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金融同业授信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授权授信管理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授信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农商银行)信贷管理,增强某某农商银行风险防控能力,进一步加大贷款营销力度,更加有效地支持县域经济,促进某某农商银行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某某农商银行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权,即授信业务审批授权,是指某某农商银行在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授予总行董事长授信业务审批权限内,根据本行信贷业务发展需要决定并制定我行授信业务审批委员会、总行分管授信业务行长或副行长、辖内分支机构授信业务审批的最高权限。
第三条总行授信业务审批授权坚持防控风险、分类管理、差别授权、动态调整的原则,对营业网点授信审批授权根据营业网点资产负债规模、资产质量、风险控制能力和地域信贷需求实行区别授权。
第四条总行授信业务审批委员会、总行分管授信业务行长或副行长、辖内分支机构分行行长、主任审议决定权限内授信业务审批,对授权范围内的授信业务合法合规性、安全效益性和风险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本办法作为总行董事长向总行授信审批委员会授权以及总行授信委行长向总行分管业务行长、业务部、辖内各营业机构转授权的依据。
第二章总行授信业务审批委员会授信审批权限第六条总行董事长通过办公会议定,在省联社核定的本行贷款最高审批权限内对总行贷款授信审批委员会的贷款授信审批进行授权,授信审批的贷款额度以省联社核定的本行各类贷款最高授信额为限全额转授权于总行贷款授信审批委员会,由总行贷款授信审批委员会行长委员(或委托副行长委员)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开展调查、审查,并在授权的范围内行进行审批授信。
超过本行授信审批权限的,按照省联社规定执行。
(一)个人贷款授信审批权限1、个人贷款是以单个自然人为主体对象发放的贷款,包括自然人农户、居民、个体工商户以及以合伙经营形式出现经济组织等非公司(企业)性质的贷款主体。
2、总行授信审批委员会审批权限为超过分管领导审批权限且最高限500万元以内的贷款。
农村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农村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管理办法模版农村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管理,促进信贷业务风险防控和经营稳健,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商业银行在履行商业银行职责的同时,应当注重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积极支持农民、农村合作组织和乡村企业发展,推进现代化农业、乡村旅游等领域的发展。
第三条农村商业银行信贷业务应当以风险管理为核心,坚持审慎经营,保护客户利益,规范经营行为,防范信贷风险。
第四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外部监管机制,保证业务安全和合规。
第二章客户管理第五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反洗钱等制度和安全保护机制,确保授信与客户之间的真实性、及时性、有效性。
第六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当严格审核客户的合法身份、经营合规、经济实力等相关信息,并对客户建立档案,注明授信额度、用途、期限、财务状况等重要信息。
第七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客户的信用风险评估结果,确定授信额度和利率,并授权有关职能部门完成授信业务。
第八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客户的经营状况和贷款使用情况,定期评估客户的信用状况,对信用风险出现异常情况及时予以应对。
第三章授信管理第九条农村商业银行授信业务应当以贷款合同为准,严格控制借款人用款用途,防止违规或者超出合同约定的行为。
第十条农村商业银行在审批授信业务时,应当注重客户的还款能力、担保方式、抵押物价值等相关因素,以确保风险可控。
第十一条农村商业银行审批授信业务时,应当进行全面的风险分析和评估,确保资金用途真实合法,担保物真实有效,授信风险可控。
第十二条农村商业银行在发放授信时,应当明确监督和管理责任,确保资金流向真实合法,担保物有效可靠,及时跟踪和催收拖欠款项。
第四章风险防控第十三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开展多项风险评估和防范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信贷业务中的各类风险。
第十四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风险透明化制度,做到监管与管理无缝对接,风险评估与防范同步推进。
农商行联合社同业客户授信管理办法模版

农商行联合社同业客户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商行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对同业授信业务的管理,明确授信审批权限,规范授信业务行为,建立授信内控机制,防范和控制信用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同业客户包括政策性银行、中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外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投资银行、基金管理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际性多边金融机构等境内外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授信是通过综合评价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同业客户经营管理和风险情况,为同业客户提供授信。
授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存放同业、买入返售等同业融资业务。
第三条同业授信额度以人民币为基础币别,授信额度的使用涉及人民币以外的币别,按授信业务送审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汇率中间价折算成授信额度基础币别。
第四条同业授信应当遵循“统一授信、区别对待、合理核定、实时调整”的原则。
一、统一授信。
对同业客户不同币种和各种形式的信用业务进行统一授信管理,实行风险总控。
二、区别对待。
根据客户资产规模、经营管理水平、盈利能力、业务结构、风险承担能力以及不同业务类型等因素,确定不同的综合授信额度。
三、合理核定。
在确定的授信额度内,根据客户实际需要、还款能力以及资产负债结构、授信审批条件等情况,具体确定每笔授信额度。
四、适时调整。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和客户经营状况、资信情况进行适时调整。
第五条资金营运部门开展对同业客户的授信,其他部门或机构不得分别对同一或不同客户、同一或不同授信品种进行授信。
第六条资金营运部门对单一法人客户、由多个法人组成的集团客户、及其他需要统一授信的关联客户统一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统一控制。
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指省联社在对单一法人同业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确定的能够和愿意承担的风险总量。
