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大元《宪法学基础理论》(复习笔记 导论 宪法学的基本范畴)【圣才出品】
宪法学名著

宪法学名著
宪法学名著包括但不限于:
1. 韩大元所著的《宪法学基础理论》,该书以现代宪法学的基本理论范畴为基础,力求将宪法文本、宪法原理与宪法实践结合起来,以期获得对宪法现象的完整的认识。
2. 胡锦光所著的《违宪审查制度比较研究》,该书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违宪情况进行比较,突出了宪法学作为法学的属性与专业化知识体系的特点。
3. 林来梵所著的《宪法学讲义》,该书从作者毕业的福建师大政教系走出去,文章最大的好处就是读者看得懂。
焦洪昌《宪法学》复习笔记(第四章 国家性质)【圣才出品】

第四章国家性质一、阶级性质1.国家性质的内涵(1)概念国家性质就是国家的本质。
国家性质是国家制度的核心,它决定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是组织和管理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基本依据。
(2)决定国家性质的因素①国家政权的阶级本质,即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
包括两个方面:a.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在国家中所处的地位,也就是哪个阶级是统治阶级,哪个阶级是被统治阶级。
这是决定国家性质的最主要的因素。
b.统治阶级内部各阶级、阶层之间在国家中所处的地位。
②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国家性质从根本上说是由一定的经济基础决定的。
③社会的精神文明。
精神文明的内容决定着一个国家活动的方向,对国家政策的制定起着巨大的作用,对国家性质的确定有着很大的影响。
2.国家阶级性质与宪法(1)对国家阶级性质的规定是宪法的重要内容无论是资本主义宪法还是社会主义宪法,对国家性质的规定都是宪法的重要内容。
这是由国家性质的重要性和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决定的。
(2)世界各国宪法对国家阶级性质的规定①新中国成立后历部宪法对国家性质的规定我国宪法在宪法序言或总纲中确认社会主义国家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
②西方国家宪法的规定。
西方国家宪法多用“国民”、“国家主权属于人民”之类词句以抽象的“人民主权”原则来表明它们的阶级性质。
③针对两种不同性质的宪法对国家阶级性质的不同界定,有学者指出,这些规定具有如下特点:西方国家宪法的规定与实际相脱节,而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的规定表现了原则性与真实性的统一。
3.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家性质(1)我国的国家性质是人民民主专政。
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国新的历史条件下的无产阶级专政,原因如下:①两者的领导阶级都是工人阶级;②无产阶级专政和人民民主专政一样,都是以工农联盟为基础;③无产阶级专政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职能是保卫社会主义制度,维护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组织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在对外职能方面,都是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人类进步事业;④在历史使命方面,两者都担负消灭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最终实现共产主义的任务。
宪法学整理笔记

宪法学第一章宪法的基本理论(上)1.改良主义思想家郑观应首次使用宪法一次。
近代中国最早使用宪法一词的是马建忠的《适可斋记言》,中国最早在法律文件中使用近现代意义的“宪法”一语,则是1908年清政府制定的《钦定宪法大纲》。
2.宪法的界定:①实质意义的宪法:是从法律规范的内容来界定宪法的。
包括成文宪法、威敏斯特模式的宪法性文件、独立于宪法文件本身之外的具有根本性质的宪法性法律、普通法系或大陆法系宪法判例以及因历史或传统而形成的宪法管理。
②形式意义的宪法:是根据宪法作为法律的形式特征来界定宪法的。
即宪法是指其指定和修改程序异于普通法律,并在效力上高于普通法律的成文法典。
3.宪法的特征:包括形式特征⑴: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异于普通法律:①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机关不同于其他法律,宪法的制定机关也称制宪机关,一般为一个专门机构,职责就是起草或制定宪法。
②宪法的通过和修改程序不同于其他法律。
宪法草案及修正案的通过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
⑵: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①宪法的效力高于普通法律,普通法律的规定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②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的根本行为准则。
