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海事大学客座教授聘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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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名誉教授和兼职客座教授聘请管理暂行规定

大学名誉教授和兼职客座教授聘请管理暂行规定

大学名誉教授和兼职客座教授聘请管理暂行规定为不断加强对外学术交流与合作,扩大学校国内国际影响,多途径充分利用国内外人才资源,积极推进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和师资队伍建设,更好地构筑学校跨越式发展的高层次人才队伍,为建设“有特色、多科性、国际化的研究型大学”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根据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进一步做好名誉教授聘请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聘请对象国内外著名高校、科研机构的高层次学术专家,大型企业优秀管理人才,政府部门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高级公务员。

二、聘请方式名誉教授由学校聘请;兼职和客座教授分校聘和院(系、部、中心)聘两种形式。

其中,校聘教授的聘请条件和工作职责、聘任的程序和管理以及待遇,按照本暂行规定执行;院(系、部、中心)聘教授的聘请条件和工作职责、聘任的程序和管理以及待遇由各院系参照本暂行规定自行制定。

三、聘请条件和工作职责名誉教授和兼职、客座教授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是:热爱中国,不反对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高等教育事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优秀的个人品德,为人师表;治学严谨,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愿意为XXX大学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贡献;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一)名誉教授1.聘请条件名誉教授是我校授予的对学校办学有重要影响的国内外著名人士的荣誉性学术称号。

名誉教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曾在某一学科领域取得重大成就,获得国际学术界公认。

(2)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内的著名人士。

(3)拥有国际水平的专有技术的高端人才。

2.工作职责对学校的发展规划、学科建设给予指导,不定期来校作学术报告或参加学校的重大活动。

(二)兼职、客座教授兼职教授是我校聘请的要相对固定承担学校工作,参与学校的人才培养、教学和科研等工作的知名专家和学者。

客座教授是我校聘请的可以不固定地相机来学校参与学校的人才培养、教学和科研等工作的知名专家和学者。

大学关于聘请兼职教授和客座教授的管理办法

大学关于聘请兼职教授和客座教授的管理办法

关于聘请兼职教授和客座教授的管理办法为落实人才强校战略,吸引校外杰出人才参与我校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促进学院的教学和科研工作,提升学院的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拓宽学院与各界的合作交流渠道,现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对高校师资队伍建设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聘请原则1.加快学院发展原则。

扩大学院对外联系,增强学院办学实力,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2.促进专业建设原则。

带动学院某一专业的建设,促进相关教师教学和科研水平的提高。

3.因需聘用原则。

要根据专业建设特别是重点专业建设的需要聘请客座教授、兼职教授。

二、聘请对象1. 知名教授、学者、高级管理人员、企业高管或在某一领域具有较深造诣的人士。

2.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有一定的学术成就。

3. 愿意为我院的人才培养、专业建设、学院发展等方面提供指导和帮助。

三、聘请形式聘请方式主要为短期来访和定期指导两种形式。

四、主要职责和待遇(一)主要职责聘请为我院的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在我院的工作采用短期来访、定期指导、阶段性授课、专题讲座等灵活的方式进行。

主要工作职责为:1.兼职教授:(1)协助系(部)新专业的开发和建设,对专业教师进行指导培训;(2)每学期开展学术讲座或专题讲学一次,指导教师知识更新和科学研究,提高教科研水平;(3)可以学院作者名义发表学术论文(作品),开展科研课题研究;(4)可根据系部工作需要参与指导学生实训和毕业设计(毕业论文);(5)可兼一门课程的课堂教学。

2.客座教授:(1)每年为我院作一次专题或学术讲座;(2)指导我院课题研究和教科研工作;(3)为我院改革、发展、建设提出建议。

(4)以我院名义在重要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或与我院合作开展科研课题研究(纵向、横向不限)。

