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与保理的比较

合集下载

商业信用证和保付代理的区别。

商业信用证和保付代理的区别。

商业信用证和保付代理的区别商业信用证:是国际贸易结算中的一种重要方式,是指进口商要求当地银行开出的一种证书,授权出口商所在地的另一家银行通知出口商,在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条件下,愿意承兑或付款承购出口商交来的汇票单据。

保付代理:是指商业银行以购买票据的方式购买借款企业的应收账款,并在账款收回前提供融通资金以外的各项服务,如信用分析,催收账款,代办会计处理手续,承担倒账风险等。

区别:一,当事人的不同。

商业信用证的当事人一般涉及开征人,开证银行,通知行,受益人,议付行,付款行这6种。

保付代理的当事人就只有出口商,进口商和保理机构,其中保理机构又分为出口方的保理机构和进口方的保理结果。

二,交易程序不同商业信用证的交易程序是:1.开证人申请开立信用证2.开证行开立信用证3.通知行通知信用证4.审查与修改信用证5.交单议付6.开证人付款赎单保付代理业务的程序是:1.向本国银行保理机构提出申请2.双方签订协议,由出口商将进口商的名称及有关交易的具体情况提供给保理机构 3.出口方的保理机构要求进口方的保理机构对进口商的资信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和建议反馈给出口商保理机构三,性质的不同商业信用证是开证行有条件的付款保证,按照开证行不受贸易合同约束的规定,出口商拥有双重付款的约束机制,而且两种付款约束机制是相互独立的。

出口商既可以以相符单据要求开证行付款,又可以在开证行无力付款的情况下依据合同要求进口商支付货款。

保付代理是主要适用于赊销支付方式的一种综合性服务,在贸易中制约付款机制的基础仍是贸易合同。

但保理在此之外又加上了保理商的付款担保,即进口保理商对已核准账款承担了100%的坏账担保。

因此对出口方来讲,选择保理同样获得了对付款人的双重制约机制,并且两种机制紧密联系,即只有出口商按合同发货,保理商的坏账担保方能成立。

保理还有着一个信用证方式所没有的特殊作用:减少出口商处理应收账款的财务上的繁琐事务,减少出口商资产负债上的或有负债。

信用证和国际保理

信用证和国际保理

5.两者适用的惯例不同。
信用证的优点和缺点:
(1)信 用 证 结算解决了贸易双方互不信任的矛盾。 (2)保 证 出 口商安全收汇,保证进口商安全提货。 (3)进 出 口 双方均可在信用证项下获得资金融通。
(1)风 险 并 没有完全排除。 (2)在 信 用 证业务中,只要交单相符,开证行就会付款。 (3)结 算 手 续复杂、费用较高,增加了贸易结算成本。
信用证的特点:
1.信用证支付不是商业信用,而是一种银行信用。 2. 信用证是独立于买卖合同的契约。
3. 信用证是一种单据的买卖。
国际保理的特点:
1.保理机构承担了信贷风险,降低了出口商的出口收汇风险。
2.保理机构承担综合服务,有利于出口商获取有关信息,增强 竞争力。
3.预支货款提高了出口商资金使用效益。
符合我国的支付方式:
2007年 随着我国加入WTO和全球经济的发展,我国的对外 贸易面临极大的机遇与挑战。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中最重要的支 付方式,由于其本身的一些缺陷以及我国外贸企业和银行方面的 专业人员的缺乏,使得这种支付方式不能更好地为我国外贸的发 展服务。同时,信用证诈骗的不断发生还严重的影响了我国经济 的发展,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我国的信用证欺诈十分严重, 自我国银行1987年8月1开始,在所有开出的信用证上加上“按 照国际商会第400号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条款开立”以接受 UCP以来,此后的数年间就已经发生过数起数额巨大震惊中外的 信用证诈骗案。近来的相关报道说近年来信用证欺诈案件涉及的 数额越来越大,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欺诈案也不在少数。国际保 理业务相比较而言,对买方来讲,没有资金负担,对卖方来讲,虽然有 一定的风险,但在当今的买方国际市场上,却具有极强的竞争能力。 因此,我们小组成员一致认为,信用证支付由于其自身的弊端所 在,已经越来越难满足我国的国际贸易,而国际保理将更适合我 国的多外经济发展。

