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代理法共10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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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第三章国际商事代理法

《国际商法》第三章国际商事代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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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代理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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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的义务
一、代理的内部关系
合适注意义务:即代理人应该对被代理人委托的财产和事务给予合适注意。即应勤勉地履行其代理职责。
服从的义务:即代理人应服从被代理人的合法的指令。
忠实的义务:忠实即代理人应对被代理人忠实,主要体现 A、自己代理之禁止(即代理人禁止在代理权限内与自己为法律行为);双方代理之禁止(即同一个代理人同时为一份合同的双方作代理的情况)

未披露的代理

披露被代理人的代理

公开的本人
英美法系
公开的本人:代理人所订合同被认为是本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本人应对合同负责,而代理人原则上对该合同不承担个人责任。

披露被代理人的代理:仅披露被代理人的存在但不公开姓名、身份
未公开的本人:如果代理人虽然得到本人的授权,但他在同第三人订约时根本不披露有代理关系一事,即既不披露有本人的存在,更不指出本人是谁,这种本人即为未公开的本人。也叫未披露的代理
盗用他人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的
冒用他人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的
01
02
例外:(不构成表见代理)
条件:
事先照管他人财产
情况紧急,但无法及时取得授权
为了他人利益 例如承运人在遇到紧急情况时有权采取保护财产的必须行动,如出售易于腐烂的或有灭失可能的货物。
4、客观必须的代理
被告公司一秘书以公司名义向原告租了辆车子,但用于私事,被告认为秘书雇车私用,非公司业务,拒绝付款,法院认为公司的秘书有暗示的合理权限为公司目的订车,原告只认为秘书为被告的代理人,故公司应付款,至于私用问题只能由公司内部处理。
所谓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并不具有本人的明示或默示授权,但因本人的言行使第三人有合理根据认为存在授权,则该代理人有关行为的法律后果人由本人承担的代理。

第五章_国际商事代理法

第五章_国际商事代理法
第五章 代理法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代理法概述 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 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关系 我国的代理法和外贸代理制
第一节 代理法概述
一、代理的概念 、 二、代理权的产生 三、无权代理 四、代理关系的终止
一、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Agent)按照被代 理人(本人)的授权,代表被代理人同第三 人订立合同或作其他的法律行为,由此产 生的权利与义务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国际商事代理则是指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 的授权或法律规定,代表被代理人从事同 第三人签订国际商事合同或作其他有法律 意义的国际商事行为。 代理涉及三方主体:代理人 被代理人 (本人) 第三人
1、合适注意义务:即代理人应该对被代理人委托的 财产和事务给予合适注意。即应勤勉地履行其代理 职责。 2、服从的义务:即代理人应服从被代理人的合法 的指令。 3、忠实的义务:忠实即代理人应对被代理人忠实, 主要体现以下三个方面 A、不与被代理人竞争 B、不密谋私利 C、不泄露商业机密 4、申报帐目的义务 5、通知的义务:即代理人应把代理过程中的一切 真实重要的事实通知被代理人,以使被代理人作出 进一步判断。
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的内部关系是代理 关系中的基本法律关系,这种关系一般由他们之 间的合同来界定,可以是委托合同,也可以雇佣 合同或合伙合同,但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 合同只能证明他们之间存在代理关系,但代理人 的权限究竟由多大,这种代理关系什么时候开始, 什么时候结束对于第三人来说都是不可知的,所 以很多国家都强调委托合同与委托授权是有区别 的,委托是产生代理和被代理人之间的内部关系, 而授权产生代理的外部关系是代理人和第三人的 外部关系的法律依据。
[帕劳诺玛发展公司诉法妮新织造有限公司案] (1971) 被告公司一秘书以公司名义向原告租了辆车子, 但用于私事,被告认为秘书雇车私用,非公司业 务,拒绝付款,法院认为公司的秘书有暗示的合 理权限为公司目的订车,原告只认为秘书为被告 的代理人,故公司应付款,至于私用问题只能由 公司内部处理。

