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责任的划分及处理意见
意见范文_安全事故处理意见书

意见范文_安全事故处理意见书【导语】意见的本意是人们对事物所产生的看法或想法。
意见是上级领导机关对下级机关部署工作,指导下级机关工作活动的原则、步骤和方法的一种文体。
意见的指导性很强,有时是针对当时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发布的,有时是针对局部性的问题而发布的,意见往往在特定的时间内发生效力。
以下是智睿小编精心为大家整理的意见中关于意见范文_安全事故处理意见书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下面智睿小编给大家带来安全事故处理意见书范文篇,供大家参考!安全事故处理意见书范文篇一关于我司临时工陈有润于20xx年9月26日16时左右,在单位施工管理人员安排到客户安装燃气管道工作时,不慎从高处摔下致伤,我司确认为工伤,送院治疗后,摔伤员工以能直立行走。
我司已支付该员工全额的医药费,该临时员工由我司工程项目部聘用,现我司工程项目部负责人刘大毛先生与陈有润本人协商工伤赔偿金额。
若双方协商没果,我司将走司法程序解决工伤赔偿问题。
山西xx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年1月14日安全事故处理意见书范文篇二关于20xx年6月8日上午9点钟左右,2#木工班木工在2号楼地下室吊模板抽拉钢丝绳,塔吊启动钢丝绳拉伤工人左手无名指,送往高坪区中医院治疗,经医院检查无骨折,无神经、肌腱断裂情况,医院进行创伤缝合手术。
现本人已恢复正常,在手术期间的误工费不在另计取,全含在以下费用中。
现经王兴寿本人要求及项目部同意协商解决,处理意见如下:一、在医院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项目部承担合计费用为元,二、由项目部支付王兴寿在工伤期间的停工留薪工资、护理费、营养费、医疗补助、就业补助、伤残补助、交通、食宿费等费用合计:4658元公司事故处理意见书)并且此费用为一次性费用。
安全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

一、安全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的,要对事故进行调查才能确定事故的责任,再依据调查结果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个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其中,事故造成的急性工业中毒的人数,也属于重伤的范围。
安全事故责任认定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多久出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发生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证据。
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
当事人不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
三、事故责任认定的标准(一)交通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所谓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实际上首先是民法上关于民事责任成立要件中的因果关系原则;认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首先要看行为人的行为和事故的发生和损害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如果没有因果关系,即使行为人的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也不承担事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例如某人无证驾驶,严格遵守了通行的规则,也没有任何驾驶错误,在这种情况下,对因后车追尾造成的交通事故不承担事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除了包含因果关系原则外,还发挥了衡量当事人行为对事故形成的原因力的作用;所谓“行为对事故形成的原因力”,主要是指在当事人没有过错或者难以认定过错场合,确定事故损害的一个标准;原因力的研究和运用,在我国目前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实践中涉及较少;《实施条例》的上述规定,实际上为通过“原因力”来分配责任提供了法律空间;(二)交通事故当事人过错的严重程度过错在民法上有两种形式:客观上的过错和主观上的过错;所谓客观过错,就是当事人的行为具有明显的违反法律的事实,而不管行为人的主观意识状态,只要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构成过错;主观过错,主要是指当事人的过于自信、疏忽大意等主观意识状态;在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确定以后,对当事人的责任比例的确定,主要是由当事人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在存在双方或者多方事故当事人过错的场合,例如,机动车超速行驶,而被撞的行人又闯红灯,便面临一个对当事人双方的过错进行比较的问题;比较过错又称为过失相抵,是民法尤其是侵权行为法上的一项重要的责任确定制度;我国民法通则和《交通安全法》都明确了这种确定责任、分担损失的制度;但是,在对当事人的过错比例进行比较时,存在着技术上的障碍需要克服,主要表现为如何认定不同过错对促成事故作用力的大小,也就是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过错系数”问题;例如,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确定记分分值所依据的原则也是考虑到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因此,在这方面也具有了一定的基础;s。
关于安全事故等级划分及事故责任处罚规定

关于安全事故等级划分及事故责任处罚规定为了有效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和人员伤害事故的发生,依法严肃查处和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职责,根据事故的大小、损失的多少,情节轻重以及影响的程度等情况,令其赔偿经济损失或给予行政处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定本规定。
一、安全处是安全生产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事故档案,组织对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预防和整改措施的审定,落实情况的检查,负责事故的处理决定的落实。
二、与事故相关联的车间(部门)参与、配合事故的调查分析,负责提供相关数据和情况,负责本车间(部门)预防和整改措施的制订和落实。
三、财务部负责核算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