实质特征:⑴对人权的基本保障,尤其是保护少数派特别是易受歧视的弱势群体。
⑵对国家权利的限制:①由于宪法规定了主要国家机关的组织、职权、活动原则和方式以及它们的相互关系,因此宪法实际上成为授予行使国家权力的根据;②由于宪法规定了国家机关行使权力的范围、程序与方式,因此宪法同时也是对国家权力行使的限制。
4.宪法的根本目的即在于限制政府的权力,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保障公民权利在宪法中居于核心的支配地位。
5.宪法的渊源:①成文宪法典(宪法修正案是宪法典的组成部分之一);②宪法性法律(不是我国宪法的渊源);③宪法惯例(是不成文法国家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④宪法判例。
(宪法判例是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普通法院或专门机构在适用宪法审判案件时形成的具有约束力的先例。
刘茂林《中国宪法导论》【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国家基本文化制度)【圣才出品】

第七章国家基本文化制度7.1 复习笔记一、国家基本文化制度概述1.文化制度的含义(1)文化制度是指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规范有关文化活动、调整文化领域社会关系的法律、政策的总和。
(2)文化制度的范围主要包括:教育制度、科技制度、医疗卫生制度、体育制度、文艺政策、宗教制度以及新闻出版制度和其他文化事业的管理制度。
(3)文化制度本身是一种文化现象,具有以下特点:①文化制度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②文化制度具有鲜明的阶级性;③文化制度具有历史性。
表现在两方面:a.文化制度的时代性;b.文化制度的连续性。
(4)文化制度具有民族性。
2.文化制度与宪法的关系(1)宪法是文化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2)文化制度是宪法的重要内容,宪法是文化制度化的基本形式,宪法对文化制度的规定构成一个国家的基本文化制度。
二、我国宪法规定的文化制度1.我国宪法对文化制度的规定概述现行《宪法》在序言中对文化制度方面的规定主要有:(1)明确指出了我国文化的民族性和历史性特点。
《宪法》序言指出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
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
(2)总结了建国以来文化建设的成就,指出教育、科学、文化等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
(3)强调了知识分子的作用,指出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
(4)要求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发展同各国的文化交流。
《宪法》在总纲中从第19条到第23条对我国的文化制度的基本内容做了规定。
(5)《宪法》还在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中规定了公民的文化教育方面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在国家机构中规定了国家机关管理文化教育的职权。
2.我国文化制度的基本内容(1)教育制度教育制度是文化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第19条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国的教育制度做了规定:①《宪法》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②《宪法》规定:“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杨心宇《法理学导论》复习笔记(民主宪政的完善)【圣才出品】

杨心宇《法理学导论》复习笔记第十八章民主宪政的完善一、法治国家的理论意义1.法治的概念(1)《德里宣言》中的法治原则:①法治原则不仅确认个人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而且要求建立得以使人格充分发展的社会、经济、教育和文化条件;②法治原则不仅要防止行政权的滥用,而且要使政府能有效地维护法律秩序,借以保证人们具有充分的社会和经济的生活条件;③司法独立和律师业自由是实施法治原则的不可缺少的条件。
(2)邓小平理论中的法治内涵党在十五大报告中提出“依法治国”理念,要求依照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强调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这一思想发展了法治的内涵,成为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2.法治的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1)法治的价值理性①法律所特有的价值理性是推动国家走向法治的精神动力。
a.法治是伴随着市场经济发展起来的,与计划经济强调国家利益不同,市场经济追求平等、自由、效率的经济秩序。
