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毒产品管理制度
消毒产品的管理制度

消毒产品的管理制度一、引言消毒产品是用于杀灭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以防止传染病的传播的重要工具。
正确的管理制度能够确保消毒产品的有效使用,保障公众卫生安全。
本文将就消毒产品的管理制度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关建议。
二、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1. 制定管理制度(1)建立完善的消毒产品管理制度,包括消毒产品的采购、存储、使用、检查和报废等环节。
制定消毒产品的标准操作规程,明确各个环节的具体操作步骤和责任人员。
(2)建立消毒产品的档案管理制度,包括消毒产品的采购合同、生产资料、检测记录等所有相关资料的归档保存。
(3)建立定期检查和评估消毒产品管理情况的机制,及时纠正和改进不符合标准的地方。
2. 实施管理制度(1)明确消毒产品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
(2)加强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对消毒产品管理的重视和自觉性。
(3)加强对消毒产品的监督检查,确保消毒产品的质量安全。
三、消毒产品的采购管理1. 采购原则(1)根据需要,对消毒产品的类型和用途进行合理选择。
(2)优先选择具有合法资质和生产许可的正规生产厂家的产品。
(3)对消毒产品的质量、批号等信息进行详细记录,建立消毒产品台帐。
2. 采购程序(1)明确消毒产品采购流程和程序,包括申请采购、评审、招标、验收等环节。
(2)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进行消毒产品的采购,确保采购的产品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四、消毒产品的存储管理1. 存储条件(1)消毒产品应存放在阴凉干燥、通风良好的地方,远离火源和酸碱等有害物质。
(2)对消毒产品进行分类、编号和标识,建立清晰的储存标准。
2. 存储监管(1)定期检查消毒产品的存储条件,防止受潮、变质等情况发生。
(2)建立消毒产品库存清单和盘点制度,及时了解库存情况以确保供应充足。
五、消毒产品的使用管理1. 使用程序(1)建立消毒产品的使用程序,包括使用前准备、使用方法、使用量的测定等。
(2)遵循产品说明书的要求,正确使用消毒产品,避免过量或不足的使用。
消毒产品管理制度

消毒产品管理制度消毒产品管理制度一、目的和适用范围1.1 目的的目的是确保消毒产品的安全使用及管理,提升消毒产品的质量和效果,保护人员健康,防止交叉感染,并规范消毒产品的存放、使用、保养等方面的管理。
1.2 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内部及外部所有使用消毒产品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员工、访客、客户等。
二、消毒产品的分类及管理要求2.1 消毒产品的分类根据国家相关标准,消毒产品分为以下几类:①过氧化氢类消毒剂②氯类消毒剂③碘类消毒剂④醛类消毒剂⑤酞菁类消毒剂2.2 消毒产品的管理要求2.2.1 仓库管理①消毒产品应储存于通风、阴凉、干燥、无阳光直射、无火源的库房内。
②消毒产品应统一分类、编号、标识。
③库房应保持清洁、无杂物、无异味、无灰尘。
④库房内消毒产品应按照类别、种类和规格分别堆放,保持整洁,并设置警示标识。
2.2.2 使用管理①确定消毒产品的使用场所和使用周期。
②消毒产品的使用前应查询产品标签和使用说明,确认产品的适用场所、浓度、使用方法、使用周期等。
③对于不同类型的消毒产品,应按照有关的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选择和使用。
④根据实际需要,合理控制消毒产品的使用量,避免浪费。
2.2.3 保养管理①消毒产品库存管理人员应对仓库内消毒产品的保质期、使用周期等进行监控和维护。
②使用单位应对消毒产品的存储、保养、保管、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和管理,当发现问题时应及时处理并报告相关人员。
③消毒产品的容器应密封、防潮,防止外来杂质污染。
三、消毒产品的使用流程3.1 选择合适的消毒产品,并确定消毒产品的使用量和使用场所。
3.2 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排除消毒区域内的赃物、垃圾等。
3.3 准备好适当数量和规格的设备和器材。
3.4 阅读消毒产品的标签和使用说明。
3.5 按照产品使用说明,按照要求配制消毒液。
3.6 进入消毒区域,正确地使用消毒剂进行消毒。
3.7 消毒完成后,进行空气通风,換气,确定消毒室内空气质量符合要求。
3.8 坚决执行国家和公司规定,保证消毒人员自身安全。
消毒产品出入库管理制度

消毒产品出入库管理制度为了进一步规范医院消毒产品采购、入库、领取、盘库、报损等管理环节,特制定本办法。
一、计划申报1、加强消毒产品采购计划管理。
每月20日前各科室统计上报下月拟购消毒产品计划,经医院采购部整理,经院领导批准后交消毒产品供应商按计划调配消毒产品。
2、紧俏消毒产品保证1周用量,合理拟订消毒产品采购计划。
二、入库验收1、加强消毒产品的入库管理。
仓库必须有规范的入库验收制度,消毒产品入库要进行双复核验收。
入库验收内容包括:品名、剂量、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家、供货单位、消毒产品外观、质量情况、价格等。
凡不符合规定的拒绝入库。
2、消毒产品供应商要做到发票和销售清单随药同行。
保管员验收签字后,及时入库并保留清单。
入库单和销售清单必须相符,保管员保留一份备查,分院财务保留一份,杜绝跨月入账。
三、仓库管理1、完善消毒产品出入库制度,各科室必须制定规范的消毒产品出入库管理相关制度和消毒产品账务管理相关制度记录2、完善库存管理制度,医院各库房、药房,必须每月清仓盘库。
库房和药房同时清仓盘库,药房人员、仓库保管员、药材科主任、库房监管人员共同盘点后,盘库人员在盘存表上签字并存档,盘实金额作为下月初始余额。
3、严格出库制度。
消毒产品出库必须完善逐销制度。
必须做到日清月结,杜绝“练习本”记录后补开出库单。
保管员与开票员必须及时对账,做到账物相符。
严禁消毒产品流失,确保消毒产品购入与销售账物相符。
4、要建立规范的手工台账,做到帐物相符、电子帐与手工帐相符。
杜绝“练习本”式台账。
5、加强库存消毒产品的管理,要及时清查库存消毒产品的有效期并及时反馈消毒产品积压情况,近效期消毒产品和长期不用消毒产品要及时预警处理,将损耗降至最低限度。
因人为原因造成损失者,由责任人赔偿。
6、每月报损消毒产品必须要有实物、报损清单(含品名、规格、单位、数量金额、合计),责任人必需填写报损原因。
经单位负责人确认签字、报主管部门审核后,准予各医院自行报损。
消毒产品安全管理制度

消毒产品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消毒产品的安全性及有效性,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规范和加强对消毒产品的管理,确保消毒产品的安全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消毒产品的单位及个人,包括生产企业、经营单位、使用单位和管理机构。
