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口岸港航局日照市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集中区域安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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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港石臼港区引航风险评析

日照港石臼港区引航风险评析
2 0 ( ) 5 年测 深 为 一 i 8 . 5 米 的舟 亢 道在2 ( ) I 3 年
日照 港 各 个 港 区 的 外 籍 船 舶 和 靠 离煤
1 7 7 米 的浅 点 , 码 也 引航 安 全 管 理 方 针 : 维护主权、 保 初 的测 深 发现 行 一
的水深 也出现 如 此 情 。 建 水 深 目
害 因素 制 定 防 范 措 施 , 对 与 引航 安 全有 大 的引领 风 险 。
1 . 日照港引航站现状及其安全管理体系简介
关 的人 员 定 期 进行 训 练 和 应 急演 习, 不
因为 航 道 及 港 池 内水 深 变 浅 他
船、 岸人 员 的 安 全 管 理 技 _ 瓜认 为 安 全 的富 余 水 变 的 不 u I 信。 日照 港是 _ I j 东 省 第二 大 港 , 日照 港 断 提 高 引航 、 引 航 站 代表 国 家行 使 引航 主权 , 对 进 出 能 以及 安 全 应 急 反应 能 力。
炭 码 头 的中 外船 舶 实 行 强 制 引航 , 并 接 障 安 全 、 精心_ 一 l 领、 服 务港 航 。
受 国 轮 的 引航 申请 , 为其进出港口 、 靠
离移 泊提 供 引航 服 务。 航运 安 全形 势堪忧 , 人 的 冈 素 占
3 . 引航 风险因素
周期缩 短 。
保 船 舶 安 全 已做 了大 量 的 [ 作。 但 是,
全 世界 的船 舶 事故 仍屡 次 发 生 。
用 的安 全 操作 规 范 和 作 _ , 1 1 / 2  ̄ 导, 以 及 安 常 带 “ 病 ”; 酉运 , 严 重 扰 乱 了航 运 市 场
全 的丁作 环 境 ; 对 已识 别 认 定 的重 大 危 秩 序 , 并对 日照 港 的船 舶 的 引领 带 较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4.07.08•【文号】交办水〔2024〕34号•【施行日期】2024.07.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港口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交办水〔2024〕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深入排查治理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我部组织编制了《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重要情况,请及时向部水运局反映。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24年7月8日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条为了准确判定、及时消除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通运输部有关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工作。

第三条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以下5个方面:(一)存在超范围、超能力、超期限作业情况,或者危险货物存放不符合作业安全要求的;(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设备设施不满足作业安全要求的;(三)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配备不满足作业安全要求的;(四)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场所或储运设备设施的安全距离(间距)不符合规定的;(五)安全管理存在重大缺陷的。

第四条“存在超范围、超能力、超期限作业情况,或者危险货物存放不符合作业安全要求的”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超出《港口经营许可证》《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许可范围从事易燃易爆、毒性、放射性等危险特性的危险货物作业的;(二)超出储罐的设计温度、压力、液位储存危险货物或者超出介质储存温度储存危险货物,且未及时处理的;超出管道的设计温度、压力输送危险货物或者超出介质的输送温度、安全流速输送危险货物,且未及时处理的;(三)危险货物作业码头按照有关规定检测评估后,明确应当停止或者限制使用,但未停止或者限制使用的;港口危险货物储罐经检查、检测,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但未停止使用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已经报废的港口大型装卸机械的;(四)《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6944)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规定的1.1项、1.2项爆炸品和硝酸铵类物质的危险货物集装箱未按照规定实行直装直取作业的;(五)《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6944)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规定的第1类爆炸品(除1.1项、1.2项以外)、第2类气体和第7类放射性物质的危险货物集装箱超时、超量等违规存放的;(六)危险货物未根据理化特性和灭火方式分区、分类、分库隔离储存的;危险货物的隔离间距、堆存高度、堆存数量不符合规定,或者存在禁忌物违规混存情况的。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高排放工程机械禁用区管理工作的通知-日政办字〔2018〕62号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高排放工程机械禁用区管理工作的通知-日政办字〔2018〕62号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高排放工程机械禁用区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高排放工程机械禁用区管理工作的通知日政办字〔2018〕6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各有关企业: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落实〈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鲁政办字〔2017〕150号)等相关规定,防治高排放工程机械对环境的污染,打赢蓝天保卫战,促进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现将高排放工程机械禁止使用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排放工程机械认定标准高排放工程机械是指在用国一(或相当于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且装用在非恒定转速下工作的柴油机的工程机械,主要包括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铲车、沥青摊铺机、非公路用卡车、挖掘机、叉车等。

