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公共汽车运营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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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业公共交通服务规范

交通行业公共交通服务规范

交通行业公共交通服务规范公共交通作为城市运行的动脉,对于人们的日常出行和城市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提供安全、便捷、舒适、高效的公共交通服务,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服务规范是必不可少的。

一、车辆设施与维护公共交通车辆应当具备良好的性能和安全保障。

车辆外观应整洁干净,无明显破损和锈蚀。

车身标识清晰,线路号码、起点终点等信息准确无误。

车窗玻璃完好无损,便于乘客观察车外情况。

车内设施要齐全且功能完好。

座椅稳固舒适,无损坏和松动现象;扶手设置合理,方便乘客站立时抓握;车内照明充足,确保在不同光线条件下乘客都能看清车内环境。

空调系统应根据季节和气温适时调节,为乘客提供适宜的温度。

通风设备运行正常,保持车内空气清新。

车辆的维护工作至关重要。

公交企业应建立严格的车辆维护制度,按照规定的里程和时间进行保养和检修,确保车辆始终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必须及时停运修复,绝不能让其上路运行。

二、运营服务公交线路的规划应合理科学,充分考虑居民的出行需求和城市的发展布局。

线路的设置要尽量减少迂回和重叠,提高运行效率。

发车时间和间隔应保持稳定。

在高峰时段,应适当加密车次,缩短乘客的候车时间;平峰时段,也要按照公布的时刻表准时发车。

同时,要根据实际客流量的变化,灵活调整运营计划。

驾驶员和乘务员是直接为乘客服务的人员,他们的服务质量直接影响到乘客的出行体验。

驾驶员应具备良好的驾驶技术,遵守交通规则,平稳驾驶,确保行车安全。

乘务员应热情周到,为乘客提供必要的帮助和信息。

三、服务规范司乘人员应着装整齐,佩戴工作证件,展现良好的形象。

对待乘客要文明礼貌,使用规范的服务用语,如“您好”“请”“谢谢”“再见”等。

要耐心解答乘客的询问,对于不清楚的问题,应积极协助乘客查询或提供有效的建议。

严禁与乘客发生争吵和冲突。

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司乘人员不得吸烟、饮食、闲谈或使用手机等与工作无关的行为。

四、票务服务公共交通的票务政策应公开透明,票价设置合理。

公共汽车行业规范(范本)

公共汽车行业规范(范本)

公共汽车行业规范一、司机应文明驾驶礼貌行车,按照线路班次行驶,不随意改变行驶线路,规定站点停靠上落客。

二、乘坐城市公共汽车的乘客应当遵守社会公德,讲究文明礼貌,服从司乘人员管理,举止文明。

三、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易碎、有毒、有害等危险品以及易污染或有碍乘客安全和健康的物品及动物乘车。

四、老、幼、病、残、孕妇及怀抱婴儿者可优先上车,其他乘客应该主动给予让座。

五、醉酒者、无人监护的精神病患者及学龄前无人监护的儿童,不得单独上车。

六、乘客对所携带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并不得妨碍其他乘客。

七、在车辆运行中,不准进入驾驶部位或其他有碍安全的部位,不得与驾驶员闲谈;不准自行开关车门;不准损坏车辆设备,或者进行其他妨碍车辆行驶、停靠和乘客安全的行为。

八、不得在车厢内吸烟、不得在车内及向车外吐痰、乱扔果皮纸屑杂物等,保持车内环境卫生。

九、乘车时,不得将身体任何部位伸出车外,车厢内不得赤脚、不得躺卧、占据座位;不准乱写乱画、大声喧哗、打闹、斗殴;车厢内不准卖艺乞讨或从事销售活动等。

十、乘车应当主动买票,或出示有效证件,严禁无票乘车,严禁使用过期或伪造证件乘车;乘坐无人售票车辆请自备零钱,车上不设找零,使用IC卡(证)的乘客应遵守IC卡(证)使用的有关规定,有义务接受司乘人员或稽查人员的查验。

