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xx银行同业授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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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授信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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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授信管理,强化信贷风险控制,促进信贷资源的合理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综合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和《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有关规定以及本行的具体情况,防范授信风险,规范授信行为,满足客户灵活使用产品的需要,提高本行市场竞争力,实现先授信、后用信的授信模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授信分为综合授信、主动授信和预授信三种形式。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信业务,包括本外币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开立信用证、保函、对客资金交易等各类传统表内外业务,以及非标贷款、投行贷款、证券化贷款、理财资产等非传统表内外业务。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与本行建立授信业务关系的单一法人客户,包括企业法人、事业法人、机关法人、社团法人。

集团客户、金融机构客户、自然人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按照本行有关集团授信、金融机构授信、个人授信的相关政策及办法执行。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综合授信是指本行在对单一法人客户偿债能力、信用等级和担保方式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对同一客户的授信业务实行一揽子管理,并按照规定授信方式使用额度,统一控制客户在本行的授信业务风险总量。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主动授信是指无需客户提出申请,本行根据相关信贷政策和通过不同渠道收集的客户信息,主动给予客户意向性授信额度。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预授信是指客户可以通过向银行递交纸质申请、或通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渠道自助提交申请, 本行根据相关信贷政策和客户条件,给予客户意向性授信额度。

第二章统一授信原则第八条本行对单一法人客户的统一授信原则,是实现对授信主体、授信形式、授信币种、授信对象的统一:(一)授信主体统一,即本行作为一个整体统一向客户提供授信。

原则上对于同一法人客户只能在一家分支机构办理授信业务。

(二)授信形式统一,即对同一法人客户办理的不同形式、不同品种的授信业务全部纳入统一授信额度内实行一揽子管理。

银行授信授权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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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授信授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一级法人体制,保障我行依法合规经营,根据《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xx银行授权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法人客户、个体工商户、自然人、其他经济组织等在我行办理授信业务的审批授权管理。

第三条我行的授信授权管理遵循“统一管理,逐级授权;责权一致,差别授权;循序渐进,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四条授信授权包括对一般风险、高风险和低风险业务的授信授权。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授信业务为低风险业务:1.抵质押物为现金类或我行认可的银行类金融机构保证(银行类金融机构须在我行同业授信名录内,且在同业授信额度内);2.担保能全额覆盖我行债权(包括本息和手续费等);3.担保不存在法律瑕疵和政策风险。

(二)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授信业务为高风险业务:1.根据监管部门规定需总行审批的业务;2.我行信贷政策需从严管理的行业或授信类型;3.结构复杂或授信期限较长的授信产品;4.经总行认定需归入高风险业务的。

(三)除上述之外的授信业务为一般风险业务。

(四)低风险业务、高风险业务范围由总行定期下发。

- 1 -(五)低风险业务与一般风险、高风险业务授信审批权限分开计算。

第五条关联交易的授信授权对于符合银监会定义的关联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授信(100%保证金授信以及全额关联方本身定期存单质押、国债质押等低风险业务除外),我行实行先审批授信、再进行额度领用的方式。

具体参照《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一级分支机构包括一级分行、总行事业部、直属支行及符合一级机构要求管理的其他子公司。

第二章授信授权形式第七条授权形式包括直接授权和转授权。

第八条直接授权直接授权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总行将授信审批权限直接授予一级分支机构、总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总行其他有权审批人行使的行为。

农村商业银行金融同业授信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金融同业授信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金融同业授信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金融同业授信业务的管理,防范和控制信用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规章,结合本行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金融同业授信是本行对外授信业务的一部分。

(一)本行金融市场部是同业业务的经营部门;
(二)本行贷款审查委员会是金融同业授信的审批部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信是指本行对金融同业核定承担其信用风险的综合额度和分项额度的管理行为。

本行同业授信范围包括资金、票据、投资等。

本行金融同业授信实施统一授信管理,实行授信额度控制下的分类交易额度控制。

第四条任何部门和岗位不得超越授权权限、超额度或无额度办理同业用信业务。

未确定授信额度的,不得对其办理相关业务。

第二章授信对象、条件及准入名单制管理第五条授信对象为依法成立的境内外金融机构,包括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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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授信管理办法(2022年版)

同业授信管理办法(2022年版)