信用证与保理的比较

信用证与保理的比较

论国际保理与信用证的特点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不断加深,买方市场在全球贸易中已逐步形成。

与此同时,国际贸易的竞争方式也从价格竞争、商品的品质和包装的竞争转向了结算方式的竞争。

结算方式的竞争又突出表现在从具有银行信用的信用证转向使用具有商业信用的汇付中的O/A和托收中的D/A,辅助于具有银行信用的国际保理业务。

因此,整个国际贸易结算市场出现了信用证结算方式边缘化的倾向。

这使得我国长期以信用证为主的结算方式受到了严峻的挑战。

因此,深入研究国际保理与信用证各自的特点,以促使我国的进出口商在贸易实践中对结算方式做出理性的选择,对我国外经贸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国际保理与信用证的概念(一)信用证UCP500号第2条规定:信用证是指一项安排,不论其如何命名和描述,是由一家银行(开证行)依照客户(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者以自身的名义,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的单据(1)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或(2)授权另一家银行进行该项付款,或承兑并支付该汇票;或(3)授权另一家银行议付。

简而言之,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付款保证文件。

(二)国际保理国际保理是国际保付代理业务的简称,是国际贸易中在以托收中的D/A、汇付中的O/A结算货款的情况下,出口商为保证安全收汇,与保理商签订协议,并根据协议将其现在或将来的以发票所表示的对债务人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为其提供相关的包括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的催收、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等单项或多项服务的一种国际贸易结算方式。

二、国际保理与信用证的特点(一)国际保理与信用证的相同特点1.银行信用。

按照UCP500第2条的规定,在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要求的条件下,开证行自己或授权另一家银行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进行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开立的汇票,获授权另一家银行议付。

因此,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是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做出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保证。

出口信用保险与国际保理的对比分析

出口信用保险与国际保理的对比分析

出口信用保险与国际保理的对比分析在国际贸易中,出口信用保险和国际保理是两个常见的金融工具。

它们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各具特点。

本文将对出口信用保险和国际保理进行比较分析,以便更好地理解它们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和作用。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出口信用保险。

出口信用保险是指一方保险公司为另一家出口商提供的保险服务,目的是为了保护出口商在国际贸易中的利益。

出口信用保险通常由出口国的政府或政府机构提供,并以政策形式出现。

出口信用保险可以帮助出口商解决付款风险、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等问题,确保他们能够顺利收到货款。

