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行政执法
海事行政执法法律

03
海事行政执法内容
船舶和船员管理
船舶管理
海事部门负责船舶的注册、登记、检查、发证以及船舶的进出港报告和监督等 管理工作。
船员管理
海事部门对船员进行资格认证、培训、考核和评估,确保船员具备必要的技能 和知识,保障水上交通安全。
港口和航道管理
港口管理
海事部门对港口进行规划、建设、维护 和管理,包括码头、防波堤、锚地等设 施。
06
海事行政执法改进和发展 建议
加强海事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严格选拔和培训
确保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具备专业 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通过严 格的选拔和培训机制提高执法队
伍的整体素质。
优化人员结构
吸引更多具备航海、法律、管理等 专业背景的人才加入海事行政执法 队伍,提升队伍的专业化水平。
实施资格认证
建立海事行政执法资格认证制度, 保证执法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 和职业素养。
效率性原则
海事行政执法应当注重效 率,尽可能减少当事人的 负担,缩短处理时间,提 高工作效率。
海事行政执法的范围
对海上运输、船舶生产、经营等活动的 监管和管理。
对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管和管理。 对海洋环境保护的监管和管理。
对海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对船舶及其人员的安全监管和管理。
02
海事行政执法法律体系
05
海事行政执法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船员涉嫌违反海洋环境保护法案
案情简介
某船员在驾驶船舶过程中,涉嫌违反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向海洋倾倒废弃物,造成环境 污染。
法律问题
该船员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如何追究其法律责任?
案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海洋倾倒废弃 物,否则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本案中,该船员涉嫌违反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应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海事行政执法的风险与措施

缺乏透明度
如果海事行政执法过程不 透明,可能会导致公众对 执法结果的质疑和不信任 ,增加风险。
安全风险
事故应对不力
在发生海事事故时,如果海事行政执法部门应对不力,可能会扩 大事故影响,引发更大的安全风险。
安全设施不足
海事行政执法部门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因安全设施不足而导致执法人 员面临安全风险。
信息泄露风险
法的效率和精确度。
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 段,对海事数据进行深入分析和 挖掘,为执法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
建立海事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平台 ,实现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提
高协同作战能力。
海事行政执法案例
04
分析
案例一:某海事局查处非法采砂行动
事件概述
某海事局接到举报,称有人涉嫌非法采砂。海事执法人员迅速赶到现场,发现采砂船只正 在作业,且未取得合法采砂许可证。
THANKS.
文化差异影响
在不同地区或国家,海事 行政执法可能因文化差异 而面临不同的社会风险。
海事行政执法措施
03
建立健全海事行政执法制度
制定完善的海事行政执法规章制 度,明确执法流程、标准和规范 ,确保执法行为的规范化、科学
化和合法化。
建立健全海事行政执法责任制, 明确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的职责和 权限,强化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和
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对海事行政执法信息的监督和管理,规范海事行政执法行为,防止权力滥用 。
优化海事行政执法流程和标准
规范海事行政执法流程
通过制定统一的海事行政执法流程和标准,明确各个环节的 责任和要求,确保海事行政执法的规范性和公正性。
提高海事行政执法标准的质量
通过研究和探索符合实际情况的海事行政执法标准,提高其 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为海事行政执法提供更为准确和有力的 支持。
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评价考核标准

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评价考核标准
注:各级海事机构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检查和评价考核应当依照本标准进行。
一、考核标准。
政务公开考核标准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是内容和方式,第二部分是场所和制度保障,共7大项,29小项,覆盖了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工作的主要方面。
7大项内容分别为:(一)海事管理机构基本情况;(二)海事行政执法相关依据;(三)海事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报备和其他许可类审批事项;(四)海事行政处罚(强制)、复议、听证;(五)其他海事行政执法相关信息;(六)场所要求;(七)监督保障措施。
二、考核资料来源。
包括公开资料、相关文件记录、档案和现场检查结果等。
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指南

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指南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指南是海事行业的一项重要指导性文件,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增进执法公开透明度,促进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化和效率化,使海上安全管理更加有力和有序。
本文将从海事行政执法的定义、海事行政执法的原则、海事行政执法的程序和海事行政执法的结果公开四个方面来阐述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指南的意义。
一、海事行政执法的定义海事行政执法是指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船舶、港口、海事设施及相关财产实行日常监管和指导,以及对非法行为和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惩戒的过程。
其主要职责包括船舶检查、港口管理、海事安全监察、案件调查处理等方面。
海事行政执法是维护海上秩序的重要手段之一。
二、海事行政执法的原则海事行政执法的原则是指在执法过程中需要遵循的一些准则和规定。
海事行政执法的原则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等方面。
其中,公正原则是指执法人员在执行执法工作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有占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
公开原则是指执法工作应当尽可能增强公开透明度,让公众了解执法过程和结果。
便民原则是指执法服务应该为公众提供优质的、便民的服务。
三、海事行政执法的程序海事行政执法的程序主要包括行政执法前置程序、行政执法中程序和行政执法后程序三个方面。
其中,行政执法前置程序包括行政局补正、听证、询问、调查等程序,旨在确保执法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行政执法中程序重要包括执法文书的制作、执法告知、执法证据保全、现场检查等程序,重点在于确保执法程序的规范化和精细化。
