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关于对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事故的通报.doc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查处通报工作的通知-建质[201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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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查处通报工作的通知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查处通报工作的通知(建质[2012]15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近年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认真做好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查处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一些地区还存在着处理不够规范、处理时间过长、责任追究不严格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查处通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查处通报工作加强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的查处通报工作是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是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的重要手段。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查处通报工作,建立健全查处通报制度,完善具体措施办法,严肃认真开展调查、处理及通报,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发挥惩劣扬善、奖优罚劣作用,防范、遏制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的发生,警示教育企业和从业人员,全面提高全行业的质量意识。
二、及时报告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发生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按照《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要求,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及我部要求上报的质量事故质量问题,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上报。
报告内容应按建质[2010]111号文件规定的要求,并应包括工程各参建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姓名。
三、严肃认真做好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调查工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积极组织或积极参与事故调查组,对质量事故质量问题进行认真调查,核实情况,查清原因,认定责任,提出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或建议。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9〕7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的通知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9〕7号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有效管控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风险,全力压减起重伤害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现就加强本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施工总承包单位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一)确保设备管理机构和相关管理人员到位1.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其承揽工程范围内使用建筑起重机械的(包括使用自有设备和租赁设备),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企业设置独立的设备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设备管理人员。
施工总承包单位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中,应当配备机械类或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工程项目使用建筑起重机械的(包括使用自有设备和租赁设备),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项目设置独立的设备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设备管理人员。
施工总承包单位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中,应当配备机械类或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施工总承包单位在企业或项目设置的独立设备管理机构,其机构中的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不得少于2人。
江西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今年以来较大事故情况的通报-赣安办字〔2019〕60号

江西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今年以来较大事故情况的通报正文:----------------------------------------------------------------------------------------------------------------------------------------------------江西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今年以来较大事故情况的通报赣安办字〔2019〕60号各市、县(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中央驻赣企业和省属集团公司:今年以来,全省上下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为目标,持续深化安全生产十大专项整治,全面开展“打非治违”百日行动,切实强化安全生产领域监管执法,促进了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截止到10月28日,全省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50.82%和60.38%。
但是也存在不容乐观的一面,突出矛盾是违法违规行为、重大风险管控不力造成的较大事故大幅上升,据统计,今年以来(截至10月28日),全省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25起,死亡85人,同比增加9起、31人,分别上升56.25%、57.41%。
按行业分,共有6个行业发生较大事故,即:道路运输业发生较大事故20起,同比增加8起;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发生较大事故1起,同比增加1起;煤矿发生较大事故1起,同比起数持平;烟花爆竹发生较大事故1起,同比起数持平;冶金发生较大事故1起,同比增加1起;水上运输发生较大事故1起,同比增加1起。
