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信管理办法》(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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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信管理办法

授信管理办法

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授信管理行为,保障公司的资产安全和客户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部各部门以及与授信管理工作相关的人员的行为和管理。

第三条公司授信管理应当遵循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平等互利、诚实守信等原则,确保各项授信工作得以规范、高效、科学地运行。

第二章授信审批流程第四条公司应当制定授信审批流程,确保各个环节按流程操作。

第五条授信审批流程分为以下几个环节:1. 授信申请:客户向公司提出授信申请。

2. 内部审查:公司对客户提出的授信申请进行内部审查,审核客户的基本信息、经营状况和信用历史等。

3. 风险评估:公司对客户的申请进行风险评估,并确定授信额度和授信期限。

4. 审核决策:公司根据客户的风险评估结果和授信政策进行审核决策。

5. 客户签约:公司与客户签订授信协议,并对客户进行授信资金管理培训。

第三章授信管理第六条公司应当建立客户信用档案,对客户进行信用评级和定期复评。

第七条公司应当加强对授信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授信资金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八条公司应当根据客户的经营状况和信用历史等情况,及时调整授信额度和授信期限。

第九条公司应当及时了解客户的经营状况和信用情况,并定期对客户进行资信检查。

第四章不良授信处理第十条公司应当建立不良授信处理机制,对不良授信进行分类管理、分级处理,并加强对不良授信的跟踪和管理。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及时对不良授信进行核销或追偿,同时对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授信管理部门所有。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完善。

简要注释如下:1. 授信管理:指对客户授予贷款或信用额度进行的管理行为。

2. 内部审查:指公司内部对客户进行的审核、调查等行为,以确定客户是否符合授信条件。

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了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经营范围、风险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规定,是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经营的基本法律。

授信管理办法

授信管理办法

授信管理办法一、信用评估1.1 评估指标在进行信用评估时,金融机构将综合考虑借款人的个人信用状况、还款能力及稳定性、资产状况等指标来评估其信用风险。

1.2 评估流程信用评估流程包括收集借款人的个人信息、征信查询、调查核实、风险分析和综合评估等环节,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二、授信决策2.1 决策流程金融机构在进行授信决策时,应设立独立的授信决策机构,遵循严格的授信决策流程,确保决策的合规性和公正性。

2.2 决策原则授信决策应遵循风险可控、风险适度原则,根据不同借款人的风险特征和还款能力,确定授信额度和授信条件。

三、授信额度设定3.1 设定标准金融机构应根据借款人的信用评估结果、还款能力以及借款用途的合理性,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设定授信额度。

3.2 调整机制金融机构应设立授信额度调整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对已授信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进行评估,及时调整授信额度。

四、授信合同管理4.1 合同签署在授信决策通过后,金融机构与借款人应签订授信合同,明确双方权益和义务,确保借款人按照合同规定履行还款义务。

4.2 合同管理金融机构应建立有效的授信合同管理制度,包括合同的存档、合同内容变更、还款跟踪等环节,确保合同的执行和管理的完整性。

五、风险监控与处置5.1 风险监控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监控系统,对已授信借款人的还款情况和信用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控,及时预警和处理风险。

5.2 风险处置当借款人存在逾期还款或信用状况恶化等情况时,金融机构应及时采取风险处置措施,包括追偿、诉讼等方式,保障借款人的追偿权益。

六、总结授信管理办法对于金融机构的信贷业务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能够帮助金融机构规范授信业务,有效降低信用风险。

然而,授信管理办法需要不断的完善和优化,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和金融创新的需求。

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doc

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doc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文号:银发[1996]403号发布日期:1996-11-11执行日期:1996-11-11生效日期:1900-1-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授权、授信的方式第三章授权、授信的范围第四章授权、授信的期限、调整与终止第五章授权、授信的监督管理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各城市合作银行:当前我国商业银行虽已实行了一级法人管理体制,但大多数商业银行的一级法人管理制度还不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也不够严格、健全。