(二)聘请程序和管理办法1.聘任程序:各教学系部根据本单位专业建设及教学科研需要,向组织人事处提出聘请兼职教授或客座教授的申请。

提出拟聘人选,填写“聘请兼职(客座)教授审批表”,并附拟聘人员的详细简历、代表性研究成果和公开出版的论著目录。

关于授予名誉教授和聘请客座教授、顾问教授及各类兼职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办法

关于授予名誉教授和聘请客座教授、顾问教授及各类兼职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办法

关于授予名誉教授和聘请客座教授、顾问教授及各类兼职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办法(1993年制定)(2003年修订)授予名誉教授称号和聘请国内外部分高水平的专家、教授为我校的客座教授、顾问教授及其它各类兼职专业技术人员,对加强我校的学科建设,提供教学质量、科研水平及对外联系具有积极的作用。

根据《教育部关于高等院校进一步做好名誉教授聘请工作的若干意见》([2003]1号)文件精神和我校的情况,现对我校1993年制定的《关于授予授予名誉教授和聘请客座教授、顾问教授聘及各类兼职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办法》(华南工人字[1993]第31号)进行修订。

一、名誉教授的授予1.名誉教授是我校授予境外著名专家学者的荣誉性学术称号。

授予对象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教授职务;(2)有较深的学术造诣,知名度高,曾在某一学科领域取得重大成就,获得国际学术界公认;(3)在推进我校学科建设、促进学术交流和国际合作等方面能发挥重要作用;(4)本人愿意为我校的发展与建设做相应的工作。

2.聘请程序(1)提出人选:学校或者各院、系、所根据学校学科建设及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按照我校聘请条件提出拟聘人选,在拟聘期生效的3个月之前由基层单位提交书面报告到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并填写《华南理工大学授予名誉教授学衔审批表》(贴上受聘人近照),一式二份。

表格填好后连同电子版材料交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查同意后,转人事处(聘任办)组织评审。

(2)同行专家评议:对拟聘者的评议由人事处(聘任办)组织,须请两位以上相同或相近学科专业的国内(一般为非本校的)知名教授,对名誉教授拟聘人选的学术水平、学术声望及其与我校可能的合作与贡献等进行评议,形成同行专家评议意见。

(3)聘请单位审批:聘任办将通过的评议意见反馈给聘请单位,聘请单位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向学校提出聘任申请。

(4)学校审批: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审批。

(5)授予称号:学校聘请名誉教授应举行相应的授予仪式并颁发聘书。

《大连海事大学引进人才专项经费的管理规定》

《大连海事大学引进人才专项经费的管理规定》

《大连海事大学引进人才专项经费的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校引进人才专项经费的管理,参照《大连海事大学自选项目基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定。

一、列支项目引进人才专项经费包括引进人才的安家补贴费、引进人才科研启动经费、共享院士、讲座教授科研启动经费以及人才招聘费等开支项目。

二、开支范围和审批引进人才专项经费的使用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具体如下:(一)安家补贴费1.开支范围安家补贴费主要用于引进人才的安家、购房等费用。

学校根据引进人才的不同层次,提供不同标准的安家补贴费,引进人才报到后一个月内即发放补贴总额的50%,余额部分自报到的下月起按与学校签订的六年合同,平均按月划入工资卡。

2.经费审批安家补贴费由人事处根据学校规定,负责审核并下发通知,财务处具体负责安家补贴费的发放。

(二)引进人才科研启动经费1.开支范围引进人才科研启动经费主要用于引进人才发表学术论文、出版专著、购买设备和图书资料、参加国内外重要学术会议、项目预研、教学科研工作所需的电脑(可含梯队成员及研究生)、必需的办公用品以及与项目研究工作的相关费用的开支。

科研启动经费不得用于餐费、劳务费、私用通讯费、燃油费、出租车费等使用范围外的开支,差旅费开支应按学校现行报销标准执行。

购买电脑等必需的办公用品,需按资产管理处的有关规定,执行政府统一采购制度。

2.经费的划拨和审批⑴科研启动经费由学校负责确定额度,人事处负责将科研启动经费具体数额通知财务处,由财务处负责建立经费卡。

⑵科研启动经费由引进人才本人按批准的总额度提出当年经费使用数额计划,财务处按引进人才本人科研启动经费使用计划,分年划拨。

按照规定标准划拨的科研启动经费由引进人才本人使用和管理,发生费用由本人签字后,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到财务处报销。

