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村庄规划技术导则【正式版】
西藏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

西藏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2年3月30日通过,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章城乡规划的修改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和发展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以及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
第四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交通、水利、电力、工业、环境保护等涉及区域空间资源利用的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乡规划。
制定或者修改城乡规划应当兼顾现有的交通、水利、电力、工业、环境保护等涉及区域空间资源利用的专项规划。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建设,建立规划管理人员及主管人员的培训机制。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统筹城乡建设和发展;应当整合城乡规划信息资源,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和信息共享平台。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05•【字号】藏政发[2007]2号•【施行日期】2007.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通知(藏政发[2007]2号)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西藏自治区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一月五日西藏自治区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未来15年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同时也是推进我区跨越式发展的关键时期。
在全面分析国内外科学技术发展基本趋势以及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对科学技术需求的基础上,根据《西藏自治区“十一五”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和《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精神,制定本规划。
一、背景进入新世纪,全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显著成就,现代产业建设开始起步,各项社会事业全面发展,人民生活明显改善,正在从加快发展走向跨越式发展,从基本稳定走向长治久安,为我区新时期的发展和稳定奠定了坚实基础。
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我区仍属于我国欠发达地区,为了缩小与全国的发展差距,需要加快发展优势产业和特色经济,培育跨越式发展的持续动力。
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决策,制定了《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对我国科学技术发展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
新时期是我区在新的历史起点上继续前进的关键时期,是从加快发展向跨越式发展、更多依靠科技进步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阶段,是经济发展从投资拉动型向投资拉动与科技驱动并重的发展阶段。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西藏自治区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暂行规定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西藏自治区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1.18•【字号】藏政发[2006]5号•【施行日期】2006.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西藏自治区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暂行规定的通知(藏政发〔2006〕5号)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呈报的《西藏自治区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暂行规定》已经2006年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市)、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等有关职能部门一定要严格规范审批程序,切实加强对耕地和基本农田的保护。
二○○六年一月十八日西藏自治区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严格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程序,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依法需报国务院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建设用地审批均按本规定执行。
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建设用地审批是指依照法定程序,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过程。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在城市、村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项目用地,但项目必须是涉及交通、能源、水利及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
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在城市、村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项目用地。
第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了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
建设项目根据需要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农牧厅关于全区高标准农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藏政办发[2014]73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农牧厅关于全区高标准农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藏政办发[2014]73号](https://img.taocdn.com/s3/m/531f51df09a1284ac850ad02de80d4d8d15a01b1.png)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农牧厅关于全区高标准农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4.07.20施行日期2014.07.20文号藏政办发[2014]73号主题类别水土保持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农牧厅关于全区高标准农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藏政办发〔2014〕73号)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农牧厅制定的《全区高标准农田建设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7月20日全区高标准农田建设实施方案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的通知》(发改农经〔2013〕2214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夯实我区农业发展基础,积极稳步推进全区高标准农田建设各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全区已建设高标准农田情况高标准农田是指土地平整、土壤肥沃、集中连片、设施完善、农电配套、生态良好、抗灾能力强,与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相适应的旱涝保收、持续高产稳产的农田。
在建设工作中涉及到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农发、林业、农牧等相关部门。