十一、携带物品占用面积超过0.2平方米或重量超过20千克的,购同程票一张;携带物品占超过0.4平方米或长度超过2米及重量超过40千克的,不得乘坐。

十二、车辆因故不能运行时,应服从司乘人员安排或转乘其他车辆。

十三、运营车辆发生事故或治安事件时,乘客有协助司乘人员处置的义务;乘客对司乘人员违反工作职责和犯法的行为有权提出检举和提出控告。

十四、违反本规则规定的各类行为,经营单位有权予以制止;毁坏城市公共交通设施,设备、或者使他人财产损失,造成人身伤害的,须赔偿损失或承担法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最新版】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最新版】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最新版】一、总则本规定是为了规范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行为,加强管理,保障乘客安全,提高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水平,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定。

二、客运车辆管理1. 车辆采购•市内公共汽车和电车车辆采购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按照城市规划和发展需要进行统一规划和数量控制。

•车辆采购应优先选择清洁能源车辆,提倡节能减排,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2. 车辆维护•所有客运车辆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和维护保养,确保车辆运行安全。

•车辆维护过程中,应使用符合环保标准的机油和零部件,减少环境污染。

三、运营管理1. 客运线路规划•根据城市交通发展规划,合理规划客运线路,确保覆盖城市主要区域,并满足不同人群的出行需求。

•新增客运线路需提前报市交通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确保合理用地并避免交通拥堵。

2. 运营安全•客运车辆在运营过程中应遵守交通法规,保证乘客安全。

•加强司机培训,提高服务意识和安全意识。

四、服务质量1. 服务态度•司机、售票员等客运人员应文明服务,礼貌待客。

2. 车内环境•车辆内部应保持整洁,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给乘客提供舒适的乘车环境。

五、监督检查1. 日常监督•市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客运车辆和线路的日常巡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 投诉处理•市交通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客运投诉处理机制,对投诉问题进行及时核实处理,并做好登记备案。

六、罚则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可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暂扣证件等处罚。

七、其他本规定由市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以上为最新版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执行。

特殊应用场合:1.暴雨天气的应急处理场合2.大型活动期间的客运管理场合针对特殊场合应该增加的条款:1.暴雨天气•在暴雨天气条件下,应采取措施及时调度客运车辆,确保乘客出行安全。

•增加车辆检查频次,确保车辆状态良好,提高应对恶劣天气的能力。

2.大型活动•大型活动期间,应合理调配客运车辆,合理规划客运线路,确保乘客出行顺畅。

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运营规范

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运营规范

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运营规范在城市的繁忙街道上,公共交通车辆是一道独特的风景线,它们穿梭于大街小巷,为市民的出行提供着便利。

然而,要确保公共交通的高效、安全和舒适,就需要一套严格的运营规范。

一、车辆选型与配置城市公共交通车辆的选型应充分考虑城市的特点和市民的出行需求。

车辆的尺寸要适中,既要适应城市道路的宽窄和交通流量,又要满足乘客的载客量需求。

对于人口密集的大城市,大型公交车可能更为合适;而对于一些狭窄道路较多的老城区,中小型公交车则更为灵活。

车辆的配置也至关重要。

首先,车内的座椅应舒适、稳固,且布局合理,以便为乘客提供良好的乘坐体验。

同时,要配备足够数量的扶手和吊环,确保乘客在车辆行驶过程中的安全。

此外,车辆应配备先进的空调系统,以适应不同季节的气温变化,为乘客营造舒适的乘车环境。

车窗应具备良好的视野和通风功能,紧急逃生门和车窗等安全设施也必须完好无损,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二、车辆的技术性能与维护为了保障公共交通车辆的正常运营,车辆的技术性能必须达到一定的标准。

车辆的动力系统要强劲可靠,能够应对城市道路的频繁启停和爬坡等工况。

制动系统要灵敏有效,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停车。

车辆的悬挂系统和轮胎也要精心选择和维护,以减少行驶中的颠簸和噪音,提高乘坐的舒适性。

同时,车辆的电气系统、照明系统和信号系统等都要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定期的维护保养是确保车辆技术性能的关键。

公交企业应建立严格的车辆维护制度,按照规定的里程和时间间隔对车辆进行保养和检修。

保养工作包括发动机的检查和保养、底盘的维护、车身的清洁和喷漆等。

对于发现的故障和隐患,要及时进行修复,确保车辆不带病上路。

三、驾驶员的选拔与培训公共交通车辆的驾驶员是保障运营安全和服务质量的关键人物。

因此,对驾驶员的选拔要严格把关。

驾驶员应具备相应的驾驶执照和一定的驾驶经验,同时要通过严格的身体检查和心理测试,确保其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在选拔之后,对驾驶员的培训同样重要。