⑶财务处会同人事处负责经费使用的检查和监督。

(三)共享院士、讲座教授科研启动经费1.开支范围共享院士、讲座教授科研启动经费主要用于共享院士、讲座教授来校开展工作的往返交通费、住宿费、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学术论文、出版专著的版面费、购买设备和图书资料、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参加国内外重要学术会议所需费用以及与我校联合开展项目的调研费,允许购置来校工作所需的电脑(可含梯队成员及研究生),科研启动经费不得用于餐费以及劳务费等开支。

学府外聘教授管理办法

学府外聘教授管理办法

学府外聘教授管理办法1. 背景和目的本办法旨在规范学府外聘教授的管理,并促进他们的有效发展和贡献。

为了提高学府外聘教授的工作效能和质量,实现学府的教学研究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2. 定义和范围学府外聘教授是指在学府授予的特定岗位上为一定时期从事教学、研究或其他相关工作的非全职教师。

学府外聘教授不享受学府全职教师的全部权益和待遇。

本办法适用于学府外聘教授的招聘、管理和评估等方面。

3. 招聘程序- 学府应根据岗位需求制定学府外聘教授的招聘计划,并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进行招聘。

- 招聘程序包括发布招聘公告、收集申请材料、组织面试等环节,确保公正、公平和透明。

- 招聘委员会应根据应聘者的学术背景、研究成果和教学能力等方面综合评估,确定录用人选。

4. 管理措施- 学府应向学府外聘教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支持,确保他们能够开展教学和研究工作。

- 学府应与学府外聘教授签订明确的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学府应建立健全学府外聘教授的绩效考核机制,对其教学和研究成果进行定期评估和反馈。

- 学府应为学府外聘教授提供专业发展和培训机会,帮助他们提升教学和研究能力。

5. 评价和终止- 学府应定期评估学府外聘教授的教学和研究质量,根据评估结果对其进行奖励或调整。

- 学府外聘教授在合同期满前提出终止合同的,应提前通知学府一定的时间,并履行相应手续。

- 学府在学府外聘教授教学和研究能力存在严重问题的情况下,可以提前终止合同。

6. 监督和改进学府应建立学府外聘教授管理的监督机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评价。

针对存在的问题,学府应及时进行改进和调整,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7. 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与其他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对于特殊情况,学府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适用。

以上为《学府外聘教授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如有变动或修订,学府将另行通知。

*请注意,此文档仅供参考,具体操作以学府相关规定为准。

*。

客座教授的聘任管理办法

客座教授的聘任管理办法

客座教授的聘任管理办法为了满足教学、科研的需要,加快我院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指导、帮助、培养我院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按照“不求为我所有,但求为我所用”的原则,需聘请客座教授担任学科顾问。

为此,特制定此办法。

一、聘任条件1、高校、科研院所中在本专业领域内有一定知名度的教授。

2、国内知名企业中的高级工程师,或高级管理者,或国家认可行业技术能手的技术人员。

3、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能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者。

二、工作待遇1、客座教授年薪5000—10000元/每年,其中: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的每年5000元;具有教授职称的每年10000元。

其他特殊情况者,经研究后确定。

2、凡被我院聘用的客座教授,因教学或学术研究到我院的差旅费、食宿费均由我院支付。

三、职责任务1、负责指导我院1-2名中青年教师提高业务,并获得院级以上表彰,或负责指导组织申报和指导一些科研项目,并获得院级以上立项。

2、每年至少来学院开展一次学术活动。

(进行讲学和讲座,指导课程开发)3、提供教学、科研信息,或企业技术发展信息。

四、经费支出1、凡被聘任担任我院客座教授的人员,由系部将其履行职责的考核材料上报人事处。

教务处、人事处负责对其履行职责的考核材料进行审核,在基本完成职责和任务的前提下,年薪由学院统一支付。

2、需要支付其他酬金者,学院将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处理。

五、聘任材料要求各系(部)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拟聘用人员的学习和工作简历,以及研究方向。

