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企业债权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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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97.03.06•【文号】法发[1997]2号•【施行日期】1997.03.06•【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8日)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法发[199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近几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企业破产案件逐年增加,特别是国务院在若干城市进行企业优化资本结构,建立和完善企业优胜劣汰机制的试点工作以来,企业破产案件上升幅度较大。

为了正确、及时审理好这类案件,现就人民法院当前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一、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既要积极又要十分慎重。

要有利于促进调整产业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防止规避法律,逃避债务,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要摈弃狭隘的地方保护主义,依法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要维护社会稳定,为建立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服务。

二、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要认真审查当事人的破产申请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条件,切实把好立案关。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不予受理。

要严防假破产、真逃债的情况发生。

三、《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中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企[1996]492号)中有关破产方面的规定,只适用于国务院确定的“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以下简称试点城市)内的国有工业企业,非试点城市的企业破产案件及试点城市中非国有工业企业破产案件,一律不得适用。

关于当前企业破产重整中影响银行债权保护的问题及建议

关于当前企业破产重整中影响银行债权保护的问题及建议

关于当前企业破产重整中影响银行债权保护的问题及建议廖㊀强摘㊀要:破产重整是对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挽救希望与价值的企业ꎬ通过对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协调ꎬ强制进行营业重组与债务清理ꎬ以使企业避免破产㊁获得重生的法律制度ꎮ我国«企业破产法»创设了重整制度ꎬ近年来最高法院出台一系列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对破产重整的法律适用做出了进一步明确完善ꎮ关键词:企业破产重整ꎻ银行债权保护ꎻ问题ꎻ建议㊀㊀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被党中央国务院确定为我国2018年经济社会发展的三大攻坚战之首ꎮ银行贷款是我国大多数企业流动资金的主要来源ꎬ银行债权的实现和保护ꎬ是维护银行信贷资产安全㊁保证银行信贷资产质量㊁保障银行业务正常开展㊁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核心ꎮ一㊁法律分析(一)担保债权权益减损严重ꎬ司法保障远远不足当前破产重整中ꎬ担保债权所受到的司法保障远远不足ꎬ较多重整并不能给担保债权人带来更多的利益ꎬ反而可能延误和损害其债权清偿ꎮ一是除保证金质押外ꎬ重整期间担保物权一般暂停行使ꎬ担保权人无法优先受偿ꎮ二是