出口信用保险的主要优势在于提供保护和支持给出口商。

出口商可以通过购买出口信用保险来降低和分散贸易风险,避免因买方付款问题而导致经济损失。

同时,出口信用保险还可以提供咨询和支持服务,帮助出口商开拓市场、制定合理的合同和支付条件。

此外,出口信用保险还可以为出口商提供融资支持,使他们能够更好地开展业务。

然而,出口信用保险也存在一些局限性。

首先,出口信用保险通常只涵盖贸易风险,而不包括商业风险。

如果出口商面临的是市场需求下降或竞争加剧等商业风险,出口信用保险并不能提供保障。

其次,出口信用保险的费用相对较高,对于小企业来说可能会增加负担。

此外,出口信用保险的索赔流程相对较繁琐,可能会影响出口商的资金流动。

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下国际保理。

国际保理是一种通过向供应商提供资金解决其销售账款的金融服务。

在国际贸易中,买方保理和卖方保理是两种常见的国际保理方式。

买方保理是指保理商向出口商提供融资,并负责追收买方的欠款;卖方保理是指保理商向进口商提供融资,并负责收取进口商的货款。

国际保理的主要优势在于提供融资和风险管理服务。

通过国际保理,出口商可以提前获得资金,解决资金短缺问题,推动企业的生产和销售。

同时,国际保理商还承担买方违约风险,帮助出口商降低贸易风险。

此外,国际保理还提供追收欠款、信用评估、催收服务等一揽子解决方案,帮助出口商更好地管理和控制风险。

履行中的付款保证和担保方式

履行中的付款保证和担保方式

履行中的付款保证和担保方式在商业交易和合同签署过程中,付款保证和担保是确保交易双方利益的重要方面。

付款保证和担保方式,旨在提供对交易款项的安全保障,确保履行中的付款责任得以有效履行。

本文将探讨几种常见的履行中的付款保证和担保方式。

一、保函(Guarantee)保函是最常见的付款保证和担保方式之一。

保函是银行或保险公司代表申请人向受益人发出的书面保证,承诺在特定条件下支付一定金额以履行付款义务。

保函通常要求在特定期限内有效,同时确保支付金额与交易金额相符。

对于受益人而言,保函是一种较为可靠的担保方式,因为它直接与银行或保险公司有关。

二、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广泛使用的付款保证和担保方式。

信用证由买方的银行发出,向卖方的银行承诺在卖方提供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文件后支付款项。

信用证确保了买方在付款前能够获得商品或服务,并确保卖方能够获得支付款项。

信用证的使用可以减少交易双方之间的不信任和风险。

三、预付款(Advance Payment)预付款是一种在履行前提供的付款保证和担保方式。

在某些情况下,买方可能要求提前支付一部分或全部货款作为预付款。

预付款确保了卖方在交货之前能够获得款项,同时也为买方提供了一定的保证,确保卖方能够按照合同要求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务。

四、保理(Factoring)保理是一种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公司的付款保证和担保方式。

卖方将应收账款出售给保理公司,保理公司提前支付给卖方一定比例的款项。

卖方通过保理公司来确保能够及时收到款项,同时减少自身的风险和手续费用。

五、信用保险(Credit Insurance)信用保险是一种用于保障交易中的付款风险的保险方式。

买方或卖方可购买信用保险,以确保在交易中遭受资金损失时能够得到补偿。

信用保险可以提供保证,给参与交易的各方提供信心和保障。

总结:在履行中的付款保证和担保方式中,保函、信用证、预付款、保理和信用保险是常见的选择。

求白话文讲解银行保理、保函、信用证业务及其区别

求白话文讲解银行保理、保函、信用证业务及其区别

求白话文讲解银行保理、保函、信用证业务及其区别摘要:一、银行保理业务概述及作用二、银行保函业务概述及作用三、信用证业务概述及作用四、三者之间的区别五、总结正文:银行保理业务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为企业提供的包括融资、销售账务管理、风险控制等一系列综合金融服务。

它的主要作用是为企业解决应收账款融资难题,提高资金周转率,减轻财务压力。

通过银行保理业务,企业可以将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获得即时的资金支持。

银行保函业务是指银行为客户承担一定的支付责任或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业务。

当客户在投标、招标、合同履行等过程中需要提供保函时,银行可根据客户需求为其开具。

银行保函业务有助于提高企业的信誉度,降低交易风险。

信用证业务是指银行根据客户的申请,开具的载有一定金额、期限和条件的付款保函。

在进口贸易中,信用证业务为出口商提供了保障,确保其能按合同收到货款。

同时,信用证业务还有助于降低买卖双方的交易风险。

三者之间的区别:1.业务性质:银行保理业务是一种综合金融服务,涵盖融资、销售账务管理等多方面;银行保函业务是一种担保业务,主要为客户提供支付责任或履行合同义务的保障;信用证业务则是一种支付保证业务,确保买卖双方按照合同履行义务。

2.业务对象:银行保理业务主要针对企业,解决其应收账款融资问题;银行保函业务面向各类客户,为其在交易过程中提供担保;信用证业务则主要服务于国际贸易,确保出口商能按时收到货款。

3.业务内容:银行保理业务涉及应收账款的管理、融资、风险控制等;银行保函业务主要是为客户提供投标、招标、合同履行等方面的担保;信用证业务则关注货物买卖双方的支付保证和合同履行。

