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辩理由是否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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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三以超过诉讼时效抗辩原配案例

小三以超过诉讼时效抗辩原配案例

小三以超过诉讼时效抗辩原配案例摘要:一、案例背景及问题提出二、诉讼时效的相关法律规定三、小三以超过诉讼时效抗辩的理由分析四、原配应对策略及建议五、结论:诉讼时效抗辩在婚姻纠纷案件中的应用及应对正文:一、案例背景及问题提出在婚姻纠纷案件中,原配往往会遭遇小三以超过诉讼时效进行抗辩的情况。

这类案例中,小三通常会主张自己与原配的婚姻关系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限,从而拒绝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那么,面对小三的这一抗辩理由,原配该如何应对呢?本文将针对这一问题进行详细分析。

二、诉讼时效的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婚姻纠纷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两年。

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那么,在现实生活中,原配该如何判断诉讼时效是否已过呢?三、小三以超过诉讼时效抗辩的理由分析小三以超过诉讼时效抗辩的原配案件,通常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诉讼时效期限的计算:小三往往会主张,从原配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婚姻关系受到侵害之日起,已经超过了两年。

在这种情况下,原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在两年内曾向小三提出过法律主张。

2.侵权行为的持续性:有些小三会主张,其与原配的婚姻关系侵权行为具有持续性,因此诉讼时效应该从最后一次侵权行为结束之日起计算。

在这种情况下,原配需要证明侵权行为的间断性,以证明诉讼时效未过。

3.诉讼时效的中断:原配还可以主张,自己在诉讼时效期间曾采取过法律行动,如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保全等措施,从而中断诉讼时效。

此时,原配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诉讼时效的中断。

四、原配应对策略及建议面对小三以超过诉讼时效进行的抗辩,原配可以采取以下策略:1.积极收集证据:原配应积极收集证明自己在两年内曾向小三提出过法律主张的证据,如短信、电话录音、聊天记录等。

2.明确诉讼请求:原配在提起诉讼时,应明确自己的诉讼请求,如要求小三赔偿损失、恢复名誉等。

3.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在诉讼过程中,原配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以证明自己在两年内曾积极主张自己的权益。

侵权抗辩事由法律规定(3篇)

侵权抗辩事由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侵权抗辩事由是指被侵权人在侵权责任纠纷中,针对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提出抗辩的理由,以减轻或免除侵权责任。

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侵权抗辩事由进行了详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无过错责任原则下的抗辩事由;2. 过错责任原则下的抗辩事由;3. 特定侵权责任下的抗辩事由;4. 损害赔偿的减免事由。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下的抗辩事由1.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在侵权责任纠纷中,如果侵权行为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被侵权人可以主张免除或减轻侵权责任。

2. 因果关系中断:因果关系中断是指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被侵权人不能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3. 第三人过错:第三人过错是指侵权行为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

在这种情况下,被侵权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侵权责任,但不能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4. 自身过失:自身过失是指被侵权人在侵权行为发生过程中存在过失。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被侵权人存在过失的,可以适当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5. 法定免责事由:法定免责事由是指法律规定的可以免除侵权责任的情形。

例如,《民法典》规定的自然灾害、战争等情况。

三、过错责任原则下的抗辩事由1. 自身过失:与无过错责任原则下的抗辩事由相同,被侵权人存在过失的,可以适当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2. 难以预见、难以避免的事由:在侵权责任纠纷中,如果侵权行为是由于难以预见、难以避免的事由造成的,侵权人可以主张减轻或免除责任。

3. 第三人过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下的抗辩事由相同,第三人过错可以免除侵权人的责任。

四、特定侵权责任下的抗辩事由1. 被侵权人同意:在特定侵权责任中,如果被侵权人同意侵权行为的发生,侵权人可以主张免除或减轻责任。

2. 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与无过错责任原则下的抗辩事由相同,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侵权人可以主张免除或减轻责任。