担保权人的实际受偿效益面临层层减损ꎮ担保债权的常见受偿方式为留债ꎬ但留债后大都不再继续设定担保ꎬ原担保债权沦为普通债权ꎻ原担保债权仅在担保财产的评估价值内或清算价值范围内留债ꎬ如担保财产评估值/清算值低于担保债权额(系普遍情况)ꎬ留债数额远小于原债权额ꎬ超出部分则按普通债权受偿ꎮ三是追索案外第三方保证人仍存在一定障碍ꎮ针对债务人破产但享有第三方保证的情况ꎬ实践中仍有部分法院对债权人另行追索保证人的诉讼采取不予立案㊁中止审理等处理手段ꎬ导致银行的先行受偿权或更优受偿权落空ꎮ(二)破产重整逃债呈现蔓延之势破产恢复是试图挽救那些还活着的公司ꎮ但现在它是一个全国性的工具ꎬ对于企业来说ꎬ债务负担过重ꎮ这些公司通过重组合法地偿还债务ꎮ根据现有规定重组破产时ꎬ即使债权人不同意法院的强制执行措施ꎬ债权人仍可强制执行ꎮ当银行总是符合主要债权人水产养殖原则的破产重组时ꎬ经济刺激方案必然会修订ꎬ妥协的代价是牺牲利息ꎬ直到资本和债务实现的时间被推迟ꎮ(三)重整企业信用修复操作不规范ꎬ亟待完善规制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是指为了保证企业重整后的正常经营ꎬ在破产重整成功后ꎬ通过恢复债务人银行账户使用㊁恢复征信记录㊁删除被执行人失信信息等多种手段ꎬ恢复企业社会信用使其获得重生的制度ꎮ我国现行立法对这一问题并无明确规定ꎬ实践中部分法院依据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探索ꎬ逐步成为当前破产重整中的一项必备内容ꎮ依据信用修复基本原则ꎬ信用修复的前提是重整成功ꎬ即债务企业已经按照重整计划全面㊁妥善地履行了既定义务ꎮ但目前实践中大多数重整计划规定的信用修复时间为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通过后立即实施ꎬ此时重整计划刚刚开始执行ꎬ债务人也未完全履行其义务ꎬ债权人在未得到实质受偿的情况下即要履行协助修复企业信用的各项义务ꎬ实属本末倒置ꎮ个别重整计划甚至要求ꎬ债权人只有协助修复债务人信用后ꎬ才能领取重整计划确定的偿债资金ꎬ纯粹是将债务人应尽的还债义务作为一种交换条件ꎬ完全违背了信用惩戒及修复制度的初衷ꎮ二㊁相关建议(一)银行优先受偿权制度关于对银行的优惠待遇ꎬ国家立法主要有三种模式:第一ꎬ担保主义ꎬ即债权人必须首先偿还对债务人证券的债务ꎬ然后才能由债务人偿还部分资产ꎮ第二ꎬ担保排除原则允许债权人优先于债务人的有担保财产或债务人的无担保财产ꎬ但这一原则取代了通过破产程序获得公正赔偿的法律原则ꎮ第三ꎬ这是一种有限的选择余地ꎬ债权人有权要求重新分配债务人的无担保财产ꎬ但按照与其他普通债权人的分配办法参与分配ꎬ并指出与其他债权人一起充分参与无担保财产的支付的未支付部分将支付ꎮ第三种退款方法目前在日本和韩国提供ꎮ对于我国的第一种司法方法ꎬ问题在于ꎬ在重组过程中ꎬ在没有特殊情况下ꎬ银行不能行使担保权ꎬ其所有权不会改变ꎬ而且在付款和分配后得到担保ꎬ因为拍卖有困难ꎬ导致银行不再能够作为担保权得到偿还ꎮ如果税务机关声称其纳税义务发生在银行担保之前ꎬ银行将免于优惠待遇ꎬ但不能声称支付普通财产优先ꎮ根据日本的立法经验ꎬ银行担保的一部分可以转换为无担保的权利ꎬ并与其他普通债权人一起支付ꎬ以解决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时与银行抵押有关的问题ꎮ(二)高度重视破产重整程序中担保债权的维护债权银行要审慎分析有关重整计划对担保债权清偿的利弊ꎬ对明显减损担保债权权益的分配方案要及时提出异议ꎬ不能轻易予以支持ꎮ对不属于企业维系生产运转必需的担保财产ꎬ要积极申请恢复行使担保物权ꎻ对按担保财产清算价值留债的偿债安排ꎬ要结合清算价值与评估价值的差异㊁担保财产的市场处置现状等因素提出异议ꎬ力争提高优先受偿份额ꎬ维持原担保条件不变ꎻ对可另行追索案外保证人的情形ꎬ要结合实际促请法院严格执行有关法律规定ꎬ尽可能判决保证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ꎬ及时获得受偿ꎮ三㊁结束语在不久的将来ꎬ需要在比较适合本国情况的立法基础上ꎬ在许多需要的领域取消我国的破产法ꎬ以加强对银行债务的保护ꎬ并进行体制调整ꎬ例如统一部门立法和保护银行的优先债权ꎻ债务循环市场流动机制的应用ꎻ对撤销的行使有一定的限制ꎻ改进管理监督制度ꎻ破产程序的责任增加ꎮ保护银行债务不仅影响银行系统的健全发展ꎬ而且影响企业破产程序的进展ꎮ对银行贷款缺乏保护的良好解决办法将减少银行的问责金额ꎬ防止信贷危机ꎬ并对整个经济发挥积极作用ꎮ参考文献:[1]于浩博.破产重整中商业银行债转股法律问题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ꎬ2019.作者简介:廖强ꎬ重庆市瑞泰资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ꎮ44。

