现处方的电子化、信息化和智能化。

2.医疗机构应当与药店、药企等相关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处方信息的互通互联。

【附件】1.《处方管理办法》2.《医疗机构处方管理实施细则》3.《患者信息登记表》4.《处方审核记录表》5.《处方调剂与发药记录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处方:指医生根据临床诊断,对患者进行治疗或者药物指导的书面或者电子形式的医疗文书。

2.医疗机构:指依法设立,提供医疗、预防、保健等服务的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医院、诊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

3.药品名称:指医生开具处方所使用的药品的通用名称或者商品名称。

【困难及解决办法】1.困难:医疗机构处方管理和信息化建设经费不足。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标题:《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引言概述:《处方管理办法》是医疗领域的重要法规,旨在规范医生开具处方的行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介绍《处方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一、处方开具规范1.1 医生开具处方应当遵循临床指南和规范用药原则,确保处方合理有效。

1.2 处方应当标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确保用药信息准确。

1.3 处方应当包括药品名称、剂量、用法、用量等详细信息,避免用药错误。

二、处方审核机制2.1 医院应设立处方审核岗位,对医生开具的处方进行审核,确保处方合理有效。

2.2 审核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药学知识和临床经验,能够判断处方的合理性。

2.3 审核结果应当及时反馈给医生,对不合理处方进行指导和纠正。

三、处方信息管理3.1 医院应建立电子处方管理系统,实现处方信息的电子化存储和管理。

3.2 处方信息应当定期备份,确保处方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3.3 医院应加强对处方信息的保密工作,严格控制处方信息的访问权限。

四、处方调剂和发药4.1 药房应按照处方审核结果进行调剂和发药,避免发生用药错误。

4.2 药师应对患者用药进行指导,确保患者正确使用药品。

4.3 药房应建立药品追溯机制,对药品来源和流向进行追踪和管理。

五、处方管理监督5.1 卫生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医院处方管理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处方管理办法》的执行。

5.2 患者可以通过投诉渠道反映医院处方管理存在的问题,维护自身权益。

5.3 医院应建立处方管理评估机制,定期对处方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和改进。

结语:《处方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对医院处方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有助于提升医疗质量和患者用药安全。

医院应严格按照实施细则要求执行,不断完善处方管理机制,为患者提供更加安全有效的医疗服务。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总则为规范处方管理工作,保障药品使用安全,提高医疗质量,制定本细则。

二、处方管理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医疗机构内所有给药处方的管理。

三、处方管理的基本要求1.医师应当根据患者病情合理开具处方,并按照规定填写相应内容。

2.药师应当按照处方管理流程合理配药,并确保发药的准确性。

3.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处方管理制度,规范处方的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

4.处方管理的信息化建设要求,应当满足处方电子化、数据共享等需要。

四、处方管理流程1.处方开具(1)医师根据患者病情开具处方,包括药物名称、用量、频次等信息。

(2)医师签字并注明开具日期。

(3)医师在处方上填写患者基本信息、诊断结果及药物使用注意事项等(详见附件一)。

2.处方审核(1)药师对处方进行审核,包括核对处方上药物名称、用量等信息。

(2)药师签字并注明审核日期。

3.配药发药(1)药师根据处方进行配药,并在处方上注明配药员姓名和日期。

(2)配药完成后,由药师核对配药的准确性并签字。

(3)发药员根据处方发放药品,并在处方上注明发药员姓名和日期。

4.处方归档(1)医疗机构应当对已开具的处方进行归档管理,归档时间不得少于5年。

(2)归档时应当注明处方编号、患者姓名和就诊日期等信息。

五、附件所涉及的附件如下:附件一:处方填写示例六、法律名词及注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药品:指预防、治疗、缓解疾病或改变生理功能的物质。

2.医疗机构:指提供医疗服务的单位,包括医院、诊所等。

七、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困难:医师对药物的选择和用量不准确。

解决办法:加强医师培训,提高药物知识水平。

2.困难:药师配药不准确。

解决办法:加强药师培训,规范配药流程。

3.困难:药品信息管理不完善。

解决办法:建立健全药品信息管理系统,提高信息化程度。

八、附件一:处方填写示例(示例省略)附件列表附件一:处方填写示例法律名词及注释1.药品:指预防、治疗、缓解疾病或改变生理功能的物质。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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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处方管理,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护患者合法权益,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备处方权的医疗机构,包括各级医院、诊所等。

