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现状与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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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机制的选择

论我国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机制的选择




机构市场退出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进 况下 , 引导、鼓励其他有实力 、有需求的金 融机构按照市场原则全额收购其股份 , 承接 行分 析 。 原金融机构的全部资产和合法负债 。 从实践 二市场退出方式给社会、经济带来 1 从微观的角度来看处置问题金融机构的 的冲击最小 。 方 式 () 3破产或撤销。对于长期性的资产质 () 1区别对待不 同规模的银行。可以把 量差和严重财务亏损已出现严重资不抵债的 由于其风险积淀时间长、亏空金 银行分为大、中、小及微小银行,对小银行 金融机构,
和微小银行不宜采用清算的方式, 因为成本 大、时间长、 费用高 , 而应迅速转让 、出售。 这样 ,不仅损失少 、过程简单 ,而且对公众 的生产生活影响也较小 。 () 2区别对待银行的资产。倒闭银行并 不是所有的资产都是坏的, 对不同资产应区 别对待, 把好资产以平价或高价转让 、 出售 , 坏资产卖给管理人或资产管理公司, 好的资
论我 国金融机构 的 市场退出机制的选择
李 蕾 中南财经 政法大学 4 O 7 304
制的措施 不同于一般的工商企业 ,稍有不 慎, 就可能会影响金融稳定 , 甚至引发社会 风险。为此, 眼于保护存款人和广大金融 着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 , 本着早预警、早救助、早处置 、 早退出的原 应尽 陕建立健全市场化退出机制和风险 产价值高 ,可以弥补一部分坏资产的损失。 则, 【 文章 摘 要 】 倒闭银行还存在有价值的资产 ,一是牌照 , 处置 体系 。 金融市场构成一 国经济命脉 ,而金 二是网点 , 可以与不 良资产打包转让,通过 1 建立健全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法 融市场本身又存在 着系统性风 险 ,随着 金 融 机 构破 产 案 例 的增 多, 建 立 更加 程 转让使这些有 价值 的资产弥补其损失 ,总 律法规 金融机构市场退 出主要是采取解散 、 序化、市场化 、法制化的退 出机制 已是 之 ,凡是有价值的资产都要充分利用 。 () 3区别行政模式与司法模式。 行政模式 关闭、购并、破产等方式,实施条件、程序 大势所趋 ,而唯有有效的金 融机构市场 是法律规 商业银行法》下的处置 , 通常在法庭 都涉及众多法律关系和法律制度, 退 出机- 才 能斩 断 金 融危 机 的传 导 、遏 适用于 《 t 1 外解决, 如合并、出售、 重组等方式都是在法 范、法律关系、法律行为综合作用的系统 , 制 危 机 的扩 散 。本 文 将 对我 国银 行 业 金 律程序外完成的 ,它合去程序和实体上的保 所以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方式也就是法律为金 融机构市场退 出机制存 在的问题及对 策 融机构退 出市场提供的机制, 亦即金融机构 障,可能更高效,更能迅速地进行干预。 建议进行 分析。 2 从宏观角度选择市场退出方式 市场 退 出 的运行 性 法律 机 制 。 、要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机构市场退 有问题金融机构的市场退 出, 牵涉到债 2 【 关键词】 权人、债务人、股东和职员等多方面的利益 出模式 金 融 机 构 ;退 出机 制 ;风 险 预 警 ;危 机 从市场份额和经济体制需要等各方面 调整, 事关金融稳定和社会安定 , 因此在安排 救 助 机 制 国有商业银行特别是四大国有商业 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方式时, 既要考虑处置的 因素看, 效率和成本, 同时又要注意处理各方面利益 银行具有绝对优势,出于国家利益的考虑, 问题的提 出 对 国有银行将会 “ 淡化” ,国有银行的板块 自从 中银信、中农信、 海发行等事件以 关系 , 护金 融体 系 的 稳定性 。 维 而对于贫困地区 来, 金融机构市场退出问题就层出不穷 , 随着 在对有问题的金融机构处理的过程 中, 与份额本身已经形成优势。 些资不抵债的中小金融机构, 是仍然依靠 金融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及国家隐J担保逐 要依据其管理水平、 生 资产质量以及当地经济 渐弱化, 四家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经过股份制 发展对金融服务 的要求, 分门别类地加以规 财政资源、中央银行再贷款 、央行票据进行 救助,还是统一采取市场化做法,引入退市 改造和公开上市 , 以及具有独立市场主体地 范 处置 。 位的中小银行业金融机构快速发展 , 特别是 () 1规范或改制。对经营 情况基本正常 机制,还需要认真研究。并且 ,针对中小银 在清产核 行的种种 问题 ,也可以采取引入 战略投 资 当大批看好中国经济的外资金融机构进入中 或资不抵债程度较轻的金融机构 , 锁定损失 、 落实损失弥补措施 的基础上 , 者、实行区域联营、实施资产置换 、鼓励并 国市场时, 中国就需要全面开放的金融领域 资、 帮助其提高信贷 购、扩大经营范围等等手段加以解决。 来适应国际形势的发展。但与此同时, 金融 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 机构 的风险也会进一步增加 , 优胜劣汰的市 资产质量, 提高该机构的收贷忱 能力, 增强 3 建立有效 的风险预警和危机救助机制 特别是要尽快大面积地清除尚存的清 场机制将会使一部分不适应市场竞争的金融 对经济的支持能力。 生风险, 然后再抓紧建立与市场退 出机制 机构被淘汰。随着金融机构破产案例 的增 () 2收购或兼并。对有问题的金融机构 偿『 建立多部门综 救助失效、中央银行接管未达 相对应 的银行存款保险制度 , 多,建立更加程序化、市场化、法制化的退 在不可救助 、 缓释和化解系统性风险的机制。在 出机制已是大势所趋。 将对我国银行业金融 预期目的或接管期间未寻求到接收机构的情 合配合 、