近年来,在国家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通过实施青稞生产基地、中央财政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土地综合治理等项目,我区建成了一批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进一步增强了防抗灾能力,提升了农业机械化作业水平,夯实了农业发展基础,深受老百姓欢迎,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十分显著,为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确保全区粮食安全,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然而由于历史和自然等多方面原因,我区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欠账多、基础差、底子薄,可持续发展能力弱的问题十分突出,靠天种田的状况尚未根本改变。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西藏自治区关于加强农牧区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藏政发[2008]53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西藏自治区关于加强农牧区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藏政发[2008]53号](https://img.taocdn.com/s3/m/2707d504fbd6195f312b3169a45177232e60e45b.png)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西藏自治区关于加强农牧区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正文:----------------------------------------------------------------------------------------------------------------------------------------------------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西藏自治区关于加强农牧区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藏政发〔2008〕53号)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西藏自治区关于加强农牧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已经2008年5月2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你们按照要求认真制定措施,抓好落实,切实加大农牧区环境保护工作力度,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二○○八年六月十日西藏自治区关于加强农牧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为深入贯彻全区环保大会精神,保护和改善农牧区环境,提高农牧民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保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63号)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实施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意见》(藏政发〔2007〕15号)的要求,就加强我区农牧区环境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农牧区环境保护的紧迫性和重要性(一)农牧区环境形势不容乐观。
国家和自治区高度重视西藏农牧区环境保护工作,经过多年努力,农牧区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从总体上看,农牧区环境保护形势仍然不容乐观。
一是生态环境十分脆弱,受“高”、“寒”等特殊自然条件及全球气候变化的影响,全区生态环境整体上仍处于轻-中度退化状态;二是一些地方依赖天然植被和拾捡畜粪做燃料,部分地方化肥、农药和农膜使用不当,造成一定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三是农牧民饮水安全保障程度相对较低,农牧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部分农牧区“脏、乱、差”的现象依然存在;四是传统的生产生活方式转变缓慢,资源开发方式粗放,工业及城市污染有向农牧区转移的趋势,给生态环境带来了较大压力;五是地广人稀、居住分散,农牧区环境监管人员严重缺乏,监管能力弱。
拉萨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9修正)

拉萨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8年10月25日拉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11月27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2019年8月28日拉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9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村庄规划第三章村庄建设第四章村庄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建设美丽乡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西藏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村庄规划、进行村庄建设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村庄是指农牧民居住和从事生产活动的聚居点。
第四条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应当按照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总要求,遵循以人为本、因地制宜、县域统筹、生态优先的原则,实现村庄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政策制定和统筹协调。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规划,具体指导村庄建设管理工作。
市、县(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庄建设工作。
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发展和改革、财政、交通、水利、文化、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村庄规划、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组织和引导农牧民管理村庄规划建设具体事务。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村庄规划编制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村庄规划第七条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结合经济发展的现状和要求,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和历史情况等,统筹兼顾,综合部署村庄的各项建设;(二)处理好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改造与新建的关系,使村庄的性质和建设的规模、速度和标准,同经济发展和农牧民生活水平相适应;(三)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各项建设应当相对集中,充分利用原有建设用地,新建、扩建工程及住宅尽量不占用耕地和林地;(四)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理安排住宅、村企业、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的建设布局,促进农村各项事业协调发展;(五)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绿化和村容村貌、环境卫生建设。
西藏自治区城乡规划“一书三证”管理办法

西藏自治区城乡规划“一书三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规划管理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以下简称“一书三证”)制度。
第三条凡在我区城乡规划区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翻新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它各类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区”,是指城市、镇、乡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各级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边境口岸区、工矿农牧林场区、风景名胜区应划入相应的城乡规划区。
