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小型水库、屋顶山塘巡查工作管理办法【模板】
小型水库巡视检查制度

小型水库巡视检查制度
小型水库巡视检查制度
为加强水库工程安全工作,保障工程安全运行,制定本制度。
水库巡视检查范围包括大坝、泄水涵洞、输水隧洞、各输水建筑物及其设备。
一、结合水库实际情况,制定巡视检查时间、部门、内容和要求等,并确定日常巡视检查路线和检查顺序。
二、日常巡视检查的次数一般非汛期每周一次,汛期每日一次。
在汛期高水位,特别是台风期间或是出现大洪水时应增加次数。
三、年度巡视检查一般在每年的汛前、汛后,白蚁活动明显期等,应按规定的检查项目,由管理单位负责人组织,对大坝进行较全面或专门巡视检查,检查次数一般每年不少于2-3次。
四、特别巡视检查一般在大坝遇到严重影响安全运行的情况(如发生暴雨、大洪水、强热带风暴以及库水位骤降或持续高水位等),发生比较严重的破坏现象或出现其他危险迹象时,应由主管单位负责人组织特别巡视检查,必要时组织专人对可能出现险情的部位金乡连续监视。
五、全面巡视检查在水库放空时进行,内容为坝体、坝基及坝区(含近坝库岸),输、泄水洞(管),溢洪道闸门及启闭机、观测及通讯设施等。
六、巡视检查方法除依靠目视、耳听、手摸、鼻嗅、脚踩等直观方法外,可以辅以单位工具对工程表面和异常现象进行检查。
七、日常巡视检查中发现异常现象时,应立即上报主管部门并采取应急措施。
年度巡视检查和特别巡视检查结束后,应提出简要报告,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进行综合分析,写出详细报告报主管部门,各种巡视检查均应有记录,并应整理归档。
街道办事处。
市水行政执法巡查制度模版

市水行政执法巡查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水行政执法巡查工作,加强对水资源保护和水环境管理的监督,提高市水行政执法工作的有效性和科学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水行政执法巡查是指市水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水行政执法任务和工作需要,对水资源和水环境进行巡查,发现水行政执法违法行为并及时进行处置,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第三条市水行政执法巡查工作由市水行政执法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巡查任务由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按照职责分工确定。
第四条市水行政执法巡查工作必须坚持依法、公正、严明的原则,依法行使巡查执法权力,严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五条巡查人员必须具备水行政执法资格,并按照规定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专业水平和执法能力。
第二章巡查组织和任务第六条市水行政执法巡查工作由市水行政执法机关建立巡查组织,具体实施巡查任务。
第七条市水行政执法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巡查计划,并报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备案。
第八条巡查计划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巡查区域和路线;(二)巡查目标和任务;(三)巡查时间和频次;(四)组织协调措施;(五)巡查责任和考核。
第九条市水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巡查任务的性质和需要确定巡查人员的数量和配置,在充分考虑专业能力和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巡查人员。
第十条市水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巡查档案,记录巡查组织和任务的相关信息。
第三章巡查程序和方法第十一条巡查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方法进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对巡查区域进行实地勘察,观察水资源和水环境的状况;(二)对涉及水行政执法的目标进行查验和检查,收集相关证据;(三)与当地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和协商,了解情况及其解决方式;(四)当场发现水行政执法违法行为,依法采取措施进行处置。
第十二条巡查人员应当遵守公务纪律,不得利用巡查的机会从事其他不相关的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阻碍巡查工作。
第十三条巡查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应当保护巡查现场的水资源和水环境,防止造成二次污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人身安全。