诉讼中的时效问题如何处理

诉讼中的时效问题如何处理

诉讼中的时效问题如何处理在法律的世界里,诉讼时效是一个至关重要的概念。

它如同一条看不见的时间线,决定着当事人的权利能否得到法律的保护。

对于普通人来说,理解和正确处理诉讼中的时效问题并非易事,但却又关系重大。

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深入探讨这个关键的法律问题。

首先,我们要明白什么是诉讼时效。

简单来说,诉讼时效就是法律规定的当事人请求法院保护其权利的有效期限。

一旦超过这个期限,当事人可能会丧失胜诉权,也就是说,即使其主张在事实上是合理的,法院也可能不再支持其诉求。

那么,诉讼时效的长度是如何规定的呢?这要根据不同的法律关系和案件类型来确定。

在我国,一般的民事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例如,因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引起的诉讼,通常适用三年的时效。

但也有一些特殊的情况,比如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等,诉讼时效为一年。

而对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为什么要有诉讼时效制度呢?这主要是基于多方面的考虑。

一方面,它有助于促使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避免因为时间的拖延导致证据的灭失、事实的模糊,从而提高司法效率,保证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和确定性。

另一方面,也可以防止权利人“躺在权利上睡觉”,让社会资源得到更有效的利用。

在实际的诉讼过程中,如何判断诉讼时效是否已经届满呢?这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

首先,要确定起算点。

一般来说,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但对于一些特殊的法律关系,起算点可能会有所不同。

比如,对于分期履行的债务,诉讼时效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在诉讼中,如果被告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会进行审查。

如果经过审查,确认诉讼时效已经届满,且被告的抗辩理由成立,那么原告的诉求就可能得不到支持。

但这里有一个重要的例外,那就是如果存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情形,诉讼时效的计算就会相应地发生变化。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诉讼时效抗辩的法律后果(3篇)

诉讼时效抗辩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诉讼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限。

在诉讼过程中,如果被告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将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诉讼时效抗辩的定义、法律依据、适用范围、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诉讼时效抗辩的定义诉讼时效抗辩是指被告在诉讼过程中,根据法律规定,以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为由,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的行为。

三、诉讼时效抗辩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债权人丧失胜诉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被告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

”四、诉讼时效抗辩的适用范围1.合同纠纷: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技术合同等。

2.侵权纠纷:包括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等。

3.其他民事纠纷:包括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撤销权、解除权等。

五、诉讼时效抗辩的法律后果1.胜诉权丧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债权人丧失胜诉权。

此时,被告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成立,原告的诉讼请求将被驳回。

2.诉讼费用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原告丧失胜诉权,被告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成立,原告应当承担诉讼费用。

3.法律文书效力: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原告丧失胜诉权,但被告未能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的,人民法院仍应当受理。

此时,原告的诉讼请求可能因被告未及时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而获得支持。

4.损害赔偿: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被告仍应承担侵权责任,但原告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减少赔偿数额。

5.和解与调解: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或申请调解。

和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调解协议经人民法院确认,具有法律效力。

六、结语诉讼时效抗辩是法律赋予被告的一项权利,对于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诉讼中的时间限制如何把握

诉讼中的时间限制如何把握

诉讼中的时间限制如何把握在法律的世界里,时间限制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

无论是民事纠纷、刑事指控还是行政诉讼,准确把握诉讼中的时间限制对于当事人能否成功维护自身权益,以及司法程序能否公正、高效地运行,都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

首先,我们要明白为什么会有诉讼时间限制的存在。

一方面,它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避免案件的拖延和积压,使得司法资源能够得到合理的分配和利用。

想象一下,如果没有时间限制,一些案件可能会无休止地拖延下去,不仅让当事人陷入漫长的等待,也会让整个司法系统陷入混乱。

另一方面,时间限制也能保证证据的可靠性和新鲜度。

随着时间的流逝,证据可能会丢失、损坏或者证人的记忆可能会模糊,从而影响案件的真相查明。

在民事诉讼中,时间限制的规定较为多样。

例如,对于一般的民事诉讼时效,通常为三年。

这意味着,当事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三年内提起诉讼。

如果超过了这个期限,被告可能会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进行抗辩,一旦抗辩成功,原告的诉求可能就无法得到支持。

但需要注意的是,诉讼时效也存在中断和中止的情形。

比如,当事人向对方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诉讼时效就会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而在一些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导致当事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出现时,诉讼时效会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再来看刑事诉讼,时间限制同样严格且复杂。

对于犯罪嫌疑人的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对于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