我国中小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研究

我国中小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研究

我国中小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研究摘要:通过对我国中小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现状的研究,分析了我国中小金融机构退出的具体原因,退出的形式以及退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指出中小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需要在完善法律、改进政府行为、实施风险救助、建立预警机制和问责机制等各方面加以改进。

关键词:中小金融机构市场退出风险控制存款保险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914(2013)03-057-03近年来,我国加强了对金融机构的监管,以提高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能力。

对一部分出现支付危机或资不抵债,并且通过救助仍难以改观的中小金融机构实施市场退出,防止出现全局性、系统性的金融危机。

但从我国中小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实践来看,还没有建立起一个良好的市场退出机制,无法适应新形势的需要,问题的解决还有待于进一步的研究与实践。

本文试图在这方面进行粗浅的分析。

一、中小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含义及原因当中小金融机构已无资本清偿能力即资不抵债,资本充足率为零或为负数,存款支付严重困难,股东不愿意注资又无法向市场募集资本,难以从金融市场拆入资金,也无法从中央银行得到再贷款时就需要市场退出。

(一)中小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历史回顾上世纪90年代后期,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通过市场化方式使金融机构退出市场成为可能,至今已有大量中小金融机构由于各种原因通过各种方式推出了市场,部分情况见下表。

(二)中小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主要原因1.政策体制方面。

国有控股银行和中小银行在政策上存在差别待遇。

政策的不均衡及相关法规的不健全对中小银行的发展产生较大影响:(1)国家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四家国有控股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进行剥离,同时由国家财政注入资本金,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而中小金融机构不良贷款难以剥离,清收化险只能依靠自身努力。

(2)由于当前立法相对滞后,迄今为止与中小金融机构相关的“合作金融法”、“中小金融机构保险法”等一系列法规迟迟未能出台,权利和义务没有进行有效规范,导致中小金融机构业务开展难度大,在发生违规行为时不能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浅议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

