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用工的十大法律误区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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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规定的10大法律误区

劳动合同规定的10大法律误区

劳动合同规定的10大法律误区一、试用期内,企业可以随时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是试用员工的期限,只要企业觉得不满足,企业就可以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这是目前许多企业的想法,但这有可能会导致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依据该条规定,在试用期内假如企业要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必需要供应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否则即构成违法解除,员工有权要求连续履行合同或者要求支付赔偿金。

二、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一些企业不重视劳动合同规定的签订,用工以后,长时间不与员工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这对企业有来说,有可能会导致严峻的法律后果。

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4条及第82条的规定:(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因此,企业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之内与员工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三、试用期商定过长的劳动合同规定实践中,不管劳动合同期限是多长,很多企业都喜爱商定三个月或者六个月的试用期。

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9条的规定,试用期的最长期限分为以下几种状况:(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2)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另外,以完成肯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商定试用期。

所以,试用期要依据劳动合同的期限进展商定,对于期限较短的劳动合同不能商定较长的试用期,否则要向员工支付赔偿金。

四、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定是“铁饭碗”许多企业认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就是“铁饭碗”,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不能解除的,这其实是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误会。

劳动纠纷常见的法律误区有哪些

劳动纠纷常见的法律误区有哪些

遇到劳动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劳动纠纷陷阱多,赢了网小编告诉你常见的法律误区有哪些?1、诉求都属法院受理范围【案例】王某起诉某科技公司,称该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导致到法定年龄无法办理退休。

最终,法院以王某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为由,裁定驳回其起诉。

劳动纠纷专业律师释法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劳动者要求补缴社会保险的,应向劳动监察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该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

2017年7月之后,用人单位未为农业户籍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亦应向上述机构主张补缴,法院不再受理其关于损失赔偿的请求。

此外,要求补正人事档案内容、要求办理退休手续、要求确认工龄等请求,亦均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不应向法院提出。

2、法定时效无期限案例张某于2017年5月入职某物资公司,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17年6月,张某从该公司离职,并于当月申请劳动仲裁,主张2017年6月至2017年6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最终,法院以张某的请求超时效为由,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劳动纠纷专业律师释法依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再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亦即本案中张某只能主张2017年6月至2017年5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3、自愿放弃权利可再主张案例刘某于2017年10月入职某物业公司,双方当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17年5月,经物业公司提出,双方补签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7年10月至2017年9月。

2017年7月,刘某因故离职,起诉该物业公司主张2017年11月至2017年4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最终,法院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劳动纠纷专业律师释法法律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根本目的在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企业用工的10大法律误区

企业用工的10大法律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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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林 海 涛
近 年 来 , 业 与 员 工 之 间 的 劳 动 纠 纷 越 来 越 多 , 致 纠 纷 发 生 企 导 如 果 用人 单 位 违 反 上 述 规 定 ,除 了要 退 还 员 工 身 份 证 和 财 物 的一 个 重 要 原 因 是 企 业 对 于 现 行 的 劳 动 法 律 存 在 认 识 上 的 误 区 , 外 ,还要赔偿 员工 的损 失。但如 果劳动者 占有企业价值较高 的财 从 而 踏入 “ 区 ” 企 业 在 人 事 管 理 上 常 见 的十 大 法律 误 区有 : 雷 物 , 业 为 防止 财 物 灭 失 或被 毁坏 , 劳动 者 约 定 设 置 合 理 的担 保 企 与 试 用 期 内 , 业 可 以 随 时 与 员 工 解 除 劳 动合 同 企 也 是 允 许 的。 试 用 期 是 试 用 员 工 的 期 限 , 要 企 业 觉 得 不 满 意 , 业就 可 以 只 企 六 、 同 到期 终 止 不 需 支 付 经 济 补偿 金 合 解 除 与 员工 的 劳动 合 同 , 是 目前 很 多 企 业 的 想 法 , 这 有 可 能 导 这 但 许 多企 业 认 为 ,企 业 与 员 工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需 要 向 员 工 支 付 经 致企 业违 法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 劳 动 合 同 法》 3 《 第 9条 规 定 :劳 动 者 在 济补偿金 , “ 但是 合同到期终止就不 需支付经济补偿 金 , 而根据《 劳 试 用 期 间 被 证 明 不 符 合 录 用 条 件 的 。 用 人 单 位 可 以 解 除 劳 动 合 动合 同法》 4 第 6条 的规定 , 固定期 限的劳动合 同到期 , 又符合 以下 同 。 根 据 该 条 规 定 , 试 用 期 内如 果 企 业 要 与 员 工解 除 劳动 合 同 , 两种情况 时 , 司需要向员工 支付经济 补偿 : 1 如果公 司不 与员 ” 在 公 ()