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2024修订)

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2024修订)

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2024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5.29•【字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6号•【施行日期】2024.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6 号《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4年5月29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5月29日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2012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6月3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二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24年5月29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道路运输经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客运第三节货运第三章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四章道路运输安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旅(乘)客运输(以下称客运)和道路货物运输(以下称货运)等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等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从事客运经营提供校车服务的,还应当遵守校车安全管理法律、法规。

前款所称客运,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含巡游出租汽车客运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

第三条从事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活动,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场。

无锡市公共交通条例(征求意见稿)5.5

无锡市公共交通条例(征求意见稿)5.5

无锡市公共交通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优先发展公共交通,规范公共交通秩序,保护乘客、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共交通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交通规划、建设、营运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共交通,是指利用地铁、轻轨、有轨电车、公共汽车等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进行营运,为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活动。

出租汽车、通勤班车客运等是公共交通的重要补充。

本条例所称公共交通设施,是指为保障公共交通运营服务所需的各种配套设施,包括轨道、场站、站台、出租车服务区及相关配套设施等。

第三条【发展原则】公共交通发展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方便群众、经济高效、安全智能、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交通管理工作的领导,优先发展轨道交通、公共汽车等公益性客运方式,在资金投入、城乡规划、用地供给、设施建设、交通管理,以及线网结构和运力配置等方面优先给予保障。

第五条【主管部门】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公共交通的主管部门。

县级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公共交通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公共交通管理工作。

【相关部门】发展和改革、规划、财政、建设、国土、城市管理、公安、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市政园林、环保、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共交通管理工作。

第六条【科技投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大对公共交通事业的科研投入,积极推广应用先进科技成果。

鼓励公共交通经营者使用环保型和节能型车辆、智能化交通系统等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为公众提供安全舒适、方便快捷、经济环保的公共交通客运服务。

鼓励公共交通经营者配置无障碍车辆。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七条【规划主体】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国土、公安、环保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交通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区城乡公交运营服务工作规范

市区城乡公交运营服务工作规范

市区城乡公交运营服务工作规范一、概述二、客户服务规范1.服务态度:公交工作人员应以礼貌、亲切的态度对待乘客,主动提供帮助和指导。

2.安全意识:工作人员应时刻关注乘客出行安全,对于危险行为要及时制止并报告相关部门。

3.知识技能:公交工作人员应熟悉车辆运行状况、线路规划和常见问题解答等基本知识,确保能够为乘客提供准确的信息。

4.突发情况应对:在遇到车辆故障、天气恶劣等突发情况时,工作人员应保持冷静并协助乘客撤离或寻求帮助。

5.投诉处理:对于乘客投诉,工作人员应及时记录并对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保证及时、公正地解决问题。

三、车辆运营规范1.安全驾驶:驾驶员应持有效驾驶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车辆和乘客的安全。

2.车辆维护:驾驶员应定期检查车辆的机件状况,及时维修和更换老化或损坏部件,确保车辆正常运行。

3.车辆卫生:驾驶员应保持车内车外的整洁和清洁,定期进行车辆清洗,确保乘客乘坐环境卫生。

4.车辆载客:车辆应按规定的载客数量运营,不得超载,并确保乘客安全乘坐。

5.投诉处理:对于乘客对驾驶员服务的投诉,相关部门应及时调查并处理,确保投诉能够得到妥善解决。

四、站点管理规范1.站点设施:站点应设置合理的候车亭、广告牌、标志牌等设施,以方便乘客等候和获取相关信息。

2.清洁卫生:站点设施应保持整洁和清洁,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确保乘客乘车环境卫生。

