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个体经营户普查实施方案
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告

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21•【字号】咸政发[2006]77号•【施行日期】2006.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告(咸政发〔2006〕77号)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05〕13号)要求和《全国农业普查条例》有关规定,我市农业普查已进入全面实施阶段。
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是在党中央、国务院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大背景下进行的一项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对于全面掌握农村、农业、农民情况,反映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发生的重大变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这次农业普查的对象为全市境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和服务的单位、农村住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非农村住户、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
普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农业生产条件、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农业土地利用、农村劳动力及就业、农村基础设施、农村社会服务、农民生活以及乡镇、村民委员会和社区环境等情况。
二、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06年12月31日24时,普查资料年度为2006年。
我市农业普查的入户清查摸底时间为2006年12月15日至12月31日,正式入户登记填表时间为2007年1月1日至3月底。
普查期间,我市境内所有调查对象都应当依法履行普查义务,严格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有关规定和要求,主动接受和参与普查,按期如实填报普查资料。
届时普查人员将携带宣传资料和普查表,佩带《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员(指导员)证》,依法上门进行普查登记。
三、普查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行使调查权利。
普查人员有权就与农业普查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单位和个人,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修改不真实的资料。
普查办公室和普查人员对在农业普查工作中取得的单个普查对象的资料,应予保密,不得用于普查以外的目的,不得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
营业专项普查工作方案

一、工作背景为了全面了解和掌握我国各类营业场所的经营状况,提高市场监测和监管水平,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现制定本营业专项普查工作方案。
二、工作目标1. 全面掌握各类营业场所的经营情况,包括经营规模、经营效益、经营结构等;2. 为政府部门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提供数据支持;3. 提高市场监测和监管水平,规范市场秩序;4. 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权益。
三、普查对象及范围1. 普查对象:各类营业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商场、超市、餐饮、住宿、娱乐、旅游、家政服务等;2. 普查范围:全国范围内所有合法经营的营业场所。
四、普查内容1. 营业场所基本情况: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成立时间、经营范围等;2. 经营规模:营业面积、从业人员数量、营业收入、利润等;3. 经营效益:成本构成、毛利率、净利率等;4. 经营结构:产品结构、服务结构、市场占有率等;5. 信用状况:信誉等级、消费者投诉处理情况等;6. 发展前景:发展规划、市场竞争力、创新能力等。
五、普查方法1. 问卷调查:通过发放调查问卷,收集营业场所的基本信息和经营数据;2. 实地核查:对部分营业场所进行实地走访,核实调查问卷中的数据;3. 数据分析: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得出普查结果。
六、工作步骤1. 组织准备:成立营业专项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普查方案,明确责任分工;2. 宣传发动:通过媒体、网络等渠道广泛宣传普查工作,提高全社会对普查工作的认识和支持;3. 数据收集:开展问卷调查、实地核查,收集各类营业场所的经营数据;4. 数据审核: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审核、整理、分析,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5. 汇报总结:撰写普查报告,向政府部门汇报普查结果,提出相关建议。
七、工作要求1. 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普查工作顺利开展;2. 严格执行普查方案,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3. 加强协作,形成工作合力,提高普查效率;4. 严肃纪律,确保普查工作公正、公平、公开。
个体经营户抽样调查方案【模板】

附10:普查工作进度表附9:个体经营户抽样调查方案一、调查目的在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中,抽取一定数量的个体经营户作为样本进行深度调查,推算个体经营户的相关经济数据。
二、调查总体和总体单位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所有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有证照和无证照的个体经营户为抽样调查总体。
