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经理人管理暂行办法
职业经理人管理办法

XX有限公司职业经理人管理办法为落实《XX国有企业深化改革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0-2022年)》,完善公司领导人员分类分层管理制度,充分激发经理层成员内生动力,根据中共XX国资委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行市属国有企业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的通知》(XX党发〔2021〕24号)文件规定,结合XX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各项决策部署,深化国有企业人事制度改革,探索建立市场化选人用人机制,通过选聘市场化、管理契约化、监管规范化逐步建立健全职业经理人聘用机制。
第二条取消公司经营层管理人员上级任命等方式,全面实行企业职业经理人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经理人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职业经理人管理和选聘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党管干部和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相结合原则;(二)坚持选聘标准为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的原则;- 1 -(三)坚持选聘市场化、管理契约化、薪酬差异化、退出市场化的管理原则;(四)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五)坚持权利与责任义务统一、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原则;(六)坚持重品行、重能力、重实绩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第五条公司党支部充分发挥其在国有企业选人用人工作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管标准、管程序、管考察、管推荐、管监督,保证党支部对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权和重要干部的管理权,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的选任标准。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充分发挥其在国有企业选人用人工作中的决策作用,保证董事会依法对企业经营管理者的选人、用人、管理、考核权,严格执行职业经理人相关制度。
第三章选聘条件第七条职业经理人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认真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二)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须的专业知识。
最新职业经理人管理暂行办法2

职业经理人管理暂行办法2 (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优秀版资料,欢迎下载)职业经理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关于推进金融产业市场化改革发展的有关要求,加强公司职业化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建立“责权明晰、奖惩分明、特点突出、流动有序"的职业经理人管理模式,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之职业经理人是指公司系统通过市场化机制选聘和管理的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专职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等企业经营班子成员和企业总师助理、内设事业部制经营部门负责人、省级分支机构经营班子成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所属下列单位:(一)市场化业务所占比例较高的;(二)确立市场化改革发展方向的;(三)其他因工作需要的。
第四条职业经理人选聘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党管人才原则;(二)股权管理和人事管理相统一的原则;(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四)权利与责任义务统一、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的原则;(五)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的原则;(六)分级分层管理的原则;(七)契约化管理原则。
第二章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第五条公司系统职业经理人分为高级职业经理人和中级职业经理人。
高级职业经理人包括企业专职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等企业经营班子成员。
中级职业经理人包括企业总师助理、内设事业部制经营部门负责人和省级分支机构经营班子成员等。
第六条公司人力资源部在公司党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开展公司系统高级职业经理人的选聘和管理工作,参与和指导各单位开展中级职业经理人的选聘和管理相关工作。
各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公司人力资源部要求,协助开展高级职业经理人选聘和管理相关工作,并根据本级党组(党委)的安排,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中级职业经理人的选聘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公司和各单位经营考核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参与开展经济目标责任制考核相关工作。
XX公司职业经理人选聘与管理暂行办法

XX公司职业经理人选聘与管理暂行办法本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 XX公司(以下简称“雇主”)与职业经理人(以下简称“经理人”)就经理人的选聘及其在公司中的管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1. 雇佣条件1.1 雇佣期限:本协议有效期为从经理人正式加入公司之日起至双方书面终止之日止。
1.2 职务:经理人被聘为XX部门经理,直接向雇主报告和负责。
1.3 工作内容:经理人应根据雇主的需求和指导,负责制定部门的战略和目标,并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部门内的相关工作。
2. 薪酬和福利待遇2.1 薪酬:经理人将根据其在公司所承担的职责和业绩,享受相应薪酬,并按照公司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2.2 福利待遇:经理人将享受公司正式员工应有的福利待遇,包括但不限于社保、公积金和年假等。
3. 工作时间和地点3.1 工作时间:经理人应按照公司制定的工作时间表执行,根据具体工作需要,可能需要加班或调整工作时间。
3.2 工作地点:经理人的工作地点为公司指定的办公地点,如有需要,可能需要出差或到其他地点开展业务。