第三条处方管理应遵循合理用药、科学用药、规范用药的原则,并确保处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用药服务团队,由药师、医师和护士等专业人员组成。

第五条医疗机构要对处方进行管理,确保处方的保存、查阅、备份和销毁工作得以有效实施。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制定相应的处方管理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处方药品的控制,按照药品管理法规定,确保处方药品的供应和使用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处方的审核和审查工作,确保处方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定期开展处方管理评估,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章处方管理的流程第十条处方管理的流程包括处方开具、处方审核、处方收集、处方处置等环节。

第十一条处方开具应由具备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师完成,并在处方上签字。

第十二条处方审核由药师进行,对处方的合理性和准确性进行初步审查。

第十三条处方收集工作由医疗机构的相关人员负责,要确保处方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十四条处方处置包括处方的存储、查阅、备份和销毁等工作。

第三章处方管理的要求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处方管理系统,包括电子处方系统和纸质处方系统。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处方的保密工作,防止泄露和篡改。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药品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更新药品价格和使用说明等信息。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处方药品的质量管理,严格执行药品质量控制制度。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要积极推广信息化技术,在处方管理中应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四章处方管理的监督与检查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机构处方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4篇)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4篇)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相关法规制定的,旨在规范和管理医疗机构处方行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和合理用药。

以下是《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内容,共计____字。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机构处方行为的监督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和合理用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的医疗机构,包括医院、诊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处方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进行处方的开立、审核、发放、调剂、配液和统计工作。

第四条处方管理应当依法依规,科学合理,确保患者用药安全和合理用药。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处方管理水平。

第二章处方的开立第六条处方的开立应当由医务人员亲自操作,根据患者的具体病情和需要,选用适宜的药物和剂量。

第七条医务人员应当详细记录患者的病情,包括病史、症状、体征等,并对患者进行必要的检查和实验室检验。

第八条医务人员在开立处方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是选择疗效确切、安全可靠的药物;二是根据病情合理确定剂量和用药途径;三是避免滥用抗生素和激素等特殊药物;四是尊重患者意见,遵循患者的选择权。

第九条医务人员应当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对处方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告知患者有关用药的注意事项和不良反应。

第十条医务人员开立处方应当规范书写、准确无误,包括药品的通用名称、剂量、用法、用量、频率等。

第三章处方的审核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处方审核制度,对医务人员开立的处方进行审核,确保处方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第十二条医务人员应当对开立的处方进行自我审查,确保药物的选择和用法用量的合理性。

第十三条处方审核应当对处方的完整性、规范性、合理性进行综合评估,包括药品的选用是否符合规定,剂量和用法用量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不良反应的风险等。

第十四条处方审核应当及时进行,避免因审核不及时导致患者用药延误或者错误用药。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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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文档模板]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处方管理,确保患者用药安全,保护医务人员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医疗机构内所有医务人员的处方行为。

第二章处方管理要求第二条医务人员在开具处方时应当按照以下要求操作:(一)仔细核对患者身份信息,确保处方开具准确;(二)开具处方应当符合医疗卫生法规定的诊疗规范和医学知识,确保合理用药;(三)处方应当包含患者基本信息、医生和患者签字等内容,确保处方完整;(四)医务人员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合理选择药物种类与用量。

第三章处方管理流程第三条处方管理流程包括以下步骤:(一)医务人员根据患者病情进行诊断,判断是否需要开具处方;(二)如需开具处方,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处方单,并加盖医疗机构印章;(三)医务人员将填写好的处方单交给患者或其代理人;(四)医务人员应当妥善保存处方副本,以备核查或备案。

第四章处方管理措施第四条医务人员在处方管理过程中应当执行以下措施:(一)定期开展药物治疗知识培训,提高医务人员识别用药风险的能力;(二)建立合理用药指南,指导医务人员在开具处方时的药物选择和用量;(三)建立药品信息与处方匹配的系统,提醒医务人员避免药物相互作用;(四)定期审核处方,检查医务人员的处方行为是否规范。

第五章处方管理监督第五条医疗卫生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医疗机构的处方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给予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六章附则第六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条区域内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存在冲突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附件:1. 处方管理流程图2. 合理用药指南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医疗卫生领域的法律,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行为进行规范。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 困难:医务人员对处方管理要求理解不够透彻。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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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处方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提高医疗质量,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合用于所有医疗机构的处方管理。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处方,是指执业医师在诊断后,根据患者的病情,为其用药治疗而开具的书面文件。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处方管理制度,确保处方的合法性、科学性、规范性。