浅议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
展 的必 然 要 求 , 也 是防 范 与化 解 系 统 性金 融 风 险 、 维 护 金 融
极 大 。金 融 业 是 高 风 险 行 业 , 金 融风 险突发性 强 , 波 及 面广 ,
危 害性 大 , 一旦 出现 风险 , 尤 其是 系统性 风险 , 便会 危 及经 济 发展 , 如 果调 控不 当 , 会 严 重 影 响我 国改革 开放 和 现代 化 建
农 村 经 济
浅议金融机构 市场退 出机制
刘 建 平
( 中 国人 民 银 行 太 原 中 心 支 行 , 山西 太原 0 3 0 0 0 2 )
摘要: 我 国金融 机构 市场 退 出机 制的 建立 经历 着一个逐 步探 索和 完善 的过程 , 在 此过程 中, 它在 维持社 会 经 济秩 序, 防 范金 融 风险等 方 面发挥 着较 大的作 用 。由 于金 融机 构 的社会 特 殊性 和金 融 业务 的 高度 关联 性 , 为 最 大限度 地 降低 处置 成本 , 合理 、 公 正地 向债权 人进 行 清偿 , 应根 据金 融机 构行业 特点 , 充 分利 用 司法 手段 和 相关 配套 机制 , 进 一 步 完善 金 融机 构的现 行 市场退 出机制 。为 此 , 建议相 关部 门加 快 对我 国高风 险金 融机 构 市 场退 出的 专 门立法 , 全面
证 金第 三方 存管制 度 , 从 根 本 上 杜 绝 了 挪 用 客 户 保 证 金 现 象
的发生 。
1 . 因行政 力量 有 限 , 行政 撤 销 清算 组 身 份不 够 明确 , 行 政 清算 接管 时 , 清 算 组 不 能 全 面 掌 控 被 撤 销金 融机 构 的账 册、 文件、 印章 , 不 能全 面 接管 其 资 产 , 尤 其 是对 涉 及犯 罪 的

中国创投机构数量、金融机构资管规模及创投市场项目退出情况

中国创投机构数量、金融机构资管规模及创投市场项目退出情况

中国创投机构数量、金融机构资管规模及创投市场项目退出情况我国颁发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创业投资机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定义创业风险投资是指向主要属于科技型的高成长性创业企业提供股权资本、并为其提供经营管理和咨询服务,以期在被投资企业发展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获取中长期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行为。

由此可以看出,创业风险投资着重于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是国家经济增长和科技进步的推动力。

2019年,中国创业投资机构数量持续扩张,专业的创投基金与管理机构合计2994家,较2018年增加194家,增幅6.9%。

其中,创投基金1916家,创投管理机构1078家随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兴起,越来越多的资本进入到创新创业领域中,风险投资的资本规模也迅速扩张,目前我国风险投资规模已经超越美国,成为世界第一,2019年全国创业投资管理资本总量达到9989.1亿元,较2018年增加810.1亿元,增幅为8.8%;基金平均管理资本规模为3.33亿元创投风投基金是一类资产管理产品,在资管行业中属于私募基金的子类别,是私募基金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创投风投基金的发展格局与私募基金的整体发展息息相关,金融资管的大环境对创投风投基金有着较大影响。

在过去的几年中,金融机构的资管规模逐年.上升,2014-2016年间整个资管行业发展迅速,管理规模从2014年的52.31万亿元增长至2016年的97.52万亿元,增长接近1倍。

2017-2018年间资管规模增长相对放缓,一年间仅增加了5000亿元,多类金融机构在2018年间甚至出现了管理规模的负增长的情况。

2019年资管总规模出现了下跌,较2018年减少了3.3万亿元人民币。

截至2019年底,中国金融机构资管总规模为107.76万亿元人民币。

银行理财资金仍占据着国内资管规模中的最大份额,占比达24.91%,而私募基金则首次超过券商资管规模,在当年占总规模的12.75%。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历史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历史分析