附件同业授信管理办法(2022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与境内同业机构的合作,防范同业业务风险,促进同业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条例》《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同业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获得当地监管部门批准,依法有权经营金融业务的银行类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一)银行类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合资银行、村镇银行等。

(二)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银行理财子公司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同业授信,是指本行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同业机构核定授信额度,并集中控制和管理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同业授信额度,是指本行给予同业机构在额度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的额度。

首次授信有效期为一年,续授信有效期不得超过两年。

同业授信额度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按业务品种设定分项额度,分项额度之间可相互调剂,各分项额度经风险权重调整后的总和不得超过授信额度。

各类业务品种风险权重详见《银行同业授信项下交易风险权重表》(附件-1)。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同业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同业拆借、存放同业、同业借款、买入返售业务、同业受托代付/偿付业务、商业票据业务、投资同业金融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金融债、次级债、同业存单等在银行间市场或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同业金融资产)或特定目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投资计划、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业资产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等)、本行为同业客户提供担保或信用增级、同业客户提供担保或信用增级业务,以及占用同业客户授信的利率交易、外汇交易、贵金属交易、衍生产品交易等。

关于xx银行同业授信管理办法.

关于xx银行同业授信管理办法.

XX银行同业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同业业务的风险管理,规范同业业务开展,加强授信管理,切实有效防范风险,实现资金运用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协调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同业授信对象,主要包括我国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政策性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信社、城信社、村镇银行等银行类金融机构的总行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等非银行类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信是指我行对同业机构核定承担其信用风险的综合额度的风险控制限额。

第二章评级授信的基本原则第四条对金融同业的授信管理应遵循“总量控制、综合评估、严格内控、防范风险”的原则。

总量控制是指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和我行的风险承受能力,各授信对象已占用的授信额度均不得超过我行核定的综合授信额度。

综合评估是指我行对单一同业机构包括分支机构的各类业务统一确定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控制。

严格内控是指统一授信的管理部门和执行部门应明确分工、协调运作。

防范风险是从严控制对授信对象的信用风险与我行的经营风险,确保业务经营安全。

第五条办理涉及我行授信的业务,应遵循“对同业信用风险管理与具体业务的经营风险管理相结合;授信管理与授权管理相结合;年度审查与适时调整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我行原则上主要针对中资金融机构进行统一授信管理。

外资商业银行信用等级在投资级别以上且确实有业务需求的,经高管层批准同意后可以纳入授信范围。

第七条我行通过分析单一同业机构的信用风险状况,授予其与我行叙做占用额度的业务的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统一控制,我行仅对法人机构授信,授信额度可以循环使用。

第三章授信范围及授信条件第八条对同业间下述各类低风险交易,可直接由我行根据自身资金头寸及市场情况、业务风险情况掌握,并按规定程序报批或叙做,可以对其免于授信。

银行同业客户授信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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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同业客户授信管理办法模版xx银行同业客户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对同业客户综合授信业务的管理,统一授信标准,防范和控制信用风险,确保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和《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同业客户综合授信,是指为开展各项有关业务,对单一境内法人金融机构核定我行承担其最高信用风险控制额度及额度使用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同业客户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类和非银行类金融机构。

第四条最高风险限额是根据受评机构财务实力、信用状况等所确定的可给予受评机构的最高授信额度。

第五条综合授信额度是在最高风险限额内,结合受评机构与本行的业务往来及其他情况,实际授予的综合信用额度。

各类交易额度之和不得高于综合授信额度。

第六条综合授信额度每年度核定一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

在有效期内,若中途调整,原授信额度自动调整至新的有效期之日。

第七条同业客户授信分为主动授信和申请授信。

主动授信指本行根据业务发展需求,对与本行具有长期合作关系,实力雄厚的金融机构,主动办理内部授信送审及审批业务。

主动授信客户主体主要为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全国股份制商业银行以及资产质量较好、管理规范的上市金融机构或其他纳入我行合作范围的合格金融机构。

申请授信指本行根据同业客户的业务需求,办理同业客户授信。

第八条我行对同业客户综合授信管理实行“统一授信,集中管理,额度控制,动态调整”的原则。

(一)“统一授信”指总行对金融机构客户统一授予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统一控制。