4. 保密义务4.1 经理人承诺对于获得的所有与雇主业务相关的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4.2 经理人不得擅自使用或向第三方披露雇主的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资料、生产技术和公司财务数据等。
5. 终止与解除5.1 经理人如有以下情况之一,雇主有权解除本协议,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违反守信义务,泄露公司商业秘密;•不履行或恶意违反本协议的其他义务;•在职期间被判定犯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
5.2 经理人如有辞职意愿,应提前向雇主提出书面通知,并在通知期限届满后终止与雇主的合同关系。
6. 其他条款6.1 本协议不得转让。
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6.2 本协议的有效性、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等事项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和法规。
6.3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通过书面形式进行。
职业经理人管理暂行办法三篇

职业经理人管理暂行办法三篇篇一:职业经理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关于推进金融产业市场化改革发展的有关要求,加强公司职业化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建立“责权明晰、奖惩分明、特点突出、流动有序”的职业经理人管理模式,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之职业经理人是指公司系统通过市场化机制选聘和管理的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专职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等企业经营班子成员和企业总师助理、内设事业部制经营部门负责人、省级分支机构经营班子成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所属下列单位:(一)市场化业务所占比例较高的;(二)确立市场化改革发展方向的;(三)其他因工作需要的。
第四条职业经理人选聘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党管人才原则;(二)股权管理和人事管理相统一的原则;(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四)权利与责任义务统一、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的原则;(五)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的原则;(六)分级分层管理的原则;(七)契约化管理原则。
第二章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第五条公司系统职业经理人分为高级职业经理人和中级职业经理人。
高级职业经理人包括企业专职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等企业经营班子成员。
中级职业经理人包括企业总师助理、内设事业部制经营部门负责人和省级分支机构经营班子成员等。
第六条公司人力资源部在公司党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开展公司系统高级职业经理人的选聘和管理工作,参与和指导各单位开展中级职业经理人的选聘和管理相关工作。
各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公司人力资源部要求,协助开展高级职业经理人选聘和管理相关工作,并根据本级党组(党委)的安排,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中级职业经理人的选聘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公司和各单位经营考核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参与开展经济目标责任制考核相关工作。
第八条公司和各单位审计、纪检、监察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参与开展有关纪律监督工作。
职业经理人管理办法

职业经理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三项制度改革发展的需要, 加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职业化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 建立“责权明晰、奖惩分明、特点突出、流动有序”的职业经理人管理模式, 根据《公司法》、《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权属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经理人是指公司董事会通过市场化选聘, 择优聘用在公司担任经营管理层的人员, 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及副总经理等公司领导班子成员。
第四条职业经理人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出资人认可, 公司认可;(二)公开、择优、德才兼备;(三)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与独立履行职责相统一;(四)权利与责任相统一, 激励和约束并重;(五)依法履职, 规范管理;(六)市场化选聘、契约化管理、差异化薪酬、市场化退出。
第二章任职条件第五条担任职业经理人的基本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 遵纪守法, 诚信勤勉, 职业信誉良好;(二)熟悉企业经营管理, 了解任职企业主营业务, 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三)具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风险防范能力、识人用人能力和开拓创新能力;(四)具有5年以上企业管理、市场营销、资本运营、公司治理、科研开发、人力资源管理等某一方面的专业工作经验, 或具有与履行经营管理职责要求相关的法律、金融等某一方面的专长, 且履行职责记录良好;(五)一般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的高级以上职称或担任大中型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资历;(六)身体健康, 有足够的时间、精力履行职责。
第六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企业的职业经理人:(一)直系亲属2年内曾在公司或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担任中层及以上职务的人员;(二)2年内曾与公司有直接商业交往的人员;(三)曾在与公司有竞争或潜在竞争关系的公司任职的人员;(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限制担任职业经理人的其他人员。
XX公司职业经理人选聘与管理暂行办法