总结:银行保理、保函和信用证业务都是银行为客户提供的重要金融服务。

它们在业务性质、对象和内容上有所区别,但共同目的都是为企业和个人提供金融支持和保障,降低交易风险。

信用证、保理、支付宝比较分析

信用证、保理、支付宝比较分析
参考文献:
… 国 际 商 会 第 6 0号 出 版 物 《c 0 Ie
跟 单 信 用 证 统 一 惯 例 UC 6 0 . P0》 []国 际 商 会 第 5 0号 出版 物 ( C 2 0 IC 跟 单 信 用 证 统 一 惯 例 UC 5 0 P 0 f《 3眦 】 G I U DET O U N A Y OD C ME T R
进 3议 付 行 应 在 议 付 条 款 中 设 但其 弊端也 日 明显: . 益 信用证虽然 规 避 防 范风 险 , 口商要 充分 知
方 定 止 损和 防范 条 款 , 避 自身 风 可 以帮助进 口商拿单后再承担பைடு நூலகம்款 己知 彼 , 能百 战 不 殆 。▲ 规
但 险 。 常 议 付行 不 应 做 全 额 无 条 责 任 , 单 据 往 往 无法 反 映 所 对 应 通 件 的 全 额 议 付 , 应 根 据 客 户 资 货物 的真实质量 0 而 付款 责任仅仅 由 信 评 级 、 往 结 算 记 录 等 综 合 过 隋 单据是否相符 决定 , 货物 质量银行
CR EDIS ̄ T GARY COL LYE . R
只能 由受益人 通过严密 况 予 以折 扣 融 资 , 发 票 金 额 的 无法控制 , 如 8 %,此 外 也应 在 议 付 协 议 中 注 设立单据条款和 货描来控制 。 5 明 若 出 口商 业 欺 诈 , 资 协议 失 融 效 等 条款 , 免 客 户恶 意 欺 诈 避
家 银 行 具 体掌 握 理 解 程 度 、 度 角
风 险 的一个 有 利 条 件 。
19 . 世纪 中叶诞生于欧 洲的信 商 一 定 要 ” N W O , 1 K O WH " 即真 正
风险 , 促进了国际贸易的飞速发展 , 式 、 度惯 例 均有 不足 , 制 要想 真 正

出口贸易国际保理与信用证分析

出口贸易国际保理与信用证分析

出口贸易国际保理与信用证分析出口贸易国际保理与信用证分析对于我国的出口企业来说,采用传统的信用证方式时要尽量避免各种风险,保证顺利收汇,同时也要更多的关注已经发展比较成熟的国际保理业务。

下面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出口贸易国际保理与信用证分析,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1 国际保理概述根据1995年生效的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保付代理公约》第2条的规定,国际保理(International Factoring),又称保付代理,指一方当事人(供应商)与另一方当事人(保理商)之间存在的一种合同关系。

根据该合同,卖方(供应商)将根据其现有或将来的基于与买方(债务人)订立的货物(服务)贸易销售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为其提供下列服务中的至少两项:?①贸?易融资;②销售分户账管理;③应收账款的催收;?④信?用风险控制和坏账担保。

它是指保理商为国际贸易中采用赊销(O/A)或跟单托收承兑交单(D/A)结算方式时,为卖方提供的将出口贸易融资、账务处理、收取应收账款和买方信用担保融为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简单地理解,国际保理业务就是出口商以商业信用方式出卖商品,在货物装船后立即将发票、汇票、提单等相关单据,卖给经营保理业务的银行或财务公司,收进全部或一部分货款,从而取得资金融通的业务。

保理商买进出口商的单据,就等于承购了出口商的债权,之后即通过一定的渠道向进口商催还货款。

其核心内容是通过收购债权的方式提供融资。

保理业务中对出口商的好处如下:(1)保理商代替出口商对进口商进行资信调查,协助出口商将产品打入国际市场,增加了出口商的国际竞争力。

(2)通过保理业务,使出口商在货物装运完毕后可立即获得资金来满足企业经营需要,加快资金的周转,促进企业利润的增加。

(3)保理业务中保理商在核准的信用额度内承担坏账风险损失,从而为出口商提供了一种坏账担保,免去了中小企业的后顾之忧。

(4)出口商只要按合同规定交付了货物,保理组织无追索权地承购其单据后,就将信贷风险和汇率风险都转移给了保理组织。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国际保理与信用证的特点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不断加深,买方市场在全球贸易中已逐步形成。

