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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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复函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1990.04.02
•【文号】[1990]法经函字第11号
•【施行日期】1990.04.02
•【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债权综合规定,管辖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复函(1990年4月2日(1990)法经函字第11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经高法字(1990)第35号报告收悉。

经研究,现对该借款合同纠纷案管辖问题答复如下:
一、该借款合同的签订地在北京,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借款合同纠纷案有管辖权。

中信贸易公司给付贷款的方式是自带信汇和电汇,借款合同的履行地应在收款方贸易中心所在地连云港市。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借款合同纠纷案也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之间的委托合同与借款合同本身虽属两个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其诉讼标的也不相同,但两者之间有着事实上的联系。

委托合同的存在是借款合同产生的原因,借款合同的签订是为了保证委托合同的履行。

该两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符合合并审理的条件。

而且贸易中心起诉在先,起诉状的内容亦涉及两个法律关系。

两案合并审理,既便于法院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又可以减少当事人不必要
的讼累。

三、现连云港中院已作出合并审理判决,中信贸易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中院不应再对借款合同纠纷进行实体审理。

中信公司对借款合同纠纷的诉讼请求,应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由该院在二审中一并审理。

此复。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申请人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被申请人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申请人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被申请人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申请人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被申请人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一条申请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事实依据a. 基本事实① 本案涉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根据相关协议发生了借贷关系,后因借款未能按时偿还,导致双方产生争议。

② 申请人认为,本案的管辖权应由特定法院来裁定,而非由被申请人选择的法院管辖。

③ 本案借款合同明确规定了争议解决条款,但双方对于该条款的理解和适用有所分歧,尤其是对于管辖法院的选择问题。

④ 申请人认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和合同条款,合同纠纷应在申请人所在地区法院处理,而非被申请人选择的法院。

b. 合同管辖权条款的争议① 在合同签订时,双方未能明确约定管辖法院的具体位置,导致在实际操作中产生争议。

② 根据合同争议条款,若未能明确约定管辖法院,应依照适用法律规定由双方所在地或主要业务地点法院管辖。

③ 申请人所在地区法院符合管辖条件,因此应由该法院审理本案。

④ 申请人对于被申请人主张的法院管辖权表示异议,并希望通过本申请书请求法院依法裁定管辖问题。

c. 法律依据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案件的管辖权应当由法院根据当事人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确定。

②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明确指出,合同的履行地或约定的地点是确定管辖法院的重要依据。

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尊敬的法院:
我XXX(申请人姓名),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住址为XXXXXXXXXXX,谨向贵法院提交本申请书,就涉及本人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并请求判决。

一、涉案情况概述
根据相关合同,原告XXX与被告XXX就借款事宜达成协议,双方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编号:XXXX),借款合同约定XXX万元人民币借款,利息XX%,借款期限为XXXX年。

然而,在执行借款合同期间,出现了纠纷。

二、管辖权异议的提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法院的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第一次开庭以前提出。

”根据此条款,我作为被告,对本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根据借款合同中的约定,本次借款均发生在我个人居住地所在地,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被告没有住所的,可以由原告选择被告实际所在地或者原告住所地依法起诉。

”根据我的住所所在地与法院所在地之间的距离、便利性和其他实际情况,本案应由原告选择按照我的住所所在地依法向相关法院起诉。

三、请求判决
基于上述理由,我向贵法院提出以下请求:
1.接受本异议申请,并将管辖权异议提交审理;
2.撤销目前法院的管辖权,并由本案管辖法院按照我个人居住地所在地
受理并审理本案;
3.各方应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诉讼义务,并接受贵法院的判决。

特此申请。

申请人:XXX(申请人签名)
日期:xxxx年xx月xx日住所:XXXXX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关于借款合同纠纷管辖4篇

关于借款合同纠纷管辖4篇

关于借款合同纠纷管辖4篇篇1甲方(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出借人):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就借款事宜产生纠纷,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妥善解决纠纷,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管辖协议:一、纠纷事项甲乙双方因借款事宜产生的所有争议和纠纷,包括但不限于借款金额、还款期限、利率、违约责任等。

二、管辖原则1. 本协议签订地:____________________。

双方一致同意,因本协议产生的纠纷,由本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2. 若双方就借款事宜产生纠纷,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本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协议履行1. 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的约定,确保借款事宜的顺利进行。

2. 若甲方未按约定还款,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立即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 若因甲方违约导致乙方提起诉讼的,甲方应承担乙方因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