三、消毒产品管理机构1.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统一领导和全国范围内的卫生健康事业管理工作,对消毒产品的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制定和规范。
2.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消毒产品的生产、经营、使用进行监管,制定和实施有关消毒产品管理的政策和法规。
3. 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消毒产品进行监督管理,并组织开展消毒产品安全监督检查。
4.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制定质量标准,并按照国家要求进行生产。
5. 消毒产品经营单位应当依法经营,确保产品合格,不得以任何形式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6. 使用单位在使用消毒产品时应当按照使用说明进行正确使用,同时对使用过程进行记录。
四、生产管理1.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包括产品质量控制、生产环境管理等。
2. 生产企业应当制定生产管理规范,明确质量责任,确保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
3. 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原辅料进货、验收、使用及产品检测、留样等制度,确保原辅料的质量。
4. 生产企业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对产品进行质量检测,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
五、经营管理1. 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取得经营许可证,合法经营。
2. 经营单位对消毒产品的质量安全负有责任,应当对产品进行质量检测,并依法销售合格产品。
3. 经营单位应当对货品来源进行合规审查,确保产品来源可靠,并建立产品销售档案。
4. 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销售假冒伪劣消毒产品,一经查实,将立即停止销售,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做出处罚。
六、使用管理1. 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产品使用说明进行正确使用,并对使用过程进行记录。
消毒产品管理规章制度

消毒产品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消毒产品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维护社会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从事消毒产品生产、流通、使用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并对消毒产品的质量、安全、卫生和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消毒产品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管理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加强职责分工,形成合力,共同维护消毒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毒产品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加强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提高消毒产品管理水平,切实保障公众健康。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等科技力量和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消毒产品管理工作,加强技术研发和信息交流,提高管理效益。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六条消毒产品的生产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资质,合格的生产设备和生产环境,制定规范的生产工艺流程,确保产品质量。
第七条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控制标准,加强原材料的采购和品控,做好产品的质量追溯工作。
第八条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生产人员的培训和教育,规范操作行为,保障生产过程的安全和卫生,做好生产记录和档案管理。
第九条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产品的贮存和运输管理,确保产品保存期限和质量,防止产品受潮、受热、受污染等。
第十条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检测和验收制度,对生产出的产品进行检测和鉴定,确保产品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规定。
第三章流通管理第十一条消毒产品的流通必须具备相应的流通资质,合法合规的经营场所和设施,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的安全和有效。
第十二条消毒产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禁销售假冒伪劣、过期禁止等不合格产品。
第十三条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产品的贮存和陈列管理,确保产品保存期限和质量,定期检查产品的有效期和包装完好性。
第十四条经营者应当建立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接受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消毒产品生产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消毒产品生产安全管理制度范文消毒产品生产安全管理制度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消毒产品生产过程,确保消毒产品质量和生产安全,保护生产人员健康与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过程,包括原材料采购、生产、质量控制、包装与运输等环节。
第三条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应严格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生产,确保产品合规合法。
