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考研民法总论:民法学上物权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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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考试民法中的物权的种类及内容

法律考试民法中的物权的种类及内容

法律考试民法中的物权的种类及内容在法律考试中,民法是一个重要的考点,其中物权是一个常见的题目。

物权是指人对物的支配权利,它是民法中的一项基本权利。

在民法中,物权的种类及内容是一个重要的考点,下面将对此进行详细的介绍和分析。

一、所有权所有权是指人对一定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在民法中,所有权是最充分、最直接、最完全的物权。

举个例子,小明购买了一辆汽车,他拥有该汽车的所有权,可以随意使用、出售或转让该汽车。

在考试中,对于所有权的考察可能会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1.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包括原始取得和衍生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通过占有、制造、发现等方式取得所有权,而衍生取得则是指通过继承、赠与、买卖等方式取得所有权。

2. 所有权的保护:所有权是受法律保护的,任何侵害所有权的行为都是不合法的。

在考试中,可能会涉及到对于所有权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

二、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人对他人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在民法中,用益物权是相对所有权而言的一种权利。

举个例子,小红租赁了一套房子,她享有使用该房子的权利,但并不拥有该房子的所有权。

在考试中,对于用益物权的考察可能会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1. 用益物权的种类:包括地役权、抵押权、留置权等。

每种用益物权都有其特定的内容和限制。

2. 用益物权的设立和转让:用益物权的设立和转让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可能需要经过合同订立和登记等手续。

三、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以债务人的一定财产为担保,确保债权得到履行的权利。

在民法中,担保物权是一种特殊的物权,它与债权紧密相关。

举个例子,小明向银行贷款购买了一辆汽车,银行拥有该汽车的担保物权,以确保小明按时还款。

在考试中,对于担保物权的考察可能会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1. 担保物权的种类: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每种担保物权都有其特定的内容和限制。

2. 担保物权的设立和行使:担保物权的设立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可能需要经过合同订立和登记等手续。

法律硕士考研民法学物权法考点精析(汇总)

法律硕士考研民法学物权法考点精析(汇总)

法律硕士考研民法学物权法考点精析(汇总)物权法考点精析(汇总)一、质权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质权是指债权人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就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占有动产或权利,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所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特征1.具有一切担保物权具有的共同特征——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

2.质权的标的是动产和可转让的权利,不动产不能设定质权。

质权因此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金钱经特定化后也可以出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

3.质权是移转质物的占有的担保物权,质权以占有标的物为成立要件。

二、动产质权的设立(一)设立书面合同(二)交付标的物1.交付是质权的成立要件不交付标的物的质权不成立,但是出质人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因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2.交付包括现实交付、指示交付和简易交付,但不包括占有改定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交付的标的物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交付的为准三、动产质权的效力(一)担保的债权有约定的依约定,没有约定的,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二)对标的物的效力1.从物的效力质权的效力及于从物,但是从物没有交付的,对从物无效。

2.对孳息质权人有权收取孳息,以孳息清偿收取孳息的费用、利息和主债权。

(三)对质权人的效力1.质权人的权利(1)占有质物,质权人有权在债权受清偿前占有质物。

(2)收取孳息。

(3)转质。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物权的九种分类

物权的九种分类

物权的九种分类一、所有权所有权是最基本的物权形式,是指对某一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绝对权利。

所有权是最具有权益性和绝对性的一种物权,它赋予人们对物的完全支配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方面的权利。

二、用益权用益权是指对他人的物权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但不包括处分权。

用益权可以由所有权人将其所有权中的一部分或全部用于他人的利益而设立,被用益人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该物,但不能将其处分。

三、担保权担保权是指债权人为保障债权的实现,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一定财产上设定的用于债权实现的物权。

担保权是债权人的一项权益,它使债权人有权以其担保的财产为债权的担保物,优先于其他债权人获得其债权。

四、留置权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债务人未履行或不履行债务,依照法律规定在债务人的动产上享有占有的物权。

债权人可以以留置物为担保,保证其债权的实现。

留置权的设立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如债务人的违约行为等。

五、抵押权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不动产设为债权人的担保物,以保障债权的履行。

抵押权的设立需要通过合同的方式约定,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以清偿债权。

六、质权质权是指债权人依法取得债务人的动产或不动产,并占有该物的物权。

债务人将财产交付给债权人作为债权的担保,债权人对该财产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但不得处分。

债务人履行了债务,质权人应当返还该财产。

七、查封、扣押物权查封、扣押物权是指依法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或扣押,以保证债权的实现。

查封是指法院或行政机关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封存,以确保债权人能够获得其债权。

扣押是指法院或行政机关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扣留。

八、依法排除他人占有物权依法排除他人占有物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他人占有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例如,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承租人对租赁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依法排除他人占有物权的设立需要依法办理相应的手续。