b.这种体制的伦理基础就是主体之间的地位平等、机会均等、选择自由。
而法治正是“契约”的产物,它不以身份为标准,公平、正义、自由是法律的精神内涵,这也是推动社会发展的“精神动力”。
②法治是建立在公意基础之上的,即法治的决策是民主的。
a.市场经济是法治的经济基础,市场经济主张利益多元化与共生性。
多元的利益产生了意志的冲突,在各种利益充分表达、协商的基础上,完全可以从大量的分歧中产生公共意志,达到和谐。
b.法治正是通过整合社会多元的利益要求,形成社会共同意志,进而形成为社会所认可的法律秩序,最终使得个体之间自由竞争、利益协调、效率优先,这是法治促进和推动社会发展的根本原因。
③现代法治是一种“回应”型体制,适应了现代社会资源共享、信息互动的模式。
社会中的法律可分为三种类型:a.压制型,即作为压制性权力的工具的法律;b.自治型,作为能够控制并维护自己完整性的一种特别制度的法律;c.回应型,即作为回应各种社会需要和愿望的一种便利工具的法律。
韩大元《中国宪法》PPT

(四)主权具有普遍性(universality);
(五)主权的不可分割性(undivisibility);
(六)主权的不可让予性(inalienability)。
卢梭《社会契约论》
我设想,人类曾达到过这样一种境地,当 时自然状态中不利于人类生存的种种障碍,在阻 力上已超过了每个个人在那种状态中为了自存所 能运用的力量。于是,那种原始状态便不能继续 维持;并且人类如果不改变其生存方式,就会消 灭。然而,人类既不能产生新的力量,而只能是 结合并运用已有的力量;所以人类便没有别的办 法可以自存,除非是集合起来形成一种力量的总 和才能够克服这种阻力,由一个唯一的动力把它 们发动起来,并使它们共同协作。
法 国 人 权 宣 言
法国《人权宣言》
国民议会在主宰面前并在他的庇护之 下确认并宣布下述的人与公民的权利: 第一条 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 是自由平等的.只有在公共利用上面才显 出社会上的差别. 第四条 自由就是指有权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 的行为。因此,各人的自然权利的行使, 只以保证社会上其他成员能享有同样权利 为限制。此等限制仅得由法律规定之。
• 中国实行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民族区域自治
• 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 内,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 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 并设立自治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授予的 自治权政治制度。
• 民族区域自治是为了在单一制之下实现民 族平等和民族团结互助而采取的特殊政治 制度。
第七条 除非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并按照法 律所指示的手续,不得控告、逮捕或拘留 任何人。凡动议、发布、执行或令人执行 专断命令者应受处罚;但根据法律而被传 唤或被扣押的公民应当立即服从;抗拒则 构成犯罪。 第八条 法律只应规定确实需要和显然不可少 的刑罚,而且除非根据在犯法前已经制定 和公布的且系依法施行的法律以外,不得 处罚任何人。
宪法学导论读书笔记
宪法学导论读书笔记【篇一:读书笔记法学】《法学导论》读书笔记书名:法学导论出版社: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出版日期:1997年7月从1914-1919年拉德布鲁赫与科尼斯堡任非正式教授,后来因参加第一次世界大战而被打断,从1919年秋季至1926年于基尔任正式教授,后因参加政治活动而中断。
拉德布鲁赫于1919年加入社会民主党,1920-1924年任德国帝国议会议员,在此期间,他两度出任帝国司法部长。
他的《德意志通用刑法典草案》被称做是其任部长期间的卓越文件。
而《社会主义文化论》则是他对政治实践和科学沉思有机结合的一个有力例证。
1926年拉德布鲁赫接受了海德堡大学的聘用,重新投身于科学工作的第一线。
1933年5月8日,根据这年4月7日的“关于恢复公职人员职位”的法律,拉德布鲁赫被免职了,因为他——正如在这个法律中第4条规定的——“按照他迄今为止的政治活动来判断”,他并没有真正做到“时时刻刻毫无保留地为民族国家”挺身而出。
此后,他留在德国继续进行有创造性的科学工作,然而他的著作只能在海外出版。
他的《费尔巴哈传》1934年姆格主编的《法哲学和社会哲学文汇》还对他开放,并且也不允许他接受外国的聘用和出国的邀请。
不过拉德布鲁赫还是能够于1935年到1936年在牛津大学学院做了一年学术考察,这次考察的成果主要在他的著作《英国法的精神》中体现出来。
1945年拉德布鲁赫重新回到海德堡的教席。
然而出于健康的原因,他对战后法学发展的影响日益减少,但仍然撰写了一系列相关文章。
值得着重指出的是他的讲座摘要记录《法哲学入门》,在这本书中,拉德布鲁赫对他的法学体系做了1945年以后惟一的一次总结阐述。
‘壮美的都市,那种外地风情、南德的感性气质和感性生活,尤其是慕尼黑德艺术及艺①参律思想史上,他已被公认为一代法学大师。
他以哲学上的二元论为出发点所阐发的实证相对主义法律思想,??他终其一声生都在现象公正和事实公正、表面理性和客观理性之间探求真正的公正和理性。
学宪法讲宪法笔记