水库安全巡查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水库安全管理,确保水库工程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水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水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巡查、检查、维护和管理。
三、安全巡查组织机构1.成立水库安全巡查领导小组,负责水库安全巡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2.水库安全巡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水库安全巡查工作。
3.水库安全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备,确保巡查工作顺利进行。
四、安全巡查内容1.水库大坝安全巡查:检查大坝是否存在裂缝、滑坡、渗漏、沉降等现象;检查大坝上下游坡面是否存在坍塌、滑坡等安全隐患;检查大坝排水设施是否畅通;检查大坝护坡、防浪墙等防护设施是否完好。
2.水库溢洪道安全巡查:检查溢洪道是否存在堵塞、损坏、变形等现象;检查溢洪道上下游护坡、防护设施是否完好;检查溢洪道闸门启闭设备是否正常。
3.水库泄洪道安全巡查:检查泄洪道是否存在堵塞、损坏、变形等现象;检查泄洪道上下游护坡、防护设施是否完好;检查泄洪道闸门启闭设备是否正常。
4.水库泄洪建筑物安全巡查:检查泄洪建筑物是否存在裂缝、损坏、变形等现象;检查泄洪建筑物上下游护坡、防护设施是否完好;检查泄洪建筑物闸门启闭设备是否正常。
5.水库库区安全巡查:检查库区是否存在违章建筑、非法采砂、垃圾堆积等现象;检查库区道路、桥梁、涵洞等基础设施是否完好;检查库区周边山体是否存在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隐患。
6.水库供电、通讯、监控等设施安全巡查:检查供电线路、变压器、电缆等是否存在破损、老化、短路等现象;检查通讯线路、设备是否正常;检查监控设备是否完好,图像清晰。
五、安全巡查要求1.巡查人员应熟悉水库工程情况,掌握安全巡查知识,具备一定的应急处置能力。
2.巡查人员应按照巡查内容,对水库工程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确保不遗漏任何安全隐患。
3.巡查人员应做好巡查记录,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上报,并提出整改建议。
水库特别巡查制度范本

水库特别巡查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水库安全运行,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水库的特别巡查工作。
第三条水库特别巡查工作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水库大坝、泄洪设施、库区周边环境等安全稳定。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水库管理机构应当设立特别巡查小组,负责水库的日常巡查和特别巡查工作。
特别巡查小组成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五条水库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水库特别巡查工作计划,明确巡查时间、巡查内容、巡查频率等要求,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水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巡查记录制度,对巡查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保存不少于五年。
第三章巡查内容与要求第七条水库特别巡查内容主要包括:(一)大坝安全性:检查大坝的变形、裂缝、渗漏等病害情况,评估大坝的安全稳定性。
(二)泄洪设施:检查泄洪闸门、启闭机、排水泵等设施的运行状况,确保其正常工作。
(三)库区周边环境:检查库区周边的山体稳定性、地质灾害隐患、水质状况等,防止因周边环境变化影响水库安全。
(四)应急预案:检查水库应急预案的制定和落实情况,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
第八条水库特别巡查工作要求:(一)巡查人员应按照巡查计划进行巡查,不得无故缺席或迟到。
(二)巡查过程中,巡查人员应认真观察、详细记录巡查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并处理。
(三)巡查结束后,巡查人员应将巡查情况填写在巡查记录簿上,并由水库管理机构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四章巡查周期与特殊情况处理第九条水库特别巡查周期如下:(一)汛期(4月1日至9月30日):每周进行一次巡查。
(二)非汛期(10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每月进行一次巡查。
(三)特殊天气、地质灾害高发期等情况下,应加大巡查频率。
第十条遇到下列特殊情况,水库管理机构应当立即组织特别巡查:(一)发生地震、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
水域定期巡查制度范本