四、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程序(一)事故上报程序1、发生一般生产事故,由车间安全员和本车间的安全领导小组组长(车间主任)立即采取可行的措施减少损失,并由车间主任立即向安全处、生产部报告。
2、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由车间安全员和车间主任采取停产等必要措施减少损失,并立即向安全处、生产部以及相关分管副总报告。
3、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由车间安全员和车间主任立即采取一切可行措施减少损失和抢救受伤人员,并立即向安全处、生产部、相关分管副总报告,由分管安全副总向总经理、董事长报告事故情况,安全处要在第一时间派出人员赶到现场协助车间工作,并作初步事故原因分析。
(二)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程序1、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由安全处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调查,得出事故原因分析和初步处理意见后上报分管副总审批,作出处理决定,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2、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由分管安全副总牵头,安全处、生产部及相关部门参加组织调查,得出事故原因分析和初步处理意见,报总经理审批,处理决定报相关部门备案。
3、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由总经理牵头,成立事故调查组,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调查,得出事故原因分析和初步处理意见后,由安全领导组会通过处理决定,处理决定报相关部门备案。
需要由上级相关部门调查的,公司调查组负责配合调查,上级部门做出的处理决定,由公司相关部门备案。
安全事故处理意见_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意见

安全事故处理意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安全事故处理意见范文一xx煤业有限公司爆破隐患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1.工程名称:xx煤业露天矿项目2.施工单位:xx煤业露天矿工程项目部3.爆破单位:xx工程爆破服务有限公司4.隐患发生时间:20xx年2月23日10:50到11:206.隐患级别:重大隐患7.隐患详细经过。
2012年2月23日上午,xx煤业露天矿xx 工程有限公司新裕村区施工区域,因现场警戒员韩永正擅离职守,造成在爆破过程中,运输车辆驶入爆破区域,所幸无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
8.隐患原因分析现场爆破警戒人员工作时间擅离职守,思想麻痹,安全意识不强;现场警戒标志不明显是造成此次隐患的主要原因。
9.隐患的处理意见:通过这次安全隐患,发现现场工人的安全意识差,现场管理混乱,特提出如下处理意见:1)对xx工程爆破服务有限公司停工整顿一天,对全部爆破人员进行再教育;2)对xx工程有限公司新裕村区现场警戒员韩永正,作出调离岗位的决定;3)对xx工程爆破服务有限公司罚款1万元,加强对工人的培训教育,并签订整改四定表进行整改;xx工程有限公司罚款1万元,加强对工人的培训教育,并签订整改四定表进行整改;4)对xx煤业爆破负责人罚款1000元。
为防止此类隐患再次发生,特将此次隐患报告在安全生产调度会上通报学习,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
10.参加调查人员:隐患责任人:施工负责人:爆破负责人:xx煤业有限公司安全管理部二月二十四日安全事故处理意见范文二楼落物伤人事故处理意见书一、事故经过:1、20xx年7月18日下午15时,世纪城g区1#楼南侧面发生一起高处落物伤人事故。
目前伤者情况未定,头部缝了5针,消炎治疗,待出院。
2、伤者杨代华系地库钢筋绑扎施工人员,在车库与主楼通道位置绑扎钢筋。
3、伤者杨代华垂直上方为装修单位职工在1#楼5层清理垃圾(张玉春、杜迎春;未经过安全培训教育、考核)9层剔凿、清理砼块、垃圾(于前兵未经过安全培训、考核,而且有身体残障)(附照片)。
事故责任处理意见怎么写范文

事故责任处理意见怎么写范文一、事故责任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和同等责任。
在处理交通事故责任时,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事故现场情况,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
对于肇事方和受害方,需要进行详细的调查取证,以确定责任的大小。
二、事故责任认定的依据1.事故现场勘查:通过现场勘查可以了解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包括事故地点、车辆位置、碰撞痕迹等,为责任认定提供客观依据。
2.证人证言:如果有目击者在现场,他们的证言可以作为证据之一,对于了解事故的经过和责任认定具有一定的帮助。
3.车辆行驶记录:可以通过车辆的行驶记录仪或者监控摄像头等设备获取相关信息,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提供客观数据支持。
4.当事人陈述:对于肇事方和受害方的陈述也是责任认定的依据之一,需要仔细核实并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三、事故责任的处理原则1.依法公正处理:在处理交通事故责任时,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处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事实为依据:对于事故责任的认定,需要以客观的事实为依据,避免主观臆测和片面推论,做到公平公正。
3.承担相应责任: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对于肇事方和受害方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涉及到违法行为的,还需要进行相应的法律制裁。
四、针对不同责任认定的处理建议1.全部责任认定的处理建议如果在交通事故中,肇事方负全部责任,那么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处罚和赔偿。
肇事方需要承担全部责任,对于造成的损失需要进行相应的赔偿,并对违法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
2.主要责任认定的处理建议如果在交通事故中,肇事方负主要责任,那么肇事方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受害方的损失进行相应的赔偿。
同时,肇事方需要对自身的行为进行反思和改正,避免类似的事故再次发生。
3.同等责任认定的处理建议如果在交通事故中,双方均存在过错,那么需要对各自的过错程度进行评定,确定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安全事故处理意见书