公司破产清算的程序和注意事项有哪些

公司破产清算的程序和注意事项有哪些

公司破产清算的程序和注意事项有哪些在商业世界中,公司破产清算是一个严肃且复杂的过程。

当一家公司面临无法偿还债务、经营困难等情况时,破产清算可能成为不可避免的选择。

了解公司破产清算的程序和注意事项,对于公司的股东、债权人以及相关利益方都至关重要。

一、公司破产清算的程序1、申请破产公司出现破产原因后,可以由债务人(即公司本身)或者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债务人申请破产的,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材料。

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

2、法院受理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会进行审查。

如果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会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并指定破产管理人。

破产管理人通常由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或人员担任,负责接管公司的财产、处理债务等事务。

3、通知和公告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会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进行公告。

公告的内容包括破产申请受理的时间、破产管理人的名称和地址、申报债权的期限、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破产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等。

4、申报债权债权人应当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

逾期申报债权的,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可以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5、召开债权人会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债权人会议的主要职责是核查债权、监督破产管理人、决定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等。

6、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破产管理人应当对破产财产进行变价,如拍卖、变卖等。

变价后的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进行分配:(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案件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对策

破产案件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对策

破产案件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对策目前,企业破产适用两部法律,即国有企业破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非国有企业破产,例如集体企业、一方为非国有企业的联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等破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由于这两部法律立法背景不同等原因,重蹈了我国按企业所有制性质不同而立法的痼疾,因此形成了立法中的不统一;同时,由于立法时企业破产经验的缺乏,造成了现行法律规定与实践差距较大、可操作性差的现状。

本文通过对企业破产存在的突出问题分析,结合破产工作实际,总结出基本对策来对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作一探讨。

一、适用法律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一)关于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基层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个别案件的级别管辖可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办理。

”实践中,此项规定的缺陷明显显现出来:1、将法院级别管辖的法律制度,建立在一种行政行为的基础之上,法院对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将随着行政行为的改变而改变,使司法程序成为行政行为的附属,由此造成了法律的不稳定性,这种立法技术不甚科学。

2、从案件的疑难程度和案件对社会的影响等方面,也没有体现出级别管辖的意义。

(二)关于企业破产的宣告时间和方式关于企业破产的宣告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尽相同。

有人认为,国有企业破产的,法院可在案件受理后直接宣告其破产,《人民法院报》上刊登的众多宣告破产公告,就是对此观点的有力支持和诱导。

本人认为,宣告企业破产应当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之后。

对于宣告企业破产的方式,现行司法解释认为“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应当公开进行”。

破产审判工作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破产审判工作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破产审判工作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嘿,咱来聊聊破产审判工作中那些得特别注意的事儿吧!这破产审判啊,就像是一场复杂的手术,得小心翼翼地进行,才能让各方都能相对妥善地度过难关。

一个关键的点就是要准确认定破产原因。

这就好比医生诊断病情,得找准病根儿才行。

不能仅凭表面现象就下结论,得深入调查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等方方面面。

比如说,有些企业可能看起来是资金周转不灵,但实际上可能是市场突然变化,产品卖不出去导致的;而有些可能是内部管理混乱,成本失控造成的。

所以啊,法官们得像侦探一样,仔细审查各种证据,确保对破产原因的认定准确无误。

不然,就可能像给错了药的医生,不但治不好病,还可能让情况更糟。

债权申报和审查也马虎不得。

这可是关系到债权人的切身利益呢!就像分蛋糕,得把每个人应得的那份算清楚。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要提供详细的资料,法院得认真审查这些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不能让虚假的债权混进来,也不能亏待了真正的债权人。

而且要注意申报的期限,要提前通知到位,不然有些债权人可能因为不知道而错过了,那多不公平啊!这就好比一场比赛,得让每个选手都有公平的机会参赛,规则得明确,执行得严格。

资产处置也是个大问题。

破产企业的资产就像是一堆宝藏,得想办法让它们发挥最大的价值。

可以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让更多的人有机会参与竞买,这样也许能卖个更好的价钱。

