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住宅建设债券发行和认购办法.doc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07]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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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正文:----------------------------------------------------------------------------------------------------------------------------------------------------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07〕4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市住房保障制度,更好地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7〕24号文件进一步解决好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意见》(鲁政发〔2007〕7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
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事关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是各级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是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需要,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任务。
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里的部署要求上来,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二、进一步明确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总体目标。
以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为保障对象,健全完善廉租住房制度,规范深化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大棚户区、旧住宅区改造力度,积极解决进城务工人员住房困难,力争到2010年,将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全部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城市低收入家庭人均住房面积达到城市人均住房面积的60%以上。
(二)基本原则。
1.总体规划、分步实施原则。
在符合城市发展规划的基础上,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住房保障工作目标和年度计划,分步实施。
2.立足全局、统一政策原则。
结合全市棚户区改造、旧村(居)改造以及城市重点项目拆迁改造工程,充分考虑低收入家庭的居住现状、经济承受能力和需求,合理调整住房保障的范围、方式、标准。
国务院关于发行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和重点企业债券的通知-国发[1987]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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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发行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和重点企业债券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关于发行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和重点企业债券的通知(国发<1987>12号)为了更好地集中资金,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需要,进一步压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调整投资结构,增强国民经济发展后劲,国务院决定一九八七年发行国家重点建设债券五十五亿元,重点企业债券四十五亿元。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由银行代理国家财政向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发行国家重点建设债券五十亿元。
其中,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下达认购任务四十五亿元,向中央各单位下达认购任务五亿元,分别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中央各单位负责分配落实。
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都要认真采取措施,压缩预算外开支及用自筹资金安排的加工工业和非生产性建设项目,积极购买,保证完成认购任务。
国家重点建设债券期限为三年,利息为年息6%,不计复利,到期由财政部还本付息。
由建设银行代理财政向个人发行国家重点建设债券五亿元,期限三年,利息为年息10.5%,不计复利,到期由财政部还本付息。
二、重点建设债券要用于有偿还能力的项目。
发行国家重点建设债券所集中的资金,由代理发行的银行统一交存人民银行,拨给建设银行作为“拨改贷”专项资金,由部门落实到企业,全部用于国家计划内重点建设项目。
贷款分到企业后,要落实企业的还款计划。
三、重点企业债券四十五亿元,由建设银行代理电力、冶金、有色金属、石油化工等部门所属企业(公司)向企事业单位发行,用于国家计划内重点建设。
债券到期由企业还本付息。
其中,电力债券三十亿元,按已拟定的发行办法执行。
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应包括哪些内容?.doc

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应包括哪些内容?-申请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在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提交的文件中已有公司债券的募集办法,在得到批准后,应当公告其募集办法。
发行公司公告其募集办法,一方面是为了向社会公众公开其财务状况,取得公众信任,使募资工作取得成功,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防止欺诈行为,使公司处在群众监督之下,促使公司努力改善经营,最大限度地维护出资人的利益。
根据《公司法》第168条第2款的规定,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应当载明的事项有:1、公司名称公司名称是募集办法中首先应当载明的事项。
公司名称应当用全名。
在公司名称一项中还应注明公司注册地、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等有关事项。
2、债券总额和债券的票面金额债券总额是该公司本次发行的债券总金额数。