本办法所称“规划条件”是指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建设用地以及建设工程提出的规定性和指导性意见。
一般包括规定性条件,如地块位置、用地性质、开发强度(建筑密度、建筑控制高度、容积率、绿地率等)、主要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场泊位及其他需要配置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控制指标等;指导性条件,如人口容量、建筑形式与风格、历史文化保护和环境保护要求等。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是指,具体针对本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要求,其内容应在整体上符合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基础上,更加全面、具体、明确。
第四条自治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城乡规划“一书三证”工作的指导、监督与管理;各地(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乡规划“一书三证”的管理工作;各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城乡规划“一书三证”核发和管理工作。
跨辖区的城乡规划“一书三证”管理工作由共同的上一级城乡规划管理部门负责。
第二章“一书三证”证书管理第五条我区城乡规划“一书三证”证书管理工作,实行分级发放、分级公示的管理制度。
村庄整治规划技术导则条文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20022《地下水质量标准》 GB/T 14848-933《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4《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 GB 50413-20075《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 50007-20116《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 50009-20127《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 50011-2010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9《农村防火规范》 GB 50039-201010《村庄整治技术规范》 GB 50445-200811《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CJJ57-201212《农村生活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HJ 574-201013《村庄污水处理设施技术规程》CJJ/T 163-201114《农村给水设计规范》CECS82:9615《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200316《城市公共厕所规划设计标准》CJJ14-200517《城市水系规划规范》GB 50513-200918《公路路基设计规范》 JTG D30-200419《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南》建村[2014]98号20《农村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GB/T 50824-2013 21《镇(乡)村排水工程技术规程》 CJJ 124-2008 22《禽畜养殖业污染防治规范》 HJ/T 81-200123《禽畜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HJ 497-2009 24《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DB44613-2009长沙市村庄整治规划技术导则条文说明制定说明为便于广大规划、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有关单位人员,在使用本导则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长沙市村庄整治规划技术导则》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导则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须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
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导则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为理解和把握导则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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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村庄规划技术导则(试行)1总则1.1为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加强我区村庄规划与管理,加快改善农牧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村庄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西藏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西藏自治区村庄规划建设指导性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导则。
1.2本导则适用于城市、镇规划建设用地外的行政村。
1.3本导则所称村庄,是指农牧民生活和生产的聚居点。
本导则所称村庄规划是做好农牧区各项建设工作的先导和基础,是村庄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
1.4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把改善农牧民居住条件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结合起来,坚持把政府引导与发挥群众主体作用结合起来,坚持把构建和谐社会、建设节约型社会和我区开展的“强基惠民”活动结合起来,适度提高规划编制的起点和标准,促进农牧区又好又快发展。
1.5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坚持因地制宜、统筹项目、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以及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尊重农牧民意愿和农牧区实际情况,体现地域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合理配置村域内各类资源和生产要素,统筹安排规划区内各类生产及服务设施用地布局,保护生态环境,符合农牧民安居定居建设需要。
1.6村庄规划在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村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重点村庄的规划还应当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1.7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应当将所辖村庄的规划编制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1.8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符合城乡统筹的总体要求,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村庄所在地的县城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总体规划为依据,妥善处理近期建设项目安排和远期规划发展的关系,统筹安排各渠道资金与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引导农牧民逐步向县城和集镇集中,有效实现城乡统筹。
1.9村庄规划应当与农牧、国土、交通、水利、电力、环保、林业等相关部门的扶贫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公路规划、中小河流水能资源开发规划、灌溉发展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农村小水电规划、林地保护规划以及自然保护区规划等相衔接。
1.10编制村庄规划,应当委托具有城乡规划和建筑设计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编制任务,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2编制内容2.1基本内容2.1.1村庄规划的编制内容包括村域总体规划、村庄建设规划,农牧民住宅设计、村容村貌整治和近期项目建设规划。