(二)“集中管理”指总行集中制定同业授信政策、进行额度监控和过程管理。

(三)“额度控制”指各类授信业务用信之和须控制在综合授信额度之内。

(四)“动态调整”指对交易对手实施有效的授信后管理,对受信人评级变化、经营等情况进行动态跟踪,并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调整或取消授信额度。

银行同业业务授信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同业业务授信管理暂行办法

XXXX银行同业业务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XX银行同业业务授信管理,规范授信行为,防范和控制信用风险,促进同业业务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同业业务授信,是指XXXX银行按照一定的方法和程序,在监管限额范围内确定同业业务交易对手内部控制最高信用额度的行为。

授信人是指办理同业业务的XXXX银行法人机构,受信人是指同业业务交易对手法人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同业业务授信范围,主要包括非结算性存放同业、同业代付、拆放同业、买入返售等同业业务。

其中,XXXX银行与交易对手开展的风险权重为零的同业业务不纳入授信管理;XXXX银行与发起行张店农商行之间的资金调剂,不纳入授信管理。

第四条同业业务授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集中统一。

XXXX银行对同业业务交易对手统一实行名单制管理,进行集中统一授信,各分支机构不得进行多头授信。

(二)区别授信。

根据交易对手行业性质和经营状况等,分别确定综合授信额度。

(三)动态调整。

根据市场风险、交易对手信用状况、自身经营策略等情况,及时调整同业业务交易对手名单和授信额度。

第五条XXXX银行应根据交易对手基本情况,结合自身资产状况、业务规模和风险管控能力,合理确定交易对手授信额度。

第六条同业业务授信有效期为1年,授信额度在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

授信有效期满前两个月内,各法人机构应对同业授信额度使用情况进行分析,做好下一授信年度的授信工作。

对于跨授信年度办理的同业业务,应根据业务需要合理确定业务期限。

第二章名单制管理第七条各法人机构应建立同业业务交易对手名单。

纳入名单制管理的交易对手应为具有银行间市场成员资格的金融机构或有吸收公众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

第八条存放同业、拆放同业、同业代付业务的交易对手仅限于银行类金融机构。

第九条纳入同业业务名单的交易对手原则上应无违约记录,信用状况良好,经营稳健。

第三章授信额度计算第十条对根据监管规定需要按照全球系统重要性标准进行信息披露的商业银行(具体名单见附件1),各法人机构应按照不超过自身一级资本的50%的标准确定综合授信额度。

XX银行公司授信额度管理办法

XX银行公司授信额度管理办法

XX银行公司授信额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防控集中度风险和信用风险,提高授信工作质量与效率,促进全行授信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及我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客户是指我行的债务人及交易对手。

第三条授信是指我行向客户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

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债券投资、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应按照穿透原则对应至最终债务人)及其他实质由我行承担信用风险的表内外业务。

第四条授信限额管理是指我行通过对客户制定和实施授信额度方案,以实现对单一客户/集团客户从授信总量上控制信用风险的目标。

在对客户进行全面评价、覆盖各类授信业务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对单一客户/集团客户的最高授信限额。

在最高授信限额内核定低风险授信额度和授信敞口额度。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已(拟)在我行开展授信业务的企事业法人客户(含金融机构客户)、其他经济组织,分为单一客户和集团客户。

第二章管控原则第六条统一授信原则。

对同一客户提供的所有币种、所有形式的表内外授信业务均应纳入统一授信管理范畴。

第七条收益与风险平衡原则。

按照我行的风险偏好和信贷政策,以资本约束为底线,综合考虑客户的偿债能力和我行承担损失的能力,实现收益与风险的平衡。

第八条授信方案控制原则。

我行应通过授信额度方案的制定,对客户的授信总量和结构、风险防范措施等进行事前合理安排,通过全流程组织实施,实现对客户集中度风险和信用风险的动态防范与控制。

第九条差别化原则。

针对不同的客户类型及其对授信产品的需求,为其提供差别化的授信额度安排,并实施差别化的授信管理方式。

第三章授信额度分类管理第十条低风险授信额度是指我行对客户办理低风险业务核定的授信额度。

低风险授信业务实行授信金额管控,与一般风险、高风险业务的审批权限分开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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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同业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同业业务的风险管理,规范同业业务开展,加强授信管理,切实有效防范风险,实现资金运用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协调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同业授信对象,主要包括我国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政策性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信社、城信社、村镇银行等银行类金融机构的总行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等非银行类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信是指我行对同业机构核定承担其信用风险的综合额度的风险控制限额。