债券总额要根据公司的净资产额、生产发展需要、累计债券总额、最近3年平均的可分配利润能否偿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等事项来确定,并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才生效。
从债券总额上能反映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
票面金额是每张债券上标明的金额数。
3、债券的利率亦即债券票面利率,票面利率一般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以决议的方式确定,认购人在购买债券时,总是希望获得较高的利息,否则,他宁愿拿钱存入银行而不投资债券。
公司在确定债券利率时,一是综合考虑债券期限、本息偿还方式、公司信誉高低及其他多种因素,二是要符合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4、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还本付息的期限是从债券发行日期到清偿本金和利息日期的期间。
发行公司在确定还本付息的期限时,应本着成本最低、效益最高的原则,综合考虑和分析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使用目的和使用周转期,未来一段时间资金市场借贷资金取得的难易程度和社会承受能力等诸因素。
还本付息的方式是发行公司向认购人还本付息的具体办法。
从认购人角度看,进行债券投资的主要目的是获取较高的现金收益,因此,认购人多倾向于认购以现金形式还本付息的债券。
5、债券发行的起止日期债券发行的开始和终止日期对认购债券者来说十分重要,债券发行开始的日期,即认购者可以购买债券的日期,债券发行终止的日期,认购者便必须停止购买债券。
济南市商品房购房告知书

济南市商品房购房告知书尊敬的购房者:您好!感谢您选择在济南市购置商品房,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让您更好地了解购房流程及注意事项,我们特制定本购房告知书,请您仔细阅读以下内容。
一、购房政策及条件1. 济南市购房政策:根据国家及地方政策,济南市实行购房限购、限贷政策,具体如下:(1)限购:在济南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需满足以下条件:a. 家庭名下无住房;b. 家庭名下无贷款记录或贷款已结清;c. 非济南市户籍家庭,需提供1年以上济南市社保或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
(2)限贷:在济南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比例不低于30%,贷款年限不超过30年。
2. 购房条件:购房者需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具备购房所需的资金及贷款条件;(3)符合济南市购房政策要求。
二、购房流程1. 查看房源:购房者可前往售楼处查看房源,了解项目基本情况、户型、价格等信息。
2. 意向购房:购房者确定购房意向后,需与开发商签订《购房意向书》并缴纳诚意金。
3. 办理购房资质审核:购房者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收入证明等,以便开发商进行购房资质审核。
4. 签订购房合同:购房资质审核通过后,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济南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购房款。
5. 办理贷款手续:如需贷款购房,购房者需按照银行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办理贷款手续。
6. 办理产权证:购房者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房屋产权证。
三、购房注意事项1. 了解项目信息:购房者需充分了解项目的基本情况,如开发商资质、项目进度、配套设施等。
2. 确认房屋产权:购房者需核实所购房屋的产权情况,确保无产权纠纷。
3. 注意合同条款:购房者需仔细阅读购房合同,尤其是关于付款方式、交房时间、违约责任等方面的条款。
4. 贷款政策变化:购房者需关注贷款政策变化,以确保贷款条件的符合。
5. 保留证据:购房者在与开发商交流过程中,应保留相关证据,如录音、照片等,以备不时之需。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贯彻《上海市2000年公有住房租金调整办法》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贯彻《上海市2000年公有住房租金调整办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公布日期】2000.09.21•【字号】沪房地资改[2000]264号•【施行日期】200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贯彻《上海市2000年公有住房租金调整办法》的实施意见(沪房地资改[2000]264号2000年9月21日)根据《上海市2000年公有住房租金调整办法》(沪府发[2000]40号)及《上海市独用成套职工住宅租金标准》(沪房地改[1996]677号)规定,2000年上海市公有住房租金自9月1日起调整,具体实施意见如下:一、独用成套职工住宅租金调整办法(一)本办法实施前的原承租户,标准租金调整办法为:甲级、乙级地段2000年月标准租金=1998年月标准租金×125%乙级地段部分区域2000年月标准租金=1998年月标准租金×115%丙级、丁级、戊级地段2000年月标准租金=1998年月标准租金×115%(二)本办法实施后的新承租户标准租金计算办法:独用成套职工住宅每一地段等级相对应的地段分值按规定的提租幅度具体调整如下:甲级地段由0.02880元调至0.03600元:乙级地段由0.02595元调至0.03244元,乙级地段部分区域(范围详见附件)由0.02595元调至0.02984元;丙级地段由0.02295元调至0.02639元:丁级地段由0.01980元调至0.02277元:戊级地段由0.01695元调至0.01949元。
标准租金计算公式:独用成套职工住宅2000年月标准租金=2000年地段分值×住房条件分×每户房屋使用面积之和+天井或平台月租金二、独用成套公寓租金调整办法:甲级、乙级地段2000年月标准租金=1998年月标准租金×125%乙级地段部分区域2000年月标准租金=1998年月标准租金×115%丙级、丁级、戊级地段2000年月标准租金=1998年月标准租金×115%三、2000年月租金计算公式:2000年月租金=2000年月标准租金+超标增收租金提租后的月租金计角去分。
长春市住房建设债券管理办法(1篇)

长春市住房建设债券管理办法(1篇)长春市住房建设债券管理办法 1长春市住房建设债券管理办法第二条凡我市城区内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我市住房建设债券(以下简称债券)发行和认购归还的管理工作。
债券发售和兑付的结算业务由“中心”委托市建行房地产信贷部办理。
第四条债券按照低息有偿的原遇一次性认购,到期一次性偿还。
第五条承租人应当按住房建筑面积和认购债券,具体标准如下:(一)已租住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每平方米为5元。
(二)新配新建住房的承租人:每平方米为50元。
(三)新配旧住房的承租人:每平方米为30元。
(四)因拆迁安置的住房扩大面积部分(不含个人交纳扩大面积安置费的)承租人按本条第二项规定标准认购。
(五)调串住房的承租人,接新配住房应购债券额与原住房应购债购券之认购;但调串的住房面积小于原住房面积,不再认购债券。
认购债券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物价变化情况进行调整,每年由市房改办公布一次。
第六条债券自认购之日起满五年兑付本息,年利率按3.6%计算,不计复利;逾期不领取本息的,不另计息。