行政执法后程序主要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两个程序,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海事行政执法的结果公开海事行政执法的结果公开是指执法机关在完成行政执法之后应当及时公布执法过程和结果的行为。
其主要目的是提高执法公信力和透明度,增强行政执法的可控性和规范性,同时也可以实现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
结果公开内容包括执法文书、处罚措施、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
2024年海事行政执法学习心得(2篇)

2024年海事行政执法学习心得通过一个半月____多个学时的自学,学习了《____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____水路运输管理条例》、《____航道管理条例》、《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交通行政执法规范》、《交通行政执法禁令》和《交通行政执法忌语》等法律、法规。
使我充分认识到进行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是海事执法工作的准绳,也更加明确了作为一名行政执法人员应具备的职业道德和自身素质。
通过学习,我有以下三点体会:一、公正执法是我国____法制的基本要求,严格执法是对执法人员提出的基本要求严格执法是对执法人员提出的基本要求,也是贯彻落实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一法制建设基本方针的重要内容之一。
实践告诉我们,只有严格执法,才能纠正违法行为,保护公共利益和群众利益,才能体现法律的尊严。
严格执法至少有两方面的意义。
一方面,要求执法人员必须秉公执法,严肃执法,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办案,真正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例如在执法过程中至少要有两位执法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佩戴执法证件、仪表端庄、举止文明,而不能行为野蛮、滥用职权、____、乱罚款、以罚代管,甚至搞所谓的“以邪治邪”,不能只教育不处罚,以教代管,该纠正的不纠正,该罚的不罚,对违法者听之任之,这也是执法不严、玩忽职守的表现。
严格执法要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提高依法办案的能力和水平。
要进一步制定、完善各项执法责任制,强化落实各种形式的执法监督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加强队伍的教育和管理以及精神文明建设,树立执法队伍文明执法、公正执法的形象。
加强执法规范建设,让依法执法、文明执法成为制度。
-1情,工作做到家,违法行为是会纠正的。
因此,文明执法是行政执法工作永恒的主题,也是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树立海事行政执法队伍新形象的根本保证。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条、六十条和六十二条中的法律责任规定,行政执法人员违犯法律规定,徇私舞弊,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海事行政执法的概念和特征

海事行政执法的概念和特征
首先,海事行政执法具有专属管辖权。
海事行政执法是由国家海事行政机关依法对海上领域进行的执法行为,其管辖范围仅限于海上事务。
海事行政机关根据海洋权力的分工和划定,负责对涉及海上领域的事故和违法行为进行监督、调查和处罚。
其次,海事行政执法要求公平公正。
海事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依法行使权力,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执法人员应当公正、客观地进行执法,不得滥用职权或超越职权。
同时,当事人也有权利进行申辩和辩护,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三,海事行政执法具有行政处罚性质。
海事行政执法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行政手段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纠正,维护海上秩序和安全。
其处罚方式多为行政处罚,例如罚款、责令整改等,同时也可采取暂扣、没收涉案物品等措施。
第四,海事行政执法具有法定权限。
海事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授权行使职权,不得超越法定权限进行干预或制裁。
也就是说,海事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应当建立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符合法定权限的范围和要求。
最后,海事行政执法要求程序正当性。
程序正当性要求执法机关在行使执法权力时,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违背法定的程序要求。
例如,在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罚时,应当制定调查方案、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等,确保程序的公正和合法性。
综上所述,海事行政执法具有专属管辖权、公平公正、行政处罚性质、法定权限和程序正当性等特征。
这些特征保障了海事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
公正性,维护了海上秩序和安全,促进了海上事务的有序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督察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督察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xx-05-21字体:【大中小】【关闭窗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督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海事行政执法督察行为,保障执法督察顺利实施,提高海事行政执法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海事管理机构对本级或下级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执法风纪情况的监督以及对督察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海事行政执法督察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实行监督与教育相结合、检查与改进相结合,保障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督察人员管理第四条督察人员分甲、乙两级。
甲级督察人员可以监督全国海事系统的行政执法活动;乙级督察人员可以监督所属省级辖区的海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五条督察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原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不徇私情,严守纪律。
(二)持有海事行政执法证,具有两个以上执法业务岗位工作经历和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其中甲级督察人员应具有8年以上海事行政执法工作经历,乙级督察人员应具有5年以上海事行政执法工作经历。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法律专业知识、海事业务知识。
(四)经过专门培训合格。
第六条符合甲级督察人员条件的,由各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局推荐,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培训、考试合格,颁发甲级督察人员证件。
符合乙级督察人员条件的,由有关海事局或者有关海事局部门推荐,经各直属海事局或者省级地方海事局培训、考试合格,颁发乙级督察人员证件,并报中国海事局备案。
第七条督察人员调离执法岗位或暂时不适合从事督察工作时,其督察证件由所在单位的督察部门收存,并报备中国海事局。