其 债权 债 务 由收购 方或 兼并 方 予 以承接 。 12 解 散 模式 。 解散 指金 融 机构 丧失 经营 能力 后 , . 根 据其 章程 规定 或 者 法 律 规 定 , 批 准 登 记 注 销金 经
融 机构 组织 的 模式 。
国 改 革 开 放 至 今 已有 2 5年 的 历 程 , 是 由 于 我 国 的 但
金 融 出 现 问 题 , 国 民 经 济 的 破 坏 是 致 命 的 。 亚 洲 对 金 融危 机 已经 给 新 兴 市 场 经 济 国 家 留 下 深 刻 的教
训 。 我 国 在 19 9 5年 以 前 一 直 对 于 金 融 机 构 给 予 积 极 的 保 护政 策 , 19 但 9 5年 以 后 , 况 发 生 了 较 大 变 情 化 。 自这 年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接 管 了 中 银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 国 人 民银 行 法 > < 业 银 行 法 >等 一 批 法 律 也 相 中 、商 应 出 台 。 及 了 有 关 金 融 机 构 市 场 退 出 的 一 些 原 则 提 性 规 定 。 近 年 来 , 国 人 民 银 行 对 部 分 管 理 差 、 险 中 风
严 重 的 金 融 机 构 。 行 了 依 法 接 管 、关 闭 或 破 产 处 进 理 。 但 由 于 我 们 尚 没 有 健 全 的 市 场 退 出 制 度 与 之 相
大 的 金 融 机 构 采 取 了重 组 、 资 、 权 转 股 权 等 措 施 注 债
营 活 动 , 其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算 , 终 取 消 其 法 人 主 对 最 体 资 格 的 模 式 。 金 融 机 构 被 宣 布 关 闭 后 到 办 理 注 销 登 记 前 , 法 人 地 位 存 续 , 其 权 利 能 力 和 行 为 能 力 其 但

对建立健全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的思考

对建立健全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的思考
收 稿 日期 :o 8 l — 8 20 一 2 2
为退 出市场的金融机 构支付 了大量资金 。
时 至 19 9 8年 , 国人 民银 行关 闭 了 中 国新 技 术 创 业 中 投资公司 . 求 “ 要 以市 场 的方 式 ” 出 。这 里所 说 的 “ 市 退 以 场 的方 式 ” 出 , 退 就是 要 按 “ 投 资 , 受 益 , 承 担 风 险 ” 谁 谁 谁 由 国家 替 金 融 机 构 承 担损 失 。这 样 ,市 场 退 出 被 正 式提
出 。随 后 。 为整 顿规 范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 范 和化 解 金融 防
由 而 到经济建设 方面来 的时候 , 加快经济发展是人 心所 向 , 而 的 市 场 原 则 , 投 资者 自己承 担 经 营 失 败 的 损 失 , 不是
风险 , 一些 城市信用社 、 托投资公 司 、 信 租赁公司和个别
20 0 9年 第 3期 总第 2 4期 4
南德
NO. 2 9 3. 00 Se ilNo2 ra .4
HAI NAN NANCE FI
对建 立健全我 国金 融机 构 市场 退 出 制 的思考 机
赵 华 伟 : 小红 李
(. 西省 社 会 科 学院 , 西 南 昌 30 7 ;. 昌工程 学 院 , 西 南 昌 3 0 9 ) 1江 江 3 0 7 2南 江 3 0 9