第七条债券不记名,不挂失、不得提前支取、不得作为货币流通。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的,经市房改办批准,可以免购债券:(一)参加合用建房的。
(二)以优惠价格购买住房的。
(三)生活特别困难户。
第九条已租住住房承租人购买债券的,由住房出租单位申报住房建筑面积和应购债券数额,经市房改办批准后,由住房出租单位统一到市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认购。
第十条单位(含房屋开发建设单位)新建住房的,须经市房改办审查并确定新建住房认购债券数额,由“中心”与建设单位签定代售债券合同后,方可办理有关建房手续。
第十一条新分配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必须在认购债券后,才能取得住房的承租使用权,并按规定缴纳手续。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不得用公款为职工代购债券。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郓城县水浒城市建设置业有限公司发行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企业债券注册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郓城县水浒城市建设置业有限公司发行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企业债券注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1.27•【文号】发改企业债券〔2021〕32号•【施行日期】2021.01.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郓城县水浒城市建设置业有限公司发行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企业债券注册的通知发改企业债券〔2021〕32号郓城县水浒城市建设置业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公开发行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债券的注册发行申请》(水浒置业﹝2020﹞16号)及相关材料收悉。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以及我委有关规范性文件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同意你公司发行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企业债券8亿元,所筹资金4亿元用于郓城县新动能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4亿元用于补充营运资金。
本次债券注册有效期为24个月,首期发行应在12个月内完成。
二、本次债券发行应严格按照向我委指定的审核机构报送的募集说明书中相关内容实施。
三、本次债券在银行间市场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向机构投资者发行。
本次债券上市后,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均可参与交易。
四、你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披露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接受审核机构的督促检查。
五、本次债券发行后,你公司应做好债券资金管理,认真落实偿债保障措施,积极配合省级发展改革委做好存续期管理工作。
如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我委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并及时公告,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国家发展改革委2021年1月27日。
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为扩大直接融资规模,规范项目收益债券发行管理工作,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国家发改委办公厅今日(8月5日)印发《项目收益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下面由店铺为你分享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理财咨询】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办法指出,发行项目收益债券,应按照企业债券申报程序和要求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发行项目收益债券募集的资金,只能用于该项目建设、运营或设备购置,不得置换项目资本金或偿还与项目有关的其他债务,但偿还已使用的超过项目融资安排约定规模的银行贷款除外。
附原文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规范项目收益债券发行管理工作,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概念】本办法所称的项目收益债券,是由项目实施主体或其实际控制人发行的,与特定项目相联系的,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特定项目的投资与建设,债券的本息偿还资金完全或主要来源于项目建成后运营收益的企业债券。
第三条【资金用途】发行项目收益债券募集的资金,只能用于该项目建设、运营或设备购置,不得置换项目资本金或偿还与项目有关的其他债务,但偿还已使用的超过项目融资安排约定规模的银行贷款除外。
第二章发行与上市第四条【发行方式】项目收益债券可以以招标或簿记建档形式公开发行,也可以面向机构投资者非公开发行。
非公开发行的,每次发行时认购的机构投资者不超过二百人,单笔认购不少于500 万元人民币。
非公开发行项目收益债券的,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第五条【发行条件】发行项目收益债券,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和本办法对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债券的要求。
非公开发行的项目收益债券的债项评级应达到AA 及以上。
第六条【申报方式】发行项目收益债券,应按照企业债券申报程序和要求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府发[1991]8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1.04.29施行日期1991.04.29文号沪府发[1991]8号主题类别房地产市场监管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府发[1991]8号一九九一年四月二十九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十四个实施细则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公积金暂行办法(本办法自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条例实施之日起自然失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行住房商品化,建立国家、集体、个人三结合筹资建设住宅的机制,逐步提高职工家庭解决自住住房的能力,根据《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积金是一种义务性的长期储金。