农村商业银行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客户授信管理办法101号 ,4月1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信贷管理和提高金融服务水平,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和本行《信贷管理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授信概念本办法所指授信是指本行对客户办理各类贷款、贴现、贷款承诺、保证、票据承兑等表内外授信和融资业务。
第三条授信原则,一,统一原则。
对客户授信实行统一管理~集中对客户授信进行风险控制.,二,适度原则.根据授信客户风险大小和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合理确定对客户的授信额度~防止过度授信风险。
,三,预警原则。
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防范和化解客户授信风险。
第二章授信的对象与条件第四条授信对象授信对象为本行优质客户,含法人客户、自然人客户,.优质客户是指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且资信优良~具有较好的偿债能力、营运能力和盈利能力的客户。
第五条授信条件,一,法人客户1(具备法人资格,2(符合本行《信贷管理制度》所规定的借款人条件, 3(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有一定的销售货款回笼率,财务状况良好, 4(5(企业生产经营水平高~产品技术含量高~销售有市场~行业发展前景好, 6(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水平较高~法定代表人素质较好, 7(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自然人客户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身体健康,2(有固定住所~属个体工商户或小企业主的~应有工商营业执照和固定经营场所~且经营正常,3(具有一定的自有资金,4(有稳定的收入来源,5(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 6(自愿接受本行对其资产、负债、经营、收入等情况的调查~能够将经营收入款项存入本行, 7(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授信的种类第六条授信分类授信分基本授信、临时授信和特别授信三种。
,一,基本授信是对客户确定的最高授信额度.基本授信每年年初审定一次。
,二,临时授信是指客户在年内因生产经营需要~在符合本行贷款条件的前提下~可以申请的授信。
农商银行授权授信管理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授信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农商银行)信贷管理,增强某某农商银行风险防控能力,进一步加大贷款营销力度,更加有效地支持县域经济,促进某某农商银行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某某农商银行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权,即授信业务审批授权,是指某某农商银行在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授予总行董事长授信业务审批权限内,根据本行信贷业务发展需要决定并制定我行授信业务审批委员会、总行分管授信业务行长或副行长、辖内分支机构授信业务审批的最高权限。
第三条总行授信业务审批授权坚持防控风险、分类管理、差别授权、动态调整的原则,对营业网点授信审批授权根据营业网点资产负债规模、资产质量、风险控制能力和地域信贷需求实行区别授权。
第四条总行授信业务审批委员会、总行分管授信业务行长或副行长、辖内分支机构分行行长、主任审议决定权限内授信业务审批,对授权范围内的授信业务合法合规性、安全效益性和风险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本办法作为总行董事长向总行授信审批委员会授权以及总行授信委行长向总行分管业务行长、业务部、辖内各营业机构转授权的依据。
第二章总行授信业务审批委员会授信审批权限第六条总行董事长通过办公会议定,在省联社核定的本行贷款最高审批权限内对总行贷款授信审批委员会的贷款授信审批进行授权,授信审批的贷款额度以省联社核定的本行各类贷款最高授信额为限全额转授权于总行贷款授信审批委员会,由总行贷款授信审批委员会行长委员(或委托副行长委员)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开展调查、审查,并在授权的范围内行进行审批授信。
超过本行授信审批权限的,按照省联社规定执行。
(一)个人贷款授信审批权限1、个人贷款是以单个自然人为主体对象发放的贷款,包括自然人农户、居民、个体工商户以及以合伙经营形式出现经济组织等非公司(企业)性质的贷款主体。
2、总行授信审批委员会审批权限为超过分管领导审批权限且最高限500万元以内的贷款。
同业授信管理办法(2022年版)

附件同业授信管理办法(2022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与境内同业机构的合作,防范同业业务风险,促进同业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条例》《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同业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获得当地监管部门批准,依法有权经营金融业务的银行类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一)银行类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合资银行、村镇银行等。
(二)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银行理财子公司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同业授信,是指本行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同业机构核定授信额度,并集中控制和管理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同业授信额度,是指本行给予同业机构在额度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的额度。
首次授信有效期为一年,续授信有效期不得超过两年。
同业授信额度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按业务品种设定分项额度,分项额度之间可相互调剂,各分项额度经风险权重调整后的总和不得超过授信额度。
各类业务品种风险权重详见《银行同业授信项下交易风险权重表》(附件-1)。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同业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同业拆借、存放同业、同业借款、买入返售业务、同业受托代付/偿付业务、商业票据业务、投资同业金融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金融债、次级债、同业存单等在银行间市场或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同业金融资产)或特定目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投资计划、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业资产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等)、本行为同业客户提供担保或信用增级、同业客户提供担保或信用增级业务,以及占用同业客户授信的利率交易、外汇交易、贵金属交易、衍生产品交易等。
关于xx银行同业授信管理办法.