与此同时,国际贸易的竞争方式也从价格竞争、商品的品质和包装的竞争转向了结算方式的竞争。

结算方式的竞争又突出表现在从具有银行信用的信用证转向使用具有商业信用的汇付中的O/A和托收中的D/A,辅助于具有银行信用的国际保理业务。

因此,整个国际贸易结算市场出现了信用证结算方式边缘化的倾向。

这使得我国长期以信用证为主的结算方式受到了严峻的挑战。

因此,深入研究国际保理与信用证各自的特点,以促使我国的进出口商在贸易实践中对结算方式做出理性的选择,对我国外经贸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国际保理与信用证的概念
(一)信用证
UCP500号第2条规定:信用证是指一项安排,不论其如何命名和描述,是由一家银行(开证行)依照客户(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者以自身的名义,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的单据(1)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或(2)授权另一家银行进行该项付款,或承兑并支付该汇票;或(3)授权另一家银行议付。

简而言之,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付款保证文件。

(二)国际保理
国际保理是国际保付代理业务的简称,是国际贸易中在以托收中的D/A、汇付中的O/A结算货款的情况下,出口商为保证安全收汇,与保理商签订协议,并根据协议将其现在或将来的以发票所表示的对债务人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为其提供相关的包括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的催收、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等单项或多项服务的一种国际贸易结算方式。

二、国际保理与信用证的特点
(一)国际保理与信用证的相同特点
1.银行信用。

按照UCP500第2条的规定,在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要求的条件下,开证行自己或授权另一家银行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进行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开立的汇票,获授权另一家银行议付。

因此,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是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做出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保证。

这种保证不仅是首要的而且是独立的,即使进口人在开立信用证后失去偿付能力,只要出口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条款,开证行也要负责付款。

因此,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开证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在国际保理业务中,只要出口商在与进口商签订买卖合同之前,与保理商(一般选择银行作为保理商)签订了保理协议,并且出口商与进口商所签合同的金额没有超过保理商所允许的信用额度,则出口商在按合同规定发货后,将发票副本交与保理商,由保理商负责向进口商收取货款。

如果进口商不能按时付款或拒付,保理商负责追偿和索赔,并负责按保理协议规定的时间向出口人支付,并且此项支付是无追索权的。

所以,国际保理业务也属于银行信用。

2.融资。

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可以为出口商提供打包贷款、出口押汇、贴现和福费廷等方式的贸易融资。

打包贷款是以正本信用证为抵押的一种装船前融资,主要用于弥补生产或收购商品时自有资金的不足。

银行提供的打包贷款一般为信用证金额的80%-90%;出口押汇(亦即议付)是指被授权议付的银行对汇票或单据付出对价;贴现则是指以未到期的汇票换取现金的做法,是指一远期汇票承兑后,由银行或贴现公司从票面金额中扣减按一定贴现率计算的贴现息及有关费用后,将余款付给持票人的融资方式。

在押汇和贴现业务中,融资银行享有追索权;福费廷则是指在延期付款的大型设备贸易中,出口商把进口商银行承兑的期限在半年以上至五六年的远期汇票,无追索权地售予出口商所在地的银行提前取得现款的一种资金融通方式。

另外,银行也可以为进口商提供以假远期信用证作为结算方式的融资。

假远期信用证是开证行为进口商融资,将进口商在合同中规定的即期付款的信用证开成远期信用证,但同时又规定贴现息和承兑费由进口商承担并允许出口商即期索汇的一种信用证,其实质是开证行为进口商提供融资便利。

在国际保理业务中,出口商出售货物后就可以获得保理商70%-80%的预付款融资和100%的贴现融资。

具体有以下三种情形:(1)出口合同抵押贷款。

保理商在不超过保理协议规定的信用额度内,按合同金额的70%-80%核贷;(2)货运单据抵押贷款。

出口商备货出运后,凭运输单据向保理商申请按发票金额的80%预垫货款;(3)票据贴现。

出口商出运货物后,凭发票和运输单据向保理商申请按发票金额贴现。

另外,由于采用国际保理的前提是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必须采用O/A或 D/A 的付款方式,因此,在保理业务中,买方也可以获得卖方的资金融通。