第三章 国际商事代理法

第三章 国际商事代理法

第三章国际商事代理法第一节概述在国际贸易中,许多业务是通过代理人进行的,如普通代理人、运输代理人、保险代理人、广告代理人以及银行等。

1、代理的定义代理是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授权,代表被代理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或作其他的法律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义务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的一种法律制度。

被代理人又称“本人”或“委托人”。

第三人:泛指一切与代理人打交道的人。

(1)商事代理的根据是被代理人的授权或法律规定。

(2)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或法律规定范围内所为的行为在法律上一般被视为本人(被代理人)自己的行为。

(3)代理的行为在法律上具有可代理性。

甲自营一家名牌服装店,因出国一个月,便委托好友乙替他打理服装店生意。

甲书面授权乙:一次交易额在5万元以内的由乙做主,超过5万元的要征得甲的同意。

在甲出国期间,乙以甲的名义与一家制衣有限公司签订了购买50套西服的合同,总价款4.5万元。

但由于乙对市场需求估计失误,50套西服滞销。

甲回国后不得不以2万元低价处理。

问:乙购买50套西服的2.5万元损失由谁承担?(一)大陆法系大陆法根据代理权产生的原因把代理分为两种:1、意定代理由于本人的意思表示而产生的代理,可以采用口头、书面的方式。

2、法定代理非由本人的意思表示而产生的代理。

(1)根据法律的规定享有代理权。

(2)根据法院的选任取得代理权。

(3)因私人的选任取得代理权。

如,亲属所选任的监护人及遗产管理人等。

(4)其他法律规定的代理如:公司法人的代理人就是董事,公司董事长是公司法人的第一位代理人。

英美法认为,代理权可由于下列原因而产生:明示代理,即被代理人(本人、委托人)以明示的方式指定某人为其代理人的代理。

按照英美法例,代理协议的成立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也可采用书面方式。

除非被代理人(本人)要求代理人采用签字腊封式的方式替他同第三人订立合同,例如委托代理人置不动产。

是指本人虽未明示授权,但使代理人有合理根据相信自己有代理权的行为。

国际商事代理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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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代理事宜。南华货代接受绍兴海外委托后,又将涉案业务委托亚轮公司代理。中远集装箱运
输有限公司就涉案货物分别于 2000 年 7 月 6 日、 7 月 13 日和 7 月 20 日签发了四份海运提单,
提单记载的托运人均为绍兴海外,收货人凭指示,货物品名为男式衬衫,数量分别为
237 箱、
985 箱、 237 箱、 237 箱,共装四只集装箱。

人不能仅凭其代理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这一事实而对第三人主张权利或履行义务。
只有代理人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被代理人 本人后,本人才享有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
制度实质: 本人与第三人的关系建立在两个合同的基础上, 果。
因此本人间接承受代理行为的效
2.理论基础
在代理外部关系中,以谁的名义签订的合同,就由谁来履行合同和实施救济。 ◆采用名义标准 ◆坚守合同的相对性原则
讨论案例:代理人是否存在过失? 原告:上海外运公司 被告:深圳江南公司 1990 年 2 月,深圳市海湾公司与香港东如行有限公司洽谈出口服装合同,海湾公司为履行
购销合同,委托被告深圳江南公司代理出口。
同年 3 月,江南公司与香港东如行有限公司签订售货合同: FOB 上海,货物由上海经香港到美国巴尔的摩。 货运代理的安排
偿)责任。 §客观需要(法律规定) 是指在一个人受委托照管、托运另一个人的财产时,在紧急情况下为了委托人的利益而必
须采取某种行动时产生的代理权。 二、代理的内部法律关系 (一) 代理人的基本义务
1. 忠实义务:为委托人谋求最大的利益,不能谋私利。 2. 注意义务:代理人应当尽到合理注意完成受托事务。 3. 服从义务:代理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 4. 报告义务:代理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 5. 利益交付义务:代理人应当将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和权益(包括金钱、物品、权利凭证 等)转交给委托人。 (二)被代理人的基本义务