总体单位按照《普查单位划分及具体处理规定》(附件3)执行。
三、调查内容和调查时间调查内容包括个体经营户基本情况和经济指标。
个体经营户名称、个体经营户主姓名、联系电话、区划代码、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行业代码、从业人员期末人数等基本情况由普查取得。
营业收入、营业支出、雇员报酬、缴纳税费等经济指标由抽样调查取得。
调查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调查数据时期为2013年1月1日-12月31日。
四、抽样方法对北京、天津、上海和重庆4个直辖市采用随机等距整群抽样方法,抽取一定数量的普查区,对抽中普查区的全部个体经营户进行调查。
对各省、自治区采用分层两阶段整群抽样方法。
第一阶段先将调查总体划分为地级市(含副省级城市)和县(市)两层。
地级市层由市区个数为5个或5个以上的地级市构成,县(市)层由所有县、县级市及市区个数少于5的地级市构成。
在地级市层抽取一定数量的城区,在县(市)层抽取一定数量的县、县级市及地级市。
第二阶段,在一阶段样本中抽取一定数量的普查区,对抽中普查区的全部个体经营户进行调查。
五、样本量的计算与分配(一)抽样精度要求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抽样精度统一规定为,在95%的概率保证程度下,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数的最大相对误差不超过10%。
(二)直辖市样本量的计算与抽取利用简单随机抽样样本公式计算,即其中,i N为第i个直辖市的普查区个数,iσ为第i个直辖市各个普查区之间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数的标准差, 1.96t=,i∆为第i个直辖市普查区从业人员平均数允许的绝对误差限度。
根据国务院经普办下发的抽样框,将每个直辖市的普查区按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数进行排序,根据样本容量确定抽选间隔,然后随机确定起点,每隔一定的间隔抽取一个普查区作为样本普查区,直到抽取全部的样本普查区。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风险排查专项行动的通知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风险排查专项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5.14•【字号】咸政办发〔2015〕41号•【施行日期】2015.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风险排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咸政办发〔2015〕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今年初,市委、市政府专项部署,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为期3个月的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活动,共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线索17起,涉及15家投资公司,1家农民合作社,1家房地产中介机构,涉案金额20421余万元,涉及人员3100余人。
虽然我市非法集资形势总体可控,但蔓延的势头依然存在,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必须持续抓紧抓实。
近期,省政府再次下发《关于进一步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风险排查专项行动的通知》(陕政办发〔2015〕26号),安排在全省范围内再开展一次为期3个月的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风险排查专项行动。
现将我市继续开展排查专项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排查内容(一)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投融资中介以高息理财为名进行的非法集资活动;(二)民办院校、技工学校、职业培训学校等以集资办学、扩建校舍、高息返利为名进行的非法集资活动;(三)典当、拍卖、融资租赁企业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违规行为;(四)房地产公司、基建公司等企业以投资兴建商业区、开发区、产业园、住宅区等大型项目为名进行的非法集资活动;(五)农民专业合作社违规开展农村信用合作业务;(六)私募基金违规开展吸收公众存款业务;(七)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以高息理财为名进行的非法集资活动;(八)利用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的非法集资活动。
二、排查方式各县市区政府、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可依法尝试采取社会排查、行业排查、互联网排查、现场检查、大额及可疑资金交易排查、约谈相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发动公众监督、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中介机构协助排查等多种措施开展全面排查。
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组织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

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组织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0.19•【字号】咸政发〔2015〕28号•【施行日期】2015.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组织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咸政发〔2015〕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15〕34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组织做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要求,现就做好全市农业普查工作通知如下:一、普查目的和意义农业普查是全面了解“三农”发展变化情况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