按统计单位分,共有8个地区和高速公路发生较大事故,即:南昌发生较大事故2起,同比持平;九江发生较大事故3起,同比增加1起;景德镇发生较大事故1起,同比持平;新余发生较大事故1起,同比持平;赣州发生较大事故5起,同比增加2起;宜春发生较大事故4起,同比增加3起;吉安发生较大事故2起,同比增加1起;抚州发生较大事故3起,同比增加3起;高速公路发生较大事故4起,同比增加1起。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筑塔式起重机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甘建工〔2019〕21号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筑塔式起重机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正文:----------------------------------------------------------------------------------------------------------------------------------------------------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筑塔式起重机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甘建工〔2019〕21号各市州建设局、矿区建委、兰州新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塔式起重机的安全监督管理,落实住建部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第一督查组督查我省建筑施工安全时反馈的关于个别项目建筑塔式起重机存在的安全保护装置失效、安装(拆卸)安全技术交底程序未完全履行、顶升附着后未按规定验收等问题,督促项目参建各方履行对建筑塔式起重机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防止和遏制建筑起重机械伤害事故发生,省住建厅印发了《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立即开展全省建筑塔式起重机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各市州进行了专项检查,现将专项检查情况通报如下:一、总体情况此次专项检查,采用企业自查、市州进行抽查的方式,从产权登记、安装(拆卸)告知、检验检测及使用登记,相关责任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建筑起重机械档案建立、安装(拆卸)单位资质、操作人员资格、使用过程中的安全行为等情况及主要受力部位、基础、连接部位、安全保护装置、附墙装置等方面进行了检查。
共抽查1677台建筑塔式起重机、下发整改通知、停机通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共321份,详见“全省各市州建筑塔式起重机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
从市州检查总体来看,各市州能够按省住建厅有关工作部署,结合工作实际,积极开展建筑塔式起重机专项检查,并按要求上报专项检查情况,企业内部检查频次明显增加,对检查出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排除了安全隐患,减少和遏制了建筑起重机械伤害事故发生。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河北省衡水市“4·25”施工升降机坠落事故的通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河北省衡水市“4·25”施工升降机坠落事故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9.04.26•【文号】建办质函〔2019〕273号•【施行日期】2019.04.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河北省衡水市“4·25”施工升降机坠落事故的通报建办质函〔2019〕273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现就“4·25”施工升降机坠落事故通报如下:2019年4月25日7时20分许,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翡翠华庭工程发生施工升降机坠落事故,造成11人死亡、1人重伤、1人轻伤,人员伤亡重大,社会影响恶劣,教训极其惨痛。
该事故工程建设单位为衡水友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熠,项目负责人:许建国),施工单位为衡水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车振峰,项目经理:于桂森),监理单位为衡水恒远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向阳,项目总监:于建华),施工升降机安装单位为衡水老程塔机拆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义,项目负责人:程学明)。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排查隐患,坚决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施工安全工作。
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安全生产工作作出重要指示。
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政治自觉,增强忧患意识,以极端负责的态度、勇于担当的精神、严实深细的作风,坚持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切实履行施工安全监管职责,着力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始终将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层层压实责任、周密部署安排,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狠抓各方主体责任落实,务求取得实效,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建质质函〔2019〕72号 关于全国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的通报(二)

关于全国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的通报(二)建质质函〔2019〕72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上海市交通委,山东省交通运输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建办质函〔2019〕282号)安排,2019年9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对部分省(区、市)开展了全国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现将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案例一:上海市轨道交通18号线土建工程11标龙阳路站工程,建设单位为上海轨道交通十八号线发展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朱正峰;勘察单位为上海市城市建设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陈洪胜;设计单位为上海隧道工程设计研究院,项目负责人王蕊;施工单位为上海市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何新明;监理单位为上海同济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施广智。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钢筋焊接工艺试验未覆盖全部钢筋规格及焊工。
二是直螺纹钢筋头切平和接头安装质量、工艺检验、现场抽检检验批、安装检验不符合规范要求。
三是现场电缆线沿地面明设。
四是钢支撑两端均未设防坠落装置。
案例二:山西省太原市阳曲万科金域蓝湾一期7#楼工程,建设单位为太原市万科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张寿祺;勘察单位为山西省勘察设计研究院,项目负责人张青渝;设计单位为上海原构设计咨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孙高鹏;施工单位为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陆伟强;监理单位为太原理工大成工程有限公司,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高春勇。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劳务分包给无相应资质的太原永大宏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涉嫌违法分包。
二是地下室填充墙未按设计要求设置圈梁,施工单位未按监理通知书要求进行整改。
三是局部柱箍筋间距及肢数不符合设计要求。
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2019年度事故调查统计工作问题情况的通报

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2019年度事故调查统计工作问题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3.04•【字号】冀安委办〔2020〕7号•【施行日期】2020.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2019年度事故调查统计工作问题情况的通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2019年,全省发生工矿商贸事故61起。