XX有限公司职业经理人选聘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不断深化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人事制度改革,探索建立市场化选人用人机制,建立规范、科学的职业经理人管理模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16〕46号)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经理人指按照管理权限通过市场化选聘、契约化管理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包括经省委组织部、省国资委授权,由公司通过市场化招聘的公司经营班子成员,公司总监、部门负责人、所属企业经营班子成员等经营管理人员。
第三条职业经理人选聘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德才兼备、五湖四海、竞争择优原则;(三)市场化选聘和契约化管理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公司及所属企业。
所属企业按照管理权限,结合企业实际,可将企业发展需要的关键人才纳入选聘范围。
第二章管理体制和职责分工第五条公司总监、部门负责人、所属企业经营班子成员或同职级的职业经理人的选聘方案按照管理权限由公司党总支部负责研究、制定,招聘结果报集团党委审定通过。
其他层级的职业经理人的选聘方案由所属企业党组织负责研究、制定,并将选聘方案提交公司党总支部审核后实施,招聘结果报集团党委备案。
第六条公司党政综合管理部负责职业经理人聘任、考核和管理的日常协调和组织实施工作。
第七条公司党总支部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其在选人用人工作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严格把好职业经理人的政治关、品行关、廉洁关;负责监督职业经理人的履职行为,确保企业决策部署及其执行过程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第八条审计风控部门负责做好职业经理人的合同审核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职业经理人遵纪守法鉴定和职业经理人选聘过程中的监督工作。
第三章选聘条件第九条职业经理人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较好的政治素质。
煤炭行业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组织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一:煤炭行业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组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切实搞好煤炭行业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的组织工作,加强认证管理,保证认证质量,规范认证程序,确保认证权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煤炭行业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工作,在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的领导下,实行统一组织、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认证和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考培分离的原则。
第三条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全国煤炭行业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工作的推动、组织、指导、协调与监督。
(二)组建全国煤炭行业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管理委员会和专家委员会。
(三)成立全国煤炭行业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行业认证管理办公室”),全面负责资格认证的日常工作。
(四)颁布煤炭行业职业经理人执业资格条件和资格认证的各项工作制度。
(五)定期发布全行业各等级职业经理人认证公告。
第四条全国煤炭行业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行业认证管理委员会”)是全国煤炭行业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工作的领导机构,由煤炭行业各级领导、专家、学者和知名企业家组成。
其主要职责是:(一)全面领导全国煤炭行业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以下简称“资格认证”)工作。
(二)决定资格认证组织机构的设立和主要负责人的任职。
(三)决定资格认证中长期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审定煤炭行业职业经理人执业资格条件体系。
(五)审定资格认证有关管理和工作制度。
(六)决定资格认证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第五条全国煤炭行业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行业认证专家委员会”)接受行业认证管理委员会的领导,由理论功底扎实、实践经验丰富的专家组成。
分设标准、培训和考评等三个专业委员会。
(一)标准专家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l、负责制定煤炭职业经理人执业资格条件的设计方案。
2、指导并参与煤炭职业经理人执业资格条件的制订。
3、负责资格认证工作文件和执业资格条件的调研与修订。
4、监督煤炭行业职业经理人执业资格条件的贯彻执行。
XX公司职业经理人选聘与管理暂行办法

XX有限公司职业经理人选聘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不断深化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人事制度改革,探索建立市场化选人用人机制,建立规范、科学的职业经理人管理模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16〕46号)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经理人指按照管理权限通过市场化选聘、契约化管理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包括经省委组织部、省国资委授权,由公司通过市场化招聘的公司经营班子成员,公司总监、部门负责人、所属企业经营班子成员等经营管理人员。
第三条职业经理人选聘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德才兼备、五湖四海、竞争择优原则;(三)市场化选聘和契约化管理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公司及所属企业。
所属企业按照管理权限,结合企业实际,可将企业发展需要的关键人才纳入选聘范围。
第二章管理体制和职责分工第五条公司总监、部门负责人、所属企业经营班子成员或同职级的职业经理人的选聘方案按照管理权限由公司党总支部负责研究、制定,招聘结果报集团党委审定通过。
其他层级的职业经理人的选聘方案由所属企业党组织负责研究、制定,并将选聘方案提交公司党总支部审核后实施,招聘结果报集团党委备案。
第六条公司党政综合管理部负责职业经理人聘任、考核和管理的日常协调和组织实施工作。