第四条本管理制度应由企业领导班子制定并严格执行,定期进行评估与修订。
第二章原材料采购第五条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应建立严格的原材料供应商评估与选择机制,确保原材料供应商具备相关资质和合规要求。
第六条原材料采购部门在采购过程中,应核实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质量信息,包括质检报告、注册证明等,并进行评估与审批。
第七条原材料入库前,应进行货物检验与验收,确保原材料符合企业质量标准与技术要求。
第三章生产过程控制第八条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应与原材料供应商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确保原材料质量的稳定。
第九条生产车间应具备良好的生产环境,包括通风设备、除尘设备等,确保室内空气质量符合卫生要求。
第十条生产人员应经过严格的职业培训,熟悉生产操作规程,并佩戴符合要求的防护设备。
第十一条生产过程应进行全程监控与记录,包括温度、湿度、压力等关键参数,确保生产稳定和产品质量。
第十二条生产过程中应禁止出入无关人员,确保生产区域专业化与封闭化。
第四章质量控制第十三条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质量控制体系,包括产品质量标准、质检设备与方法等。
第十四条消毒产品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质检,确保产品合格合法。
第十五条消毒产品质检记录应做到真实、准确,并保存一定的时间,以备查验。
第十六条对不合格产品应进行及时报废或返工修正,并建立相应的处理记录。
第五章包装与运输第十七条消毒产品的包装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包括包装材料、标签、条形码等。
第十八条包装过程应进行全程监控与记录,包括包装日期、批次号等。
第十九条包装过程的质量控制应与生产过程一致,严格执行相应的操作规程。
消毒产品仓库管理制度

消毒产品仓库管理制度一、前言消毒产品仓库是医疗机构或相关行业重要的设施,用于存放各类消毒用品和设备。
消毒产品仓库管理制度的实施,不仅有利于保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也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减少浪费,提升管理水平。
因此,建立完善的消毒产品仓库管理制度,对医疗机构或相关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二、管理目标1. 提高消毒产品仓库的管理水平,确保产品安全、准确、有效存放;2. 保障消毒产品的质量和效果,防止因管理不善导致产品失效;3. 提高仓库工作效率,降低管理成本,创造更高的经济效益。
三、管理人员1. 消毒产品仓库管理负责人:负责消毒产品仓库的全面管理工作,组织协调仓库人员的工作,确保仓库工作的正常运转;2. 仓库管理员:负责具体的仓库管理工作,包括产品的验收、分类、存放、发放等工作;3. 审核员:负责对产品进行抽检、检验,确保产品的质量符合标准;4. 仓库保洁员:负责保持仓库的清洁、整洁,确保产品的卫生安全。
四、管理制度1. 产品验收管理:所有进入仓库的消毒产品,均需进行验收。
验收员应认真核对产品的型号、规格、生产日期、质量等信息,并与采购单据进行核对,确保产品符合要求。
如有质量问题或破损,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处理。
2. 产品分类管理:根据产品的特性和用途,按照一定的分类标准进行分类管理。
对于易腐烂或易挥发的产品应单独分类存放,避免对其他产品造成污染或影响。
3. 产品存放管理:仓库管理员应根据产品的特性和管理要求,合理布局仓库内的存放位置,对产品进行分类存放,保证不同类别产品之间有足够的间隔。
对于易燃、易爆产品,需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确保仓库的安全。
4. 温度、湿度管理:仓库内的温度、湿度对产品的质量有很大影响。
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测温湿度,并根据产品的要求进行调整,确保产品的质量。
5. 产品发放管理:仓库管理员应根据消毒产品的需求和使用情况,合理安排产品的发放,确保供应及时、有效。
对于特殊产品或对产品有限制的情况,需提前做好计划,并经过审核人员的审批。
医院消毒产品管理制度

医院消毒产品管理制度
一、引言
医院是一个重要的公共卫生机构,负责提供医疗服务和保护病患健康的环境。
在医院环境中,消毒产品是保证卫生环境和防止传染病传播的重要手段。
为了确保医院使用的消毒产品的安全有效,制定医院消毒产品管理制度是必要的。
二、管理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使用的所有消毒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手消毒剂、表面消毒剂、器械消毒剂等。
三、责任与义务
1. 医院消毒管理部门负责消毒产品的选择、采购、储存、使用等工作,确保消毒产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2. 医院消毒技术人员负责对消毒产品进行技术评估,确保其安全有效,并提供相关培训和指导。
3. 各科室和临床部门负责按照规定使用消毒产品,确保消毒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4. 医务人员需严格遵守消毒操作规程,正确使用消毒产品,确保操作规范和安全。
四、消毒产品的选择与采购
1. 医院消毒管理部门应根据病院实际需求和消毒产品的特性,制定消毒产品的采购计划。
2. 采购消毒产品应优先选择符合国家标准、质量可靠、具有较高安全性的产品,避免使用过期、伪劣或无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3. 涉及特殊环境或特殊感染的科室,需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相应的消毒产品,确保其针对性和效果。
4. 采购消毒产品的供货商应具备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和销售许可证,并按照合同要求提供质量证明文件。
五、消毒产品的储存与保管
1. 医院消毒管理部门应建立合理的消毒产品储存区域,确保消毒产品存放在干燥、整洁、通风良好的环境中。
2. 消毒产品应按照规定存放,防止日晒、雨淋、高温、低温等因素对产品质量造成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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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产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毒管理,预防和控制感染性疾病的传播,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疗卫生机构、消毒服务机构以及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其他需要消毒的场所和物品管理也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消毒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交通卫生主管机构依照本办法负责本系统的消毒监督管理工作。