而对于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期限,也有明确的规定。

这些时间限制的设定,既要保证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其被长时间羁押而未得到审判,也要确保刑事诉讼的及时进行,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的公共安全。

行政诉讼中的时间限制也不容忽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法律案例分析诉讼时效(3篇)

法律案例分析诉讼时效(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原告甲与被告乙之间的借贷纠纷。

甲于2010年3月向乙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利率为年利率5%。

借款到期后,乙未按时归还借款,甲多次催促,乙以各种理由推脱。

甲于2015年3月再次向乙催讨借款,乙仍未归还。

甲于2016年4月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甲提起诉讼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

三、诉讼时效的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四、案例分析1. 甲与乙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甲享有向乙追讨借款的权利。

2. 根据法律规定,甲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甲于2010年3月向乙借款,借款到期时间为2011年3月。

甲在2015年3月再次向乙催讨借款,此时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3. 然而,甲在2016年4月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距离借款到期时间已超过五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甲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4. 本案中,甲在借款到期后多次催促乙归还借款,乙以各种理由推脱,导致甲在2015年3月才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

因此,甲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2015年3月起计算。

5. 由于甲在2016年4月提起诉讼,距离甲知道权利受到损害的时间已超过一年,但未超过二十年。

根据法律规定,甲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五、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与乙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甲享有向乙追讨借款的权利。

甲在借款到期后多次催促乙归还借款,乙以各种理由推脱,导致甲在2015年3月才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

甲于2016年4月向法院提起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最高院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最⾼院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最早实⾏是2008年,⽬前最新的是2020年12⽉修正的版本。

以下是全⽂。

为正确适⽤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条 当事⼈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民法院不予⽀持: (⼀)⽀付存款本⾦及利息请求权; (⼆)兑付国债、⾦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第⼆条 当事⼈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释明。

第三条 当事⼈在⼀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审期间提出的,⼈民法院不予⽀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当事⼈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民法院不予⽀持。

第四条 未约定履⾏期限的合同,依照民法典第五百⼀⼗条、第五百⼀⼗⼀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期限届满之⽇起计算;不能确定履⾏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要求债务⼈履⾏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起计算,但债务⼈在债权⼈第⼀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不履⾏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明确表⽰不履⾏义务之⽇起计算。

第五条 享有撤销权的当事⼈⼀⽅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民法典关于除斥期间的规定。

对⽅当事⼈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民法院不予⽀持。

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起计算。

第六条 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当事⼈之⽇起计算。

第七条 管理⼈因⽆因管理⾏为产⽣的给付必要管理费⽤、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因管理⾏为结束并且管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之⽇起计算。

被告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怎么办

被告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怎么办
在我们的⽣活中,可能会因为⼀些民事案件到法院进⾏起诉,在进⾏起诉的时候,⼀定要认清楚诉讼时效,那么如果被告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应该怎样进⾏处理?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被告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怎么办
法院会⾸先审查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经过审查,确实超过诉讼时效的,会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诉讼时效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件,以权利⼈不⾏使权利的事实连续存在作为适⽤依据,诉讼时效产⽣的法律后果是消灭了权利⼈的胜诉权,故区别于以当事⼈取得民事权利为后果的取得时效和消灭实体为法律后果的除斥期间。

⽽当被告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时,作为债权⼈的原告对诉讼时效的中⽌、中断或延长负举证责任,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本案有诉讼时效的中⽌、中断或延长的事由,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依法不应⽀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通常情况下,如果案件的诉讼时效已经过了,这个时候法院是不会受理的,⼀般会进⾏驳回,如果被告提出了诉讼时效的抗辩,这个时候法院会先审查是否已经过了诉讼时效,经过审查之后过了诉讼时效会驳回请求。

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法院支持二审期间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情形

法院⽀持⼆审期间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情形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民法院对⼀审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不服法院⼀审判决结果,是可以提起上诉进⾏⼆审的,那么法院⽀持⼆审期间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情形?有哪些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法院⽀持⼆审期间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情形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当事⼈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民法院⽀持⼆审期间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诉讼时效制度若⼲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当事⼈在⼀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审期间提出的,⼈民法院不予⽀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当事⼈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民法院不予⽀持。

保证⼈的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使条件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享有主债务⼈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保证⼈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使追偿权的,⼈民法院不予⽀持,但主债务⼈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