劳务法律规定十大风险(3篇)

劳务法律规定十大风险(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务市场日益繁荣,劳务合同纠纷也随之增多。

劳务法律规定十大风险如下:一、劳动合同签订不规范1.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旦发生纠纷,劳动者往往处于不利地位。

2. 劳动合同内容不完整:劳动合同中未包含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关键信息,容易引发纠纷。

3. 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导致合同无效。

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二、试用期违规1. 违反试用期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如延长试用期、违法约定试用期工资等,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2. 试用期辞退不当: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违法辞退劳动者,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三、劳动报酬问题1. 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及赔偿金。

2. 工资拖欠: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及赔偿金。

3. 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差额及赔偿金。

四、社会保险问题1. 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

2. 社会保险待遇问题: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五、劳动保护问题1. 工作环境恶劣:用人单位未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改善劳动条件。

2. 劳动时间过长: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

六、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1. 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2. 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常见的八大劳动法误区

常见的八大劳动法误区

常见的八大劳动法误区误区一:公司在试用期内可以不签合根据现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公司必须在新员工入职后(含试用期)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没签劳动合同的,员工自入职第二个月起至一年内可以要求公司每月支付双倍工资,最多可以要求支付11个月的2倍工资。

假如公司坚持拒签劳动合同,又拒拒绝按员工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员工在必要时,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处理,要求公司支付2倍工资。

如果公司依然拒付,员工在职期间或离职60天内随时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劳动仲裁是免费的。

同时劳动仲裁也是提起劳动诉讼的前置条件,只有对劳动仲裁不服或一方未履行劳动仲裁协议时,才能向法院提起劳动诉讼。

误区二:公司可拟苛刻的劳动合同条款这类劳动合同的霸王条款,都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等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无效条款,不能对双方产生法律效力。

可告诉公司这是违法的,可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给予工伤待遇或给予经济补偿金等。

误区三:员工辞职需公司批准现行劳动合同法规定得很明确,员工辞职只需提前30天通知公司即可,没有其他条件。

即使公司单方面设置了额外的辞职条件,员工亦无须遵守,只要提前30天提交辞职信做好工作交接便可按时离职。

误区四:公司以不发离职证明等为由当做筹码员工离职时,往往都会要求公司发放离职证明及办理离职相关手续。

但许多公司则以不为员工发放离职证明及办理离职相关手续为手段或谈判筹码,借此扣发工资、或要求员工继续工作一段时间、或要挟员工支付违约金或退还培训费等等。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由此可见,公司为离职员工发放离职证明及办理离职相关手续,是公司必须遵循法律义务,恰恰不是公司所谓的权利或者筹码。

如果辞职时公司拒发离职证明或不配合办理相关离职手续的,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等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若因此遭受到损失的,可以通过协商、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申请仲裁及提起诉讼等方式,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劳动用工20大风险点(强烈推荐收藏)

劳动用工20大风险点(强烈推荐收藏)

劳动用工20大风险点(强烈推荐收藏)一、招聘时要留存离职证明招聘尚未与其他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人员,极容易引起法律风险,这是用人单位容易忽略的一点。

建议您招聘时一定让其出示最新的离职证明,若离职的时间较长了,让其在离职证明上注明现在处在无工作状态,并签字留存。

二、不签晚签劳动合同要杜绝企业应牢固树立先订合同再用工的观念。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建议您最迟必须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终止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继续工作的,也应当在一个月内订立合同。

劳动者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请保留向劳动者送达要求签订合同通知书等相关证据,以免劳动者不愿与企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又事后要求企业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

三、员工自愿签订固定期时要保留证据劳动者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的,请尊重劳动者选择,按其意愿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订立合同时可书面征询劳动者意见,若其要求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保留劳动者同意的书面证据,避免事后劳动者反悔,以应订而未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两倍工资。