组织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查清农业、农村、农民基本情况,掌握农村土地流转、农业生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规模化和产业化等新情况,反映农村发展新面貌和农民生活新变化,对科学制定“三农”政策、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安全可持续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精神,本次农业普查对象: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和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
普查范围: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三、普查内容和时间普查内容:农业从业者基本情况,农业土地利用与流转情况,农业生产与结构情况,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业规模化、产业化发展情况,新农村建设情况,农村人居环境与农民生活方式变化情况。
普查时间:普查标准时点为2016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6年度。
四、普查的组织实施为确保普查工作顺利开展,市政府成立市农业普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领导全市农业普查工作,协调解决普查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负责普查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突出重点,优化方式,统一组织,创新手段,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08•【字号】咸政办发[2012]10号•【施行日期】2012.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咸政办发〔2012〕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咸阳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专项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二月八日咸阳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专项工作方案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12〕5号)等文件精神,为规范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现制定我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专项活动方案。
一、工作重点(一)全面摸底排查。
对我市各类交易场所进行全面摸底排查,查清各类交易场所基本概况、挂牌交易情况,以及相关制度安排情况。
(二)专项清理整顿。
明确任务,落实责任,依法合规做好对各类交易场所的专项清理整顿工作。
(三)妥善解决问题。
做好政策宣传,妥善解决清理整顿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社会稳定。
二、工作要求(一)建立咸阳市清理和整顿各类交易场所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
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市联席会议召集人,市金融办、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工商局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市联席会议负责分析研判情况,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督促开展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
(二)成立日常办事机构。
市联席会议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金融办。
由市金融办、市国资委、市商务局、市工商局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职责是研究政策,收集情况,对交易场所情况进行甄别、分类,提出清理整顿意见,督导各县市区的清理整顿工作。
(三)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市经济普查的通知
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市经济普查的通知【法规类别】经济统计【发文字号】咸政发[2008]22号【发布部门】咸阳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03.18【实施日期】2008.03.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市经济普查的通知(咸政发〔2008〕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35号)以及《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省经济普查的通知》(陕政发〔2008〕3号)精神,做好第二次全市经济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普查的指导思想、目的和意义全市第二次全市经济普查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科学设计、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依法实施、确保质量,全面、准确地提供基本市情市力数据,为市委、市政府宏观管理和决策服务。
第二次全市经济普查的目的是全面调查了解我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了解我市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我市各类企业和单位能源消耗的基本情况;建立健全覆盖全市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
通过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完善国民经济核算、统计监测和统计预警制度,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科学制订中长期发展规划。