特别是一些商业银行在内部授权、授信管理方面,还不够规范,存在着许多薄弱环节,如授权、授信范围、界限不明确,各级经营者责任不清,对越权从事经营者处罚不严;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签约时对他方签约人缺少制约,不能使明显甚至故意越权的合约地方签约人承担应有的民事责任等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每年都给各商业银行带来巨大的损失和潜在的风险,并严重影响着商业银行机制的转换和一级法人体制的实施。

为保障我国商业银行有效实施一级法人体制,强化商业银行的统一管理与内部控制,增加商业银行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能力,维护商业银行的合法权益,现将《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

各商业银行应依据《办法》建立和完善本行的授权、授信管理制度,统一和规范本行的授权、授信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行要依照《办法》,加强对辖区内商业银行内部授权、授信的监管,防范金融风险的发生,保障金融机构稳健发展。

对《办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有关建议,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行和商业银行应将有关意见和建议逐级汇总,统一向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司反映。

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我国商业银行有效实行一级法人体制,强化商业银行的统一管理与内部控制,增强商业银行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能力,保护社会公众和商业银行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等有关,制定本办法。

2023修正版授信管理办法

2023修正版授信管理办法

授信管理办法授信管理办法1. 引言授信是指金融机构向客户提供一定额度的信用贷款或贷款担保的行为。

为了规范和有效管理授信业务,减少风险,提高金融机构的业务效益,制定了本《授信管理办法》。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金融机构内部对授信业务的管理,包括授信审批、风险评估、授信额度的确定、授信条件的约定、授信使用和追踪管理等。

3. 授信审批流程3.1 申请审查客户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时,首先需要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包括公司资料、财务报表、企业经营状况分析等。

金融机构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核实客户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

3.2 风险评估核实和审查完申请材料后,金融机构会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主要包括客户的信用记录、经营状况、偿债能力、行业前景等因素的评估分析,以确定客户的还款能力和授信风险等级。

3.3 决策审批基于风险评估结果,金融机构进行授信决策审批。

授信决策审批需要由授信审批委员会或相关管理层进行,并充分考虑客户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担保情况等相关因素。

3.4 合同签署经过决策审批的授信申请将通知客户,双方将进行授信合同的签署。

合同签署包括授信金额、利率、授信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风险提示等内容的明确约定。

4. 授信额度和条件4.1 授信额度的确定授信额度的确定将基于客户的资信状况和还款能力、担保情况等因素。

金融机构将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和授信政策规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确定授信额度。

4.2 授信条件的约定授信条件的约定包括还款方式、利率、担保要求、还款期限等方面的约定。

金融机构会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和风险评估结果,对授信条件进行合理约定。

5. 授信使用和管理5.1 资金使用监管授信资金的使用需要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并且需要及时向金融机构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金融机构将对授信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确保资金的合规使用。

5.2 还款管理客户在授信期限内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定期进行还款。

金融机构将建立完善的还款管理制度,并定期对客户的还款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管。

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二)2024

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二)2024

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二)引言概述: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二)是为规范商业银行在授权和授信管理方面的行为,保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银行业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出发,详细阐述了商业银行在授权和授信管理方面应遵守的规定。

正文:一、授权管理1. 商业银行应严格预授权的流程和条件;2. 对授权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其授权行为符合规定;3. 制定授权人员权限的范围和层级,确保授权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4. 定期审查和监督授权人员的行为,严禁滥用或超越授权的行为;5. 完善内部授权管理的制度和机制,确保授权行为的规范性和可追溯性。

二、授信管理1. 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授信审批流程,明确审批权限和层级;2. 对授信对象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和调查,确保合规和风险可控;3.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和报告授信信息;4. 建立并执行有效的内部授信审查制度,进行监督和评估;5. 严格控制风险,确保授信行为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三、授信额度管理1. 商业银行应设定明确的授信额度管理规定;2. 建立科学、合理的额度评估模型和方法;3. 对不同类别的授信对象制定不同的额度管理策略;4. 定期进行授信额度的评估和调整;5. 提高授信额度管理的自动化程度和建立风险控制指标。