第七条公司党总支部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其在选人用人工作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严格把好职业经理人的政治关、品行关、廉洁关;负责监督职业经理人的履职行为,确保企业决策部署及其执行过程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第八条审计风控部门负责做好职业经理人的合同审核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职业经理人遵纪守法鉴定和职业经理人选聘过程中的监督工作。
第三章选聘条件第九条职业经理人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较好的政治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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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经理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关于推进金融产业市场化改革发展的有关要求,加强公司职业化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建立“责权明晰、奖惩分明、特点突出、流动有序”的职业经理人管理模式,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之职业经理人就是指公司系统通过市场化机制选聘与管理的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专职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等企业经营班子成员与企业总师助理、内设事业部制经营部门负责人、省级分支机构经营班子成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所属下列单位:(一)市场化业务所占比例较高的;(二)确立市场化改革发展方向的;(三)其她因工作需要的。
第四条职业经理人选聘与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党管人才原则;(二)股权管理与人事管理相统一的原则;(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四)权利与责任义务统一、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的原则;(五)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的原则;(六)分级分层管理的原则;(七)契约化管理原则。
第二章管理权限与职责分工第五条公司系统职业经理人分为高级职业经理人与中级职业经理人。
高级职业经理人包括企业专职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等企业经营班子成员。
中级职业经理人包括企业总师助理、内设事业部制经营部门负责人与省级分支机构经营班子成员等。
第六条公司人力资源部在公司党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开展公司系统高级职业经理人的选聘与管理工作,参与与指导各单位开展中级职业经理人的选聘与管理相关工作。
各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公司人力资源部要求,协助开展高级职业经理人选聘与管理相关工作,并根据本级党组(党委)的安排,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中级职业经理人的选聘与管理工作。
第七条公司与各单位经营考核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参与开展经济目标责任制考核相关工作。
第八条公司与各单位审计、纪检、监察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参与开展有关纪律监督工作。
第三章职数与任期第九条公司根据精干高效、结构合理与运转协调的原则,科学合理的设置职业经理人职数。
高级职业经理人职数设置与经营班子职数相同,经营班子一般均由高级职业经理人组成。
根据工作需要,也可对部分经营班子岗位实行职业经理人制度,具体经公司党组研究后确定。
中级职业经理人职数设置由各单位党组(党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具体意见,上报公司党组研究后确定。
第十条职业经理人实行聘任制,每届聘任期限不超过三年。
中途补充聘任的,任期至本届经营班子届满。
任期届满,根据考核结果,经党组(党委)研究决定就是否续聘,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任免手续。
第十一条初次聘任为职业经理人的,设立一年的试聘期。
试聘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正式聘用;考核不合格的,解除聘用。
第十二条职业经理人一般不得在其她企业或社会团体兼职。
因工作原因或特殊情况需要的,经公司党组批准后确定。
第四章选任条件第十三条职业经理人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较好的政治素质。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认同集团公司与公司发展理念与发展模式,具有强烈的事业心与责任感,认真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与社会责任;(二)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须的专业知识。
熟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与相关行业、专业情况,有较为丰富的管理经验与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经营管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处理复杂问题与突发事件的能力,开拓创新精神、市场竞争意识强;(三)具有较突出的经营业绩。
忠实履行岗位职责,全面出色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与生产、经营、管理目标,在同类岗位上取得优良的工作业绩;(四)具有较好的职业素养。
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团结合作,廉洁从业,作风形象与职业信誉好;(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与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素质。
第十四条职业经理人应当具备下列任职资格:(一)具有八年及以上同类企业相关专业工作经历;(二)具有同层级岗位任职经历,或在下一级别岗位上任职达到三年以上;(三)具有相关金融行业从业资格证书;(四)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五)一般年龄不超过男50周岁、女45周岁。
第十五条特别优秀的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不受上述第十四条规定的任职资格限制。
第十六条凡具有违反《中华人民共与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国有资产法》与集团公司有关管理规定情形的,或具有违反有关党纪、政纪规定行为的,不得聘任为职业经理人。