第八条中国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和省级地方海事局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督察人员的知识更新和业务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定(草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定(草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0.01.01•【分类】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定(草稿)(2010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监督海事行政执法活动,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海事行政执法体制,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全面正确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海事行政执法,是指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救济、行政确认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全国海事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工作,各直属海事局和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本单位及其下属海事管理机构的执法监督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的法制部门负责本机构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指导、监督、协调和考核与评议工作。
第四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做到:(一)符合法定的职责权限;(二)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四)裁量合理,处理适当;(五)符合法定程序;(六)行政执法文书规范;(七)案卷整理规范。
第二章海事行政执法规范第一节海事行政执法职权第五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的行政正职是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承担此项工作的领导责任;主管海事行政执法工作的行政副职、各执法部门的负责人是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的主管责任人,承担此项工作的主管责任;从事海事行政执法工作的执法人员是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的直接责任人,承担此项工作的直接责任。
第六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合理分解海事行政执法职责,并将相关材料报上级海事管理机构备案:(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上级确定的行政管理职能,以文件的形式明确所属执法机构或部门的执法职责、权限、管辖区域和相互关系;(二)按照海事执法工作的性质合理设置执法岗位,对执法权力进行分解,明确岗位职责、人员资质、工作标准,确定相应的执法责任;(三)采取适宜的方式将各项执法职责落实到相应的执法人员,明确具体的职权范围、应当履行的义务、执法行为的具体要求,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种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 勘验(检查)笔录是指交通行政执法人员 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场所等进 行检查或者勘验的文字图形记载和描述; • (一)勘验(检查)情况及结果应当包括 检查的过程,检查的内容、范围和方式, 被检查人或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是否到 场等内容; • (二)需要绘制勘验图的,可另附纸; • (三)对现场绘制的勘验图、拍摄的照片 和摄像、录音等资料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 • • • • • • • • • •
4、一般程序流程 (1)立案 (2)调查取证 (3)内部审核 (4)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相应权利 (5)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 (6)作出处罚决定 (7)宣告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 (9)结案 (10)归档
• •
案例背景 2015年4月27日,荆州区港航管理处执 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荆州市顺源建 材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港口岸线使用权、未 向港航管理部门申报并获得批准的情况下, 擅自建设港口装卸作业设施。5月29日,荆 州区港航管理处正式立案,对该公司依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五条第 (一)、(二)款,按照一般程序处以罚 款四万元,6月4日结案。
港航海事部分主要法律法规一览表
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颁布机关
全国人大会常委会
实施时间
2004年1月1日
最后修订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全国人大会常委会
2008年6月1日
2008年2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全国人大会常委会
2015年3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一)“案件调查经过及违法事实” 栏应当注明违法行为发现时间、发 现途径、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发 生地点、违法行为内容等违法事实、 情节和后果,以及开展调查取证的 全部过程; • (二)“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栏 应当由执法人员根据案件调查情况 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处理 意见。据以立案的违法事实不存在 的,应当写明建议终结调查并结案 等内容;对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 应当写明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幅 度及法律依据等; • (三)“法制工作机构审核意见” 栏应当写明具体审核意见,由法制 工作机构负责人签名; • (四)“行政执法机关审批意见” 栏由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明确 写明“同意承办人意见”或者写明 同意作出处理决定的全部内容,不 得只写“同意”。
• (5)行政强制 • 定义:是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的合称。 • 原则:依法、最小损失(比例)、效率与权利保 障兼顾、救济 • 强制措施种类:强制拆除、暂扣船舶、禁止船舶 进港离港、强制卸载、强制清除碍航物 • 强制执行种类:直接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
二、行政处罚文书概要
• 1、行政处罚适用原则: • 一事不再罚 • 责令纠正违法
4.4送达并告知