四、法律适用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若因本协议产生的纠纷涉及法律适用问题,双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五、其他条款1. 双方同意,本协议的任何修改、补充,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六、争议解决方式若甲乙双方因本协议产生纠纷,应首先尝试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本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应互相尊重、配合法院的工作,共同维护社会秩序和司法公正。

借款合同的管辖法院是怎样的

借款合同的管辖法院是怎样的

借款合同的管辖法院是怎样的借款合同产⽣争议,向⼈民法院起诉的,如果借款合同有约定的,由约定的法院管辖;如果借款合同没有约定的,由借款合同履⾏地或者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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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的管辖法院是怎样的1、借款合同产⽣争议,向⼈民法院起诉的,管辖法院的规定如下:(1)如果借款合同有约定的,由约定的法院管辖;(2)如果借款合同没有约定的,由借款合同履⾏地或者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2、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条、第三⼗五条⼆、借贷纠纷打官司要提供的证据1、从书⾯证据上讲,当事⼈应考虑合同,借据,公证书和发票等书题根据⼈民法院印发的《关于⼈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意见》的规定,⼈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百零⼋条的规定,应要求原告提供借据;⽆书⾯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

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另外,证据材料为复印件的,提供⼈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的,对⽅当事⼈⼜不予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就证⼈证⾔来讲,当事⼈⼀定要选择与⾃⼰⽆利害关系的证⼈证⾔为证据,并且要保证该证⼈可以当庭作证,便于法院庭审顺利进⾏。

最⾼⼈民法院《关于贯彻执⾏民事政策法律若⼲问题意见》中规定,确认借贷关系⼀般应以书⾯借据为准,⽆书⾯借据的,必须有⽆利害关系的见证⼈证明。

可见,证⼈的证据效⼒也是当事⼈能否胜诉的关键。

3、当事⼈应注意,所诉的债务纠纷案件是否涉及有关部门的技术鉴定结论,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等,这些证据具有较⾼的证明⼒,也应向法院提供。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借款合同产⽣争议,向⼈民法院起诉的,如果借款合同有约定的,由约定的法院管辖;如果借款合同没有约定的,由借款合同履⾏地或者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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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管辖法院

借款合同管辖法院

借款合同管辖法院借款合同是金融领域中最常见的一种合同,它规定了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当合同产生争议时,就需要解决管辖法院的问题,即由哪个法院来审理该合同争议案件。

本文将讨论借款合同管辖法院的选择问题。

借款合同管辖法院的选择是非常重要的,因为不同的法院可能会对合同争议案件作出不同的裁决。

一般来说,借款合同的管辖法院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确定:1. 合同约定:借款合同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通过合同约定明确规定管辖法院。

这种方式被称为合同自由原则,即当事人可以自行达成协议,选择一个或多个具体的法院来解决争议。

例如,合同可以规定在借款人的所在地或贷款人的注册地解决争议。

2. 法律规定:有些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了特定类型的合同必须由特定的法院管辖。

例如,在中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借款合同通常由借款人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或地方法院管辖。

3. 国际公约:对于跨国借款合同,国际公约也能够提供一些指导。

例如,在欧盟成员国之间的借款合同,根据《欧洲和国际商事仲裁公约》的规定,可以选择将争议提交给仲裁机构进行解决。

在选择借款合同管辖法院时,需要考虑以下因素:1. 实际操作便利性:选择离当事人双方较近的法院通常更加方便,因为当事人可以减少时间和成本来参与诉讼。

此外,选择同一法系的法院可能更容易理解和适应合同条款。

2. 法院专业性:不同的法院可能对特定类型的合同争议案件有不同的专业性和经验。

选择在处理金融争议方面有丰富经验的法院可能会更有利于当事人。

3. 法律环境: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环境也会对选择管辖法院产生影响。

一些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可能更加友好和保护金融机构的利益,而另一些可能更加注重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借款合同的管辖法院选择可能会引发争议。

例如,在跨国借款合同中,当事人可能存在对国内法院的不信任,或者担心其不公正对待。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当事人可以选择将争议提交给仲裁机构进行解决,从而避免对国内法院的依赖。