理解:保证⼈为从债务⼈⽽⾮主债务⼈,最终的债务主体应为主债务⼈⽽⾮保证⼈,因此,法律规定,保证⼈享有主债务⼈的抗辩权。

该抗辩权不因主债务⼊的放弃⽽当然放弃,否则,可能发⽣主债务⼈恶意放弃抗辩权导致保证⼈责任加重问题的发⽣。

因此,在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主债务⼈不⾏使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情形下,保证⼈仍然可以⾏使主债务⼈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当然,在有证据证明其放弃了主债务⼈的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情形下,其虽然可以⾏使主债务⼈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但其抗辩理由不会得到⽀持。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当事⼈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民法院⽀持⼆审期间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读者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书写样本

案由: [简要案情概述,如:民间借贷纠纷、合同纠纷等]原告: [原告姓名或名称]被告: [被告姓名或名称]被告: [被告姓名或名称]地址: [被告住址或单位地址]案号: [法院案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书一、引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被告现就原告提起的诉讼,就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提出如下抗辩:二、具体抗辩理由1. 时效期间已过:(1)原告于[具体日期]向被告主张权利,但被告至今未偿还债务。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被告在此期间内并未收到原告的任何催收通知或诉讼文书。

(3)根据被告的了解,原告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并未采取任何法律行动维护自己的权利。

2. 诉讼时效中断事由不存在:(1)原告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未采取任何诉讼行为,如起诉、申请仲裁等。

(2)被告未收到任何诉讼文书,包括起诉状副本、传票等。

(3)原告与被告之间未就债务进行过任何协商或达成任何书面协议,以中断诉讼时效。

3. 原告主张权利的证据不足:(1)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被告主张过权利。

(2)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是谁。

(3)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

三、请求事项鉴于上述理由,被告请求法院:1. 认定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 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四、结论被告依法享有诉讼时效抗辩权,原告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被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支持被告的抗辩意见。

此致[法院名称]被告:[被告姓名或名称][日期]附件:1. 证据清单2. 相关法律法规3. 其他证明材料注:以下内容仅为抗辩书样本,具体内容需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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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辩理由是否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原告某银行与被告某公司自1987年起就发生借贷业务往来,其约定利率均高于同期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种类的贷款利率。

按合同约定均由银行定期在公司帐上扣息。

到1998年3月18日,双方对帐确认公司尚欠银行贷款本金716万元,利息228万余元。

双方又就本金签订了一年期的转贷合同,合同履行期间,因公司帐上无钱,银行未能定期扣息;合同期满后公司亦未能履行还款义务。

银行于2002年5月诉之法院,要求公司还本付息。

公司在答辩中称,银行违反政策规定,按高于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多扣息达150万余元,要求对这部分利息予以抵扣。

银行反驳称,这些扣息最早的发生在1987年,且在1998年3月已经对方认可,公司对多扣不当的侵权行为行为应在二年内提出异议或诉讼,目前提出已超过诉讼时效。

公司的主张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在研究中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理由是银行的多扣行为发生在1998年3月前,至后未予再扣,其侵权行为不具有连续性,从1998年3月至2002年5月已达三年,自然已超过诉讼时效。

另一种观点认为,合同的履行是一个整体行为,不能孤立将各次的扣息作为一个独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待,只要双方在合同的最后结算时发现错记误算情况,一方当事人有权进行纠正,不受诉讼时效的影响;其次,银行现主张的本金和利息数额是以“侵权性”的多扣数额为基础的,如果扣出多计的息,就可能改变主张的本金或利息的基数,这种数额的主张本身证明了侵权行为的连续性,所以诉讼时效没有中断。

解答:1、我认为扣除利息不是一个单一的侵权行为,而是银行依据贷款合同,在合同履行期内进行的行为。

不应将各次的扣除行为视为独立的侵权行为看待,整个扣除行为是一个连续的整体,其侵权后果应在最后一次侵权行为实施后计算,所以不受诉讼时效的影响。

2、我有一个疑问,转贷合同是在1998年3月18日签定,履行期为1年,至2002年5月起诉时,应该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或是其间有时效中断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万幸)
我的观点是:本案实际由两个法律关系组成:87年至98年的连续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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