实行公积金办法的职工个人按月缴交占工资一定比例的公积金;单位亦按月提供占职工工资一定比例的公积金,两者均归职工个人所有。
第三条公积金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担保。
第四条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公积金的主管单位,负责归集、管理、使用和偿还公积金。
第二章对象和范围第五条凡在本市工作,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和企业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工人,均实行公积金办法。
第六条离休干部和退休职工不实行公积金办法。
驻沪部队的干部不实行公积金办法。
临时工和三资企业中的外籍职工不实行公积金办法。
第三章公积金的缴交第七条公积金缴交额等于职工工资乘以公积金缴交率。
第八条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的公积金缴交率,1991年分别定为5%。
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上海市住宅建设债券认购管理办法的处理意见
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上海市住宅建设债券认购管理办法的处理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1992.02.20•【字号】沪房改办[1991]53号•【施行日期】1992.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上海市住宅建设债券认购管理办法的处理意见(沪房改办[1991]53号)第一条根据《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上海市住宅建设债券发行和认购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处理意见。
第二条凡获得新分配直管和自管公有住房的住户,认购住宅建设债券总额按《上海市住宅建设债券发行和认购办法》的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计算。
凡分配的住房只有居住面积而无建筑面积资料的,其建筑面积的计算一律以居住面积(不含小方厅)乘以换算系数为准,住宅建筑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
第三条新分配或增配住房的债券认购额度,一律由住房分配单位负责核算;套配房时,原租住公房的债券认购额度由原公房管理部门核定;住户增配房或原居住私房时,则原居住住房的债券认购额度为零;新分配住房的债券认购额度与债券认购总额,由新分配住房所在地的公房管理部门核定;拆迁户配房的债券认购按本处理意见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住宅建设债券认购总额以10元为单位,凡不足10元的尾数可不计。
第五条已租住住房的住户和社会各界自愿认购的住宅建设债券数额以10元为单位,认购总额不限。
第六条单位分配给职工租住公房时,应开具《住宅建设债券认购通知单》一式四联,交职工办理认购债券手续。
若拆迁户属本处理意见第二十条规定应购买住宅建设债券的,拆迁单位应开具《拆迁户住宅建设债券认购通知单》一式四联,交拆迁户办理认购债券手续。
第七条职工增配住房时,原居住地的房屋管理部门应在《住宅建设债券认购通知单》上签章。
职工套配住房时,还应核定并填写原住宅债券认购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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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住宅建设债券发行和认购办法
发文单位:济南市人民政府
文号: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
发布日期:1993-3-21
执行日期:1993-3-21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条为筹集建房资金,加快住宅建设速度,根据《济南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济南市住宅建设债券由济南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发行、使用和偿还,委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济南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以下简称市建行房地产信贷部)办理。
第三条本市五区范围内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新分配或者调整公有住房的,分房职工应一次性认购住房建设债券后,方可取得住房使用权,并按规定交纳租金。
民政部门确认的无工作单位,享受国家定期抚恤的孤老烈属和革命伤残、复员军人以及社会救济户新分配或者调整公有住房,以及互换公有住房户免予认购住宅建设债券。
城市建设中的拆迁户按拆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经济特别困难的职工,经其所在单位核准和担保,可分期认购住宅建设债券,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首期认购额不得少于认购总额的50%。
第五条济南市住宅建设债券年利率为3.6%,不计复利,从认购之日起满五年后一次偿还本息。
逾期不领取本息的,不另计息。
第六条认购住宅建设债券的额度按住房的建筑面积计算。
钢混结构、砖混一等和砖木一等住房认购基数为每平方米35元;砖混二等和砖木二等住房认购基数为每平方米30元;砖木三等住房认购基数为每平方米20元;简易结构住房认购基数为每平方米15元。
住宅建设债券认购基数应当根据住房所在的地段等级进行增减调剂。
一类地区增减系数为105%;二类地区增减系数为100%;三类地区增减系数为95%。
地段等级按《济南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提租和补贴实施办法》中的附件二划分。
济南市住宅建设债券的认购基数如需调整,应由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七条认购住宅建设债券总额的计算方法:
新分配住房的认购住宅建设债券总额=住宅建设债券认购基数x新分配住房的建筑面积x基数的增减系数。
调整住房的认购住宅建设债券总额=新分配住房住宅建设债券认购基数x新分配住房的建筑面积x基数的增减系数-原住房住宅建设债券认购基数x原住房的建筑面积x基数的增减系数。
住宅建设债券总额等于或小于零的,不认购住宅建设债券。
第八条住宅建设债券认购额度由房屋产权单位负责核定,住房所在区房改办公室监督执行。
第九条住宅建设债券认购总额核定后,由个人向市建行房地产信贷部所属各营业网点认购,并由市建行房地产信贷部所属各网点出具证明。
住房产权单位根据购买债券的证明,办理住房使用手续。
第十条住宅建设债券不记名、不挂失,不得提前兑取,不得作为货币流通,可以按规定在本市范围内转让。
第十一条发行住宅建设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专项用于住宅建设。
各单位可以按规定向市建行房地产信贷部申请本单位职工认购住宅建设债券额度内的住宅建设专项低息贷款。
第十二条凡不按本规定认购住宅建设债券的,除责令其补购住宅建设债券外,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济南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