3.组织秩序:工作人员应组织站点的秩序,确保乘客按照规定的顺序上下车,避免混乱和交通拥堵。

4.安全保障:站点应设置安全设施,如监控摄像头、紧急求助按钮等,保障乘客的人身安全。

五、信息公开规范1.线路信息:公交运营企业应向乘客提供明确的线路信息,包括站点、发车时间和行车路线等,方便乘客出行。

2.不良行为通报:公交企业应及时通报乘客在车内的不良行为,以维护车内秩序和乘客的舒适感。

3.换乘信息:公交运营企业应向乘客提供清晰的换乘指引,帮助乘客方便快捷地完成换乘。

4.路况信息:公交运营企业应及时向乘客通报路况信息,如交通拥堵、道路封闭等,以便乘客合理安排出行时间和路线。

市区城乡公交运营服务工作规范9页word文档

市区城乡公交运营服务工作规范9页word文档

**市区城乡公交运营服务工作规范为进一步强化市区城乡公交客运市场管理,规范城乡公交车辆经营行为,提高驾乘人员服务质量,树立良好的对外窗口形象,为广大群众提供安全、便捷、经济、舒适的城乡公共交通服务,特制订本规范。

一、从业人员规范1.驾驶员、乘务员、站务员、调度员等窗口服务人员应统一着装,佩戴上岗证或工号牌着装上岗、挂牌服务、仪表大方、举止文明、热情服务。

2.驾乘人员在行车中严禁吸烟、吃零食、聊天、打手机等妨碍行车的行为。

3.驾驶员应正确使用电子报站器,劝导乘客主动投币或刷卡,向乘客宣传和解释《乘车须知》。

严禁在禁鸣区域内鸣号。

4.驾乘人员应积极疏导乘客顺序上车,避免拥挤。

遇有老、弱、病、残、孕及怀抱婴儿的乘客上车,及时主动宣传让座。

5.驾乘人员应及时劝导乘客在行车中不要将头、手伸出窗外,不在车厢内吸烟、编织织物等,以免影响安全和他人健康。

6.驾乘人员对持有免费乘车证件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优秀人才、盲人、现役军人及1.2米以下的儿童等享受免费乘坐城市公交车的人群,应当提供便利和优质服务,不得拒乘。

7.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收费标准,遵守票务管理制度,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或认可的客运车票,文明售票。

8.因车辆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时,驾乘人员应当向乘客说明原因,并负责安排乘客改乘其它车辆,同线、同方向车辆的驾乘人员不得拒绝,并不得二次收费。

9.车辆从首末站发车前,调度人员应督促驾、乘人员及时到岗,让乘客提前上车,以保证车辆准时离站。

调度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调度纪律,按规定程序、行车计划依次调度车辆出站。

10.调度人员应督促驾乘人员按行驶线路检查行车标识,确保头、腰、尾牌齐全并与行驶路线一致。

二、车容车貌规范1.车容整洁,漆膜完好,无起皮脱落现象,车身外表无破损。

2.平峰一趟一清扫,雨后及时清洗,车辆内外无积泥、脏物,无卫生死角。

玻璃明亮无缺损、清洁无污渍,地板干净,车门无油污。

3.在车身外部规定位置喷涂经营企业名称和监督机关及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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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公共汽车运营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公共汽车运营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公共汽车行业健康发展,依据《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无锡市公共交通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汽车经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范。

第二章经营企业第三条公共汽车经营企业应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高效、文明的公共汽车运营服务。

第四条公共汽车经营企业应配备合理规模的车辆、人员、设施,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并确保持续有效实施。

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管理、从业人员管理、运营服务、车辆管理、场站设施、应急预案等制度。

第五条公共汽车经营企业应建立行车调度管理制度,根据客流需求编制线路运营标准,并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后实施,公共汽车经营企业不得擅自变更线路运营方案,暂停或终止线路运营。

第六条公共汽车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演练。

遇有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时,公共汽车经营企业应当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挥调度,并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第七条公共汽车经营企业应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新能源,促进公共汽车运营服务智能化、人性化、低碳化。

第三章线路运营第八条公交线网发展应符合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总体规划,遵循统筹发展、普遍服务、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九条城市建成区公交线路的长度原则上应控制在15公里以内,城市建成区以外线路长度原则上应控制在20公里以内,超过30公里的线路宜同时开通大站快车或更为灵活的运输方式。

第十条公交线路编号应遵循规范、有序、便于识别的原则,按照区域、线路运营方式等特点进行划分。

第十一条线路运营时间应结合线路客流需求特征、市民出行习惯等因素确定。

城市客流主干线线路高峰时段计划发车间隔不宜大于5分钟,平峰时段计划发车间隔不宜大于20分钟;其他线路计划发车间隔不宜大于30分钟;公交线路计划发车间隔时间超过30分钟的,应当在站牌上公示到站时间。

