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标、评标和中标相关规定
企业工程项目的开标、评标和中标规定

企业工程项目的开标、评标和中标规定一、开标、评标和中标工作1.公开招标:投标人不足五人,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2.邀请招标:投标人不足三人,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二、开标的时间和地点必须在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开标地点,依据招标方式由招标代理机构或审核小组日常办事机构主持。
开标时间为提交投标文件的最后截止时间。
开标应当公开进行。
三、评标小组评标小组负责招标项目的评标工作,组建方式:1.公开招标:由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国家及地方招投标法律法规依法组建。
2.邀请招标:评标小组成员为企业招投标审核小组成员组成,评标时总人数必须超过三分之二。
项目主管部门人员、监督部门人员以及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小组。
四、评标保密在中标结果确定之前评标小组成员名单应当保密。
评标小组成员、工作人员及监督人员必须遵守评标纪律,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评标情况。
五、评标纪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六、评标办法审批1.招标项目评标办法原则上可以采取以下三种方式:合理低价评标法、A+B值评标法、综合评分法。
(1)一般性建设工程,单项合同投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宜采用合理低价评标法或者A+B值评标法;(2)一般性建设工程,单项合同投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宜采用合理低价评标法;(3)货物采购、服务、技术特别复杂的建设工程、信息网络工程等,宜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
2.项目单位依照项目条件填写《评标事项审批表》申请合适的评标办法,由审核小组办公室审核,报审核小组组长,由企业总经理审批签发。
七、中标人的确定审核小组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中标条件及评标小组的排序推荐,确定中标人。
1.审核小组对评标小组提交的评标结论和排序推荐进行认真负责的审核。
2.审核小组成员有权随时对分析比较结果、情况说明以及投标单位的资质、业绩、信誉、工期等内容,向评标小组成员提出咨询,评标小组成员必须如实答复。
开标要求及评标规则

开标要求及评标规则一、开标要求开标是指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的开放和公开审查。
为了确保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开标需要遵循一定的要求。
以下是开标的一般要求:1.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和地点需要提前通知所有招标人,确保所有相关人员能够按时到达并参加开标。
2.出席人员:开标应邀请所有相关的招标人、监督人员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出席。
其中,招标人是指提交投标文件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监督人员是指负责监督开标程序顺利进行的人员,而评标委员会成员则是负责评议招标文件并确定中标方案的专家。
3.开标程序:开标过程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包括开标人宣布开标开始、确认投标文件的提交情况、逐一公开招标文件并宣读其主要内容、招标保证金退还事项等。
4.开标记录:开标过程中需要有专门的人员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包括投标文件的逐一确认、开标过程中发生的重要事项等,以备后续的评标和争议解决。
5.开标结果的公示:所有开标结果应该及时公示,确保透明度。
公示内容应该包括中标人的名称、中标金额等相关信息。
二、评标规则评标是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审和比较,确定最终中标方案的过程。
评标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则和方法,以确保评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和科学。
以下是评标的一般规则:1.评标委员会:评标需要成立由招标人组织的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应该由适当的专家和相关人员组成,以确保评标结果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2.评标标准:评标标准是根据招标文件中的要求和招标人的需求来制定的。
评标标准通常包括技术标准、商务标准和价格标准。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权重对每个标准进行评分,最终根据得分确定中标方案。
3.技术评审:评标委员会需要对技术标准进行评审,包括对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方案、技术能力、技术支持等进行评价。
评审过程中应该注重专业性和实际性。
4.商务评审:评标委员会需要对商务标准进行评审,包括对投标文件中的交货期、售后服务、质量保证等进行评价。
评审过程中应该注重合同性和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第三章投标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章招标第八条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九条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第5章 开标和评标的法律规定

4)综合评价法应当对每一项评价内容赋予相应的权重,其中价格权重不得低于30%,技术权重不得高于60%。其中,价格评价应当符合低价优先、经济节约的原则,并明确规定评标价格最低的有效投标人将获得价格评价的最高分值。价格评价的最大可能分值和最小可能分值应当分别为价格满分和0分。
3)综合评价法的评价内容应当包括投标文件的商务、技术、价格、服务及其他方面。商务、技术、服务及其他评价内容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①商务评价内容可以包括:资质、业绩、财务、交货期、付款条件及方式、质保期、其他商务合同条款等。
②技术评价内容可以包括:方案设计、工艺配置、功能要求、性能指标、项目管理、专业能力、项目实施计划、质量保证体系及交货、安装、调试和验收方案等。
◆衡量投标文件是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价标准,可以采取折算为货币的方法、打分的方法或者其他方法。需量化因素及其权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评标委员会对各个评审因素进行量化时,应当将量化指标建立在同一基础或者同一标准上,使各投标文件具有可比性。对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进行量化后,计算出每一投标综合评估价或者综合评估分。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及性价比法。
◆需要注意,《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当对投标文件提出的工程质量、施工工期、投标价格、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投标人及项目经理业绩等,能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要求和评价标准进行评审和比较。以评分方式进行评估的,对于各种评比奖项不得额外计分。
(3)评标委员会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
)
开标评标与中标注意事项