第五条执业医师应按照医疗机构制定的处方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具处方。

第六条患者使用处方药品时,应按照处方上的用药剂量、用药方法和用药时限进行用药,并且不得自行更改或者停用。

第七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机构的处方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

第二章处方的开具第八条执业医师在开具处方时,应确保以下要求:(一)填写医疗机构名称、医师姓名、执业医师证书编号等基本信息;(二)填写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等个人信息;(三)明确患者的主要症状和诊断结果;(四)合理选择药物种类、剂量、频次和用药时长;(五)对特殊人群赋予特殊考虑,如孕妇、儿童、老年人等;(六)签名、盖章并注明开具日期。

第九条处方应采用清晰的字迹书写,不得有涂改和塞写现象。

第十条处方药品的命名应准确、规范,不得使用含有违禁成份的药品。

第十一条使用抗生素、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药品的处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六条处方管理系统的建设与使用是医疗机构处方管理的重要组成部份,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处方管理系统的维护和更新。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定期进行处方管理工作的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附件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1:处方管理制度模板附件2:处方审核记录表附件3:处方管理系统操作手册......第四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指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和发布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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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院处方治理实行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院处方治理,进步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包管医疗安然,依据《执业医师法》.《药品治理法》.《医疗机构治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力药品治理条例》.《处方治理方法》等有关司法.律例,制订本细则.第二条本《处方治理方法》实行细则所称的处方,是指由我院取得处方权的医师在诊疗运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巧职务任职资历的药学专业技巧人员审核.调配.查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含病区用药医嘱单.本实行细则实用于我院与处方开具.调解.保管相干的科室及其人员.第三条医务科.药械科负责全院处方开具.调解.保管相干工作的监视治理和实行.第四条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解处方应该遵守安然.有用.经济的原则.第二章处方治理的一般划定第五条处方尺度.格局严厉按国度.省卫生主管部分的划定进行设计和印制.第六条处方书写应该相符下列规矩:(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楚.完全,并与病历记录相一致.(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处方用法中不得运用“遵医嘱”等字句.(三)笔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正,应该在修正处签名并注明修正日期,每张处方修正不得超出两处,不然应从新开具.(四)药品名称应该运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运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不得自行编制及运用药品缩写名称或者运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精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运用“遵医嘱”.“自用”等暧昧不清字句.(五)处方中有划定作皮试的药品时,医师需在响应药品名称前注明皮试成果,或“续用”.(六)患者年纪应该填写实足年纪,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不克不及填写“成”.“婴”.“幼”.“新生”等,须要时要注明体重.(七)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离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该单独开具处方.(八)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该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出5种药品.(九)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该按照“君.臣.佐.使”的次序分列;调解.煎煮的特别请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劣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别请求的,应该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十)药品用法用量应该按照药品解释书划定的通例用法用量运用,特别情况须要超剂量运用时,应该在“诊断”栏注明原因并在剂量右上方再次签名.(十一)处方应该注明临床诊断.对于涉及患者隐私或者可能对患者的身心带来损害的情况,临床诊断可以运用尺度疾病代码.对某些临时不克不及确诊的,可写“XX待查”,如“发烧待查”.“腹痛待查”.不克不及写“体检”.“购药”等字样.(十二)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整齐斜线以示处方完毕.处方已达5种药物且正文无空白处时可省略斜线.(十三)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该与药械科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随意率性修正,不然应该从新登记留样存案.第七条药品剂量与数目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该运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以克(g)为单位时可以略去不写,液体剂型或打针剂以容量为单位时,需注明药物浓度.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离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打针剂以支.瓶为单位,应该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第三章处方权的获得第八条我院执业医师注册后,经医务科审批取得处方权,其签名留样需送药剂科存案,方可开具处方.进修医师.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本院无处方权,其开具的处方,应该经地点科室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签名后方有用.第九条麻醉药品和精力药品运用常识和规范化治理的培训由医务科.药剂科负责组织.医务科对于培训考察及格的执业医师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力药品的处方权并报市卫生局存案,药师经培训考察及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力药品调解资历.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力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院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力药品处方,但不得为本身开具该类药品处方.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力药品调解资历后,方可在本院调解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力药品.第十条试用期医师开具处方,应该经地点科室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后方有用.第四章处方的开具第十一条医师应该依据医疗.预防.保健须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解释书中的药品顺应证.药理感化.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响和留意事项等开具处方.开具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应该严厉遵照有关司法.律例和规章的划定.第十二条病院要依据本院的性质.功效.义务,制订药品处方集.第十三条药剂科应该按照经药品监视治理部分赞成并颁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统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打针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出2种,处方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因特别诊疗须要运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第十四条医师开具处方应该运用经药品监视治理部分赞成并颁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医师可以运用由卫生部颁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第十五条处方开具当日有用.特别情况下需延伸有用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在“诊断”栏注明有用刻日,但有用期最长不得超出3天.药房有权谢绝调解超刻日处方.第十六条处方一般不得超出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出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别情况,处方用量可恰当延伸,但医师应该在“诊断”栏注明来由.