XX银行同业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同业业务的风险管理,规范同业业务开展,加强授信管理,切实有效防范风险,实现资金运用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协调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同业授信对象,主要包括我国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政策性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信社、城信社、村镇银行等银行类金融机构的总行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等非银行类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信是指我行对同业机构核定承担其信用风险的综合额度的风险控制限额。
第二章评级授信的基本原则第四条对金融同业的授信管理应遵循“总量控制、综合评估、严格内控、防范风险”的原则。
总量控制是指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和我行的风险承受能力,各授信对象已占用的授信额度均不得超过我行核定的综合授信额度。
综合评估是指我行对单一同业机构包括分支机构的各类业务统一确定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控制。
严格内控是指统一授信的管理部门和执行部门应明确分工、协调运作。
防范风险是从严控制对授信对象的信用风险与我行的经营风险,确保业务经营安全。
第五条办理涉及我行授信的业务,应遵循“对同业信用风险管理与具体业务的经营风险管理相结合;授信管理与授权管理相结合;年度审查与适时调整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我行原则上主要针对中资金融机构进行统一授信管理。
外资商业银行信用等级在投资级别以上且确实有业务需求的,经高管层批准同意后可以纳入授信范围。
第七条我行通过分析单一同业机构的信用风险状况,授予其与我行叙做占用额度的业务的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统一控制,我行仅对法人机构授信,授信额度可以循环使用。
第三章授信范围及授信条件第八条对同业间下述各类低风险交易,可直接由我行根据自身资金头寸及市场情况、业务风险情况掌握,并按规定程序报批或叙做,可以对其免于授信。
农村商业银行公司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农村商业银行公司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我行)公司客户授信风险管理,提升授信使用效率,提升信贷管理水平和金融服务水平,依据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和《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法律法规及我行有关信贷管理规定,特拟定本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第二条统一授信是指通过核定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统一监控客户在我行授信业务风险敞口总量的管理制度。
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指我行通过对客户的资信状况和授信业务风险进行综合评估,确定的能够和自愿承担的风险敞口总量。
统一授信额度包括贷款、贴现、承兑、保函等表内外形式信贷业务额度。
该额度只是我行内部掌握的、能够承担的客户信用风险的上限,不是我行必须向客户提供信用支持的额度,不作为对客户提供信用支持的承诺。
我行向该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余额之和不得超过该额度。
低风险授信业务不受该额度的限制。
本办法所称低风险授信业务是指银行承兑汇票贴现、100%保证金或足额的我行存单质押信贷业务。
第三条授信管理原则(一)授信统一原则1.授信主体统一是指我行统一由一个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对同一法人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2.授信形式统一是指我行向同一法人客户提供的所有授信业务都须纳入授信管理范围。
3.授信对象统一是指所有已(拟)与我行办理授信业务的法人客户都须纳入授信管理范围,非独立法人客户不得单独授信。
(二)分类管理原则1.依据有关授信对象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将法人客户分为单一法人客户和集团(关联)客户分别进行授信管理。
2.依据有关授信对象业务品种的不同将法人客户分为项目类法人客户和综合类法人客户分别进行授信管理。
项目类法人客户是指仅在我行办理项目贷款的客户,项目贷款包括:固定资产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技术性改造贷款、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
综合类法人客户是指在我行办理流动资金、贸易融资等非项目贷款业务,或同时办理项目贷款业务的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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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金融同业授信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金融同业授信业务的管理,防范和控制信用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规章,结合本行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金融同业授信是本行对外授信业务的一部分。
(一)本行金融市场部是同业业务的经营部门;
(二)本行贷款审查委员会是金融同业授信的审批部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信是指本行对金融同业核定承担其信用风险的综合额度和分项额度的管理行为。
本行同业授信范围包括资金、票据、投资等。
本行金融同业授信实施统一授信管理,实行授信额度控制下的分类交易额度控制。
第四条任何部门和岗位不得超越授权权限、超额度或无额度办理同业用信业务。
未确定授信额度的,不得对其办理相关业务。
第二章授信对象、条件及准入名单制管理第五条授信对象为依法成立的境内外金融机构,包括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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