2.1.2村域总体规划的范围包括行政村所辖区域;村庄建设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包括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村庄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农牧民住宅设计、村容村貌整治和近期项目建设规划的范围为村庄规划建成区。
2.1.3村庄规划的编制期限一般为10-20年,分近、远期,可以结合村庄发展情况增加中期规划。
近期期限应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期限保持一致。
2.2资料收集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应当配合规划编制单位组织相关部门提供勘查、测绘、人口、经济、环境等基础资料。
规划编制单位应当认真分析这些资料,并作为规划编制的基础,不得随意更改和伪造相关资料内容。
2.3现状调查规划编制单位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到村庄进行实地调研,调研时间可根据村庄的交通状况和所辖区域面积具体安排。
实地调研人员应当认真调查村域的基本情况、村庄的建设情况以及农牧民的生产、生活情况,并将现状调查内容落实到规划编制中,增加规划的可操作性。
现状调查中可采取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个别谈心、下发调查问卷、发放征求意见表和进行案例剖析等多种方式,并充分尊重农牧民对村庄未来的设想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意见。
2.4村域总体规划2.4.1基本内容村域总体规划应当在对村庄人口、经济、社会、地质等现状情况认真调查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村庄发展目标与发展战略,确定村庄的重点发展产业,划定村域范围内各类空间控制区域,合理预测人口规模并提出村庄建设规模,规划村域内居民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2.4.2发展目标和性质在分析自然条件、环境质量现状及环境承载力、资源分布和发展潜力的基础上,提出村域统筹发展的战略,确定村域发展定位和性质,提出规划期内经济、社会发展目标。
2.4.3产业发展经济实力较强,有优势产业且有扩大生产趋势的重点村庄应当全面分析村域现状产业结构,明确产业结构调整目标,并提出各产业发展的主要目标和发展措施。
一般村庄可以仅对农牧业生产方式提出改善目标与措施。
2.4.4空间管制根据生态环境、资源利用、公共安全等基础条件划定生态空间,确定相关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与文化遗产等方面的保护与利用目标和要求,综合分析用地条件划定村域内禁建区、限建区和适建区的范围,提出村域空间管制原则和措施。
禁建区是指各类建设开发活动禁止进入或应严格避让的地区,主要包括自然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水源地保护区、生态公益林、水土涵养区、湿地等;限建区是指附有限制准入条件可以建设开发的地区;适建区是指适宜进行建设开发的地区。
2.4.5生态环境保护(1)根据村域范围内的生态环境的现状情况,提出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和实施措施。
(2)根据土地规划的相关要求,将耕地、林地和草场的保护要求纳入规划。
(3)根据湿地保护的相关要求,划定村域内的湿地保护范围,制定保护措施。
2.4.6人口规模应对规划基年之前5-10年内人口变化进行深入分析,并考虑未来可能带来人口剧烈变化因素,采用1-2种常用的人口测算方式合理预测村域、村庄和各居民点的人口规模。
2.4.7居民点布局与规模按照村庄居民点适度集中的原则,合理选择农牧民定居和安居点,构建行政村和自然村二级体系,并提出各村庄的性质、职能与基本配套设施。
行政村一般为村委会所在地。
农牧民定居和安居点的选择上应当充分尊重农牧民意愿、注重保护当地历史文化、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特色风貌和生态环境等。
应当在人口规模预测的基础上,遵循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合理确定人均建设用地面积和各村庄的建设用地规模。
2.4.8空间利用布局合理划定村域内山区、水面、林地、农用地、草地、村庄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用地空间的范围。
(1)村域内山区、水面、林地、耕地的范围划定应当充分尊重现状,并与其他行业部门的有关规划相衔接。
(2)村庄建设用地的划定,应当根据地理环境、地质状况、农牧民生产、生活需求等现状条件,合理划定村域内能够用于村庄建设的土地,并提出规划期内可利用土地以及未来发展可利用的土地。
(3)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划定,应当以能够改善村庄的对外交通联系,增加各种公共服务设施的实用性和为农牧民生产和生活提供便利为原则,合理确定各类设施的布局和规模。
2.4.9村庄迁并村庄规划要尊重现有的乡村格局和脉络,尊重居民点规划与生产资料以及社会资源之间的依存关系,没有重大理由不得迁并村庄。
如存在以下情况,可考虑村庄的迁并:(1)位于城镇近郊区,在已批准的城镇总体规划中确定将被城镇化的村庄;(2)存在严重自然灾害安全隐患且难以治理的村庄。
如位于行洪区、蓄滞洪区、矿产采空区的村庄和受到泥石流、滑坡、崩岩和塌陷等地质灾害威胁且经评估难以治理的村庄;(3)位于风景名胜区核心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区等区域内的村庄。
村庄迁并不得违反农牧民意愿、不得影响农牧民生产生活,并确保村庄整合后农牧民生产更方便、居住更安全、生活更有保障。
2.5村庄建设规划2.5.1基本内容村庄建设规划应当在村域总体规划的指导下,提出村庄建设的基本目标,划定村庄的规划区和建设用地范围,规划居住、公共设施等各类建设用地的空间布局,对市政基础设施、绿化、环境卫生以及生产配套设施作出具体安排,作为村容村貌整治、农牧民危旧房设计以及近期项目建设规划的基本依据。
2.5.2建设目标为理顺村庄发展思路,促进村庄又好又快发展,提出村庄的基本建设目标,包括经济社会指标、基础设施的改善指标、绿化与环境卫生指标、生态环境保护以及村容村貌整治等指标。
2.5.3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人均建设用地指标是村庄规划区范围内建设用地面积除以常住人口数量的数值,其划定应当在考虑地域特色和农牧区生产生活方式的基础上,严格遵循集约和节约利用土地,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一般不得超过200平方米/人。
新建设村庄的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当严格控制在200平方米/人以内,用地较为充裕的牧区可适当放宽到280平方米/人以内。
已有的村庄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当视具体情况而定。
现状人均用地指标在200平方米/人以内的,规划人均用地指标应降低0-20平方米/人;现状人均用地指标在200-280平方米/人以内的,规划人均用地指标应逐步降低到200平方米以内;现状人均用地指标在280平方米/人以上的,应确保在10-20年内将规划用地指标控制到240平方米以内。
2.5.4建设用地选择应当根据地质勘查情况、自然条件、交通运输条件、建设投资、生态环境以及具有发展余地等因素,确定村庄建设用地及其未来扩展方向。
具体要求如下:(1)建设用地宜选择在生产作业区附近,充分利用原有用地。
需要扩大规模的,宜选择荒地、滩涂等未利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林地和牧草地等农用地;(2)建设用地应当避开洪水、泥石流、滑坡、风灾、地震断裂带等灾害影响地段;(3)建设用地不得选择在水源保护地、文物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核心区以及生态敏感地区内,并避开具有开采价值的地下资源和地下采空区。
(4)建设用地应避免被铁路、公路、高压走廊、输气管道等设施所穿越。
(5)新选址的村庄和农牧民定居点必须开展选址规划论证工作,编制选址规划论证报告。
2.5.5建设用地布局参照《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结合我区村庄实际,将村庄建设用地划分为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交通设施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工程设施用地和绿地。
2.5.6居住用地规划居住用地规划应当遵循利于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保证良好的卫生条件和建设条件,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布置在大气污染源的常年最小风向频率的下风侧以及水污染源的上游,既与生产劳动地点联系方便,又不互相干扰;若位于山区时,应优先选用向阳坡和通风良好的地段。
(2)应当在综合考虑相邻用地的功能、道路交通等因素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的住户需求和住宅类型,宜相对集中布置。
(3)居住用地内各项设施的布局应当遵循方便村民使用、优化居住环境、体现民族特色的原则,综合考虑空间组织、公共绿地与活动空间、服务设施、道路系统、停车场地、管线敷设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