2第二章消毒的卫生要求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并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要求。
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应当一人一用一灭菌。
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消毒要求。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必须随时进行消毒处理。
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
第十条加工、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应当进行消毒处理。
第十一条托幼机构应当健全和执行消毒管理制度,对室内空气、餐(饮)具、毛巾、玩具和其他幼儿活动的场所及接触的物品定期进行消毒。
第十二条出租衣物及洗涤衣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相关物品及场所进行消毒。
第十三条从事致病微生物实验的单位应当执行有关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对实验的器材、污染物品等按规定进行消毒,防止实验室感染和致病微生物的扩散。
第十四条殡仪馆、火葬场内与遗体接触的物品及运送遗体的车辆应当及时消毒。
第十五条招用流动人员200人以上的用工单位,应当对流动人员集中生活起居的场所及使用的物品定期进行消毒。
第十六条疫源地的消毒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第十七条公共场所、食品、生活饮用水、血液制品的消毒管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3第三章消毒产品的生产经营第十八条消毒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第十九条消毒产品的生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对生产的消毒产品应当进行检验,不合格者不得出厂。
第二十条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取得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
第二十一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符合《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要求的,发给卫生许可证;对不符合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卫消证字(发证年份)第XXXX号。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生产项目分为消毒剂类、消毒器械类、卫生用品类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类。
第二十三条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每年复核一次。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生产企业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卫生许可证。
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换发新证。
新证延用原卫生许可证编号。
第二十四条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迁移厂址或者另设分厂(车间),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向生产场所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产品包装上标注的厂址、卫生许可证号应当是实际生产地地址和其卫生许可证号。
第二十五条取得卫生许可证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生产类别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换发新证。
新证延用原卫生许可证编号。
第二十六条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在投放市场前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备案时按照卫生部制定的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备案管理规定的要求提交资料。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要求的,发给备案凭证。
备案文号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卫消备字(发证年份)第XXXX号。
不予备案的,应当说明理由。
备案凭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二十七条进口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在首次进入中国市场销售前应当向卫生部备案。
备案时按照卫生部制定的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备案管理规定的要求提交资料。
必要时,卫生部可以对生产企业进行现场审核。
卫生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要求的,发给备案凭证。
备案文号格式为:卫消备进字(发证年份)第XXXX号。
不予备案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生产消毒剂、消毒器械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卫生部颁发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
第二十九条生产企业申请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的审批程序是:(一)生产企业应当按卫生部消毒产品申报与受理规定的要求,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其申报资料和样品进行初审;(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对申报资料完整性、合法性和规范性的审查,审查合格的方可报卫生部审批;(三)卫生部自受理申报之日起四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卫生部对批准的产品,发给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批准文号格式为:卫消准字(年份)第XXXX号。