第五章选任方式第十七条选聘职业经理人,主要采取公开招聘方式进行,也可采取委托人才中介机构推荐的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公开招聘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面向集团公司内外公布招聘职位、岗位职责、任职条件及有关要求;(二)报名与资格审查;(三)组织考试,包括笔试与面试;(四)根据测试结果确定考察对象;(五)组织考察或通过其她适当方式了解人选情况;(六)征求有关方面意见;(七)党组(党委)会讨论决定聘任人选;(八)按照集团公司与资本控股公司有关规定履行备案程序;(九)依照法律与有关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第十九条对于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短缺专业人才等,可采取委托人才中介机构推荐的方式进行选聘。
一般应经过下列基本程序:(一)确定岗位职责、任职条件、薪酬待遇及有关要求;(二)确定人才中介机构,并与其签订委托协议;(三)对人才中介机构推荐的人选进行面试;(四)通过适当方式了解人选的有关情况;(五)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任用建议;(六)党组(党委)会讨论决定;(七)按照集团公司与资本控股公司有关规定履行备案程序;(八)依照法律与有关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第二十条集团公司系统内在职人员可平等参与职业经理人的公开招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任。
第二十一条集团公司系统内在职人员被聘任为职业经理人的,须与原单位解除人事行政关系与劳动合同关系。
第六章组织考察与决定任用第二十二条公开招聘职业经理人,应按照管理权限组成考察组,对确定的考察对象进行考察,全面考察其素质、能力、业绩与廉洁从业情况。
第二十三条组织考察工作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牵头组成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二)考察组与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相关领导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三)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与档案、专项调查以及与考察对象领导、同事与下属个别谈话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四)考察时应征求所在单位人力资源与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五)形成考察报告与考察材料,报党组(党委)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考察组应由两名及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成员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熟悉组织人事或有关业务工作的人员担任。
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与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二十五条组织考察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
考察组成员应在考察材料上署名。
考察材料必须真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下列情况:(一)自然情况与主要经历;(二)素质、能力、业绩及廉洁从业情况与主要特长;(三)主要缺点与不足。
第二十六条聘任职业经理人,应当由党组(党委)会集体讨论作出任用决定,并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履行任前或任后备案程序。
第二十七条按照规定需要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的,由相关单位负责履行有关程序。
第二十八条对决定聘任的职业经理人,按照管理权限,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开展任前谈话与廉洁从业诫勉谈话。
任前谈话由党政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进行;廉洁从业诫勉谈话由纪检组长(纪委书记)主持进行。
第二十九条职业经理人的任职时间一般自发文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条职业经理人应自任职之日起签订《劳动合同书》与《岗位协议书》,约定聘任岗位、聘任期限、目标任务、劳动报酬与考核激励等各项权利义务。
第七章考核评价第三十一条职业经理人考核评价采取定量为主、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综合运用总结述职、业绩评定、调查核实、民主测评与综合分析等方法,做到实事求就是、客观公正。
第三十二条职业经理人考核评价按照管理权限实行分层分级考核。
(一)高级职业经理人的考核评价由公司进行。
(二)中级职业经理人考核评价由各单位拟定考核办法与方案,报公司党组审定后实施,考核结束后,相关考核结果应上报公司备案。
第三十三条高级职业经理人考核评价分为经营管理指标考核与能力素质评价两个方面,实行年度考评与任期考评相结合。
年度考评一般在每年年底至次年年初进行,任期考评一般与第三年度考评合并进行。
第三十四条高级职业经理人应与公司签订年度与任期《绩效目标责任书》,确定考评周期内的绩效目标与激励约束规则,并作为考核评价的主要依据。
《绩效目标责任书》一经签订,一般不再做重大修改与调整。
特殊情况,经协商确定。
第三十五条高级职业经理人经营管理指标考核遵循效益优先、注重质量与量化考核的原则,侧重考核经济指标与管理任务完成情况。
经营班子主要负责人经营管理指标考核成绩按照所在单位年度考核成绩确定;其她高级职业经理人根据个人承担的经济指标与管理任务完成情况确定考核成绩。
第三十六条高级职业经理人素质能力评价遵循德才兼备与定性考核原则,侧重考核思想政治素质、廉洁自律、工作能力、工作实绩与工作作风等个人综合能力素质。
素质能力评价采用360度综合测评的考核方法,由被考核对象的上级、同级与下级及服务对象等进行测评打分。
第三十七条高级职业经理人任期考核评价侧重对任期内资产保值增值、企业经营发展质量与效益等方面的综合评价,考核成绩由任期内各年度经营管理考核成绩加权汇总计算得出,权重分布为30%、30%与40%。
第三十八条高级职业经理人考核成绩等级评定。
(一)经营管理指标考核等级分为A、B、C、D、E四个等级。
考核成绩为90分及以上的,为A级;80-89分的,为B 级;70-79分的,为C级;60-69分的,为D级;低于60分的,为E 级。
(二)素质能力评价考核等级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
考核成绩为90分及以上的,为优秀;75-89分的,为称职;60-74分的,为基本称职;低于60分的,为不称职。
第三十九条考核评价结果与高级职业经理人的年度奖罚兑现相挂钩,并作为重要依据应用于高级职业经理人的管理与使用工作。
(一)经营管理指标考核结果与年度绩效年薪挂钩。
考核等级为E的,绩效年薪系数为0;考核等级为D的,绩效年薪系数为0、6-0、8;考核等级为C的,绩效年薪系数为0、8-1;考核等级为B的,绩效年薪系数为1-1、1;考核等级为A的,绩效年薪系数为1、1-1、2。
(二)素质能力考核结果与任用与奖惩相挂钩。
考核结果为“良好”及以上的,可以继续聘用;考核结果为“一般”的,进行诫勉谈话;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或连续两年考核结果均为“一般”的,以及连续三年考核结果在经营班子中均居于末位的,解除聘用关系。
第八章薪酬激励第四十条职业经理人实行年薪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