法学民法物权法知识点汇总

法学民法物权法知识点汇总

法学民法物权法知识点汇总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物权具有以下几个重要特征:1、支配性:物权人对物具有直接支配的权利,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2、排他性:同一物上不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物权同时存在。

3、绝对性:物权是一种对世权,权利人的权利可以对抗不特定的任何人。

二、物权的分类(一)所有权所有权是对物的全面支配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

(二)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使用、收益的权利,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

(三)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为了确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三、物权的变动(一)物权变动的原因物权变动的原因主要有法律行为和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

法律行为如买卖、赠与等;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包括继承、建造、法院判决等。

(二)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1、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登记为公示方式。

2、动产物权的变动以交付为公示方式。

四、不动产登记(一)登记的种类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等。

(二)登记的效力1、登记生效主义: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2、登记对抗主义: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等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即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五、动产交付(一)现实交付指将物直接转移给对方占有。

(二)简易交付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买卖等合同生效时视为交付。

(三)指示交付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

(四)占有改定出让人在转让物权后,仍继续占有动产,通过约定由受让人间接占有。

六、所有权的取得(一)原始取得如生产、先占、添附、善意取得等。

(二)继受取得通过法律行为或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从原所有人处取得所有权,如买卖、继承等。

民法第九章B物的分类物权的类型

民法第九章B物的分类物权的类型

二、物的分类1、动产和不动产根据是否能够移动及是否因此而改变其用途和降低价值,可以将物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动产: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用途和价值的物。

不动产: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改变其价值和用途的物。

如土地、附着于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主物和从物在必须结合使用才能发挥经济效益的两个独立的物中,起主要效用的为主物;在两个独立物结合使用中处于附属地位,起辅助和配合作用的物是从物。

如鞋子和鞋带、电视机和遥控器、自行车和车筐等属于主物和从物关系。

3、原物和孳息这是按照物与物之间的产出关系进行的分类原物:作为本体能够产生收益的物。

孳息:原物所产生的收益。

孳息又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天然孳息:依原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利益,如动物的产出物。

法定孳息:依法律关系而获得的收益,如利息和租金。

4、可分物与不可分物根据其能否分割的特点,分为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可分物:可以分割并且不因分割而损害其效益或改变其性质的物,如油、米等。

不可方物:按照物的性质不能分割,否则会改变其效益或性质的物。

如一辆汽车、一台设备、一只羊等。

按照财产共有人的协议或权利的性质,在一定时间内不得分割的物,也属于不可分物。

5、特定物与种类物根据是否具有可替代性,分为特定物和种类物。

特定物:指具有自身单独的特征,不能由其他物所替代的物。

如一幅画、一件文物。

种类物:指具有某种共同特征,可以用同种类、同质量的物替代的物,如大米、布匹等。

6、流通物、限制流通和禁止流通物流通物:法律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转让的物。

限制流通物:指法律对其转让加以限制的物。

禁止流通物:指法律禁止流通的物。

如伪造的货币,淫秽物品等。

7、有主物与无主物根据物在一定时期内是否有所有人,物可以分为有主物与无主物。

有主物:指有确定的所有人的物,如某人拥有一辆汽车。

无主物:没有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的物,如抛弃物等。

第三节物权的类型一、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物权种类有三大类。

分别如下:1、所有权。

物权分类范围

物权分类范围

物权分类范围
物权是指人们对物体所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物权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一、按权利性质分类
1.占有权:占有权是指个人对某个物体实际控制和支配的能力,是物权的最基本形式。

2.使用权:使用权是指个人对物体使用的权利,包括使用、收益和管理权。

3.收益权:收益权是指个人对物体所产生的收益享有的权利,如租金、利息、股息等。

4.处分权:处分权是指个人对物体进行转让、抵押、赠与等处理的权利。

二、按物权对象分类
1.不动产权:不动产权是指对土地、建筑物等不动产物体所享有的权利。

2.动产权:动产权是指对动产物体所享有的权利,如车辆、机器设备、家具等。

3.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指对知识产出所享有的权利,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三、按物权来源分类
1.法定物权:法定物权是指由法律规定的物权,如所有权、用益物权等。

2.合同物权:合同物权是指由合同约定而产生的物权,如租赁权、抵押权等。

3.侵权物权:侵权物权是指通过侵害他人权利而获得的物权,如占有、抵押等。

以上是物权的分类范围,不同的分类标准对物权的划分有所不同,但都是基于物权的不同性质、对象和来源进行的分类。

民法分论知识点梳理

民法分论知识点梳理一、名词解释物权:《物权法》第2条: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物权法》第23条,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定的公示方法。