第二章评级授信的基本原则第四条对金融同业的授信管理应遵循“总量控制、综合评估、严格内控、防范风险”的原则。

总量控制是指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和我行的风险承受能力,各授信对象已占用的授信额度均不得超过我行核定的综合授信额度。

综合评估是指我行对单一同业机构包括分支机构的各类业务统一确定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控制。

严格内控是指统一授信的管理部门和执行部门应明确分工、协调运作。

防范风险是从严控制对授信对象的信用风险与我行的经营风险,确保业务经营安全。

第五条办理涉及我行授信的业务,应遵循“对同业信用风险管理与具体业务的经营风险管理相结合;授信管理与授权管理相结合;年度审查与适时调整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我行原则上主要针对中资金融机构进行统一授信管理。

外资商业银行信用等级在投资级别以上且确实有业务需求的,经高管层批准同意后可以纳入授信范围。

第七条我行通过分析单一同业机构的信用风险状况,授予其与我行叙做占用额度的业务的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统一控制,我行仅对法人机构授信,授信额度可以循环使用。

第三章授信范围及授信条件第八条对同业间下述各类低风险交易,可直接由我行根据自身资金头寸及市场情况、业务风险情况掌握,并按规定程序报批或叙做,可以对其免于授信。

(一)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债券交易。

(二)银行间债券质押式正(逆)回购。

(三)银行间债券买断式回购。

(四)银行间各类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业务。

(五)银行间同业存放。

(六)对方为促进业务开展,提供同业存款及其他形式的资金支持而办理的业务。

第九条我行在与以下金融机构开展业务时免于授信:(一)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五大国有银行。

(二)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三家政策性银行。

(三)浦发银行、兴业银行、民生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等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第十条被授信对象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获得当地监管当局批准,依法有权经营金融业务的银行金融机构总行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三)境内机构成立1年以上,经营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记录。

(三)主要资产负债指标符合所在地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要求。

第十一条被授信对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授信;已授信的应核减、暂停或取消授信额度。

(一)出现重大经营困难或财务危机;包括但不限于:所有者权益折人民币余额小于5000万元;资产流动比率小于25%;连续三年亏损且无明显改善。

(二)与我行业务往来中有违约行为。

(三)提供的授信资料有虚假成份。

(四)其他可能影响我行资金安全的事件或隐患。

第四章授信工作的组织管理第十二条我行对同业的授信由总行实行统一管理,实行授信与用信分离制度。

授信管理部门负责同业授信业务的管理,用信机构在授信额度内按规定用信。

第十三条公司业务部作为同业授信的管理部门,负责拟定授信方案,审核金融机构的授信申请,评定金融机构的信用等级,确定、审批对金融机构的综合授信额度以及对授信对象的信用情况进行跟踪监控、管理全行综合授信额度的使用等。

第十四条计划资金部、授权分支机构作为用信部门,负责根据业务需要提出授信需求,及时搜集拟授信对象的有关资料,向公司业务部提交授信申请,在确定的授信对象及授信额度范围内办理授信业务。

在日常业务办理过程中,负责及时反馈授信对象的有关情况,动态监测可能存在的风险并及时报告。

在业务办理完毕资金安全回收后,及时申请核销所占的授信额度和更新授信余额等。

第五章授信业务操作流程第十五条计划资金部、授权分支机构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搜集整理申请同业授信的金融机构的相关资料,提交授信申请。

第十六条首次向我行申请同业授信的金融机构需提交以下资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4、金融许可证复印件;5、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6、近两年年度报告及最近一季度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7、金融机构基本情况介绍8、同业授信基础数据以上资料均需加盖公章。

第十七条计划资金部、授权分支行将授信材料及《南阳银行同业授信申请表》(附件一)、(《南阳银行同业授信数据指标表》(附件二)等相关资料报送公司业务部。

第十八条公司业务部根据计划资金部、授权分支行的同业授信申请及相关授信资料,在3个工作日内核定金融机构的综合授信额度(核定方法详见附件三、附件四)。

并将核定的综合授信额度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计划资金部、授权分支行,并负责监测管理全行的同业综合授信额度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计划资金部、授权分支行在综合授信额度内办理业务,并将用信情况及时反馈至授信管理部门。