四、缴纳社保要依法及时依法及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企业的义务,请您务必遵守。

依法包括两层含义:一个是缴纳,相信绝大部分企业都能做到;另一个是足额,就是缴纳基数是否合法。

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但有的企业给员工缴纳社保基数不是以员工的月工资而是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这样企业将可能面临劳动者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的更大风险和成本。

五、大量裁员程序要合法在企业面临生产经营困难时,裁员经常会作为重要选项。

企业处理劳动关系常见误区及法律对策

企业处理劳动关系常见误区及法律对策

企业处理劳动关系常见误区及法律对策随着社会的发展,企业越来越注重劳动关系的管理。

然而,在企业处理劳动关系时,还是存在一定的误区。

这些误区不仅会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还有可能导致企业的不良声誉。

因此,本文将分析企业处理劳动关系常见的误区,并给出相应的法律对策。

误区一:未制定完整的员工手册企业员工手册是对员工进行管理的重要工具,它的缺失或不完整会对企业产生很大的影响。

例如,员工手册没有明确规定休假制度、工作时间和薪酬等内容,容易引起员工的困惑和不满。

同时,员工手册也应该注明企业对员工行为的要求,对于不遵守规定的员工,企业也有了处理的依据。

对策一:制定完整的员工手册企业应该要制定完整的员工手册,这一点尤为重要。

员工手册应该详细规定休假制度、工作时间和薪酬等内容,同时也应该规定员工的权利和义务。

误区二:未对员工进行培训在员工入职后,如果企业不对员工进行培训,那么很容易导致员工不熟悉工作流程、不了解企业的文化和价值观等问题,进而影响企业的发展。

同时,培训也是提高员工工作效率的重要手段,能够帮助企业更好地实现组织目标。

对策二:建立完善的培训制度企业应该要建立完善的培训制度,确保员工在入职后能够快速适应并熟悉企业的工作环境。

培训应该包括新员工培训、在职培训等内容。

另外,企业也可以邀请外部讲师进行培训,以便更好地实现目标。

误区三:不合法解雇员工企业在解雇员工时,很容易出现法律问题。

在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企业必须通过正当程序,合法解雇员工,否则就可能面临劳动仲裁或民事诉讼等后果。

对策三:合法解雇员工在解雇员工时,企业应该遵循劳动合同法的法律程序,先进行解雇谈判,再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等渠道解雇。

企业还应对员工进行评估,判断员工是否符合用人要求,同时制定完善的解雇方案。

总之,企业在处理劳动关系时,应该保持谨慎态度,防止犯下常见误区。

企业应该要制定完整的员工手册,建立完善的培训制度,并合法解雇员工。

用人单位用工的常见十大误区

用人单位用工的常见十大误区

用人单位用工的常见十大误区误区一、试用期内可以任意辞退员:在履行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经常会遇到员工突然提出辞职,搞得用人单位无法及时安排人员交接工作,影响了单位的正常运营,且常给单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因此许多单位常要求员工如果提出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单位,否则不为其办理离职手续、不结算工资等以制约不守规的员工,最后反被员工以克扣工资等理由诉至司法机关要求解除劳动关系、支付解约补偿、工资及赔偿等。

根据法律规定员工提出辞职有以下三种情况:1、即时解除,也就是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即时解除合同:a、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b、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e、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2、提前3天或30天解除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只要员工不想干了,如果是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在除试用期外的合同期内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也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与用人单位协商更无需用人单位批准而是员工的一项法定权利。

3、不用通知即可单方立即解除a、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b、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因此,劳动者提出辞职并非都必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误区三、员工辞职需经用人单位批准:有些用人单位认为员工在劳动合同期内如果要辞职须经单位同意方可办理离职手续,否则员工将构成违约行为,单位有权不批准其辞职,不为其办理离职手续。

而实际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员工辞职是其所具有的一项法定权利而无须经用人单位批准。

换句话说:只要员工依照法律规定提出辞职(如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之规定)即可单方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而无需用人单位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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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用工的十大法律误区编辑
误区一:
规章制度出台后即能约束员工。