水域定期巡查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域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溺水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河流、湖泊、水库、坑塘等水域的定期巡查工作。
第三条水域定期巡查工作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
二、水域巡查职责与分工第四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域巡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水域巡查工作实行河长制、湖长制,各级河长、湖长是水域巡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域安全负总责。
第六条巡查人员负责对所负责的水域进行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和报告安全隐患,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水域安全事件。
第七条村(居)委会应当设立水域巡查员,负责对本辖区内的水域进行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和报告安全隐患。
三、水域巡查内容第八条水域巡查内容包括:(一)水域环境状况,包括水面清洁、水体清澈、水质良好等情况;(二)水域设施状况,包括栏杆、救生设备、警示标志等设施的完好情况;(三)水域安全状况,包括溺水事故易发区域、隐患部位等情况;(四)其他与水域安全相关的情况。
第九条巡查人员应当认真记录巡查情况,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协助处理。
四、水域巡查频次与时间第十条水域巡查频次根据水域特点和溺水事故发生规律确定,一般每周至少巡查一次。
第十一条巡查时间应当在溺水事故易发时段,特别是节假日、周末和放学时间等。
五、水域巡查要求与保障第十二条巡查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水域安全知识和巡查技能,经培训合格后上岗。
第十三条巡查人员应当配备必要的巡查装备,如救生衣、望远镜、记录本等。
第十四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巡查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指导和考核,确保巡查工作质量。
第十五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域巡查工作考核制度,对巡查人员的工作进行定期考核。
东兴市小型水库巡查值守工作制度

东兴市小型水库巡查值守工作制度为加强水库管理,明确水库管理单位及人员的工作职责,做好水库巡查值守工作,确保水库安全运行,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水库管理单位应按规定每座水库配备不少于1名值守人员(汛期不少于3名值守人员,并明确其中的1名为技术负责人)。
第二条水库值守人员应掌握并熟悉水库管理运用与工程特性等知识,掌握水库上下游基本情况,掌握水库检查观测、维护等基本知识,随时掌握水库运行情况,掌握应急消除工程缺陷的基本技能。
第三条每日按要求定时观测水库水量、坝后渗流、测压管水位观测,做好入库流量及出库流量及水雨情记录,并于8:00将水库水情上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第四条每日做好水库的巡视监测工作,做好巡视监测情况记录,如果发现有异常情况及安全隐患,应及时通知有关人员,采取有力措施,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上报有关部门。
若发生重大安全隐患,应以最快的速度上报,并通知有关负责人,组织力量抢险,防止事故扩大。
第五条值守人员应做到“手到、脚到、眼到、耳到”。
手到:主要是用手来探摸和检查,检查坝坡上的砌石是否有松动错位情况。
脚到:用脚察探发现险情。
特别是不易发现险情的水淌地区,更要靠赤脚来试探水温及土壤松软情况。
如土壤松软,深入内层也软如弹簧,说明不是正常的情况。
坝内外坡有无跌窝崩塌现象,一般也可用脚在水下探摸发现。
眼到:白天,用眼看清坝面、坝坡脚有无崩挫、裂缝、散浸、管涌等现象,看清坝外水边有无浪坎、崩塌、近坝水面有无旋涡等现象。
耳到:夜阑人静时,用耳探听水声,有无异样的声音。
听到水声‘咕噜咕噜’、与风浪冲击堤岸的‘啪啪’声不同时,因提高警提,彻底检查是否存在漏洞。
第六条值守人员要做到“三快、三清”三快:发现情况快、报告快、处理快。
三清:险情查清、信号记清、报告说清。
第七条水库汛期实行24小时(三班倒)值守制度和灾情险情零报告制度。
水库汛期值守人员要及时掌握辖区水情、险情、灾情和水文气象预报,了解水库运行情况,出现险情和其他异常情况及时向领导和上级汇报。
市委水利设施巡查监管办法.doc