chapter-3-国际商事代理法

chapter-3-国际商事代理法

三、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 Principal-3rd Party Relationship
• 合同生效后,被代理人与第三人均受合同约束。
• 外部关系
• 是否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决定着代理人与第三人订立 合同的归属:
• 大陆法系:直接代理(以代理人身份)
•间接代理(以自己的名义)• 英美法系:显名代理(表明被代理人姓名等)
三、第三人的义务
• 原则上第三人对代理人不承担个人责任,除非是无 权代理或越权代理,双方实际为合同双方当事人。
• (一)对代理人 • 直接代理、间接代理 • 显(隐)名代理、未披露被代理人 (二)对被代理人
原则上为合同义务 若存在与代理人串谋侵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承担连 带赔偿责任。
第四节 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
第五节 我国代理法与外贸代理制
• 一、我国的代理法律制度 • 1、代理权产生及责任承担 • 2、追认代理 • 3、违法代理 • 4、代理的形式要求
二、我国的外贸代理制
• 1、外贸公司一般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 • (间接代理) 2、合同的权利义务及责任最终由被代理人享有和承
担(代理人自营进出口情况除外) 3、受托人因第三人原因对被代理人不履行义务的—
• (一)大陆法系 • 1、意定代理(voluntary) • 依授权而产生的代理 • 有偿代理 • 2、法定代理(statutory) • 依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 • 包括法律规定、法院选任、私人选任。 • 原则上无偿代理
(二)英美法系
• 主要为契约代理(委任代理),也可事后追认代理。 • 1、实际授权 • 明示授权(express authority) • 默示授权(implied authority) • 2、表见授权(apparent agency) • 禁止反言(estoppel) • 3、职业或惯常授权 • 4、必要的授权(agency of necessity) • 5、追认授权(agency by ratification) • 追认具有溯及力,自该合同成立时起对被代理人生效

国际商法课件四之国际商事代理法PPT教学课件

国际商法课件四之国际商事代理法PPT教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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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E公司诉R公司案
英国E公司授权波兰R公司从波兰购买一批皮货。 由于爆发了第二次世界大战,在无法与E公司联系 的情况下,R公司便以高价卖出该批皮货并将所得 的价款以E公司的名义存入银行。第二次世界大战 期间,皮货价格猛涨。E公司指控R公司未经授权 出售其货物是侵权行为,为此要求R公司给予赔偿, R公司则以存在客观需要的授权作为抗辩。
请问: 该案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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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保密义务 6.忠实义务
(二)被代理人的义务 1.支付佣金的义务 2.偿还代理人因履行代理义务而产生的债务 3.有义务让代理人检查核对其帐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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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理的外部关系
(一)、大陆法系
1.直接代理:其法律后果直接由本人和第三 人承担
2.间接代理: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 签订合同,然后再签订另外一个合同将该 权利义务转让给被代理人
(二)、英美法系
1.完全公开被代理人的代理:其法律后果如 同直接代理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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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披露被代理人的代理:同直接代理法律 后果一样
3.被代理人完全不公开的代理 代理人的披露权 被代理人的介入权 第三人的选择权
(3)根据私人推选取得的代理权,例如,家 族推选的遗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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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英美法系
英美法认为,代理权可以经由下列原因而 产生: 1.根据实际授权而产生的代理 明示授权 默示授权 2.表见授权(不容否认的代理权) 3.职业或惯常授权 4.必要的授权 5.后成或追认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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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的代理权。 这种意思表示既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也可
以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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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代理法1 课件