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申请进口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的,应当直接向卫生部提出申请,并按照卫生部消毒产品申报与受理规定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
必要时,卫生部可以对生产企业现场进行审核。
卫生部应当自受理申报之日起四个月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批准进口的,发给进口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批准文号格式为:卫消进准字(年份)第XXXX号。
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的有效期为四年。
有效期满前六个月,生产企业或者进口产品代理商应当按照卫生部消毒产品申报与受理规定的要求提出换发卫生许可批件申请。
获准换发的,卫生许可批件延用原批准文号。
第三十二条经营者采购消毒产品时,应当索取下列有效证件:(一)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二)产品备案凭证或者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应当加盖原件持有者的印章。
第三十三条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应当符合卫生部的有关规定。
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
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消毒产品:(一)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备案凭证或卫生许可批件的;(二)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4第四章消毒服务机构第三十五条消毒服务机构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消毒服务。
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许可证编号格式为:(省、自治区、辖市简称)卫消服证字(发证年份)第XXXX号,有效期四年,每年复核一次。
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消毒服务机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卫生许可证。
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换发新证。
新证延用原卫生许可证编号。
第三十六条消毒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具备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的消毒与灭菌设备;(二)其消毒与灭菌工艺流程和工作环境必须符合卫生要求;(三)具有能对消毒与灭菌效果进行检测的人员和条件,建立自检制度;(四)用环氧乙烷和电离辐射的方法进行消毒与灭菌的,其安全与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五)从事用环氧乙烷和电离辐射进行消毒服务的人员必须经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专业技术培训,以其他消毒方法进行消毒服务的人员必须经过设区的市(地)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三十七条消毒服务机构不得购置和使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消毒产品。
第三十八条消毒服务机构应当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
5第五章监督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四)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对已获得卫生许可批件和备案凭证的消毒产品进行重新审查:(一)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真实性受到质疑的;(二)产品安全性、消毒效果受到质疑的;(三)产品宣传内容、标签(含说明书)受到质疑的。
第四十一条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持有者应当在接到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重新审查通知一个月内,按照通知的有关要求提交材料。
超过上述期限未提交有关材料的,视为放弃重新审查,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注销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号或备案文号。
第四十二条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重新审查所需的全部材料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当作出重新审查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号或备案文号:(一)擅自更改产品名称、配方、生产工艺的;(二)产品安全性、消毒效果达不到要求的;(三)夸大宣传的。
第四十三条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
未经认定的,不得从事消毒产品检验工作。
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和评价报告,应当客观、真实,符合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四十四条对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或者疏于管理难以保证检验质量的消毒产品检验机构,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认定资格。
被取消认定资格的检验机构二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
6第六章罚则第四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加工、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