如需追加授信或临时授信,须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审批。

第五章授信额度的管理第二十条公司业务部根据同业机构的各项指标情况进行授信综合评价,确定该机构的综合授信额度。

用信机构未经批准不得超该综合授信额度。

第二十一条我行对单一法人同业机构各类业务风险暴露不得超过对其确定的综合授信额度。

第二十二条授信额度按年度设立,每年调整一次。

公司业务部每年根据我行发展战略﹑风险管理原则及国际﹑国内经济金融形势的变化情况等拟定授信方案,交易对手新年度内需要对授信额度进行调整的,原则上按上述程序进行。

第二十三条用信机构办理相关业务时,首先应查询授信对象的授信余额;业务办理完毕后,应准确﹑及时地将授信执行信息反馈至授信部门。

第二十四条用信机构必须严格在核定的授信额度和授权权限内办理相关业务,严禁在授信额度不足或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办理与授信相关的业务;在未获得有关部门授权的情况下,不得以授信代理授权办理业务。

第二十五条在授信年度内,因市场情况的变化及授信对象业务发展等原因,用信机构需要超过授信额度办理业务的,可向公司业务部提出新增授信需求或申请临时授信额度。

第二十六条追加授信和临时授信额度为一次性额度,只适用于所申请的特定业务,业务终结即自动失效。

第二十七条授信对象出现下列情况时,信贷审批部可直接调减﹑暂停或终止对授信对象的授信,用信机构须立即执行:(一)出现重大违规﹑违法行为;(二)经营状况恶化,信用风险加大;(三)拒绝和我行调解,造成两行关系恶化;(四)授信对象所在地区出现严重经济﹑金融恶性案件;(五)授信对象所在地区出现经济﹑金融监管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其结果对当地银行对外支付方面造成不利影响;(六)其他可能形成较大风险的情况。

第八章授信工作的监督第二十八条公司业务部负责组织、管理金融同业授信工作,并对授信额度的执行情况进行集中控制。

第二十九条公司业务部对授信执行机构的授信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提出检查报告。

发现用信机构越权使用、超额度使用授信额度等违规行为的,应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决定调减直至撤销其授信额度的使用权限。

第三十条用信机构要加强对授信对象的动态监测,及时了解授信对象的资信和财务变动情况,不得因对授信对象有授信额度而放松日常业务的风险管理。

第三十一条用信机构至少每半年向公司业务部报送相关业务开展情况、授信对象的经营作风、对我行的合作态度、工作效率、业务收费水平等,遇有特殊情况和重大情况,应立即报告。

第三十二条用信机构应根据我行的授权管理和资产组合管理政策,科学合理配置同业业务结构,以有效分散风险。

第三十三条审计监督部作为我行的授信监督部门,对用信机构、授信管理机构的授信额度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四条授信评审标准、审批权限及最终批准的授信额度等属于我行商业秘密,严禁对外公开。

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附件1:xx银行同业授信申请表xx银行同业授信申请表单位:亿元(申请单位公章)申请日期:年月日附件2:xx银行同业授信数据指标表xx银行同业授信数据指标表单位:亿元、%,保留小数点后两位附件3:xx银行同业授信评估分析表xx银行同业授信评估分析表备注:本表【表示包含该指值,)表示不含该值。

附件4:同业综合授信额度的确定方法同业综合授信额度的确定方法一、按照同业评估表(见附件3),计算同业机构的评估分值,并确定相应的信用等级、信用调整系数开封市商业银行同业信用评估、信用等级、信用调整系数对照表二、根据同业综合授信额度确定公式,计算出综合授信额度综合授信额度=授信对象所有者权益×风险承受系数×信用调整系数风险承受系数:根据我行发展战略、经营规模、经营能力、国际业务经验、经营管理原则以及对授信对象本身及其所在国家或地区熟悉程度而定。

对于工农中建交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风险承受系数为2;对已于我行建立正式业务往来关系的其他金融同业,该值取1.6;对于尚未与我行建立正式业务往来关系的金融同业授信额度的测算该值取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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