企业都知道,可以制定规章制度来规范企业经营和约束员工的行为,于是几乎每个企业都根据自身的需要出台了大大小小或繁或简的规章制度。

那么这些规章制度是否都能有效约束员工?许多企业认为当然可以,因为制定规章制度是法律赋予企业的权利,是用工自主权的重要内容。

但正确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法律赋予企业此项权利的同时,为了防止此项权利的滥用导致员工合法权益受损而设定了相应的限制条件,这些限制条件主要包括三项:①规章制度的内容要合法,即规章制度的内容不能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社会公德等相违背;②规章制度要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即企业制定规章制度必须要经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至少是职工代表同意;③规章制度要向员工公示,即规章制度出台后要公开告知员工。

法律同时规定,以上三项条件缺一不可,如果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不符合上述任何一项条件,则其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的裁判依据。

而实践中此类有问题的规章制度比比皆是,这应引起企业的高度重视。

误区二:
试用期内不签订劳动合同或只需签试用期合同,不需缴纳社会保险费。

企业可以对新进员工设定试用期,许多企业为了使自己占据主动,防止被“套牢”,往往同试用期内的员工不签订任何形式的劳动合同或只签订一纸“试用期合同”,实际上这种作法适得其反。

现行法律规定,企业同员工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劳动关系的作为事实劳动关系仍受法律保护,而作为事实劳动关系,企业要终止必须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应依法补偿;
法律还规定,只签订试用期合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试用期”即为劳动合同期限。

显然,试用期内不签劳动合同或只签试用期合同,企业本来是想防止被“套牢”,实际上恰好被“套牢”,因此,此种做法不可取。

正确作法应是同新进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包含试用期的内容。

此外,许多企业认为试用期内双方的劳动关系尚未最终确定,所以企业不需为试用期内的员工缴纳社保费,其实不然。

试用期内双方的劳动关系虽未最终确定,但确已形成,因此法律明确规定企业应为试用期内的员工缴纳社保费。

误区三:
员工辞职需单位批准。

或许是由于历史的原因,目前许多企业和员工仍然认为员工辞职要写辞职申请,要得到单位批准。

其实这是一个很大的误解。

现行法律规定得很明确,员工辞职只需提前30天通知企业即可,没有其他条件。

许多企业认为,如果员工辞职时不办理工作交接或与企业有未了纠纷而企业又只能放人,则岂不是损害了企业的利益?法律对此的回答是,如果员工辞职时未办理工作交接或与企业有未了纠纷的,企业可通过仲裁或诉讼等法律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但不能以此限制员工辞职,二者不能混为一谈。

误区四:
为员工办理退工手续是企业的权利和“砝码”。

这样的案例随处可见:劳动关系结束后,员工要求企业办理退工手续,而企业则以不为员工办理退工手续为手段或谈判的砝码,要求员工支付违约金或退还培训费等,由于企业不办理退工手续造成员工无法再行就业,员工要求企业赔偿工资损失,最终员工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获得了法律的支持。

员工胜诉的原因主要在于现行法律规定,企业应当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7日内为员工办理退工手续,这是无条件的,同时法律规定,如不及时办理造成员工损失的,企业应当赔偿。

而企业的败诉则在于企业错把为员工办理退工手续这一法定义务当成了自己的权利和有利于已的谈判砝码。

这一误区非常普遍,特别应引起企业的重视。

误区五:
违约金可由双方协商设定。

违约金是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方式,对于通常的一些合同,比如经济合同、民事合同等,法律允许合同当事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约定违约金,除非约定的违约金数额畸高,正常情况下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守约定。

正是基于这一点,当前许多企业认为,劳动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种,双方当事人也可自由约定违约金,只要双方对此签字认可就应有效。

但实际上这是一种认识上的误区,2002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17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一)违反服务期约定的;(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

”该《条例》第14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的服务期作出约定。

”该《条例》第15条则规定了企业可同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员工签订保密协议。

因此,从以上规定可看出,企业只能同两类员工约定违约金:一类是由企业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员工;另一类是负有保守企业商业秘密义务的员工。

除此之外的员工,企业均不能与其约定违约金,即使约定了,约定也是无效的。

误区六:
过了仲裁时效还有诉讼时效。

当前企业的时效意识偏低,尤其是对于仲裁时效的意识更是薄弱。

劳动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申请劳动仲裁,即仲裁时效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超过仲裁时效申请劳动仲裁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