二、禁用区管理规定(一)排放标准管理。

禁用区内禁止使用国一(或相当于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的工程机械。

工程机械进入禁用区作业,对出厂未超过三年的,业主应提供设备铭牌、合格证等证明达到国二(或相当于国二)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证明材料;对出厂超过三年的,除提供设备铭牌、合格证等证明达到国二(或相当于国二)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在国家、省规定的检测周期内的达标排放检测报告;对进口时间较长等特殊情况的工程机械,确实无法提供设备铭牌、合格证等证明材料的,工程机械业主可提供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在国家、省规定的检测周期内的达到国二(或相当于国二)及以上排放标准的检测报告。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日照市港口引航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日政办发[2007]19号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日照市港口引航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日政办发[2007]19号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日照市港口引航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日照市港口引航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日政办发[2007]1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日照市港口引航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七年三月十三日日照市港口引航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为加快我市港口引航体制改革步伐,根据国务院、交通部有关要求,结合我市港口发展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依据《港口法》等法律法规,尽快理顺港口引航管理体制,完善政府引航管理职能,加强引航队伍建设,在确保港口引航安全性、公益性、公平性、主权性和高效性的前提下,建立一个管理统一、安全引领、公平服务、高效廉洁的港口引航管理体制,为港口经营建立公平、公正竞争环境,促进港口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2007年3月31日起,日照港(集团)引航公司及岚山港务有限公司所属拖轮公司引航部分与日照港(集团)有限公司正式分离,成立日照港引航站并对外挂牌办公,下设岚山分站。

2007年3月31日以前,为改革过渡期。

二、改革原则(一)坚持政企分开的原则,将原日照港(集团)有限公司引航站从集团公司中分离出来;将岚山港务有限公司所属拖轮公司引航部分从岚山港务有限公司分离出来。

(二)坚持“一个港口一个引航机构”的设置原则,新成立的引航机构定名为“日照港引航站”,为全市进出港口的船舶提供引航服务。

日照市港口禁(限)航管理规定

日照市港口禁(限)航管理规定

日照市港口禁(限)航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在恶劣气象条件下港口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保障船舶、水上设施(以下统称船舶)、人命财产和海洋环境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日照市港口水域(包括石臼港区和岚山港区)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商船、施工船、港口辅助船及其船员、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及有关单位。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恶劣气象条件系是指大风、浓雾、大浪等严重影响船舶航行安全的气象和海况。

恶劣气象信息以当地气象部门播发的预报为准,但能见度不良等情况以实地实测为准。

第四条日照海事局是实施港口禁(限)航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组织制定船舶禁(限)航标准,在特殊天气条件下,有权采取限航或禁止船舶进出港或令其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等强制性措施。

第五条当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海事部门应根据情况采取必要的限航措施,如实行单向通航等适当的船舶交通管制。

港航、引航、港口等单位应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予以配合,确保船舶及港口设施安全。

(一)港口海上风力6级以上(含6级)8级以下;(二)港区能见度500米以上1000米以下;(三)港区海上涌浪为2米以上(含2米)3米以下;(四)其他有碍船舶航行安全的情况。

第六条当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海事部门应实行船舶交通管制,禁止船舶进出港或移泊。

港航、港口等单位应配合海事部门加强对在港船舶的动态监控,确保船舶及港口设施安全。

(一)港口海上风力8级及以上(含阵风);(二)港区能见度低于500米;(三)港区海上涌浪为3米及以上;(四)其他严重影响船舶航行安全的情况。

第七条客船、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港口施工作业船舶等特殊船舶在大风天气条件下开航还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一)符合船舶安全适航风级规定;(二)符合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地方政府或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的限制开航风级规定。

对于国际航行的客船若抗风等级高于本条第二款规定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在符合船舶安全适航风级的范围内执行。

集装箱码头A.4 工作危害分析(JHA)评价记录

集装箱码头A.4 工作危害分析(JHA)评价记录

A.4 工作危害分析(JHA)评价记录表4-1 工作危害分析(JHA+LEC)评价记录(记录受控号)单位:日照港集装箱发展有限公司设备保障部岗位:场桥班风险点(作业活动)名称:场桥收发箱作业 No:分析人:王金彬宋大伟日期:2017.06.15 审核人:孙荣先日期:2017.06.15 审定人:日期:填表说明:1、审核人为所在岗位/工序负责人,审定人为上级负责人。

2、评价级别是指运用风险评价方法,确定的风险等级。

3、管控级别是指按照附录A.7风险等级对照表规定的对应原则,划分的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分别用“红、橙、黄、蓝”标识。

表4-1 工作危害分析(JHA+LEC)评价记录填表说明:1、审核人为所在岗位/工序负责人,审定人为上级负责人。

2、评价级别是指运用风险评价方法,确定的风险等级。

3、管控级别是指按照附录A.7风险等级对照表规定的对应原则,划分的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分别用“红、橙、黄、蓝”标识。

A.6 风险分级管控清单表6-1作业活动风险分级控制清单单位:日照港集装箱发展有限公司设备保障部填表说明:1、管控措施指按一定程序确定的所有管控措施,包括“现有安全控制措施”和“建议改进措施”,内容必须详细和具体。

2、评价级别是运用风险评价方法,确定的风险等级。

3、管控级别是指按照附录A.7风险等级对照表规定的对应原则,划分的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分别用“红、橙、黄、蓝”标识。