国际商事代理法1 课件

事代理。 2.国际商事代理的根据是被代理人的授权或法 律规定。 在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国内或国际商事代理的 绝大部分产生于被代理人的授权。同时,为了维 护某类当事人的利益,很多国家也采用法律规定 某些人在某些场合可以不经被代理人的授权而获 得代理人权限或资格。归纳起来,法律规定的代 理(简称“法定代理”)主要存在于下列两种场 合: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代理、清算人对破产人
在国际货物买卖当中,如果货主将货物交给代理 人出售,则通常意味着货主暗示代理人有收取货 款的代理权。但是如果货物仍在货主手中,则货 主只是明示委托代理人与买方签订买卖合同,根 据国际商事习惯不能认为代理人有代收货款的默 示授权。 代理人取得默示授权必须有合理的根据,这 个合理的根据,一般是行业习惯或交易习惯。但 多数国家或地区要求明示授权否则代理人无代理 权,如在美国,很多州法要求,法律规定必须采
四、客观需要的授权(紧急代理) 客观需要的授权,是指在某一当事人根据其他 法律关系照管另一当事人的财产时,发生了为保 存该财产而必须采取某种行动的紧急情况时,推 定其有处分该财产的代理权限。比如承运人在紧 急情况下,可推定其有代理托运人处分易腐或易 灭失货物的权限。 我国《海商法》和《合同法》对此均予以承 认。但英美法院一般不轻易承认这种客观需要 授权,除非代理人的行为具备了以下三个条件:
权,因此也被称为授权代理。这种授权既可以明 示的,也可以默示的,但沉默不构成授权。 2.追认代理 追认代理是指代理人在未经事前授权的情况下 而对外订立合同时,委托人可以于事后承认该代 理人的代理行为,从而使得代理人与第三人所订 立的合同对自己发生效力。英美法系通过判例对 追认代理形成了三条规则:1)代理人必须声称 是为被代理人采取行动;2)代理人行动时,必 须有一个有行为能力的被代理人;3)在追认代

国际商法书ppt 第三章 国际商事代理法

国际商法书ppt 第三章 国际商事代理法

(2)合同只能由订立该合同时已经指明姓名的被代 理人或可以确定姓名的被代理人来追认。 (3)追认合同的被代理人必须是在代理人订立合同 时已经取得法律人格的人,这项条件主要针对法人而 言,即该法人必须在订立合同时已合法成立的。 (4)被代理人在追认该合同时必须了解其主要内容。
(1)无限责任公司
(Un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国际商事代理,是指代理人为取得佣金,依被代理 人的授权,为被代理人的利益与第三人为商行为,由 此在具有国际因素的代理人、被代理人及第三人之间 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制度。
代理权的产生 大陆法的规定 英美法系的规定
大陆法把代理权产生的原因分 为两种,一种是由于被代理人 的意思表示而产生的,成为意 定代理,另一种是基于法律规 定而产生的,称为法定代理。
2. 默示代理
默示代理,是指一个人以他的言辞或行动使另一 个人以他的名义签订合同,他就要受该合同的约束, 就像它明示地指定了代理人一样。默示代理有以下两 种情况:第一,基于习惯而产生的代理行为,这种代 理在英美法系国家中又称为“不可否认的代理” (Agency by Estoppel);第二,基于身份关系、合 作行为推定而产生的代理行为。根据英美法系国家判 例,如配偶之间的默示代理和合伙人之间的默示代理。
关于无权代理人的责任,在既未得到本人追认,又 未经第三人撤回的情况下,行为人必须就其无权代理行 为对善意第三人承担责任。这里关键要看第三人是否知 道该代理人无代理权。如果该第三人不知道该代理人没 有代理权,该无权代理人就要对第三人承担责任;反之, 则不承担责任。
2. 普通法的规定
普通法系没有独立的动物权代理的规定,而将大陆 法系的无权代理称为违反有代理权的默示担保。根据普 通法的解释,当代理人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时,代理人对 第三人有一项默示的担保,即保证其有订立合同的合法 代理权。因此,如果某人冒充是别人的代理人,但实际 上并没有得到本人的授权,或者是超出了其授权范围行 事,则与其订立合同的第三人就可以以其违反有代理权 的默示担保对他提起诉讼,该冒充的代理人或越权的代 理人就须对第三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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