开标评标与中标注意事项一、开标评标的注意事项:1.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开标,确保开标过程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2.在开标过程中,要保证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等都是合格的,避免人员不合理、不独立、不公正等问题。
3.开标时,要仔细核对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对于未按要求递交的文件要进行说明,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4.开标过程中要及时记录、公示开标的结果,并确保记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5.对于开标中出现的问题和异议要及时处理,确保投标人对开标结果的满意度和认可度。
二、评标的注意事项:1.评标委员会成员要具备专业素养和独立判断能力,评标委员会组织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评标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2.评标过程中,要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评审,对于每个评标指标要进行细致分析和权重确定,确保评标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3.在评标过程中,要严格保密评标结果,避免信息泄露和非法操作等问题,确保评标的公正性和保密性。
4.对于评标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争议,要及时处理和解决,确保评标结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5.在评标结束后,要及时向各投标人公示评标结果,并提供相关说明和解释,确保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有清晰的了解和认可。
三、中标的注意事项:1.确定中标结果时,要按照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进行确认,确保中标结果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2.在确定中标结果时,要与中标人进行合同谈判,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在签订合同时,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4.中标人要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履约,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和交付。
5.对于中标结果的不满意和异议,可以依法提出投诉和申诉,保障中标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综上所述,开标评标与中标是招标投标等过程中的重要步骤,需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过程的公正性和结果的合法性。
各相关方应共同努力,提升招标投标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为社会各界提供优质的服务和产品。
开标评标组织工作规范

开标评标组织工作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XX公司开标评标工作人员的规化管理,明确服务围和事项,确保开标评标工作有序组织,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规。
第二章适用围第二条本规适用于XX公司下属子公司及政府集中采购操作部门。
第三条本规所称开标和评标包括XX公司下属子公司及政府集中采购操作部门代理操作的建设工程、政府采购、产权交易等项目开标、评标、抽签及现场竞价等活动。
第四条开标、评标活动由各业务部门相关人员组织实施。
第三章岗位职责第五条开标岗位职责(一)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30分钟(投标家数较多、重大项目时间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到达开标现场,负责投标文件的接收、看管和开标现场秩序的维护;(二)投标截止时间到达后,应按照既定流程组织项目开标工作;(三)针对投标人对开标现场的异议,应依照招标文件和开标操作流程做好现场解释工作,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与监督员沟通,并向部门负责人汇报;(四)编制工程量清单的项目,造价负责人在开标现场职责如下:1、造价负责人负责协助接收投标文件、记标、联系处理网招项目导入的造价数据异常情况等工作;2、组织开标现场关于清单控制价疑问的解答,协助项目负责人完成其他开标工作。
第六条评标岗位职责(一)负责评标委员会人员核对、宣读投标人、提请须回避的专家回避、评标资料发放和招标文件核心条款介绍等评标准备工作;(二)负责配合评标委员会完成招标文件及答疑、清单控制价(如有)、投标文件发放,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询标等工作;(三)协助评标委员会处理评标过程中的异常情况,对评标过程中的异常情况,按照流程及时上报;(四)对评标委员会提出的关于招标文件的格式条款问题进行解释说明、协助评标委员会处理相关表格、数据的汇总和打印等辅助性工作;(五)负责评标过程中的评审专家订餐、住宿和评审费结算等工作;(六)项目流标的,提请评标委员会出具对招标文件的论证意见;(七)项目评审工作完成后,负责对评审资料的整理、检查和封标及后期开标、评标资料移交等工作;(八)复核中标结果并发布中标结果公告;(九)编制工程量清单的项目,造价负责人、造价事务所工作人员在评标现场的职责如下:1、造价负责人负责商务标光盘导入及清标,协助专家进行投标报价有效值的复核,组织清单编制单位解释清单控制价的疑问,协助项目负责人处理其他工作;2、造价事务所工作人员协助项目负责人进行评标现场的清标工作、解释清单控制价的疑问、协助项目负责人、造价负责人处理其他相关工作。
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知识点)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第二章相关法律法规第二节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一、招标投标法(浏览一遍)流程: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根据《招标投标法》,必须进行招标的:(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一)招标1.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
重点、国有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1)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2)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2.招标文件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其他规定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二)投标联合投标: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给招标人。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开标、评标和中标1.开标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公开进行。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2.评标(1)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
开标和评标的过程及要求

开标和评标的过程及要求一、引言招标投标是一种公开、公平、公正的采购方式,其核心环节是开标和评标。
开标是招标投标活动的起点,评标则是决定中标方的关键过程。
本文将对开标和评标的过程、要求进行深入论述,并通过具体招标实例进行说明。
二、开标过程1. 准备阶段:招标人应提前准备好招标文件,明确招标条件、技术要求、商务条款等内容。
同时,招标人应邀请投标人参加招标活动,并通知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2. 开启密封袋:在投标截止时间到达后,由招标人或其代表开启密封袋,拆封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
此时,应确保投标文件的完整性和保密性。
3. 登记投标人信息:招标人应对投标人的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包括投标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等。
此步骤有助于后续评标的顺利进行。
4. 公布开标结果:招标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布开标结果,包括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等信息。
此步骤有助于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透明性。
三、评标过程1. 组建评标委员会:招标人应根据项目特点和评标需要,组建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应由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专家组成,人数一般不少于5人。
2. 制定评标办法:招标人应制定详细的评标办法,明确评标的具体流程、评分标准、权重分配等内容。
评标办法应具有可操作性、公平性和公正性。
3. 评审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包括技术方案、商务报价等方面。
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严格按照评标办法进行评分,确保评分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4. 汇总评分结果:评标委员会应对各投标人的评分结果进行汇总,计算出各投标人的综合得分。
综合得分最高的投标人即为中标方。
5. 公示评标结果:招标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示评标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内容应包括中标方的名称、中标金额、中标日期等。
此步骤有助于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透明性。
四、开标和评标的要求1. 公开透明:开标和评标的整个过程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开标、评标和中标相关规定
第1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2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3条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4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5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6条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7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8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9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第10条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11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12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13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第14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15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
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