市委水利设施巡查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充分发挥水利设施的功能和效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0+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0+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0+省河道管理条例和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0+省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
的水利工程设施的检查和管理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设施,是指开发、利用、控制、配置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设施,包括水库、山塘、堤防、大坝、渠道、渡槽、电力排灌站、水电站等。
第三条“谁拥有、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
乡镇(街道)全面负责辖区内水利设施的检查和管理,实行指导、检查、监督考核工作。
行政村对本村水利设施进行检查和管理。
私营企业,实行股份制第四条市水利局对水利设施的检查和管理履行行业监督职责,指导检查督促乡镇(街道)做好检查和管理工作第五条乡镇(街道)、行政村应建立管理机构或落实检查管理人员,明确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主体和检查管理人员,签订各级检查管理责任书,并报市水利局备案。
第二章水库、山塘检查管理第六条大中型水库的检查管理由各专业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小型水库、山塘的检查管理由乡镇(街道)、行政村。
组织实施第七条水库、山塘检查范围包括坝体、坝址面积、输水(泄)建筑物、坝旁岸坡+水体、水质。
第八条检查人员主要通过视觉方法检查水库、山塘的以下部分和内容,如视觉、听觉、步进、手触摸:等(一)大坝。
主要检查是否有渗漏、裂缝、塌陷坑、凹陷、隆起、蚂蚁和动物洞穴;大坝附近的水面是否有气泡、漩涡和其他异常现象。
(2)坝址面积。
渗漏主要检查、坑塌陷、凹陷、隆起和其他现象。
(3)溢洪道。
主要检查是否堵塞、岸坡和侧墙是否稳定、洪水泛滥时坝体和下游坝脚是否会被冲走。
(4)传输、排水管(孔)。
主要检查进出口处是否有泄漏、启闭设施是否生锈、弯曲、操作是否灵活,管(孔)是否破裂、损坏和泄漏等。
(5)坝附近岸坡。
检查是否有崩塌和滑坡迹象。
小型水库巡视检查制度

小型水库巡视检查制度1 巡视检查1.1 检查方式(1)日常巡查日常巡查是由水库管理单位(产权所有者)、巡查管护人员或巡查责任人开展的大坝日常检查工作,重点检查工程和设施运行情况,及时发现挡水、泄水、放水建筑物和近坝库岸、管理设施存在的问题和缺陷。
检查部位、内容、频次等应根据运行条件和工程情况及时调整,做好检查记录和重要情况报告。
检查内容。
检查挡水、泄水、输水建筑物结构安全性态,金属结构与电气设备可靠性,管理设施是否满足管理需求,近坝库岸安全性等。
频次要求。
汛期每天至少1次、非汛期每周至少1次,对初蓄期应加大频次具体频次各地结合实际确定。
检查记录。
根据日常巡查情况,填写巡查记录表(见附件)。
小型水库大坝日常巡查频次注:表中巡查频次,均系正常情况下最低要求,初蓄期应加大频次;初蓄期是指从水库新建、改(扩)建、除险加固下闸蓄水至正常蓄水位的时期,若水库长期达不到正常蓄水位,初蓄期则为下闸蓄水后的头3年。
(2)防汛检查防汛检查是由水库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及防汛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组织,在汛前、汛中、汛后开展的现场检查,重点检查大坝安全情况、设施运行状况和防汛工作。
检查内容。
挡水、泄水、放水建筑物安全状况,闸门及启闭设施运行状况,供电条件、备用电源、防汛物料准备情况,应急预案编报与演练、防汛抢险队伍落实情况,对防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检查频次。
每年至少3 次,分别在汛前、汛中和汛后开展。
检查记录。
防汛检查情况,由防汛技术责任人填写巡查记录表。
(3)特别检查特别检查是指遭遇洪水、地震和大坝出现异常等情况时,由水库主管部门或水库管理单位(产权所有者)组织的专门检查。
必要时可邀请专家或委托专业技术单位进行检查。
检查内容。
对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异常部位及周边范围应重点检查。
检查频次。
发生特殊情况或接到险情报告,及时组织检查。
检查记录。
特别检查应当形成检查报告。
1.2 检查方法日常检查和防汛检查一般采用眼看、耳听、手摸、脚踩、鼻闻等直觉方法,或辅以锹、锤、尺等简单工具进行检查或量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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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小型水库、屋顶山塘