四、授信监督管理1. 商业银行应建立有效的授信监督管理机制;2. 建立信用管理团队,负责对授信批后管理;3. 设立信用风险监测系统,及时发现和应对授信风险;4. 加强与外部征信机构的合作,获取更全面的授信信息;5. 定期向相关方报告授信业务的风险状况和应对措施。

五、风险防范与控制1. 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机制;2. 定期对授信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和应对措施的制定;3. 严格遵守风险控制的法律法规,并制定相应的内部规章制度;4. 建立风险分析和预警模型,及时发现和应对风险问题;5. 提高风险管理的专业水平和信息化程度。

银行理财产品质押授信业务管理办法(暂行)

银行理财产品质押授信业务管理办法(暂行)

银行理财产品质押授信业务管理办法(暂行)银行理财产品质押授信业务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为规范银行理财产品质押授信业务的开展,保护金融机构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在本办法中,以下用语应当按照下列含义解释:(一)质押授信业务:指金融机构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时,以借款人已购买的银行理财产品作为质押物进行的担保业务。

(二)银行理财产品:指银行以集合资金形式募集资金,按一定的比例投资于股票、债券、期货、基金等资产的理财产品。

(三)借款人:指申请贷款并与金融机构签订质押授信合同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等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金融机构在开展质押授信业务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机构规定,保证质押物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其资金实力、风险偏好和监管要求等因素,制定科学的质押授信业务政策和实施方案。

第五条金融机构在批准质押授信业务前,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包括但不限于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信用记录、社会信誉等方面。

第六条借款人申请质押授信业务时,应当提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一)申请书和贷款申请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法定文件;(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法定文件;(四)最近一年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五)其他金融机构授信情况、法律纠纷及相关合同等。

第七条借款人申请质押授信业务时,应当按照金融机构要求购买指定的银行理财产品,并将其签订的银行理财产品合同作为质押物向金融机构提供。

第八条金融机构应当对借款人提供的质押物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贷款额度。

第九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押比例和贷款利率向金融机构支付利息和还款本金,并及时更新质押物的市值。

第十条金融机构在质押授信业务期间,应当对质押物的市场变化和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进行风险管理和监控,并采取合理措施防范风险。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押授信业务的内部风险管理和审查制度,加强内部控制和管理,定期对质押授信业务进行风险评估。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暂行)模版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暂行)模版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授信的管理,按照银监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要求,参照本行‚集团客户与关联客户授信风险管理实施细则‛和‚统一授信管理办法‛,为尽快落实银监会‚客户风险统计制度‛中相关集团客户报备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客户统一授信原则:统一授信。

对该集团进行整体信用评价,确定集团信用级别,测算、审批该集团客户整体授信额;授信额不论大小均由总行审查审批;由总行集中对集团客户授信进行风险控制。

牵头行发起。

对需整体授信的集团客户由上季度末存量授信额(含承兑差额)最大的支行发起,或由总行行长办公会议定集团客户牵头行。

若该支行在发起当月存量授信额减少时仍由该行为牵头行,只有在该支行无授信额时再由该集团客户存量授信额排在第二位的支行发起(以此类推)。

授信额总量控制。

对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额不能超本行年末资本净额的 15%。

同时,总行按监管指标(如最大集团客户授信额合计占资本净额不超 15%)进行内控。

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额超 6600 万元的先上行长办公会。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授信业务包括:贷款、拆借、承兑保函敞口部分、贸易融资、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在股权上或者在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如母公司投资设立的子公司、实际控制人投资设立的母公司、子公司等。

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如几家公司被某一企事业法人所控制,包括股权控制、经营决策控制等。

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近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如家族企业类型的客户。

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另外,在确定集团客户时可综合上述多方面的特征予以界定该集团客户范围。