实践中由于各方面原因企业丧失仲裁时效的案例不胜枚举:有的企业因根本不知仲裁时效为何物而丧失了时效;有的企业则自认为一直在同员工交涉可导致时效的中断(实际上这并不导致时效的中断)而丧失了
时效;有的企业则以不办理退工手续为手段逼迫员工承担违约责任,而并未及时采用仲裁手段,结果逼迫未成(退工的问题前已述及)反而时效已丧失;有的企业则盲目自信地认为,仲裁时效过了但是诉讼时效还未过,仲裁不受理仍可诉讼,实际上我国实行“先裁后审,仲裁前置”制度,即劳动仲裁是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这意味着,如果确已丧失了仲裁时效,那么即使进入了诉讼程序,企业也丧失了胜诉权。

大量的实例表明,当前企业的时效意识确需增强。

误区七:
企业有权随时对员工调岗调薪。

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及薪酬标准是企业用人自主权的重要内容,对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可或缺。

于是很多企业便当然认为企业有权随时对员工调岗调薪,因为所谓的“生产经营需要”并非一个非常严格且易于界定的概念,企业可以灵活运用之。

而员工则认为调岗调薪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合同应经双方协商一致,企业无权单方决定。

企业与员工观点上的分歧导致了实践大量调岗调薪争议的发生。

目前司法裁判机关对此的态度是:首先,承认和保护企业的用工自主权,即允许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对员工调岗调薪;其次,承认和保护的同时,也要防止此权利的滥用,比如滥用此权利以打击报复等;最后,为防止此权利的滥用,企业应对其调岗调薪行为举证说明其具有“充分合理性”。

由此看出,企业固然有权对员工调岗调薪,但这种权利却不是任意无限制的,企业仍应谨慎为之。

误区八:
效益不好时就可裁员。

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效益有所起伏在所难免,企业根据效益的起伏状况相应地扩张收缩也属正当之举,但扩张收缩涉及到员工这一“人”的问题时,就不能以通常的眼光来看待了,法律对于企业裁员明确设定了一些限制条件,这些限制条件是:①裁员仅适用于企业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员的;②确需裁员的,企业应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③裁员必须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

当前许多企业往往有意无意无视上述这些条件,在效益不好时随意裁员且认为此举合情合理,以致争议发生,最终遭遇败诉后果。

其实,企业在效益不好想缩减人员时,如不具备“裁员”的条件,则还是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为好。

误区九:
竞业限制只是针对员工的义务。

竞业限制的概念广受企业的欢迎,因而在较短时间内为众多企业所接受和采用。

所谓“竞业限制”是指根据合同约定,负有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员工在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后一定期限内(最多3年)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原企业有竞争的业务。

由于“竞业限制”看似只是对员工将来就业范围的一种限制,因此许多企业认为竞业限制只是针对员工的义务,以致实践出现了大量只约定了员工竞业限制义务,而无企业相应义务的合同条款,而实际上这些条款是无效的,无效的理由就是因为这些条款只约定了单方义务。

权利义务相一致是法律原则,法律在规定员工竞业限制义务的同时,也规定了企业应给予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一定的经济补偿,二者相辅相成。

因此企业在同员工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时勿忘自己经济补偿的责任,以免因约定无效而因小失大。

误区十:
辞退员工——“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许多企业都存在这样的自信,即如果想要辞退某个员工,总会想办法找到某个合适的“理由”。

这种自信源自企业相对于员工的强势地位,但也正是由于这一强势地位的存在,这种自信是盲目的,不切实际的,因为法律为了保护居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员工的权益,对企业辞退员工的行为设置了一些条件,加重了企业的责任。

比如,因员工不服企业的辞退决定而发生争议需由仲裁或司法机构裁判时,企业应对其辞退决定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负举证责任,这一举证责任要求企业必须对其辞退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进行全面、详细地举
证说明。

以证明辞退决定理由的“充分性”,在此“充分性”方面如稍嫌不足,则该辞退决定就会被裁判机构撤销,其后果是严重的,即劳动关系恢复,企业应赔偿员工自被辞退之日起至劳动关系正式恢复之日期间的工资损失。

实践中上述类似案例不在少数,值得注意的是,辞退争议中企业败诉率远远高于员工,这与企业的盲目自信不无关系,因此,企业在辞退员工时需慎而又慎,切忌盲目自信,无谓冒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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