第十二条公共汽车经营企业应做到准点发车,首末班到站准点率应达到90%,首末站发车准点率应达到98%。

公交线路起讫点与城市轨道交通、铁路、航空、水路等运输方式相衔接的线路,运营时间应与相应运输方式有效衔接。

第十三条因工程建设、大型活动等需要临时变更公共汽车线路走向、站点、运营时间的,公共汽车经营企业应当提前五日将公共汽车线路临时调整方案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条公共汽车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公交线路运营智能调度系统和公交出行查询服务系统,提高公交线路运营效率和便民服务水平。

第四章站点设置第十五条公交站点覆盖率按车站服务半径500m计算,城市建成区应不低于95%。

城市建成区站距宜为300m~500m,郊区站距宜为500m~1000m,可根据客流需求适当调整。

在轨道交通车站、长途汽车站、火车站的主要出入口200m范围内,应设置公共汽车站点。

第十六条本规范所称的站点设施,包括站台、候车亭、站牌等。

公共汽车站点设置服务标志应符合《城市公共交通标志》(GB/T 5845)的要求。

第十七条站台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设施整洁,边缘宜根据需要设置安全护栏;(二)应按定点停车的要求设置排队标志和标线;(三)停靠线路多于6条的车站,站台宜分组分区段设置;(四)广告设置应不影响站台使用性质和功能。

第十八条公交站台应根据道路、环境状况设置乘客候车亭,逐步实现公交站台候车亭全覆盖,候车亭建设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应安全、实用、美观、简洁,具有标识性且便于维护;(二)应便于乘客遮阳、避雨,不影响乘客集散和行人通行;(三)设置相应的候车座椅。

第十九条公交站牌应按照道路或区域统一规范设置,内容、形式和技术要求应符合《城市公共交通标志》(GB/T 5845)的规定。

(一)站牌宜设在站台前端,朝向和高度便于查看,不影响乘客集散。

分组分区段停靠的线路,其站牌应设在相应停靠区域的前端;(二)站牌应准确标明本站站名、线路名称、下站站名、首末班时间、班次间隔、行驶方向、沿线停靠站名、本站位置提示标记、智能查询服务等信息,应显示出与其他公共交通方式的衔接信息(如换乘地铁站);(三)站名设置应遵循有利识别、方便群众的原则,依据地名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地名为主;宜保留市民熟知、长期使用的站名,以站点所在道路名、所在地地名、附近的文物古迹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冠名;不可一站多名、多站同名;(四)应当保持清洁完好,定期维护,发现污损、毁坏等情况时应及时修复;线路信息发生改变的,应及时更改或更换站牌。

(五)(临时站牌)配合施工,需要迁移或封闭站点,公共汽车经营企业应在拆除原候车设施的同时设置规范的临时站牌。

临时站牌应符合下列要求:1.临时站牌应标注容易识别的线路名称、站名、运营时间;配合工程施工3个月以上的,应设置固定式临时站牌;2.线路、站点迁移封闭,应于实施前5天在被调整的站点公告并设置临时站牌,并与30天后拆除;3.配合施工结束后,应恢复候车设施。

第五章运营车辆第二十条运营车辆应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符合国家、省、市等相关环保要求。

第二十一条公共汽车经营企业应当对运营车辆按照相关规定申请配发《道路运输证》,并依法年度审验。

第二十二条营运车辆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应配置投币、读卡、自动报站设备,投币箱标明票价;(二)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车载监控、行车记录等智能管理终端,终端设备应符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相关要求,保证相关信息的储存、调用;(三)应配置灭火器、救生锤、车门紧急开启装置等安全应急设施设备,有条件的,车辆应配装发动机自动灭火装置,并保证完好有效;(四)车辆的前部、尾部、车身右侧应安装线路指示牌,具备夜间显示功能;(五)设置老、幼、病、残、孕等爱心专座,设有儿童免费身高标志线;(六)车门开闭灵活、安全可靠,设有防止夹伤乘客的胶条或缓冲装置;(七)车厢内设置公交线路图、服务监督电话,在驾驶区标示“请勿与驾驶员谈话”,在车门内侧标示“请勿靠门”、“当心夹手”,在醒目位置设置“禁止吸烟”、“请勿乱扔杂物”等标志标识;(八)车厢地板、盖板、内侧围护板、顶盖护板完整牢固可靠,压条齐全平整,扶手柱、拉手杆、吊环齐全、装置牢固;(九)车窗玻璃完好,闭合后不漏水,推拉或升降灵活;(十)铰接式车辆伸缩篷完好,不漏水,铰接处防护装置牢固、安全;(十一)双层车上层车厢前挡风玻璃处设置防护栏,上下楼梯的乘客头部易碰触部位安装防护设施,标注“上层车厢请勿站立”、“请勿打开车窗以防刮伤”、“上下楼梯注意安全”等提示语。