农村商业银行公司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农村商业银行公司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农村商业银行公司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我行)公司客户授信风险管理,提升授信使用效率,提升信贷管理水平和金融服务水平,依据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和《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法律法规及我行有关信贷管理规定,特拟定本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第二条统一授信是指通过核定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统一监控客户在我行授信业务风险敞口总量的管理制度。

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指我行通过对客户的资信状况和授信业务风险进行综合评估,确定的能够和自愿承担的风险敞口总量。

统一授信额度包括贷款、贴现、承兑、保函等表内外形式信贷业务额度。

该额度只是我行内部掌握的、能够承担的客户信用风险的上限,不是我行必须向客户提供信用支持的额度,不作为对客户提供信用支持的承诺。

我行向该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余额之和不得超过该额度。

低风险授信业务不受该额度的限制。

本办法所称低风险授信业务是指银行承兑汇票贴现、100%保证金或足额的我行存单质押信贷业务。

第三条授信管理原则(一)授信统一原则1.授信主体统一是指我行统一由一个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对同一法人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2.授信形式统一是指我行向同一法人客户提供的所有授信业务都须纳入授信管理范围。

3.授信对象统一是指所有已(拟)与我行办理授信业务的法人客户都须纳入授信管理范围,非独立法人客户不得单独授信。

(二)分类管理原则1.依据有关授信对象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将法人客户分为单一法人客户和集团(关联)客户分别进行授信管理。

2.依据有关授信对象业务品种的不同将法人客户分为项目类法人客户和综合类法人客户分别进行授信管理。

项目类法人客户是指仅在我行办理项目贷款的客户,项目贷款包括:固定资产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技术性改造贷款、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

综合类法人客户是指在我行办理流动资金、贸易融资等非项目贷款业务,或同时办理项目贷款业务的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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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业务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融资融券业务的授信管理,规范融资融券授信操作,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及公司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融资融券授信实行分级审批制度,由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领导小组或经融资融券业务领导小组授权人和信用交易部门、风险管理部门、营销服务管理部门执行。

第三条客户授信额度分为最高授信额度和实际授信额度。

第四条最高授信额度是指根据客户申请和客户资信,按照客户金融总资产的50% 或证券账户资产额的100%孰低的原则确定客户的授信额度,在客户提交的《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中确定其最高授信额度、授信期限。

最高授信额度=金融总资产的50%或证券账户资产的100% 孰低额。

第五条实际授信额度是指依据公司确定的保证金比例、客户提交的担保物价值、客户信用级别确定的实际授信额度系数计算客户融资融券实际可用的额度。

实际授信额度=(信用账户中担保资金+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折算率)/保证金比例×信用等级确定的授信额度系数。

实际授信额度在融资融券交易管理系统中设置,实际授信额度不得超过最高授信额度。

保证金比例为60%。

第六条客户可融资、融券交易使用的额度受客户信用账户剩余实际授信额度和可用保证金余额/保证金比例双重控制,即为客户剩余实际授信额度与可用保证金余额/保证金孰低。

第七条公司对客户的授信额度须同时遵循以下原则:(一)单一客户的最高授信限额为金融总资产的50%或证券账户资产100%孰低;(二)单一客户的最高授信限额不超过客户申请的融资融券额度;(三)单一客户的实际授信额度不超过公司核定该客户的最高授信额度;(四)单一客户融资规模不超过净资本的2%,且不超过公司融资总规模的4%;(五)单一客户融券规模不超过净资本的0.5%,且不超过公司融券总规模的5%;(六)单一证券融券规模不超过净资本的0.2%;且不超过公司融券总规模的5%;(七)给予客户的实际授信额度,不超过其信用等级对应的授信限额比例(系数)确定的额度。

前款所称融资规模,是指对客户融出资金的本金合计;融券规模,是指对客户融出证券在融出日的市值合计。

以上控制指标由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领导小组根据监管要求和自身财务状况及风险控制需要适时调整。