2、反映拟聘用人员学术水平的有关材料,包括论文(著)目录、论文被收录和引用情况、获奖情况和主持完成的研究项目等。

六、聘任程序1、由各系(部)提出拟聘任的人员名单(包括现学科现状、地位、近期发展目标,客座教授的职责、任务等),同时提供应聘人员材料,填写《某某学院聘任客座教授申请表》,报人事处。

2、经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同意后,由院长聘任,聘期两年。

大连海事大学师资引进工作管理暂行规定总则

大连海事大学师资引进工作管理暂行规定总则

大连海事大学师资引进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一支高水平的师资队伍,做好师资引进工作,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大连海事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师资引进工作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师资引进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由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日常工作和特殊问题由校长办公会研究解决,具体工作由主管人事工作校领导负责,由人事处组织实施,由学校纪委承担监督责任。

学校在师资引进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包括:编制和审定学校师资引进计划;指导和监督师资引进计划的实施;协调学校各部门在师资引进工作中的配合与合作;审定拟引进师资及支持条件;决定师资引进工作中的其他特殊问题和重大事项。

第三条各二级单位是师资引进工作的主体,具体负责本单位师资引进计划的制定与执行,学校将师资引进工作完成情况作为二级目标责任制和干部任期目标考核的重要指标,实施目标责任管理。

二级单位的师资引进职责包括:根据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和队伍建设需要,制定本单位的师资引进规划和年度师资引进计划;建立与充实引进人才目标库;宣传引进计划及相关政策;积极物色拟引进人选并开展前期的联系和洽谈;组织考核;提出拟引进人选及岗位聘任建议;制定引进后的使用和培养方案并具体落实等。

第四条各二级单位成立师资引进考核小组,成员原则上包括单位负责人、相关班子成员、学术委员会成员、学科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及相关专家(原则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具体负责对拟引进人员的考核。

第五条涉及师资引进工作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协作,做好相应的管理和服务保障工作。

学校建立部门联席会议机制,讨论研究对拟引进师资的支持条件、聘任、考核等的建议和意见。

第二章师资引进基本原则与要求第六条坚持“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录用、合同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坚持计划统筹和突出重点原则。

根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优先引进学科与专业建设急需的人才,重点引进高层次拔尖人才、优秀海外留学人才和具有丰富专业工作经验的人才。

大学校内特聘教授岗位制度实施办法

大学校内特聘教授岗位制度实施办法

大学校内特聘教授岗位制度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骨干教师队伍和学术梯队建设,吸引和遴选中青年杰出人才,培养、造就有国内外先进水平的学科带头人,提高我校在国内外的学术地位,学校决定实行校内特聘教授岗位制度。

第二条校内特聘教授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动态管理。

第三条校内特聘教授实行岗位聘任制。

第二章岗位设置及职责第四条校内特聘教授岗位原则上在我校具有博士学位授权学科设置,校内特聘教授岗位不超过30个,分批使用。

第五条设置校内特聘教授岗位学科所在学院应具备支持设岗学科发展的基本条件,并能够为校内特聘教授提供工作保障。

第六条校内特聘教授岗位由学校根据学科发展和学术梯队建设需要,按规定程序定期评审确认。

第七条校内特聘教授岗位职责:1.讲授本学科主干课程,每学年至少讲授本科生或研究生课程一门,每年招收博士研究生不少于3人,教学工作量250学时以上。

2.主持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

聘期内至少争取到下列项目中的一项,即:973、863、攻关、杰出青年基金、自然科学基金等。

聘期内科研到校经费不少于150万,基础学科适当减免。

3.促进本学科学术队伍建设,指导梯队人员开展学术研究。

4.学术指标处于学校先进水平,聘期内在国内外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6篇以上(第一或第二作者,被SCI.EI检索)。