安全事故处理意见书篇一关于我司临时工陈有润于20xx年9月26日16时左右,在单位施工管理人员安排到客户安装燃气管道工作时,不慎从高处摔下致伤,我司确认为工伤,送院治疗后,摔伤员工以能直立行走。
我司已支付该员工全额的医药费,该临时员工由我司工程项目部聘用,现我司工程项目部负责人刘大毛先生与陈有润本人协商工伤赔偿金额。
若双方协商没果,我司将走司法程序解决工伤赔偿问题。
山西xx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年1月14日安全事故处理意见书范文篇二关于20xx年6月8日上午9点钟左右,2#木工班木工在2号楼地下室吊模板抽拉钢丝绳,塔吊启动钢丝绳拉伤工人左手无名指,送往高坪区中医院治疗,经医院检查无骨折,无神经、肌腱断裂情况,医院进行创伤缝合手术。
现本人已恢复正常,在手术期间的误工费不在另计取,全含在以下费用中。
现经王兴寿本人要求及项目部同意协商解决,处理意见如下:一、在医院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项目部承担合计费用为元,二、由项目部支付王兴寿在工伤期间的停工留薪工资、护理费、营养费、医疗补助、就业补助、伤残补助、交通、食宿费等费用合计:4658元公司事故处理意见书)并且此费用为一次性费用。
三、经王兴寿本人同意,本次事故为最终处理结果,自20xx年7月8日后所发生的一切费用,项目部不在承担相关费用。
四、本次事故处理完后,王xx与江xx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不再具有劳动合同关系。
对以上处理结果,王xx予以认同签字:2号楼木工班组确认签字:项目部处理意见:公司工程副总签字:安全事故处理意见书范文篇三世纪城G区地库施工队:一、事故经过:1、20xx年7月18日下午15时,世纪城G区1#楼南侧面发生一起高处落物伤人事故。
目前伤者情况未定,头部缝了5针,消炎治疗,待出院。
2、伤者杨xx系地库钢筋绑扎施工人员,在车库与主楼通道位置绑扎钢筋。
3、伤者杨xx垂直上方为装修单位职工在1#楼5层清理垃圾(张玉春、杜迎春;未经过安全培训教育、考核)9层剔凿、清理砼块、垃圾(于前兵未经过安全培训、考核,而且有身体残障)(附照片)。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划分及追究处理制度

为了加强公司生产安全管理,明确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职责,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为了使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划分公平、公正,责任追究严肃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深刻。
特成立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划分与追究处理领导小组;包洪凯卫东宏远王宏建继平洪辉文立吴明森吴战朝严少云小根蔡伟君1、直接责任者:指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
2、主要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员。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由肇事者或者有关人员负直接责任或者主要责任:( 1 )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 2 )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造成伤亡事故的;( 3 )违反劳动纪律、擅自开动机械设备或者擅自更改、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备,造成事故的。
3、领导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有关领导应负领导责任:( 1 )由于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造成伤亡事故的;( 2 )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或者职工末经考试合格上岗操作造成伤亡事故的;( 3 )机械设备超过检修期限或者超负荷运行,或者因设备有缺陷又不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4)作业环境不安全,又未制定详细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5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造成伤亡事故的。
根据事故责任的大小,对事故责任者进行不同程度的处罚,处罚的形式有行政处罚、经济处罚和刑事处罚。
1、通报批评;分管围的工作存在严重隐患和问题。
浮现干部违章指挥或者没有按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员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
但没有造成损失和不良后果的。
2、罚款;分管围的工作存在隐患和问题。
发现干部违章指挥或者没有按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员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经通报批评仍没有按时整改的,或者因隐患和问题整改不与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
2024年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范例(三篇)

2024年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范例一、质量事故的范围。
凡在施工(调整试运前)过程中,由于现场存储、装卸运输、施工操作、完工保管等原因造成施工质量与设计规定不符或其偏差超出标准允许范围,需要返工且造成一定经济损失者;由于上述原因造成永久性缺陷者。
凡是工程质量不合格,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处理,由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低于____万元的称为质量问题;直接经济损失在____万元以上的称为工程质量事故。
二、质量事故的分类。
1、重大质量事故。
(1)建筑物的主要结构倒塌。
(2)超过规范规定的基础不均匀下沉、建(构)筑物倾斜、结构开裂或主体结构强度严重不足。
(3)影响结构安全和建(构)筑物使用年限或造成不可挽回的永久性缺陷。
(4)严重影响设备及其相应系统的使用功能。
(5)一次返工直接经济损失在____万元以上。
2、普通(一般)质量事故。
一次返工直接经济损失在____万元—____万元。
三、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1、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立即停止进行质量缺陷部位和与其有关连部位及下道工序施工,施工单位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现场。
同时迅速按类别和等级向相应的主管部门上报,并在____小时之内写出书面报告。