• 违法行为通知书是指交通行政执法机 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 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的文书: • (一)主送一栏应当写明当事人的个 人姓名或者单位全称; • (二)写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以及当 事人违法行为发生的具体时间,对违 法事实的描述应当完整、明确、客观, 不得使用结论性语言; • (三)写明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的全称及具体条款项; • (四)写明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 幅度及法律依据,罚款处罚的应当写 明罚款数额; • (五)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和申辩 的权利、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及法定 期限,并注明联系人、联系电话和交 通行政执法机关地址等。
•
• •
4.2 调查取证
• 询问笔录是指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收集证据,向相关 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案件情况的文字记载: • (一)做到一人一录,不得在一份询问笔录中询问多 人; • (二)“询问时间”应包括起始时间,具体到分,并 注明“第X次询问”; • (三)询问地点应具体到门牌号、房间号等; • (四)询问笔录应当记录被询问人提供的与案件有关 的全部情况,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情形、事 实经过、因果关系及后果等; • (五)询问笔录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不得相互矛盾 (特别是时间、地点、数量、金额等具体情节); • (六)询问人提出的问题,如被询问人不回答或者拒 绝回答的,应当写明被询问人的态度,如“不回答” 或者“沉默”等,并用括号标记。
• (3)执法文书制作基本要求 • • • • (A)符合法律规定 (B)内容准确规范 (C)表述清楚 (D)用语规范
• • • • • • • •
3.1简易程序文书目录清单(按装订顺序) (1)封面 (2)卷宗目录 (3)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 (4)询问笔录、勘验笔录 (5)粘贴专页 (6)文书送达回证 (7)处罚结案报告
• (4)行政处罚 • 定义:是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 秩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制裁。 • 基本原则:处罚法定、公开公正、处罚与教育相 结合、保障相对人权利 • 种类:申诫罚、财产罚、行为罚、人身罚 • 设定:最低的设定层次为规章,一定数额的罚款 和警告。 • 思考:“一事不再罚” 原则如何执行?
2、行政处罚情节: 从轻 减轻 不予处罚
• 3、执法文书 • (1)概念:交通行政执法文书是指国家行政主管部 门应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 处理交通行政违法案件过程中依法制作的具有法 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的总称。 • (2)分类 • 简易程序文书:简易执法程序适用。违法事实确 凿,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 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给予警告时,可以当场 处罚。 • 一般程序文书:一般执法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外 使用。
• 3、执法人员: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是在交通行政执 法机构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 资格要求: • (1)18周岁以上,身体健康; • (2)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专以上学历; • (3)具有正式编制并拟从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 作; • (4)品行良好; •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 (6)参加培训并经过考试合格。
港口法相关条文
• 第十三条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港口 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但是,由国务院 或者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的项目使用港口岸线,不再 另行办理使用港口岸线的审批手续。港口深水岸线的标准由国务院交通 主管部门制定。 • 第十四条港口建设应当符合港口规划。不得违反港口规划建设任何港口 设施。 • 第十五条按照国家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港口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建设港口 工程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环 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 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一)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 • (二)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 • 建设项目的审批部门对违反港口规划的建设项目予以批准的,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1 立案
• • • 第十八条 立案审批表是指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在 办理一般程序案件中,用以履行报批立案手续 的文书: (一)“案件来源”栏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分别 注明执法检查发现、群众举报、电话投诉、上 级机关交办等。 (二)“案件基本情况”栏应当写明立案的事 实根据,摘要介绍案情和叙述违法事实。如果 是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事实,应当写明检查 方式、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以及违法标的物 的形态、质量和数量;如果是单位和个人举报 或者是接受移交的案件,应当将举报人、移送 机关陈述、介绍的违法事实如实写明; (三)“立案依据”栏由受案机构负责人填写 违法行为违反的法律条款,应写明法律全称, 并具体到款、项、目,不必提出处罚种类和数 额; (四)“受案机构意见”栏应当根据案情提出 “建议立案调查”等明确意见,由受案机构负 责人签名并注明提出意见的日期。 (五)“负责人审批意见”栏应当由交通行政 执法机关负责人根据案情提出明确意见。同意 立案的,应当写明“同意立案”,同时明确两 名以上具体承办人;不同意立案的,应当写明 “不予立案”。
• 现场笔录是指用于记录现场 有关人员基本情况、主要违 法事实和主要证据的文书: • (一)“执法地点”栏应填 写执法时所处位置,具体到 门牌号、房间号、体现现场 特征。 • (二)“执法时间”栏应包 括起始时间,具体到分; • (三)“主要内容”栏填写 现场检查中发现的主要违法 行为所发生的时间、地点、 事件经过及主要证据等相关 内容,要求准确、全面反映 现场的客观状态。
• 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是指交通行政执法 机关在查处案件过 程中,对可能灭失 或者以后难以取得 的证据进行登记保 存时使用的文书:
• 证据登记保存处理决 定书是指交通行政执 法机关在规定的期限 内对被登记保存的物 品作出处理决定并告 知当事人的文书:
4.3 审核
• 案件处理意见书是指 案件调查结束后,交 通行政执法人员就案 件调查经过、证据材 料、调查结论及处理 意见报请交通行政执 法机关负责人审批的 文书:
国务院
2002年8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国务院
2007年9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国务院
1995年1月1日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3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国务院
1993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