当 时 金 融 监 管 刚 刚起 步 . 管 法 规 不 健 全 . 管 权 力 不 到 监 监 位 , 管 目标 与 监 管 手 段 不 匹 配 , 监 只批 准 人 、 视 监 管 的 忽 现象较为严重。 果是 , 结 一方 面 出现 了名 目繁 多 的 金 融机 构 , 一 方 面 监 管跟 不上 , 以后 出现 风 险 埋 下伏 笔 。【 另 为 ¨ 2 纪9 0世 0年 代 中后 期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已开 始 对 存 在 严 重 经 营 风 险 的金 融机 构 实 施 整 顿 。 9 5年 接 管 了 中 19

我国中小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刍议

我国中小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刍议
( 三 )市场退 出方式较 单一 行政关闭 、业务 托管是我 国针对 中小构对金融环境 、经济环境 的反映十分敏锐 , 从 当前的情况来 看, 我 国的宏观经济环境还不是十分稳定 ,周期性的经济波动还 比较普 遍, 在这样的情况下 ,中小金融机构的经营与决策的风险就增大 ,为了 更好地 与大型金融机构进行竞争 ,其往往会别 出心裁、力求创新 ,为此
小金融机构受到的地方政府的干预比较 多,其往往将 中小银行看作 是 自 身的资金 中 转 “ 机构” , 靠着政府的权威要求银行提供资金 ,而地方政府
的工程往往是 “ 形象工程” ,这样 就使得资金 的回收面临着很大的问题 ,
难以保 障中小金融机构的经济效益。
( 三 )法律体 系不健全
二 、我 国中小金融机构市场退 出机制存 在的问题
分析了中小金融机构市场退 出的原因,我们就能更好地 了解对其市
场退 出进行规范的重要性 ,然而当前的 中小金融机构市场退 出机制 主要 存在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
( 一 )缺 乏 明确 的指 导 法律
于中小金融机构的影响 日 益显著 ,为了更好地建立一个竞争有序的金融
我国中小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刍议
李 俊
华 中科技 大学文华学院经济管理 学部
湖北
武汉
4 3 0 0 7 4
【 摘 要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 ,我 国的金融市场也展现 出新的生机 ,然 而相应的金融风险也越来越 大,故 而我 国对金融机 构的监 管逐渐加强 中 小金 融机构 市场退 出关 系到全局性的金 融环境 , 为此应该加强在这方面的研究。本文主要分析 了中小金 融机构 市场退 出的 因素 , 分 析了中小金 融机 构 市场退出机制存在 的问题 ,在此基础上提 出了中小金 融机构 市场退出机制 的完善策略 ,希望能够对 中小金 融市场退出机制 的发展有所 帮助 。 【 关键词 】中小金 融机构 市场退 出机制 原 因 问题 策略 中图分类号:F 8 3 1 . 5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 0 0 9 — 4 0 6 7 ( 2 0 1 3 ) 2 3 . 2 1 0 — 0 2 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正在逐步完善 ,市场化运作 、优胜劣汰法则对

论建立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问题

论建立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问题

论建立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问题
随着我国金融行业的不断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在这个过程中,一些金融机构可能面临市场退出的问题。

因此,建立一个有效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原因。

一些金融机构可能由于经营不善或者市场变化等原因,出现了亏损或者资不抵债的情况。

此时,金融机构需要退出市场,以避免对金融市场的稳定性造成不良影响。

其次,建立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的目的是保护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和投资者的权益。

在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的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一系列问题,比如资产清算、债务追偿等。

如果没有有效的退出机制,这些问题可能会对金融市场和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最后,建立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

比如,建立清算基金,为金融机构退出市场提供资金支持;建立专门的机构,负责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的管理和协调;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保护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的合法权益等。

综上所述,建立一个有效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对于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和投资者的权益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这方面的研究和实践,不断完善退出机制,为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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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现状与特点金融机构市场退出作为一项政策性、法律性、外部性很强的准市场行为,在市场退出过程中,涉及众多利益主体,对相关存款人、债权人、债务人乃至整个金融市场都有很大影响。

因此,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实施客观上要求有续密的法律体系作为支撑。

应当说,我国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在一定程度上还是有法可依的,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方式和条件进行了一些初步的制度安排。