第二十三条营运车辆车容车貌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车身外表光洁,无灰尘和泥土等污迹,车门无油污,轮胎、挡板无油垢、泥土,玻璃洁净无污迹;(二)车厢内壁无污迹,座椅无灰尘、积水、油污,地板、踏板无积尘、杂物,驾驶区无积尘、油污、杂物;(三)车头灯、尾灯、方向灯、侧灯、顶灯齐全有效,面罩完好;(四)车内安全、服务标志和标识牢固安全、整洁美观、字体规范完整;(五)车内座椅保持完好、清洁;(六)车身广告符合广告管理的相关规定,内容应合法和健康文明,广告的设置不应改变车辆的基本技术参数,不应覆盖车辆营运标志。

第二十四条天气温度高于26℃时,应开启制冷功能,低于4℃时,应开启制暖功能,保持相对舒适。

第六章从业人员第二十五条公共汽车经营企业应组织从业人员岗前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上岗,并做好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第二十六条公共汽车司乘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要求:(一)遵守交通法规,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文明行车;(二)上岗服务时应佩戴工作证,统一着装,规范用语,热情服务;(三)应当熟悉本线路主要站点及站点周围的大型企业、商场、酒店、医院等情况,方便乘客询问;(四)按规定收取车费,免费乘车的应查看相关证件。

(五)维护车厢秩序,保持车厢清洁,车厢满员时,劝导乘客等候下一班车;(六)应对违反乘客守则的行为予以制止;对拒不纠正的,有权拒绝为其提供服务;(七)服从行业管理人员、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八)其它应遵守的规范。

第二十七条公共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要求:(一)出车前按照运营要求做好车辆例保检查,检查车内设施配备是否齐全有效,做好车辆安全一级部位(灯光、制动、方向)和车辆防火安全检查;(二)按照批准的线路、走向、站点、班次及首末时间运营,做到准点发车,不得跳越站、改道行驶;(三)行驶过程中,禁止吸烟、吃零食、与乘客闲谈、使用通讯设备,遇乘客询问,应在确保行车安全的情况下答复;(四)无自动报站设备或遇自动报站设备故障,应正确使用车载报站设备或采取人工报站;(五)进站前30米内不准超越同向行驶的车辆(机动车、非机动车);(六)进站时,车头与站牌对齐,车身与站台间距在30-70厘米以内,但要避开积雪、积水,三辆车以上同时进站,第三辆及以后车辆应二次排队进站,不得超车;(七)停靠站保持平稳,车停稳后开门,车门关闭后起步,不得用开关车门催促乘客上下车,站台外非故障停车不得开门上下客;(八)在保证安全且车辆未起步的情况下,照顾赶到车辆前门的乘客上车;(九)车辆因故不能继续行驶时,应向乘客说明情况,并安排免费转乘同线同向车辆,同线同向车辆驾驶员不得拒绝;(十)发生行车或乘客受伤事故时,应积极采取相应措施组织抢救伤者,组织乘客安全有序离车并报警;(十一)其它应遵守的规范。

第七章服务监督第二十八条公共汽车经营企业应当向乘客作出服务承诺,在车厢及车身醒目位置公布监督投诉热线电话,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公共汽车经营企业应建立投诉受理制度,设置受理和处理乘客投诉的专职机构和人员,制定乘客投诉受理以及处理反馈的工作流程,按相关规定向乘客反馈投诉处理结果,并做好台账。

第三十条乘客可以对违反服务承诺及相关规定的行为向公共汽车经营企业投诉,也可以直接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投诉。

公共汽车经营企业接到乘客投诉后,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乘客对投诉答复有异议或者公共汽车经营企业未答复的,可以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投诉。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乘客投诉后,需向公共汽车经营企业调查核实的,公共汽车经营企业应在7日内将核实结果和处理情况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答复。

第三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本规范标准要求适时对公共汽车经营企业的运营服务质量进行督查和考核,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乘客满意度评价,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规范由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规范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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