表4-1 工作危害分析(JHA+LEC)评价记录(记录受控号)单位:日照港集装箱发展有限公司设备保障部岗位:流机班组风险点(作业活动)名称:正面吊收发箱作业 No:分析人:陈磊陈洪伟日期:2017.06.15 审核人:孙荣先日期:2017.06.15 审定人:日期:填表说明:1、审核人为所在岗位/工序负责人,审定人为上级负责人。

2、评价级别是指运用风险评价方法,确定的风险等级。

港口营运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实施指南

DB 37/T 3217—2018港口营运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实施指南2018-05-17发布2018-06-17实施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山东省日照港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先念、刘国田、尚金瑞、任守波、金学锋、毕玉晓、王小杰、刘琼辉、赵勇、徐旭、王家香、熊震。

引言本标准是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及山东省地方标准《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水路公路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则》的要求,借鉴国际、国内风险管理相关标准、现代安全管理理念,融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及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相关要求,结合日照港集团有限公司风险管理工作经验,根据山东省港口营运企业安全生产实际编制而成。

本标准的目的是规范山东省港口营运企业安全生产风险(以下简称风险)管理全过程,达到降低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杜绝或减少各种事故隐患,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港口营运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实施指南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港口营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建设的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工作程序和内容、文件管理、分级管控效果和持续改进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内港口营运企业开展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的建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6441-1986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T 13861-2009 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 18218-2009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DB37/T 2882-2016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DB37/T 3138-2018 公路水路行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则《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8号)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交水发【2017】274号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交安监发【2017】60号)3 术语和定义DB37/T 2882-2016 及DB37/T 3138-2018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3.08.03•【文号】•【施行日期】2023.08.0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港口正文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9月4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8月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第三章经营人资质第四章作业管理第五章应急管理第六章安全监督与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货物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港口法》《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和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包括在港区内装卸、过驳、仓储危险货物等行为。

第三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港口经营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危险货物安全行业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省、市、县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具体实施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日照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31•【字号】日政办发明电[2007]68号•【施行日期】2007.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日政办发明电[2007]6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以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迎接党的十七大和省第九次党代会的胜利召开,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鲁政办发明电〔2007〕68号)和省安委会办公室有关通知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一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

具体安排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及分级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市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治理对象和范围本次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对象和范围为高危行业和重点领域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非煤矿山、石油、化工、烟花爆竹、黄金、冶金、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企业;道路交通、水运、铁路等交通运输企业;渔业、农机、水利等单位;宾馆、商场、饭店、医院、学校、地下人防工程等人员密集场所。

同时,通过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进一步检查各级政府的安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和打击非法建设、生产和经营的情况。

三、查改的重点内容(一)各类企业和单位自查自改的共同重点。

1.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企业和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及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各职能机构、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港口营运行业-危险货物码头-作业活动风险分级控制清单

划定警戒区域、划定吊装作业区域、检测硫化氢含量低于10ppm;检测可燃气体浓度;对接口处液压油进行收集处理
作业人员具有相应有效的上岗资格证;
安全员对作业人员进行岗前教育,告知注意事项
穿合格的绝缘鞋、正确使用安全带、作业人员穿戴救生衣
立即停止作业,抢救受伤人员
部门级
操作运行部
王英波
4
制氮机维修作业
起重作业、用电作业
部门级
操作运行部
王英波
5
消防系统维修作业
登高、动电、泄漏


高处坠落、淹溺、中毒、触电、机械伤害
关闭检修点前端阀门;排空管道内所有积水
划定警戒区域;断开配电柜的开关,悬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警示牌,并对维修点验电
作业人员具有相应有效的上岗资格证;
安全员对作业人员进行岗前教育,告知注意事项
正确使用安全带、穿戴好救生衣;佩戴防毒面罩;穿合格的绝缘鞋
3
拆接输油臂
1、接卸高含硫化氢油品油轮
2、输油臂外臂进油
3、拆臂时驱动、浮动状态切换过早


1、中毒
2、串油憋压
3、机械伤害
检查可燃气体检测仪完好情况
压力超过0.1MPA禁止操作
一线作业人员必须具有安当班人员进行岗前教育,对空气呼吸器的佩戴注意事项进行告知
佩戴空气呼吸器
带解缆人员部门物地面淹溺带缆墩铺设立即停止带缆部门操作1缆作三黄缆平台冰雪和现场负责人穿戴救生衣负责业湿滑2物防滑层抢救受伤人员级部消除积水安排作业时等防护用品人卸2缆绳断体打击现根据现场情船裂1场况布置安全作作措施业业1控制系三角梯下降至一线作业人统或保护装置失效离船甲板10公员必须具有登船穿戴合格的立即停止查找部门2人员操登船梯作业前对设分时登船梯由安全培训上部门操作2梯作三黄劳动防护用原因进行故障负责作失误损坏备试运趋动转到浮动岗证并年审级部业品排除人登船梯运状态使其自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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