第二章授信调查第八条营业部受理客户融资融券业务申请时,进行客户征信材料前期调查和审查。

第九条对于申请额度超过1000万以上的客户,营业部对客户提交的外部金融资产证明进行重点核查,信用交易部门可以指派专人与营业部人员一起对客户提交的外部金融资产证明进行核查。

第十条核查人员可以与客户一同前往相关机构索取金融资产证明,核查确认后核查人员在金融资产证明上签字盖章确认,作为已核查过的客户金融资产证明。

第三章额度分级审批与模式第十一条公司建立授信额度分级审批制度。

(一)对单一客户最高授信额度在200万元以内的审批,先由信用交易部门征信调查岗在《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中评估授予客户的最高授信额度,由信用交易部门授信评估岗复核后交信用交易部门负责人、风险管理部门审批或审核,并定期向融资融券业务领导小组汇报。

对单一客户最高授信额度在200万元以内的审批在2个交易日完成,如审批不通过的填写未通过原因反馈营业部,由营业部融资融券业务专员对客户进行解释,通过最高授信额度审批的由信用交易部门以短信或邮件的方式向客户进行通知,并通知营业部业务专员与客户确认结果。

(二)对单一客户最高授信额度在2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以内的审批,先由信用交易部门征信调查岗在《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中评估授予客户的最高授信额度,由信用交易部门授信评估岗复核后交信用交易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提交分管副总裁审批后交风险管理部门审核,并定期向融资融券业务领导小组汇报。

在2个交易日完成,如审批不通过的填写未通过原因反馈营业部,由营业部融资融券业务专员对客户进行解释,通过最高授信额度审批的由信用交易部门以短信或邮件的方式向客户进行通知,并通知营业部业务专员与客户确认结果。

(三)对单一客户最高授信额度在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以内的,先由信用交易部门征信调查岗在《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中评估授予客户的最高授信额度,由信用交易部门授信评估岗复核后交信用交易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提交融资融券业务领导小组审议,对于审批客户授信额度按照《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业务领导小组议事规则》执行。

对单一客户最高授信额度在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以内的授信审议,由业务领导小组组长授权副组长主持,实际出席会议人数不得少于5人,其中信用交易部门、合规与风险管理部门、营销服务管理部门属于必须参加部门,由该部门业务领导小组成员或其授权人参加,会议表决有参会人员半数以上同意且主持会议的副组长同意,决议通过。

对单一客户最高授信额度在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以内的授信审议,要求在3个交易日完成审批,如审批不通过的填写未通过原因反馈营业部,由证券营业部负责对客户进行解释,通过最高授信额度审批的由信用交易部门负责以短信或邮件的方式向客户进行通知,并通知证券营业部融资融券业务专员,由融资融券业务专员负责与客户确认结果。

(四)对单一客户最高授信额度在1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以内的,先由信用交易部门征信调查岗在《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中评估授予客户的最高授信额度,由信用交易部门授信评估岗复核后交信用交易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提交融资融券业务领导小组审议。

审批客户授信额度按照《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业务领导小组议事规则》执行。

授信额度审批会议由业务领导小组组长或授权副组长主持,实际出席会议人数不得少于5人,其中信用交易部门、合规与风险管理部门、营销服务管理部门属于必须参加部门,由该部门业务领导小组成员或其授权人参加,会议表决有参会人员半数以上同意且主持会议的组长或副组长同意,决议通过。

对单一客户最高授信额度在1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以内的额度审议要求在5个交易日完成审批,如审批不通过的填写未通过原因反馈营业部,由证券营业部负责对客户进行解释,通过最高授信额度审批的由信用交易部门负责以短信或邮件的方式向客户进行通知,并通知证券营业部融资融券业务专员,由融资融券业务专员负责与客户确认结果。