学宪法讲宪法笔记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以下是一些关于宪法的笔记,供您参考:1. 宪法的基本特征: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和依据。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基本权利和义务,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2. 宪法的发展历程:中国宪法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清末的《钦定宪法大纲》,经历了多个阶段,包括新中国的成立、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和发展等。
3. 宪法的主要内容: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制度等方面的重要内容,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4. 宪法的学习方法:可以通过阅读相关的书籍、文章或者参加课程来学习宪法知识。
同时,也可以通过实践来加深对宪法的理解和掌握。
例如,参与社会实践活动、法律援助活动等。
5. 宪法的意义和价值:宪法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依据,对于维护国家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保障人权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学习宪法也有助于提高自身的法治意识和素质,推动社会的法治化进程。
6. 宪法与公民的关系: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同时,公民也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维护国家的安全和稳定。
7. 宪法的修订程序:宪法的修订需要经过严格的程序,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经过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8. 宪法与国际法的关系:宪法与国际法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
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法律,而宪法是国家内部的法律。
在实践中,国际法和宪法应当相互协调,共同维护国际秩序和和平发展。
9. 宪法与社会稳定的关系:宪法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工具。
通过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宪法可以有效地缓解社会矛盾和冲突,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10. 宪法与法治国家建设的关系:宪法是法治国家建设的基础。
通过完善宪法制度,推进法治国家建设,可以有效地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发展。
总之,学习宪法对于我们每个人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
宪法学笔记
一、宪法的基本理论1、宪法的概念宪法的特征:国家根本法;公民权利的保证书;是民主事实的法律化根本法:内容上规定一个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法律效力上具有最高性(它是制定普通法的依据;它是一个国家,组织,团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制定修改程序具有严格性;提出宪法修正案的主体不成文法国家的宪法与其他法律的效力是相同的公民权利的保证书:宪法以保障公民权利是根本出发点民主事实的法律化:民主主体的普遍化,是宪法得以产生的前题。
2、宪法与法律的关系1)宪法是法,具有法律规范的基本属性;2)宪法是高级法,针对的是政府的行为,针对立法机关行为,是管法的法,法网的宽松由宪法决定,它是一个国家的组织法,规定国家机关的构成,是衡量普通法律是否有效的标准,违宪无效3、宪法的分类: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成文宪法:具有成文的法典形式,宪法之前贯以国名,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不成文宪法:没有法典形式,散见于,惯例,判例等,英国是不成文宪法国家第二种分类:刚性宪法,柔性宪法看制定与修改的程序,若于普通法程序相同为柔性宪法第三种分类:从制定的主体不同,可以分为,钦定宪法(以君主的名义颁布实施的)、民定宪法(由人民制定的)、协定宪法(君主与国民代表共同协定,1215大宪章,1830年的法国宪法)马克思主义实质为类:资产阶级宪法,社会主义国家宪法;正式的宪法,虚假的宪法4、宪法的历史发展近代宪法产生的条件:经济条件:商品经济(平等经济)普遍发展的结果;政治条件:资产阶段民主制度的形成思想条件:资产阶段启萌思想家提出的自由,平等,人权,法制等理论三个国家的宪法:英国宪法:英国近代宪政的母国,它是不成文宪法的典型代表的国家美国宪法:独立宣言,1787年宪法1787年宪法:由序言和7条正文构成,正文确立了分权制衡,,,,正文中并没有对基本权利作规定。