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该严厉按照国度有关划定履行.第十七条医师应该按照卫生部制订的麻醉药品和精力药品临床运用指点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力药品处方.第十八条门(急)诊癌症痛苦悲伤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痛苦悲伤患者需长期运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力药品的,首诊医师应该亲自诊查患者,树立响应的病历,请求其签订《知情赞成书》.病历中应该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一)二级以上病院开具的诊断证实;(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干有用身份证实文件; (三)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实文件.(急)诊癌症痛苦悲伤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痛苦悲伤患者外,麻醉药品打针剂仅限于本院内运用.第二十条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打针剂,每张处方为一次经常运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出7日经常运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出3日经常运用量.第一类精力药品打针剂,每张处方为一次经常运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出7日经常运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出3日经常运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出15日经常运用量.第二类精力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出7日经常运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别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恰当延伸,医师应该注明来由.第二十一条为门(急)诊癌症痛苦悲伤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痛苦悲伤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力药品打针剂,每张处方不得超出3日经常运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出15日经常运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出7日经常运用量.第二十二条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力药品处方应该每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经常运用量.第二十三条对于须要特别增强管束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经常运用量,仅限于本院内运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经常运用量,仅限于本院内运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痛苦悲伤患者,请求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第五章处方的调解第二十五条取得药学专业技巧职务任职资历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解工作.第二十六条药师在执业的医疗机构取得处方调解资历,其签名或专用印章式样应该在药剂科留样备查.第二十七条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巧职务任职资历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查对.发药以及安然用药指点;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第二十八条药师应该凭医师处方调解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解.第二十九条药师应该按照操纵规程调解处方药品:卖力审核处方,精确调配药品,精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解释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待与指点,包含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留意事项等.第三十条药师应该卖力逐项检讨处方前记.正文和跋文书写是否清楚.完全,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第三十一条药师应该对处方用药合适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含:(一)划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实验及成果的剖断;(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三)剂量.用法的精确性;(四)选用剂型与给药门路的合理性;(五)是否有反复给药现象;(六)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互相感化和配伍禁忌;(七)抗生素是否越级运用;(八)其它用药不合适情况.第三十二条药师经处方审核后,以为消失用药不合适时,应该告诉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从新开具处方.药师发明轻微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该谢绝调解,实时告诉处方医师,并应该记录,按照有关划定陈述.第三十三条药师调解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纪;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目;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第三十四条药师在完成处方调解后,应该在处方上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第三十五条药房应该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力药品处方,按年代日每日编制次序号.第三十六条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克不及剖断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解.第三十七条药剂科应该将本院根本用药供给目次内同类药品相干信息告诉患者.第六章监视治理第三十八条增强对我院处方开具.调解和保管的治理.树立处方点评制.1、医务科.药剂科成立处方点评工作小组,负责贯彻落实《处方点评轨制》,对大夫用药情况进行日常监视.治理和质控,每月对本院处方.病历用药进行随机抽查,对处方质量.处方用药进行点评,并将点评成果上报主管引导,对不合理用药处方进行点评,对大夫用药情况进行分解考评,并按期颁布.2、依据处方点评小组的点评成果,提出传递或经济处罚等具体处理看法,并上报院引导审批后交相干部分实行.第三十九条医务科应该对消失超凡处方3次以上且无合法来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持续2次以上消失超凡处方且无合法来由的,撤消其处方权.第四十条医师消失下列情况之一的,处方权由医务科予以撤消:(一)被责令暂停执业;(二)考察不及格离岗培训时代;(三)被刊出.吊销执业证书;(四)不按照划定开具处方,造成轻微效果的;(五)不按照划定运用药品,造成轻微效果的;(六)因开具处方攫取私利.第四十一条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及被撤消处方权的医师不得开具处方.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力药品处方资历的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力药品处方.第四十二条除治疗须要外,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力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处方.第四十三条未取得药学专业技巧职务任职资历的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解工作.第四十四条处方由药械科妥当保管.通俗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管刻日为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力药品处方保管刻日为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力药品处方保管刻日为3年.处方保管期满后,经病院重要负责人赞成.登记存案,方可烧毁.第四十五条药品调解室应该依据麻醉药品和精力药品处方开具情况,按照麻醉药品和精力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费量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含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目.专册保管刻日为3年.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实行细则所称药学专业技巧人员,是指按照卫生部《卫生技巧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划定,取得药学专业技巧职务任职资历人员,包含主任(中药)药师.副主任(中药)药师.主管(中药)药师.(中药)药师.(中药)药士.贵阳东大肛肠病院2018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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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管理实施细则(2012年版)根据卫生部颁布的《处方管理办法》、《区卫生厅处方管理实施细则》、《反兴奋剂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为加强处方管理,保证处方符合规范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重新修订我院处方管理实施细则:一、处方的定义: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处方包括病区用药医嘱单。