交付分为现实的交付和观念的交付两种情况。

所谓现实的交付是指动产物权的出让人将动产的占有实际地转移给受让人,由受让人直接占有该动产。

所谓观念的交付是指在特殊的情况下,法律允许当事人通过特别的约定,并不现实地交付动产,而采用一种变通的交付方法,来代替实际交付。

交付的方式包括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

所谓简易交付是指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如果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了该动产,就无须再行实际交付,从法律行为发生效力时起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所谓指示交付是指当事人在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时,如果该动产已经由第三人占有,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新的权利人,以代替物的实际交付。

所谓占有改定也称为继续占有,是指在动产物权转让时,如果转让人希望继续占有该动产,当事人双方可以订立合同,特别约定由转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而受让人因此取得对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

登记(初始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登记是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

分为更正登记、异议登记和预告登记。

所谓更正登记,是指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时,经其申请,经过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对错误事项进行更正的登记。

所谓异议登记,就是指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物权归属等事项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异议登记以保护其权利。

所谓预告登记,是与本登记相对应的概念,它是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保障将来实现物权等目的,按照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的预先登记。

所有权: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原始取得: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愿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

民法总则物权包括什么?

民法总则物权包括什么?物权是权利人对特定的物的所有权和他物权,民法总则物权主要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随着经济的发展,出现了各种经济形式,如租赁、买卖等,相继就会出现物的使用权、所有权等问题。

下面将为您介绍关于民法总则物权的相关内容。

物权是权利人对特定的物的所有权和他物权,民法总则物权主要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随着经济的发展,出现了各种经济形式,如租赁、买卖等,相继就会出现物的使用权、所有权等问题。

下面将为您介绍关于民法总则物权的相关内容。

一、《民法总则》关于物权的规定如下:第一百一十四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二、什么是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或者说,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不动产指土地以及建筑物等土地附着物;动产指不动产以外的物。

制定物权法,对明确物的归属,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更加重要意义。

三、物权取得原因1、法律行为.这是物权取得的最常见的原因,如买卖互易赠与遗赠以及通过物的所有人与其他人的设定行为为他人设定抵押权质权等他物权.2、由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取得物权,主要有:(1)因取得时效取得物权;(2)因公用征收或没收而取得物权;(3)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取得所有权;(4)因附合混合或加工取得物权;(5)因继承取得物权;(6)因法律的规定而取得物权;(7)孳息的所有权取得。

物权消灭的原因主要有:1、法律行为.这又包括抛弃合同以及撤销权的行使.抛弃就是单方消灭物权的行为;合同则是双方约定物权存续期限或物权消灭的意思表示;行使撤销权来消灭物权主要是在合同规定中,行使撤销合同的权利,从而使用权合同规定的物权归于消灭.2、由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消灭物权.主要有:标的物的灭失;物权的法定期限的届满;还有因两主体之间的关系而产生的某种他物权,两主体混同后,此种物权即归于消灭。

民法物权法知识点总结图

民法物权法知识点总结图一、物权的基本概念和分类1. 什么是物权物权是指对一定的物的直接支配和利用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权和担保权。

所有权是最充分的权利,即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绝对权利。

用益权是在他人所有物上占有、使用并从中收益的权利。

担保权是以自己的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权利。

2. 物权的分类根据物权的对象,可以分为动产权和不动产权。

根据物权的种类,可以分为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二、物权的取得和转让1. 物权的原始取得物权的原始取得通过占有、依法取得和依约订立契约等方式获得。

占有是取得物权的主要方式,只要具备事实占有和意思表示即可获得所有权。

依法取得是指遗赠、继承、投资等根据法律获得物权的方式。

依约订立契约是指依照合同订立的协议取得物权的方式。

2. 物权的转让物权的转让可以通过赠与、买卖、转让债务等方式进行。

赠与是指无偿将物权转让给他人的方式,需要具备受赠人的接受。

买卖是指通过合同将物权以一定的价格转让给他人的方式。

转让债务是指将债权人的权利通过债权转让协议转让给他人的方式。

三、物权的保护1. 物权的保护方式物权的保护方式包括依法担保和违法侵权行为的追究。

依法担保是指依靠法律规定的担保方式对物权进行保护,包括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和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

违法侵权行为的追究是指通过诉讼等法律程序对侵权行为进行追究,恢复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2. 物权保护的原则物权保护的原则包括权利合法原则、权利保护原则、法律平等原则和公平原则。

权利合法原则是指对合法持有物权的人给予保护,对于非法持有物权的行为给予惩罚。

权利保护原则是指对物权予以充分的保护,保障其权利不受侵犯。

法律平等原则是指在物权保护中坚持平等,不因各方的身份、地位等因素差别对待。

公平原则是指在物权保护中坚持公平,使得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四、物权的限制1. 物权的限制主要有法律约束、公共利益和约定限制。