法律类文件主要包括:《市场退出法》(2006年)、《民事诉讼法》(1991年)、《公司法》(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以下简称《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年)、《商业银行法》(2003年)、《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3年)、《保险法》(1995)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3(2005)。

行政法规类文件主要有《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1999年)、《金融机构撤销条例》(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2002年)。

部门规章类文件主要包括《防范和处置金融机构支付风险暂行办法》(1998年)、《夺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4年)。

司法解释类文件主要包括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市场退出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

上述法律初步构成了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法律制度。

由于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涉及一国金融乃至社会稳定,所以各国对金融机构市场退出都慎之又慎。

在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实践中,监管当局为避免市场退出对经济秩序造成冲击,会尽量避免金融机构进入市场退出程序,所以在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立法与实践中接管、重组、停业整顿及并购就成为我国合融机构市场退出的主要方式。

下面我们将分市场退出程序启动、市场退出预防、行政撤销及市场退出清算等几个阶段对其进行具体阐述。

(一)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程序的启动和启动标准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启动程序主要包括市场退出申请主体以及市场退出申请标准。

依据新《市场退出法》第134条,既规定了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申请主体,也明确了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申请标准。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本法第2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市场退出清算的申请。

”这就确立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申请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主体地位。

实际上,从法条的表述看,并没有排除金融机构本身及其债权人依法提出市场退出申请的权力。

同时,根据《市场退出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这就说明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标准与一般商事企业没有区别。

(二)金融机构市场退出预防措施为避免淘汰率过高造成的金融秩序的动荡、社会经济的失衡以及社会资源的浪费,法律必然要在市场退出前设置一些措施。

而市场退出预防正是顺应这一要求而产生的制度。

目前,我国的法律制度对金融机构市场退出预防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

1.接管金融机构接管是指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授权,对经营管理严重失误或有违法违规行为,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并具有挽救价值的金融机构,组织实施旨在恢复其经营能力及信用秩序的司法重整程序。

我国《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对此均有涉及接管制度的规定。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38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对该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接管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商业银行法》第64条规定,商业银行已经或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

《证券法》第153条、《保险法》第115条以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都涉及对危机金融机构的接管规定。

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对中银信托投资公司的接管事件,既是我国金融机构的首例接管案例,也标志着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正式开启。

当时,由于中银信托投资公司存在违法经营、经营管理混乱、资产质量差等问题,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对中银信托投资公司实行为期一年的接管。

从接管开始之日起,由接管组行使中银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力。

被接管的中银信托投资公司的债务不因接管而变化。

2.托管在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实践中,托管是近来证券公司危机处理中使用最多的一种手段,其基本内涵是由受托公司组织成立的托管经营组行使公司经营管理权,证券交易等业务正常进行。

除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外所有债务停止支付,由受托公司负责进行登记、确认。

托管起初也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直到2005年修订《证券法》第153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登记、托管和结算的原始凭证,重要原始凭证的保存期不少于二十年。

但是,对于托管关系的法律性质、受托公司的地位,以及各方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义务等,《证券法》并未作出明晰的界定。

虽然2005年《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指引(试行)》第2条规定,对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进行了界定,但是仍然没有对作为一种危机金融机构处置方式之一的托管进行清晰的规定。

通过托管而对危机金融机构进行处理较近的一个例子是2004年10月22日,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委托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对辽宁省证券托管经营。

3.机构重组金融机构重组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健康银行之间为追求规模经济和效益而进行的重组,主要由市场主导,按《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程序进行;另一种则成为对危机金融机构的救济手段,是指为帮助陷入危机的金融机构恢复经营或促使其平稳退市,在金融机监管机构的干预下,根据相关法律进行企业产权结构的完善与创新,并清理金融机构的损失,恢复其金融功能的过程。