开展第二次全市经济普查,对研究制订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优化经济结构,有效做好节能减排工作,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加快建设小康社会步伐,实现西部强市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此次经济普查的重要性,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二、普查的对象和范围第二次全市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25•【字号】咸政办发[2007]226号•【施行日期】2007.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防治正文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咸政办发〔2007〕2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37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次全省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07〕136号)文件精神,为指导开展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全面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辖区分布,主要污染物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污染治理水平和治理费用等情况,为污染治理和产业结构调整提供依据。
建立全市与各县市区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各级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促进污染源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为污染源的管理奠定基础。
掌握污染源的总体样本,为建立科学的环境统计制度;改革环境统计调查体系;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创造条件;根据普查结果,建立新的“十二五”环境统计平台。
提高市县两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尤其是县级环保部门的管理能力,健全市县两级环境统计、监测、监督和执法体系。
通过普查工作的宣传与实施,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广泛参与污染源普查,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一)普查时点普查时点:200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2007年度。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污染源普查对象为咸阳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个体经营户抽样调查方案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个体经营户抽样调查方案为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个体经营户抽样调查工作,根据《第四全国经济普查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调查目的在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中,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总体,抽取一定数量的个体经营户作为样本对其主要经济指标进行调查,用于推算全国和省级总体个体经营户主要经济指标总量数据,同时兼顾省内推算分主要行业门类和分市(地、州、盟,以下简称地市)个体经营户主要经济指标总量数据的需要。
二、总体单位及抽样框总体单位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所有从事第二产业或第三产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经营户,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体经营户。
其中,个体工商户是指按照《个体工商户条例》规定,依法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开展经营活动的个人或家庭;其他个体经营户是指未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但有相对固定场所、实际从事二、三产业经营活动且一年内累计经营三个月以上的个人和家庭户,但不包括农民家庭以辅助劳力或利用农闲时间进行的一些兼营性的工业、商业及其他活动。
符合上述定义的所有个体经营户构成抽样总体。
利用个体经营户于清查摸底阶段开展的“地毯式”清查数据1,从中去除从业人员人数在一定规模以上及纳入税务部门一般纳税人管理的个体经营户(纳入全面调查),然后将个体经营户的户数、从业人员人数等信息加工汇总到每个普查小区的层级,构建以普查小区为地域范围的抽样单元,形成省级总体的整群抽样框。
三、调查内容和时间调查内容包括个体经营户主要经济指标。
具体内容包括:个体经营户全年雇用雇员的总支出、缴纳税费、缴纳房租、经营总支出、营业收入、固定资产投资支出等经济指标,以及个体运输户拥有的营业性货运车辆数、全年货运量。
调查表式参见《个体经营户抽样调查表》(612表)。
调查时点数据为2018年12月31日,调查时期数据为2018年1月1日-12月31日。
四、抽样方法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为总体,综合考虑抽样设计效率和调查组织方式,采用划分全面调查层和抽样调查层的抽样设计,将单位清查资料中从业人员数达到一定规模以上或者纳入税务部门一般纳税人管理的个体经营户(以下简称规模以上个体经营户)作为全面调查层进行全面调查,将从业人员数在规模线以下且未纳入税务部门一般纳税人管理的个体经营户(以下简称规模以下个体经营户)作为抽样调查层进行整群抽样调查。
2023年无照经营专项检查整治方案
2023年无照经营专项检查整治方案一、背景分析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无照经营现象逐渐泛滥,给正常市场秩序和经济发展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为了规范市场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加强对无照经营的监管,制定2023年无照经营专项检查整治方案。