法律约束是指依法对物权进行规定,如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受到法律的限制。

法硕联考历年真题分类解析 民法总论

法硕联考历年真题分类解析民法总论法硕联考历年真题分类解析-民法总论历年法学硕士联考真题的分类与分析——民法通论概述以民事法律关系这个概念为起点,其构成要件就是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权利)、内容(权利、义务);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有下面一些组成物权(用益物权[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典权、地役权]、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债权[合同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侵权之债]、知识产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人身权、继承、婚姻家庭);产生民事法律关系的原因(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行为]、自然事实[事件、状态]);民事法律关系受到损害形成的法律后果就是民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

一、民法基本原则这个知识点主要考查认定,就是所给出的例子体现了什么样的原则。

另外一个就是可能会在辩析里面出现相关的知识点。

比如03年的辩析就考到了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多年来的试题:48.甲、乙双方连续几年订有买卖“交流电机”的合同。

有一次签订合同时,在“标的物”一栏只写了“电机”两字。

当时正值交流电机热销,而甲方供不应求,故甲方就以直流电机交货。

就民法的基本原则而言,甲方违反了()。

[2021]a、自愿原则B.诚信原则C.禁止滥用权利原则D.公共秩序和良好习惯原则79。

“所有权是一项完整的物权——一项不受限制的物权,这意味着所有权人可以随意对标的物行使控制权。

”试着用民法的知识和理论来分析这句话。

[2022]55、在民法中,平等原则的基本内容是当事人()。

[2021]a、地位平等b、意思自由c、平等协商d、等价有偿二、民事法律关系1.民事法律关系、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的特征(基本上,绝对权利和相对权利的区别是相同的,可以一起记住)2、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3.公民权利的概念和分类,注意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绝对权和相对权的区别历年试题:31.以下关于民事法律关系的陈述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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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考研民法总论:民法学上物权
的分类
在学理上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通常对物权做以下的分类:
1、自物权与他物权
自物权是权利人对于自己的财产所享有的权利。

因其与他人之物无关,故称为自物权。

所有权是最典型的自物权。

他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物权。

他物权是对他人财产享有的权利,其内容是在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某一方面对他人之物的支配。

2、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这是根据物权的客体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所做的分类。

不动产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典权、不动产抵押权等是不动产物权,而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则是动产物权。

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的取得方法、成立要件等各有不同,一般来说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交付,而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登记。

3、主物权和从物权
这是以物权是否具有独立性进行的分类。

主物权是指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如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

从物权则是指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

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是为担保的债权而设定的。

地役权在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关系上,也是从物权。

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在物权的取得、变更、丧失问题上,从物权应与其所依附的权利共命运。

4、所有权与限制物权
这是以对于标的物的支配范围的不同对物权所做的区分。

所有权是全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限制物权是于特定方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

一些学者认为所有权也要受法律、相邻关系等的限制,故应避免使用限制物权这一概念。

日本学者松冈正义首创了定限物权一词,表示所有权以外的他物权内容是有一定限度的。

但这只是名称之争,关于所有权与限制物权分类的实质内容是一致的。

限制物权与所有权相比较,指的就是所有权以外的物权。

所有权是一种于全面关系上支配物的权利,是一种完全的权利。

而其他物权与所有权不同,是在他人之物上设定的权利:只是在一定方面支配物的权利,没有完全的支配权。

如地役权、地上权仅限于一定方面使用他人土地,而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仅是提供债的担保,通常不得对物使用、收益。

限制物权是在他人之物上设定的权利,实际上是根据所有权人的意志设定的所有权上的负担,起着限制所有权的作用,因此限制物权有较为优先的效力。

例如土地所有人在自己的土地上为他人设定了地上权,那么就只能由享有地上权的人使用土地。

5、有期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
这种分类的标准是物权的存续有没有期限。

有期限物权是指有一定存续期间的物权,如典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无期限物权则是指没有预定存续期间,而永久存续的物权,如所有权。

这两类物权区分的法律意义在于,有期限物权在期限届满时即当然归于消灭,而无期限物权除了转让、抛弃、标的物灭失等特定情形外,永久存续。

6、民法上的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
这是以物权所依据的法律的不同进行的区分。

民法上的物权是指在民法典中规定的
物权,特别法上的物权则指土地法、海商法等特别法所规定的物权。

二者区别的意义在于,特别法上的物权,如果该法对其有特别的规定,应当首先适用该法;在没有特别规定时,才适用民法中的一般规定。

7、本权与占有
占有以对物的实际控制、占领为依据,因此不论占有人在法律上有没有支配物的权利,都可以成立。

占有人基于占有制度,在事实上控制物,并在法律上享有排除他人妨害其占有的权利以及其他效力,乃是一种与物权的性质相近的权利,故应为物权的内容。

本权是与占有相对而言的。

占有事实以外的所有权、地上权、地役权、典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都是本权;另外,依其内容应为占有的债权,如租赁使用权、借用权等,亦为本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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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程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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