从事故信息上报情况看,涉及瞒报、迟报事故共20起,其中邯郸市瞒报事故2起,张家口市瞒报事故1起,定州市瞒报事故1起;保定市、沧州市、承德市、唐山市、张家口市迟报事故各2起,衡水市、廊坊市、秦皇岛市、邢台市、邯郸市、雄安新区迟报事故各1起(详见附件1)。
从事故统计直报工作情况看,存在事故信息录入不及时,填报不准确等问题的事故共17起,其中石家庄6起,雄安新区5起,秦皇岛市2起,保定市2起,邢台市1起,衡水市1起。
从事故查处办理情况看,工作效率低、调查周期较长的事故共12起,其中保定市、秦皇岛市、雄安新区各2起,承德市、廊坊市、邯郸市、石家庄市、邢台市、唐山市各1起(详见附件2)。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事故调查处理和信息统计上报工作,有效提升事故调查工作效能,确保事故上报和统计直报的时效性、准确性,特提出以下要求:一、严格执行事故报告时限。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河北省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实施办法》《河北省安监局等五部门转发国家安监总局公安部农业部质检总局民航局关于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归口直报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进一步规范本地、本系统的信息报告流程,畅通报送渠道,依法依规逐级上报、横向通报、按时直报。
省安委办将继续加大督导考核力度,对事故信息报告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对事故直报不及时、不准确、信息填报不全的以及事故信息迟报、漏报、瞒报、谎报的,一律在年度考核中扣除相应分值。
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

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2022年8月20日下午4点左右,南京市NO.2021G24地块项目C 地块在安装地块西南角1#塔吊大臂的过程中(首次安装,安装高度15m左右),塔吊发生倾覆,造成2人死亡,2人受伤。
经现场查勘,事故原因初步分析为塔吊安装工人未按规范流程及时安装固定销轴,安装单位现场检查人员未及时发现隐患,制止后续作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重大要求,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管工作,防范类似事故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工作。
根据数据统计,全省在建施工项目超过2万个,“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安管系统)”中完成信息登记的各类起重机械设备共50779台,年均各类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数量在25000台左右,全省平均每天安装数量在70台左右,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风险点多面广,监管压力较大。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认真分析本地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举一反三,有针对性地制定监管措施,扎实做好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管工作。
要督促施工单位深入开展起重机械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充分发挥检验检测单位和第三方机构服务作用,加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质量抽检力度,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要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信息化工作的通知》(苏建质安〔2020〕120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的通知》(苏建质安〔2020〕139号)要求,积极运用信息化监管手段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入库登记、产权信息真实承诺和安装、使用、维保、拆卸等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
二、切实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关键节点安全管理。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建筑起重机械相关单位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做好建筑起重机械关键节点的安全管理工作。
(一)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专项施工方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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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事故的通报
厦建工〔2010〕23号
索引号:XM00116-54-01-2010-016 发布机构: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字体:[ 大中小]
各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拆、检测及产权单位:
近年,我市及国内一些地区先后发生多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事故,有的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社会影响很坏。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2008年 10 月 5 日,四川省成都市“富丽·碧蔓汀”住宅工地发生施工电梯轿厢坠落,造成 7 人死亡、 1 人受伤;2008年10 月 10 日,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刘家村旧村改造住宅楼工地一台塔吊突然倒塌,并砸向与其相邻的村办幼儿园,造成 5 名儿童当场死亡、2 名儿童和 1 名施工人员受伤;2008年10月30日,我省宁德市霞浦县阳光工地,一台施工电梯轿厢坠落,造成12人当场死亡;2008年12月27日,湖南省长沙市上海城工地发生施工电梯轿厢坠落事故,造成17死1重伤;2009年10月24日,我市中华派出所及刑警大队警务楼工地,发生一起塔吊拆卸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3人受伤;2009年12月4日,广东省东莞市地标——台商大厦工地,塔吊起重臂坠落,造成3人死亡、5人重伤;2009年12月28日,广东省深圳市凤凰花苑工地发生塔吊倒塌事故,造成6人死亡、1人受伤。
以上事故的发生,一次次给我们敲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的警钟,警示我们,随着建筑业的快速发展,塔吊、施工电梯等建筑起重机械大量投入使用,虽然施工生产水平显著提高,但也由于建筑起重机械在安装、检测、使用、维护、检查、拆卸及管理等方面专业性强,相应的特种作业人员专业水平参差不齐,加上设备的使用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往往缺乏相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知识,对建筑起重机械在租赁、安装、检测、使用、维护、检查、拆卸等方面缺乏有效的管理,有的施工、监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项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混乱,对安装和拆卸环节没有实行有效管理和旁站监理;有的施工单位没有严格按规定与设备租赁、安装、拆卸单位签定有效合同,明确各自安全生产责任,塔吊、施工电梯加节附着后,没有跟踪检测;有的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前,安装、拆卸单位没有按规定向工程监督机构办理安装、拆卸告知手续;有的拆卸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冒险违章作业等等,这些都是导致塔吊和施工电梯等建筑起重机械发生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