普通(一般)质量事故发生后,班组长应立即向项目部报告,项目部应立即____分析,并于____日内写出质量事故报告报公司领导及质量部。
重大事故发生后,项目部应随即向司领导及质量部报告。
形制特别严重的事故,公司及其项目部应在____小时内同时报告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重大事故发生后,各级领导应采取措施维护补救,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____、分析。
分析后____日内有质量管理部门写出《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表》和《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报审表》。
质量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事故发生的单位名称,工程名称、部位、时间、地点。
(2)事故概况和初步估计的直接损失。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分析。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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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责任的划分及处理意见-------------------------------------------------------------------------------------------------------------------------------------------------------------------------------------------------------------------来源:中国风险管理网2010-7-9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如何划分事故责任和提出处理意见是很重要的一个方面,事故责任的分析和划分必须在查清事故原因的基础上进行。
确定事故责任者之前,必须根据事故调查所确定的事实,分析出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找出与这些原因相对应的人员及其与事故的关系,最后确定事故责任者和提出处理意见。
一、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意见应按下列步骤进行1.按照事故调查确定的事实;2.按照有关组织管理(劳动组织、规程标准、规章制度、教育培训、操作方法)及生产技术因素(如规划设计、施工、安装、维护检修、生产指标),追究最初造成安全状态(事故隐患)人员的责任;3. 按照有关技术规定的性质、明确程度、技术难度,追究属于明显违反规定的不安全行为人的责任;4. 根据事故后果(性质轻重、损失大小)和责任者应负的责任以及认识态度提出处理意见。
二.事故责任的划分1.事故责任者分为3类即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领导责任者。
直接责任者指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即其行为直接造成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直接发生不安全行为。
主要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员。
2.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由肇事者或有关人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造成伤亡事故的;违反劳动纪律、擅自开动机械设备或擅自理性、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备,造成事故的。
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责任者按事故发生原因的具体情况,有的是同一个人员,有的是两个以上的人员,如冲床操作工人将完好的安全装置拆除而引起冲手指的事故。
这种不安全行为是发生事故的直接原因,又是主要原因。
该工人是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又是主要责任者;又如维修手持电钻的维修电工将相线和保护零线接头装反了,操作工人未戴绝缘手套,接通电源打孔时发生触电事故。
虽然操作工人接通电源时,因手持电钻外壳和相线连接而触电,但主要原因是维修电工将相线和保护零线接反了,故维修电工是主要责任者,操作工人只是直接责任者而不是主要责任者。
3.领导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有关领导应负领导责任:由于安全生产规章、责任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造成伤亡事故的;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或职工未经考试合格上岗操作造成伤亡事故的;机械设备超过检修期限或超负荷运行,或因设备有缺陷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基本建设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中,尘毒治理和安全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使用,造成伤亡事故的。
根据事故的大小和性质,对事故责任者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罚,处罚的形式分行政处罚、经济处罚和刑事处罚。
划分事故责任前,首先要掌握有关人员对安全生产应负的责任。
对没有尽职尽责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应给予适当处罚。
三、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的有关规定(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的具体规定,是处罚的依据。
1.《安全生产法》对事故责任者追究的规定(1)我国实行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这是事故责任追究的基本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