综上所述,国际保理与信用证均为银行信用,并且同时具有可以为买卖双方融资的特点。

(二)国际保理与信用证的不同特点
1.两者的手续及资金负担不同。

在信用证业务中,进口商要办理信用证的开证手续,承担信用证的开证手续费及押金,出口商也要承担信用证的通知、汇票的承兑等项费用(虽然这项规定不符合UCP500的规定,但国外开来的大部分信用证都有此规定),同时出口商还要对信用证进行严格审核,以确保信用证相关条款与合同保持一致。

但在国际保理业务中,进口商不办理任何手续,也不承担任何的费用,而是由出口商在合同签订之前,与保理商签订保理协议,出口商承担相关的保理费用,一般为合同金额的1%-2%。

因此,从手续及资金的负担上来看,国际保理较之信用证,对进口商来讲具有极高的财务灵活性和吸引力,不占压资金,对出口商虽有一定的资金负担,但却具有极高的出口竞争能力。

2.两者与合同的关系不同。

UCP500号第3条规定:信用证性质上与可能作为其基础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含有对此类合同的任何援引,银行也与该合同毫不相关,并不受其约束。

因此,在信用证业务中,信用证是依据合同开立的,但信用证虽然是依据合同开立的,作为开证行并不保证也不要求出口商必须按合同规定发货,只要出口商提交单据与信用证相符,出口商就可以得到贷款。

但在国际保理业务中,保理协议虽然与买卖合同也是两个相互独立的合同,但是出口商必须在签订合同之前,先与保理商签订保理协议,并在保理商允许的额度内与买方签订买卖合同,否则,保理商不承担付款的责任。

同时保理商为维护自身的利益,都会要求出口商在买卖合同中列入保理协议的某些条款。

另外,在国际保理业务中,出口商必须按时、按质、按量发货,因为在保理业务中,
进出口商如果对产品存在争议的话,保理商概不承担付款责任。

由此可见,在付款的保证上,信用证对卖方有利,而国际保理却对买方有利。

3.两者付款的依据不同。

UCP500第4条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相关的货物、服务或其他业务。

因此,信用证是一种单据买卖,在信用证业务中,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仅仅是信用证所要求的单据,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包括发票、运输单据等,其中至少一份为正本)能做到单单相符、单证相符。

开证行必须付款。

至于卖方有没有交货,所交货物是否与合同相符,银行概不负责。

但在国际保理业务中,出口商发运货物后,是将全部单据如发票、运输单据等直接寄给进口商,提交保理商的仅仅是发票副本,由保理商依据发票副本向进口商收取货款,进口商在付款到期时将全部款项付给保理商,保理商扣除相关费用后再转交出口商。

如果进口商在发票到期日90天后仍未付款,由保理商付款。

但保理商付款的前提是:买卖双方对所交的货物没有争议,否则,保理商可以拒付。

4.两者的功能不同。

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的功能就是起到在单单相符、单证相符下的付款或融资功能。

但是国际保理的功能却极其广泛,包括进口商的资信调查及信用评估;应收账款的回收;销售分户账管理;信用风险及贸易融资。

所以,国际保理的功能基本覆盖了信用证的功能,而且比信用证的功能要强。

5.两者适用的惯例不同。

信用证业务主要适用于国际商会。

出版的UCP500和ISBP,但国际保理主要依据的是《国际保理公约》和《国际保理业务惯例与规则》。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信用证作为一种成熟的国际结算方式,并非尽善尽美。

首先,对买方来讲,资金负担过重,而又不能保证一定能收到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其次,对卖方来讲,信用证中的软条款也构成付款的陷阱,甚至有时候卖方已经做到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单货相符,也会遭到开证行的无理拒付。

国际保理业务相比较而言,对买方来讲,没有资金负担,对卖方来讲,虽然有一定的风险,但在当今的买方国际市场上,却具有极强的竞争能力。

所以,我国的进出口商、银行乃至学术界人士应共同努力,一方面努力避免信用证支付方式中的缺陷,另一方面应宣传、推广适用国际保理。

以笔者来看,最重要的是进出口商双方的诚信,只要双方具有足够的诚信,就可以在结算方式的选择上随心所欲。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