塔吊、施工电梯等建筑起重机械作为建筑工地易引起群死群伤的重大危险源,建设部、省建设厅及我局一直非常重视其安全生产管理,先后出台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166号部令)、《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闽建建〔2008〕9号)、《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闽建建〔2008〕24号)、《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闽建建[2008]43号)等文件。
针对我市建筑起重机械存在的薄弱环节,2009年4月27日,我局专门出台了《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厦建工[2009]47号),明确了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拆、产权单位,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监管部门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职责。
但是上述规定在我市建筑工地仍未得到全面、有效的贯彻落实,前事不忘,后事之师,针对当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
生产事故时有发生的严峻态势,各单位要认真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落实责任,强化监管,切实把部、省、市关于建筑起重机械相关规定落实到实处,最大限度遏制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我局现重申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认真履行建筑起重机械在建筑工地使用期间的全过程安全生产总管理职责,自行组织安装、维护、拆卸的,应按要求建立自身队伍,配齐各种类型作业人员,完善各项管理制度;非自行组织安装、维护、拆卸的,要严格把好建筑起重机械在租赁、安装、检测、验收、使用、日常检查、维护保养、拆卸及在建筑工地闲置期间的安全状况等环节的安全生产关,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严格按规定直接与设备租赁、安装、拆卸单位签定合同,明确各自安全生产责任,严格审查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并应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和工程主体附着点及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和工程主体附着点所需的施工条件;建筑起重机械加节附着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委托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检验;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配备专职大型设备专业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在现场进行全过程监控。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成并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组织租赁、安装、监理四方共同验收,各方对所签内容承担相应责任。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
二、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应取得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行业确认书。
承租单位在承租建筑施工机械前应先审查确认出租单位已取得“行业确认书”,且拟承租的设备已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向其承租建筑施工机械。
租赁单位应当对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安全装置及关键零、部件的安全性能进行自检,并出具自检合格证明。
三、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应根据具体工程情况,制定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包括顶升和附着)拆卸专项施工方案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安装、拆卸作业前,安装、拆卸单位必须按规定向工程监督机构办理安装、拆卸告知手续,提交《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表》及规定资料;安装(拆卸)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在现场组织实施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的全过程作业,严格落实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四、建筑起重机械检测应由使用单位书面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检测,租赁、安装单位不得自行委托检测。
建筑起重机械检测单位要认真按规程检测,检测原始记录应全面、真实、准确。
当受检设备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和检测结论为不合格的,检测单位必须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委托单位、监理单位;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可书面通知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
五、监理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理职责,审核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方案,对安装和拆卸环节实行旁站监理,核实安装单位、使用单位及其特种作业人员的各类证照,定期和不定期对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上岗人员资格进行核查并记录,督促并参与做好验收工作。
六、各施工、监理、建设单位要切实加强建筑起重机械重大危险源防控,健全重大危险源报告、台帐管理和检查制度。
建筑起重机械作为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由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项目部上网登录“福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的“重大危险源申报”系统注册帐户,并按要求申报和解除。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必须按规定进行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现场建筑起重机械附墙件不符合使用说明书要求的,或基础无法按说明书要求做的,其附墙杆计算书,基础设计计算书,设计图以及制作材料,必须由制造厂家
确认或经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专家认证后方可安装。
严禁随意加工制作、擅自使用非原制造厂家制造的附着装置。
现场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对设备进行垂直度纠偏的,应经过专家认证后方可实施。
七、各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拆及产权单位要加强建筑起重机械专业知识的学习培训,提高相关管理人员的建筑起重机械管理水平,特别是一线操作人员的专业操作技能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培训,切实提高一线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严格持证上岗制度,严禁有章不循、违章操作、冒险蛮干的行为。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省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作业,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并按规定做好运行记录和维护保养。
八、各区建设局和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要高度重视,切实把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摆在突出位置,加大行政检查处罚和宣传力度,加强建筑起重机械重大危险源防控管理,健全完善巡查、分级监控治理、重大隐患挂牌督办、隐患整改反馈复查等制度,督促相关责任单位认真履行职责,最大限度遏制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事故发生。
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