在《权利法案》中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法国宪法:1789年《人权宣言》确定了三权分立,天赋人权,判断一个国家有没有真正意义标准: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无宪法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的产生:1917年,十月革命胜利后,奠定了社会主义产生的基础1918年《苏俄宪法》,第一个社会主义宪法新中国的宪法1949年以后是新中国,旧中国一系列的宪法有10几部,《共同纲领》、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现行宪法,以四项基本原则为指导。
宪法学考研复习笔记0000
宪法学考研复习笔记0000第一章宪法的基本理论一、宪法的概念、特征及本质宪法的概念:宪法是规定民主制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宪法的特征:(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是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效力最高。
①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
②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准则。
3、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比一般法律更为严格。
①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不是普通立法机关。
②通过或批准宪法的程序严于普通法律(2/3或3/4多数)。
(二)宪法是公民权利的请愿书1、从宪法历史上看:宪法与公民权利之间有密切的联系。
资产阶级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都体现为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2、从宪法内容看:宪法的出发点就是为了保障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公民权利的保障居于支配地位。
(三)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1、资产阶级宪法是伴随资产阶级民主事实的出现而产生的,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2、没有无产阶级民主事实,社会主义宪法就无从产生,社会主义宪法是无产阶级民主事实的法律化。
3、民主事实:普通化是宪法产生的前提。
宪法的本质: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
(一)在政治力量对比中,阶级力量对比居于首要地位。
1、宪法只能由掌握国家权力的统治阶级制定。
2、宪法会随统治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变化。
(二)在政治力量对比中,还有在同一阶级内部不同阶层、派别和集团之间的力量对比。
(三)宪法集中和全面地表现了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
二、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的基本原则指: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是贯穿于立法和行宪的基本精神。
(一)人民主权原则1、资:规定人民主权,是资产阶级民主的首要原则。
私有制构成人民主权的障碍。
2、社: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是对人民主权原则的创造性发展,实质上就是主权在民。
(二)基本人权原则1、资:称“天赋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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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宪法学的基本范畴
一、宪法学概念与特点
1.宪法学概念
宪法学是指以宪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法律科学,反映了宪法发展的内在原理与规律。
宪法学的这一定义包含四个方面的基本含义:
(1)宪法学是一门法律科学,反映了宪法学作为社会科学和法学的性质。
(2)宪法学的研究对象是宪法现象,即与宪法有关的社会现象都可纳入到宪法学研究范围。
(3)宪法学是一门知识体系,包括研究和揭示宪法现象的不同分支学科。
(4)宪法现象通常指宪法规范、宪法制度、宪法意识与宪法秩序。
2.宪法学特点
宪法学诞生于西方社会,并随着资产阶级宪法的制定与实施,不断发展和完善。
从宪法学的专业化角度分析,宪法学的具体功能有:
(1)宪法教育是公民教育的基本形式。
无论在公法领域还是在私法领域,宪法学提供了综合性的、指导性的原理,为各部门法学在宪法学原理的指导下,获得原则与体系的统一性提供依据,构成国家法律体系与法学体系的基础。
(2)宪法学是整个法学体系的基础。
(3)宪法学在国家法制统一中的作用。
从宪法和法治的关系看,重视宪法学的理论价值、建立科学的宪法学体系是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
而立法又是依法治国的前提。
立法的基本理念是民主化与科学化,只有遵循民主与科学的原则,才能制定出良法,实现立法的民主价值。
(4)宪法学是人权之学。