”(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有《安全生产法》中的具体规定“第七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此外,还有第七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3)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应负的法律责任在《安全生产法》中的具体规定“第七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型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4)生产经营及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在《安全生产法》中的具体规定“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要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还有第八十一条、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5)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在《安全生产法》中的具体规定“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国务院关于特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在此规定中,对省、市、县、乡各级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对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负的责任作了具体规定。
“第二条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下列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特大火灾事故;(二)特大交通安全事故;(三)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特大安全事故;(五)煤矿和其他矿山特大安全事故;(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七)其他特大事故。
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对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大安全事故肇事单位和个人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此外,还有该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刑事责任的规定“第一百三十四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还有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职业病防治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消防法》和《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对事故责任者处罚的规定,详见相应法律法规的法律责任部分,在此不再详述。
四、事故处理的原则与分工1.事故处理的原则在《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事故调查处理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并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
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就是对事故的调查处理时,不仅要揭示事故发生的内外原因,找出事故发生的机理,研究事故发生的规律,规定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做出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的认定,依法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而且据此为政府加强安全生产,防范重特大事故,实施宏观调控政策和对策提供科学的依据,这一切都源于事故调查的结论。
差之毫厘,谬之千里。
事故的结论正确与否,对后续工作的影响非常重大。
因此,事故调查处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肃认真地对待,不得有丝毫的疏漏。
“四不放过”的原则。
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群众没有受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这4条原则互相联系,相辅相成,成为一个预防事故再次发生的防范系统。
公正,公开的原则。
公正,就是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既不准包庇事故责任人,也不得借机对事故责任人打击报复,更不得冤枉无辜;公开,就是对事故调查处理的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它的作用主要有3点:一是能引起全社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二是能使较大范围的干部群众吸取事故的教训;三是挽回事故的影响。
分级管辖的原则。
事故的调查处理是依照事故的分类级别来进行的根据目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调查和处理分别依据《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国务院34号令)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75号令)进行。
2.事故调查处理的具体分工1)轻伤、重伤事故。
由企业负责人或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部门人员及工会成员参加调查组进行调查。
对一次重伤3人以上(含3人)的重伤事故,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视情况进行调查。
2)一般死亡事故。
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或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县(区)等以下企业发生死亡事故,委托县(区)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参加事故调查。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委托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参加调查时,原则上是委派下一级。
3)重大死亡事故。
按照企业的录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4)特别重大事故。
按照事故发生单位的录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行业有关主管部门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的调查工作,国务院认为应由国务院调查的特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成立国务院特大事故调查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