巡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小型水库、屋顶山塘的巡查管理工作,确保大坝运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水利部关于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______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______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库管理工作的通知》、《______省水库大坝巡视检查办法》、《XX市防洪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已投入运行的小型水库和屋顶山塘(以下简称水库、山塘)工程,对其它山塘可结合工程实际参照执行。
屋顶山塘是指大坝失事后直接对下游村庄(学校、工厂等)的群众生命构成威胁的山塘,具体由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第三条巡查范围包括大坝坝体、坝基、坝肩、各类泄洪、输水设施及其闸门启闭机,以及对大坝安全有重大影响的近坝区岸坡和其他与大坝安全有直接关系的建筑物和设施。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水库、山塘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
乡(镇)、村所管辖的小(一)型水库,由乡(镇)政府XX县(市)区水利部门共同负责,以乡(镇)政府负责为主。
乡(镇)、村所管辖的小(二)型水库和山塘由乡(镇)、村共同负责,以乡(镇)政府负责为主。
其它单位(部门)管辖的水库、山塘由该单位(部门)负责。
第五条水库、山塘的巡查工作由其管理单位负责落实,指定专职人员具体实施。
没有专门管理机构的由所有者(业主)负责落实。
管理单位或所有者(业主)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为巡查工作负责人,对具体巡查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落实巡查人员的报酬,解决落实水位尺等巡查工作必须设施,没有管理用房的至少建___平方米左右的防汛管理房(巡查、观测值班房),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或异常现象,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六条建立巡查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每座水库、山塘的巡查人员必须相对固定__~__人,年龄在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初中或以上文化程度,熟悉工程情况,责任心强,经过培训,持证上岗,村领导(指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经济合作社主任)一般不兼任巡查人员,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兼任,须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巡查人员由管理单位或所有者(业主)提名经上一级行政部门批准(见附录一)报___市___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巡查人员同一年内一般不得更换,确需更换的,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每年__月上旬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将巡查人员按附录二格式汇总报XX市水利局备案。
小型水库的巡查人员须与巡查工作负责人签订责任书(见附录三)第七条实行巡查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
以乡(镇、街道)为单位组织巡查人员和巡查工作负责人进行有关专业知识的培训,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进行监督管理,给予业务指导,一般一年举行一次。
各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考核制度,实施年度考核。
第三章巡查制度
第八条巡查工作按省防指《水库大坝巡视检查办法》(浙防汛[1999]___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包括日常巡查、定期检查、特别检查和上级布置的各专项检查。
定期检查、特别检查和专项检查由巡查工作负责人组织实施,均应作出书面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
巡查(检查)情况记录(报告)均应归入水库、山塘技术档案。
第九条日常巡查在非汛期每10天至少巡查一次,汛期每周至少巡查一次,暴雨后立即巡查一次,台风影响期间每天至少巡查二次(为保证巡查安全,巡查工作负责人应视情增加人员),当水位变化较快(土石坝每天大于30厘米,砼坝每天大于50厘米)或接近正常蓄水位时〔即水位≥坝底标高+(设计正常蓄水位-坝底标高)×80%〕每天至少巡查一次,超过正常蓄水位时每天至少二次;病险水库接近控制运行水位时〔即水位≥坝底标
高+(大坝安全控制运行水位-坝底标高)×80%〕,每天巡查至少二次。
第十条台风影响期间,暴雨来临时,巡查工作负责人必须指派__人以上在防汛管理房(巡查、观测值班房)全程值班,随时掌握并报告洪水动态和大坝的运行状况,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报警。