通过宪法学的学习与研究,人类能够感受到社会主体的价值与尊严,强化人的目的性价值。
(5)宪法学是培养法律人宪法思维的知识与技术。
宪法学在执法活动中的功能首先表现在法律人宪法意识的培养,即以宪法学的理念与知识为基础培养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人才的宪法思维。
(6)宪法学是一种普及人类宽容精神的基本知识。
宪法的历史发展告诉我们,妥协与宽容是现代宪政的基本精神,而研究宪政精神的宪法学充满着人类的和谐与宽容精神。
(7)宪法在国家决策的民主化与科学化中的作用。
宪法学是价值性与实践性相结合的理论体系,它是制定与调整国家统治政策的基本依据。
宪法学不仅要解释宪法现象存在的理论意义与具体原理,而且要积极地把宪法学理论价值转化到国家政策的制定与实施过程之中。
(8)宪法学是开放性的知识体系。
二、宪法学对象与分类
1.宪法学对象
宪法学的研究对象是宪法现象,研究对象的确定性决定了宪法学的性质与自身的特征。
作为宪法学研究对象的宪法不仅指宪法典,而且包括现实的宪法制度与具体运作过程。
宪法学研究对象通常分为两个层次:
(1)宪法学的理论结构
宪法学理论结构主要反映了说明和解释宪法现象的基本原理与基本理念,具体包括:宪法概念、制宪权、宪法功能、宪法适应社会的形式、宪法实施以及宪法发展的一般途径等。
(2)宪法的实践结构
宪法的实践结构主要指宪法的具体制度和运行过程,反映宪法的动态过程,具体研究宪法原理如何在现实生活中得到实现,并发挥相应的社会效果。
2.宪法学分类
(1)从宪法学所容纳的知识总量的角度看,宪法学首先可分为广义宪法学与狭义宪法学。
(2)根据意识形态的不同,宪法学可分为马克思主义宪法学与资产阶级宪法学。
(3)根据规范与现实价值的判断不同,宪法学可分为实质宪法学与形式宪法学。
(4)以宪法学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宪法学可分为近代宪法学与现代宪法学。
(5)以地域与宪法文化的特点为标准,宪法学可分为欧洲宪法学、亚洲宪法学、非洲宪法学、美洲宪法学
三、中国宪法学的历史发展
1.中国宪法学的历史起点
中国宪法学的历史起点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
19世纪末,有关民主、宪法、共和、议会等思想与理论开始从直观认识走向理性认识,进入宪法学产生的萌芽状态。
1908年8月,清王朝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
2.旧中国宪法学的发展
(1)宪法学的“输入”期(1902年~1911年)
早期的中国宪法学理论是从西方宪政文化的介绍、传播中形成的。
(2)宪法学的形成期(1911年~1930年)
辛亥革命以后,中国宪法学在动荡不安的社会环境中逐步进入形成期。
(3)宪法学的成长期(1930年~1949年)
进入20世纪30年代后,随着资产阶级宪法的变化和新民主主义宪法的产生,宪法学研究在内容和方法上有了根本性的变化。
3.新中国宪法学的发展
新中国宪法学的发展可以分为如下四个阶段:
(1)初创时期(1949年~1957年)
这一时期宪法学发展的主要特点是:出版了宣传、介绍1954年宪法的论文和著作;初步建立了宪法学课程体系;宪法学基本范畴与原理主要参照了苏联宪法学的成果,对旧中国宪法学的遗产采取一概否定的态度等。
(2)曲折发展时期(1957年~1965年)
1957年反右斗争给中国宪法学研究带来了灾难性的损害,刚刚起步的宪法学研究在人治思想、法律虚无主义思想的影响下受到冲击,宪法学实际上失去了必要的社会基础。
(3)停止时期(1966年~1976年)
文化大革命期间,宪法学研究处于停止状态,1954年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没有得到遵守,整个社会陷入无序化状态,宪法失去了调整社会生活的功能。
(4)恢复与发展时期(1978年至今)
1978年后,尤其是1982年宪法颁布后,中国宪法学研究进入了恢复与发展时期。
1982年宪法的颁布是中国宪法学走向繁荣的重要契机。
四、宪法学体系
1.宪法学体系的概念
宪法学体系是有关宪法知识、理论的组合方式,即以一定的框架有机地组合宪法学内部结构中的各种知识与范畴。
2.宪法学体系的演变
(1)宪法学体系发展的条件
宪法学理论在社会生活中的影响力;宪法学知识的普及程度;专业化的宪法学研究队伍的形成;宪法实践提供的经验。
(2)传统的宪法学体系基本上是以两段式的方式组成的,即宪法学体系中包括人权理论与国家机构活动。
(3)1949年以前,中国宪法学体系主要受外国宪法学体系的影响,缺乏自主的理论体系。
1949年以后,中国宪法学体系发展的主要特点是:
①宪法学体系的确立与发展直接受前苏联宪法学的影响;
②以宪法典结构为基础确立宪法学体系。
(4)20世纪80年宪法学新的发展的表现
①宪法学体系内部各种要素的进一步分化,组成相应的学科群,如宪法经济学、比较宪法学等分支学科;
②宪法学体系所容纳的知识量的增加与新的组合。
一般意义上讲,宪法学是一个综合的知识体系,包括本国宪法学、外国宪法学、比较宪法学三个部分。
五、宪法学研究方法
1.宪法学研究方法的演变
(1)早期的宪法学研究方法是从政治学方法中演变而来的。
(2)传统的研究方法主要是把“制度一功能一体系”结合起来,以制度分析为基础,揭示宪法功能,并形成社会价值体系。
(3)现代宪法学方法基本围绕如下关系而展开,即规范性研究与经验性研究的统一、个案研究与变量研究的统一、微观与宏观研究的统一、文化研究与功能研究的统一以及实证研究与价值研究的统一。
2.宪法学研究基本方法
基本研究方法主要包括历史分析法、系统分析法、比较分析法与综合分析法。
3.宪法学研究具体方法
宪法判例分析方法是现代宪法学研究中最广泛采用的动态的研究方法,对于宪法学的学习与研究产生重要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