但在处置过程中,要注意评估资产的价值,不能贱卖了。

同时,还要考虑资产的特殊性,比如有些设备可能只有特定行业能用,就得找对买家。

这就像给一件独特的宝贝找主人,得找到真正懂它、需要它的人,才能让它的价值得到体现。

还有职工权益的保障,这可太重要啦!职工们辛辛苦苦工作,企业破产了不能让他们吃亏。

要确保职工的工资、补偿金等能按时足额发放。

这就像给在风雨中漂泊的小船一个温暖的港湾,让职工们能感受到公平和关怀。

法院要监督企业做好这方面的工作,不能让职工们的生活陷入困境。

如果职工权益得不到保障,那可能会引发很多社会问题,就像一颗小石子可能激起千层浪一样。

略论企业破产纠纷案件的特点、难点及对策

略论企业破产纠纷案件的特点、难点及对策

略论企业破产纠纷案件的特点、难点及对策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向法院申请破产的案件日益增多。

依法妥善处理破产案件,对于优化产业结构,实现资源合理配置,促进企业走向市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标签:破产案件的特点;难点;对策一、企业破产纠纷案件的特点:依照笔者对本市法院受理的企业破产案件的调查了解,当今企业破产纠纷案件主要有以下特点:1、破产案件逐年增多;2、债务人申请破产的居多;3、破产债权中银行借贷形成的债权数额大;4、企业破产由政府决策的多;5、破产企业资产负债率高,有的甚至无产可破。

破产案件所反映来的新特点,给律师参与企业破产案件的处理提出了新的问题。

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好工作。

(一)做好债权清理清收工作,保证破产财产安全。

1、及时清理妥善处理破产企业的财产。

2、对破产财产中不易长期保存的应尽快变卖处理。

3、对于破产企业注册资金登记不实或不到位的,责令其主管部门如数补齐。

4、对于破产企业开办的下属企业,应分别不同情况,实事求是的妥善处理。

5、千方百计清收债权。

(二)合理处置破产财产,保证债权人公平受偿。

处理破产财产,不仅要充分考虑债权人利益,也要注重社会效果。

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处置破产财产:1、整体变卖,直接变现。

即由破产企业的最大债权人或经济效益好的企业整体收购破产企业,用于清偿债务。

2、由几个债权人或企业共同出资收购破产财产,在此基础上重新建立新的企业。

3、对于一些小型企业或财产类型多,市场销路好的,应零散变卖,力争全部或大部分实现。

4、对于专用设备无人问津,成套设备大主不愿买,小主买不起的,通常应采取实物分配的办法,以物抵债。

(三)依靠政府支持,保证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破产案件政策性强,情况复杂,涉及到财产清理、分配、职工安置、养老保险、待业救济等各个方面的工作,不单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系统工程,尤其在当前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处理破产案件中必须紧紧依靠当地政府的大力支持和相关单位的密切配合,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才能保证破产工作的顺利开展。

当前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及处理意见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为全面建立我国现代企业制度,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鼓励兼并,规范破产,实施再就业工程的重大决策,在国家实施积极的优化资本结构政策,进行产业调整过程中,一批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要求的企业必然要退出市场,而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对现有的国有企业进行改制和规范,也有一些企业不能继续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或因企业资源枯竭等客观因素必须关闭,这些企业中多数通过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来清理债权债务,退出市场。

笔者现在就破产案件的受理、审理中遇到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谈以下几点看法。

一、在破产案件受理中遇到的问题(一)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目前很难操作,其一,由于债务人不同意破产,对于破产清算所需的财务资料不予提供,对于破产清算工作不予配合,法院如强制其进行清算,就会引起职工的不满情绪,影响社会安定。

其二,债务人的主管部门不同意债务人破产,按照现行《破产法》清算组成员主要从债务人的主管部门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中指定,债务人的主管部门不派员参加清算组,清算组无法成立,破产清算工作难以进行。

因此,对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受理要谨慎,既要考虑依法办事,又要考虑社会的稳定,在作好债权人工作的前提下原则上不予受理。

必须受理的申请人必须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垫付清算费用。

还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通报情况,并向上级法院报告。

(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及联营企业的破产。

按照法律规定须中外合资、合作以及联营的双方的同意,并共同派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有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及联营企业的合资、合作、联营一方难以找到,或其不派员参加清算组。