白万军、苏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案件管辖裁定书

白万军、苏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案件管辖裁定书

白万军、苏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案件管辖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6.23【案件字号】(2022)青01民辖终6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樊静许正芳司世江【审理法官】樊静许正芳司世江【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白万军;苏龙【当事人】白万军苏龙【当事人-个人】白万军苏龙【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白万军【被告】苏龙【本院观点】首先,根据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及提供的证据来看,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应当适用合同纠纷的一般管辖原则确定管辖。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管辖权异议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根据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及提供的证据来看,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应当适用合同纠纷的一般管辖原则确定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被告白万军的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另经查对于合同履行地双方当事人未作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关于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被上诉人苏龙作为本案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辖区法院对本案亦有管辖权,故城西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审原告苏龙选择向西宁市城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作为有管辖权且原审原告首先选择起诉的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

上诉人白万军认为该案除了民间借贷还有质押法律关系,因本案基础法律关系为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担保合同关系属于从合同,不影响本案作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立案受理;上诉人认为有其他影响城西区法院审理的因素,因管辖权异议案件以依法审查为原则,该请求事项不属于管辖权异议申请事由,故上诉人白万军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借款担保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的案例分析

借款担保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的案例分析

借款担保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的案例分析借款担保是指借款人有一定的担保人作保证或利用一定的财产作抵押而取得借款的行为。

那么借款担保担保合同出现纠纷后,如何确定管辖权呢?本文为大家带来借款担保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的案例,请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

淄博某医院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某纤维有限公司、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裁判摘要】对于合同条文的解释,必须探究合同当事人内在的、真实的意思表示,而判断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首要方法,是判断合同条文的字面意思表示,即文义解释的方法。

只有在文义解释不能确定合同条文的准确含义时,才能运用其他的解释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7)民二终字第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博某医院。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医院院长。

被上沂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

负责人:王锐,该行行长。

原审被告:某纤维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正,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淄博某医院(以下简称某医院)为与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以下简称中行博山支行)、原审被告某纤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原审被告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件,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鲁民二初字第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裴莹硕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朱海年、代理审判员宫邦友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安杨担任记录。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中行博山支行与某医院、某公司、某公司共签订九笔借款合同和相应的保证合同,其中第一笔于2004年10月14日签订的编号为淄中博借字2004050号、数额为300万美元的借款合同在第十七条对法律适用、争议解决及司法管辖的条款中约定,"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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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管辖
2009-06-05 15:52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借款合同当事人一般是金融机构与法人企业之间的借款关系,确定管辖权时,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一致,那么问题很容易解决,如果出现二者不一致时,应如何确定呢?首先,借款合同中明确了履行地,双方争议应由履行地法院管辖;如果借款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那么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法复[1993]10号,即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可见合同履行地是在出借方,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是一致的,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是,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是指依照合同的约定享有接受货币的债权的合同当事人的住所地)[1]一方所在地履行。

起诉到法院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一般是出借人履行了义务后,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归还借款的义务,致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借款人负有给付货币的义务,此时,接收货币在出借方即贷款方所在地,依照上面陈述的法律规定,由出借方(贷款方)即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一般是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原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若借款合同签订后,出借人(贷款人)未履行义务,导致借
款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此时应履行义务的是出借人(即贷款人)一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3]10号批复规定,由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此时应为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即贷款人所在地),而不应适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在接受货币一方(借款人方)即接受货币所在地履行。

一般情况下,借款合同有效应判决履行,此时法院判决履行即判决贷款人履行义务,给付货币给借款人(接受货币一方),这样裁定管辖权由贷款方(出借人)所在地(被告地)法院管辖,有利于法院执行(可理解为执行法院所在地法院管辖),此种情况比较少见。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此规定如何适用借款合同中的民间借贷纠纷呢?民间借贷双方当事人一般为公民个人,若借款时没写借条,没约定利息,这样的合同属无偿合同,是实践性单务合同[2]。

当出借人将借款交付给借款人之后,出借人不再负有其他任何义务,合同的义务主要是借款人的义务,即具有给付货币付还出借人的义务,此时,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时,应适用民诉法二十二条的规定,由被告地人民法院管辖。

若当事人对借款进行结算后,由借款人出据欠条给出借人存执,当双方发生纠纷时,应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此时,欠条应视为书面合同,适应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3]10号批复的规定,由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适应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同样,借款人出据借条(或借据)给出
借人(贷款人)存执的,当出借人依据借条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由原告人(出借人,贷款人)所在地(即接受货币方)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口头民间借贷纠纷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适用民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借款合同纠纷,除合同明确约定履行地外,履行地约定不明确的,由贷款方所在地,接受货币的债权的合同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适用民诉法第二十四条、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即给付金钱之债的履行地确定为债权人的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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