(五)对单一客户最高授信额度在5000万元以上的,先由信用交易部门征信调查岗在《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中评估授予客户的最高授信额度,由信用交易部门授信评估岗复核后交信用交易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提交融资融券业务领导小组审议,审批客户授信额度按照《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业务领导小组议事规则》执行,授信额度审批会议必须由业务领导小组组长主持,实际出席会议人数不得少于5人,其中信用交易部门、合规与风险管理部门、营销服务管理部门属于必须参加部门,由该部门业务领导小组成员或其授权人参加,会议表决有参会人员半数以上同意且主持会议的组长同意,决议通过。

对单一客户最高授信额度在5000万元以上的额度审议,要求在7个交易日完成审批,如审批不通过的填写未通过原因反馈营业部,由证券营业部负责对客户进行解释,通过最高授信额度审批的由信用交易部门负责以短信或邮件的方式向客户进行通知,并通知证券营业部融资融券业务专员与客户确认结果。

公司对所有最高授信额度审批均须在风险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授信模式包括浮动授信和固定授信两种模式。

浮动授信是指在授信限额内和融资融券交易期限内,客户可根据自身的资金(证券)的需要,随时申请使用,但公司不保证客户可足额使用额度的授信模式。

固定授信(融资业务适用)是指在授信限额内,客户可根据自身的资金需要,申请使用固定金额、固定期限且公司保证其足额使用的授信模式。

(不用)公司采用浮动授信模式。

第四章授信流程第十三条授信流程(一)公司对客户进行征信评级并确定最高授信额度后,由营业部安排客户签署《融资融券合同》、《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并指导客户填写相关业务表格。

(二)营业部完成信用账户开户与合同录入后,客户向信用账户提交担保物。

(三)信用交易部门授信评估岗计算客户信用账户中担保物价值,按照公司规定的保证金比例、客户信用级别确定的实际授信额度系数等确定客户的实际授信额度,信用交易部门客户信用管理岗复核交信用交易部门负责人确认后激活。

第五章授信调整第十四条公司可根据客户资信、担保物价值、市场变化、履约情况、公司融资融券总额度调整等因素变化,主动调整或取消客户授信额度并及时通知客户,调整或取消授信额度前发生的融资融券交易仍然有效。

当客户要求提高其实际授信额度或最高授信额度并向公司申请时,公司经审核后与客户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一)客户申请调整授信额度客户申请调整实际授信额度应在再次提交担保物或担保物价值有较大提升后在营业部临柜申请,公司信用交易部门授信评估岗审核资料无误并对担保物价值进行评估后,根据初始保证金比例、信用评级结果及其它风险控制指标等因素,按照分级审批原则审批后,确定客户融资融券调整额度。

客户调整后的实际授信额度不得超过最高授信额度。

客户实际授信额度分融资额度和融券额度,在授信总额度不变情况下,客户可在营业部柜面申请调整信用账户的融资额度和融券额度,经信用交易部门审批激活后客户方可使用。

客户申请调整实际授信额度参照公司相应授信流程办理。

(二)客户申请调整最高授信额度客户随着金融总资产和证券账户总资产变化,可以申请调整最高授信额度,申请调整最高授信额度前客户融资融券合约应全部了结。

客户申请调整时,未重新提供金融资产证明等征信材料的,按其上次的金融总资产的50%和申请调整时在公司账户的资产总额(普通账户资产+信用账户净资产)孰低原则确定的最高授信额度与上次确定的最高额度的差额作为此次增加的授信额度。

客户重新提供金融资产等征信材料的,按其重新提交的金融总资产证明的50%和申请调整时在公司账户的资产总额(普通账户资产+信用账户净资产)孰低原则确定的授信额度与上次确定的最高额度的差额作为此次增加的授信额度。

客户申请调高最高授信额度按照公司首次授信流程办理,除金融总资产等征信材料外,其他征信可适当简化。

(三)公司调整客户最高(实际)授信额度根据《融资融券业务客户选择与征信管理办法》规定,公司进行信用评级定期、不定期重检后,客户信用等级发生变化的,公司将根据新的信用等级对客户最高(实际)授信额度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公司信用交易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经公司总裁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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