第十一条各___市___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库巡查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对发现的问题要求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第四章巡查人员职责
第十二条巡查人员的职责主要是巡视检查(测)、险情报告、简单维护、设施看护四个方面。
第十三条巡查人员应通过眼看、耳听、手摸、脚踩等直观方法,或辅以锤、钎、钢卷尺等简单工具对工程表面和异常现象进行检查量测,做好巡查工作,重点检查坝身有无裂缝、塌坑、滑坡及隆起现象,有无白蚁活动;迎水坡有无风浪冲刷;背水坡有无散浸及集中渗漏;坝头岸坡有无绕渗;坝址有无流土管涌迹象;减压工程和排水导渗设施有无堵塞、破坏、失效以及铺盖的防渗性是否良好;各设备、设施是否正常无损等。
第十四条大坝渗漏有明流的,应在适当的汇流位置安装简易的三角堰计量设施,巡查人员每次巡查时必须记录三角堰的过水深度,并将渗漏量记录(包括相应库水位和气象)和分析情况
每年汇总一次报管理单位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巡查人员必须对启闭机、闸门等设施设备进行简单的维修养护;经常保持大坝的整洁,保持坝体的轮廓点、线、面清楚明显;及时清除溢洪道内杂草、杂物,保证溢洪道畅通;坝顶坑洼易于集水,必须填补平整;大坝及上坝道路上的杂草,在汛期每月至少清除一次,杂草高度控制在30厘米以下。
第十六条巡查人员对危害坝体安全、违反下列条款的现象必须立即制止,难以制止的要及时上报巡查负责人及主管部门。
㈠、禁止在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严禁在管理范围内修建任何无关建筑或设施。
㈡、禁止在坝顶、坝坡、平台上堆放物料;严禁利用坝顶、坝脚修建输水渠道。
㈢、禁止在坝面上种植农作物、放牧、铲草皮以及搬取护坡和导渗设施的沙石材料等。
㈣、禁止在影响大坝工程安全的范围内爆破、挖坑。
禁止在库区内炸鱼、围垦、填库、排污、弃渣。
㈤、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禁止把坝顶作为交通公路。
第十七条每次巡查后必须立即做好巡查记录,一般情况下应当天报巡查工作负责人审阅签字,如遇特殊情况应补签,严禁代签或集中阅签,以备查考。
记录内容力求详实,一律使用黑色
水笔,字迹清楚、端正,严禁杜撰、随意涂改,记录日期一律用公历。
如发现异常情况,巡查人员必须立即上报巡查工作负责人,如情况严重、紧急则同时直接上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防指并立即向下游报警。
日常巡查记录本由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要求格式统一印制。
第五章奖罚
第十八条根据《______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第___号令)第五条“在大坝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的规定,对成绩显著的巡查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巡查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了危及大坝安全的隐患,及时报告并得到专家确认需要立即进行除险处理的,水库、山塘的管理单位或上一级主管部门可给予500至___元的奖励。
第二十条对巡查工作到位、责任性强、表现突出的巡查人员,经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市水利局将给予通报表彰,颁发奖状。
第二十一条对巡查人员按规定落实、巡查工作到位的小型水库,根据XX市水利局、财政局(______〔2006〕___号)精神,自2007年起市财政每座每年补助___~___元巡查经费,其中象山、宁海、奉化每年每座补助___元,其它县(市)区每年每座补助___元,各县(市)区财政按1比1以上的比例落实小
型水库巡查经费,每座小型水库的巡查经费年度安排总额不少于___元。
第二十二条山塘的巡查经费补助政策由各县(市)区根据本地实际自行制定,但必须保证巡查经费的落实。
第二十三条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在__月___日前上报上年度的巡查经费文件和当年度巡查人员名单(按附录二格式),市水利局根据各地落实情况会同财政下达当年小型水库的巡查补助经费。
对上年度未按第二十一条规定比例落实配套经费或未按第六条规定落实当年巡查人员的县(市)区暂缓下达当年市级小型水库的巡查补助经费,并对因此而导致的后果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巡查人员不按要求进行巡查,工作不到位,记录不规范,汇报不及时,则取消其巡查人员资格,并视情适当扣除其当年的巡查工作报酬;巡查工作负责人监督不力、保障工作不到位,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后果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按司法程序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XX市水利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