本文所讨论的重组是指后者。

在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法中对重组的规定主要是体现在《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38条,该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对该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机构重组,机构重组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1999年3月18日,中国光大银行兼并了中国投资银行,并接受了其债权、债务和同城营业网点,走出了我国银行业按照市场原则进行资产重组的第一步,而中国投资银行因为被兼并,而退出银行业市场,在这次重组中,国家开发银行、光大银行和中国投资银行各取所需,实现了资源配置的优化,可以说是重组中的经典案例。

4.停业整顿停业整顿是由金融监管当局作出的责令金融机构停止营业并按监管要求进行整改的行政处罚措施。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44、第45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违反规定行为,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商业银行法》第74、第75、第76、第77条规定商业银行违反规定行为、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保险法》第109、第110、第111、第112条,《证券法》第153、第154条,《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8、第9、第11、第12、第15、第16、第19条也对整顿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

一般来说,整顿是接管的前奏,如果整顿失败则很可能进入接管程序。

如《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60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管理混乱,经营陷入困境的,由监管部门责令该公司采取措施进行整顿或者重组,并建议撤换高级管理人员;监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其实行接管。

对金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信信托)的处理就是采取停业整顿的措施的一个例子。

出于金信信托违规经营和经营不善,造成较大损失,2005年12月,中国银监会委托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金信信托停业整顿工作织具体负责停业整顿工作。

停业整顿工作组行使公司的管理职权,处理与该公司有关的未了结业务,并追索债权,依法保全并清理公司资产,管理信托财产,进行信托权益和其他权益登记,按国家规定依法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同时,停业整顿期间,该公司停止新办业务,停止债务的支付。

5.并购《商业银行法》第68条规定,接管期限届满前,商业银行被合并的,接管终止。

《防范和处置金融机构支付风险暂行办法》第25条规定,对于支付危机严重、资不抵债、拯救无望且资产负债规模较小的金融机构,可允许有关金融机构自愿兼并或收购。

在实践中,广东发展银行对中银信托投资公司的收购即是很成功的案例,既避免了中银信托投资公司市场退出而产生的社会负面影响,又使广东发展银行业务突破了地域限制。

但海南发展银行兼并28家有问题的城市信用社、托管5家被关闭的信用社不仅没有成功,反而导致海南发展银行自身经营恶化,出现储户挤兑.被迫关闭。

(三)金融机构撤销措施撤销(关闭)金融机构本来是由金融监管当局行使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其目的是惩戒金融机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撤销”与“关闭”尽管名称不同,但实质内容一致。

因此,本文对“撤销”与“关闭”不做区分。

从法条上来看,《商业银行法》第70条规定,商业银行因吊销经营许可证被撤销的,银监会应当依法及时组织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清偿计划及时偿还存款本金及利息。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39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银监会有权予以撤销。

《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第5条规定,金融机构有违法违规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应当依法撤销。

另外,《证券法》第211、第219条,《保险法》第86条都有对撤销(关闭)事项的相关规定。

从实践操作来看,我国对金融机构、尤其是对证券公司的强制清算主要是以行政撤销(关闭)清算的形式加以解决,而撤销清算的主要依据就是2001年国务院颁布的《金融机构撤销条例》。

例如,1998年,海南发展银行因为兼并了28家有问题的城市信用社、托管5家被关闭的信用社而导致自身经营悲化,出现储户挤兑。

1998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决定撤销海南发展银行,由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组成清算组,对其进行关闭清算,同时指定中国工商银行托管其债权债务,对境内居民个人储蓄存款保证支付,其余债务待组织清算后偿付。

海南发展银行因此退出市场。

(四)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清算所谓“清算”这种程序由市场退出法调整,一般规定由公共机构(通常是由法院为此目的指定某人代行此事,但不一定总是这样)掌管债务人的资产,以便终止债务人的商业活动,把非货币性资产转变为货币形式,然后再按比例把资产出售或变现后的收益分给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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