上述企业申请破产的前置条件必须是经过清算,未进行清算的法院不予受理。

对于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一方难以找到,或其不派员参加清算的,可以依照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进行特别清算。

对于联营企业应当由联营双方先行协商解除或终止联营进行清算,双方达不成一致的应当先通过诉讼解除或终止联营进行清算。

破产清算的注意事项

破产清算的注意事项一、破产清算组的成立与构成。

二、对破产财产的确认。

破产财产指用以清偿债务的全部财产。

三、对破产债权的确认。

四、注意破产财产清偿顺序。

在当代竞争激烈的社会,企业破产十分常见,破产之后势必要进行清算。

破产清算是经法院裁定企业正式进入破产程序后所进行的清算,目的主要是对企业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至裁定破产日的账面数进行核实确认。

那么,▲破产清算的注意事项有哪些呢?下面小编将为大家介绍一下相关事项。

▲一、对破产财产的认定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及国务院国发[1994]59号《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破产企业的以下资产属于非破产财产,应在审计确认破产企业清算资产负债表时,予以审计剥离:破产企业职工住房;破产企业所属的学校、托幼园、医院等福利性部门和设施;保障职工福利区的生活后勤部门,如职工生活用供水、供电、供暖等设施;工会经费形成的自有资产;破产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

对以上非破产财产进行审计剥离时,应注意做如下处理:企业所属学校、托幼园、医院、保障职工福利区的非盈利性生活后勤部门等机构实行独立核算或分账核算的,应按部门整体将相关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全部剥离,并清理与破产企业的债权债务,剥离后原则上相互应不再有债权债务关系;职工住房包括其配套设施无论其是否已按照房改政策给职工进行了产权出售,均属于非破产财产要予以剥离;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但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

▲二、几项特殊资产的处理1、关于职工住房的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81条规定,破产企业的职工住房,进行房改给个人的,不属于破产财产。

未进行房改的,可由清算组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房改事项,向职工出售。

按照国家规定不具备房改条件,或者职工在房改中不购买住房的,由清算组根据实际情况处理。

破产清算有哪些问题应当注意?

The wind blew hollowly.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破产清算有哪些问题应当注意?导读:公司清算期间,需要逐步解除与所有员工的劳动合同,因此很有可能激起员工的强烈不满甚至引起其过激的反应(包括向有关部门申诉、侵占、破坏公司财产、其他破坏公司清算进展的行为)。

另外,公司在清算期间,可能还需要保留一部分员工为其工作(比如会计人员),因此,何时解除、如何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是清算过程中一个重点和难点。

(一)、妥善处理员工安置问题(1)、公司清算期间,需要逐步解除与所有员工的劳动合同,因此很有可能激起员工的强烈不满甚至引起其过激的反应(包括向有关部门申诉、侵占、破坏公司财产、其他破坏公司清算进展的行为)。

另外,公司在清算期间,可能还需要保留一部分员工为其工作(比如会计人员),因此,何时解除、如何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是清算过程中一个重点和难点。

因此,我们建议,公司在进入清算程序后,不用仓促宣布员工安置方案。

一方面应妥善考虑员工的反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研究制订双方都可能接受的安置方案;另一方面应加快清点公司资产,并安排妥善的保管措施。

对于那些暂时留用的员工,要与其进行很好的沟通,保证其清算期间的待遇,或者尽可能的为其安排以后的工作,让其继续尽心的为公司工作。

在制订了较为完善的安置方案后,如该被清算企业有工会,可以先与工会协商,取得工会的理解和支持。

然后可以将公司的员工按照行政人员、生产人员等分成几批,逐批的与他们沟通协商,对于员工应得的利益,要给予保障,对于公司之前拖欠员工的加班费和其他补助,要给予补偿,在此基础上,分批解除与这些员工的劳动合同。

(2)、公司财产被侵占和破坏的有关问题在清算过程中,因为清算委员会对被清算企业的具体情况还不是很熟悉,因此,有可能发生企业财产被侵占和破坏的现象。

具体分为:A、员工有可能在清算过程中,因清算委员会要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对公司怀有怨恨,因此乘机侵占或者破坏公司的财产;B、清算委员会成员可能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