二、检查对象1. 无照经营者:指没有取得相应行政部门批准的经营者,无责任心和无社会责任感,以非法方式开展经营活动。
2. 市场经营场所:包括各类实体店铺、个人开办的小摊小贩等。
三、检查内容1. 对无照经营者的查处:通过加强监管力度,建立健全举报机制,对发现的无照经营者进行立案查处,严厉打击无照经营行为。
2. 市场经营场所的整治:对市场经营场所进行全面排查,发现无照经营现象的,责令整改,涉及违法违规的,依法进行处理。
3. 宣传教育:通过宣传和教育,提高民众对无照经营危害的认识,增强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的意识。
四、检查方式1. 抽查:通过随机抽查的方式对市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无照经营现象的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2. 线索举报: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监督,对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线索,由相关部门进行核实并进行处理。
3. 合作抽查:配合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组织力量对重点区域和行业进行联合检查,确保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整治措施1. 加大处罚力度:对发现的无照经营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同时加大对严重无照经营行为的刑事处罚力度。
2. 公开曝光:对查处的无照经营者进行公开曝光,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起到震慑其他无照经营者的作用。
3. 规范市场秩序:加强对市场经营场所的监管力度,在规范经营行为的同时,加强环境整治,提升市场形象。
4. 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制度,规范市场管理,并加大对市场经营者的培训和教育力度,提高其自律意识。
六、工作要求及时间安排1.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相关政府部门为主的工作组,统一领导和协调整治工作,明确任务目标和时间节点。
2. 加强宣传教育:组织开展无照经营危害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无照经营的认识和警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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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个体经营户普查实施方案为全面掌握和了解全市个体经营户规模、行业分布等状况,为各级政府进行宏观决策提供依据,根据《咸阳市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对象及范围个体经营户普查对象是指除农户外,从事其他非农产业,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以个体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归劳动者个人占有和支配的一种经营单位。
包括所有按照《民法通则》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以及没有领取营业执照但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城镇、农村个体经营单位。
但不包括农民家庭以辅助劳力或利用农闲时间进行的一些兼营性的工业、商业活动及当前无法有效进行调查的个体保姆、家教等活动。
(一)从登记注册情况看,具体范围包括:1、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个体经营户。
2、在交通、民政、卫生、教育等部门办理了注册登记,领取了从事该行业活动资格证书,并实际从事运输、教育、医疗卫生和社会福利事业活动的个体经营户。
3、虽未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交通、民政、卫生、教育等部门颁发的个人活动资格证书,但有固定的地点、人员并常年从事上述经营活动或普查时正在经营的个体经营户和个人合伙经营单位(不包括纳入比照法人单位处理已经进行普查的个人合伙企业)。
4、对既无固定经营场所,又没有在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登记注册的流动性较大的个体经营活动,在调查时,原则上应以是否常年经营、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作为标准,来判断是家庭兼营活动,还是个体经营户。
(二)从经营活动的内容看,具体范围包括: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房地产业、居民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及其他服务业个体经营户。
二、普查表式与主要内容普查表式包括:《个体户经营情况调查表》和《个体经营户情况综合表》,调查表由全省统一印刷下发。
具体内容有:个体经营户名称、个体户主姓名、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经营场所详细地址、经营活动内容、行业类别、登记注册情况、从业人员和营业收入、营业支出、雇员报酬、房租费、缴纳税费、营业利润、固定资产原价等。
三、普查的时点全市个体经营户普查标准时点为2004年12月31日,普查资料的调查年度为2004年。
四、普查的方法鉴于个体经营户调查的配合程度较低,属性指标较易取得,营业收入、营业利润等较敏感指标的真实数据难以摸清。
我市个体经营户调查采取先全面调查取得个体经营户的名录资料和数据资料,再以县为总体采取抽样调查的方法取得准确的数据资料以相互验证的方法。
1、全面调查:县市区级普查机构应首先依照个体经营户划分标准,对辖区内的个体经营户进行一次“地毯式”的全面清查摸底,取得个体经营户的名录资料,作为发表调查的依据。
清查摸底结束后,普查机构应根据摸底取得的个体经营户名录资料,组织普查员对辖区内的个体经营户进行全面调查。
在调查时,除采取技巧性的询问方式,如先询问个体经营户的税费、房租费、雇员报酬等支出项目,再询问营业收入、营业利润等指标外,可由两名以上的普查员根据本调查小区内个体经营户申报的实际费用支出情况,采用“费用倒推法”评估其营业收入等指标,作为调查数据。