对于科研任务重,年到校经费100万元以上者,聘期内到校经费达到300万元者,其教学任务、发表论文可不作为考核指标要求。

在《Science》、《nature》等国际著名刊物上发表论文,其教学、到校经费可不作为考核指标要求。

第三章招聘条件第八条校内特聘教授招聘条件:1.从事科研、教学工作,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最大不超过50岁;2.具有博士学位及教授职务或相当于教授职务;3.能够胜任本学科主干课程的讲授任务;4.有较高的学术地位和影响。

近3年来科研、教学成果基本达到或超过本岗位职责相应要求;5.富有团结、协作精神及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已初步建立起学术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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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海事大学客座教授聘任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学校同国内外学术界和知名人士的学术交流与合作,进一步规范客座教授的聘任工作,不断提高学校的教学科研水平,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聘任类别和条件
(一)学术类
1.一般应在海外知名大学、研究机构担任副教授及以上或相当职务,或在国内知名大学、研究机构担任教授或相当职务。

2.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深厚的专业功底,曾在某一学科领域中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突出业绩。

3.能够在推进我校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促进学术交流和国际合作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并能实际来校交流合作。

(二)实务类
1.关注学校发展的社会知名人士(一般指政府部门或知名企业的管理或技术专家)。

2.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3.能够在产学研合作、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并能实际来校交流合作。

二、岗位职责
(一)每年来校授课、讲学或做专题报告至少一次。

(二)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提供指导性意见和建议。

(三)在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的争取以及国际合作方面提供咨询服务并给予支持和帮助。

(四)能切实承担实验、实习等学生培养工作,在产学研合作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五)符合学校相关规定的可以联合培养研究生。

三、聘任程序
(一)各二级单位根据教学科研工作和学科建设等实际工作需要,提出拟聘任人选,并对其任职条件及相关业绩的真实性审核确认。

(二)各二级单位组织院(系)学术委员会(出席人数须超过半数且不少于5人)对拟聘任人选的学术水平、是否胜任所聘岗位进行评议,并投票表决,同意票达到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视为通过。

(三)评议通过后,各二级单位通过网上办公系统提交以下材料:
1.聘任请示:包括拟聘任人选的基本情况,学术水平或行业影响力,聘请目的,合作计划等;
2.《大连海事大学拟聘请客座教授登记表》;
3.《大连海事大学拟聘请客座教授来校工作计划表》;
4.《大连海事大学拟聘请客座教授学术评议表》。

(四)由人事处进行资格审查,不符合学校客座教授聘任规定的,予以退回。

审查合格的,报校长办公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且校领导签批后,人事处发布聘任文件,制作聘书。

四、管理和考核
(一)各二级单位安排聘任仪式,向受聘人颁发聘书、佩戴校徽。

(二)客座教授聘期一般为3年,聘任期满后,经考核和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聘。

(三)各二级单位指定联络员负责与受聘人保持联系,有计划地邀请受聘人来校开展工作。

(四)客座教授聘任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原则上由受聘人或其所在的二级单位负责。

(五)各二级单位负责受聘人的考核,每年末将本单位的客座教授来校工作情况及考核结果形成书面报告并附《大连海事大学客座教授年度考核登记表》,报人事处备案。

(六)聘任期满后,各二级单位要形成受聘人聘期考核意见,作为是否续聘的依据。

对考核合格者,征得本人同意后,提出续聘意见报学校审批,通过后按规定续聘。

未通过考核的和逾期未进行考核的受聘人,则视为不再聘任。

五、其他相关规定
(一)客座教授由学校聘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先行许诺或自行聘任。

(二)受聘人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确因学术造诣较深,国
内外影响较大,对我校相关学科的教学、科研工作作用较大,且身体健康者,年龄可适当放宽。

(三)此办法下发前聘任的客座教授,已满3年仍需来校工作的,学院需提交续聘报告。

(四)对其他需要特殊处理的情况,由校长办公会审定。

(五)受聘人因违法、违纪等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自处罚决定公布之日起,与我校的聘任关系自动解除。

(六)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原《大连海事大学聘请客座教授暂行规定》(连海大人字〔2005〕167号)同时废止。

(七)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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