二、处方内容1.前记:包括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

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项目。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还应当包括患者身份证明编号,代办人姓名、身份证明编号。

2.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3.后记:医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三、处方颜色1.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

2.急诊处方印刷用纸为淡黄色,右上角标注“急诊”。

3.儿科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绿色,右上角标注“儿科”。

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右上角标注“麻、精一”。

5.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白色,右上角标注“精二”。

四、处方管理1、医院对处方的开具、调剂、保管及处理等过程进行全程监督管理;2、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3、处方书写要求:1)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3)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4)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5)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6)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7)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8)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此外,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是使用药品代号。

书写药品名称、剂型、剂量、用法、用量等信息是要准确规范,药品的用法也必须使用规范的中文、英文等字体书写,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的字句。

9)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10)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11)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医务部、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4、处方权管理1)处方权的获得:经注册的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由医务部按规定授予处方权。

同时在医务部与药房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2)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由医务部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3)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

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4)反兴奋剂条例规定,依法享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方可开具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

5)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6)进修医师经科室和医务部考核合格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

5、处方的开具1)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2)开具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3)根据医院医疗工作的特点,编写药品处方集。

4)医院按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

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

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

5)医师开具处方必须使用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

医师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

6)处方开具当日有效。

7)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8) 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9) 医师必须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10)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11)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需要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须由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的家中使用。

12)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哌醋甲酯用于治疗注意缺陷多功能障碍(ADHD),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0日。

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13)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14)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院内使用。

15)医院规定,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16)医生不得为自己和家人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17)兴奋剂药品开具:在为运动员开具处方时,要首选不含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的药品,确需使用含兴奋剂的药品时,应当告知其药品性质和使用后果;急诊使用含兴奋剂药品前,要取得运动员签字的知情同意书。

18)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

药师核发药品时,应当核对打印的纸质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的纸质处方与计算机传递处方同时收存备查。

6、处方的调剂1)医院规定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2)药师调剂处方必须有药师签名或者专用签章式样应当在本机构留样备查。

3)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

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

4)药师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5)药师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6)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剂量、用法的正确性;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

7)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

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8)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9)药师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10)药师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签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管理规定的麻醉、精神药品处方,不得调剂。

11)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12)药师必须熟悉含兴奋剂物质的药品,对运动员使用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的处方要核实身份后方可调剂,调剂含其他兴奋剂成分的药品做好用药交代。

7、监督管理1)医院依法加强对本机构处方开具、调剂和保管的管理。

2)建立处方点评制度,填写处方评价表,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登记并通报不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

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3)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处方权:被责令暂停执业;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

4)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及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不得开具处方。

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5)除治疗需要外,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处方。

6)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7)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

8) 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

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

9)含兴奋剂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上用中文注明“运动员慎用”字样,否则不予验收入库和使用;医院公布含兴奋剂物质药品的目录,尤其是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目录必须人人知晓;开具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处方需单独保存,保存期限2年;如有违反,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10)处方保存期满后,经药学部主任及主管院长审核批准、登记备案后,方可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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