在全面调查前,各县市区经普办可组织有经验的专家,工商、民政、卫生、教育等有关部门的业务人员以及采取重点调查等方法对各行业个体经营状况进行论证或调查,以取得本县市区各行业以及行业内部个体经营活动的营业收入及支出的经验数值,作为调查员在调查时对个体经营户提供的营业收入及支出进行评估、调查的依据。
2. 抽样调查:全面调查结束,且所有个体经营户调查表录入、审核完成后,为确保数据质量,县(区、市)级普查机构可以县为总体再进行一次个体经营户抽样调查,具体要求如下:依据全面调查取得的数据结果,对辖区内所有个体经营户分行业按营业收入排序(降序),顺序抽取5%(从第一个开始,每二十个抽一个)的个体经营户,作为样本。
由有经验的专业统计人员上门逐户进行调查。
调查结束后,单独进行调查表的录入、审核、总体推算(按实际抽样比放大分行业汇总数据),取得抽样调查个体经营户数据,并以抽样调查数据为依据对全面调查数据进行评估、调整。
五、组织实施个体经营户普查由各级政府第一次经济普查办公室与工商、民政、卫生、教育等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应向本级经济普查办公室提供本部门掌握的所有个体经营户的详细资料,并负责相关的调查业务。
普查采用划分普查小区,由普查员进行逐个登记的方式进行。
各县市区在具体组织实施时要与经济普查的单位清查一并进行,个体经营户普查表的填写可与个体经营户的清查摸底同时进行。
在开展调查时应注意将基层表中的时期指标统一调整为2004年全年数据。
入户调查要讲求一定技巧,一是所选调查员要对被调查户熟知;二是要声明本次调查与有关职能部门的行政监管没有关系;三是在询问语气上要温和;四是询问时要避免直接问营业利润和收入。
五是在调查过程中采取先看后问再评估。
进门前三看,一看所处地域(是否黄金地段,闹时区),二看规模大小,三看经营品种;进门后九问,一问从业人数,二问固定资产,三问营业支出,四问雇员报酬,五问房屋租金,六问水电杂费,七问上缴税金,八问其他费用,九问一天或一月营业额。
普查人员一要进行同行业对比,二要根据房租、水电气、雇员报酬、上缴税费以及其他费用等支出反推收入,对推算的收入指标还应进行评估。
另外,参与个体经营户调查的工作人员每人要调查若干户自己比较熟悉的个体经营户的经营收入情况,作为同行业数据评估的参考基准值。
六是遇到抵触情绪比较大的个体经营户,要用合适的语气对其讲解税法和统计法,阐明被调查者的配合既是其应尽的的义务,也是其行使权利的标志,有必要的情况下要通过拉家常等手段缓和气氛,然后再进行询问。
如此户拒绝调查,可重新找一家同行业、规模相近的予以替代。
六、数据质量控制与评估普查登记结束后,县市区经济普查办公室要和工商、民政、卫生、教育、税务等部门一起,对本地的个体经营户普查基层数据与汇总数据进行严格的审核,对数据质量进行严格的控制,并对汇总数据进行认真的评估与分析,形成书面的评估报告,并附报各部门的评价意见。
七、数据处理与上报各县市区统一于2005年3月15日前将评估、调查后的全面调查基层数据、汇总表及数据评估报告一并报送市经普办。
市级汇总时以各县市区上报的汇总表为依据,对基层数据汇总结果与汇总不一致的,个县市区应附报情况说明。
八、主要指标解释及填报要求个体经营户名称:按工商、民政、卫生、教育等部门注册登记批准的名称或字号填写;没有注册登记批准的据实填写;填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个体经营户编码:个体经营户编码由两段组成。
前四位填写“六位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的后四位,表明个体经营户所在市(地)、县(市、区);后五位填写顺序码,从00001-99999由小到大顺序编写。
此项由县级普查机构统一填写。
个体户主姓名:按照工商执照或行医资格证、办学资格证等证明所填的经营活动者姓名填写,没有领取证件执照的据实填写。
详细地址:填写经营及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市、县(市、区)、乡(镇)以及具体街(村)的名称和详细的门牌号码。
行政区划代码:由所在地普查机构按照《2004年陕西省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库》统一填写。
登记注册情况:指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机关名称和登记注册号码。
本项标识为复选指标,登记注册机关(或批准机关)为多个时,可复选多项。
不属于前三项的选填“其他”,并在后面用文字注明具体的批准机关名称;如果确实未经任何部门批准,请注明“无”。
经营服务活动:按照个体工商户实际从事的经营活动填写。
文字表达能够简洁、准确的说明业务活动性质。
如:“×××生产、”“×××批发”、“×××零售”、“×××诊所”、“×××幼儿园”、“×××敬老院”等。
行业大类代码:由所在地普查机构根据个体经营户的经营服务活动,按照个体经营户普查表中所列行业代码据实填写。
从业人员:是指参加经营及从事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经营者、参加经营活动的家庭成员、帮手和学徒等。
营业收入:是指个体经营户2004年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通过生产产品、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活动等取得的全部收入。
其中:个体工业营业收入是指产品销售收入,包括销售产成品及自制半成品收入和对外加工费收入;个体批发零售贸易业营业收入是指商品销售毛利收入等。
各地可以根据个体经营户的租金(房屋、摊位)、水电费、税金、人员工资和本行业的毛利率推算评估后确认填写。
从事运输、医疗、卫生、教育、社会福利事业活动的填写医疗收入、学杂费等实际收入。
营业支出:指个体经营户2004年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其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的支出,包括:支付给雇员的报酬、向政府机构或管理部门缴纳的各种税和各种管理费用。
为经营而租用的房屋和场地的费用,和为雇员提供的工作服装等也应包括在内。
雇员报酬:指个体经营户的业主或管理者向所雇佣的人员支出的各种报酬,包括:工资、奖金;业主提供的雇员伙食费用支出;业主提供的雇员房租等。
房租费:指个体经营户为经营租赁房屋、场地而支付的房屋租赁费。
缴纳税费:指个体经营户向政府机构或管理部门缴纳的各种税和各种管理费用。
营业利润:指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支出后的差额。
固定资产原价:指个体经营户为了其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而购建的房屋、机器、设备等。
不包括为了经营而租用的房屋、机器、设备等。
九、各县市区要根据全市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的个体经营户实施细则。
附表一:个体户经营情况调查表附表二:个体户经营情况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