《破产重整中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问题研究》范文

《破产重整中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企业破产重整已成为经济生活中不可避免的现象。

破产重整不仅涉及到企业的生死存亡,更关乎债权人的利益保护。

如何在企业破产重整过程中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已成为当前法律领域亟待研究的重要课题。

本文将从破产重整的背景、意义及现状出发,深入探讨债权人在破产重整中的利益保护问题。

二、破产重整背景及意义破产重整是指在企业面临财务困境时,通过法律程序对其进行重新组织、调整债务关系,以实现企业恢复经营并保障各方利益的一种法律制度。

随着全球经济的波动,越来越多的企业陷入财务困境,需要通过破产重整的方式实现“重生”。

这不仅能够为企业提供拯救的机会,还有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债权人利益保护现状及问题尽管破产重整制度在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信息披露不充分导致债权人难以全面了解企业真实财务状况;其次,重整计划制定过程中,债权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难以充分表达自身诉求;最后,在执行重整计划时,可能存在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亟待解决。

四、完善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措施(一)加强信息披露制度为保障债权人充分了解企业真实财务状况,应加强信息披露制度。

企业应定期向债权人提供财务报表、经营状况等相关信息,确保债权人能够全面了解企业情况。

同时,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信息披露的监管力度,防止虚假信息误导债权人。

(二)完善重整计划制定程序在重整计划制定过程中,应充分听取债权人的意见和建议。

债权人应有权参与重整计划的制定和修改过程,并能够充分表达自身诉求。

此外,为防止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可设立独立的监督机构对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执行进行监督。

(三)强化法律责任追究机制为保障债权人利益不受损害,应强化法律责任追究机制。

对于在破产重整过程中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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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还债程序是基于企业法人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企业本身或企业的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该企业法人破产还债而启动的。

由此可见,企业破产更大程度上涉及到的是破产企业债权的根本利益,依法清收破产企业的债权是保护破产企业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的重要保证。

企业破产还债过程中,人民法院指定破产清算组后,破产清算组要对破产企业的债权进行清收。

在过去的操作过程中,有些破产清算组为了促使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履行义务,与破产企业的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不管这此债务人有无履行能力,对部分债权进行放弃,因而损害了破产企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现行的有关企业破产方面的法律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对破产企业的债权清收在程序上作了明确规定。

为了使破产企业的债权得到最大限度的收回,保证破产企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进行操作。

首先,破产清算组应当在人民法院的指导和监督下依法清收破产企业的债权。

破产清算组是人民法院裁定企业法人破产还债后,由人民法院指定成立负责管理破产企业的临时工作机构,而不是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或者执行机关,其活动受人民法院控制,并且接受债权人会议的监督。

破产清算组完全独立于破产企业法人和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只对人民法院负责,不是破产企业法人或破产企业债权人的代理人。

清收破产企业的债权是破产清算组的职责之一,但其无权处分破产企业的债权,破产清算组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发出偿还财物书面通知后,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既不向破产组清算组清偿债务,又没有正当理由不在规定的异议期内提出异议的,或者所提异议经人民法院审理裁定驳回的,破产组清算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执行。

其次,人民法院要加强对破产企业债权的清收力度。

破产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负责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合议庭应当及时合议,依法作出强制执行的裁定,对破产企业的债务人进行强制执行,破产企业的债务人确无履行能力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并向申请人发放债权证明,待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有履行能力时,由债权证明持有人申请恢复执行。

第三,健全债权人会议的组织机构。

债权人会议是在企业破产还债程序中由破产企业的全体债权人组成的,体现和表达债权人统一意志的债权人代表机构。

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案件后,破产企业的所有债权人通过债权人会议实现按比例公平受偿的权利,保护其合法权益。

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监督人,成立常设职能机构,是债权人实现监督权的有效途径,债权人会议闭会期间,债权人会议通过监督人对破产清算组清收破产企业的债权工作实施监督,并行使处分权。

综上所述,破产清算组在破产企业债权清收过程中,应当接受人民法院及债权人会议的监督,破产清算组与破产企业的债务人签订和解协议,应经债权人会议同意,并向人民法院裁定准许。

江苏海安县人民法院·张军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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